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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08〕283号

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各设区市物价局:

《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一年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国家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指各种机动车,下同)交易的服务收费行为。凡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是指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买卖双方在交易市场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所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应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具体标准另文下达)执行,不得突破。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有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隶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委托开展交易服务并收取交易服务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以及“买卖双方共同付费”的原则,并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二手车交易所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并在交易手续办理区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二)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二手车进行确认;

(三)确认车主的合法身份和交易车辆的合法性;

(四)免费提供照相、拓印、复印等有关必须资料的服务;

(五)代办车辆过户、转籍、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

(六)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七)建立和保管交易档案。

凡未提供上述服务的不得收费,减少服务内容的经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二手车企业申请收费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所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转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经核准已执行的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负责测算、汇总全省二手车交易服务经营成本,经平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已统一规定的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执行省定收费标准的文件;

(二)机构登记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书;

(四)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即所在地经贸部门批准的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意见书或批准设立市场文件等)。

(五)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服务设施及其它说明材料。

(六)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现场照片(包括交易区、展示区和客户休息区)。

第九条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提出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调整省定收费标准的文件;

(二)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依据;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及相关二手车交易市场近三年或开业以来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并综合考虑二手车交易市场供求情况、新车市场供求情况、新车价格水平、省外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水平、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状况,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价格垄断或价格串通;不得以收费回扣、低于价格部门最低收费标准等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得到质价相符的服务,有权抵制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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