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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

(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

(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

(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全称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项目建设预期达到的目标、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编制过程简述;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设计方案;

(六)公用工程(水、电、气、通信、道路等);

(七)节能分析;

(八)环境影响分析;

(九)消防和劳动安全;

(十)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十二)项目招标内容,包括招标组织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十三)估算总投资与资金筹措;

(十四)经济影响分析及社会影响分析;

(十五)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不需进行节能专项评估的项目除外);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十五条交通、水利、供水、排水等专业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差异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第十七条以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市财政补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安排投资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主要原因、依据和资金用途;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资金账户凭证;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在每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主管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年度投资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列入正式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应明确融资规模);

(二)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

(三)编制发展规划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申请办理市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自管的建设管理模式:

(一)市财政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市财政投资项目不符合第三十条所列条件的,均应实行代建制管理,并按照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已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二)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已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书;

(三)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实行审批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查通过;

(五)已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对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增加、建设内容扩大且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变更审批部门批准确认。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以外的建设内容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结算应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尾款的依据。

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其中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按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三十九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资产移交至使用单位。

第四十二条重大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可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三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九)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市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通告市财政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上述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土地储备等其他项目投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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