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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一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一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一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一)

引言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实际上是法律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对知识所产生的利益进行的界定、分配和调整,但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类型法定遗漏了一些需要被保护的知识利益,从而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知识的保护范围,而某些产生市场混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并实现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地域性和期限性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但其垄断性仍然为权利人滥用权利实施反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核心要素,那些获得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往往拥有最前沿和最先进的技术和发明。为了巩固和维持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知识产权滥用所形成的公共性破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知识产权予以私法层面的制约已经不能消除其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从而需要反垄断法对那些滥用知识产权抑制技术创新和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予以有效制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完全相反的作用:

前者着眼于侵权人,以便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后者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二者共同作用,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一、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知识是人类共同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世界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前人积累的知识的“新知识”。正如牛顿所言,任何个人的知识成果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取得的。知识是一种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具有天然的社会性;然而,在另一方面,在知识积累的渐进过程中,无不凝聚着个人的劳动和智慧,而那些个人特有的劳动和智慧则体现了知识的私有性特征。知识作为一种无形的智慧信息,借助特定的符号完成了“知识形态”的有形表达,这种有形表达不仅满足了人们对知识的认识、感知和传播的需要,而且使个性化知识得以区分,并使法律在知识的私有性和社会性之间相对“确权”成为可能。

知识的私有性和社会性虽然总是相互交织,但二者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激化却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农耕时代,知识更多是一种经验积累而非创造性产物,那些凝聚在物质化劳动成果之中的“智力活动”,多为公知公用的集体理性和经验,隐含在劳动成果之中具有个人创造性的“个性化”知识或技能在整体上完全可以忽略不计1]。在那个时期,人们只追求主观精神荣誉的满足,知识作为财产价值的观念尚未形成,知识的外部性亦未引起人们的关注。无论是一首诗歌的吟唱,还是一种劳动技巧的使用,

都很快被其他人学习和掌握,并成为社会的公共知识。

在知识成为一种法律保护的客体之前,知识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虽然我们可以根据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推演出个人对智力劳动创设的“知识形态”享有自然权利的结论,但因这种自然权利与物质化权利不同而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即,你有,但不能排斥他人也有。这种自然状态下的“知识产权”无法实现真正的排他性所有,更无法享有公示并对抗他人的法律效力2]。如果个别新知识的创造者试图独占其好处,则只能通过保守秘密的方式来实现其绝对私有的目的。然而,试图通过保密方式维持其知识的私有性,不仅成本太高,而且很容易将知识的意义局限于自我消费、自我欣赏,最终使知识的价值大大缩减甚至变得没有价值。不仅如此,知识的秘密性占有还阻碍了知识的广泛传播,消解了知识的社会性功能,而知识私有范围界定的模糊、私权归属的不确定更是极大地抑制了知识的创新和公共性利用。总之,虽然自然权利学说可以解释私人对知识占有的合法性,却无法平衡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随着知识的财产价值的凸现,自然状态下要么“秘密占有”与要么“社会共享”的二元对立越来越明显,已经严重阻碍了知识的利用与创新。知识的私有性要求法律确认其归属和边界;而其社会性则要求知识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所用。但是,与传统财产相比,知识的占有不是特定人对特定物的排他性占有,知识也不具有物质形态的价值性、可视性、可控性和可分割性,其权利边界难以

确定和把握,使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制度无法完成对知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归属与利用关系的法律调整,而传统的侵权赔偿制度也不能对知识权利的侵害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于是,知识产权法不得不构建一套全新的利益调整机制:知识的创造者公开披露知识从而让渡给社会;作为回报,国家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享有独占知识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与个人之间通过“对价”在知识的私有与公有之间实行的一种平衡。①世界上最早的知识产权法是1474年意大利颁布的《威尼斯专利法》。根据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市制造了前所未有、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市其他任何人在10年内未经许可,不得制造与该机械装置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否则,该装置将被销毁,制造者应赔偿100金币3]。意大利专利制度的创设极大地鼓励了知识技术的创新,使欧洲“15、16、17世纪初叶的大发明家全是意大利人或意大利语培育出来的。”4]而以后西方国家出现的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无不体现出《威尼斯专利法》“经由对价获致衡平”的立法传统。到19世纪末,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造者以“公开”为代价换取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范围的垄断性特权,从而初步实现了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

可见,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当知识越来越与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紧密相关、知识的传播途径越来越便捷时,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冲突便强烈要求法律

对知识合理地进行产权界定和约束。因为权利的界定是一种价格信号,其功能在于对市场主体做出明确的利益预设和成本导向1]94。知识产权的界定不仅增加了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控制能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缓解了其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然而,随着后知识产权法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主宰了我们的生活,知识的外部性利益越来越强,表现为知识产品创造的成本和收益很大部分将外在于创造者的事实状态,②这又使传统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对价”机制遭到破坏,在“保护”与“限制”之间失去了平衡,并加剧了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二、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的局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弥补

(一)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知识产权法确认和保护的知识类型具有非常严格的构成要件,这源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主张。所谓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获得权利的要件、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成文法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机构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5]“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既具有创设知识产权的功能,又具有限制知识产权的作用。通过制定法对知识产权种类进行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就排除了法定之外存在知识产权的可能性。”5]13具体言之,商标权要求识别性;专利权要求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著作权要求独创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期限、登记申请等外在表现形态上的要求和限制,使一些智慧成果(如商业秘密、商誉等)被排斥在知识产权

法的保护之外。虽然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蕴涵了深刻而理性的“经对价获致平衡”的立法思想,但也极大地限制了被保护客体的范围,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的“强保护”与“窄保护”特点6]。在法定主义原则下,那些未申请专利或尚未达到申请专利条件的技术秘密、商品外观、未注册的商业标识以及个性化的商品包装等等,都不被知识产权法确认和保护。但是,这些智慧劳动所形成的知识利益,同样是基于劳动价值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和应然权利,不管其是否经过成文法或司法判例的确认,都具有法律上的正当诉求;而知识产权法却无法突破自身的建构规则和体系的局限,去完成对这些“边缘性知识”进行保护的使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利益范围的拓补及社会性诉求的维护

1909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所涉及的“禁止混淆使用他人营业标识、禁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规定,开启了大陆法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些被知识产权法“遗漏”了的知识之先河。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并不从权利归属意义上对法定知识产权以外的利益进行确权,但是,它通过维护商业领域的善良风俗,间接实现了对知识利益“兜底保护”的功能。诚如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切智慧信息外化的知识形态,比如技术、配方、数据、经验信息等,只要作者愿意保密,甚至作品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因此,它实际上是最普遍的自然权利的知识产权法典。”2]147因为,与知识产权法对知

识的窄保护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了对知识范围的宽保护。例如,专利法保护申请公开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保护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扩大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仅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惩罚所有的商业混淆行为以保护一切智力劳动成果,诸如企业名称、经营模式、有特色的商品包装和广告语等等。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确认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的界限为知识权利的保护构筑了第一道防线,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机制,从行为法层面构筑了知识权利维护的第二道防线1]98;而这道防线可以克服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对权利保护与救济的缺陷。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拓宽了知识利益的保护范围,同时其社会本位立场还满足了知识的社会性诉求。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维护商业领域的善良风俗为目的,而善良风俗是人类社会应当共同接受和遵守的道德规则,其本身就蕴涵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元素。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来都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延伸,也不仅仅以保护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为目的,而是在保护经营者权利的同时,更关注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体现了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的双重价值目标。其次,由于知识的社会属性,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利益初始权利的界定始终是不完全的,在个人知识的专有之外,知识价值的“社会性或外部性”不可避免。例如,经过申请注册

获得的商标权,经过申请批准获得的专利权,随着这些权利载体即文字、图像标识或技术信息的公开,这些资讯即同时构成社会公共知识的一部分,如果对这些知识实施侵害,则不仅直接使其权利人利益受损,社会利益也同时受到损害。第三,由于知识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侵犯知识产权通常产生市场混同行为,如在类似商品上仿冒他人商标、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抢注为域名等,这些混同行为一方面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影响他们正确选择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使其竞争者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对知识的私有价值提供了扩大或“兜底保护”的功能,而且对知识的社会性利益也提供了特别的保护意义。尽管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如增设弹性条款和授权立法,或者通过财产权、合同法、侵权法理论等,来弥补和完善对知识利益保护的不足7],但上述法律的私法属性并不足以对知识的社会性利益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护。

三、私法制约的局限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

(一)私法对知识产权的制约及其局限

知识产权之于私法层面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当知识作为一种脱离思想范畴的个人财产或利益时,它就必须受到权利社会化观念的约束。20世纪以来,权利社会化思想冲击着整个西方,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逐步动摇,社会拒绝承认

个人拥有聚集财富的无限权利。正如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宣称:“所有权负有义务,所有权之行使同时应增进公共之福祉。”“私有财产的社会化解释和干预已经越出了私法领域而进入公法领域,私有财产所引发的冲突也不再是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而是与整个社会需要的对抗。”8]权利社会化思想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私法制度的改革和变迁。第二,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必须受制于民法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大陆法系成文法局限之克服,在作为制定法的知识产权法对有关权利行使的界限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运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可以对知识专有权人滥用权利行为加以一定的控制和约束9]。第三,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从来都没有赋予创造者对知识的绝对控制权。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创造者权利的授予与义务的设定来调整因知识产生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基于维护知识的社会性而设置了一系列特殊的约束规范,例如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个人对知识的专有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的利用应受到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等等限制。

但是,无论是权利社会化观念、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还是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约束,都不能对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予以充分而有效的调整。权利社会化观念和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指导性特征,对于具体行为的规范往往缺乏直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知识产权法“通过对价获致平衡”的自身规范

的约束,也仍然停留在私法层面,不仅局限于私法的调整手段和目的,而且始终受到个人权利本位的影响,难以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有效控制。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交叉 ——中国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之比较 作者 黄金秀 丁亮Peter Waters 知识产权期刊 2008年特刊 *** *** 一、 前言 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冲突是一个复杂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将对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欧盟以及加拿大各国法律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进行比较。 二、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怎样相互作用的?在分析知识产权或竞争法的问题时,为何要 考虑与之相关的竞争法或知识产权法因素? 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竞争法的目的似乎存在着矛盾。知识产权法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收取许可费用的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排他性、区域限制和价格限制等知识产权许可条款来规范经销商的下游活动。然而,竞争法的目的则是为了抑制那些对经济有害的市场势力1。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互补而非矛盾的。它们的根本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鼓励创新。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2: “……(竞争)法律能够保护良性的市场竞争,而知识产权法则保护了从对创新必要投资获得回报的能力。二者都可以刺激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具有技术、产品或服务优势的竞争者能够率先进入市场。” 尽管知识产权可能对某个产品、制作工序或作品形成“合法的垄断”,但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权力并不必然形成“经济上的垄断”3。进而言之,一项知识产权许可可以对被许可人就某个具体的产品、制作工序或作品进行限制(例如地域性限制),但是可能存在充足的或潜在的替代品能够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支配其拥有的市场势力。4 虽然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目的是互补的,但是当竞争法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案例时,便可能出现一连串难题。5下文对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欧盟和加拿大等国在协调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时的不同方法进行了小结。 三、 各国相关法律的比较 1. 美国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名词解释; 4、简答题; 5、论述题; 6、案例分析 二、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 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 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 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 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 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着作权法 1、着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 答:(1)消费方式不同:着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2)所涉及的权利不同:着作权既涉及财产权,也涉及人身权;工业产权只涉及财产权。 (3)排他性和独占性程度不同:着作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比工业产权的弱。 (4)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着作权通常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则要经法定程序方能产生。 (5)保护期限不同:着作权的保护期限长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期限。 2、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54-57) 答:概念: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构成要件:(1)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在我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P70-73) 答:(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着作权法》、 4、着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P75-92) 答: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 (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 (12)汇编权;(13)注释权和整理权。 5、我国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间(P93-95) 答:取得方式: (1)实质条件:我国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着作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摘要】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 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 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我从两者的性质、立法目的、原则、保护利益的侧重点等许多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做一个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一)相似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就立法目的而言,二者均是为了维护合理有序健康的市场与竞争秩序, (二)相同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基本原则上都是一样的,即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自然也遵守诚信这一帝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协调各方利益的时候都注重平衡调节,减少市场竞争的无序和矛盾。 (三)在有关方面二者竞合的情况 1.法条竞合的情况。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含着对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侵害,与知识产权法对它们的规制有相似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某些行为,也同样为知识产权法所不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禁止和制裁的某些行为也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责任竞合的情况。由于二者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自然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某行为有重叠的保护,可以说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违法行为人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竞合。受害人也产生了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知识产权法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出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想象竞合的情况。侵害知识资产的行为复杂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有时会和知识产权法禁止的行为互相交叉混合,从而具有综合违法的特点。尽管它们各个部分都可以单独构成违法,但实质上是一个不能割裂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作用的互补性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补充部分,在知识产权法无法保护或超出其保护范围的行为,均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由此可见,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协调运作,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的不同 在法律性质上,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私法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有显著公法的特征。这使二者在本质上有所区别。 (二)保护利益侧重不同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所做的法律规定也是站在维护个体利益的角度上的。我国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第一条,正体现了这种立法精神。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被认定是经济法,是公法。这决定了它更多的侧

1、专利的范围 2.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3. 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sdsa sdfdf dfdsfs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 ●知识产权 ◆含义P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特征:(注意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相区分) ①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要求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性质的知识产权并存,权利人独占地享有知识产权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智力成果。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权利的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是绝对的,相同的智力成果只能依法产生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其二,利益的专有、排他,只有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行使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该项知识产权。 ②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之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当然地受到保护。 ③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其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性质P15: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私权,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私人权益。 《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这种私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共性与差异。 知识产权与物化、外化表达的有体物(或称有形物)发生关系。 ◇与物权的共性:①都属于财产权;②都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③都具有公示性,除著作权的产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外,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均需要到国家机关进行登记,而后公告;④都是独立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 ◇与物权的区别: ①客体(标的)不同; 物权: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知识产权:知识的构造或信息的集合,具有非物质性、知识性。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⑴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知识产权在占有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点。 ⑵物权客体本身有形损耗、损毁灭失;知识产权具有永存性。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制止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其依法获得的权利。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技术范围,也就是某一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专利法》第56条明确予以规定了保护范围。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在人类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方面确立 产权,以保护“信息”这种最有价值和非同寻常的无形资源。新信息的生产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它的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一定的垄断权,该生产者才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思想 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知识产权法 是这种智力成果垄断权的“授权法” ,通过“禁”和“行”两方面的详细规范,赋予信息生产者或创作者个体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排除他人使用其信息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如保护文化创作的版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权等,而且及于法律对产业公平竞争秩序所为的保障,如商标权、商誉权、产地标志、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从法律功能上看,知识产权法通过个体垄断权利的赋予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并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这主要表现在:方面,通过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直接赋予权利人反不正当竞争权。 如果说,知识产权法主要运用私法的方法- 以个体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表达对竞争价值的关注,那么有“自由企业大宪章” 之称的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反垄断法具有国家权力性、强制性的禁止、许可、承认等调整手 段(注: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着眼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整体秩序,更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保障在企业市场上的总体自由,既保护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有竞合、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但是,由于两法调整手段和目标重心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即为垄断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与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势必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在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财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竞争法。

江岸区社区志愿服务培训教材 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一、基本概念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

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臵、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保护知识产权固然(虽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确的保护,才能起到正面的影响力和社会效能。难点: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人,都在研究同一个项目,都用自己的细心观察和一些实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难道只有申请了这个专利的人,才有支配和使用利用这个专利的资格吗?会不会出现因为争夺一个专利权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历史上好像有一些这些方面的相关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内,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项目,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产生了相互质问质疑,认为是对方盗取了彼此的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的理论。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问题?如何区分? 二、历史 五千年前,中国半坡村陶器就有了世界最美好的尖底瓶和鱼尾纹盆,而且有了生产者的名字,旨在保护自己的产品。今天我们知道,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为了保护世界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是《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成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思考 【摘要】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生产关系也越来越发达,先进的生产关系必然会推动人类文明的前进。所以,作为仅次于民法的三级法律知识产权法也越来越被现在人所需要。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的一部分。所以,作为下位法的知识产权法应该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始终,知识产权法所制管理的手段,统治和社会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关系均不得与知识产权法相违背。 【关键词】知识产权;正义性;价值体现;传统知识;WIPO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而在不断 的扩张,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范围也同时逐渐扩大,从而出现了知识产权垄断权与社会公众可以自由、有限地接近、使用知识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了双方利益的矛盾冲突。知识产权法时刻关注知识产权中私益与公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私益需要有力保护,公益更是立法之本,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范围是每个社会秩序所要面临的任务。构建利益平衡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公私益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相应地,使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恰当适度的理想状态。

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价值 (一)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律价值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在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应用和传播领域确保了公平竞争秩序。 (二)知识产权法专项法律体现的价值 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法律而论:专利法是保障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法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是对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一种合法垄断,这种合法垄断却为技术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二、知识产权法的社会价值 (一)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二)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知识产权法在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当利用和不诚实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业上就突出表现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旨在赋予并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帮助

论专利权的界定和限制(一) 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解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限制,对于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正确处理专利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专利权的界定 怎样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采取了基本相同的界定方法,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则采取了另一种界定方法。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①周边限定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界定方法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也较快速、简洁。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对绝大多数专利申请人来说,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做到文字表达精确无误、完美无缺是很困难的。如果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完全采用“抠字眼儿”的方法,将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权利要求书所记载内容的字面含义上,而不考虑其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就可能留下漏洞,使权利保护的范围变得过窄,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因而也是不太可取的。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这种界定方法的实质是将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作为权利要求的中心,但同时又将这个中心周围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到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这种作法虽然对专利权人较为公证,但却可能因为专利保护的内容的一部分在权利要求书中(甚至在全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记载,因而使他人感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不好确定而无所适从,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处理起来也较复杂和困难。因此这种界定方法也不够理想。 ③折衷的方法。即把周边限定的方法和中心辐射的方法相折衷而产生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所使用的措辞为准。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内容不予保护,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才被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遇到权利要求书的措辞不够准确而发生异议,则可以引用说明书及附图中的相关内容来解释。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权利要求的措辞不够准确而使专利权人本应受到保护的部分权利得不到保护的不公正现象,同时又不至于使专利保护的范围界定过于模糊,他人无所适从,纠纷处理困难的现象大量发生。因而相对来说是界定专利范围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我国专利法即采用了这一方法。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如果是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提到的内容,即使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并且也确定是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的一部分,也不能受到专利保护。这部分未被写进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创造,通过说明书被公开后,应被认为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如果这部分发明创造的内容不仅未被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甚至也未被写入说明书及其他专利申请文件中,那就更不能进入专利保护的范围。这

知识产权法试题(一)及答案 第1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权的取得上,应奉行的原则是(1)。可选答案: 1.注册在先原则 2.使用在先原则 3.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4.混合原则 第2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在(4)。 可选答案: 1.申请商标注册之后 2.初步审定之后 3.公告之后 4.核准注册之后 第3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以下诸商标中,我国商标法不给予保护的商标是(3)。可选答案: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立体商标 4.集体商标 第4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以下诸选项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3)。 可选答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 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使用注册商标第5题 题目类型:多选题 题目:以下诸选项中,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有(1235) 可选答案: 1.“为振兴中华而读书”牌书包 2.“易脆”牌玻璃杯 3.“一”字牌电缆线 4.“雕”牌洗衣粉 5.“脚上穿牛筋底”牌皮鞋 第6题 题目类型:多选题

题目:以下诸标记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123)。 可选答案: 1.UN 2.CHN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017957603.html,A 4.ROBUST 5.NATIONAL 第7题 题目类型:多选题 题目:以下诸注册商标中,属于注册不当商标的有(1234)。 可选答案: 1.“中国”牌手表 2.“美利坚”牌剃须刀 3.“UN"牌眼镜 4.“棉花”牌床单 第8题 题目类型:判断题 题目: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话,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错误) 第9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

收稿日期:2007—01—25 作者简介:谢晓玲(1964—),女,湖南醴陵人,中共中山市委党校科研办主任,法学高级讲师。 第19卷第5期2007年10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dong I nstitute of Public Adm inistrati on Vol 119No 15Oct 12007 我国专利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谢晓玲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广东 中山 528400) 摘要:我国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不少问题,究其原因,有专利权人主观原因,企业运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不足和执法不力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在提高专利权益意识,明确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理顺侵权赔偿途径,完善行政保护程序等方面采取措施。 关键词:专利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7)05—0035—05 ,专利法起到了 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目前我国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专利侵权现象比较严重。不严格保护专利权,短期内看不出利害关系,但长期就会使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受挫,影响技术创新和转让、国外投资以及市场对本国的开放,损害个人和国家利益。 一、我国专利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专利文件存在缺陷,专利的核心技术未保护或保护不到位。专利申请涉及到的法律文件非常多,而且专业性强,法律对文件的要求也非常高,因此高质量的专利保护文件是专利保护的关键。但在现实中存在大量专利文件所提出的保护范围的内容与专利技术主要特点有差异,专利技术公开后发现侵权行为,以拥有专利权主张权利时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专利文件不科学、不规范,出现问题或专利的权利要求文件未设定恰当的保护范围,导致所要保护的内容无法得到保护。 2.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举证困难,专利侵权公开化现象严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非常重要,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指控,就必须掌握侵权者的侵权事实。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很 多证据都需要原告方提供,这就增加了被侵权方调查取证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人在这方面的能力是极为有限,自己取得的对方侵权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而要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又受到公证机关本身的操作规程和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等诸条件的限制。 3.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规定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我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主要是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缺乏判决前对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措施。在许多国家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在法院判决前,有权请求对被告的活动下达临时 性禁令。[1] 专利行政机关虽然有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措施权,但由于它的单一性,没有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职权,专利行政机关没有罚款及没收侵权产品等行政处罚权,保护效果不佳。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权是一种被动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由于法律只追究侵权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侵权成本比较低,对侵权行为制裁作用不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专利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未发挥。 4.专利保护的行政程序不完善。专利法第七 5 3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的关系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从比较中探索竞争法完善方向【摘要】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指导原则上有共通之处,因此理论界对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争论不一。本文拟从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性质着手,通过对调整对象、立法目的、调整方式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来揭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融合又相互独立的关系,理解两者相互冲突和平衡之处;从而提出改革完善竞争法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都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其产生和发展是生产技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法的出现与大机器时代知识资产的外部经济效应突出有很大关系,它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和经营的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1]。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和竞争法的社会性决定了两者间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种类和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中包括对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方式的限制,规制着知识产权所有者正确行使权利,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探索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利于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竞争法的改革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再补充几句,否则开头不能很自然地引出下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720页.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017957603.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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