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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十二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十二五”

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国办发〔2009〕29号)的规定,全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将于2016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十二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综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将从2016年4月开始派出期末综合考核小组,分别对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有关省级政府”)开展期末综合考核工作。

二、为搞好本次考核工作,请各有关省级政府按照《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综合考核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为便于联系,请各有关省级政府确定1名联系人具体负责本次期末综合考核的协调联络工作,并于2016年4月底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手机)传真至国家林业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张德平

电话:010-******** 84238851(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综合考核工作方案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2016年4月5日

附件

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综合考核工作方案

按照《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国办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综合考核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目的

综合考核各地“十二五”期间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各项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通报考核结果,通过激励约束,进一步加强和推进防沙治沙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考核对象

本次期末综合考核对象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有关省级政府)。

三、考核人员组成

依据《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考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牵头,会同全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全国防沙治沙期末综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综合考核小组”,名单另发),对各有关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内容

期末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3个方面。

(一)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十二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指标,考核各有关省级政府林业、农牧业、水利水保等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

(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沙区林草植被保护情况、沙区水资源管理情况、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国家防沙治沙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和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情况、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防沙治沙队伍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情况。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由全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派出综合考核小组,分赴各地开展期末综合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形式,考核各有关省级政府“十二五”期间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具体程序和方法是:

(一)前期准备。

根据考核工作的需要,准备好相关文件,全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要对综合考核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及廉政教育工作。

(二)听取汇报。

各有关省级政府要向综合考核小组汇报防沙治沙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防沙治沙工作总体情况;2.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3.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经验、典型事例;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综合考核小组向省级政府通报考核工作方案,提出需要地方配合的有关要求。

(三)资料查阅收集。

各综合考核小组要认真查阅、收集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件、报告、统计数据等资料(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提供)。主要包括:

1.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防沙治沙任务(包括国家重点工程)的相关文件。

2.省级政府出台的防沙治沙政策性文件。

3.省级防沙治沙规划及上报、批复文件,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4.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为保护沙区植被而出台的相关文件;毁林、毁草重特大案件的查办、处理和整改情况的资料。

5.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控制开采地下水、保证沙区生态用水及节约用水、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6.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抽查10-20份,在确定的现场调查县中抽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的相关资料(重点查已经竣工的项目)。

7.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质量、资金管理而出台的相关文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省实施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开展的有关检查、审计、核查、稽查、验收报告。

8.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增加防沙治沙科技投入、加强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推广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相关文件资料。

9.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下达的单位治理责任书及开展督促检查情况的相关文件。

10.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各年度安排防沙治沙资金的相关文件。

11.省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人

大会议记录、领导批示等)。

12.有关加强防沙治沙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及防沙治沙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的资料。

13.在科学防治、综合防治、加强保护、完善政策、发展产业等方面的专题典型材料。

14.与考核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现场调查。

根据考核工作的需要,结合各地沙化土地和防沙治沙重点工程项目分布情况,综合考核小组在每个省选取2-3个沙区县、每个县随机抽取2个乡作为现场调查单位,在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内容是:

1.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对林业、农牧业和水利水保等防沙治沙重点建设工程,在认真查阅工程建设规划、上级下达的各年度建设任务与投资计划、县级作业设计等相关文件后,随机抽查一部分地块,实地调查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2.沙区植被保护情况。采取踏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对毁林、毁草、滥开垦、滥放牧、滥采挖等破坏沙区植被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通过林业公安、草原监理、森林资源监督等部门调查了解各类毁林、毁草案件的发生情况及查处情况。

3.科技治沙情况。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走访等方式了解基层防沙治沙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实地查看防沙治沙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情况,了解防沙治沙科技支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情况,重点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调查。

4.单位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在抽查县沙化土地范围内随机抽取1-2个单位,查阅地方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及责任单位为防沙治沙而制定的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资料,实地查看责任单位防沙治沙措施落实情况。

5.水资源管理情况。实地查看沙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地下水管理情况和节水灌溉、节水技术推广情况。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情况。在抽查县已经查阅环评报告的项目中随机抽取1-2个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实地查看同步实施防沙治沙措施的有关情况。

7.基层防沙治沙队伍能力建设情况。对抽查县的防沙治沙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解。

8.宣传教育情况。采取调查走访等形式,了解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效果。

(五)计算得分及评定结果。

在研究分析所查阅、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调查记录,根据评分细则,由综合考核小组逐项进行打分,经全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审定后,即为该省级政府综合考核得分。

各项考核指标总分100分。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分(含60分)至90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提交综合考核成果。

1.分省综合考核报告。各综合考核小组根据检查情况认真撰写分省综合考核报告,分省综合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和土地沙化情况;(2)综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3)总体评价;(4)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5)存在的问题及原因;(6)整改意见和建议;(7)防沙治沙典型事例材料(附件形式)。

2.总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对各综合考核小组提交的分省综合考核报告进行汇总,撰写总报告,提交期末综合考核结果。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将总报告和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3.通报期末综合考核结果。期末综合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林业局向各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进行通报并交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有关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时间安排

2016年4-6月份开展期末综合考核工作,具体时间由各综合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db18968300.html,/fg/detail2018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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