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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监理人:

2017年月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发包人:

监理人:

依据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规范、条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号:

子项名称:

招标名称:

工程地点:

二、合同工期及监理范围

2.1监理范围:本工程范围内(含地下室)所有专业(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室外总平配套工程、精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区道路景观、钢结构、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处理、地下室人防工程、高低压配电及外线接入、弱电工程、给排水、基坑或边坡支护、挡土墙及其他配套工程等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监理的所有工程)的现场监理管理、监理资料审查、盖章和分类归档、以及在监理过程中涉及监理业务的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

2.2.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2.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施工工期暂定900日历天+户内将装修施工工期暂定350天+缺陷责任期。

2.2.3节点工期:同相应施工节点工期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及附件:

2、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

5、招标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的内容相互之间有矛盾的,以行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

4.1合同暂定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此价格含税,税率11%)

合同暂定总价款=监理人投标所报单价合元/平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结算时总建筑面积按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件为准)。

4.1.1延期监理费:因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实际监理服务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3个月内(含)不计取延期监理费:超过3个月的超期部分按照合同总价款以约定监理服务期限算至月(不足月的,慢15天按月,未满15天不计)。

4.2付款方式:

4.2.1进度支付:

a、本期主体工程至正负零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10%的进度款(按开工面积计算):

b、本期主体工程封顶完工后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25%的进度款:

c、本期装饰工程完工后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15%的进度款:

d、本期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20%的进度款:

e、精装修完成并移交发包人后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20%的进度款:

f、发包人与监理人办理完结算并移交相关资料后支付结算价款的97%;

g、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出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合法有效发票;

4.2.2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扣监理人质保金,若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有监理人无条件补足。

4.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及人民币:

小写:(¥元)。

4.3.1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之前。

4.3.2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在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移交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退还。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的违约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4.4施工监理服务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根据实际竣工图的建筑面积结算(合同暂定为平米),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合同暂定总价款=监理人投标所报单价合元/平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结算时总建筑面积按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件为准)。

五、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义务:

5.1监理机构:

5.1.1本工程至少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负责人、造价专业监理负责人、环保专业监理负责人等相应人员。

5.1.2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总监注册证书号:。

5.1.3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按要求撤离现场。在保修阶段监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后期服务工作,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监理服务。

5.1.4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7天内,将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监理工程

师名单、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发包人。

5.1.5监理机构的设置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整或更换。

5.1.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办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5.1.7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5.1.8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等情形。

5.1.9发包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5.2监理人员的职责

5.2.1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监理机构中各岗位主义责任书面通知发包人。

5.2.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根据发包人对监理机构的授权及《建设

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的要求惊醒编制”)。

5.2.3监理人员应按本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委托工作。

5.2.4监理人应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综合验收工作。5.2.5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5.2.5.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发包人、承包协商解决。

5.2.5.2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总裁机构总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5.2.5.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生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实现报发包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

5.2.5.4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5.3监理人的义务

5.3工作内容及要求

5.3.1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都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很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工程量,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把发包人;

(15)经发包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菜肴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中的工程量,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发包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发包人。

5.3.2监理设施

5.3.2.1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若配置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3.2.2监理人应采用先进的计算软件辅助对本工程有关进度、质量、投资等工作的管理。

5.3.2.3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现场办公用房,监理人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在接到发包人的退场通知后完整的归还给发包人(需拆除的临时设施拆),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损坏的,监理人应按价赔偿。

5.3.3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3.3.1在本合同生效后14日内应在本工程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批准的“监理大纲”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将

本工程“监理规划”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5.3.3.2在相应分项工程施工开始前,监理人应将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报发包人备案。

5.3.3.3分项或子项工程规模较小,不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监理人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5.3.3.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根据实施情况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或调整后,应在48小时内将修改或调整后的文件把发包人。

5.3.3.5监理人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3.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3.4.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在设计交底的前一天,将图纸审核后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5.3.4.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3.4.3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个专业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发包人。

5.3.4.4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在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5.3.4.5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规范”内容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5.3.4.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3.4.7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发包人。

5.3.4.8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发包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按“监理规范”的要求介绍项目监理机构的相关情况及“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等;由监理机构草拟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5工地例会

5.3.5.1在工程施工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每周召开工地例会,会议记录由监理机构草拟,经总监理工程师与会各方代表签字后,报发包人。

5.3.5.2当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对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进行调整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烦人同意,并将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5.3.5.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师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有关专题会议,以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专题问题。

5.3.6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3.

6.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3.

6.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承包单位的试验时进行考核。

5.3.

6.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5.3.

6.4项目监理机构应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5.3.

6.5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规范”和“监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控制,处理有关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

5.3.

6.6当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并在48小时内将调查和处理初步意见报发包人。

5.3.

6.7监理人需按照《质量联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3.7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3.7.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监理规划”要求的程序进行的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工作,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5.3.7.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项目监理人的造价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

日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审核确认报发包人。

(2)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并配合完成结算工作。

(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如发生与承包人、虚报产值和高估冒算等情况,给发包人再次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3.7.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风险管理计划。

5.3.7.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和计划完成量进行对比、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没有的“监理月报”向发包人报告。

5.3.7.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方提交的月进度款报表等进行审查,并在收件后48小时内提出建立意见。

5.3.8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3.8.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监理规划”要求的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5.3.8.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风险管理计划。

5.3.8.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方提交的月报表进行审查并在收件后48小时内提出建立意见。

5.3.9安全文明施工

5.3.9.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地方及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对工程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5.3.9.2当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文明施工的事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2小时内先发别人报告并在48小时内将调查和初步意见报发包人。

5.3.9.3项目监理人应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5.3.9.3.2监理人应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5.3.9.3.3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好扬尘整治工作,并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日常监督与指导工作。

5.3.9.4.1监理人与督促和指导承包人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5.3.9.4.2监理人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负责对制成隐患和现象,以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及时整改。

5.3.9.4.3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顶格处罚,并及时向发包人、承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予以扣分,结论不得评为优良。

5.3.10竣工验收

5.3.10.1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的预验收,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验收意见书面报告发包人。

5.3.10.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有关监理资料。

5.3.10.3监理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5.3.10.4监理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28日内,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审查施工方各阶段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竣工资料等必须归档资料,应督促工程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5.3.11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5.3.11.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同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时间。

5.3.11.2在保修期内监理人不必安排监理人员常驻现场,但监理人应指定保修监理负责人,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发包人。

5.3.11.3监理人应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并在接待发包方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工程有保修问题,若监理人未按时到达或未履行保修义务,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发包人将从尾款中直接扣除,当尾款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追索。5.3.11.4对发包人需了解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将关于事故的调查分析及质量鉴定意见书面报告发包人。

5.3.11.5当保修工作开始时,监理人应对保修项目的返修质量进行检查并在合格后予以签认。

5.3.11.6保修结束,监理人应签发保修期满证书并审查保修阶段技术资料,协助发包人办理保修费用的结算。

5.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5.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约定的建立依据。

5.2.2相关服务依据约定为: / 。

5.3提交报告

监理月报:每月25日前提供一份;

监理专报:根据监理规划确定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的节点,完成相应的监理工作节点后一周内提供一份。

监理紧急报告: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可能产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总监应立即编制监理紧急报告,向公司和监督机构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重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前提供一份。监理工作总结:单位工程验收后一周内通过一份。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其他报告。

5.4文件资料

5.4.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将本工程所用监理样表一套报发包人。

5.4.2监理归档资料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格式和内容以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监理资料中应包括重要部位隐蔽检查、验收等的工程照片。

5.4.3监理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4日内将本工程有关监理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制、装订后移交给发包人,资料分数为叁套(原件一套)。

5.4.4监理人在本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的14日内,将本工程有关保修期间的资料按规定整理、装订好后移交发包人,资料分数为叁套(原件一套)。

六、发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6.1提供资料

发包人在本监理合同生效的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及所属工程范围内的一套施工图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

6.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6.2.1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6.2.1.1现场办公室一间。

6.2.1.2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与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6.2.1.3补偿金额:无。

6.2.1.4在监理期间,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能应从总监理

工程师出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提供者合作,但不能为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6.2.2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6.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为: / 。

6.4发包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调整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5答复

发包人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与书面答复。

6.6支付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6、违约责任

7.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赔偿金额=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7.1.2监理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7.1.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需为中标后实际派驻本工程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若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需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此种情况不收取违约金。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发包人将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若发包人任务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的50%。

7.1.4监理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其余专业监理工程师,则视为违约,发包人将收取监理人违约金2000-5000元/人*次。

7.1.5如发包人发现监理工程师不到现场,收取监理人违约金500元/人*次总监缺席工地例会,收取监理人违约金1000元/次。

7.1.6监理人在接到隐蔽验收通知24小时内不到场验收,或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监理人在验收24小时后不在记录上签字,由此而产生的误工或停工,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7.1.7如发包人发现监理人所签证工程量的凭证与现场不实,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于发包人责任所造成的停工、返工,监理人给施工方签证不实,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发包人赔偿,且发包人收取监理人违约金¥2000-5000元/一次。

7.1.8监理人未按质检程序进行隐蔽工程检验签证,或发包人发现已完工程质检资料缺项或是假冒的资料,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责

成施工方拆除返工或委托法定技术质量鉴定部门检查鉴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与施工方共同承担,且发包人收取监理人违约金民¥2000-5000元/次。

7.1.9发包人发现监理人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监理人员并收取监理人违约金¥5000-50000元/项。

7.1.10发包人发现监理人由严重的失职行为,如重大质量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完成,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发包人有权追究监理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经济损失。

7.1.11监理人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回复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书面函件及资料,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100-1000元/份。

7.1.12若监理人向他人泄露发包人的经营机密,发包人有权追究监理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经济损失。

7.1.13因监理人管理不力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完成本工程,总工期推迟日历天数在7个日历天数内的,每推迟一天发包人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5000-50000元;若总工期推迟日历天数7-15日历天内,每推迟一天发包人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1000-10000元;若总工期推迟日历天数超过15日历天数的,每推迟一天交工发包人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2000-20000元。

7.1.14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扣监理人质保金,若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监理人无条件补足。

7.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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