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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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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民法的概念:▲

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

规范总和。(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

2.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是权利法

⑴民法的基本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⑵民法的内容: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

是以权利本位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⑴市场经济要求要求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

⑵因此,它主要是采取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采取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⑶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

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①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上市活动,不再单独

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反之。▲

4.民法渊源:民事法律规范介意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①宪法

②民事法律

③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定和命令

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⑤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地方性法规

⑦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的溯及力问题,法有溯及力需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特殊例外。

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制定的机关不同,法的适用范围就不同

⑴国家级的:全国范围,包含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悬挂我国旗的船舶飞机

⑵地方级的:按地方

⑶域外效力▲:法律再起制定管辖领域外的效力。一般无,只在特殊状况下的保护管辖。

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⑴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

⑵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意两种例外的情况(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

⑶对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

二.民法解释与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解释:▲

①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解释;

②体系解释: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相互关联以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③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意义;

④当然解释: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其事实较之于法律规

定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⑤历史解释:通过对历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资料文献记录,来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

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⑥合宪解释:根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⑦比较法解释:参考域外有关法律规范来适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⑧其他:

⑴目的性扩张: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发现有关法律规范因涵盖的案件种类过于狭隘,不

能实现公平正义时,则可以扩大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⑵目的性限缩: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发现有关法律规范适用某一特殊领域,会造成极端

的不公平,则可以将该案件排除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⑶反对解释:依照法律条文所定的结果,以推论其反面的结果。

⑷类推解释:在对特定的案件无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法官比照援用可适用于案件性质

相类似的案件的法律规定。

⑸利益衡量: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寻求各方

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2.民法基本原则:▲■●

①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⑵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⑶市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⑷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②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⑴平等原则

A平等原则的含义:

B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协商、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⑵意思自治原则

A释义:

B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⑶公平原则

A释义: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间经济利益关系

⑷诚实信用原则

A释义:要求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讲诚信、守信用。

B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⑸守法原则

⑹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A公序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又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B良俗一般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制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⑴民事权利: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⑵民事义务的概念: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

负担▲

⑶二者关系:■

A彼此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

B通常,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

C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

D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

E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⑴概念: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⑵种类:▲

A物: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B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

C智力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

D人身利益: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主要体现在生命利益和精神利益;

E有价证券: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3.民事法律事实

①概念: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②特点:

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

③分类:

⑴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⑵行为:人的有意识活动▲

A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B事实行为: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行为。▲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或者仅通过一个法律事实,或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

实相结合

4.民事权利:▲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⑴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⑵人身权: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认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⑴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⑵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⑶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⑷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

⑴绝对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的权利;

⑵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的

权利。

④即得权与期待权:

⑴既得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

⑵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⑤主权利与从权利

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①民事权利的行使

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⑵禁止权利滥用

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②民事权利的保护■●

⑴自力救济

A正当防卫: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都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B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C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对他人采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

可的行为。▲

⑵公力救济—行政、仲裁、司法

A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B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C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

四.民事主体:

1.自然人:

①民事权利能力:

⑴概念: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资格。▲

⑵起止:从出生到死亡,但有例外。

②民事行为能力:

⑴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⑵分类:▲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部分独立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联系:■●

⑴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

动的资格。——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⑵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限制。

⑷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承受权利义务的资格,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

础;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

④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⑴宣告死亡:

A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B法律后果: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尤以注意宣告死亡后的法律行为为何不以其已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C申请与撤销的注意事项■

⑵宣告失踪:

A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

B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性质■●

C申请与撤销的注意事项——注意与宣告死亡区别联系■

⑤监护:

⑴概念: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

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⑵性质:■●

A既享有职权、也承担责任;

B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非监护人自己的利益;

C监护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决不可根据自己利益来考虑是否履行监护职责;

D只要监护人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⑶作用:■

A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B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照顾;

C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

2.法人:

①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分类:

⑴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A成立基础不同:社团必有社员,财团只有管理人员;

B设立目的不同:社团即可盈利也可公益,财团在我国必须公益;

C设立程序不同:社团符合一般要件即可,财团必须经过主管机关许可。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即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⑴法人不享有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但仍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性

权利;

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不同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⑶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④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点即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上是一致的;

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

⑤法人设立的条件:■

⑴依法成立:设立程序条件合法;法人组织合法(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⑵有必要的经费或者财产;

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⑥法人的章程:法人的成员就法人的整个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间权利义务等问题订立的书面文件;▲

⑦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机关

⑴法定代表人:

A概念: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B特征:■

a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b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代表关系;

c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⑵法人机关:

A概念: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B法人机关的责任:■●

a外部:

I机关成员的经营活动在法律章程规定范围内,由法人承担;

II超出范围的,且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在执行职务时,由法人承担;

III超出范围的,完全以自然人自己身份从事的,由其自己承担;

b内部:

I职责范围不明的,由法人承担;

II职责范围明确的,由个人承担。

⑶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机关关系■●

A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典型的法人机关,这个机关的成员只有一个人;但法人机关不限于法定代表人。

B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的那个自然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排除一般工作人员和雇

员)是法人的机关成员

⑧法人的设立与终止:

⑴设立中法人:

A概念: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

B设立中法人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

a权利能力范围仅限于从事必要的设立行为;

b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权利能力;

c若将来法人不能成立,则溯及既往,由筹建人和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C设立中法人与法人关系:■

a设立中法人是设立后法人的前期阶段;

b设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要转移给设立后的法人,不可能由设立人来承担。

⑵法人终止:

A终止类型:依法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法人分立、合并、其他■

B清算: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对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

C清算法人:■▲

a可以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b清算前法人和清算后法人具有同一性;

c清算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3.合伙:

①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②特征:■

⑴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⑵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⑶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⑷在外部关系上看,每一合伙人均被视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③合伙与法人区别:■●

⑴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不同: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法人财产完全独立于法人成员的个人

财产,法人责任也不同于法人成员的责任;合伙的财产、合伙的责任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普通合伙,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⑵成员与社团的关系不同:法人内部,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普通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

⑶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不同:法人成员的权利义务大多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确立,故而

需要公示;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

⑷构成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合兼资合性质;而合伙基本为人合,故彼此需承担连带

责任。

④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⑴设立条件不同:普通合伙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每个合伙人须是普通合伙人,需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数额有限乃50人。

⑵经营管理方式不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

享有同等权利;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由于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故不执行合伙事务。

⑶出资方式和财产性质方面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多样,包括劳务;

而有限合伙中,决不可劳务出资;

⑷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

人仍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⑤退伙种类:

⑴法定退伙: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退伙,又称当然退伙。▲

⑵强制退伙: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具有某些法定原因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其他

合伙人可以强制让该合伙人退伙。▲

⑶自愿退伙:合伙人依据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五.法律行为:

1.概念: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②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

③是合法行为,其范围比民事行为的范围小

④是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行为

3.分类:

①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共同法律行为:▲

⑴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乙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⑵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⑶共同法律行为: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⑴有偿法律行为: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某

种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⑵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利益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

为。

③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⑴诺成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

为;

⑵实践法律行为: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④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⑴要式法律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实施的法律行为;

⑵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采取特定的形式。

⑤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⑵从法律行为: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⑥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⑴有因行为: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之行为;

⑵无因行为:不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之行为。

⑦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⑴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

⑵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⑶区别:■

A法律效果不同:负担行为生效只使当事人负担债务,或者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

B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负担行为并不要求标的特定化;处分行为在其生效前,标的必须特定。

C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要求不同:负担行为,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仍可有效;处分行为,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

D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不同:负担行为不需要公示;处分行为则需要公示。

4.意思表示:■▲

①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要素、

偶素、常素);

②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

③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

④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

⑤表示行为:表意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一般生效要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A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有五种

B行为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有三种,请大家注意对欺诈、胁迫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不同规定

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特殊生效要件,如批准等■

6.无效民事行为■

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7.可撤销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

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8.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①概念: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的法律行为▲

②三种类型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⑵无权处分行为

⑶无权代理行为

③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⑴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权

⑵相对人的撤销权

9.附条件与附期限

①附条件法律行为:

⑴概念: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

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⑵所附条件的要求:■

A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可能;

D必须是有当事人意定而不是法定;

E必须合法;

F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⑶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A法律行为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

B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

②附期限法律行为:

⑴概念: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且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

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⑵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A条件是否发生不确定,期限是否到来必然性;

B条件不可知,期限可知。

六.代理制度:

1.代理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2.代理法律关系:■

①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②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

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③效果承担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其

法律效果由本人完全承担。

3.代理与相关概念区别:

①代理与委托:■

⑴委托仅仅发生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而代理则涉及代理人与本人、第三人之间

关系,乃三方关系;

⑵代理的形式有多样,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中成为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即使在委托

代理中,代理权的授予还有多种形式,委托代理合同只是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而不是唯一的基础关系;

⑶代理为三方关系,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否则不构成直接代理,而受托

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从事;

⑷代理必须要求代理人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必须是为法律行为,而委托中,受托

人既可以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实施事实行为。

②代理与行纪:■

⑴行纪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而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

⑵行纪是典型的上是合同,行纪人必须取得从事某种行纪活动的特定资格,而代理没有

身份上的特殊限制;

⑶行纪中,行纪人首先承受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后在转移给委托人,相对人并不与

行纪的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而代理则由本人直接承受法律后果。

③代理与居间:■

⑴居间人没有获得代理权,其义务仅仅是提供商业的选择权,而代理则要获得代理权;

⑵居间人不要对相对人独立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代理人则需要作出这样的意思表

示;

⑶居间人不对相对人独立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④代理与使者:■

⑴使者只是转达委托人的意思,故无需相应的行为能力,而代理人需要独立发出或接受

意思表示,故需要相应的行为能力;

⑵使者本身不要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交易行为,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关系;

⑶使者可能因违约而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对第三人绝不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可能

因为越权代理或违法代理,而对第三人也要承担责任。

4.代理的分类:

①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⑴委托代理:▲

A概念: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B区分职务代理: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a职务代理中代理人是本人的工作人员,其担任一定的职务即获得一定的授权,其代理权一般依赖于其在法人或组织中的职务;

b职务代理往往无需特别授权;

c即使内部作出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⑵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⑶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的制定而进行的代理。▲

②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⑴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

由被代理人承担。▲

⑵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⑶区别与联系:■

A联系:

a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代理关系;

b直接代理情况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间接代理中,若第三人选择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则与直接代理情形一致。

B区别:

a从事法律行为名义不同: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以自己名义;

b代理效果能否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方面不同:直接代理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间接代理则不然;

c法律依据不同:直接代理由民法通则规定,而间接代理只有合同法有所规定。

③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⑴显名代理: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

⑵隐名代理:代理人虽然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

明知或可得知。▲

④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⑴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⑵共同代理:代理权由熟人共同行使的代理。▲

⑤本代理和复代理:

⑴本代理: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⑵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

的代理人的代理。▲

⑶复代理特点:■

A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B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C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a复任权:指选择他人作为复代理人的权利。

b复代理产生条件:■

I委托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

II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去的本人同意;

III只有出现紧急情况时,才可事先不经本人同意。

c复代理行为效果:■

I复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II因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

承担连带责任;转委托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由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5.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①自己代理:▲

⑴概念: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⑵效力:——自己斟酌。■●

②双方代理:▲

⑴概念: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⑵效力:■●

A双方明知代理人在代理双方时,未表示反对,应认可其效力;

B双方不知情况下,若构成表现代理则有效,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6.表见代理

①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②构成要件:■

⑴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授权;

⑵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⑶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⑷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7.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

①本人的追认和否认:

⑴追认权:

A概念: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B特征:■

a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

b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c一旦作出追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d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⑵否认权:

A概念: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的权利。▲

B方式:■

a相对人催告前,便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表示否认该无权代理行为;

b相对人催告后,既可以向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针对相对人的催告拒绝作出答复(视为否认)

②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⑴催告权:

A概念: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处分行为。▲

B要件:■

a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故才有必要由相对人提出催告;

b要求本人于1个月内作出答复,一个月乃除斥期间;

c催告的意思必须明确地向本人作出。

C与追认权关系:一般追认权的行使必须以催告权的行使为前提。

⑵撤销权:

A概念: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B要件:■

a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追人之前撤销;

b撤销权只能由善意的相对人行使。

8.委托代理权终止原因:■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9.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取消指定;

④其他原因:收养关系解除,监护关系消灭等。

七.诉讼时效:

1.概念: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范围:■

①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②不适用范围: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以及基于人格、身份、物权、投资储蓄关系而

产生的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中断:

①概念: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

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②事由:⑴提起诉讼;⑵权利人主张权利;⑶义务人认诺■

4.诉讼时效中止:

①概念: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

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②事由:■

⑴不可抗力;

⑵权利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丹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

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⑶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③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⑴发生时间不同:中止发生在时效届满前6个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的任何阶段;

⑵发生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律事由通常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由,中断的法

定事由大多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

⑶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效果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

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6.诉讼时效届满后果:■●

①立法:

⑴实体消灭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将直接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⑵诉权消灭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仅诉权归于消灭,实体

权利转化为自然权利;▲

⑶抗辩权发生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实体权

利和诉权均未消灭;▲

⑷胜诉权消灭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只发生胜诉权消灭的结果,并不导致实体权利本

身的消灭,只是使权利人获得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

②理论:■●

⑴时效发生的直接后果:即时效届满的主要后果是使得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⑵援引时效抗辩所产生的后果:

A对义务人:义务人因援引时效抗辩权,不仅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请求,而且将导致其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从而产生某种时效利益;

B对权利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不消灭,转化为自然权利;

C对法院:时效应当事人提出,而非法院主动审查,一旦提出,就应审查,但一审不提出,之后也不可提出——我国之前立法,现有变动似乎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重要知识点

有些民法重要知识点在考试中很容易发生混淆,弄清楚其间的区别,对于通过司法考试有决定作用。具体如下: 1.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包括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在隐名代理情形,相对人亦可知代理人是在为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行为性质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合同法》第396条)注意: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 2.代理与代表: (1)独立性不同。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人格,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代表人在行为时不表现自己独立的人格,只是法人意思机关的代表,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 (2)从事的行为性质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代表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甚至是侵权行为。 (3)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但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民法通则》第38条) 3.代理与行纪: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在前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在后者,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内部法律关系,转移给委托人。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知识点总结(总结类)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翻译过来的。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监护 1、2017/51.夫妻离婚后还是其收养孤儿的爹妈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考点:遗嘱监护、协议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父母的法定监护 1、命题点:遗嘱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爹爹可通过遗嘱指定爷爷为孩子小翠的监护人。符合民法总则法条规定,选A。 2、命题点:协议监护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议监护的主体是有监护资格的人,

这些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意即爸爸妈妈可协议由一方做孩子的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但爸爸和妈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爸爸可以和妈妈协议确定由妈妈担任孩子小翠的监护人,选B。 3、命题点:附条件的委托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和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余某可以为自己找堂兄做监护人。故选C。 2、监护制度之坑孩的爹妈被“股市”坑 2016/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考点:监护人职责、无因管理、诉讼时效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 他物权。 P213 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 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 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 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 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 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 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 4、 5、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 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 6、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 8、 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 10、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 先秦 1、西周的兴衰。 2、分封制的内容、实质。 3、全面理解和说明春秋到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由奴隶社会瓦解到封建制度确立,分裂割据走向统一集权,民族融合局面出现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表现。 4、正确评价春秋战国期间的兼并战争。 5、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作用和实质(是在经济,政治上确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样体现和完成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发展趋势)。 6、战国时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成就(铁器、牛耕、水利、手工业和商业)。 7、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原因,流派,内容,结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医学和诗经。

9、孔子(重点)、荀子,孟子,韩非和屈原。 说明:先秦时期多年未出大题,一定要注意复习到位,特别是百家争鸣,春秋战国的社会发展趋势。此阶段也可以和秦汉或者明清时期结合起来考察。 秦汉 秦汉——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社会的形成、巩固、问题和演变成分裂 1、秦统一天下的必然性和条件。 2、秦始皇建立和巩固统一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3、从正反面分析秦亡汉兴的原因。 5、秦皇、汉武多方面的活动。 6、理解和评价焚书坑儒、独尊儒术。董仲舒的思想背景,内容,作用。 7、自春秋、战国经秦到西汉治国思想的变动和影响。 8、秦汉与匈奴,西域,越族的关系。 9、张骞和班超的贡献:丝绸之路。 10、造纸术,地动仪,张衡,华佗,王充,司马迁和《史记》,数学和封建教育。

11、秦汉出现的封建社会的社会问题及表现。(土地兼并、暴政、思想专制) 12、秦汉是对后世具有开创性的朝代,秦汉奠定了我国后来2000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格局,基本特点。如何理解?有那些史实?(统一的国家格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多种土地制度基础上的的封建小农经济格局;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融合的多民族格局;对外交流的开放格局;以儒家为主体重伦理的思想格局;以应用技术为主的领先世界的传统科技与文化格局。) 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 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 1.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 2. 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 3. 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 4. 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 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 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主要包括: 1. 物权排他效力。 2. 物权优先效力。 3. 物权请求权效力。 4. 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自然资源使用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70 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

民法知识总结(大一)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5.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7.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是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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