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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全国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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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宏观管理,提高科技体育运动水平,发展科技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体育赛事活动,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航空模型、航天模型、车辆模型、航海模型、定向、无线电和模拟运动等国际或国内赛事、培训班、夏(冬)令营、训练营、表演和展示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科技体育赛事活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体育赛事活动工作。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负责全国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项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五条科技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公开申办制度,申请举办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二)具备承办赛事资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执行有关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能力,及周密的赛事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保障赛事活动的经费;

(五)拥有保障赛事活动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具备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以及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具备办理赛事活动各类保险的能力;

(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人应当向主办方(国际赛事向国际组织委

派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明;

(二)申办文件;

(三)承办、协办等相关支持单位简介;

(四)比赛场地说明(附场地平面图)及场地安全措施和状况;

(五)比赛器材设施情况说明;

(六)承办及协办相关比赛情况说明;

(七)安全保卫方案、交通疏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其他。

第七条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必须与赛事活动的实际内容一致。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全国科技体育单项协会认可的的科技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八条举办科技体育赛事活动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人申办成功后应与主办方签订承办合同。

第十条经批准的科技体育赛事活动,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该赛事活动,经航管中心和单项协会同意后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全国科技体育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

第十二条举办科技体育国际赛事按照“计划报批,分类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一)A类国际体育赛事1,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国家体育总局或报国务院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体育总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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