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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宣传展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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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宣传展板内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问:什么叫物业服务管理?

答:所谓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

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问:在小区内是不是什么事都是物业公司负责处理?如果不是该怎么办?

答:不是,首先物业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即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没有义务来负责处理。其次,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个企业,不是政府某个行政职能部门,在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更多的是要靠业主的自治以及《业主公约(规约)》的规定,有业主违反《业主公约(规约)》的情况时,物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公约(规约)的约定进行批评、警告、制止、直至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物业企业没有处罚权。最后,业主才是小区真正的管理者,如果出现超出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纠纷或者有违反公约(规约)约定的事项而对相邻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的,可以由权益受害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挽回损失。

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10项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如何承担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答:1.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2.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受益对象,由本幢、本单元物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问: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3.遵守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业主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问: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

问:物业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1.协商与调解:如今,我市各区房管局已分别成立了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主要针对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三者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疏导,这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最快途径,同时也有利于改善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为业主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

2.仲裁:若协商与调解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就要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诉讼:是指物业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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