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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申请书

河道采砂申请书
河道采砂申请书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住址:

电话:邮编: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性质:地址:

电话:邮编: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采砂地点:

申请事实和理由:

开采区范围:

作业方式(机采、人采)及开采期:

弃料处理方式:

回填保证措施:

附件:开采区示意图

此致

行政许可申请人:

(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河道采砂申请书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 性别 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 由E编: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名称: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 由E编: 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砂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采区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业方式(机采、人采)及开采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8月4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

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国庆节、中秋节将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和交通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陆治与水打相结合、全线巡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排查重点是: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三无”涉砂船舶治理情况,采砂船舶管理情况,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水域采砂管理情况,沿江砂场、接卸点管理情况等。要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三无”船舶成规模聚集性非法采砂活动的发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禁采区公告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联合交通 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2007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沪府[2007]53号文)原则同意了该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中对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 航道以及吹填造地而从事采砂活动的,划定了禁采区。现将 划定的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以维护长江口河势稳定、保障航道安全和航运安全 的禁采区域。主要是白茆沙禁采区、扁担沙南侧禁采区、新 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具体坐标如下: 1.白茆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A121.116o 31.752o 321438.5 3515962.7 B121.128o 31.710o 322563.8 3511290.4 C121.212o 31.668o 330418.0 3506533.1 D121.233o 31.687o 332426.1 3508539.4 E121.195o 31.742o 328936.6 3514767.0

2.扁担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 F 121.290o 31.636o 337721.1 3502812.8 G 121.357o 31.560o 343979.0 3494270.5 H 121.396o 31.571o 347711.8 3495463.2 I 121.306o 31.650o 339316.3 3504298.5 3.新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范围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J 121.409o 31.515o 348894.0 3489241.9 T 121.477o 31.508o 355283.7 3488344.5 S 121.577o 31.438o 364686.0 3480431.7 R 121.736o 31.343o 379705.8 3469719.4 P 121.721o 31.324o 378295.0 3467672.1 O 121.684o 31.344o 374808.0 3469926.1 N 121.689o 31.349o 375212.9 3470519.0 M 121.604o 31.393o 367220.4 3475423.6 L 121.571o 31.405o 364137.5 3476823.6 K 121.435o 31.478o 351318.1 3485110.1 二、涉水工程禁采区 1.无丁坝保护的海塘堤防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禁采区, 有丁坝保护的一线海塘自堤脚至丁坝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 禁采区; 2.陈行水库和拟建青草沙水库外侧堤前沿按上条海塘标 准划定禁采区范围; 3.入江水闸前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4.长江口污水排放口附近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5.港口码头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为禁采区; 6.过江电缆、光缆、燃气管、原水管等市政管线,以及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8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4年8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通航保障和管理等需要,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在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因河道和航道整治、整修长江堤防吹填固基、吹填造地进行长江采砂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和采砂设备功率的限制。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查后作为拟定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一)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二)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 (三)因吹填造地采砂的。 第八条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上一年汛后的水下地形图; (二)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 (三)砂石来源、补给情况和年度开采总量的

清理河道申请书

清理河道申请书 篇一:1-1汤原河道采砂申请书新 编号:汤水申[20XX]第号 汤原县河道采砂 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汤原县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印制 填写须知 一、本书依据《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采砂权名称”、“编号”、“开采地点”、“开采深度”、“开采范围”、“控制点坐标”、“采砂种类”和“开采时间”由出让方填写。 四、需用蓝黑钢笔或毛笔填写,要求书写工整。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五、“申请单位”栏应填写申请采砂企业名称或申请采砂的自然人姓名 六、“开采方式”栏应填写下面几种:机械旱采、船采(吸砂泵式采砂、浮吊式采砂、链斗式采砂等)。 七、“弃料处理方式”指对采砂作业中废弃的卵石或航道、河道整治中泥沙弃料的处理及存放等,可选择弃料堆体清除、清理或平整等方式。

此项工作由水务部门审批。 八、“堆放地点”指在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外、符合土地管理要求的地点。此项工作由水务部门审批。 九、“采砂机具设备和运输设备”栏指采砂申请人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名称,提供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此项工作由交通部门审批。采取船采方式的,其证件、手续由交通部门协调,到佳木斯海事局政务中心办理。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由水务部门指导采砂申请人自行办理。 十、申请采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采砂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负责人身份证号和安全培训资格证号,技术负责人情况。(4)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采砂船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运输方案; (6)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料场堆放涉及土地、农道的,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 (7)砂石堆放地点合理性证明文件、弃料处理方式、采砂结束后现场清理和平整方案。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以便核查。 十一、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就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各地要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沿江各级各河段河长要加强巡河履职,牵头组织开展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任务。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一省一单(一市一单)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责任制落实严重缺位、监督管理不力、问题突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区域,要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保持高压严打,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月1日至9月30日是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委和沿江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一)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 6月10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沿江各地开展一次统一清江行动,督促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确保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靠。各地要加强对集中停靠点的现场监管,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对未在集中停靠点停靠或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采砂船舶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日常巡查 沿江各地要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加大对非法采砂易发多发的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巡查频次。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暗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切实督促各地禁采监管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三)高压严打非法采砂 沿江各地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间、区域间采砂管理联防联控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加大专项打击和专项整治力度,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大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对禁采期抓获的非法采(运)砂船舶要从严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船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 沿江各地要严格落实采砂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禁采期每月5日、20日前将上半个月的采砂管理信息情况汇总,填写《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半月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长江委。长江委在禁采期每月月底前将当月长江采砂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水利部。 三、强化队伍管理,保障度汛安全 沿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以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执法人员安全意识、执法装备安全性能等为重点的安全检查。要结合防汛工作安排,落实采砂管理24小时安全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有力应对和有效处置涉砂突发事件。对因违法采砂引起的重大社会治安、碍航、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恶性省际边界纠纷事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长江委。 联系方式: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李春明(010)63203224叶飞(010)63202572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和探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和探索 长江河道采砂历史悠久,但机械采砂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采砂规模越来越大,单船采砂能力也大幅度提高。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加上缺乏有效管理,长江中下游河段一度形成滥采乱挖的局面,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产生了严重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有关领导也曾多次批示,要求迅速、坚决地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秩序。在此背景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使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得到了初步遏制。长江中下游昔日不分白天黑夜,明目张胆的非法采砂行为,目前已基本转为夜间盗采;过去几条甚至十几条大型采砂船云集江面,大规模的非法采砂景象也已极少再现。 一、2002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 2002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长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管理办法,大胆实践,依法行政,较好地履行了《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2002年的长江采砂管理的实践之一,是长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首要工作来抓。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召开采砂户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打击非法采砂及有关案件处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发表电视讲话和宣传文章等,广泛宣传滥采

乱挖江砂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宣传实行统一规划和实行总量控制,是科学开发利用江砂资源的重要基础;宣传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实现有序管理的组织保证;宣传依法打击违法采砂对维护沿江两岸人民利益的重要作用等。通过对《条例》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沿江广大群众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自觉性。 实践之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为长江河道采砂的长效管理创造条件。经水利部批准,长委于2002年4月专门成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并正式组建专司采砂管理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湖北省黄冈市成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站,对长江河道采砂实行了采砂规划、许可、收费、监督检查“四统一”管理。江苏省南京市聘用武警退伍战士,组建了两支素质优良的采砂管理专业执法队伍,配备了4艘采砂管理水政执法船和必要的强制执法工具,每年从财政安排300多万元的专项执法经费,保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不仅使南京市河段禁采管理工作成效显着,而且树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实践之三,是保持对非法采砂的严打高压态势,维护长江禁采管理的良好秩序。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长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和组织打击非法采砂活动4600余次,查处各类违法偷采船只2000余艘次,拆除违法偷采船只采砂设备1500余台套。 实践之四,是积极探索对采砂船只的有效监管途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一年来,江苏、安徽、湖北等省多次对采砂船只进行了清理,长委于2003年1月27日组织中下游四省统一开展清江行动,要求各省对采砂船只进行登记造册并实行集中管理,一些地方还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小型采砂船,严格控制新建采砂船,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采砂活动。

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

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 采砂申请人:(盖章)年月日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制

总则 一、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包括:《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表》、《采矿 权申请登记书》、《中华人民共中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二、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三、采砂业主向所在地县级采砂办提出采砂申请时,除提交本申请 书外,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砂作业区域地形图。 (二)采砂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证书。 (三)采砂船舶的有关证件。

河道采砂申请表填写说明 1、“申请人”:指申请采砂单位名称或采砂自然人姓名。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指申请采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申请 采砂的自然人。 3、“船只作业负责人”:指采砂作业船负责人。 4、“采砂地点(坐标)”:指采砂区的平面位置(北京坐标)。 5、“最大开采深度(高程)”:指采矿区的最大控制开采深度(以下地 形图的高程表示)。 6、“开采的性质、种类”:“开采的性质”指经营性采砂或吹填造地、 河道及航道疏浚等非经营性采砂;“开采的种类”指开采的是卵石、砂砾石或细砂。 7、“采砂方式及能力”:“采砂方式”指吸砂泵式采砂、浮吊式采砂或 链斗式采砂等方式;“采砂能力”指每小时开采方量。审批时可提出有关技术要求。 8、“弃料处理方案”:指对采砂作业中废弃的大粒径卵石或航道、河 道整治中泥沙弃料的处理方案。 9、:“采挖总量”:指申请采挖总量。

水上不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求, 所申请人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三、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 四、填写说明: 1、“作业程序”是作业者使用船舶、设施、设备和技术进行施工作业的方式、 方法和步骤。 2、“应急的措施”是指作业煮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一旦发 生污染和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3、“相关部门”是指审批工程或施工作业项目所涉及的本主管机关以外的部 门。 4、“设备”应择其最主要、最关键的填写。 5、“附送资料”应详细填写资料的名称、文号、图号等。 6、各栏如若不够填写,可附页。 7、“审批意见”由受理本申请的主管机关填写。 五、施工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施工作业船舶等发生变更,原申请人须重新 办理申请手续。 六、施工作业前,必须发布点航行通行。可采区必须设置航标。 七、同一工程重新办理申请,或工程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料被取消时, 原申请书退还申请人。 八.本申请书一式二份,批准后分别由批准机关和申请人保存。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机械采砂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采砂船只遍及长江中下游河段,在暴利的驱动下,采砂船只越来越多,采砂船只的动力越来越大,采砂呈规模之势,形成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给对长江中下游干流的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等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经过 根据水利部部署,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自2001年初开始启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2001年4月长江委向水利部编制上报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项目设计任务

书》。5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召开审查会议,原则通过了长江委上报的采砂规划任务书。水利部以水规计[2001]329号文批复了该任务书。根据任务书确定的总体安排,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按轻重缓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满足长江中下游采砂及管理的急需;第二阶段编制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2001年11月,长江委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以下简称《应急报告》),经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向水利部报送了《应急报告》。2002年1月,水规总院审查通过了《应急报告》。2002年4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02]149号文批复了《应急报告》。 在《应急报告》报批的同时,长江委抓紧进行第二阶段的编制工作。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了相关的勘探测量工作,并对长江中下游河床地质组成、泥沙补给的基本规律以及三峡工程建成后对中下游泥沙补给的影响等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大量外业工作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长江委于2002年5月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2002年6月,提出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送审稿)。 2002年9月,水规总院在北京召开了审查会议。根据审查会议讨论意见,长江委对规划报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规划中调整和新增的可采区,再次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2002年10月提交了《长江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境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调整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调整的禁采范围和延长的禁采期限,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7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可采期,实行一船一证,采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复〔2006〕98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长江 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送〈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水利部《关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批复》(水规计〔2003〕39号),我省境内长江干流可设立5个可采区,分别为征润洲一、征润洲二、五峰山、落成洲、永安洲,年度控制开采量500万吨,采砂船控制数量13艘。另设苏皖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1个,年度控制开采量60万吨。除上述可采区外,我省境内长江干流均为禁采区。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和水利部批复要求,原则同意你厅组织编制的《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同意实

施方案提出的开采实施许可、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请你厅会同沿江地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长江河道采砂涉及长江河势稳定、航运安全和渔业资源保护等众多方面,要按照积极稳妥、科学严谨和“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当前,对5个可采区要分别组织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充分考虑通航安全、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必要时可对采区范围作适当调整。本着积极慎重原则,2007年可先选择一个可采区进行开采试点,积累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长江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采砂许可证由你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招标择优发放。审核发放采砂许可证,要严格坚持条件,规范发放程序,采砂活动涉及航运交通的,应征求航运、海事部门意见。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五、为保证长江河道采砂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水政执法管理,强化采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活动。 六、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关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 —2 —

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为了做好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的现场执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相关行政处罚条款的行政裁量权进行了梳理、细化和量化,形成了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印发实施。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为了做好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的现场执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长江委细化、量化了有关行政处罚条款的自由裁量权。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 1、采砂设备功率低于1250千瓦的 (1)首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罚款; (2)第二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20万元罚款; (3)第三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30万元罚款。 2、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的 首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30万元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 (1)采砂设备功率低于1250千瓦,四次以上(含四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 (2)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两次以上(含两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 (3)擅自在长江采砂,严重危害行洪、河势和堤防安全的。 (二)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市管河道采砂xx审批 1、《xx水法》第三十九条; 办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xx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资料 2、符合采砂船的数量控制要求 办理条件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申请采砂地点不影响防洪和水工程安全 5、符合可采区要求 1、申请人向区(县级市)水利局提交申请。 2、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 (1)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 (2)对资料齐备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需注明理由及依据),否决申请的应退回申请资料,初审同意的将有关资料上报广州市水利局。 3、经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同意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对采挖施工方案进行调查评价,并向广州市水利局提交评价意见。

4、广州市水利局对申请的有关资料、初审意见和方案评价意见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申请,由广州市水利局发放《河道采挖许可证》,属省水利厅审批的由我局加具意见后上报。 6、《河道采挖许可证》实行季度审验制度,需继续作业的持证人应在证件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所在区(县级市)水利局,并同时提交作业范围的河道地形图,由区(县级市)水利局和广州市水利局进行审验。 7、采砂管理费由区(县级市)水利局按实际采砂量向持证人收取。 收费标准及依 不收费据办理期限及服 55个工作日 务承诺内容 1、《河道采挖许可证申请表》(附申请作业范围现状河道地形图)。 办理需提交材 料目录 3、采挖作业施工方案(采挖作业范围、方式、计划采挖总量、堆砂场地、运输方案、河道断面控制措施等)。 4、采砂作业工具有关资料(采砂船、运砂船船舶检验证书等)。 xx(表格) 名称(附示范文《河道采砂申请表》 本)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关于抓紧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通知 长砂管〔2003〕194号 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水利厅: 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请你厅根据水利部水规计[2003]39号文件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砂管[2003]125号文件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完成本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按有关程序报批。 为规范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统一编制内容及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详见附件1、附件2),请你厅在组织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时参照执行。考虑到本次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刚实施之后进行的,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附件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2:《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 说 明 遵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部审查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组织编制完成本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长江中下游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规划的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在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批准后,各可采区的 ??????????????????????????????????????????????????????????????????????????????????? (九)上报监管情况。交班时,带班负责人应当将本班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接,并报采砂管理大队负责人;采砂管理大队应当每周向砂管局报告现场监管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监管人员可以在可采区现场监管过程中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查验船舶相关证件、证书; (二)检查询问; (三)指挥调度; (四)安装技术监控设备; (五)拍照录像、调查取证; (六)责令整改; (七)暂扣船舶相关证件; (八)暂扣采、运砂船舶。 第十九条 现场监管可以采取技术监控、定点监管、动态跟踪、随时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条例》的各类违法采砂行为,监管主体应当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采砂秩序混乱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视其情节、性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责任主体应负责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长江中下游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的可行

河道采砂承诺书

河道采砂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 所处位置: 年月日 XXX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马家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柞水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与各河道协管员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二、负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基础设施;

六、协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的矛盾纠纷。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不超过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5米。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对外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十一条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 (三)铁路、公路、桥涵、通信电缆、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县城、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六)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布,并由有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一、规划概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是根据三峡工程初期运用以来的河道演变情况、演变趋势、来水来沙情况,充分考虑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与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研究提出规划期长江中下游干流河段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规划,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及禁采期。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范围为长江中下游干流宜昌至河口长约1893km的河段。 (1)禁采区规划 禁采区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是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保护、拟建、在建或已建工程以及一些重要设施有直接影响的河段或水域。在禁采区内除防洪抢险、堤防加固、填塘固基等特殊情况外严禁各种采砂活动。 (2)可采区规划 推荐的规划方案为:规划46个可采区,其中湖北省13个可采区,江西省4个可采区,安徽省18个可采区,江苏省7个可采区,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规划采区4个。其中大石坝特殊可采区位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成德州特殊可采区和新沟特殊可采区分别位于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缓冲区范围。 (3)采砂作业方式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开采方式主要以大型吸沙船为主,规划典型采砂船的功率为1000KW。对于离主航道较远,对航运影响较小的一般采区,大致按每800m长度布置一艘采砂船;对于离主航道较近,或位于船舶锚地附近水域,或离珍稀水生动物保护区较近和处于鱼类洄游通道附近的采区,应适当减少采砂船的数量。 (4)禁采期 长江洪水峰高量大,6~9月是长江防汛的关键时期,江阴以上禁采期为主汛期7~8月及超警戒水位期,江阴以下河段禁采期则为主汛期7~8月及潮位大于警戒潮位的情况。 另外,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内4~6月是四大家鱼的主要产卵期,为尽量减小对四大家鱼产卵繁殖的影响。对处于长江中游四大家鱼产卵场范围的各采区4~6月禁止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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