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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审理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鲁山县法院赵全文

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然而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一些法院对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没有进行严格把关就判决离婚,这种做法产生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一方外出谋生,对方情感发生变化而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故意不告诉法院对方的确切地址,法院又不能查明对方地址。2、夫妻吵架后,一方赌气出走(一般是到外地打工),没有及时告知家人其确切地址,对方赌气起诉离婚。3、夫妻之间虽然多年感情不和,但仍有调好余地,而一方又外出打工,另一方喜新厌旧而起诉离婚。4、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在一方外出打工期间,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问题,如有的法院受理这类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后,没有经过认真审查,特别是在未证实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时,就缺席判决离婚。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应当由法院调取的证实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的证据,却让原告自己举证并轻而易举的予以采信。2、卷宗中无张贴(或邮寄)公告时间、地点的证据反映。3、判决书制作后立即送达给原告。首先,仅凭原告的举证,将不属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也按下落不明对待,从而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甚至导致其在财产分割、债权和债务的享有与承担、子女抚养等实体权

利上的损害。其次,没有张贴公告时间、地点的证据材料反映,如果出现被告以法院根本没有张贴公告为由缠诉上访或申请再审,法院如何处理?第三,判决书制作后立即送达给原告,如果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回家并提出上诉,而原告已持判决书与他人结婚,法院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出现,无疑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被动,从而引发不安定因素。

针对这类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把握“下落不明”的认定依据。目前,原告起诉离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多数系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少数为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的书面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的证明材料。虽然上述单位的证明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法院仍应与更加熟知被告真实情况的邻居、近亲属作进一步的了解,以确认被告确实“下落不明”。

二是要规范公告的内容。首先,在公告上注明被告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以便被告看到公告后就能够确信是自己,也有利于被告的知情人相互转告,从而使被告达到及时应诉参加诉讼的目的。其次,凡立案受理后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要在公告上注明原告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应诉和举证的期限及举证的要点,还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开庭日期和时间、地

点以及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凡审理终结后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要在公告上注明裁判的结果、上诉期限以及不及时领取法律文书、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行使上诉权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是要把公告送达的工作尽量做细。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有两种方式:张贴公告或登报。这两种方式可同时适用,即在登报的同时,可将公告在可能知悉被告下落的知情人处张贴,并送达给被告的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和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扩大公告覆盖的范围。另外,尽量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做工作的过程要制作笔录。因为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和传票后,被告若未到庭,则无法提交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凭原告一面之词,对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判决结果可能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尤其判决准予离婚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都有可能不利于被告。总之,在这个问题上,审判人员应当穷尽一切措施,尽可能让被告到庭。

三是经公告送达后被告未到庭的案件,审理中会出现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清,子女抚养难以处理等难点。因此,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开庭前应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对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子女的生活情况

等问题,开庭前要向相关单位及知情人进行了解核实;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在判决时尽量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是要严格掌握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坚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目前有一种倾向,即以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已届满二年,就认定夫妻间分居已满二年,从而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区,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片面理解。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以“感情不和”为前提条件,“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夫妻两地分开居住,并非指正常外出打工或其他客观原因“下落不明”之情形。

五是要在宣判时对原告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如判决准予离婚的,在宣判时应告知原告,在向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期限和公告期满后被告享有的上诉期限内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期间,原告不得与他人结婚,从而避免原告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构成重婚。

六是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地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可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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