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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歧视性政府采购

美国的歧视性政府采购
美国的歧视性政府采购

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是美国政府采购的核心法律,也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对外国产品歧视的法律基础。它包含有很多歧视性的规定,如禁止一些公共部门从国外采购产品及服务,建立本地的特殊标准,要求为本地的供应商提供优惠的价格条款等。按照《购买美国货法》,美国联邦政府在采购时应优先考虑购买美国产品,即在美国制造、且其中50%以上的部件为美国制造的产品。该法规定,在参加招标时,竞标者需证明其产品是美国生产还是外国生产。该法没有直接禁止联邦政府采购外国产品,但明确规定在进行价格评估时,对外国产品须加价6%。(如果该产品的美国竞争者是小企业或是在美国劳动力过剩地区经营的企业,则加价12%;国防类产品加价50%)

美国的国防采购立法将美国制造组件的比例从50%提高到65%.这些法律将其他非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的公司挡在了门外,有失公平。1954年10582号行政令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客观上起到了扶植美国的小企业及开工不足企业的作用,并使美国政府可以保护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外国投标者。联邦政府还以其他形式支持美国的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如《小企业法》

规定,只要能“合理”地预期会有至少本国两家小企业参与投标,而且其价格是“公平”的市场价格,就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合同预留给本国小企业。这种预留合同的价值约占联邦政府采购总支出的30%。

此外,《购买美国货法》的原则常常被美国各州政府仿效,至少有40个州以联邦法律为基础对本州的政府采购实施限制,这些州一级的限制同样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而且,由于类似的本地化要求被加入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有理由担心这种歧视可能会在加入自由贸易区的其他国家推行。

在伊拉克重建过程中,美国国际开发署2003年提供的价值约十亿美元的主要重建合同明确规定只授予美国公司,完全排除了国际竞争。布什政府还明确表示伊拉克重建的采购只限于美国及其伊拉克战争中的盟国的公司和伊拉克公司,而对这场战争持怀疑和反对态度的各国公司则全部被排斥在外。这显然与《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的。

2009年2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即《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其中就包括“著名”的“购买美国货”

条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

做外贸必读:老外们都是如何采购的

做外贸必读:老外们都是如何采购的 很多中国的供货商只知道做外单,但是总分不清楚,客人的种类与采购模式,雾里看花,难以摸透,在此提供我个人的经验,供有意经营美国市场的供货商了解。 百货公司买主(department store buyer)- 很多美国百货公司他们会自己采购各类产品,不同品种由不同采购部门负责。比较大的连锁百货如macy′s,JCPenny,等等,几乎有自己的采购公司在各生产市场。一般工厂很难打入,他们往往透过大贸易商来选择他们的供货商,自成一个采购系统。采购量大,价格要求稳定,每年购买产品变化不会太大,质量要求很高。不大容易变换供货商。大部分都看美国本地的展,不会亲自到中国看展。 连锁大型超商卖场(MART)- 如沃尔马(WALMART,KMART..)等等,采购量大,也有自己的采购公司(BUYINGOFFICE)在生产市场,有自己的采购系统,他们的采购对市场价格的敏感度很高,产品变化要求也很大,工厂价压得很低,但量很大。开发力强,价格便宜,资金雄厚的工厂可以进攻这类型的客户。小厂最好保持距离,否则他一张订单的周转资金就让你吃不消,万一质量无法达到验货标准,就难以翻身了。 品牌进口商(importer)- 大部分是品牌自己进货如(Nike,Samsonite)等等,他们会找有规模,质量好的工厂直接以OEM方式下单,他们的利润较好,质量要求有自己的标准,订单稳定,跟工厂建立很长久的合作关系。目前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到中国的展销会来找厂商,这是值得中小型工厂努力开发的客人。进口商在其国内的生意规模是他们采购数量及付款条件的参考因素,在做生意前。可以透过他们的网站去了解他们的实力。即使是小品牌,也有机会培养成大客户。 批发商(wholesaler) 批发的进口商,他们通常采购特定的产品,在美国国内有自己的发货仓库(W AREHOUSE),透过展览销售他们的产品,量大;价钱,产品的独特性是他们注意的重点。这类客人很容易比价钱,因为他们的竞争对手都同是在展览商卖货的,所以价格及产品的差异性要很高,如果相同的产品,那么常会因为别人价钱较低而跑单。主要的采购方式是自己到中国看展采购。很多华人资金较雄厚的,就在美国做批发生意,成为批发商,回中国采购。 贸易商(Trader) 这部分的客人,什么产品都可能会买,因为他们有各种不同的客人,采购不同的产品,但订单的延续性比较不稳定。订单量也较不稳定。小厂比较容易做到。 零售商(retailer) 几年前,美国零售商几乎都在美国本土采购,但商业进入网络化以后,越来越多的零售商自己透过网络询价采购,这类客人其实是很难培养大的,所以比较适合国内批发商来做,工厂只是浪费时间报价,没有潜力。 如何获取美国采购订单 美国华商资讯总裁吴高林表示,有很多中国企业家对美国政府采购没有深刻认识,他们普遍认为中国的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必须经过很多难关,要进入美国政府采购市场更难。

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要性

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要性 摘要: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改变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才能使财政资金的运作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政府采购政策性作用尚未显现、未对国家的产业结构进行有目的的调整等,迫切需要与国际规则接轨,利用国际规则保护民族产业利益等。 关键词:政府采购改革政策执行 引言 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场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其要求。只有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才能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我国各地方推行政府采购以来,不仅在节约财政开支上取得了实效;而且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政府的消费行为,也有效地抑制了公共采购中出现的个别腐败现象。但这些成果都只限于局部地区和个别领域,由于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建设不够完善,各地方的制度创新也是“各有千秋”,人为地设置跨地区采购障碍等,难以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作为庞大的消费群体,主要由财政部门事先作出财政预算,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拨给经费,再由各个单位根据自己需要进行采购,这种政府采购行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有道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完全不合适的。其本身存在着许多弊端,也是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以公开竞买的方式进行统一采购,代替财政拨款后再由预算单位自行分散的采购,这是对预算管理的变革。它要求预算管理从货币供应向实物供应延伸,改进预算监督方式。 1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面 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面,主要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规范。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法中所包含的采购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采购方式是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因此,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如对公开招标设计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的适用条件。 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以指导和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根据特定的采购要求和市场条件选择适用特定的采购方式。否则采购人就可能不能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甚至还会为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提供条件,使他们采用其“偏爱”的方式,从而为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不正当交易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机会。最后,必须对采购程序做出详尽合理的规定。从一定的意义上讲,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互为表里的。选择了特定的采购方式,也就意味着选择了特定的采购程序。但在政府采购法的实态上,却并非尽然。例

各国政府采购是如何保护国货的

关于完善我国国货政策的一些思考 来源:作者:日期:11-07-01 核心提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国纷纷出台经济刺激计划。中国也提出增加四万亿投资,以扩大内需。而近期几大部委关于优先采购国货的通知,更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那么国货采购是不是贸易保护,国货认定标准应该怎么制定,国货采购规则又该怎样,相信搞清楚这些问题,无疑有助于提高对国货问题的认识。一、国货采购与贸易保护 就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而言,购买国货可谓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因为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所以,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可厚非。 正因为如此,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通行的重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 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政府采购所占全球市场份额愈来愈大,加之各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日益激烈,逐渐引起各国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注意,他们意识到将政府采购继续排除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将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 有鉴于此,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首次将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部分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 最终形成《政府采购协定》。 尽管自《政府采购协定》实施以来,其成员一直致力于扩大《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其自身特点,即成员主体只能是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到目前也只是集中于美国、欧盟、日韩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其内容只适用于签署或加入该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其适 用范围也由成员之间通过谈判确定。 因此,对于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如目前中国,仍可以只允许在其境内生产的货物进入其政府采购市场。而已加入的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如日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可仍只允许在其境内生产的货物进入《政府采购协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场。 而从目前《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数量、适用范围有限的情况来看,纳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极为有限,《政府采购协定》的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不过是国货制度的例外。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 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XXX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1]而涉密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严格地讲,涉密采购即是属于特殊的政府采购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所实施的政府采购”。[2]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据有关统计,近年来,美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采购整体规模基本维持在3万亿美元左右。政府采购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761 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1809 年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管理。到目前为止,在政府采购领域,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健全的立法体系,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多达500余部,4000多款。虽然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有统一的采购条例,即《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通过研究分析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以了解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 1 《联邦采购条例》简介 至今美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却有统一的采购条例。在美国的联邦行政法规(CFR)的48卷内容即是联邦采购体系(FARS),包括《联邦采购条例》(FAR)及其补充规定,其中,FAR 为联邦采购条例体系的主要部分,是美国联邦采购活动规范的核心。美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分国防军事采购和民用采购,前者采购主要由美国国防部负责,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和《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后者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其后制定的《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虽然遵循《武装部队采购法》,但不适用《武装部队采购条例》,而是执行《国家航空航天局采购条例》。《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和《国家航空航天局采购条例》与FAR体系是一致,通过这些法规对采购程序和方式作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也具有可操作性。 美国政府采购主要是根据《联邦采购条例》(FAR)进行规范,该条例于1984 年由联邦服务总署、国防部、国家航空航天局联合颁发实施。FAR排除了政府采购过程中重复出现的、不必要的条款内容,增加和制定的条款便于整合联邦采购内部资源,实现简明、高效的行政目标;同时,它也为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采购行为设置了规范。FAR是联邦各级政府部门进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主要的法规,包括概要介绍、竞争以及采购、合同方式以及合同种类、社会经济措施、一般合同采购要求、特殊采购商品目录、合同管理条款以及格式等8个部分,53章及3个附录组成,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基本制度、价值目标、采购原则、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程序、财政预算、联邦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的关系、采购监督与评估、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与赔偿、救济途径等方面和环节,涉及法律法规多达500余部,有关条款多达4000余个。[3] FAR是仅限于联邦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法规,根据所有现行美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编撰而成。FAR比较详细的定义了最重要的采购法规和政策,并对整个合同签订过程(或者说整个采购过程)进行约束,其中包括许多标准的合同条款, 使得政府机构能够有力且始终如一的将各种要求贯彻下去。颁布FAR目的是为了促使各个政府采购机构采购规则的协调和统一,减少采购政策和程序的复杂性并更加便利于承包商及其它相关人获得政府采购规则;其宗旨是为顾客(也即采购人)及时提供最佳产品和服务,同时维护公共信用和实现公共目标。 2 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 2.1美国涉密采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与涉密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单独构成一部法律,而是广泛地分布在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美国保密法律制度、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中。总体来说,美国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2) 竞争性谈判 (5) 邀请招标 (8) 询价采购 (8) 单一来源 (9) 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程序 (10)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 1. 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立项批复,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 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 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公告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制订评标工作细则。 开标前1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对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果预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应准备备选专家名单)。 9. 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10. 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和评标报告。 11. 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浅谈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浅谈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洛南县政府采购中心郝志雄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采购合同不仅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也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见证,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联系标中和标后两个阶段工作的纽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既有利于巩固招标采购成果,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一、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据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着“重采购阶段、轻合同履行”的情况。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后,对于如何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争议等问题不够彻底重视。此外,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个别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职能等基本问题也产生一些误解,出现一些误区。即:片面地认为合同履行就是普通的民事经济行为,不一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2、签定采购合同不够及时,缓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个别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影响了政府采购员项目的实施进度。据实地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够满意.二是供应商不能履约.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对于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政府采购法》只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就如何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何种法律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 3、所签合同与文件不一致,导致政府采购不完整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相关事项认真签订,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完全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完全一致。 4、擅自变更合同当事人,影响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辽财采2008 8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辽财采〔2008〕886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和范围,努力提高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招标已经成为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在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评审方法、标准等方面,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科学设定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价格优惠幅度等支持措施。具体内容包括:(1)对于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对于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自主创新、节能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比例分别计算,叠加后计算出总的优惠政策幅度。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发挥积极作用。 二、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或利用投标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得对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具体情形包括: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2)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相适应,且不得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 (3)代理商参与投标要具备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以下同),授权书、承诺书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特别针对某一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 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 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 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 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 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 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 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 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最近市财政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文件,相关的政策较以往有较大的变化。主要就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纳入集中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二是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 1、货物类:办公家具、复印纸、硒鼓等。 2、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 3、服务类: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基本上所有的维修维护费都包括了。还包括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印刷服务(包括资料汇报、公文用纸、信封等);物业管理等。 这些项目中,办公家具以前是不用通过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以前20万以上才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现在这些项目不管金额多少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2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限额下,政府鼓励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 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也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但可不公开招投标。

三、采购方式的说明 1.批量集中采购:在特定时间集中向市财政局申报。 2.电商直购: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在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3.网上竞价:通过政府系统选定一家或两家供应商,随机抽取另外两家 供应商参与竞价,按照满足要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5.自主采购(政府采购的一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 以及服务,在以上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主采购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签订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公开和备案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6.具体操作由采购小组负责。 7.2017年批量集中采购申报时间为:3月、5月、8月、10月的15日之 前报送。 四、相关的要求说明 1.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2. 结合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细化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网上竞价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部门。明确财务部门及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例如,采购限额总量的控制。

(完整版)政府采购考试试题

政府采购法规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40分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 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 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5.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 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7.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 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8.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9.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 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0.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采 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 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2.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 予废标。 14.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

做外贸必读老外们都是如何采购的

?做外贸必读:老外们都是如何采购的 很多中国的供货商只知道做外单,但是总分不清楚,客人的种类与采购模式,雾里看花,难以摸透,在此提供我个人的经验,供有意经营美国市场的供货商了解。 百货公司买主(department store buyer)- 很多美国百货公司他们会自己采购各类产品,不同品种由不同采购部门负责。比较大的连锁百货如macy′s,JCPenny,等等,几乎有自己的采购公司在各生产市场。一般工厂很难打入,他们往往透过大贸易商来选择他们的供货商,自成一个采购系统。采购量大,价格要求稳定,每年购买产品变化不会太大,质量要求很高。不大容易变换供货商。大部分都看美国本地的展,不会亲自到中国看展。 连锁大型超商卖场(MART)- 如沃尔马(WALMART,KMART..)等等,采购量大,也有自己的采购公司(BUYINGOFFICE)在生产市场,有自己的采购系统,他们的采购对市场价格的敏感度很高,产品变化要求也很大,

工厂价压得很低,但量很大。开发力强,价格便宜,资金雄厚的工厂可以进攻这类型的客户。小厂最好保持距离,否则他一张订单的周转资金就让你吃不消,万一质量无法达到验货标准,就难以翻身了。 品牌进口商(importer)- 大部分是品牌自己进货如(Nike,Samsonite)等等,他们会找有规模,质量好的工厂直接以OEM方式下单,他们的利润较好,质量要求有自己的标准,订单稳定,跟工厂建立很长久的合作关系。目前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到中国的展销会来找厂商,这是值得中小型工厂努力开发的客人。进口商在其国内的生意规模是他们采购数量及付款条件的参考因素,在做生意前。可以透过他们的网站去了解他们的实力。即使是小品牌,也有机会培养成大客户。 批发商(wholesaler) 批发的进口商,他们通常采购特定的产品,在美国国内有自己的发货仓库(WAREHOUSE),透过展览销售他们的产品,量大;价钱,产品的独特性是他们注意的重点。这类客人很容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

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特点浅谈

政府采购特点浅谈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这一定义,结合政府采购实践,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及其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公共性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属公共财政范畴,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或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即财政性资金,是公共财政支出领域的一场革命。政府采购服务的对象是政府及公共部门,其目的是通过采购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来确保政府的有效运转,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就是公共采购。 二、调节性 调节经济发展是政府采购一大功能。政府采购由于范围广、规模大,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左右经济发展形势,直接影响经济活动效益,能够弥补市场对资源 配置的不足,实现政府对经济总量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尤其是在调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方面更能发挥出杠杆作用。当政府鼓励某产业发展时,政府通过扩大对这些产业产品或服务的采购量,扶持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的兴盛;当政府限制某产业发展时,则可以收缩采购规模,抑制这一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节约性 节约既是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也是政府采购的一大特点。相对于自行分散采购来说,政府采购由于采购规模大,能促使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经营活动“规模递增,成本递减”,从而提供出同等质量但价格更为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此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实行规范运作,并要求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能更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

国外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建议

国外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及对我国 的建议 姓名: 班级: 学号: 任课教师:

国外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讲述政府采购的含义及特点,让读者对政府采购有一个初步认识;第二部分是通过讲解美国,英国以及日本等一些在政府采购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在这方面的特点,来系统的了解政府采购;第三部分是对政府采购发展趋势的一个预测,并对该预测进行了一些论证;最后一部分是通过对上文的总结,得出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政策;政策创新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赚取利润;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要作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二、各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 (一)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特点 在美国最早的政府采购是民用部门,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后来扩展到政府其他部门。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自设立以来,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程序。 1.法律体系健全完备

高度集中的美国政府采购体制(一)

高度集中的美国政府采购体制(一) 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培训团赴美考察报告(上) 为进一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2005年10月10日至30日,由国管局牵头,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等12个单位共同组成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培训团,对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县市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学习和考察。 培训期间,培训团走访了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联邦总务署、加州政府服务总署、戴维斯市政府、联邦技术中心、马里兰州技术服务中心、世界银行、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福特汽车公司、英特尔公司等单位,并与有关官员进行了座谈。美国政府采购在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采购方式、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方面都有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政府采购立法始于1809年,发展到现在,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部。美国政府采购总体上分为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2种,国防采购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民用采购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 美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 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GSA)负责。2004年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3000亿美元,其中联邦总务署供应服务中心(FSS)采购400亿美元,其他大都是国防采购。 1.政策上高度统一。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成立于1974年,为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OMB)下设职能机构,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统一政策管理,不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设立OFPP的目的:在行政机关采购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发挥总体指导和协调功能,它通过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目前,OFPP有13名工作人员,主任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其他人员包括采购分析师、会计师和律师等。 OFPP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动议,代表政府各部门在国会立法时向国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不断规范采购程序;负责政策性指导,核批各政府部门依采购法律法规拟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包括任何制度调整)。 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获得最佳价值,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促进竞争,实现社会目标,降低商业和技术风险,提供一揽子采购服务。 联邦政府机构遵循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主要有8部:《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合同竞争法》、《诚实谈判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小企业法》、《信息自由法》、《及时支付法》、《WTO政府采购协议》。此外,还要遵循《联邦采购条例》(FAR)。FAR是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政策和程序,政府机构按照该法规具体实施政府采购。FAR由FAR本身及各部门的补充规定构成。FAR的修改工作由OFPP负责组织。OFPP 专门设立FAR理事会,主任为理事会主席,成员有国防部、GSA和航天航空局的行政首长。理事会下设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和国防采购委员会,前者主席为GSA署长,成员来自各部门;后者由国防部部长和航天航空局局长共同担任主席,成员主要来自国防机构。对FAR 的修改意见须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2.执行管理高度集中。GSA统一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在美国,没有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之分,政府采购就是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需经GSA授权,权限随时可以收回。美国没有《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政府部门采购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均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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