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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四)项目划分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四种类型:

1、大型项目:

(1)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

2、中型项目:

(1)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

3、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4、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五)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的审批权限

人防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大型项目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2、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3、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人防工程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六)发包与承包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国家和省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4、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以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

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6、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

1、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5)其他有关依据性文件、资料。

7、人防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工作基本程序进行。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要符合国家要求。

8、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9、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人防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当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单位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负责防护方面的专项审查。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3、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3)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4)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5)其他有关规定。

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5、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3)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4)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6)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

6、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向组织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组织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7、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8、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三)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批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1、大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办审查批准;

、2、中、小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零星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负责防护方面的专项审查。

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业务范围及管理规定

l、监理资质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1)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防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2)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防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3)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防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2、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1)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2)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3)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3、审批权限

(1)国家人防办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前期

(1)投资决策;

(2)项目评估;

(3)项目可行性研究。

2、设计阶段

(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实施;

(4)核查设计概(预)算。

3、施工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4、施工实施阶段

(1)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的进度计划;

(6)下达开工令;

(7)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8)检查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

(9)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10)检查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11)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设施;

(12)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

(13)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5)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6)参加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5、保修阶段

定期进行回访,核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保修。

(三)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范围及目标;

(3)监理依据;

(4)监理组织;

(5)监理控制流程图;

(6)质量控制;

(7)进度控制;

(8)投资控制;

(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10)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11)监理工作制度;

(12)工程监理资料。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3、按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4、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5、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权利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监理有以下权力

1、对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建议权,选择分包单位有确认权和否认全;

2、对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或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设计施工图,报告建设单位后,有要求设计更改权;

3、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权,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停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4、建筑材料的检验权,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有签认权;.,

6、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合格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有签证审核权。

(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其他规定’

l、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国家人防办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当的监理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3、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及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理水平。

4、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的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承接设计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的人员参加监理。

5、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1)无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2)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

(3)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6、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类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

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防爆波闸阀等)、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按生产品种分有一下几种类型:

l、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2、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3、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4、电控门;

5、防电磁脉冲门;

6、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二)定点企业资格申请及审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即许可证。

l、定点企业的资格条件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必须为非外资企业,独立法人,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符合要求的生产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安装队伍。

、(2)一定规模的生产场地、符合要求的生产车间、仓库、养护室,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

(3)符合要求的构件加工和机械加工设备。

(4)符合要求的质检部门,人员,质检设备和质检档案资料。

(5)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定点企业资格申请程序及审批

企业申请定点厂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所在地市级人防办提出申请。

(2)市级人防办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报省级人防办审查。

(3)省级人防办按照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审查把关,确认符合条件的,

以正式文件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4)国家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审查合格,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试生产期限一年;不具备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通报相关省级人防办。

(5)定点厂试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试生产的每一品种都应由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人防办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企业申请生产的所有品种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经省级人防办审查确认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6)定点厂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省级人防办负责。定点厂年检,重点检查生产和安装质量,产品出厂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都达到98%以上才能通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勒令停产,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即取消其定点厂资格。《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年检都合格的定点厂,由省级人防办上报国家人防办,国家人防办根据上报材料组织审查换证工作。

(三)定点企业的质量管理

l、定点厂必须严格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

2、定点厂必须在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3、严禁非定点厂安装防护设备。

4、定点厂应严格按照防护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定点厂负全责。

5、未经国家人防办鉴定的防护设备和非定点厂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种图集、标准和规范由国家人防办统一组织编制并批准、发布。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舀纸和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定型图纸厂家无权更改。

7、定点厂应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8、定点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定点厂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厂资格的;

(2)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3)无正规图纸生产的;

(4)制假售假的;

(5)私改图纸的;

(6)偷工减料的;

(7)有严重问题或不良竞争现象的;

(8)生产条件过于简陋,达不到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四)定点企业的市场准人

l、定点厂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须接受工程所在地市级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

2、定点厂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登记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3、已经批准可以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门不应设置障碍,应当允许生产条件好,产品质量优,销售价格合理的外地定点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组织人防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材料差价,制定防护设备产品指导价格,定期发布,在本行政区内参照执行。定点企业必须在指导价格允许浮动的范围内制定产品的价格,不得超出浮动幅度,否则,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一)验收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三)验收依据

1、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审查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及审批意见。

2、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3、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

(三)验收内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前期各种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建设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上级批复和审查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2、完整真实的技术档案(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准用证、许可证和进场实验报告)、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日志、资料和档案。

3、工程实体验收,即结构、防护、防火、防水、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电器、防电磁脉冲和隔震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工程建设经费审查、主要包括投资来源、构成及使用情况;设备、器材、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情况;承发包文件及合同管理情况;投资节条或超支原因分析;项目审计情况。

(四)验收组织及程序

组织人防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竣工验收组。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验收组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各审查组分头验收:审查建设文件、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资料和竣工决算;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等。

3、质量审查组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工程各分部工程评定意见;各审查组提出评定意见。

4、对重大问题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

5、验收组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单位工程评定意见和工程验收结论。

(五)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报建日期和在立项、论证、设计、施工等方面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2、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3、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主要包括验收时间,参加人员、验收程序、内容、验收结论。

4、验收组织及人员签署的验收意见。

5、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立项审批意见;

(2)可行性研究审批意见;‘

(3)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4)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5)施工许可证;

(6)规划许可证;

(7)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

(8)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10)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1)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_的认可文件;

(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工程竣工图;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它文件。

(六)验收的质量监督

接受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内容是:

1、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标准是否正确;

3、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4、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向备案部门提交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3)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

(4)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5)工程竣工技术质量抽查情况;

(6)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7)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8)对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讲就是为了防御敌人对城市的空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冒家规定城市建设民用建筑都要按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和国内形式,国家制定和发布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结建管理工作。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上讲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绝大部分适合防空地下室建设。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国家又有一些特殊规定,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是结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结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

2、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3、参加政府组织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保证结建政策的落实。

4、组织审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督促检查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实施。

5、负责检查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

6、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7、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

8、负责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9、组织开发和推广有关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组织有关科学技术情报信息交流。

规划、建设等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人防部门工作,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或防空地下室设计不合格的民用建筑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

(二)关于建设的规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设标准如下: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居民住宅以外,9层以下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面积2—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居民住宅以外的9层以下和基础埋深3米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2.3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4、新建9层以下和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防重点城市旧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关于易地建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关于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l、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3、除国家规定的减负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五)关于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管理规定

1、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立项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审查设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防空地下室的类型、等级、总平面、平面布局、防护标准、各专业要求等。

2、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工程实体和该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3、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战术技术要求,强制性条文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面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

7、防空地下室的专业防护设备,必须采用国家人防办核发许可证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8、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质量监督机构向人防主管部门出具防护质量监督报告,人防主管部门依据质量监督报告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验收不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 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人防部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和面积都在逐年增多,有效提升了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也为人防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平台和载体。但是在开展结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县市层面由于结建工作开展相对较晚,还存在着不少不够规范、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正确对待,认真加以解决,将影响基层人防事业的发展,影响基层人防部门的形象。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有畏难情绪和逃避思想。一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增加的成本会超过缴纳易地建设费。比如,某开发项目本身设计要建地下停车场,但是开发商认为如果把地下停车场按照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标准建设,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所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他们会想方设法要求不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再比如,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项目,本身项目资金就难以筹措,从节约资金出发,一般也很少考虑结建人防工程。二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程序繁琐,会影响项目建设周期,从而增加财务成本。主要是建设单位相关

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等程序,又怕麻烦,不愿意到人防部门来咨询了解。三是担心不熟悉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规范、技术标准,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难以通过验收,影响整个项目竣工使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没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加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难以真正做到平行检查和旁站监理,导致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种种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工程的验收。四是担心防空地下室建成后会产生各种权属纠纷。结建防空地下室在产权归属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五是担心防空地下室使用效率不高。防空地下室相对普通地下车库,由于防护抗力和密闭要求,增加了不少设施设备和设备用房,导致地下室空间不规整,不仅会减少平时使用面积,而且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2、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本身工作人员就少,特别是专业人员更缺乏,导致业务不精、政策把握不准。人防结建工作涉及的知识既广泛又专业,而基层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是专业出身,要想全面准确掌握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有很大难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更难以准确把握。例如,涉及基础埋深、地质结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非专业人员即使到现场查看,有时也难以发现问题。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页脚内容1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年月日 页脚内容2

说明 本手册由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据实进行填写,作为人防工程备案内容提交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本手册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各执两份。 为使您充分了解您所管理的人防工程,掌握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要求,妥善维护本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确保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密闭性能的完好,保证本人防工程战时效能的有效发挥,请您逐章仔细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使用。 对于消防、安保、车管和非人防设备设施等的维护管理,请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要求执行。 页脚内容3

编制人员 主编: XXX(XXXX 单位) 参编人员: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 页脚内容4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基本信息……………………………………………………………X 二、防护单元明细表…………………………………………………………X 三、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信息表………………………………………………X 第二章平时维护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X 二、土建结构…………………………………………………………………X 三、通风与空调………………………………………………………………X 四、给排水……………………………………………………………………X 页脚内容5

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3年12月16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附件5 精品文档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 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 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 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 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附件6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 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 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 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 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 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 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 换。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 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 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 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 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 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 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 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 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最新整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 09:19:49 第51 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城区(包括东港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程建设与审批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 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 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 相结合的原则。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版权文档, 请勿用 做商业用途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新建、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第(一)、(二)项规定外 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 上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一)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1.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 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 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 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 机构(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 4. 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 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6. 已通过国家人防办组织的防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核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7?“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作为技术人员执业依据。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防护工程师”、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调整为相应专业的“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三、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管理 8. 调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国人防(2014)438 号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 〔 2004 〕122号)即行废止。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并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

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设区市未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三)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四)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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