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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校正稿采购活动典型案例2014.4

采购活动包括: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跟踪验收。

本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从作者亲身经历数百场次的案例中,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教材篇幅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本篇案例内容不作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

第一章第一章. 招标公告类案例

1.1案例1 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图省事或者防止“干扰”业务工作等原因,常常没有把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而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这种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备合法性,视为无效招标。监管部门应对该招标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1.2案例

2. 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要求。

点评: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没能顺延以满足规定的时间间隔而保证投标的质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应视为无效公告。投标人可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3案例3 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

点评:目前,招标公告除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品类、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和时间外,别无其他内容。本次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造成预投标人无法作出是否参加对本项目投标的决定。可以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笫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

1.4案例4. 中标公告公示时是否应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点评: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公告时,不公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理由是怕当地为数不多的评委、专家被供应商“认识”而干扰今后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其实,只要制度严格、执法规范,相信不正之风是可以杜绝的。

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做法,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诚信”制度的监督和验证。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 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6.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7.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1.5案例5. 购买招标文件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告知如不参加投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点评:投标保证金是提交投标文件时的组成部分,也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信誉保证。购买招标文件,按照《合同法》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确立了“要约”关系,但是根据《合同法》笫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届时,投标人虽然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有权迭择不参加投标。

因此,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被告知不参加投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可向发售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合同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案例6 招标公告中没有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怎么办

点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没有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按常理应该认为同意接受联合体投标。为避免事后产生的纠葛,可以先向招标人询问清楚,再作出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决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7案例7 招标公告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而实施中却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

点评: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各自独立的采购方式,二者不可渗合使用。邀请招标是在本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方可采用。而竞争性谈判是在本项目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才能进入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决定后的具体操作方法在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两者不可混搭。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8案例8. 可以不招标项目的条件

点评:目前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已建有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如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而项目费用又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内,则无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可按相关法规办理。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文件类案例

2.1案例9 某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只接受本地区企业投标

点评:有些地方政府常会借“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理由排斥非本地区投标人。主要考虑肥水不流他人田,确保财税不外流和保护当地的人脉、工作

关系,此类做法都是严重违规的。当然,既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但前提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2案例10. 招标文件中把几个性质类别不同的项目放在同一包内招标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节约时间和节省经费,常把不同类型的项目合成一个大包来招,而且各小包相互间专业垮度大至毫无关联。由不懂专业的评标专家评标,势必成了走程序,也就失去了本次招标的意义,这种做法不可取。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2.3案例11 拒绝采购进口产品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示

点评:根据国家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必须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因此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示,避免造成无效投标。

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2.4案例12 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又把投标人的资格项同时列入打分条款内

点评:目前评标工作分两部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为入围条件,入围后再作商务、技术条款的详评。按法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只是投标人入围的基本条件,而不能在满足基本条件后的评审中再次作为商务、技术条款的评分条件,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重复使用。所以招标文件中不能把投标人资格情况再次列入商务、技术条款的打分表内。

法规链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2.5案例1

3.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本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只有技术、商务、售后服务项总分,评分标准细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

点评:招标文件是本次招标主要的法定依据,而评分标准细则是法定依据的具体考核标准。因此,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分标准细则。

再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评分标准细则,这种自定自评的做法不符合法规要求。故本次评标活动应视为无效,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笫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6案例14. 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设置过高门槛,如注册资金低于某个数值,单项合同款额少于某个数值不接受其投标。

点评:考虑招标项目的实施和风险等因素,采购时,应根据项目实际价值量来要求供应商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一般为投标项目总数额的1倍左右。如果项目较为复杂或建设周期较长则总数额可适当增加。其实,可以要求供应商出示类似规模同类产品的业绩更为安全、可靠(业绩除提供销售合同外,还应该提供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已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等违规的歧视做法。上述情况可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当地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法》

笫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

量相适应;……

法规链接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注: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3.放宽市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2.7案例15 某新农村建设居民恢愎楼电梯招标文件中,因对投标人条件要求过高,价格偏低造成二次流标

点评:目前新农村建设居民恢愎楼和城市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动迁恢复楼等对电梯的需求量很大,但是项目的承包商,往往只考虑住户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对电梯品牌、售后服务过高要求。售价偏低和苛刻的附加条款常常造成流标的主要原因。尽管采购货物的技术成熟,但终因供需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也造成期望的供应商不来投标。该项目建议:采用目前政府采购推广的二阶段招标投标法,经过二轮的“交流”成功概率会大大提高。同时告知采购人,此类项目产品的技术是成熟的,品牌关系不大,主要是产品的安装及售后的服务,数量大时还必须在现场设立维保站保驾。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8案例16.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要求为投标报价金额的1%

点评:本次招标文件中虽然投标保证金数目上没有超过“2%”,但是应该为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非投标报价。而且,如果按投标报价交纳保证金,也会暴露本次投标人的报价秘密,这是严重违规,应立即纠正。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9案例17. 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列举推荐采购品目的“参照品牌”、“特定技术参数”等内容

点评: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出现推荐“参照品牌”、“特定技术参数”等内容,明显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意向,是绝对不允许的,更不予参照。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提出质疑,质疑如无效,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注:某些电梯等招标文件中也会出现如:“一、二线品牌”、“十大著明品牌”等称谓,但是至今尚无国内外法定部门作过此类认定或者排名。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10案例18. 招标文件中对加注特殊标识符号末作说明.

点评:招标文件中加注特殊标识,在商务部的相关规章中有具体规定。当然,招标文件中可以对重要的、实质性要求的地方加注特殊标识,并注明不满足加注特殊标识处要求会导致废标的可能,告知后才能生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加注特殊标识符号加以说明而对其投标文件判为废标处理是不合法的。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11案例19 招标文件中把不满足非强制性标准列为废标条款

点评:某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将某著名品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废标处理。

目前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同时又规定:安全、环保等类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也就是必须执行。企业标准为企业响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一般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具备法律保护的权限。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将某著名品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废标处理是无法律依据的,可提出质疑并要求招标文件予以纠正。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相关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12案例20. 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指哪家

点评:目前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要求不一,有规定指投标人也有规定指制造商。究竟应该为谁?当然应该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但是招标文件如无明确指明,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应该为供应商的业绩也就是投标人业绩,因为投标人是本次投标的法定供应商。

投标活动中制造商开给投标人的授权期限一般为90天,而合同生效至工程竣工往往会超过授权期,此时会出现法律责任上的真空段,因此较大项目或者周期较长的工程,建议:投标文件中应该明确由最终供货制造商为投标人,而代理商只作项目的配合工作或者也可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第三章. 资格审查类案例

3.1案例21. 某招标项目没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点评:该项目没有成立专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也没有由评委会进行资格后审,由此所评出的标应为无效标,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笫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笫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笫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二十三条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有明确规定。

3.2案例22. 某项目选用邀请招标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当投标人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后,采购代理机构又改为资格后审并向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

点评:选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必须首先进行资格预审,采购代理机构随意改变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并向已经申报资格条件而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是错误的,此项目应该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3案例 23. 某项目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评标中又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

点评:参加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投标人应先作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才发邀请招标书,此项目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评标中又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是错误的应该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4案例2

4. 某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甚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

点评:本案中,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甚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的做法,显然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应

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3.5案例25. 某政府采购招标中为减少评标工作量随意增设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条件

点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中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四项内容外,不应该再增加其他投标条件的内容。随意增设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条件使本次招标不具备合法性。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6案例26. 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的称谓不相符合

点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书面承诺和投标行为的保证。二者必须为同一称谓,若以联合体投标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因此,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必须为同一称谓,否则,按投标主体变更,造成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而废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法规链接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7案例27. 同一法人所属两家分公司投同一个招标项目

点评:同一法人所属两家分公司投同一个项目应该判为废标。此规定,主要防止相互串通投标及保证对各位投标人的公平性。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笫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3.8案例2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二个投标人分别投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

点评:招标文件中如对上述问题不加注明确规定外,这种情况是常会发生的。大品牌厂商一般有多种型号、规格的货物都能滿足招标项目的要求。考虑供货商为同一家,势必在竞标中会产生许多麻烦。同时,同品牌不同型号代理商之间对同一项目的“竞争”对供货商也是很不利的,因为手背手心都是肉。当然,不排除有串通投标的嫌疑。

所以,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同时,也不希望两个投标人投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

法规链接:《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数的复函》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3.9案例29. 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二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

点评:为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投标人可以针对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但是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同一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主要防止可能串标,造成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10例案30. 投标文件中加盖合同章是否有效

点评:某项目在资格后审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加盖是投标单位的合同章而非单位公章,判为无效投标文件,后遭质疑。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则加盖单位合同章也是许可的。因为合同章、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均属公章,都需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只要公章是真实的所签订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其为无效投标文件是无法律依据的,可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11案例31. 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点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规定,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只能从事业务联络工作而不能参加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不能参加投标活动。

法规链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

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外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类案例

4.1案例32 开标前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及唱标的内容

点评:开标前,按程序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作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并按规定内容唱标,期间,不作任何解释、解答。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2案例33. 投标文件中没有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怎么唱标

点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交开标一览表,但本次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提交开标一览表可视为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当然不能唱标,应记录在案并提交随后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处置。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4.3案例34. 开标人直接在开标现场宣布“违规”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点评:投标文件凡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条款的判处,开标人应记录下来并递交评标委员会裁定,开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因违规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有法律赋予的裁定权力。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4案例3

5. 开标后投标报价超过标底,开标人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为废标

点评:裁定投标文件废标的权力同上案例,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投标人废标。

开标后,开标人应当将以上情况通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征询采购人的表态后,才可作出最终决定(如招标文件规定超过标底为废标除外)。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法》

笫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章第五章. 评标类案例

5.1案例3

6. 评标中发现:几本投标文件主要部分的内容雷同或者多处出现明显错误

点评:在市场经济冲击下,由于放松自廉、保节,串通投标、陪标、围标现象较为严重。

某些投标人认为:大家“鱼死网破”或者无利润竞争,不如协商轮换坐庄或者平分利润以保证各自利益,于是出现上述不正常投标现象。当然,投标人同招标代理机构事先也会达成某种“默契”,这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机构的形象。作为一名评标人此时不能视而不见,違背法律原则和丧失自己的尊严,应该严正指出而中止评标,並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否则一旦案发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渎职行为。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2案例37. 某招标代理机构将三个同类型投标品目合成一个大包,评委会成员七人,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四人,另外三人为三个项目的业主代表,投标单位十六家。评委会成员经协商提出:为抓紧时间并保证标书审查质量,四位专家每人各看四家,其余三位业主评委可自选标书

点评:为节约经费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常会把几亇独立的项目合并成一个包来招。上述项目评委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比例不符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其次,四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每人评审四份投标文件不符合“独立评审”要求,这种孤立评审有可能产生评审疏忽、遗漏或者偏见等不公正后果。综上分析,本次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应判为无效标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法规链接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3案例38.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货物的价格分比例占总分的25%

点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值比例低与高將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价格分值比例低,技术配置高则占优势且中标概率会高,但价格也会增高;反之,中标概率会降低。但法规中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对货物的价格分值比例有明确的限定比例。

本次采购项目中,货物的价格分值比例占总分值25%,明显不符合法规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的规定,应中止评标,否则也是无效结果。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5.4案例39. 在评审中因评委之间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业主代表评委的要求,招标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求众评委讨论后“统一”评审口径

点评:因中标结果受众多因素制约,众评委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招标评委人的要求是评标中常见现象,决不允许人为统一评审口径。应该如实反映众评委意见,意见不统一时,按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定,并充许保留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评标报告》内。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法规链接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5.5案例40.评审过程中,评委们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口头询标并提出增加和修改超越招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点评:评审过程中,评委在询标、质疑中提出增加和修改或者超越招标文件的内容都是不合法的,所作出结果也是无效的。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笫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6案例41.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评委要求临时变更技术规格错误部分的内容。

点评: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为此,一方认为错误应立即更改后继续评标;而另一方则认为这样做法势必造成对各位投标人的不公正、不公平。于是出现同意変更和否定変更二种观点。

评审现场临时变更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存在的错误都是不充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评审现场可以裁定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错误的严重程度,如属非关键项或非重大偏离项,可仍按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评审,并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如需要变更的部分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正。反之,考虑要求中止本次评标活动。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5.7案例4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附有彩页样本,评标过程中发现两者技术指标等内容不全符合

点评: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本次评标的法定依据。也就是提供的彩页样本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其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判作无效附件投标。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5.8案例43.某高校学生公寓电梯招标,参加投标共三家,招标为国内招标,采用综合

评估法。各投标人分值出来后,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按除去最高分、最低分,选取中间分为中标候选人

点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都有详细描述综合评价法的使用原则和方法(上述二法对权重比例等内容各有不同的规定)。

因该项目明确为国内招标,故不能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的综合评价法操作(该操作方法也有具体规定,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本次评标中,该项目的判定方法不是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其结果是违背现行法规规定的,评标结果应为无效。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

笫五十二条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5.9案例44. 评标期间招标机构临时增加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

点评:评标期间,招标机构临时增加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既违法又违约并造成不公正,评标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向监督部门举报。

注:废标条款的依据是:符合《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的规定,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笫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笫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内容。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法规链接2:《合同法》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双方默约的法律文件。

5.10案例45. 评标结果出现前几位投标人的评分分值相同时,评委被要求重新打分后再评定

点评:考虑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最终评分结果出来后,不允许重新评分或者修改分值。但可以参照下列条款作权衡比较后再作裁定,处理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1. 综合评估法中投标价格较低者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2. 可以从技术含量、配置、资质等级、施工方案的高低、优劣决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法规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

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中此类情况一般按以下顺序选择:“涉及小型商业和劳动力密集地区;小型商业;其他商业”。但现在逐步采用严格的协商方式,以确保全面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各项因素,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5.11案例4

6. 某开发商邀请有资质的评标专家采用议标方式评出的结果是否有效

点评:目前此类现象较为普遍,评标结果是否有效,首先应该看采用此种议标方式的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软件保证、硬件设施等法规要求的条件,其次,招标方式等也有明确规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开发商自行组织的评标活动应该视为无效。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12案例47. 评标报告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拟是否合法

奌评:许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保证评标结果能按原定“计划”园满结束,在评标后期,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主动提供事先草拟好的“评标报告”,美其名谓:“节省时间、可供参考”。遇到责任性不强的评委主任往往也就顺水推舟,欣然照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规。

评标报告应该由各位评委在认真学习《招标文件》,审查各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独立评审完成的评标意见。评委会主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具并由各位评委签名的总结报告。决不是招标代理机构草拟的“报告”。否则,一旦项目遭质疑、投诉后,评委会各成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5.13案例48. 投标人是否允许主动澄清

点评:有些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表》和《配置表》附注中常会出现要求“澄清、说明”。在不侵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不超越《招标文件》范围,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澄清。但

是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否则,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14案例49. 国际招标、国内招标中综合评标方法的区别

点评:招标的评标方法一般有: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性价比法三种。目前常用为前2种方法。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法在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法规制定中存在一定区别。执行中,首先应该认清本次招标的性质,然后,才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

法规链接1: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八条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条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法规链接2:国内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5.15案例50. 采购活动中本国货物的界定原则

点评:目前,中国法律中尚无本国货物的界定原则,但世界各国都在参照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中依据“货物原产地原则”,确立了国货界定中“国内增加值50%以上”的经典标准。这个标准也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思路。财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就用认定外国货的办法,即从反面规定了国货标准:“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这种依据货物原产地原则和国内增加值50%以上的判定方法很好地解决了货物的属性问题。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5.16案例51. 政府采购对非专门向中小企业招标项目中中小企业报价的计算问题

点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对中小企业有许多扶植、优惠条款,但目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往往不予扏行,特别对非专门向中小企业招标项目中,在所报投标价格的折扣不予执行。投标人可以先向招标代理机构质疑,质疑无果后,可向当地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5.17案例52. 评标现场临时更换或者替补评标专家有何规定

点评: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才能知道本次评标项目名称,此刻可能会有评标专家提出回避,也有临时突发原因造成评标专家无法来到评标现场。

评标现场如离专家库不远,尚有补抽专家的可能,如果在较远异地,很难解决替补专家,但决不充许招标机构独自通知“熟悉专家”前来替补,当发生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替补评标专家时,该项目应该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法规链接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章第六章. 考察、合同签订类案例

6.1案例53.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其后又否定原中标人并要求更換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

点评:招标代理机构将本次评标结果通知采购人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并由中标人全程陪同,成员有项目经办人、纪检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考察后以某些非招标文件中实质性问题,否定中标人并要求更換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

首先,由中标人全程陪同考察违反评标纪律,其次,原招标文件的定标原则中没有考察内容,而且又没有评委会成员参加的考察更不具有合法性。由此,考察小组意见无权変更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后经核查,本次招标文件原本是由第二中标人提供,期间,同采购人已达成某种“契约”,这已构成严重违规事实,提交监管机构严肃查处。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2案例54. 签订合同时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如变动价格或付款条款等要求

点评:本案例中,在签订合同时,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是不合法的无效合同,可拒签并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后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法》

笫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3案例55. 中标公示期满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要求変更产品型号及数量

点评:签订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步骤,采购人往往会要求提高原产品的配置而改变产品型号,也会作出产品数量的变动。按招投标法规和合同法规定,这种要求都是违规的,即便增补费用也是不允许的(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正),否则可以按法规处罚并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

的罚款。

6.4案例56. 某旧楼增设电梯项目因结构需要增设井道,需补签“补充合同”,但是“补充合同”的金额超过原中标价的10%

点评:首先,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越法规权限范围。同时,应该复核原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人可能有采取先低价中标后再加价的嫌疑)。若核实成立应该取消其原中标资格,增设的井道部分可以单独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笫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6.5案例5

7. 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听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本次报价其实都已超过预算,因已经流标过多次,只好签合同时由采购人同中标单位协商解决点评:该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做法严重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纠正并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6.6案例58. 采购人不满中标结果拒签合同

点评:某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并公示期满后,由于多种原因不符合采购人“预定”方案,常会寻找各种借口拒签合同。一般表现形式:

1.提出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实地或者项目考察”以寻机找“理由”推反中标结果;

2.签合同前提出超越招标文件内容的苛刻要求;

3.借口拖延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内签合同;

4.合同签订后不履约,如借故拖延验收、结账。

投标人应耐心、诚恳地向采购人作出解释并求得其理解,规劝其不做违背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事情,更不要触犯法规规定的事宜。否则,投标人有权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实在无奈时,可向当地监督机构投诉(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题

2009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考试真题 第一题(10分)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共有A、B、C、D 4个投标人投标,于2009年8月5日(星期三)开标,开标后随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机构代表1人和从中国国际招标网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4人组成。抽取的4名专家中,有1人是国家级专家,曾参与审核该项目招标文件,对该项目比较熟悉;另外3人是同一大学的教师,没有接触过本项目。评标结果推荐了投标人A中标,并与8月7日~14日进行了评标结果公示。投标人B、C、D先后向相应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具体情况如下: (1)投标人B在中国的控股子公司于8月10日将书面质疑文件送达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质疑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为废标理由不成立。 (2)投标人C于8月15日将其书面质疑文件送达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质疑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财务要求太高,对其招标构成了歧视。 (3)投标人D于8月18日将其书面质疑文件送达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质疑推荐中标的投标人A业绩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 1.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存在哪些问题?评标结果公示时间是否符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相关规定? 2.投标人B、C、D的质疑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 一、抽取专家原则和程序: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2)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 3)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4)抽取专家次数超过3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5)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 6)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 7)在抽取专家时,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自行推荐,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表提交“中国国际招标网”补充进入国家或地方专家库,再随机抽取所需要的专家人数。 8)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9)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中的质疑 1.主体:提出质疑——投标人;接受质疑——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时限:7+3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3.内容: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4.不予受理: 1)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3)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4)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5)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6)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7)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背景: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建设单位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 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单位均得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不得分;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自报工程质量优良者得6分(若实际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将扣罚合同价的2%),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人取整)。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列于表1—1。 表1-1各投标单位标书主要数据表 投标单位报价(万元)总工期(月)自报工程质 量鲁班工程奖省优工程 奖 A35.64233优良11 B34.36431优良02 C33.86732合格01 问题: 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3.若改变该工程评标的有关规定,将技术标增加到40分,其中施工方案20分(各

投标单位均得20分),商务标减少为60分,是否会影响评标结果?为什么?若影响,应由哪家施工单位中标?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问题l:答: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问题2:解:(1)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见表1-2。 表1-2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表 投标单位施工方案总工期工程质量合计 A104+(36-33)×1=76+2+1=926 B104+(36-31)×1=96+1×2=827 C104+(36-32)×1=84+1=523 (2)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见表1-3。 表-3各投标单位商务标得分表 投标单位报价(万 元)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扣分得分 A35.64235642/35500=100.4(100.4-98)×2≈570-5=65 B34.36434364/35500=96.8(98-96.8)×1≈170-1=69 C33.86733867/35500=95.4(98-95.4)×1≈370-3=67(3)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见表1-4。 表1-4各投标单位综合得分表 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得分 A266591 B276996 C236790 问题3:答:这样改变评标办法不会影响评标结果,因为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

第五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 【案例一】 背景: 某国有资金参股的智能化写字楼建设项目,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于2012年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人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人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 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投标人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 月2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B于11月2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D、C、B、E,因此,从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2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 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分析要点: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签订合同之间的若干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的性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拆封和宣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的行为、中标人的确定、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等。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分析本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答题时,要根据本案例背景给定的条件回答,不仅要指出错误之处,而且要说明原因。为使条理清晰,应按答题要求“逐一说明”,而不要笼统作答。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另外,要特别注意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按《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然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校正稿采购活动典型案例2014 . 4 采购活动包括: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 跟踪验收, 本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从作者亲身经历数百场次的案例 中,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教材篇幅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本篇案例内容不作 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岀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 第一章笫一章.招标公告类案例 案例1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图省事或者防止"干折"业务工作等原因,常常没有把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而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这种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貝备合法性,视为无效招标。监管部门应对该招标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預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赛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案例2.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要求。 点评: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没能顺延以满足规定的时间间隔而保证投标的质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应视为无效公告。投标人可向发布机构质疑,度雄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瓷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案例3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 点评:目前,招标公告除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品类.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和时同外,别无其他内容。本次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造成預投标人无法作出是否参加对本项目投标的决定。可以向发布机构质雄,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笫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度.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 1.4 案例4.中标公告公示时是否应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点评: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公告时■不公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理由是怕当地为数不多的评委、专家被供应商"认识"而干扰今后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其实,只要制度严格、执法规范,相信不正之风是可以杜绝的, 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做法,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诚信"制度的监督和验证。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出现问题招标案例分析范文招投标案例分析

出现问题招标案例分析范文招投标案例分析答: 1.不妥之处: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b.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太长。时间长会可能导致不公平公正公开的怀疑。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比如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原因(项目经理有其他安排等)、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d.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确定某公示为中标单位。如果招标人可以擅自选择投标人,那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了。

2.E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那E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E单位的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 3.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时间。如果撤回时间在招标文件所标明的有效期之内,那D单位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D单位在有效期之后(因招标人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D单位有权利在有效期后撤回投标书另作安排),招标人应允许其撤回并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 4.作为招标人(医院),因为标底出现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原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可以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投标人投标,原投标人因其他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同意。若原6个投标人中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得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5.招标文件中如果没有提及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费用事宜,那招标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明确表示不予支付,那投标人应自己承担。

案例分析模拟题

2011年招标师考试模拟试题——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第一题(15分)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项目进度网络计划图 注:图中所标注时间为日历日,各环节时间满足相关要求,其中: A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B.发售招标文件; C.组织一批投标人踏勘现场; D.组织另一批投标人踏勘现场; E.组织投标预备会; F. 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 G . 投标人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 H.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I. 投标人和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据此决定进入开标的投标文件; J.开标; K.评标委员会制订评标办法; L.考察各投标人,将考察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M.评标; N. 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通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有关事项; O.公示中标结果; P .发出中标通知书; Q.就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S.中标人进场建设。 问题: 1.按照招标人编制的网络计划,其关键路径,并确定按照该计划完成全部招标工作所需的时间。 2.逐一指出上述网络计划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第二题(12分) 某中央部委以公开招标方式,利用财政资金采购一台技术复杂的实验室分析仪器,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经审查,招标文件中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及采购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但采购人对采用什么方式拿不定主意,为此,采购人向某政府采购中心咨询,得到以下4 条建议: (1)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可直接确定 2 家生产该实验室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采购人再成立由采购人 1 人和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确定的有关专家 2 人组成采购小组。进行两轮谈判,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用询价采购。采购人先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评定成交的办法可采用综合打分法。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直接与本地一家该实验室分析仪器制造厂家谈判,签订采购合同。 【问题】 指出某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 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三题(17分) 某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某合同预算价为3800万元,可由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承包。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编制了招标文件。计划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需要90日。其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初步评标标准见下表。 招标人组建了总人数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人1人,从省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4人。评标过程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3)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密封合格后进行评审; (4)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等评标因素进行了评审打分; (5)个人评标结果完成前,专家Y突发急病,招标人组织有关人员将Y专家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 (6)汇总除Y专家以外成员的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7)完成并签署了评标报告,其中Y专家的签字由招标人代表代签。 问题: 1.上表中评标标准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201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题3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题(三) 一、某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投资额约15亿元,其中建筑工程费为8000万元,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在完成项目审批手续,自有资金己到位,初步设计概算己完成,银行贷款资金正在积极落实的条件下,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立即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标,但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施工招标条件还不具备。 事件2: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要求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写入下列4点内容:(1)招标保证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3)开标的地点在建设单位办公楼三楼会议室;(4)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高的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事件1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题目解析:招标代理机构的说法是正确的。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而本案例的银行贷款资金正在积极落实,违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事件2中,建设单位所提4点要求是否妥当?诸逐条判别并说明理由。 题目解析:建设单位在事件2中所提4点要求的判定: (1)第1点要求妥当。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2)第2点要求妥当。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3)第3点要求妥当。理由:开标的地点是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 (4)第4点要求不妥当。理由:应由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某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本次招标向A. B. C. D. E共5家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A. B. D. E潜在投标人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C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文件。 事件二: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其余3人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产生。 事件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事件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有两处用大写表示的数额与用小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 1、如何处理事件一至事件四?并简单陈述理由。 题目解析:事件一至事件四的处理: 事件一:本项目招标向A, B. C. D. E共5家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潜在投标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属于没有响应招标邀请,不再参与竞争。

采购案例分析题汇总(含答案)

采购案例分析题汇总(含答案)

高级采购管理师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部分 1. 案例:看板管理——丰田的“零库存”手段 案例内容省略...... 问题1:试根据案例总结丰田JIT生产方式的特点。 一种“精益生产方式”(Lean Management):即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上节约支出、降低成本,以求最大的经济效益,JIT技术(俗称“一个流”)实现了生产“零库存”。 问题2: 试述JIT模式下的采购流程规划过程。 答:1.准时制(JIT)含义:所谓准时制(JIT)生产,是指通过合理规划和简化采购、生产及销售过程,实现零部件、原材料恰好在所需要的时间到达需要它的工作点的一种精益生产体制;2准时制(JIT)生产模式下,需要实施JIT采购法;尤其要注重选择最佳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JIT采购成功的基石;供应商与用户要紧密合作、这是JIT采购成功的钥匙;要有卓有成效的采购过程质量控制,这是JIT采购的成功保证。因此,采购流程规划方面要做如下调整:(1)创建准时化采购班组(2)制定计划,确保采购流程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3)精选少数供应商,建立伙伴关系(4)做好供应商的培训,确定共同目标(5)进行试点工作 2.案例:IBM的降低采购成本之道 案例内容省略......

的要求。 要点2:沪士电子如何从内外两方面解决采购方面的问题。参考点:1.对内实现信息共享:为了解决信息共享的问题,沪士电子是如何做的; 2.对外彻底改革采购流程:对外彻底改革与供应商的采购流程,从案例中找m实施的 具体细节;为提高效率,沪士电子是如何调整的;改革后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等内容。 6.案例:搭全球网上况标平台联想期待降10%采购成本 案例内容省略...... 问题1:什么是招投标,采用招投标采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10分) 问题2:联想的传统采购模式是怎样运作的(5分)这种采购有什么缺点?(5分) 问题3:结合案例内容,你认为联想搭建的全球网上竞标平台能否与原有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和谐相处?(10分) 答:1:什么是招投标,采用招投标采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采购,是指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全部或一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者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采用招投标采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第一题(16分) 某市属投资公司投资的大型会展中心项目,基础底面标高-15.8m,首层建筑面积9800m2,项目总投资2亿5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企业自筹资金2亿元人民币,财政拨款5千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给定土方、降水和护坡工程暂估价为1800万元人民币,消防系统工程暂估价为1200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规定,该两项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甲公司依法成为中标人,并按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甲公司是一家有数十年历史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设有专门的招标采购部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自行组织土方、降水和护坡工程以及消防工程的施工招标。招标文件均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其他规定如下:土方、降水和护坡工程(标包1):投标人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消防系统工程(标包2):某控制元件金额不大,但技术参数非常复杂且难以描述,设计单位直接以某产品型号作为技术要求,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标包1中,某投标人是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A 公司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

承包二级资质,B公司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标包2中,某投标人是由C公司与D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双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别提交了60%、40%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主持开标的人员发现,E公司的投标函及附录中,提供了两套方案及报价,一套为德国产品,一套为美国产品,其中美国产品的方案写明备选方案。 问题 1.标包1和标包2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甲公司是否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如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被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委托招标,甲公司是否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简要说明理由。 3.标包1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正确?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能否承担标包1的施工?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4.标包2招标文件对控制元件的技术要求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5.标包2唱标时是否应当宣读E公司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如果E公司未标明备选方案,唱标时应当如何处理? 6.标包2中由C公司与D公司按比例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是否可行?简要说明理由。 7.评标时如何处理E公司的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如果E公司未标明备选方案,评标时应当如何处理?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由“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编纂,2009年5月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结合实践,介绍了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务操作的方式、方法、途径、步骤,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 目录 1图书信息 2内容简介 3图书目录 4节选内容 5教材勘误 图书信息 书名: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1] 作者: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 ISBN: 9787802423138 开本: 16开 定价: 34.00元 2内容简介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结合招标采购实践运用,系统介绍了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务操作的方式、方法、途径、步骤,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并首次就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科技开发、物流等新兴服务项目招标采购作了系统介绍,着重帮助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培养和提高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判断、解答等形式,重点培养和提高应试人员全面运用《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三科专业知识,分析判断和处理招标采购综合性问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此外,为便于从业和应试人员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还全面收集汇编了《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作为配套教材,并按法规性质、用途,进行科学简明分类,使用便捷。其中,该书目录标注了“★”者是推荐考生重点学习的法律政策文件。有关专业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政策不属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范围。 本套辅导教材力求充分体现招标采购专业及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特点要求,注重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招标采购基本理论、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实务操作能力要求进行了系统、详实的介绍,既可以作为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专业辅导教材,也可作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实际工作的专业指导用书和科研咨询、高等院校有关招标投标专业教学、培训的参考书。 3图书目录 第1章招标采购程序内容 1.1 招标采购方式 1.2 招标采购组织方式 1.3 招标组织程序内容 1.4 其他采购程序内容 第2章招标采购方案及代理合同 2.1 招标采购批次及标包 [案例2.1]某工业项目招标方案策划 [案例2.2]招标采购方式选择 [案例2.3]某地社会保障卡系统招标方案策划 2.2 承包合同及资质选择 [案例2.4]合同形式及投标人资质选择 [案例2.5]招标采购条件及采购方式选择 [案例2.6]特种设备采购方式选择 2.3 招标采购进度计划 [案例2.7]招标采购进度控制计划 [案例2.8]招标组织程序及时间计划 2.4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计划及合同分析 [案例2.9]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计划策划 [案例2.10]委托人与代理人权利义务分析 [案例2.11]委托代理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2.5 招标采购代理成本及费用分析 [案例2.12]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 [案例2.13]招标代理成本计算与分析 第3章招标采购文件及要素分析 3.1 招标公告编制

典型工程项目招投标案例分析-投标文件范本-KC09111204-o04(精)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J03155 项目名称: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宁新校区信息楼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1 年 7 月 23 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 三、投标函 (5) 四、投标保证金 (10) 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xxx建筑集团 单位性质:私企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 成立时间: 2001年 7 月 经营期限: 10年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经理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授权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宁新校区信息楼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授权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三、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J03155的江宁校区信息楼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叁百壹拾贰万肆仟七百伍拾陆元(¥3124756.02)的投标总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不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4、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工期 70 日 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10% 的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行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7、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申请人须知”第1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案例练习-带答案

1、某采购项目采购预算300万元,但由于拟采购货物属于通用性项目,因此全国相关厂家较多。为节省采购中的工作量,确保采购到信誉好的产品,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申请,建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了该单位集体考察合格的4家供应商名单。采购中心接到申请后,考虑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了采购人的申请,但为了扩大项目的竞争性,又另外 该采购方式的使用是不合法的。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

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而本案例中,采购中心除了简单的在采购人推荐的4家供应商基础上,又另外邀请了3家供应商外,完全没有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留下了诸多的“腐败”隐患。因此,该采购中心在邀请招标的操作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 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

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因此,在投标截止后,评标标准不应有任何改变,否则即为违规。本案例在开标后改变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做法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3 将中密度板换成了品质较差的另外一个品牌,且合同金额不变;作为补偿,该供应商在合同中将免费维保期增加一年。 请问:(1)如何评价上述行为? (2)若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再增补采购10万元货物,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商谈吗?

两则政府招标采购案例

两则政府招标采购案例 Ⅰ.内蒙古经贸网络工程公开招标成功 受内蒙古经贸信息中心的委托,1998年4月3日,内蒙古机电招标中心就内蒙古经贸网络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招标中心、信息中心和评标专家的共同努力,网络工程招标取得圆满成功,为转变政府采购方式提供了有益的范例。 一、项目概况 内蒙古经贸信息网络工程计划用资100万元,于98年6月底开通。该网络将联通委内各处室、各盟市经贸委、自治区有关领导、有关厅局和区内各个重点企业。其中经贸委办公楼内25个站点,采用Ethernet局域网;远程站点50个,采用程控电?话拨号方式联网。为保证网络运行的可靠性和先进性,服务器采用数据处理速度较快的小型机,并为今后网络扩充提供硬件方面的准备。 内蒙古经贸信息网的建成,将为自治区经贸委系统提供?一套完善的办公自动化手段,能够实现委机关的公文、简报、统计快报、领导任务交办和领导工作日程安排等功能,完成同自治区有关领导、厅、局和各盟市经贸委之间的各类信息交流。基本形成经贸委系统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办公信息网络。 二、招标经过和效果 根据内蒙古经贸信息中心的需求方案,招标中心对国内部分技术实力较强的计算机网络公司发出了招标邀请。共有9家公司参加投标。经

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1998年4月3日在呼和浩特市王府饭店公开开标。开标大会全过程在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公证下进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周子民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在招标前,经贸信息中心对工程方案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工作,提供的技术需求方案完整、合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中心的招标操作规范、严谨,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各位评标专家在对各投标商投标文件的仔细阅读和认真质疑的基础上,从公司实力、商业信誉、硬件选型、软件设计方案,网络结构等方面予以综合评价。结果,中国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公司以76万元一举中标。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及时的售后服务,经信息中心同意,中标方选定内蒙古联想高技术公司作为本地的合作商,负责售后服务工作。1998年4月8日,在经贸委会议室,三方共同签订了工程合同。此次招标活动效果显著,节约资金约24万元。节资率为24%,超过全国水平。 三、招标结果评价 内蒙古经贸信息网络工程项目的招标结果表明:招标为业主选择方案最优、技术最强、价格最廉的供应商提供了契机和保障。不失为一种高效科学的采购方式。具体可以表现在下两个方面: 1.节约投资、缩短周期。通常的项目谈判大多是一对一方式,不利于横向比较,很难避免一些无意义的重复工作,至少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招标中心介入后,对9家投标商集中询标、商务谈判,几个月的工作只须一周即可全部完成,既能够充分体现买方主权,又可以采

[职业资格类试卷]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试卷29.doc

[职业资格类试卷]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试卷29 1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汇总完成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提出在听了其他成员介绍的情况后,需要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为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标活动,于是就是否重新发放评标表格,征求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评标委员会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既然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最终的评标结论,可以向这部分成员重新发放评标用表格,然后再重新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 第2种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评标的方式与方法,因为对评标结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应通过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发放空白表格。最后,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举手表决是否发放空白表格,进行重新评审。超过三分之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从新发放空白表格,招标代理机构于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了空白表格,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签署了评标报告。 [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评标组织程序是否有问题?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两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会怎样处理?

[职业资格类试卷]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试卷25.doc

[职业资格类试卷]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试卷25 1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定于上午10:00投标截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内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人A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投标人B采用档案袋封装的投标文件,一共有5个档案袋,上面没有标记正本、副本字样;投标人C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但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两分钟送达;投标人D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送到;投标人E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几秒钟,携带全套投标文件跨进了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某会议室,但距离招标人安排的投标文件接收人员的办公桌还需要走20秒,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员时,时间已经超过了上午10:00。其他F、G、H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满足要求。 [问题] 确定上述投标人A-H的投标文件那些应接收,哪些应拒绝接收,说明理由; 2 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A向招标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歧视性条款,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另外,中标人B报价费率低于国家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20%以上,违背了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对于投标人A提出的质疑,招标人做出了这样的答复:外省市投标人进入本省参与投标应该遵守本省的相关规定。至于费率低于国家指导价规定标准问题,因为采用的是投标人报价的方式组织招标,招标人仅需参考国家的指导价进行报价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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