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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处罚制度

瓦斯超限处罚制度
瓦斯超限处罚制度

第三章瓦斯超限预警处置与分析

第七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矿长、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带班矿长、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第九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限产(包括控制爆破量或割煤量)、控制施工作业强度等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或通风巷道垮塌造成风量不足发生瓦斯预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通风系统或维修失修巷道,保证正常供风量。

第十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打钻、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一条因施工地质、抽排瓦斯钻孔等场所瓦斯达到预警值时,立即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控制在预警值以下。若因喷孔造成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或控制钻进,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二条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采煤及爆破作业,由值班矿长负责,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三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对引起矿井或一翼回风巷预警的主要瓦斯源采取增风、限产、限掘等措施,保证预警区域内所有地点瓦斯均不超限。

第十四条矿井调度室在接到井下预警报告后,必须及时通知现场带班矿长和带班队长组织处理,控制瓦斯浓度上升,防止瓦斯超限。同时向总工程师报告。

第十五条矿总工程师在接到关于瓦斯预警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现场查处预警问题,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对瓦斯浓度达到了预警值的地点,要组织矿相关部门、连队进行分析,找出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频繁预警和超限。

第十六条矿调度室必须将预警处置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接班。

第十七条矿长对超过24h的预警地点,要召集相关矿领导进行分析,对频繁发生预警地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现场预警处置不力的带班矿长和队干给予处罚。

第四章瓦斯超限处置分析与处罚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或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矿井(含一矿一井的原煤公司)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调度室要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原煤公司调度室报告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

矿长必须召开分析会,对事故责任的科、区、队负责人严肃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书面报原煤公司。

第十九条一矿多井的原煤公司调度室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责成矿井调度室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调度员必须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处理,度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瓦斯浓度≥1%且时间超过10分钟的瓦斯超限事故,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并于24h内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书面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报告。否则,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罚原煤公司总工程师3000元/次。

发生瓦斯浓度≥3%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瓦斯超限事故,原煤公司总经理必须按重大非伤亡事故亲自主持分析、追查和处理,对超限事故矿井的矿长、书记、总工程师进行警示性谈话,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派人参加。

突出矿井发生瓦斯超限,必须首先分析防突措施是否到位、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然后再分析风量分配是否合理、通风构筑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好等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原煤公司总经理亲自主持的瓦斯超限事故分析会议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签,于分析会当日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接到分析处理报告后,局领导必须对原煤公司的分析处理意见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并在24h内上报股份公司。否则,罚原煤公司总经理3000元/次,罚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1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必须必须实行24h值守,经常监视瓦斯监控信息。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成瓦斯超限公司的调度室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当瓦斯浓度≥3%且超限时间达5分钟或瓦斯浓度<3%但连续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立即报告当班值班领导和通风部部长、安全监管部部长,由当班值班领导组织通风部、安全监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原煤公司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局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当班值班领导负责落实。调度员要跟踪调度和做好处理记录,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股份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三条股份公司调度室必须实行24h值守。值班调度员应经常监视瓦斯情况,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了解情况,督促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汇报。

对瓦斯浓度≥3%且超限时间超限时间达15分钟或瓦斯浓度<3%但连续超限时间达60分钟时,必须向当班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室(瓦斯研究室)主任、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监管部部长报告,由当班值班领导组织总工程师室(瓦斯研究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当班值班领导负责督促落实。调度员要做好处理记录,并跟踪调度。

第二十四条原煤公司和管理局每周必须对所辖煤矿瓦斯预警和瓦斯超限及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辑周报,经单位领导审查后进行通报并逐级上报。要求管理局每周五17:00前,向股份公司总工程师室(瓦斯研究室)

上报周报(电子邮件)。周报必须附《瓦斯超限情况统计分析表》(见后附表)。

第二十五条对处置不力、措施不落实并造成连续瓦斯超限的单位,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分析处罚:

(一)对瓦斯超限问题(包括爆破、施工钻孔、垮煤引起的超限)连续三天得不到解决的矿井,原煤公司必须按重大非伤亡事故组织调查,进行责任追究;

(二)如果同一地点瓦斯超限问题一周内仍得不到解决,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责令超限工作面实行不少于一周的停产整顿,并对原煤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实行“单兵教练”,责令其落实整改。

(三)同一地点瓦斯超限10天未解决,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责令超限矿井实行不少于10天的停产整顿,并对原煤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实行“单兵教练”,责令其落实整改。

(四)同一地点瓦斯超限半个月未解决,股份公司将对超限矿井实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停产整顿,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和总工程师实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落实整改。

所有停产整顿矿井均必须经下达停产通知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瓦斯超限预警及瓦斯超限处置情况的监督,及时组织分析瓦斯超限预警制度不落实问题和瓦斯超限事故,严肃追查处罚相关责任人。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 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 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4> 2.5%。 2、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井下煤仓上方CH4> 1.5% 3、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 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1.0%。 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4> 0.7%。 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 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CH》0.5%。 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 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认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煤矿必须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 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

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 0.8%;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0.4%; 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 0.6%; 一氧化碳CO 20ppm时、主扇停止运转时间> 10mim,汇报至调度主任、通风部长、机电部长,并由井下瓦斯员、通风跟班队长、机电队长 现场处理。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 1.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 0.5%;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 0.75%; 一氧化碳C6 24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 10mim时,汇报至通风助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矿总工程师,并汇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 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现场处理。 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 1.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 A 0.7%; 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 0.9%; 一氧化碳C6 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 30mim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机电供应部、 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助理现场处理。 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2.0%4;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0.9%; 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 1.0%; 一氧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 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 A 2.5%。 2、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井下煤仓上方CH > 1.5%。 3、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 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1.0%。 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 l> 0.7%。 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 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CH4 > 0.5%。 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 1 、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认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煤矿必须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0.8%; 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 0.4%;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 > 0.6%; —氧化碳CO 20ppm时、主扇停止运转时间> 10mim,汇报至调度主任、通风部长、机电部长,并由井下瓦斯员、通风跟班队长、机电队长现场处理。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 1.0%; 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 0.5%;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 > 0.75%; 一氧化碳CO 24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时,汇报至通风助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矿总工程师,并汇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现场处理。 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 1.5%; 被串 工作面局扇前CH4> 0.7%;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 > 0.9%; —氧化碳CO 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 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安全 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 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 部长。并由通风助理现场处理。

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制度

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下简称预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实现瓦斯零超限。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制度,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条以下地点的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为: (一)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7%; (三)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 (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 4%;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瓦斯预警浓度设0.4%;

(六)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4%。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矿长、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带班矿长、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限产(包括控制爆破量)、控制施工作业强度等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或通风巷道垮塌造成风量不足发生瓦斯预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通风系统或维修失修巷道,保证正常供风量。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条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采煤及爆破作业,由值班矿长负责,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对引起矿井或一翼回风巷预警的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瓦斯超限异常分析制度 一、瓦斯误报警、预警、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误报警的界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误报警的两种情形: 1、技术缺陷出现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 (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 (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4)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出现报警; (5)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 (6)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 (7)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 (8)瓦斯传感器距煤墙小于200mm。 2、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出现报警。 (2)甲烷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出现报警。 (3)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4)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5)采用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出现报警。 (6)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出现报警。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瓦斯超限统计: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 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 3、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4、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

5、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 6、移动抽采泵站排放口在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1.0%;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0.75%; 7、有计划地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 8、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 (三)瓦斯预警浓度的界定 凡上述规定的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在此范围内的均属于瓦斯预警。 (四)瓦斯预警、超限次数的界定。 1、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预警、超限的按一次预警、超限;一处瓦斯涌出源造成多处预警、超限的按一次预警、超限;同一地点多次瓦斯预警、超限的要分别进行统计。 2、因监控系统技术缺陷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误报警,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但必须查明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二、瓦斯预警、超限汇报程序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出现瓦斯预警、超限报警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中心,矿调度中心在接到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后,若发生超限的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停止超限地点及影响区域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安排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超限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及相关单位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若发生预警的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预警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相关单位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监控中心、调度室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汇报及处理程序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当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时),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预警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通防部、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盂恒皇煤字[2014]36号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理念,切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做到明确责任,超前防范,分级追究,强化考核,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皇后煤业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矿长是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工作,通风助理及时汇报和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治理技术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二)通风部正职及主要负责人是通风部管理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协助通风助理做好瓦斯治理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

(三)安监部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做好瓦斯治理的现场监督工作。 (四)调度室正职对瓦斯治理措施施工和组织落实负责,按瓦斯治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好瓦斯治理措施的组织协调落实。 (五)各业务部室正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要求做好分管业务工作。 (六)各部、队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落实执行情况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事故汇报及处置 (一)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按程序进行汇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存档备查。 (二)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等发现瓦斯超限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 (三)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立即组织处理和汇报。 (四)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助理等汇报情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一、强化瓦斯管理,建立瓦斯超限闭合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1、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调度室、信息站汇报,并由调度室填写瓦斯超限通知书。 2、信息站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安全部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汇报。 (二)追查与处理制度 1、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找出责任人进行处理。 2、调度室负责通知、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科、通风队、采掘队负责人、当班瓦检员、安全员参加追查会,并记录整理追查会内容。 3、瓦斯事故必须坚持“一事故、一追查”,坚持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凡遇事故不追查者,罚各有关责任人1000元;事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500元。 (三)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的签字与填写 1、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一式三份,瓦斯超限时由监控员填写瓦斯超限地点、时间、超限最高浓度,恢复时间,送达时间,分别送矿及安全科、通风队。 2、瓦斯超限原因、处理结果由矿矿长负责填写并签字。 3、回执时间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或监控员填写并签字;安全科接到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后必须签字。 4、处理结果回执由调度室存档。

二、明确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 在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因过人、车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采煤工作面无风或风量降低,从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找不到责任人的,追究风门管辖单位责任。 2、采煤工作面断面不足造成瓦斯超限: 凡因工作面断面没有达到要求造成风量不足引起瓦斯超限的,责令该面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 因上隅角滞后,回柱放顶不及时等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随意划破风筒、车等刮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2、因片帮、冒顶等原因致使风筒挤压或脱节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该段巷道维护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巷道有备用风筒,因迎头风筒末端距超过规定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掘进队及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和安全员的责任,无备用风筒的,追究掘进队责任人的责任。 4、对随意开停局扇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掘进队单位及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的责任。

瓦斯超限_停电撤人制度

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将现场情况汇报公司调度室。 2、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生报警,现场负责人必须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3、作业人员发现报警要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4、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经检查瓦斯超限时要与现场负责人组织停电、撤人、汇报工作。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同时检测时,以最高的瓦斯浓度数为基准,确定瓦斯浓度。 5、任何人不准违反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否则按事故追究责任。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证上岗。 三、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作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 四、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 五、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工撤人: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撤出井下工人。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工撤人。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6)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报告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六、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 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报告,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 2、由当班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瓦检员带领工人按《瓦斯避灾路线》中制定避灾路线进行撤退。 3、由当班电工切断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过3.0%时,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在掘进巷道入口1米处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牌板。 4、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小于3.0%时,由调度室值班人员通知通风部、安监部制定安全措施,对瓦斯浓度超限区域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 3.0%时,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排放工作。 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 的撤人制度 一、教育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思想素质、了解安全规程、掌握安全常识; 二、井下所有管理人员和停风、无风和微风地点的工作人员要听从跟班领导安排,密切配合、督促撤人; 三、对井下停风、撤人的工作地点要立即停风、撤人、停电;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 瓦 斯 超 限 事 故 追 查 制 度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一、强化瓦斯管理,建立瓦斯超限闭合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1、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监测中心机房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所汇报,并由监测中心站填写瓦斯超限通知书。 2、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通风区值班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通风区值班接到汇报后必须向矿调度所汇报。 4、矿调度所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矿总值班及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汇报,并通知安监处。 (二)追查与处理制度 1、凡发生瓦斯超限必须严格执行“三级”瓦斯事故追查制度,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找出责任者进行处理。 2、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 ①矿主值班主持追查瓦斯浓度在2.0%及以下的瓦斯超限;

②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主持追查瓦斯浓度在2.0%~3.0%(含3.0%)的瓦斯超限; ③矿长主持追查瓦斯浓度3.0%以上的瓦斯超限。 ④矿副值班负责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片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因进行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⑤调度所负责通知、组织追查会,并记录整理追查会内容。参加追查会的人员应包括:通风区当班测气员、所在区队当班采掘班队长、调度所当班调度员、安监处有关人员。 ⑥安监处负责落实追查处罚决定及通报工作。 ⑦通风区负责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超限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处理的所馈闭合,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形成记录。 3、瓦斯事故必须坚持“一事故、一追查”,坚持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凡遇事故不追查者,罚各有关责任人500元;事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500元。 4、安监处长定期对追查情况进行检查,每周一由安监处长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上周瓦斯超限追查处罚情况。 (三)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的签字与填写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xX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阳城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阳煤发(2011)691号)的文件精神,筑牢“瓦斯检查、监测监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体系,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一)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1)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2)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火药库、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井下抽放钻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9)地面瓦斯泵房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井下钻孔施工地点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 10) 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矿井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和 瓦斯超限调度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减少超限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瓦斯检查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罚款100元/次;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罚款100元/次。 第五条: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三)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

(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4%;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瓦斯预警浓度设0.4%; (六)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4%。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汇报调度室罚50元/次。 第七条:带班领导、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或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带班领导、带班队长未按规定处置,未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造成瓦斯超限的,罚100元/人.次。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降低瓦斯涌出量。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有效后,方可恢复作业。 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未停止作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施工队500元/次。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对工作面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阳县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筑牢“瓦斯检查、监测监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一)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1)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两名专职瓦检员,一名跟机瓦检员,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2)掘进工作面配备跟机专职瓦检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火药库、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井下抽放钻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9)地面瓦斯泵房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井下钻孔施工地点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 10) 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未签字的。 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瓦斯队长、通风科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瓦斯超限事故反思材料

瓦斯超限事故反思材料 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作业,有可能在其他因素诱发下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瓦斯超限事故反思材料,希望能帮到你。 瓦斯爆炸事故反思材料“圣佛矿瓦斯爆炸事故一、事故概况1988年5月29日9:05’,圣佛矿北下山采区327正巷掘进巷道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经抢救3人安全脱险,4人受伤,50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1、5月14日327正巷被水淹后恢复工作缺乏具体措施。 恢复期间风机时停时开,运转不正常。 29日0点班又在巷口以里断开风筒,从而使距巷口80米以里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 当班瓦检员脱岗漏检,并假报瓦斯浓度为%,从而使瓦斯积聚的这一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2、29日8点班,准备在327正巷口以里80米处打眼开口,因电钻送不上电,带班小队长等2人便将电钻开关用铁丝捆住,退出锁紧螺丝,打开电钻开关盖子,打过手把强行送电,由于明火操作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 3、325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有洒水管路,洒水设施,但有的喷头损坏,有的堵死,不能正常进行洒水降尘,进风巷煤尘定期清扫冲洗制度不落实,巷道内煤尘堆积。 4、当327正巷瓦斯爆炸后,高温高压冲击波将相邻的325采面巷道内堆积的煤尘吹起并同时引爆,扩大了灾害区域,产生了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使不少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三、事故教训1、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对“三违人员管理不严,处理不狠,心慈手软,打击处理的少,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力。 2、管理工作不严密。 在瓦斯、煤尘、通风和机电设备管理上,规章制度执行不好,表现在基础工作差,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岗位操作责任制不落实。 如圣佛矿盲巷管理问题,巷道停止掘进就停止了供风,既不密闭也不进行打栅栏,恢复被淹巷道也没有严密的措施。 瓦检员不能坚守岗位,不尽职尽责,漏检,假报,恢复工作时,没有严密的安全措施,不能正确安全排放瓦斯,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能按章办事,防尘制度执行不好,上班人员没有带自救器,导致事故的发生。 3、安全教育工作差,职工队伍素质低。 特别是对“一通三防知识的普及教育不够。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82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通用范本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瓦斯管理部门的职责 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通风科为瓦斯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处为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通风区是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 瓦 斯 超 限 事 故 追 查 制 度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一、强化瓦斯管理,建立瓦斯超限闭合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1、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监测中心机房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所汇报,并由监测中心站填写瓦斯超限通知书。 2、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通风区值班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通风区值班接到汇报后必须向矿调度所汇报。 4、矿调度所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矿总值班及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汇报,并通知安监处。 (二)追查与处理制度 1、凡发生瓦斯超限必须严格执行“三级”瓦斯事故追查制度,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找出责任者进行处理。 2、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 ①矿主值班主持追查瓦斯浓度在2.0%及以下的瓦斯超限; ②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主持追查瓦斯浓度在2.0%~3.0%(含3.0%)的瓦斯超限; ③矿长主持追查瓦斯浓度3.0%以上的瓦斯超限。

④矿副值班负责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片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因进行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⑤调度所负责通知、组织追查会,并记录整理追查会内容。参加追查会的人员应包括:通风区当班测气员、所在区队当班采掘班队长、调度所当班调度员、安监处有关人员。 ⑥安监处负责落实追查处罚决定及通报工作。 ⑦通风区负责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超限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处理的所馈闭合,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形成记录。 3、瓦斯事故必须坚持“一事故、一追查”,坚持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凡遇事故不追查者,罚各有关责任人500元;事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500元。 4、安监处长定期对追查情况进行检查,每周一由安监处长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上周瓦斯超限追查处罚情况。 (三)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的签字与填写 1、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一式三份,瓦斯超限时由监测中心站值班员填写瓦斯超限地点、时间、超限最高浓度,恢复时间,送达时间,分别送矿高度所及通风调度。

xx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新桥煤矿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一、总体思路 为认真贯彻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实现瓦斯“零超限”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 新桥煤矿瓦斯零超限。 三、防治瓦斯超限的管理措施 (一)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二)加强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运行稳定、可靠。 1.矿井通风系统 (1)确保矿井供电系统为双回路,同时供电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加强主要通风机和电机的检查、维修,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3)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单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单机运转的专门措施。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4)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通风科、通风队要经常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矿井负压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的相关规定。在煤巷掘进头推广30Kw以上大功率局部通风机,确保煤巷施工地点风量充足,杜绝局部瓦斯集聚。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三种通风”(串联通风、无风或微风、循环通风)。 2.安全监控系统 (1)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瓦斯检查工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T1传感器进行2次比对,其它地点每班比对1次。发现数据相差大于允许误差(0.1%CH4)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校。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监控人员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与传感器固定一起,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3)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动传感器。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45387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Gas overr un accide nt inv estigati on and han dli 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 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 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 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下者,由安全质量 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 1.5%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

1.5%以上(含1.5%)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 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米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 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5%,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 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平朔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

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的瓦斯治理现状,特制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下列情况属瓦斯超限: 1.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浓度≥0.5%时; 2.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时; 3.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0.75%时;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1.0%时; 5.井下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瓦斯浓度≥1.0%时; 6.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0%时; 7.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或二氧化碳浓度≥1.5%时; 8. 打钻地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5%时; 9.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5%时; 10.停风巷道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5%时; 1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

2%时; 12.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2.5 %时。 (二)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 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因同一事故短期内多次瓦斯超限按一次超限统计。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瓦斯超限按有计划瓦斯超限进行认定,但是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 下列情况属有计划瓦斯超限: 1.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期间的瓦斯超限; 2.井下采取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松动爆破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期间出现的瓦斯超限; 4.提前制定措施或有计划地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5.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调试、校验或瓦斯传感器故障造成的瓦斯异常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但对故障原因要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并对人为故障进行责任追究; 6.井下巷道启封、密闭或特殊情况下因风筒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更换时。 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后果的前提下,下列情况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山西晋煤集团 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 瓦 斯 超 限 事 故 追 查 制 度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一、强化瓦斯管理,建立瓦斯超限闭合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1、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监测中心机房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所汇报,并由监测中心站填写瓦斯超限通知书。 2、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通风区值班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通风区值班接到汇报后必须向矿调度所汇报。 4、矿调度所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矿总值班及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汇报,并通知安监处。 (二)追查与处理制度 1、凡发生瓦斯超限必须严格执行“三级”瓦斯事故追查制度,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找出责任者进行处理。 2、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 ①矿主值班主持追查瓦斯浓度在%及以下的瓦斯超限; ②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主持追查瓦斯浓度在%~%(含%)的瓦斯超限; ③矿长主持追查瓦斯浓度%以上的瓦斯超限。 ④矿副值班负责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片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因进行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⑤调度所负责通知、组织追查会,并记录整理追查会内容。参加追查会的人员应包括:通风区当班测气员、所在区队当班采掘班队长、调度所当班调度员、安监处有关人员。 ⑥安监处负责落实追查处罚决定及通报工作。 ⑦通风区负责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超限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处理的所馈闭合,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形成记录。 3、瓦斯事故必须坚持“一事故、一追查”,坚持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凡遇事故不追查者,罚各有关责任人500元;事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500元。 4、安监处长定期对追查情况进行检查,每周一由安监处长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上周瓦斯超限追查处罚情况。 (三)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的签字与填写 1、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一式三份,瓦斯超限时由监测中心站值班员填写瓦斯超限地点、时间、超限最高浓度,恢复时间,送达时间,分别送矿高度所及通风调度。 2、瓦斯超限原因、处理结果由矿总值班负责填写并签字。 3、回执时间由调度所当班调度员填写并签字;通风调度接到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后必须签字。 4、处理结果回执通风区长签字,由监测中心和调度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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