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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限期解决无

福建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限期解决无加油站乡镇新建加油站用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9]79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限期解决无加油站乡镇新建加

油站用地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9〕793号)

各设区市、50个县(市、区,厦门及其各区除外)经贸(贸发)委(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规划建设局):

目前我省仍有50个县(市、区)的153个农村乡镇没有加油站(名单附后),当地居民加油十分不便,既增加成本,又带来不安全隐患。为支持各种经济类型参与农村加油站建设,争取在2010年内实现全省每个乡镇都有加油站,以有效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油,现就我省农村无加油站乡镇新建首座加油站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址规划确认。从现在起到2010年1月底,请上述50个县(市、区)经贸部门

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在无加油站的153个乡镇踏勘选址,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规划选择适合加油站建设的用地,经县(市、区)经贸部门初步审核后在2010年1月底前报省经贸委(其中区经贸部门应经设区市经贸部门转报省经贸委)进行加油站规划布点确认。

二、办理用地手续。选址已是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直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若非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批后,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招拍挂工作应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以便加油站开展后续建设。

三、用地预申请。允许加油站投资意向者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承诺拟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再按省经贸委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加油站网点布局与用地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86号)规定办理后续手续;若招拍挂完成后该预申请投资者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所支付的预申请保证金应予及时退还。

附件:全省尚无加油站的乡镇名单

省经贸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全省尚无加油站的乡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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