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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

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

○1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

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4因果性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中一个人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还有各自的特点:

第一,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

而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现犯

罪,有的帮助犯罪。从犯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1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

○2二人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3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评价1)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

2)整体认定共同犯罪,先将行为整体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再分别根据作用量刑;

3)不具体考察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不当扩大共犯的范围和既遂的范围;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

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构成的犯罪,如果这些犯罪之间存在重合关系,应当在重合关系的范

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包括:

○1两个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2虽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是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一种犯罪包含了另一种犯罪的内容;

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

○3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同类法益,但是一种犯罪所侵犯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所侵犯

的法益

张明楷

○1以不法为中心处理共同犯罪时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分别的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负有何种责任

○2以正犯为中心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后果或者危险结果,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是正犯。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再讨论教唆犯和帮助犯

○3以因果性为中心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必要要件。只有当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无礼的因果性或心理的因果性时,教唆犯帮助犯才对正犯结果负责。

共犯的脱离,实际上是指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性因果性或心理性因果性。

因此:

主观○1共同犯罪不要求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意思联络

客观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不要求具有相同或重合的犯罪构成,只要求数人实施了违法的构成

要件该当的行为,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或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因果性

法条解释:过失的共同正犯

《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传统刑法理论的否定说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

肯定说共同犯罪的判断:

○1客观上判断两人以上的行为是否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

张明楷坚持行为的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2主观上判断两人以上是否具有意思联络

1)认为二十五条第一款只是否定了过失的教唆犯与过失的帮助犯;

2)第二款只是对过失的共同犯罪采取单一的正犯体系,均按正犯处罚;不处罚过失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3)分别处罚的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犯的成立条件

1、最小从属性:只要正犯的行为单纯的符合构成要件,共犯即成立

2、限制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性,共犯成立;

3、极端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共犯成立;

4、夸张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和一定的可罚条件,共犯成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形式的客观说该说以构成要件和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认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的,是正犯;不亲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而只是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做了准备或者支持行为的,符合修正的构成要件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进行加担的是共犯。

实质的客观说重要作用说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1)行为支配。原则上亲自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人都是正犯。

2)意思支配。包括通过强制的支配、通过错误的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3)功能性支配。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存在共同的犯罪计划和分工、行为的共同实行。

第二、在犯罪实行阶段共同参与犯罪的实行;

第三,在实行阶段做出重大贡献,对于犯罪的完成承担了不可或缺的功能。

根据功能性支配理论,成立共同犯正犯的基本条件是2人以上以共同犯罪决意,通过功能性支配的分工合作与角色分配,共同分担犯罪的实行行为。分担共同实行并不要求实施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参与实行行为之外的行为只要具备功能性支配,同样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评价:在单层区分制之下,正犯与共犯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功能。。在这一立法框架下,若彻底贯彻传统的形式客观说,就会将那些虽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但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认定为共犯而处以较轻的刑罚,这势必导致罪刑失衡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1、双层区分制

含义划分标准类型划分目的

分工分类法以犯罪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分工为标准

以构成要件为轴

心的实行行为说。

正犯、组织犯、教

唆犯和帮助犯

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和关系问题

作用分类法以犯罪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作用为标准

参与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

主从犯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

作用○1在我国双层区分制之下,正犯、共犯和主、从犯之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某一参与人是成立主犯抑或从犯,应依据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加以判定。正犯与共犯应当采用以构成要件为轴心

的实行行为说

○2实质客观说强调,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支配地位,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作出实质性的重大贡献或者重要

作用的人是正犯,否则就是共犯。如此一来,正犯的判断与实行行为似乎可以彻底分离,这就等于否定

了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所具有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定型性的意义,进而有损罪刑法定原则

○3实质的客观说不能解释我国刑法中次要的正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是指次要的正犯,属于从犯

间接正犯

(一)理论基础: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德国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能够决定性支配犯罪过程的人。

支配的三种方式

1)行为支配。原则上亲自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人都是正犯。

2)意思支配。包括通过强制的支配、通过错误的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3)功能性支配。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存在共同的犯罪计划和分工、行为的共同实行。

第二、在犯罪实行阶段共同参与犯罪的实行;

第三,在实行阶段做出重大贡献,对于犯罪的完成承担了不可或缺的功能。

张明楷: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实质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具体类型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

张明楷认为欠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仅限于被利用者为被害人时欠缺对象要素。

在欠缺身份构成要件要素时:

1)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属于利用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有故意的工具

有故意的工具是指被利用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故意实施某一犯罪的行为,但是缺乏目的犯中的必要目

的或者缺乏身份犯中的特定身份;

2)张明楷认为,从犯罪事实支配的角度,由于直接实施者具有犯罪故意,难以认定幕后者支配了其行为,

难以认定为间接正犯。因此,丈夫利用妻子受贿,丈夫成立直接正犯,妻子成立帮助犯。

采用规范的实行行为说,不能适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如果被利用者没有达到支配犯罪事实的程度,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

3、被利用者欠缺责任

1)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由于真正身份犯中特殊身份针对正犯而言,因此只能成立教唆犯。张

明楷认为被教唆者不一定有犯罪故意,所以可以成立教唆犯。但是车浩老师认为仅限于教唆支配型间接利

用的场合,错误支配型间接利用不能发生间接正犯向教唆犯的回溯。因此,如果一般人通过利用有身份的

不知情者的错误的错误支配型间接正犯,是不能成立教唆犯的——缺少教唆的双重故意中的第一层故意:

认识到自己的教唆会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

2)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可以认为,利用欠缺责任要素的目的被利用者的利用者,支配了犯罪事实,成立间接正犯。

反对者认为直接实施者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间接正犯。

3)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活动;

4)利用他人欠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活动

第二种分类法:

1)利用强制达成的意思支配:利用对被利用者的物理强制和心理强制;

2)利用错误达成的意思支配:

3)利用权力组织达成的意志支配;

(三)间接正犯的着手时点

利用人行为说和被利用人行为说。第三种观点是区分工具是善意还是恶意,第四种观点是是否到达紧迫法

益侵害风险的程度,时间空间上无障碍的达到犯罪结果。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可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共同犯罪。

○1对向性共同正犯:两人以上的互相对向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1)触犯罪名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2)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向行为相互依存而成立;

3)一方构成犯罪,一方不可能构成犯罪,即片面的对向犯;

○2聚合性共同犯罪: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3集团性共同犯罪: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张明楷认为集团性的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例如集团性的杀人、抢劫属于任

意的共犯,必须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己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有的犯罪,以事先是否有通谋作为划分该罪的共同犯罪和他罪的单独犯罪的标准。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构成简单共同犯罪,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必须共同实行犯罪。表现为:共同实行同样的行为;各人实行不同的行为;对不同对象分别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包括: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对所具体实施的犯罪具有共同认识。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

第三,各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放任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表现为:①有的教唆他人使他人产生实行犯罪的故意;

②有的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使他人的犯罪易于实行;

③有的直接实行犯罪即实行该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对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主从犯的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具体种类处罚原则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

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

者辅助作用的必减主义。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不包括

诱骗),但依然有自由意

志有选择的自由,参加犯

罪是其选择的结果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

(l)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

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

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而参加犯罪。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传统理论:极端从属性说: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共犯成立;

客观○1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没有犯罪故意的人产生犯罪的故意;

○2只要行为人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

主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1)认识因素

○1认识到被教唆的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误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教唆的故

意不产生影响

○2认识到他人还没有产生犯罪故意;行为人不知他人已经有犯罪故意而对他人教唆,不影响教唆的故意;

○3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引起被教唆的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

(2)意志因素

○1教的既遂,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2教唆的未遂,只能是直接故意

通说认为独立性和从属性二重性的理论

○1教唆犯具有独立性,教唆行为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只要实施了教唆行为就成立教唆犯;

○2从属性: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教唆行为的结果,只有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才能成为教唆犯犯罪狗狗IDE

客观要件。因此:

1)在实行犯没有实行教唆犯所教唆的罪的情况下,劫所犯完全可能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2)教唆犯的着手就是教唆行为的着手;

评价: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实质上承认教唆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违背了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定型化和明确化的功能

张明楷:限制从属性说: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性,共犯成立

1、教唆对象1)教唆对象是特定的;

2)教唆是他人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

2、教唆行为○1故意从属性肯定说:要求被教唆者受教唆产生犯罪故意且着手实行犯罪

○2故意从属性否定说:(张明楷)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张明楷的三阶层理论,虽然要求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者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不意味着必须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的故意。“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即可、土药案”

3、教唆故意双重故意:

第一,教唆的故意——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

第二,教唆既遂的故意——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根据双重故意,未遂的教唆——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自始不能既遂的行为,不可罚。

但如果被教唆者按照教唆者教唆的内容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难以否认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

4、教唆犯

的责任

教唆者只对与自己的教唆行为具有心理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教唆犯的正犯化《刑法》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1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不是对立的关系,适用上述规定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

被教唆人已经完成犯罪而既遂

被教唆传统理论: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未遂的教唆犯)○1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

○2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但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3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但实施了非教唆的犯罪;

○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实施该

种犯罪的故意;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限制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性,

共犯成立。

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解释为“被教唆的人

没有犯罪既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既遂同时适用第一

款与第二款,可以使共犯从属性说的理论自洽,避免了处

罚不协调的现象,也使得与帮助犯的性质统一。

(2)未遂的教唆:

○1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有观点认为是共同犯罪的预备

犯))

○2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即教唆的

犯罪行为是不能犯的犯罪行为,是未遂的教唆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或者不可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018902779.html,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法律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位阶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适用的时候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当中,如《公路法》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全面评价的,不再适用位阶较低的法规及规章。 2、法律保留。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如路政在许可超限车辆的时候,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资料。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公平公正。概括说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体说就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同样申请资格的两个申请人先后申请,办案人员因为前者说话态度不好,而给后申请先行办理如此不妥。 2、平等对待。其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 如同一程度的违法案件,因为相对人的背景及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3、正当裁量。应当符合两点一是目的适当,如在办理公路穿跨越许可的时候,不能要求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解决单位的偏远驻地自来水问题;二是相关因素,例如某建设项目涉及到民生问题且迫切等待解决,此时应当考虑该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例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一项关于民生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在实施该许可的时候超越许可范围,但吊销其许可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故按 照比例原则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018902779.html,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那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去界定呢?赢了网为您解答! 一、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关于不同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现行刑事立法并未提及。立法的空白,并不等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回应基层司法机关的请示,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否定了依

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没有明确地禁止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规定是一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而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因此,可以说,它是一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二,《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涵盖范围不全面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这一司法解释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与《批复》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其中,关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

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018902779.html,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及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今天赢了网小编将会为您详细解说,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 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第2条规定意图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惩治真正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不是消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

《行政处罚法》练习题 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

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9.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10.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11. 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A.警告与罚金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2.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行政处罚法》原则主要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原则主要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 贯穿整个行政处罚 法的始终。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 它是现代 行政管理区别干古代社会人治化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标志, 现代行政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法制化管理。在行政处罚中,实行处罚法定是法制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行政管理依法行 政的具体表现。为此, 行政处罚法在总则第三条以及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 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首先, 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其次, 处罚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最后, 处罚程序必须是法定的▲二、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 也是我国制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和公开两个原则。所谓公正原则, 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要贯彻和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精神。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台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不能搞资产阶级的惩办主义, 而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六条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法律责任中都作了明确规定, 它是由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是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因而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五、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不能代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什么原则?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 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

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单位犯罪

完善单位犯罪立法规定的建议 2002-08-02 点击量:[642] 出处:正义网作者:曹坚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单位犯罪刑罚不完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采取了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单罚制。相比之下,外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比较丰富。如1994年3月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多达10种,有助于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遏制单位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远远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处罚,导致量刑横向比较失衡。二是单位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没有建立。单位是犯罪的两大主体之一,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完全是基于自然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制定的。犯罪嫌疑单位和被告单位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单位犯罪刑事法律体系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建立单位犯罪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针对自然人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无一可以适用于单位。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单位中个人的权利,并不一定能限制或剥夺单位的权利。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酌情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限制登记制度。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一种强制措施。该措施可以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对象不会消失,防止一些单位犯罪后,为逃避处罚,不惜解散单位以“金蝉脱壳”。

浅谈行政处罚的原则

浅谈行政处罚的原则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我国近年来在对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一方面十分努力,进步也十分明显。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本文讨论的内容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即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则是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为了合法合理合情而必须遵守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依法治国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职能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市行政主体主动作出的行为,在整个行政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其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预示着我国行政法制发展路径的转变——从倚靠“实体控权”逐渐转向同时倚靠“程序控权”和“实体控权”。 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贯穿于行政处罚活动的始终,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做到真正的公正执法。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他也是行政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表现。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处罚设定法定,它要求处罚设定主体及权限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依法实施处罚,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它要求处罚实施的主体、依据和程序必须同时合法。 2、公开、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总而言之,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执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正是公开的目的,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中,人们一直信奉人是可以被教化的,所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历来就是一种特殊的充满着中国特色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设定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处罚,而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教化他人,促进社会的和谐。 4、权利保障原则 自上个世纪90年底以来,人权保障的观念日渐在我国法界兴起,其典型的表现就是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基本权利进行有效地保护。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获得通知权、陈述权、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 (一)处罚法定原则 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11日核审机构核审同意处罚,当日打印处罚决定书,于11月13日下午三时送达当事人。(应先审核,再报局长批,再告知) 处罚决定书陈述"两箩筐小鸡未按行规(归)市要求摆放在……菜市内出售",认定"出售的小鸡没有畜禽检疫证明,其行为属于《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违章行为",并根据该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出售未经检疫的家禽。(已变价处理,"责令停止出售"无实际意义)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工商所原处罚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起诉,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所行政处罚。98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诉,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1998年12月17日,经县工商局申请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黑白电视机、电吹风机、洗发液、铁火炉等各种物资,可折价合贰仟余元。存放于工商局,并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给予拘留10天。1998年12月18日,当事人亲属到省政法委反映,政法委致函省工商局,将原印函的"请酌情处理"专门改为"请妥善处理"。随即,反映人持函来到省工商局。听了陈述,看了交来的材料,省工商局立即电话通知: 1、立即通知县局撤销处罚决定; 2、由县工商局与法院联系,请其立即放人(因与工商处罚、申请执行有关); 3、其他问题以后再议,(调卷复查)。经几次催督,方才与法院联系,当事人实际被拘押七天。 本案的主要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查处畜禽检疫问题的执法主体。《贵州省集贸市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而该规定的第五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这条规定说明,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发生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即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有权查处。但集贸市场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不是都由工商部门查处,否则就没有必要作第二款规定。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查处的工商部门就不能查处,这才叫依法行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理由,错误地认为可以查处集贸市场的一切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是断章取义,不符合规定的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 1 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 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1 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 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 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数额、情节应作相同认定

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数额、情节应作相同认定 20XX年9月30日,被告单位某农场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时任被告单位场长的被告人程某主持召开场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砍伐单位的树木。20XX年10月9日,被告单位组织人员砍伐了单位路边上的树木160棵,折合材积立方米。砍伐树木卖后得款15833元。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其犯罪数额,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应以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本案中滥伐林木折合材积立方米,对单位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和《纪要》规定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而对个人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和《纪要》规定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范围之内。《解释》和《纪要》对单位犯罪规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只适用于单位,不应适用于个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应当以《解释》和《纪要》中对个人犯罪的数额和情节标准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也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是以某农场为主体的单位犯罪,被告人程某是该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在单位犯罪中是策划和组织实施者,在犯罪动机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具有多人共同参与决定、共同实施、责任分散的特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时,一般要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况。第二,在单位犯罪中,适用“双罚制”原则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同一事实。明确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双重主体,一方面处罚单位,另一方面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这说明其主体具有双重性。但具体到对同一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个人主体判处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是不具有双重性的,具有依据事实的单一性。如本案就是林木被滥伐160棵,折合材积立方米这一事实。第三,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和标准应双重适用于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标准与个人犯罪不同,结合本案,根据《解释》和《纪要》的规定滥伐林木折合材积立方米,以单位为主体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个人为主体是滥伐林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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