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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新《婚姻法》依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因此,在立法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围,增设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增加分别财产制度,增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容,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和围,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不足;完善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容。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一)共同财产制的概念

共同财产制也称为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一规定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二)共同财产的围

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二是其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方面:

工资、奖金:这里所说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等,他们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权利。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按照原?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受赠的全部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三)共同财产制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不根据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离婚时夫妻债务的承担,笔者认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连带债务,不因离婚而消灭,仍然应当共同偿还。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了共同债务的,可以在债务清偿后向另一方追偿。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就债务清偿的容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了法律与实践的结合,其实务性更强。该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容的充实,个人特有财产的界定以及约定财产制的明确;都使法官在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实务中有法可依,也限定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补充制度

(一)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的形式依法选择或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在适用上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约定财产制,体现了我国对婚姻契约性质的认可,并体现了婚姻个体追求自由和强调主观意志的趋势。

(二)约定财产的围

允许约定的财产围是宽泛的,容是多样的。具体的说,夫妻双方可约定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其来源或性质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总而言之,约定的容要由夫妻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依法创设,而且夫妻双方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约定而设立财产关系且应以配偶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1、约定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即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案件,减少纠纷,严肃夫妻财产的约定,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亦称法律的后果,是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的拘束力。依法订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对外两种情形。对效力,夫妻就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成立,便在夫妻间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双方应当依照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约定,违约后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民事行为规的要求,其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约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容必须合法。约定的对外效力,它是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一规定,约定对外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容时,该约定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

道相对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容时,该约定的效力是特有的。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相对人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当相对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可能要求以相对人的配偶的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容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但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表述在实践中还存有欠缺,许多方面还不全面、不明确,没有形成系统的体制。

三、个人特有财产制使个人财产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一)个人特有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定或约定,由夫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制度。夫妻各自保留一定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确立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立法主旨是保护公民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特有财产制的立法突破,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必要的,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顺应了世界婚姻家庭立法的潮流,确立夫妻个人财产制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个通例,因此,我国新《婚姻法》设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其次,体现了时代的特征,满足了夫妻经济生活的特殊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急剧增加,为满足精神生活多样化的需要提供了物质保障,夫妻双方因个人身份、职业、财产收入不同等原因,从而要求多样化的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其三,从司法审判的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围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有效的解决财产纠纷,既可使婚姻当事人明确财产权益的围,又可使司法裁决夫妻财产权益争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围。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力地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保障了婚姻缔结长久。该法对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就,有效遏制了生活中以婚姻谋取他人财富的不正之风,保证了婚姻缔结的纯洁,有利于夫妻关系稳固长久。该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满足了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要求,也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虽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完整,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夫妻分居,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夫妻他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撤销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如果夫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就需要经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姻法》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夫妻要想分割财产就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这无形中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2、关于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归属问题未予明确规定。这对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意义重大,若存有争议却无法规可依就又形成法律空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只是把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归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与取得实际经济利益有时并不同步,其财产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在离婚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括大量夫

妻共同财产。依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他方予以适当的照顾”。这就是说,该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期待权归夫妻一方所有。该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触,《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它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依据,而不以实际取得为依据。那么,夫妻一方婚所形成的未取得财产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就不仅是一方的财产。面对知识产权将来有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仅对支持方予以“适当照顾”,未免显失公平。3、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是否公示,并不影响其效力。这就容易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因缺乏公示而丧失公信力,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夫妻一方主动告知。因此,当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善意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交易时,如果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不得不以牺牲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允许第三人向夫或妻任意一方主债权,但这又势必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二)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建议1、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此来维护夫妻双方和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非常法定财产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重大改变,因而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应严格限定请求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的资格,同时对当事人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理由进行严格规定。《婚姻法》应当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应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分别财产制:a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一年以上的;b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c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d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e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f有其他重大事由的。(2)债权人在夫妻一方的财产虽已被扣押,但仍未能得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应债权人之申请,人民法院得以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用分别财产制,或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在采用分别财产制时,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通过约定等方式确定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比例或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明确知识产权期待经济利益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益本应包括现实经济利益和期待经济利益。和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只要融注夫妻双方的劳动和代价,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经济利益,因而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将可能带来实际操作上难以量化的困难。为此法律应设立相应的机制进行补救,即规定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而作为一种期待权留代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行分割。

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有学者认为,进行价值评估后,应由得到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一半的价值补偿,方较公平合理。3、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夫妻财产只有经过公示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公认,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公示方式有三种意见:第一,登记制;第二,公证;第三,律师见证。笔者认为,我国可采用登记制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公示方式,不同形式的公示效力不同,登记的效力>公证的效力>律师见证的效力。登记的效力最高是因为只要经过登记,国家行政登记机关就应公开登记的容,并许可第三人查看其容,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最高。

笔者认为:约定应采取要式方式,并予以强制登记。对于约定财产制的登记机关,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最为合适,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种具有明显的身份性质的契约性约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约定的登记手续,他人代理成立的约定无效。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各自的财产清单,由婚姻登记机关就清单中所列财产的真实性进行查证核实,经确认的,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并赋予其一定的公示、公信力,允许第三人查看,及时了解夫妻的财产状况,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只有通过国家公力的干预,才能够有效避免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维护夫妻单方在民事交易中的交易稳定性和安全性。

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和公示对第三方而言,可以预先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当其与夫妻一方发生财产纠纷时,可以凭借公示过的财产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夫妻之间联合起来逃避责任;对法院而言,公示的采取对于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纠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避免了取证的麻烦,优化了办案的程序与效率。

此外,我国还应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应采取严格主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合意,可以改变原有的约定,也可因一方的请求撤销约定财产制而适用法定财产制,但约定的变更或撤销应经过严格的申请登记公示程序,并且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变更或撤销。

4、增加财产状况告知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财产种类日益丰富,如果一方有隐匿财产,另一方难以掌握,特别是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从中获得的利益往往是不平衡的。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其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受到很大的牵制。如果女方不能完全了解家庭财产的状况,或是丈夫有意隐瞒,都会造成离婚时女方只能分割夫妻财产中较少的部分,对女方是较大的伤害。因此建立夫妻财产互负告知义务以及制作财产清单,以使女方的家务劳动价值能够体现,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结语

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家庭正常运转和职能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保障。夫妻财产制作为亲属法的重要容,在德国、瑞士等西方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直不够完备,虽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相比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所进步,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的阶段斗争形势所决定的,但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而凭空创造,应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法律中不适合社会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是如此,它随着婚姻家庭方面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在吸收和扬弃中快速发展。科学和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对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财产制度方面的规定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问题也很多,笔者认为文中提出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婚姻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及学术界的讨论,以求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问题的解决和进一步完善,使我们能“与时俱进”,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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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论文2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专业:030106——法律(本科) 作者: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赵金龙 是否拟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 完成日期:2011年1月31日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主要内容,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处理、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夫妻财产制的是否完善和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夫妻关系中男女是否平等、家庭是否和睦、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的重大关键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 【目录】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三、对现行婚姻法的展望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涉及家庭财产关系的内容较少,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只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还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婚姻法》上第一次有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这样的规定虽然内容简单,抽象,但却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和要求,对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对约定财产制也作了很大的限制。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巨大的变化,显然1980年的《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于是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修改草案的基础上在2001年4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一步的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还特别是增加规定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加的反映了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特别强调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也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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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着。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有着多种形式。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适用。(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财产制。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财产制度。依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列为约定财产制等。(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部分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5)妆怒制,是关于怒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的法律制度。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妆怒制影响深远,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分类。(1)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我国的《婚姻法》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一)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分类 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又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目前各国的通常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依产生的程序不同,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A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别财产制。B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决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分类 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A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未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B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夫妻婚前的不动产及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D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婚后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以及其他特有财产等,则归各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自考) 题目:论夫妻财产制 姓名:王素荣 专业:法律 号:7 指导教师:瑞亭 2009年3月15日

论夫妻财产制 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

目录 前言-----------------------------------------------------------------------------------------(3)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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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论文-论夫妻财产关系

大学毕业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1)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1) 1、夫妻共同财产 (2)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4) 3、夫妻约定财产制 (5) 二、夫妻间的扶养 (6) 三、夫妻继承权 (7) 结束语 (8) 注释 (8) 参考文献 (8)

论夫妻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以及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在司法事件中更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毕设论文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规定,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但鉴于现实生活中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运用与接受,故本文着重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探究。我国法定夫妻财产经历了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三种形式,确立了现行的限定婚后共同制。确定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确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讨论了三个方面的作用:一认为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二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起示范作用;三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当前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对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探究:限定婚后共同财产制的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债务的承担、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对设置非常财产制的思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和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基础。由家庭而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等三大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因为就目前而言,通常只有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才称其为家庭,所以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而夫妻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个类型,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很快,为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一代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签订财产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法定财产制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沿革息息相关。故本文就试着探讨一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部分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所谓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⑴一般而言,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前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⑵后者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契约论兴起后,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⑶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与意义 ㈠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 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1950年《婚姻法》、 ⑴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141 ⑵凌效海《论法定夫妻财产制》管理系统网 ⑶王天辉《夫妻财产制—从罗马法到现代法》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看法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看法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2日正式公布并在民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全文总共有19条其中有12条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规范,总的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审判原则作了很大的调整,有些内容甚至颠覆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传统观念。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将结合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即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7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的结果,其合理性和优越性自不必说,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夫妻制度对于规范夫妻间财产关系和保障夫妻双方权益与公平方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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