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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的职能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夫妻财产制也需要不断变化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

一、夫妻财产制的一般概念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是指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处分,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1]“从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来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属性的复合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2]

(二)夫妻财产制的性质

夫妻财产制是依赖于夫妻身份关系的,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有怎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就会有怎样的夫妻财产制度与之相适应。在封建社会,夫权家族制度下,妻权为夫权所支配,在社会经济上无独立地位,与之相适应形成了封建的财产吸收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革命的风暴席卷全球,平等、自由思潮的出现,夫妻财产制度越来越注重体现男女平等的思潮,强调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制中的作用,所以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体现男女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约定财产制已出现,并日益风靡。“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夫妻财产制具有不同的特性,即使在相同或相类似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差异,各国夫妻财产制也存在多样性。”[3]夫妻财产制是与不断变化发展的婚姻家庭职能相适应的。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

夫妻财产制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夫权家族制度下,妻子在社会、经济均无独立地位,为夫权所支配,规定一般的夫妻财产关系,毫无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女子在经济地位的提高,人格上的独立,以及继承权的取得。如何确认妻子有独立的地位,夫妻间财产关系应当如何规定,成为各国立法上注重的问题。“其立法的内容,以各国传统及习俗而又各不相同,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吸收财产制,有基于财产共有主义的共同财产制,有基于夫妻别体主义的分别财产制三大种。”[4]

1、吸收财产制

在夫妻一体主义制度下,虽然为夫妻一体,然而并不是说夫妻双方的人格在法律上的消灭,夫妻因婚姻关系成立一体人格,使妻子的人格吸收于夫的人格之内,从而妻子在法律上不得所有财产,其财产无论婚前取得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均为夫所有。妻子不享有任何的法律行为能力及诉讼能力,都因为妻子没有独立的人格。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英国古法也有此规定。

2、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又叫做共有财产制。此制度是基于夫妻共有主义产生的,承认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为双方共有,以其共有财产产生的利益,充作婚姻生活的费用。基于此构成的财产,夫妻为其共同共有人。此制度存于日耳曼的古法,芬兰亦曾有过此规定。基于其构成共同财产的范围而有下列各制,包括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力所得财产共同制。

3、分别财产制

夫妻双方的财产在婚后各自保持所有权,即使就管理用益,也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但是妻子可以将其财产管理权交给丈夫。此制在后罗马法已被承认,英国依1882

的妻财产法,而采用此制。1939年意大利民法,1949年希腊民法也是如此规定的。(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以更好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的利益。要想真正实现法律的的宗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夫妻财产制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对公民的保障紧紧相连。夫妻财产制度是与经济发展分不开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随着经济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夫妻财产制也经历了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民的生活还需要与婚姻家庭紧紧相连,而要满足婚姻家庭的物质生活要求,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必须强调法律的强制措施。第二、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与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结合。随着物权法的起草与颁布,如果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夫妻财产方面有矛盾的话,必将造成我国民事立法的冲突,妨碍到立法的统一。第三、坚持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与婚姻家庭的现代化结合。随着经济发展,女方经济及人格的独立,男女平等意思自治已经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的主流,婚姻家庭必须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建立友爱、平等、自由的婚姻家庭十分重要。我们要承认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构成中的贡献,同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原则。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所以一直视为社会所关注重点。建国以来,我国共颁行了二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我国经济能力的增强,新型夫妻财产关系的出现,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与完善。我国目前实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对于80《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第17、18、19、39、40、41、42、47条都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第17条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18条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同时兼有个人特有财产的制度。其中,法定财产制主要是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特有财产不在此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共同享有管理支配权。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是新《婚姻法》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是与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更好的改善目前夫妻财产状况,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遗赠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的规定,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减少了纠纷,是与我国夫妻财产制多元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破产案件安置补偿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公积金等款项,对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当如何认定呢?是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还是认定为共同财产呢?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用较大的篇幅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6]第19条规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对约定程序作了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对夫妻的约定财产效力也作了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新《婚姻法》的通过,是对原《婚姻法》的不足与缺陷的弥补,把1993年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解释的一些相关规定正式写进婚姻法,使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准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人格独立的立法精神。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配合新《婚姻法》的实施,最高法院也相继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对《婚姻法》的适用做了细致的规定,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具操作性与实用性。

三、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

所谓的价值取向是指事物的实现目的是什么,如果一部法律没有其现实意义,没有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那么它就是一部不成功的法律。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应该有以下几方面:

(一)体现男女平等,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权制度的没落,妇女在经济、人格上的独立,男女平等、夫妻同权已经大放异彩。从夫妻一体主义的吸收财产制到法定财产制,实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但是当今时代的定位,已经不再是保护弱者,而是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意思自治,男女平等已经是当今时代的主流。婚姻家庭作为一个整体,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为某一方服务的。作为家庭共同体的成员,男女双方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还应在精神上相互信赖,在经济上也应当适当的结合为一体。只有这样婚姻家庭才会更长久、更稳定。

(二)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尊重公民自主权利

“我国允许夫妻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另作约定,以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自立自强。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收入中,除了承担家庭生活的开支和赡老养幼的法律义务以外,根据个人的意思自治的要求,对其收入可以分别各自占有、使用、与收益。不但使夫妻婚后对各自财产享有所有权,还可以避免家庭纠纷。”[7]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夫妻法定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而且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形式也作了规定,这样做的同时也就限定了夫妻可以按意思自治约定的财产的范围。笔者认为国家应该放开这一方面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维护公平与正义

法的理念是公平与正义,无论经济学上作如何的评价,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应当为家务劳动寻求适当的评价。这一点非常重要,男女双方在家庭中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由于男女双方在性别和体制上的差异,女方往往在家务劳动方面做出巨大的努力,而男方则体现在工作与事业中。由于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女方就可能由于进行家务劳动而无法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男方的价值则直接体现在个人收入上。这样就导致了男女双方财产的不平衡,与法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所以维护公平正义就显得特别重要。

(四)维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制不仅体现了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归属,而且还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以及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按约定形成的财产制度往往是不透明的、不公开的,而且夫妻双方也没有向外界公开的义务,但作为第三方与夫妻一方为某种法律行为时,第三方所认识的只是夫妻双方作为整体存在的外部现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探究夫妻双方是如何一种财产制度。如何平衡夫妻间与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呢,实行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要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恶意规避法律,维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

近几年夫妻婚内要求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夫妻之间能否索赔的争论;家务劳动是否具有社会价值,如何救济为家庭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夫妻财产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时,如何保护第三方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制还存在许多的问题,面临的形势还很复杂。

(一)完善共同财产制

我国法律对于共同财产的规定,仅仅笼统的理解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概念模糊,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笔者认为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取得的。如果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或是一方由于下落不明而被宣告失踪,这一期间夫或妻是基于个人劳动而取得的财产,理应归个人所有,如果一味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不说是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所以婚姻法应当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解体的规定,以便更好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这是以《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原则和所有权取得理论为依据的。”[8]

(二)加强约定财产制的公信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只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就已经满足法律的要求。夫妻财产制缺乏公信程序,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法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规定十分明确: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当事人对此协议均表示同意并且均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在举行婚礼前交至身份官员。《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作出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都应在有关机关存档备案或是需经过公证。由公证机关审查约定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问题。只有经过公证的财产制才有有效性可言。对于夫妻双方经过公证的约定制,可供人们查阅,以便保证交易安全。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仅需采取书面形式的约定制,本人不敢苟同,不仅无法实现交易安全,也为夫妻一方规避法律实现了可能,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三)增加夫妻财产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现行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有权自主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对使用、管理等未做规定。

夫妻对财产的使用关系到婚姻家庭的质量,所以法律应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夫妻不仅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使用权,而且对对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有一定的使用权。如当用一方的房屋作为婚姻住所时,他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偿的使用权,即使在离婚诉讼时也不得要求其搬离。同时,法律应对家庭生活的费用的负担作出明确的规定,由共有财产的,首先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支付,不足部分再用个人财产进行支付;但一方无经济来源的,应当有另一方支付;一方专职从事家务劳动的,也应由另一方承担家体庭生活的费用。在夫妻财产的管理上,也应当有相应的指导原则。“夫妻财产应由双方共同管理,经夫妻协议,也可有一方代为管理。一方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要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

(四)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

夫妻非常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或依约定的共同财产制。由于非常财产制能更好的满足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实现婚姻家庭的职能,所以已经为许多的国家所接受。共同财产制的施行,虽然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或收入较少一方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同时造成了夫妻双方缺乏必要的个人财产,不利于个体独立性的发挥。虽然我国也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但是从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个人

特有财产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性的财产。而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当夫妻一方需要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时,个人财产应当如何规定的问题。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第三方的的利益,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应当设立非常财产制与之相适应。非常财产制的设立可以由法院宣告,撤销法定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夫妻财产制度各不相同,例如法国仅规定在夫妻分居期间实行非常财产制,而德国、瑞士的规定就相对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夫妻分居;当夫妻一方不履行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时;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明显有不当或滥用管理权的情形时,当对方请求而不加改善的;或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拒不同意对夫妻财产的处分行为;其他重大理由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因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要求婚内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如:家住河南省巩义市的田某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在家中用刀将妻子李某捅伤,导致李某肝脏破裂。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鉴定,其损伤位重伤,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田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但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田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合议庭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李某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合议庭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对李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其理由是:田某对李某伤害,造成李某重伤,在田某、李某之间形成侵权之诉。如果二人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已经结束,有个人财产,田某李某之间的权债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理应支持。但田某、李某对夫妻财产不另有约定,没有个人财产,二人间的婚姻关系仍然继续存在,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实地意义。在该案中李某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第二种意见,对李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是,如果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就不能使丈夫田某积极地履行义务,不利于李某得到及时救助。“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了安全、健康保证,就不能享有其他权利。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就要排除来自外部的任何的不当侵害,包括配偶之间的伤害。”[10]近几年夫妻婚内要求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夫妻之间能否索赔的争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对大多数夫妻而言,除了日常生活用品,就无其他个人财产。我国只规定了常态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对非常财产制没有作规定。在我国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很少,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了前面的案例中所涉及到夫妻间的侵权,在实践中无法执行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非常财产制,当特殊情况出现时,非常财产制的建立,使夫妻原本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能更好的保护个人财产,使夫妻婚内侵权也会有财产予以执行;当公民参加民事活动时,必然面临着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实现交易安全,必须要求交易的主体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做保证,非常财产制的实行保证了夫妻在实行财产共有制的基础上,特定情形下有独立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使公民民事法律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和保证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

(五)扩大经济补偿的适用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给与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这是我国根据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创设的经济补偿制度,其构成要件为:第一,约定财产制是前提条件;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在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更是很少,这无疑就限定了经济补偿的范围,使大多数夫妻在离婚时根本无法要求经济补偿,这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第二,权利的享有必须以特定的义务之履行为对价;第三,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当事人。第四,适应时间只能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适应经济补偿。

笔者认为,当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以实现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应当扩大有关经济补偿的范围,增加在法定财产制下的经济补偿,可以先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后从承担家务劳动较少的一方所的财产中拿出一些作为对家务劳动的补偿,依此制度,真正实现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

结语

我国夫妻财产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已经形成了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现行财产制度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婚姻家庭的不断变化。

谢辞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选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许多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于晓丽老师,她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学习中的榜样,她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于老师耐心指导,多次给本文提出许多宝贵意见,从理论和格式等各方面指出不足之处,并给予写作意见,在她的指导下本论文得以顺利完成。

感谢法学院各位领导和老师的关心。在资料的搜集过程中,各位领导和老师为我们提供了很大帮助,本组同学也给予了很多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这篇论文是在两个月期间完成的,所以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之所以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应该感谢我的父母,他们在生活上的照顾和在精神上的鼓励,在此我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注释:

[1]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98页。

[2]叶英萍主编:《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3]于静主编:《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50页。

[4]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26页。

[5]于静著:《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54页。

[6]陈群峰著:《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应完善》载于《青年法苑》,第126页。

[7]卓冬青刘冰著:《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55页。

[8] 巫昌祯夏吟兰主编:《中国法学》,中国法律年鉴社出版1989年2期,第52页。

[9]杨逐全陈红莹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27页。

[10]郑小川于晶主编:《亲属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32页。

参考文献:

[1] 陈群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应完善》,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2] 黄松有田宏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 李明舜:《婚姻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4] 赖延谦:《婚姻与继承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唐德华:《关于适应〈婚姻法〉若干新规定的探讨》,载于[法律适应],2002年第3期。

[7] 巫昌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国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8]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王洪:《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于静:《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2]杨逐全陈红莹:《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卓冬青:《现代婚姻家庭》,广东旅游出版社2001年1版。

[15]卓冬青刘冰:《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1版。

[16]郑小川于晶:《亲属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 Hon. Bea Ann Smith:《Why The Community Property System Fails Divorced Women》,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1271162.html,/cochran/cochran/Marital%20Property/Smi th_article.htm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 摘要: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

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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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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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

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确定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首先,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婚姻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doc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 比较研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一、各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我国台湾民法第1042条规定,“夫妻得以契约约定将妻之财产除特有财产外,估计价额转移给其所有权于夫,而取得该估定价格之返还请求权”(该条圩1985年6月3日被删除)。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

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 (五)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 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开题报告——夫妻财产制度(一)【免费下载】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 院部: 专业: 学号: 姓名: 导师姓名: 导师职称: 年月日 研究生部制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它有助于研究生做好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助于研究生较好地了解课题中应注意处理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加强本学科的学术交流。为了保证和促进研究生按期完成开题报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题的原则 1.选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实际,不同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各有侧重,应对学科前沿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能产生一定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2.论文选题应尽可能从高起点、新视角、前沿性的要求出发,要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的基础,以利于发挥导师专长和调动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可能性。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2.本选题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3.本选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4.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设想; 5.本选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及具体设想; 6.本选题研究的进度安排; 7.参考文献。 三、组织与管理 1.研究生开题报告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由学科负责人组织进行,并组成5~7人的评审小组。 2.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如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经导师和院部(所)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3.开题报告成绩采用两级制:通过,不通过。对未通过者,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再次开题。 4.开题报告通过后,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原则上不再随意更改题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题目时,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签字,院部(所)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在1~2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 5.开题报告完成后,经导师、学科及所在院部(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和选题情况报研究生部审批并备案。 四、开题报告撰写要求 开题报告字数为1万字左右,用A4复印纸小四号宋体打印。参考文献应为50篇以上,其中外文资料应占一定比重。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doc

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律教育 网 此页面是否是列表页或首页?未找到合适正文内容。 浅论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之路,商场现代 化, 摘要: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家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在完成创业阶段以后,很多家族企业都出现了后继无力的现象,本文试从家族企业的定义出发,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家国思想的特点,分析我国家族企业所具有的优势与劣势,并提出一些针对家族企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家族企业;优势与劣势;家国思想;现代企业制度 一、家族企业的定义 海内外的学者对于“家族企业”的定义一直没有统一的说法,有从企业经营权的角度,有从企业所有权的角度,或者二者之间关系的角度下定义。笔者认为家族企业应是指以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组织。由家族中的部分成员担任家族企业关键的岗位,常见的是相关的高层岗位,并

且家族拥有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绝对控制权。 二、我国家族企业的特殊性--文化的影响 我国的家族企业相对于外国的家族企业又有其特殊的一面:把对企业的管治看成了是对家族的管理,把家族融合到了企业当中,企业管理好了则家族就好,即企业兴则家兴。这就使得我国的家族企业在内部的凝聚力上比外国的家族企业更要有凝聚力,但也使我国家族企业有了其比外国更加致命的一点:排外。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会希望自己辛苦发展或者继承下来的家业落到了外人的手中,也就是具有宁愿让企业消亡也不会放弃对企业的管理权,而这与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是相违背的,所以,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家族企业走向现代化企业的难度要比外国企业要大。 三、我国家族企业发展的优势 1.血缘关系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 家族企业依靠亲戚和血缘关系维系的企业凝聚力,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强。由于家族企业是以血缘关系上存在联系的企业成员为主,相对于一般企业靠合同和金錢维系的员工,家族企业成员相互之间的信任和熟悉程度远高于其它的一般企业。而由血缘关系形成的这种凝聚力,在企业初创时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为这种特殊的凝聚力,家族成员相互之间可为同一个目标共同努力,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使家族企业可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创业初期企业的快速发展。 2.家族企业产权边界明晰 从一般情况而言,家族企业的产权边界十分分明,最直接的表现为,家族企业就是家族的家业,家族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的相关权利全部归家族成员所共有,企业的盈利能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研究* 杨旭** 目次 一、引言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一、引言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夫妻债务的承担,在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位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交叉点之上的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平等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社会,还涉及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其在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国内学者对英国、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等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比较全面深入,但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研究还未系统展开,而澳大利亚在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基于其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在各方面包括法律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又具有一定的特色与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拟从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方面的经验介绍,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也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出台略尽绵薄之力。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澳大利亚《家庭法》(以下简称:《家庭法》)在第八章“财产、配偶扶养及扶养协议”(Property,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s)中,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通则性的一般规定。[1]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 《家庭法》第71条明确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事件和资金来源签定有财产协议的情况。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财产协议或订立财产协议不符合条件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 《家庭法》第八章(A)专门就财产协议予以规定。具体包括两种财产协议:一种是扶养协议,一种是经济协议。 第一种:扶养协议。《家庭法》(自1976年初生效后,其间历经多次修订,至2000年年底止)都一直允许婚姻双方订立包括财产处理以及配偶扶养等各个方面在内的书面的“扶养协议”。 第二种:经济协议。自2000年年底《家庭法》第八A章生效时起,婚姻双方可以订立约束自己的书面“经济协议”,而不能根据该法第86条或第87条订立书面扶养协议。 (二)第三人和对抗性权利主张 在离婚诉讼中,基于两种原因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一是第三人为保护财产而希望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来;二是第三人是财产合法所有人,而该财产是《家庭法》中请求权的标的。依据《家庭法》第114条关于作出禁令的权力的规定,家庭法院不能剥夺第三人的现有权利或是课以第三方本来不应承担的义务的权利。但这种禁止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第三人被推定享有的权利是不真实的,并且具有协助婚姻一方逃避《家庭法》义务的效力;二是第三方,如公司,实际上是处于婚姻一方的有效控制之下。 在涉及夫妻财产的处理时,法院通过从财产总价值中扣除总的负债来确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价值。但当在财产上不存在负担并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对非担保债权人欠债(例如第三方),法院需要调查主张的真实性,再通过扣除非担保债务来确定财产的价值。在债务不确定或不清楚,或是债务将不可能被执行或是非合理产生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认定无担保债务。[2] (三)法院对财产利益分配所作的“声明” 《家庭法》第78条(1)允许法院就当事人在财产中的合法的或衡平法上的利益作出正式的声明:“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的既存产权或权利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声明当事人对财产享有产权或权利。”并且,允许法院作出使以上声明生效的相关命令。例如,法院可以命令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配偶一方变卖财产(《家庭法》第78条(2))。 但依《家庭法》第79A条(1)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财产命令,包括:误判;先前命令的实施变得不现实;一方没有履行命令所要求的义务;与孩子的照管、福利以及成长有关的异常的新情况出现,并且如果不撤销该命令将给孩子带来困苦;先前命令所涉及的各方一致同意改变或撤销该命令。同时,法院在作出79A条的命令时,必须重视并保护正当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 (四)配偶一方所做的家事特别贡献的评估因素 *本文系作者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的节选。 **杨旭,女,法学硕士,工作单位:中国网通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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