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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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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学习报告文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学习报告

一、政策与市场环境

1、主要政策依据

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配套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几块组成: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201X年4月16日)(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与其配套使用的还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第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公告第1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1、2、3号”等。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201X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与其配套使用的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

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3)其它重要文件还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

公开发行细则》);《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X年8月8日,商务部

201X年第10号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X年第28号令)。

(4)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1X年7月5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并自201X年8

月4日起正式实施。《财务顾问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

他符合条件的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

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财务顾问办法》还要求,财务顾问应

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2、目前市场环境介绍

201X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新一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5位

成员名单。在成立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为充分发挥并购重组推动资

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并购重组委制度进行重大调整。本届并购重组委是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把关人”。结合最新颁布的《财务顾问办法》,整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体系正逐步建立并完善

起来。

在新一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201X年,

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共计约739亿元,增加上市公司总市值7700

亿元,平均每股收益提高75%。十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有300多家上市公司

通过并购重组改善了基本面,提高了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截至201X年7月6日,新一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共召开审核会议10次,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共24家次,否决6次,过会率为75%。其中除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吸收合并暨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系“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方案外,其余上市公司的重组模式均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重组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简要分析

1、《重组办法》要点提炼

(1)颁布背景

《重组办法》的前身系证监会201X年发布的105号文即《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然而,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使105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不少新问题。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临近完成和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及各方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

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力越来越大,方式不断创新,数量迅速增多。另一方面201X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的现金购买和实物资产置换外,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重组案例大量出现。这种重组方式为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大做强提供了新的途径,成为推动资本市场结构性调整的一种重要手段。

根据这些问题证监会也进行了不断的总结和反思,因此促成了《重组办法》于今年4月正式出台。

(2)适用范围

与105号文相比,《重组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以下调整:

第一,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计算指标。10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所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净额达到公司原资产净额50%以上的,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考虑到实践中有些公司资产净额较小,一些金额不高的资产交易也很容易达到重大重组标准而须要申报审批,这样会影响公司运作效率,因此《重组办法》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重组。具体参见《重组办法》的第十、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除了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外,《重组办法》细化了构成重大重组的其他资产交易方式,并将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资产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以减少监管盲点。其中,其他资产交易方式包括: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第三,《重组办法》专列一章,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行为作了具体规范,以期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市场创新。

第四,依据审慎监管原则确立主动监管机制。对于未达到重大重组标准、但存在重大问题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蓄意规避监管的资产交易,证监会相关监管部门在发现后有权要求公司在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之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责令其暂停交易。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简析

与以往规则相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是全新的一个章节,该章

节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原则、条件、股

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上市公司要满足三个条件方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并购重组:(ⅰ)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ⅱ)上市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

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

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

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其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需要满足“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条件。(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再次,所获股份转让锁定期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

月内不得转让:(ⅰ)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人;(ⅱ)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ⅲ)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

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最后,要约豁免的相关规定: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

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

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具体情况应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需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申请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均应提交设

立于发审委中的并购重组委审核。虽然《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审

核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行为,无须按《重组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但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为防止

规避行为,《重组办法》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的,视同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因此这类以资产结合

现金认购的非公开发行仍须提

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综上,通过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可以实现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

挽救财务危机公司、增强控股权等目的。以资产认购和以现金认购的证券发行

方式形成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手段。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在中国被翻译成对赌机制,指在股权性投资安排中,投资方在与融资方管理层达成协议,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反之则融资方或管理层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从理论上分析,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期权形式。 上市案例: 公司上市准备阶段引入风投,以公司业绩和上市为条件,换取较高的风投入股价格。但对赌机制并不被证监会认可,如果存在对赌条款,上市前必须清理干净,最好能在风投入股时考虑到这个问题。特别是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 对赌协议已成为目前IPO 审核的绝对禁区。清理的方式一般为:①签订补充协议,废止之前投资合同中的对赌条款②发行人、投资方均承诺对赌已清理干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赌,并出具证明③核查机构和保荐人出具意见。 一、金刚玻璃——股权对赌、上市对赌 对赌协议缘由 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 年12 月29 日和2008 年1 月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2009 年1 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赌协议的终止 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 年9 月15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 年4 月8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 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同时,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的重组主要有几种方式

上市公司的重组主要有几种方式 上市公司主要有几种重组方式 一、收购兼并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

四、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并购重组锁定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增资扩股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 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月【】日在【】签署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 甲方系丙方实际控制人,拟受让丙方唯一股东(以下简称“原股 东”)所持丙方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 乙方拟对丙方进行战略投资,自前项变更完成之日起【】日内, 与甲、丙三方签署编号为【】《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约定丙方增资【】万元由乙方认购,乙方为丙方的合法股东。 3. 丙方系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丙方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以下简称“本次增 资”),由乙方以【】万元的资金全部认购。乙方认购并实际缴付本次增资之后,甲方持有丙方【】%殳权,乙方持有丙方【】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4. 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就双方合作经营丙方、并实 现丙方整体并入一家【】类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的相关事宜签署《合作框 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 5. 甲方拟与乙方签署编号为【】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对丙方增资的同时,由乙方以 【】万元受让甲方所持丙方【】%勺股权,使甲乙两方的股权比 例变更为【】。 现各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向丙方增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兹遵照执行。 第1条承诺与保证 1.1甲方及丙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及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并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细读笔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细读笔记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的修订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笔记】 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笔记】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原办法下若从购买资产总额或者评估值入手,寻找上市公司壳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很大的壳公司,同时净资产规模较小,这样使得购买资产的评估值没有超过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从而绕开原借壳上市的法规。自老办法公布之日起,市场上已发现较多上述案例,甚至出现大量的上市壳公司先进行一把定向增发,扩充资产总额后再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使得被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定增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同时安排定增的股东减持或者大宗交易给被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最后达成规避借壳上市的审核。 而本法规的修订,使得被购买资产除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的100%外,还添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资产净额三个指标,甚至在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主营业务变更这两条规定上定性了判断,全方位度绝各类规避借壳上市的案例,意即从被购买资产端入手来规避借壳上市的路径基本被完全堵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含上市咨询、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服务)

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含上市、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服务)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

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5年度最经典的21个借壳案例分析2016

2015年度最经典的21个借壳案例分析2016-03-2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等有关规定,借壳上市或借壳重组是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 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包括向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 问题与解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证监会按照《重组办法》审核 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借壳上市在相关数据的计算上执行如下原则: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 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一、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方案: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 (一)定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 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 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比例:变化达到50%, 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 1、单纯资产重组型 (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

以; ,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 1 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 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 收合并上市公司 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 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 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 (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发行股份的; 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范围(掌握)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掌握)(一)一般要求 (二)达到借壳标准的要求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除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前述一般要求)、第四十二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要求)规定的要求外的其他要求: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掌握) (一)基本标准

1、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2、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累计计算。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3、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构成借壳交易的需要纳入。 4、对于达到借壳上市标准的: (1)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 (2)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2020年最新】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 一、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东航、上航两个难兄难弟实在有太多的相似点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流中都分别披 星戴帽,而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业务上存在颇多重叠之处,重组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实际中,由于东航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上航属于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这两个属于不同娘家的国有企业最后能够走上重组之路,这与上海对局部利益的放弃和 打造一个国际航运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交易结构 1、东航发行股份吸并上航,上航注销法人资格,所有资产和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东航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双方的换股价格均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对接受换股的上海航空股东给予 25%的风险溢价作为风险补偿。 3、方案赋予东航和上航的异议股东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包括H股和A 股股东,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换股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无风险补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要求: ①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②持续持有股票至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4、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等领导要求东航需要非公发行融资,方案采取换股吸收合并和A+H非公开发行两个项目并行操作,且相互独立,不互为条件,达到"一次停牌、同时锁价"的目标 (二)几点关注 1、上航被吸收合并的资产东航由东航通过其设立全资子公司上航有限来接收原上海航空主 业资产及债权债务,并重新领域新的行政许可证照。上海有限为东航的全资子公司,这我就不理解了,为何不干脆直接采取控股合并上航的方式,反而绕了一圈却需要重新办理几乎所 有的经营许可证照?难道是吸收合并有强制换股的味道但控股合并可能不能干干净净的换 股,可能个别股东因这那原因不会办理换股手续?这可能也是某一个全面要约案例中的原因, 在那个案例中,有部分股东就是没有接受控股股东发出的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在要约收购取 得90%左右的股权后没有办法,只能将公司注销后重新设立一个公司将相关资产装进去。 2、在日常业务中,有几个优先权需要充分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差错,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等。 3、2009年11月4日,发审委审核通过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5亿股A股股票事宜,2009年11月30日,重组委审核通过关于吸收合并事宜。这两次审核独立分开办理。这里有一个问题被有意无意回避了,东航发行股票吸并上航,发行股份的数量已逾十人,构成公开发行A股,这种情形下是否仅由重组委审核而无需发审委审核即可发行? 二、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百联股份 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均为上海国资委下属从事百货超商类业务上市公司,友谊股份由友谊复星和百联集团分别持有20.95%和6.31%的股份,同时发行有B股。百联股份由百联集团持有 44.01%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在百货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一)交易结构 1、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 2、友谊股份换股吸并百联股份 3、由海通证券向友谊股份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向百联股份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增强企业实力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进行资产重组成为大企业、大集团,形成规模效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综合实力。但是部分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造成了资产重组失败。本文分为两个部分,先分析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现状、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问题;对策 一、引言 资产重组的定义是:企业的投资者、企业外部经济主体对企业现有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配置,并对企业组织进行合并、分立,实现对企业资产和组织的调整配置。1990年12月19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标志着上市企业资产重组的开始。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同时也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不断规范。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数量不断增长,规模也不断扩大,达到了资产重组的高峰期。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失败,反映出资产重组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部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初期获得了较好的

经济效益,但后期的盈利状况不断下降,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严重的资金、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1.关联交易现象严重 关联交易是指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企业关联方之间利用内部交易实现资源的转移,产生劳务关系。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上市公司资本的运营能力和运营效率,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但是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此外,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进行关联交易,也存在较多问题。 (1)非公平关联交易提高了大股东的经济利益和控股 权利。上市公司初期大股东就拥有公司大部分资产,上市公司为了收回更多的资产,大多会高价收回大股东手中的资产。高价回收前上市公司都会对大股东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大多数的评估结果都反映股东资产大幅度升值,大大增加了大股东的利益。同时,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拥有绝对控股权利,其地位远远高于股东大会。 (2)非公平关联交易使企业丧失了独立经营的权力。 由于关联交易都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内部交易,关联方对企业的经营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致使企业独立经营能力受到

上市过程中的资产剥离与分析案例

上市过程中的资产剥离与分析案例 发布于:2002-9-5 9:41:52 被阅览数:113 上市过程中的资产剥离与分析案例 这是一家拟进行重组上市的大型化工企业,它在中国化工行业中起举足轻重作用,产品亦具有较好的市场基础。但由于长期以来企业留利较少,发展靠借款解决,从而造成资产负债率高,企业运营效益较差,优良资产不能得到支持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通过分立或改制将其效益较好的分厂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降低负债比率。企业制定的资产负债剥离及分拆的原则包括要求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合理,主体功能完整;财务结构与资本利润率良好;业绩真实,今后可持续发展及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企业资产负债剥离与分拆的过程可主要分为以下几步:第一步:首先考虑生产工艺,决定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满足基本生产的需要;第二步:剥离效益较差的资产,分厂,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资本利润率;第三步:理顺企业负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第四步:合理设置股本结构;第五步:根据拟上市企业的业务范围以及资产负债投入情况剥离收入、成本、费用。 公司以一独立核算的分厂为基础,进行资产剥离与分拆,使其成为能独立生产经营的公司,该企业对主要资产负债的剥离分拆如下: 债权的处理 由于原分厂的产品是通过集团统一销售的,故分厂应收帐款原帐面数为零。在资产重组时,将这些应收帐款确认后转入拟上市公司帐上。 存货剥离 企业对存货进行了全面盘点确认,并按产品及相应原材料进行划分。对于存货的计算价格按市场价格进行核算,以真实反应公司上市后的成本结构。 固定资产重组 企业在固定资产重组时,首先考虑收入效益较好,能独立划分的优良资产。对于那些资产不易划清,效益较差的资产予以剥离。但若这些资产确为生产所需时,则采用租赁方式。具体来说,固定资产做以下处理:(1)已拆除的老工程及不能正常生产的设施予以剥离;(2)已完工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工程,将其转入公司资产;(3)对部分生产必须但不属于原分厂的设备予以租赁使用;(4)非经营性资产如职工浴室与食堂部分,因规模小,价值低而且是今后公司所必不可少的设施,予以保留。 无形资产 由于原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土地为国家无偿划拨给企业无偿使用。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公司拟由母公司购入后,租赁于上市公司使用;而对于原企业商标,则采用协议授权使用方式进行。 负债 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合理地控制负债规模。对于流动负债,企业根据产品范围确定应付款。因原分厂是一非法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进货等原因发生的应付帐款都是以集团的名义与其他企业发生关系。在重组过程中,将这些应付帐款转入公司帐上,以保证拟上市公司业务的延续性

2019年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鉴于:XXXXXXXXX公司在未来有更好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于即日达成如下投资意向,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与乙方已就乙方持有的XXXXXXXXX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书,本意向书旨在就股权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其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进行股权转让没有约束力。 第一条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1.1 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1.2 在股权转让时,甲、乙双方和/或相关各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转移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法

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二条股权转让 2.1 目标股权数量:XXXXXXXXX公司%股权。 2.2 目标股权收购价格确定:以2014 年月日经具有审计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其中,由甲方来承担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第三条尽职调查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对乙方公司的资产、负债、或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3.2 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协议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十个工作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股权转让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P252)(2015年重大调整) (一)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1.资产交易的具体形式 (1)购买、出售资产; (2)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2015年新增) (3)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2015年新增) (4)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2015年新增)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2015年新增) 2.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标准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②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③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2)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2015年新增) 【解释2】(1)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①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②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③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2)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2015年新增)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规定、重组上市

第9单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4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规定(★★)(P289) 1.概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提示】“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2.界定(2018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提示】关于指标的计算细节,建议考生简单把握“购买的资产为股权,且取得了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情形即可:

计算公式被投资企业计算指标 资产总额比被投资企业计算指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孰高 营业收入比被投资企业计算指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比被投资企业计算指标÷上市公司净资产额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成交金额孰高 【案例】 (1)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其股票于2016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总股本为14000万股,赵某通过A公司持有甲公司51%股份。 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股东吴某和冯某分别持90%、10%股份。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作者:王力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在中国被翻译成对赌机制,指在股权性投资安排中,投资方在与融资方管理层达成协议,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反之则融资方或管理层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从理论上分析,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期权形式。 上市案例: 公司上市准备阶段引入风投,以公司业绩和上市为条件,换取较高的风投入股价格。但对赌机制并不被证监会认可,如果存在对赌条款,上市前必须清理干净,最好能在风投入股时考虑到这个问题。特别是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 对赌协议已成为目前IPO 审核的绝对禁区。 清理的方式一般为:①签订补充协议,废止之前投资合同中的对赌条款②发行人、投资方均承诺对赌已清理干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赌,并出具证明③核查机构和保荐人出具意见。 一、金刚玻璃——股权对赌、上市对赌 对赌协议缘由 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 年12 月29 日和2008 年1 月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2009 年1 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赌协议的终止 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 年9 月15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 年4 月8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 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同时,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会无额外表决权。天堂硅谷、保腾创投、汇众工贸三家投资者均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0 年1 月公司控制人及公司各股东出具了声明,声明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

合作上市协议

合作上市框架协议 甲方:(各股东) 乙方: 丙方: 鉴于: 1、****** 海鲜大酒楼(包括深圳、长沙两家店)之股东(以下简称甲方)有意将******* 海鲜大酒楼餐饮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 2、鉴于***、***(以下简称乙方)熟悉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程序及规则,具有完成包装上市业务的能力; 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各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 1、甲、乙双方共同在香港设立A公司,由该A公司收购丙方100%股权。 2、甲乙双方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BVI公司收购A公司100%股权,这样BVI公司间接持有丙方100%股权。 3、在美国OTCBB市场收购一家壳公司,将BVI公司100%股权通过反向并购方式注入该壳公司,以实现丙方间接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之目的。 4、丙方挂牌上市后,甲方将持有美国OTCBB上市公司63%股份,乙方将持有美国OTCBB上市公司27%股份,OTCBB上市公司剩余10%股份为原壳公司的公众股(在完成壳公司的收购后,如壳公司公众股

不足10%,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持股比例分配)。 5、壳公司在OTCBB市场运行并达到条件转入美国证券市场主板。 6、甲乙双方在上市公司股票的禁售期为上市挂牌后的24个月;若在禁售期内需要释放上市公司股票,按甲乙双方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确定。 二、双方的义务 (一)甲丙方义务 1、按要求提供丙方上市的财务资料、报表、证照、各项产权证书以及对内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 2、提供办理在国内外相关机构办理股权变更、上市申请、上市业务合同的各种手续; 3、保证本协议签订三年内丙方各项经营正常,业绩稳步上升; 4、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合和工作场地; 5、全力协助专业机构对丙方进行财务梳理; 6、出面办理所有的内转外法律手续; 7、具体实施对郑州、石家庄、北京店的并购事宜; 8、保证乙方汇入的增资上市资金按乙方要求专款专用,并由乙方对资金进行监管。 9、承诺在OTCBB上市后至转主板前乙方所融来的资金(500万-1000万美元),在扣除乙方提成10%后,主要用于实体经营和同行业并购,形成以“好世界”为品牌的连锁经营模式。 (二)乙方义务 1、在美国OCTBB市场收购一家素质较好的壳公司; 2、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家BVI公司; 3、在三个月内完成对丙方的财务梳理; 4、协助办理所有的内转外法律手续; 5、协助A公司、BVI公司及壳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 6、联系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对丙方的财务审计、法律审查等事宜; 7、向美国SEC提交挂牌上市、转主板等申请,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丙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90个工作日上市挂牌。 8、协助甲丙方并购郑州、石家庄和北京等店,根据情况推荐其他并购对象,并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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