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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2012律政理论提高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

5、条约的解释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 、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

B 、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 、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领土构成

领土取得方式

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公海:(1)管辖权:A 、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 、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A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

B 、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

C 、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不得使用武力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

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 A 、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C 、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

D 、通过无害

A 、有权拘捕;

B 、通知;

C 、有担保立即释放;

D 、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

(四)国际环保法

★ 防止气候变化: (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 (3)减排折算方式: 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 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越境转移有保险

或担保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外交保护的条件:

(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2)国籍继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2、引渡

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我国明确为应当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C、可引渡罪行:不构成双重犯罪的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

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③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

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特别提示:使馆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对外交往机关;领馆是与接受国相应地方机构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

(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

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

(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

(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五)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六、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战争开始法律后果图示:

缔约方为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相互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

一般政治和经济条约从约定

有约定从约定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

平时条约与战争冲突的条款中止

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除外)

公产

敌产 占领区的: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

私产: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没收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战俘和伤病员):人道主义原则;战后立即遣返战俘 (四)战争犯罪:

影响

1、历史上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

2、国际刑事法院:

(1)常设于荷兰海牙、独立于联合国;

(2)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2002年7月)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3)管辖权依据: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是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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