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加速刚需入市多地公积金政策集中松动

加速刚需入市多地公积金政策集中松动

加速刚需入市多地公积金政策集中松动
加速刚需入市多地公积金政策集中松动

加速刚需入市多地公积金政策集中松动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1187385.html,/a/20121101/3117.shtml

握在地方政府手中的公积金政策正成为促刚需的砝码。

“金九银十”已平平收场,成交量虽然同比增长较大,但环比却远不及今年7~8月,很多刚需仍在持币观望,而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月末的调整,可能打破这种动态平衡。

链家地产研究部张絮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较商贷而言,公积金贷款对购房者来说还是存在明显的优势,长期来看会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若更加灵活,将大幅降低刚需的购房成本,会释放一部分年轻群体的购房需求。

多地公积金政策调整

公积金政策调整的最新例证来自镇江。从今天(11月1日)开始,镇江将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该新政支持首套房贷款,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首贷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考虑月缴存额的限制。在不突破贷款额度上限以及抵押物充足的前提下,90平方米以下房源首付20%,其余80%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90~144平方米的,首付30%,其余70%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最多可贷50万元,夫妻一人最多可贷30万元。

此外,镇江新政另一个亮点在于子女买房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新就业人员住房消费的扶持力度,新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父母也可申请成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还贷,以有效提高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

镇江新政只是各地放宽公积金政策的一个缩影。据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监测,目前全国已有约30个城市微调公积金政策刺激楼市,而且多数获得默许。综合这些政策来看,上调贷款额度与放宽贷款限制是最主要的两个方向。例如,10月20日起,武汉市民可以使用公积金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此外,9月28日起,深圳市也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

中原地产研究总监张大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与信贷政策必须上报银监会等相比,公积金政策是各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策的楼市调控政策。“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目前来看是地方政府微调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异地互贷有扩大趋势

在公积金政策调整中,除贷款条件和额度之外,最重要的一环在于是否允许异地互贷。自楼市调控以来,异地互贷基本处于搁置状态。之前全国可以跨省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仅

有秦皇岛与北京之间的试点,但实际在2009年年底就已基本陷于停顿。按照北京的限购标准,外地户籍必须有5年以上社保、纳税,因此基本也就不存在秦皇岛公积金可以到北京贷款购房的情况。

不过,近期省内异地互贷正有扩大趋势。2009年,广州与周边7个城市一起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在任一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在其他7个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从10月20日开始,广东省内公积金互贷的城市增加到了9个,除原来珠三角八城之外,茂名市也归入其中。

与此同时,武汉市新政也提到,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武汉市区以外自住房的,可以提取在武汉市缴存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该房屋的商业贷款。

但在张大伟看来,武汉和广东省的政策是明显不同的。“提取公积金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并非同一概念,公积金贷款最大的意义在于利率低,相当于不到商业贷款基准的七折。而提取公积金的办法很多,比如很多城市的租房、装修等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对于不断增加的公积金互贷城市,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认为,公积金的异地互贷主要是在本省内或一定区域内,主要作用是为了实现刺激本区域内自住刚需入市购房。在当前市场处于“不快不慢,不温不火”的阶段,公积金贷款低首付、低利率的优势,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刺激市场成交量的稳定和回升。

跨地域互贷需加强监管

鼓励公积金贷款是目前政策暖风的主流,特别是异地互贷政策推广,其影响不可小觑。

张絮认为,对于购房者来说,公积金异地互贷相当于扩宽了资金来源渠道,特别是对于异地就业和工作时间较短的纯刚需,是明显的利好政策。此外公积金异地互贷可以使就业人员流动更加自由,同时也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率和流通率,使这项制度更加回归公益的本质。

但异地互贷如果推广也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为骗补以及寻租创造空间。今年2月,住

建部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重点查处公积金骗提骗贷等情况。

“如果施行互贷的两个城市个人收入水平和房价水平相差悬殊,就会造成资金的流失和不合理利用。”张絮表示,跨地域的公积金互贷需要更完善的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审核,应避免因制度上的漏洞出现骗贷行为。能够真正做到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的城市相对具有优势,尤其一线城市实行公积金互贷的可能性还比较低。主要是住宅价格与周边城市相差较大,投资投机性需求较多,且楼市调控政策始终较为严格,很难出现放松。即便是未来允许异地互贷,可能也会设定比较严格的界限。

本文档由吉林市二手房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1187385.html,/为您整理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解答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解答 一、购房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增大了 新《通知》增大了非按揭购房和按揭购房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将与购房总额相等。 对于非按揭购房的,原规定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后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即使已储存的住房公积金远低于购房款,也不能继续提取。而继续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等待符合其他提取申请条件如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条约等才能提取。但新《通知》规定,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对于按揭购房的,原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半年一次,至供楼完毕,提取额也会少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例如,某职工选择5年供楼期进行按揭购房,按照原规定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也只有5年,而绝大部分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远低于月供楼款,所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远低于实际购房款。新《通知》对此作了放宽,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也就是说,以上例子该职工5年供完楼后,如果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少于购房总额仍可以继续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二、“大修”不等于“装修” 新《通知》中规定,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少市民把当中的“大修”和“装修”等同起来,认为对自住房屋进行装修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所以对自住住房作装修、装饰、中修和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进行大修的,需具备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且房屋完损等级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 三、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通知》规定,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该项规定收窄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者的范围。其中“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指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如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是说,原规定的“同户的直系血亲可提取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支援家属买房”内容被取消,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条仍被保留。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7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最新解读与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精选两篇 精品

2015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最新解读与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精选两篇 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 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覆盖住房消费全链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到了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说明,《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共七章55条。 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于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泓铭表示,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支持住房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的《修订送审稿》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覆盖了住房消费的全链条。

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

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就是它的工资性,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的工资收入,无论是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实物分配,通过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可以间断?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五、住房公积金适用区域及转移情况 住房公积金在石家庄市行政范围内可以贷款买房。如员工离退等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支取。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当年缴存金额按银行活期利率结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上一年的缴存金额按照银行3月定期利率结息,逐年以此类推。 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都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处境定居的; 6、出境定居的; 7、户口迁出本县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县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3、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4、其它规定可支取的事项。 符合前款1至3项规定支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可以申请之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答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条件是什么? 个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时间在六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还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身份。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3)有合法有效的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且购买的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20%。 (5)本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的公积金帐户内有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6)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8)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的,申请人还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具体见“25”) (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4、怎样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列标准最低额为准。 (1)不高于按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50%×12×借款年限。 (2)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的80%。精装修房购建房总价款中不含室内装璜装饰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策略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1187385.html,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策略分析 作者:宋蕾 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06期 摘要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很多,所以许多居民在购房时偏向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然而,居民在获得贷款后实际情况出现变化,如还贷能力下降、还贷不及时或停止还贷等,产生贷款风险。基于此,本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策略。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可以按规定从公积金中心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所以很受缴存职工欢迎。然而,职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在还贷期间,如果职工收入不稳定,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或者无力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带来贷款风险。因此,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贷款风险防范。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分析 随着市场不断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不少风险,要防范贷款风险,就要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分析。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有两个方面: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完全无关的风险,主要是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这部分风险很难规避。其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风险。国家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会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如调整贷款利率或者贷款额度、放宽或缩紧放贷政策,都有可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很大影响,即政策调整带来的政策性风险。二是法律风险。目前公积金贷款法律存在漏洞,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不是很严格,在贷款回收方面力度不大,以贷款人的个人信用为主,缺少必要的催款手段,当个人欠贷不还时,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三是抵押物风险。公积金贷款多以房地作抵押,而抵押价值来自买价(一手房)或评估价(二手房),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需变卖抵押物,如果房价大幅度下降,或者不能完成交易,公积金贷款回收出现缺口或者落空,就会造成公积金贷款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与法律政策无关的、可避免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是个人因素引起的风险。其包括如下几类:一是来自贷款人的风险。贷款人是导致公积金贷款风险的主要因素。如贷款人信用差,不想还款或者还款不及时,贷款就很难回收;如果贷款人因经济因

住房公积金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13 来源: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各缴存单位、各承办银行,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适应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需要,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纪要精神(永府阅[2010]1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最高均不得超高12%,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按工资总额计算,其中财政供养单位包括津补贴;月缴存额最高1910元,最低不低于80元,中央、省属等条管单位可按长沙市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取得房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有效证件追溯期由原来的一年放宽到两年。 2、取消《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管理办法》中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户籍内的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4m2(含144m2)再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虽未超面积但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购买、建造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商住两用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在本市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6、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以期房作抵押或提取后余额不少于两万元的,可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但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房价总额,提取并贷款后须间隔12个月才能办理还贷提取。 本通知中自住住房的界定按湘金监管办函[2010]4号规定执行,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1)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建造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负面记录按其信用情况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和相应调减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解释-5页精选文档

附件2: 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解释 1、单位(个人)缴存比例 是指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省级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职工和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2、本期应缴职工人数 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管理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之和。 3、本期实缴职工人数 是指本期实际汇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本期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以下同)。该指标在季报或年报中按季度或年度的平均数统计。 4、上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上期在月报中指上月,在年报中指上年度(以下同)。 5、本期应缴存额 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人数-销户人数-封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或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6、本期实缴存额 是指本期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7、本期个人提取额 是指本期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8、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9、结转利息 是指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10、本期末缴存总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 11、本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本期末缴存总额扣除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后的数额。 12、本年业务收入 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 13、本年业务支出 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 14、本年增值收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编号:_________ 甲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深圳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服务平台的注册、申报、预约、查询、修改信息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具体业务以网上服务平台实际提供的为准。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三)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按照乙方的指令及时准确的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乙方在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等进行审查。 (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咨询服务,甲方通过服务热线提供咨询服务或通过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操作指南和交易规则等内容。 (六)甲方对乙方在网上服务平台填报的资料、数据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甲方有权利进行网上服务平台维护、升级并暂停网络服务,并保障系统安全性和加强网上服务平台的维护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自愿在甲方网上服务平台上申请注册,同意并遵守甲方网上服务平台有关的章程和通过甲方网站公布的有关操作规定,同时全部知悉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 (二)乙方在申请或使用甲方网上业务服务时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到甲方各业务网点进行咨询。 (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账号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方式办理申请服务的,应以乙方合法的身份信息作为甲方确认的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注册、申报、预约、查询、修改信息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具体内容、流程以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规定为准。 (五)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 (六)乙方使用网上服务平台应当遵守甲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不得在网上服务平台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蓄意干扰、侵害网上服务平台。 (七)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密码或者数字证书(密钥)。 (八)乙方使用卡号及密码或者数字证书(密钥)等一种或多种组合进行的操作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均为甲方处理网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法、有效凭据。 三、网上服务平台服务的暂停、变更、终止 (一)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服务平台,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网上业务关闭、注销申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摘要: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都是职工热切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这些问题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知道,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职工购买住房方面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了解,还有些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如说有的是临时用工人员,或者是雇佣关系的用工人员。因此,这些职工就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是很多职工反映问题当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到底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都是职工热切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这些问题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知道,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职工购买住房方面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了解,还有些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如说有的是临时用工人员,或者是雇佣关系的用工人员。因此,这些职工就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是很多职工反映问题当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告诉大家到底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首先,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带大家看一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说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而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经常会听到某些单位这样一种声音,“住房公积金不同于社保,社保是必须强制交纳的;但公积金不是,其仅是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单位可以给员工缴,也可不缴”。这些单位的这种说法对吗,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强制缴纳的?单位的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说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那么,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又该如何维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木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而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o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而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而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业务规范.

《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业务规范》大纲 (征求意见稿) 11总则 1.1 目的:为明确全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核心业务流程,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业务活动。 1.3 1.3作用: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原则、核心业务流程的细化和明确,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防范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的主体作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1.4 1.4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术语 2.1 公积金管委会 2.2 公积金中心 2.3 受委托银行 2.4 汇缴

2.5 补缴 2.6 提取 2.7 个贷 2.8 项目贷款 2.9 增值收益 33责任主体和业务职责 3.13.1公积金管委会主要业务职责 3.23.2公积金中心主要业务职责 3.33.3 受委托银行主要业务职责 44资金账户的管理 4.14.1银行账户的一般管理 4.24.2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专户管理 4.34.3个人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专户管理 4.44.4项目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专户管理 4.54.5国债业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55公积金核心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主要业务列表 本规范主要对涉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业务进行描述,并

确定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原则与方式,主要业务如下: 1、归集 2、提取 3、账户调整(补缴调整和提取调整) 4、转移 5、结息 6、个人贷款发放和偿还 7、项目贷款发放和回收 每个业务按下列方式展开描述 1、业务名称 2、业务流程 3、会计核算 a)a)会计科目设置 b)b)会计核算概述 c)c)会计分录和记账凭证 各业务会计核算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列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政策新规

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提出了新的办法,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和材料将进一步简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公积金流程 《通知》由四个部分组成,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和缴存程序,同时对内部管理和违规违法处理等情况做了规定。《通知》首次设计了全新的提取申请表附表,覆盖了所有的提取类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蒋然:充分发挥了数据共享的作用。比方说我们的异地贷款原来是需要在两个城市间办手续,现在只需要在网上就可以全部办结了。 不仅如此,《通知》取消了以往办理过程中需提交的异地购房证明、社保证明、退休证明、离职证明和补缴证明,取消了以前需要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书》等单据。 其中,有19种情况提取材料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其中有13种材料只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填写相对应的表格即可办结,还有6种情况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一种材料。按照去年的业务量,我们全年能够节省大约1000万张A4纸,同时大概能够减少72万人次的奔波。 与此同时,《通知》首次通过“授权+承诺”的形式,由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条款,告知申请人承担虚假承诺将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的责任。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季可提4500 按照《通知》,缴存人如果没有买房,而是租房子住的,提取公积金的流程也进行了简化,

方便使用。 《通知》规定,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对于租房实际支出超过一千五百元的,可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按实际支出办理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蒋然:我们在支持居民的购房和个人贷款的同时, 《通知》同时提出,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公积金缴存人通过在合作银行领取公积金的联名卡,实现了个人身份的实名认证,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等业务都和公积金卡关联,最大程度地防范了资金的风险,办理公积金的提取,一定会把资金全额安全打到公积金的联名卡上。 与此同时,为方便办理,《通知》还规定,购房人与其配偶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顺序不分先后。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11年03月31日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收入打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也因此住房公积金被称为一些企业"避税的港湾"、"第二份工资"。 因此,关注和掌握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无论是对单位财务人员正确计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税务人员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策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6〕1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仔细研读"财税〔2006〕10号"文件,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了"双向限制"管理,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存有一个上限: (一)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 比如某公司王某、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是8000元、10000元,而该公司所在设区城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王某、李某是否分别能以8000元和10000元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呢?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王某2009年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课后测试题满分答案】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关闭【课后测试标准答案】 ?课前测试 ? ?课程学习 ? ?课程评估 ? ?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下列不属于假按揭的基本特征的是:√ A没有特殊原因,滞销楼盘突然热销 B借款人申请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 C借款人首付款非自己交付或实际没有交付 D借款人集体中断还款 正确答案: B 2. 下列不属于假按揭的危害的是:√ A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 B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C严重损害真正购房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D担保机构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正确答案: D 3. 关于借款人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未成年人可作为购房人购买房屋,但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B银行可以办理房屋唯一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住房按揭贷款申请 C在实践中,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均将外籍自然人列为住房贷款对象 D对于经济适用房等实行定向销售的住房,政府一般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正确答案: B 4. 关于我国住房置业担保,下列错误的是:√ A我国住房置业担保市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B住房置业担保机制对促进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C住房置业担保机制对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D与商业银行相比,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拥有对住房处置、变现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正确答案: A 5. 北京市2004年下发的文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居住多少年之内不得向市场出售住房:√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正确答案: C 6. 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过程中,受托银行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A履行受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B接受公积金所有人及缴存单位的查询 C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D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承担贷款风险 正确答案: D 7. 下列不属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独具特点的是:√ A委托人的特定化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常见业务问答50例)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常见业务问答50例)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03-04 00:00:00查看次数:2727 次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六条好处:一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相关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四是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五是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六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利息,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强制力。城镇所有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单位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

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足额代扣职工应缴存部分,并把单位应缴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按时足额缴存至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 四、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1187385.html,);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公积金最新政策解读(问答版)

公积金最新政策解读 一、问:客户首次购房,想使用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贷几成,利率多少? 答: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住宅的,分两种情况:购买90㎡以下的,可贷8成,利率为4.05%(5年以上);购买90㎡以上的,可贷7成,利率为4.05%(5年以上)。 二、问:如何计算客户的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额度? 答:最高可贷款额度=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400)÷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保留整万,不做四舍五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举例,客户每月公积金缴存600元,缴存比例是12%,现在想使用公积金贷款30年,请计算一下他的公积金可支持贷款多少万元。 经套用公式可计算出(600÷12%–400)÷48.03=95.77,因最高额度为80万元,故客户缴存的公积金额度可支持贷到80万元。 三、问:客户曾经全款购买过一套住宅,面积为84㎡,还未卖出,家里共有3个人(夫妻+未成年子女)现在还能否使用公积金再次进行贷款? 答:原有住房面积为84㎡,共有3人,故人均住房面积为28㎡,低于28.81㎡的人均标准,符合公积金改善型住房贷款发放标准。还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最高可贷5成,利率上浮10%。 四、问:上问中客户将原有全款住房卖出了,已过户至他人名下,现客户想买房,能否使用公积金,成数及利率? 答:在建委查询时,如查到原住房确实已不在名下了,客户可按首套公积金政策贷款,即购买90㎡以下的,可贷8成,利率为4.05%(5年以上);购买90㎡以上的,可贷7成,利率为4.05%(5年以上)。 五、问:客户,单身,原有一套住房,面积为84㎡,使用贷款购买的,还未卖出,现在客户还想购房,能否使用公积金,成数及利率? 答:因为客户单身,其住房面积已超过公积金要求的人均住房面积28.81㎡的标准,故现在客户不能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了。 六、问:上问中客户三年后结婚生子,一家三口觉得住房面积太小,想再次置业,原有住房还未卖出,现在能否使用公积金,成数及利率? 答:原有住房面积为84㎡,共有3人,故人均住房面积为28㎡,低于28.81㎡的人均标准,符合公积金改善型住房贷款发放标准。还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最高可贷5成,利率上浮10%。 七、问:上问中客户将原有贷款住房售出,想再次买房,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利率?答:在建委查询时,如查到原住房确实已不在客户名下了,客户可按二套公积金政策贷款,即最高可贷5成,利率上浮10%。 八、问:客户原在外地商贷购买一套房产,现在要在北京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否可以,成数及利率?

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开 户 缴 存 退回给单位作记账凭证 支 取 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并 单位审核无误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将材 转 移 联交转入单位记账。 变 更 查 询 2805500进行查询(需录入正确的18位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类型:普通商品房、经济实用房、二手房、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贷款条件: 一、具有柳州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个人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二、单位和职工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满十二个月以上;从外地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将其原工作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入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达12个月(含在原工作单位缴存时间)以上; 三、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抵押物; 四、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实用房、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具有相当于所购建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购买二手房,具有所购住房价款40%以上的首期付款; 五、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六、售房单位的楼盘经中心同意备案,所购普通商品房已封项。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贷款审批表、贷款申请书、保证意向书:各1份 二、购房合同及契约。①普通商品房:商品房合同3份;②公有住房或二手房:住房买卖契约2份、评估报告书2份;③集资建房:委托书、协议各2份,个人集资建房申请审批表2份(A4纸复印件) 三、已交房款收款收据:3份(A4纸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每人2份 五、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结婚证:3份(A4纸复印件) 六、单身职工(含未婚、离异、丧偶):婚姻保证书2份 七、离异职工: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2份(A4纸复印件) 八、借款人配偶不参加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还需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字样的,均指原件;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相应的原件给管理中心审核。 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贷款额度: 一、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实用房、单位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在抵押物价值的70%以内确定;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评估值、成交价中低者的60%; 三、购建住房以借款人或作为担保方的第三者原有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最高额度为抵押物评估值的60%。 四、借款人夫妻都参加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25万元;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职工或配偶未参加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申请贷款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视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汇编

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规定如下: 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 3.50%,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00%。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能够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自2015年1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要紧有: 1、《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 2、《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住房公积贷款操作流程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流程 5、其他相关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都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依照《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