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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名词和简答题

证据法名词和简答题
证据法名词和简答题

证据法学: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狭义证据法学: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证据制度:关于证据概念、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的有关标准和规则的总和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据:即诉讼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证明对象: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等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其他有关的事实

证明责任:指公安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

实物证据:为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

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本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反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由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其他事实,为证明该事实存在而提出的证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需要同其他证据相结合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的证据。

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第一手证据”。

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述、复制的第二手及第二手一下的证据

传闻证据:陈述人在法庭以外就自己的感知的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或他人在法庭上所做的转述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在口头转述的情况下,证人复述他所听到的话时存在着不准确的危险原因:对方当事人被剥夺了向原始陈述者交叉询问的机会

传闻证据的规则: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不得采为证明所言事实之真相色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无罪推定:指被控犯有罪行的被告人,在尚未证实其有罪,并由法院判决认定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

交叉询问: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作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物证:是指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证据保存: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诉讼参加人得请求或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得制度

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据分类:是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证据,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学理上的划分。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或者电子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刑事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叙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实施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实施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诉讼中的勘验、检查:是司法人员凭借自己感官的感觉作用,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观察、检验,借以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情况的活动。

1.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案件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

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3.自由心证制度: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更改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

一种证据制度。

4.证据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联系。

5.证据可采性规则:亦称许容性,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6.证人拒证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7.证明责任规则: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

8.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证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10.证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只有提出诉讼主张才须

承担证明责任而只有承担证明责任才是证明主体。

11.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12.证明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每个证明主体的具体目的

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他人明确案件事实;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自己明确案件事实。

13.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要件事实。

14.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就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

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5.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16.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作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

17.推定:依照法律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

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8.物证: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19.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局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或者电子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1.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2.刑事被害人:其合法权益受到篾地为直接侵害的人。

23.刑事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

24.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悼念到一定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并

决定对其进行气窗刑事追究的人,是犯罪嫌疑人。

25.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经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其犯罪,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的人。

2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

机关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27.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28.鉴定: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29.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凭借自己感官的感觉(包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作用,对于与案件有

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观察、检验,借以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情况的活动。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祈祷兼听则明的作用(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4)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2)推定应允许当事人

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试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3)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此外,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的过程(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有无关联性(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4)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间接证据的特点有: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3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过程4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2)推定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规则进行;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试论证据规则的功能:(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2)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3)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4)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简论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论述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1)共同点: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 (2)不同点: 1)主体不同。鉴定人是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且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证人只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无需具备专门知识;2)属性不同。鉴定结论具有可替代性;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3)内容及形成时间不同。鉴定结论是对专门问题的判断结论,形成于案发后;证人证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形成于案发过程中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在学理上,证据有哪些分类: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2)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明对象的特征: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联系的概念;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3)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4)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人证言的特征: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2)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3)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3)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4)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提出反诉的情况和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

实物证据的特点:1)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2)本身容易灭失;3)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明显,具有隐蔽性;4)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进步:1)对于变革旧的司法制度起着关键的作用;2)追求实质真实而不是形式真实;3)推动现代法官制度的建设。局限性:1)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必然要受到他所生活的环境背景以及他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利益的影响;2)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作用,并不十分科学;3)自由心证制度与之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制度建设不一定能跟上,容易产生腐败等现象的发生

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第一,取证规则,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出庭作证及令状规则等;第二,采证规则:最佳证据、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查证规则:证据出示、交叉询问、当庭认证、推定及司法认知规则;第四,定案规则:包括证据证明力判断、疑罪从无、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及补强证据等规则

交叉询问的规则:1)交叉询问的问题应当与证人或鉴定人等陈述的案件事实或鉴定事项有关;2)对证人或鉴定人的资格进行质疑时,可以涉及与个人信誉和品性有关的问题,但是不得损害证人或鉴定人的人格尊严;3)可以使用带有诱导性质的提问方式,但是不得使用威胁、利诱等语言;4)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在交叉询问中的提问方式或内容不合适,应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或反对,法官对异议或反对作出即时裁决

举证责任与说服责任二者的区别:1)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说服责任是固定在一方当事人;2)举证责任实质是通过法官的负担,说服负担是当事人通过陪审团的负担;3)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1)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当时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极端落后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极度低下;2)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与当时的诉讼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3)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符合了奴隶主阶段“神权统治”的需要。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1)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放映了人类认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2)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放映了诉讼结构的变化;3)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也放映了罗马教会法的经院哲学精神;4)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放映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政治的要求。

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1)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证据制度领域中的直接放映;2)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适应了混合式诉讼结构的要求;3)自由心证的建立,也符合三权分立的政治需要。

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证据规则:1)证据相关性规则;2)证据可采性规则;3)证据排除规则;4)证人拒证特权规则;5)证明责任规则。

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②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③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证据保全的特征:①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将可以用作证明一定案情得事实予以确定得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其能在诉讼中使用,以利于诉讼得顺利进行。②在名师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进行证据保全。③证据保全实质上是通过预先调查,将可以用以证明一定案情得事实确定下来,使其不致失去证据作用

证据保全申请书包括内容:①需要保全得证据内容②证据痛案件事实的关系,即证据能证明什么案件事实③对此项证据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不能作证人的人:1.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2.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的那个不得同时为证人;3.辩护人一般不得同时为证人

证人的权利: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证词的权;2.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侦查期间可要求对其姓名保守秘密的权利;3.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权利;4.对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5.因作证而受到当事人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6.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7.有及时得到出庭作证通知的权利

证人的义务:1.及时到场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接受当事人等询问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司法鉴定原则:1.合法鉴定原则;2.科学原则;3.独立进行原则;4.客观公正原则;5.保密原则

司法鉴定程序:1.司法鉴定的委托;2.司法鉴定的实施;3.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审判判断证据的意义:①有利于引导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防止主管片面性的发生;②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得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经得起检验;③有利于正确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证明力的大小,并排除无关事实得干扰,从而发挥其在诉讼证明中得应用作用;④有利于司法人员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整个案件得事实真相,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奠定坚实得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诉讼任务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物证与书证有相同的表现形式;2)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种物品,有时既可以做物证,也可以做书证。区别:1)两种证据的证明方法不同;2)在有的情况下,单个的书证可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在任何情况下,单个的物证都不可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诉讼中免征事实:1)总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欲决的事实:4)推定的事实;5)司法人员业务上所熟知的事实;6)当事人自认的事实;7)公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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