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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区。凡在本区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公益照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包括区内交通道路照明、居民小区照明、夜市照明、公共广场照明、公共景观照明、不收费公园照明等。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用于以上城市公共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城市公共照明管理部门的职责:

1. 区建设局是区城市公共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监理,主持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公共照明的运行维护,检查、考核路灯公司的工作,审批公共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及改造方案,参与公共照明电费的核定。

2. 区财政局是区城市公共照明的经费主管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的资金管理。审查相关资金预算,主持界定、核准公共照明资产及电费,拨付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

3. 区供电局是城市公共照明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路灯公司,并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城市公共照明高压供电设施的技术审查、建设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及运行维护。

4. 路灯公司是城市公共照明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城市公共照明的运行、看护和维修,电费抄表及交纳。负责公共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及改造工程施工,参与公共照明工程质量验收和电费的核定。

5.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渡假区内公共照明的维修、管理工作。

6. 居民小区公共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城市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公共照明工作投诉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公共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由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制定,报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公共照明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实行公开招投标,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八条城市公共照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路灯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试验合格:

1.高压电源部分:

在美化城市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投资,高压电源部分应采用环网箱式变,每台箱变容量应在160kVA至400kVA之间,根据工艺与技术的发展,选用空载损耗小的变压器和检修周期长的断路器等新型设备。

2.低压路灯部分:

低压电缆截面应能满足压降的需要,且长度不宜超过500米,通长穿管敷设;合理选择灯高、功率、仰角和杆距,保证足够的照明度,杆体接地良好。

第十条城市公共照明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向公共照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路灯公司报送建设备案,提交技术

资料;向供电部门提出通电申请。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照明工程竣工,由公共照明主管部门组织、财政部门、供电部门和路灯公司参加质量验收。各按其自职责审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与路灯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公共照明设施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公共照明设施的完好与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定期对路灯公司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完善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路灯公司负责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对偷窃用电、损坏公共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查处,保证公共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使用寿命。城市公共照明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五条路灯公司应加强用电节能管理,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1. 根据公共设施状况和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2. 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远方控制方式;

3. 采用低成本、高光效光源。普通照明灯具效率不低于60%,泛光灯效率不低于55%;

4. 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5. 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维护,提高照明效果。

第十六条本区城市公共照明按照交通道路照明、居民小区照明、其它公共照明实行分类管理。

1.交通道路照明管理

重点道路照明开闭灯时间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5时;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为每日19时30分至次日4时;在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为每日17至次日5时;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期间,为每日17至次日6时。

非重点道路照明开灯时间与重点道路相同,闭灯时间提前1小时。

每日23时后,交通道路照明实行隔杆亮灯或单排亮灯。

重点道路有长江路、黄河路、珠江路、海滨路、金沙江路、泰山路、黄山路、香山路、衡山路、嵩山路、华山路、天山路、五指山路。

2.居民小区照明管理

居民小区照明开闭灯时间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为每日17至次日1时;在每年4月1日至 10月30日期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2时;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为每日18时30分至次日2时。

3.其它公共照明管理

其它公共照明包括夜市照明、公共广场照明、公共景观照明。

夜市照明开灯时间与交通道路照明时间相同。闭灯时间在每年4月1日至 8月30日期间为每日24时;在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

公共广场和公共景观照明在每周星期五、六、七和节假日开放,具体开闭时间与夜市照明相同。

4. 重大社会活动的公共照明运用,由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地上、地下施工建设时,凡涉及公共照明设施的迁移、拆除、改造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报城市公共照明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路灯公司进行迁移、拆除与改造,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路灯公司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路灯公司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公共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路灯公司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照明运行维护费用包括公共照明设施维护费、规定条件亮灯电费及额定损耗。

第四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供电部门负责城市附加费的提取,定期拨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核定拨付。

第二十二条居民小区照明电费根据照明设施设计功率、规定的亮灯时间及用电损耗确定;其它公共照明电费根据电表记录的实际用电量确定,不具备电表计量条件的,亦采用电费核定的方法确定电费。

第二十三条居民小区照明超出第九条规定范围的,或超出小区电费核定基数的,超出的电费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维护费和损耗补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管理标准》中的定额执行。附表:

(一)路灯设施小修定额费(元/年)

(二)路灯10千伏电力设施的小修定额费(元/年)

(三)电能额定损耗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及路灯公司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规定,责令其先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2. 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公共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3. 私自在城市公共照明灯杆上架设缆线或者安臵、悬挂其他设施的;

4. 偷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5. 故意打、砸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6.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7. 盗窃电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供电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4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路灯维护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物业小区照明管理规定

照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小区道路照明和办公室照明的规范管理,杜绝浪费,节约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各项目管理处负责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报障、管理和协调维修工作,维修部负责照明设施设备的台帐登记、例行检查、维护维修和技术支持。 三、管理内容 (一)本着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的每位员工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从自我做起,把公司的照明用电管好、用好,做到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 (二)各项目管理处管辖的路灯,围墙照明及景观灯,应有统一的开关时间表,避免小区路灯开灯不统一,影响小区整体照明,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暂定为:冬季17时至次日6时,夏季19时至次日5时。 (三)照明设备本着既要满足需要,又要节约能源的观点出发,各项目管理处应精心做好日常、节假日、重要活动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期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报公司总部审核备案,并由工程维修部统一实施。 (四)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应尽量采用自然光,

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各项目管理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域用电设备。 (五)各办公区域配置的照明、电脑、空调等电器,晚上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做到谁用谁负责,品质管理部定期对各管理处的照明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考核和处罚。 (六)遇到阴雨及大雾等天气各项目管理处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自行掌握照明开关时间,做到最大的节约。 (七)因季节变化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各项目管理处重新拟制,报总部审核批准后交工程维修部统一执行。 四、工作流程 由工程维修部建立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台帐→台帐提供给各项目管理处,由管理处按照服务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开启照明设施设备的时间、地点、数量,并拟制照明时间表→照明时间表报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工程维修部统一调整实施。 五、考核 (一)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未按时运行;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程维修部-5到-10分的处罚。 (二)个别照明设施设备未正常工作且超过两天;项目管理处无记录、无报修,扣罚5分;工程维修部未及时修复或未向公司领导提报情况说明,扣罚5分。

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小区内公共照明灯具的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小区公共照明的管理; 三、职责: (一)工程部值班人员或综合维修工负责灯具的检查、维修; (二)秩序维护员有检查、监督的职能; 四、公共照明检查流程 (一)公共照明日检查 1.综合维修工每天对广场照明、园区公共照明、单元门口及大堂照明设备巡视检查; 2.检查公共照明灯具、灯罩、灯杆是否完好;室外公共照明灯具的防雨密封是否完好; 3.日常开启灯光时光源95%为正常工作状态; (二)公共照明周检查 1.每周对楼道、地下车库、地下人防、广告灯箱、屋面发光字、公共照明配电柜等公共照明进行检查; 2每周检查电气线路完整无损、无外漏电线、保证线路绝缘良好; 3.日常开启灯光时光源90%为正常工作状态; (三)公共照明月检查 1.每月检查楼道消防安全指示灯、楼道内应急照明灯、公共照明控制箱; 2.检查电气线路完整无损、无外漏电线、保证线路绝缘良好; 3.应急照明应保证随时开启正常,灯光完好率100%;公共照明控制箱各元器件动作正常,无异常澡音和气味、螺丝有无松动、标识是否清晰等(公共照明控制箱检查标准详见附表); 五、公共照明更换流程 (一)物业工程人员接到报修灯具损坏时,去现场察看灯具损坏的原因; 1.在不需要耗材的情况下能现场修复的即时维修完成,然后去颐家中心前台

领取《工作任务单》,现场填写,并告知已经维修完成,部门留存第二联《工作任务单》; 2.经现场查看若需要更换材料时,到颐家中心客服前台领取《工作任务单》; (二)凭《工作任务单》,去工程库房领取维修材料,将《工作任务单》第三联留存库房; (三)现场进行维修。一般照明的故障要求在1个小时内解决,遇到重大故障时需通知工程主管给予现场指导,总体维修不能超过24小时。 (四)维修完成后告知颐家中心前台或相关部门,并在《工作任务单》上双方签字确认; (五)将《工作任务单》交至工程主管指定的专人保管,并在《工程部值班日志》上填写; 六、公共照明开关时间 楼宇外公共区域照明为时间控制器(微电脑定时自控开关)控制,工程部值班人员负责按天气情况调整照明时间,尽量节约能源。原则上开灯时间如下(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序号月份开灯时间 13月-5月晚7:30时-次日早6:00时 26月-9月晚8:30时-次日早5:00时 310月-12月晚7:00时-次日早6:00时 41月-3月晚5:30时-次日早7:00时

照明管理制度

照明管理制度 为科学用电、合理用电、有序用电,适应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节电意识,督促广大 员工把节电、节能工作落实到实处,节能降耗并最终实现优 质、高效、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区室内、走廊大厅照明开、关灯时间(基本原则 时间)规定: (一)(室内):据能见度定开灯定时间,办公室人走灯灭;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做到人走关机; (二)(走廊及大厅)夏、秋季节据能见度定开灯时间,18:30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走廊及大厅)冬、春季节:17:00后开灯,18:30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 二、生产区室外照明开、关灯时间(基本原则时间)规定: (一)夏、秋季节:19:00后开灯,6:00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 (二)冬、春季节:18:00后开灯,7:00前关灯(阴雨天气除外据能见度定);对于室外自动开关的路灯,由电工负责。 三、生产区室内(包含作业区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休息室)照明根据能见度判定开灯时间,做到人走灯灭;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做到人走关机;

四、生产区局部光线差的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检修、巡检等)灵活使用照明,做到人走灯灭。考核、检查发现违规,扣罚责任岗位人员20-50元/次、当班值班长连带处罚10元/次。 五、照明配电箱中有不同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 六、严禁私自改装照明线路,禁止在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他设备。 七、严禁在照明配电箱内私拉乱接。 八、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电气照明,应定期检查设备绝缘情况。 九、有限空间及煤气区域等检修场所的检修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6V及36V以下电源)。 十、临时检修用灯,电工还要记录好使用人,使用地点及所接灯具情况,并及时做好灯具回收。 十一、定期对临时检修用灯数量及好坏情况进行统计,及时维修和补充,保证有足够的检修用灯。 十二、各岗位在巡检时发现照明故障要及时汇报,电工要及时处理。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 2016年1月29日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第三条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维护与运行、能源节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和县(市)城市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照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应当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护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已经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 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费用,应当纳入市本级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鼓励在城市照明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和经济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于1992年11月6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 【颁布时间】2010-5-27 【施行时间】2010-7-1 【法规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11948891.html,/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新编版)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87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新编版) 1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施工的照明条件,规范施工照明的申请和装接程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密闭舱室施工照明的申请、安装、维护以及回收的安全管理。 各企业应参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做好施工照明使用管理。 3照明设备管理 3.1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密闭舱室施工使用的照明分

为高电压照明和低电压照明。高电压照明包括220V防爆照明、220V 普通照明。低电压照明主要指36V普通照明(行灯或手持式移动灯)、36VLED灯、36V或12V防爆照明。 3.2照明设备的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三供负责统一管理现场装接的220V电压照明以及36V电压公共照明设备。其它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装接使用的照明设备。 3.3各责任部门必须确保设备安全性,根据企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性能和绝缘性测试。 3.4密闭舱室施工临时拉设的高压照明线路由三供负责进行日 常检查、维护;由使用部门装接的低电压照明线路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三供进行督查。 4照明安装及使用范围 4.1220V普通照明可用于有一定舱容和深度的较大密闭舱室,包括:机舱、货舱等,但应与施工人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2双层底、干隔舱、上下边柜等狭小密闭舱室严禁使用220V

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1].jsp

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与管理。 本细则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本细则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居民夜间出行为目的的照明。 本细则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细则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灯具、检查井、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照明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设施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由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附件: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务功能,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确保城市照明安全,依据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湖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本规定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箱式变压器、柱式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灯具、光源、电器、检查井、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1-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完善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统计制度; (二)制定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标准和城市照明节能监测考核制度,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 (三)根据城市照明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四)督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义务; (五)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 (六)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投诉;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

灯具照明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灯具照明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灯具照明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每周由照明专责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汇总后立 即更换。 2、每日当班人员在巡视检查设备时若发现灯具照明不 亮、应立即汇报及时更换。 3、灯具照明存在问题解决不了的应汇报到工区。 4、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走廊的灯具照明应每日检查 一次,发现有损坏不亮应及时更换。 5、白天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允许开灯。 6、阴雨天气光线比较暗在室内工作需要开灯、工作结 束后应将灯关闭。 7、室外照明、晚间打开、天亮关闭。 8、定期对灯具的数量更换情况进行统计、并分类放

置。 9、专责人员应尽职尽责、确保全所有充足照明。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照明管理规定

照明管理规定 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 照明管理规定 (暂行) 1、为加强公司生产场所及厂区道路的照明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树立员工节能降耗意识,节约用电,推进阳电公司精细化管理,规范公司照明设施的管理、建设、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场所及生产区道路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3、规定所称照明设施包括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使用的灯杆、灯具、及专为照明而设的变配电设施、管线、工作井及其他照明附属设施。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5、各生产部门为本部门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考核。 6、生产区照明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照明标准有关规范。 7、凡新增照明设施的方案,在实施前应报生产技术部审定许可。 8、照明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各种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补充列入公司年度安措计划实施。 9、照明设施的大修改造,由照明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费纳入年度检修计划中。 10、照明不合格的,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应责令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11、照明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维护和管理职责:

1)保证,,,以上的灯在规定的亮灯时间亮灯,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2)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 3)妥善保管照明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 4)因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灯时,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5)作好公司交办的其他照明管理工作。 12、运行人员在巡回检查时应对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及各种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汇报班长并作好记录。 13、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应明确照明设施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规定作好定期作保养维护工作。 14、在对设备进行检修因生产现场照明不足时,临时照明应由电气照明专业人员布线并设置临时照明。 15、抢险救灾时,因抢险救灾需要对照明设施采取各项措施的,不受上条限制。但增加的临时照明应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照明设施损坏的,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处理。 16、禁止下列行为,违者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由安全监察部对责任人给予以下考核: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偷盗、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 2)擅自接用照明电源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 3)不按照明方案开关灯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考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4)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 5)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灯的,每次处以5,元考核。

照明管理规定完整版

照明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公司照明管理规定一、目的: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节约用电,降低生产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三、职责 设备能源部负责照明灯、应急灯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各部门主管领导对照明灯、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车间)主任指定专人根据生产需要或天气变化,开关所属区域内照明灯。 设备能源部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监督《车间照明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四、规定 开灯时间: 各部门、车间必须指定区域负责人,由专人开关照明灯(车间照明灯为金卤灯,不要频繁开关,间隔时间半小时)。 办公楼走廊、无人工作场所等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不能开长明灯。 如遇天气变化及车间内明暗变化等情况,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可根据实际情 况酌情开关灯。 无关人员不准随意开关车间照明灯。 没有员工操作的区域,少开或不开启照明灯。 发现灯不亮或忽明忽暗等情况,当班长/组长需及时向设备能源部维修人员报告进行维修或更换灯管。

设备能源部设备管理员做好所有灯具的周期维护检查工作,确保灯具和开关完好。 车间安排临时加班时,必须明确关灯负责人。 五、检查与考核 各办公室区域照明负责人不按规定时间开关照明灯,对照明负责人每次考核50元。下班后忘记关闭照明灯,对部门负责人、工作区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50元的罚款; 不按照正确方式使用、不经允许私自安装照明灯存在安全隐患的,对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车间晚上9点后有加班的,必须保证加班结束后照明灯关闭,设备能源部与行政办公室会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彻夜不关灯的,每发现一次考核部门负责人500元。

现场照明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照明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345-85 现场照明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总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中电投某风电场现场照明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投某风电场现场照明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设备维护人员对现场照明管理工作有指导、监督、考核权。 2.2 设备维护人员电气主管对现场照明管理负领导责任。 2.3 发电运行部、值长、节能负责人对现场照明管理的正准确性负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照明装置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由缺陷应

立即联系维护人员处理,必要时可投入事故照明。 3.2 正常运行时照明段由照明变带,备用开关投联备。 3.3 室外夏季19:00以后投入,凌晨6:30左右退出;冬季18:00以后投入,凌晨7:30左右退出。天气变化时根据能见度变化情况及时、投退。 3.4 事故照明正常不投入,需要时根据实际投、退。每周一后夜班试投一次,保证事故照明完好可用。 3.5 继电器室及控制室内应照明充足并配有事故照明。 3.6 380V、35kV母线室正常只须保持一排照明投入,有检修工作及其他需要时可投入所有照明,工作结束后恢复正常照明; 3.7 照明投、退根据巡视范围由相应巡检值班员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投、退工作完成后检查关好照明控制箱盘门。 3.8 油库库区的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进入油库库区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筒。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规模和能耗。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水务、林业、文旅、大数据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高耗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城市照明管理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 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物业小区照明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照明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照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小区道路照明和办公室照明的规范管理,杜绝浪费,节约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各项目管理处负责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报障、管理和协调维修工作,维修部负责照明设施设备的台帐登记、例行检查、维护维修和技术支持。 三、管理内容 (一)本着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的每位员工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从自我做起,把公司的照明用电管好、用好,做到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 (二)各项目管理处管辖的路灯,围墙照明及景观灯,应有统一的开关时间表,避免小区路灯开灯不统一,影响小区整体照明,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暂定为:冬季17时至次日6时,夏季19时至次日5时。 (三)照明设备本着既要满足需要,又要节约能源的观点出发,各项目管理处应精心做好日常、节假日、重要活动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期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报公司总部审核备案,并由工程维修部统一实施。

(四)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各项目管理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域用电设备。 (五)各办公区域配置的照明、电脑、空调等电器,晚上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做到谁用谁负责,品质管理部定期对各管理处的照明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考核和处罚。 (六)遇到阴雨及大雾等天气各项目管理处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自行掌握照明开关时间,做到最大的节约。 (七)因季节变化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各项目管理处重新拟制,报总部审核批准后交工程维修部统一执行。 四、工作流程 由工程维修部建立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台帐→台帐提供给各项目管理处,由管理处按照服务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开启照明设施设备的时间、地点、数量,并拟制照明时间表→照明时间表报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工程维修部统一调整实施。 五、考核 (一)管辖范围内照明设施设备未按时运行;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程维修部-5到-10分的处罚。

公司照明管理规定

公司照明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节约用电,降低生产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三、职责 3.1电工班负责照明灯、应急灯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主管领导对照明灯、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各部门(车间)主任指定专人根据生产需要或天气变化,开关所属区域内照明灯。 3.4 电工班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监督《车间照明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四、规定 4.1 开灯时间: 4.1.1各办公室照明灯开启时间夏季18:00以后,冬季17:00以后,加班结束后最后一人负责关闭照明灯。 4.1.2车间照明灯开启时间夏季18:00以后,冬季17:00以后,每层车间中间两跨视情况开灯,加班结束后及时关闭照明灯。 4.2各部门、车间必须指定区域负责人,由专人开关照明灯。 4.3办公楼走廊、无人工作场所等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不能开长明灯。 4.4 如遇天气变化及车间内明暗变化等情况,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关灯。 4.5 无关人员不准随意开关车间照明灯。 4.6没有员工操作的区域,少开或不开启照明灯。 4.7 发现灯不亮或忽明忽暗等情况,当班长/组长需及时向电器主管报告进行维修或更换灯管。 4.8电工班长做好所有灯具的周期维护检查工作,确保灯具和开关完好。 4.9车间安排临时加班时,必须明确关灯负责人。 五、检查与考核 5.1各办公室和区域照明负责人不按规定时间开关照明灯,对照明负责人每次考核50元。 5.2下班后忘记关闭照明灯,对部门负责人、工作区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50元的罚款; 5.3不按照正确方式使用、不经允许私自安装照明灯存在安全隐患的,对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六区域划分图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创造优美和谐的夜间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与夜景景观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五棵松桥至四惠桥,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文物、公安、路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下列区域的夜景照明详细规划: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沿线; (二)中轴线(即永定门城楼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 (三)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四元桥至四惠桥)和机场高速路; (四)中南海周边地区、钓鱼台周边地区、正义路和台基厂路沿线; (五)金融街和北京商务中心区;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8378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照明安全,防止电气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作业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V/220V

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路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人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4、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越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 36V。 二、爆破器材库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室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以下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①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进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砼杆和铁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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