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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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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几点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16-03-23T10:47:36.1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6期供稿作者:吕颖

[导读]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灵活的融资形式。它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150001

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灵活的融资形式。它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民间借贷如今像一把“双刃剑”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之外大量存在。它一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对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存在着潜伏危险。因此,我国需要尽快立法,引导其健康发展,发挥其特有优势,进一步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本文从立法的角度讨论了规范民间借贷应考虑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思考

现阶段,要杜绝民间借贷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如上问题,该怎样办呢?本人认为既要把"钱"借出,又要不吃亏、不上当,除了国家在民间借贷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关健是出借人还要看得"准"、"稳",要从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无风险的状态。

一、尽快出台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民间借贷由来己久,但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还必须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民间借贷予以规范,通过法律法规引导、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减少负面效应。如可以规定民间借贷要交纳利息税,借贷本金最高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等。相关部门要在社会上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从而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懂得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

1、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各种媒体对民间借贷的知识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发挥庭审作用。民间借贷案件的庭审活动是一门比较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我们要充分发挥法院的庭审活动,对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庭公告,让公民对这类庭审公开案件的开庭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自觉参加到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来,列席旁听,接受法制教育,发挥以案说法的作用,让更多的公民从庭审活动中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更多的民间借贷知识,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3、相关部门上街宣传。司法、法院等部门上街发放民间借贷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百姓的疑难问题,使大家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二、民间借贷主体资格

我国民间借贷组织应该建立一种包括民间正规放贷组织和传统放贷人在内的多选择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体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1、正规的民间放贷组织:笔者认为正规的民间放贷组织主体资格通以下几点去规范:①公司组织形式。民间借贷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行,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是防止民间借贷组织利用放贷人的合法身份向社会进行非法融资。②注册资本最低资本额。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笔者认为以民间借贷为主要业务经营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应当以资金安全、金融稳定和控制借贷公司规模为标准合理制定,笔者建议最低限额应以300万元为宜。③经营范围。法律应当规定民间借贷公司只能从事贷款业务及与贷款相应的服务业务,不得开展吸收存款业务。2、传统放贷人主体资格:传统的放贷人与正规的放贷组织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将放贷作为主要业务,笔者认为传统的放贷人主体应当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传统放贷人主体中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规范以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传统放贷人主体中企业的主体资格可以限制一些条件,例如:放贷前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并接受日常监管,借款企业符合法定信用评价标准,禁止企业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以个人身份放贷,禁止关系人借贷,企业放贷时必须经过企业最高管理机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贷款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借贷资金一般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等。

三、民间借贷监管。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能有效地规制其风险性,避免金融信息失真,稳定社会秩序。民间借贷监管立法设计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谁来监管?如何监管?

1、监管主体。我们在这里所称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监管主体。纵观各国的监管,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集中单一的监管主体和多元式的监管模式。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所引起的群体性的游资行为冲击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我国人民银行实行的是宏观监管,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的是微观监管,二者分工明确。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采用单一式的监管模式较为合理,即由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2、监管方式。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分为传统的放贷人和正规的民间放贷组织两种形式。由于二者活动的特点和对社会影响大小不同,采用二元制的监管手段较为合适。传统放贷人的监管。针对此类放贷人,立法设计时可以采用放松监管的方式。可以沿袭我国《合同法》、《民法》上的规定,在未来的出台的《民间借贷条例》中从借贷合同形式、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例如自然人和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标的额超出规定的限额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备案登记为合同有效要件;借款期限不得高于一定年限;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一定范围;担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正规的民间放贷组织的监管。针对此类放贷人,立法设计时可以采用从严监管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①市场准入时。民间借贷组织的设立时组织形式、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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