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物资供应商、施工或服务承包商(火电厂燃料及其运输供应商除外)

第四条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分为集采供应商和分采供应商。

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中采购外的分散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登记、供应商评价、管理结果应用及不良行为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凡有

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应纳入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是负责集团

公司供应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起草供应商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设、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

(三)负责制定供应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不良行为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成立供应商服务中心,设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

(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三)负责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审核供应商登记信息;

(五

负责供应商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

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

(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供供应商履约评价信息。

第三章供应商登记

第十二条供应商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供应商按规定完成登记后,方可为集团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供应商登记管理主要包括对供应商注册信息、资质业绩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供应商注册信息管理:

(一)供应商按要求在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集团公司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注册信息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

(三)供应商注册信息管理流程:

1?供应商在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上自行注册;

2?供应商服务中心对供应商注册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管理:

(一)供应商按要求在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完成资质业绩信息登记后,方可为集团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其中:

1?集采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完成资质业绩

信息登记工作;

2?分采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采取自愿登记原则。

(二)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情况、财务状况、业绩信息(含合同、用户证明等)、产品鉴定或试验报告、施工机具、主要技术人员等内容;

(三)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管理流程:

1.已完成注册的供应商,自行在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资质业绩信息;

2.供应商服务中心对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资质业绩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对供应商已登记生效的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进

行核实:

(一)社会监督,包括用户监督、供应商监督等;

(二)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在采购评审期间进行核实;

(三)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文件核实或现场考察。

上述第(二)、(三)项核实后,由供应商服务中心在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标记。

第十七条已完成登记的供应商参加具体采购活动时,仍应按采购活动的资格要求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供应商登记生效的重要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向供应商服务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并按原审核流程进行审核。在此期间,变

更部分信息不作为采购评审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供应商对登记时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除法规禁止或与集团公司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已登记生效的信息在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供应商评价

第二十条供应商评价管理主要包括对供应商履约评价、集采供应商综合评价的管理工作。供应商评价管理统一在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上实施。

第二^一条供应商履约评价管理:

供应商履约评价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由采购需求单位和供应商分别对对方合同履约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供应商履约评价由采购需求单位评价和供应商反向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

(一)采购需求单位评价主要包括总体评价、分项评价、专项评价三部分:

1?总体评价是指采购需求单位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评价。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个等级;

2?分项评价是指采购需求单位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分别从质量、进度、服务水平等方面所进行的评价。评价以评分的方

式体现;

3?专项评价是指采购需求单位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某一特定方面所进行的评价,采购需求单位也可在产品和服务质保期内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评价以文字说明的方式体现;

4?供应商可针对采购需求单位的专项评价,进行相应的解释

说明;

5?采购需求单位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二)供应商反向评价主要包括总体评价、专项评价两部分,评价规则同采购需求单位相应评价规则。

第二十二条集采供应商综合评价管理:

集采供应商综合评价是指根据集采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资质业绩信息、履约评价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内容,对集采供应商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对集采供应商的各项信息进行记录,对所记录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类别,

按照一定权重加权计算得出该类别内集采供应商综合评价得分及排序。

第二十三条对供应商评价的内容、得分以及排序在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第五章管理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管理结果主要应用在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采购活动中。包括以下情况:

(一)除特别要求外,供应商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采购活动时不需重复提供已登记生效的信息内容;

(二)将供应商评价结果引入采购评审环节,供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评审时参考;

(三)除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外,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发出采购邀请时,必须在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中已登记生效的供应商名录内选择;

(四)对于综合评价结果优秀排序靠前的供应商,将主动告知采购信息,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

(五)处于停止授标状态的供应商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采购活动时,由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否决投标决定。

第六章不良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诚信、质量以及其他违法违约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一)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