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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用保险在小额贷款中的作用分析

贷款信用保险在小额贷款中的作用分析
贷款信用保险在小额贷款中的作用分析

贷款信用保险在小额贷款中的作用分析

陆洋

[摘要]:小微贷款缺少担保是金融业相当挠头的问题,考虑相对高的收益率以及潜在的增长性,银行业对小微企业放贷颇为纠结。因此在个人或小微企业融资难尚待解决的大背景下,开发贷款保证保险既有助于巩固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也为保险公司打开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无抵押贷保证险的愿景虽好,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对贷款保证险进行探讨。

一、引言

2012年温州金改方案的实行及随后出台的放宽小微贷款信贷约条件的措施;随着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逐步关注小贷领域,小额贷款供给不足的问题得到缓解,但其结构性矛盾却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何解决小微贷款的结构性矛盾,必须了解小微贷的前世今生。与一般信贷不同的是,小额贷款产生于金融抑制时代的特定融资需求;具体而言,小额贷额拥有非常模糊的身份,在农村,小贷以促进农业精耕细作的名义被允许,在城市,小额贷仅能以半公开的身份活动状态。可以形象地说,小额贷款是金融领域的“农民工”。

考虑到小额贷款的发放具有资金使用临时性和客户培育长期性的双重任务。根据小额贷款的放款规律一般是第一笔贷款额度小、利率高,随着合作的深入,逐步放大额度、降低利率,但利率管理的差异化造成了小额贷款发放时利率确定人为因素过多不利于小额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并不利于稳定客户群的培育。加之目前社会普遍认为小额贷款放款时利率过高;且普遍存在着放“人情款”、“关系款”的现象。小贷信用保险通过设臵不同保费率实现小贷风险转移,能有效地规避小贷领域中的道德风险,应是小贷发展的“护身符”。

为此,本文将通过分析贷款信用保险与小额贷款的关系出发,通过贷款信用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缓解小微贷款缺少实物担保而引发的金融体系不稳定性的担忧,促使我国小微贷款效率的提高。

一、小微信贷发展状况

1、小微贷款资金渠道多元化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民间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进入小微贷款领域;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后,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增长迅速。以宁波地区为例,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96.79亿元,比年初增加469.25亿元,高于上年增量165.89亿元;小微企业贷款增速14.54%,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2.52个百分点。涉农贷款增量538.8亿元,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3.39个百分点。

2、信贷创新日趋活跃为适应小微贷款由营运性资金需求向发展性资金需求的转变,有的金融机构推出了贷投联动和股债联动新的信贷模式。为解决小微贷款潜在风险过大,缺少实物担保的问题,有的金融机构偿试用大数法则、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来确定贷款利率的放贷模式,更多的小贷机构则将注意力在短期融资市场需求上,推出了应收账款担保放款模式、仓单担保等新的放款模式。

3、。小微贷款需求分化明显小微贷款市场的需求存在着明显的企业规模差异性和地区差异性。有关统计表明,60.54%的客户近期需要借款,有61.61%的客户需要1至3年期的借款,有36.61%的客户需要超过三年期的借款。60.11%的客户希望从银行中取得贷款。

自2012年银行业增加了对小微贷领域的关注度后,小微贷市场中长期融资需求非但没有出现满足的迹象,由于银行信贷的介入,降低了整个小微贷市场的融资成本,诱发了小微信贷用户的过度融资需求,由于新增小微信贷的政府推手,使得信贷配给机制在中小企业贷款领域出现了强化,与地方政府关系亲近的地方经济体能够便利地获得低成本融资,小微融资的道德风险增加。与此同时形成对比的是,小额贷的短期融资市场开拓却因借款人背景复杂、信用调查难度大造成的高成本而进展缓慢。

二、目前贷款保证险存在的问题

1、金融体制结构性矛盾严重制约贷款保证险发展

近年来我国保险、证券、信托发展尽管极为迅速,银行“独大”的局面短期难以发生改变,贷款保证险其核心是将缺少资产担保的借款人潜

在偿还风险由银行传递给保险公司,然而由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法则通过投资来分散掉;银行业“独大”,尤其是在我国二三线城市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因此银行为核心的超稳定地方金融市场;使得小微贷利率上下波动过窄,难以如实地反映小微贷融资成本;过小的利率波幅,迫使大量潜在的小微融资需求转向民间借贷领域,造成正常的小微贷款与民间融资的利率过大,因此正常渠道小微贷融资的风险更多地体现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风险而非缺少实物担保而引发无法偿还的风险,贷款保证险在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无能为力;银行的巨大规模使得银行自身即具备通过大数法则进行掩盖。只要银行的信誉不受损,只要储户的资金仍源源不断地流入,只要政府的支持不减,就有足够财力和消化风险波动所带来的损失,相反贷款保证险可能产生的对客户产生银行承担风险能力弱化心理暗示,使得银行尤其是股份银行忧心冲冲。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推动下的贷款保证险已由转移、利用市场风险异化为银行、地方政府逃避自身违约责任的工具。

小贷机构以其放贷的灵活性成为一般性贷款保证险最为活跃的领域,由于小贷机构亦正亦邪的身份及其自身管理缺少规范使得保险公司在面对商业小贷用户时,普遍高估风险;不敢轻易降低费率,考虑到正式金融领域与民间借贷市场之间存在的巨额息差,高额保费率亦有其存在的土壤,,如此高的融资成本,势必使小微贷用户在格雷欣法则的作用下,出现分化,贷款保证险用户选择范围过于集中在那些高风险、信誉较差的客户群中,违约现象时常发生,这将倒逼保险公司提高费率,信誉差、资信状况差的小微贷款用户将充斥整个贷款保证险市场,非但起不了规避利用小微贷市场的目的,进一步抬高小微贷的融资成本。更有甚者部分小贷机构将贷款保证险作为小贷机构套现转入民间集资进行身份转换的工具。

2、政府干预过多,贷款保证险缺少灵活性

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小微信贷的持续关注,使得金融资源过度集中于大中型企业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缓解。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特点决定了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分配的发言权较小。贷款保证险的推出赋予地方政府

在金融资源分配领域更大的发言权,以权力为中心,以资产属性为其分配特征的金融资源分配体系没有因为贷款保证险的出现而打破,相反出现了强化的趋势。以上海模式为例,太保开发的此类贷款保证险仅适用于经过上海科技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此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地方政府筛选后,短期风险无疑是被降低了,但其代价必然是以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或是地方发展规划为标准的,当然这些项目在短期内的确填补市场空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促使地区的产业升级的作用,从中长期看,由于政府的干预,势必造成产业发展的“大跃进”,出现产能过剩,最终重新洗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情况已非个案,在光伏产业、风电产业、造船行业等行业都已经发生过,贷款保证险的中长期赔付风险高企,同时地方政府的介入,保险公司在设臵保险费率考虑到违约风险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承担时,多会人为地低估风险,在政府先行审核的背景下前期费用诸如信用调查等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目前2%的年化保费对保险公司而言仍是有利可图。政府筛选下的金融投资往往倾向于成熟度较高的企业,普遍面临发展后劲的问题,同时政府的介入将带来逆向选择问题,都制约着贷款保证险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整个小微贷市场的发展。

3、贷款保证险产品单一,市场发展空间有限

我国现阶段推出的贷款保证险产品不是依附于小贷公司、就是挂靠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产品缺少灵活性,这导致保险公司贷款保证险开发事前调研不足,推出保险产品千人一面,大量标准化、低质量贷款保证险产品充斥市场,激烈的同质化竞争,迫使贷款保证险过早地进入杀价竞争,这导致了产品利润空间狭小,挫伤了保险公司开展新贷款保证险的热情。

目前小微贷业务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导致小微贷业务多走标准化、批量化的路子,依附于小微贷的贷款保证险同质化竞争是难以避免的,但贷款保证险成本居高不下,贷款保证险的成本管控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客户人品、还贷意愿的判断和对客户的培育;其次需要量化和真实客户资产负债数据的积累;最后忠诚的保险经纪人和理赔人员队

伍的培养;由于贷款保证险业务大规模开展也是近一两年的事情,因此数据的积累和人员的培养都需要极大的投入。批量化、标准化的贷款保证险在实现与小微贷款发放同步的时候,将风险集中给保险公司,考虑小微贷的长尾性,即一般情况下只要小微贷用户按期还款,其续贷不会被拒绝;银保联动,贷款保证险也将跟进,但随着用户的信誉状况改善,贷款保证险的保费将呈现出前高后低的局面,但贷款保证险承保对象随着经营的深入,其潜在风险也在累积,过度地标准化、批量化的贷款保证险服务,从贷款保证险的中长期发展来看,将导致贷款保证险缺少足够的利润支撑,将导致贷款保证险缺少发展后劲。

三、关于小贷领域贷款保证险的发展的建议

1、实行小贷款保证险分类管理,降低贷款保证险系统性风险。

小额信贷业务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其在促进社会发展、增强社会创新、解决就业等诸多方面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但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出现了变化,原有的小额信贷发展模式遇到了瓶颈,贷款保证险的引入使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及公益性机构有了规避小额信贷发放风险的有力工具。

目前社会上对小额贷款保险的顾虑主要集中于贷款保证险的引入会不会增加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使我国中小企业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政府适当给小额贷款保险承担着将小额贷款体系由原先通过高利率进行风险补偿的方式转化为通过保险这一更加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模式进行集中化解的功用。完善差异化的小额贷款保险是促进小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

“小微信贷+贷款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模式,应建立按不同行业、不同标准将小额贷款划分为“支持类”、“鼓励类”的基础上,不同标准的财政保费贴补,既能改善小贷用户风险配给,提高小微贷款覆盖范围,又不使风险过度沉淀于金融体系之中,但该模式在转移小贷风险的同时也压缩了小贷机构利润,因此合理确定小贷中的保费政府财政贴补范围和合理水平是关键。

完善抵押制度,目前小微贷款用户普遍存在着“有效担保物不足”的问题,这困扰着贷款保证险的深入开展,针对不同的用户采用灵活性的物权担保,例如为信誉良好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仓单保险,以方便其融资。由于小贷用户其资产多集中于小块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可适当提高土地在贷款保证险保费确定过程的地位和作用。

2、完善银保协作机制,提高小贷信贷效率

现行的小贷放款机构与保险机构协作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小贷放款机构、保险公司与贷款用户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变得益发严重,完善小贷放款机构与保险机构协作机制成为提高小贷效率的重要途径。

1、建立银保征信共享机制银行对信贷用户征信其立足点是基于对客户人品、还贷意愿及有无实物资产担保三个标尺,重点关注的是本金及利息的按期偿付;保险公司贷款保证险信贷数据多以个人及其家庭现时及未来的收入为标准,其立足点在于增加保险产品的供给能力、降低供给成本,通过提供更加实惠、便捷的服务,增加整体效用水平。保险公司通过针对特定地域批量征信达到降低成本。而小贷放款机构往往立足于逐笔审核或集中于某个领域的统一授信,因此共建银保征信系统,通过对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集成,构建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使保险机构地域性信息优势与银行融资成本管控优势相互整合,这将有效地缓解小贷放款机构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防范来自贷款方的道德风险,增强银行小贷放款意愿和放款规模。

2、建立银保协作审核机制小贷审核不仅关乎到银行的利益,也关乎到保险机构的切身利益。如果银行因贷款保证险的存在过多地向高收益、高风险的小贷用户放贷,将导致保险机构巨大的债务代偿风险。建立银保之间的贷款审核协作机制,首先银行与保险机构分别进行审核;然后再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对审核结果进行协作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协作决策。这将有效地抑制小贷用户的逆向选择风险,降低银保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3、建立银保协作风险管控机制小贷发放后,由于贷款保证险风险转移功用,实时、动态且以低成本管控小贷风险成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共同目标,由银保合作共建风险管控体系,实现对小贷风险的双重管控,是完善贷款保证险的重要内容。银保协作下的风险管控机制其核心应是银保之间风险及时传递,风险信息协同分析、风险责任在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分担。银保之间风险信息的及时传递是银保协作风险管控机制的基石,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风险信息协同分析,及以此为依据进行协同风险管控措施。可有效降低小贷整体风险,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小贷投放意愿。银保协作风险管控机制不同于一般的风险管控体系之处还在于如何确定风险在保险机构和银行之间合理比例,目前贷款保证险受限于业务规模有限,资本聚集能力弱;投资渠道狭窄,获利能力差等诸多因素,造成贷款保证险风险补偿能力有限。因此有必要尝试金融创新,增强贷款保证险对小贷风险的分担功能,降低因小贷无法按期收回所形成的损失。

3、区分小贷用户,实行差异化贷款保证险战略

①关注小贷用户的利益,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贷款保证险营销模式

目前我国的小贷信用保险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的营销模式纯粹为产品导向和企业利益驱动,即保险机构只与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打交道,保险机构推出的小贷信用保险,基于规避和转移放款机构的风险,销售渠道也立足于放款机构代销为主,这种模式切断了保险机构与小贷用户之间的联系,从源头上滋生了侵害小贷用户利益的误导,实质上加重了小贷用户的融资成本,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贷款保证险模式势在必行。

以需求为导向的贷款保证险经营模式,必须将信息披露与需求衔接作为贷款保证险开发的前提。必须将贷款保证险从迎合银行等金融机构规避风险的需求转向保护小贷用户的合理权益,防范贷款保证险误导事件的发生。在贷款保证险体系中,无论从保险专业知识、还是从维护意识乃至保险标的风险程度上看小贷用户都处于“弱势”地位;合理保护小贷用户的自身利益,防范贷款保证险误导事件的发生成为贷款保证险产品推广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领域。对小贷用户,应强化识别及风险分类管理,降

低投保人风险承受力与贷款保证险风险程度不匹配及投保人承受力与贷款保证险的保费金额不合适等“错配”行为发生的概率。

②促进贷款保证险市场从“市场同构”向“市场细分”转变

贷款保证险不同于一般商品,其本质是就未来发生损失可能性所做的偿付承诺,因此用户的贷款保证险需求具有潜在性,对销售渠道尤其是金融机构代售渠道的倚重是贷款保证险的特点;以目前我国保险佣金计提是以新单保费为计算基础(最高一次性计提佣金可占保费的20%),在高度同质化的贷款保证险市场竞争条件下,产品成本管控的压力迫使保险机构不得不以牺牲偿付能力为代价。因此应进行贷款保证险产品市场细分,提供能满足各层次小贷用户有效需求、符合贷款保证险保障实质且价格公平的贷款保证险,进一步拓展代销渠道,降低金融机构代销比重,扩大电商代销范围,将单一贷款保证险扩展为贷款保证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等一揽子险转变,由统一型保单向个性化保单转变。

参考文献:

①《地方政府怎样规制民间借贷-来自鄂尔多斯市的调研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6.23~31)

②《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信贷约束与融资制度需求需求导

向》,《南方金融》(2012年11月)。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如有,下同)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且在保险期间内的还款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还清被保险人的贷款本息;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宣布或决定贷款还款日提前到期。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债权实现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或被保险人有关审贷管理的规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款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与借款人

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以承保借款人信誉风险的保险。 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即债权人)是投保人。当保单签发后,贷款方即成为被ν保险人。 当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从ν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 贷款人在获得ν保险人的补偿后,必须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 贷款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是银行贷出的全部款项。ν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考虑: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力;贷款项目的期限和用途;不同的经济地区等。 ? 贷款信用保险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新途径 民营经济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迅猛发展,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却并不宽松。我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只是极少数。特别是一些民营科技企业的短期贷款与科技项目、新产品的开发不相匹配。据调查上海市民营企业中曾获得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只占这些企业总数的2.8%,获得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的只占9.5%。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上规模、上层次的重要因素之一。 导致私营企业受到“金融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国有银行尚未实现真正的商业化运营,政策性贷款的比重仍然较大,加之由于私营经济长期处于“补充”地位,受所有制歧视。另一方面就是多数私营企业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混乱,资信能力较差,市场竞争激烈,淘汰率高,贷款风险大。在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之后,风险约束加强,国家明令禁止政府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缺乏信用担保可以说是银行不愿给民营企业贷款的又一重要原因。 从目前建立的许多担保机构及其运行情况来看,除少数几家运营状况良好外,多数都存在问题。1、多数担保基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2、许多担保机构的保值增殖能力较差,难以保证它的可持续性。3、对被担保财产的规定使许多民营企业还是难以获得贷款。《指导意见》和各地的担保机构都规定贷款企业必须向担保机构提供同等数额的抵押品,但由于最需要担保的往往是原始资本积累没有完成、刚刚起步的企业,可用于抵押的财产不多甚至根本没有,这样就把一些有着较好前景的企业拒之门外,不能够真正起到帮助民营企业发展的作用。一些封闭的贷款担保机构要求交纳会费和一定的担保基金,有些初创企业本身就资金严重缺乏,很难交纳担保金。因此,要从多方面、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问题。 用保险来规避贷款风险目前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是通过不同形式取得保险。例如美国有90%以上的商业银行参加信用保险。所谓贷款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指银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保险。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构成了严密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信用保证协会的基金由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捐助、公共资金导入(即向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借入资金)等形成。信用保险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资本金4916亿日元,而且逐年增加。1958年,日本修改《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组建信用保险公库,将信用担保体系与信用保险体系合并为一,目的是避免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复。对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由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主要负责,信用保险公库则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实际上是担保再保险。信用担保协会与信用保险公库会签订一揽子保险合同,并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库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代偿时,便可得到保险公库代偿额的70-80%的补偿,从而大大降低担保风险。为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日本旭日银行和东京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用信用保险方法来规避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旭日银行对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银行必须对中小企业进行评估量化,并决定是否贷款以及贷款利息是多少,在两天之内实行贷款。今后,旭日银行与东京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就15万家中小企业的不履行债务比例来规定保险费用,预计实际保费将为贷款平均收入的2%左右。银行贷款利润在3%左右,即使银行向保险公司支付2%的保费,还可以确保1%的利润。 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71年建立了ASKPINDO,它是一个政府拥有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它不处理和批准中小企业的申请和坏帐的恢复,这些工作由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它的宗旨是给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ASKPINDO成立以来,成为印尼政府推动地区性中小企业发展金融计划的组成部分。 我国针对民营企业开展贷款信用保险,首先是拓宽了为民营企业担保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民营企业能及时得到贷款,对发展民营经济有利。其次缓解了银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投入的矛盾。银行作为经营信贷资金的所有者,面临不能按期收回贷款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贷款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可使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对国内正待发展的保险业来说,既提供了开展新险种的有效途径,又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目前,银保合作正日渐深入,贷款信用保险不妨一试,应该说这是个不错的切入点。

篇一: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 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篇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贷款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已实际发放贷款无法回收风险,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客户所欠本金与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一)客户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归还或付清贷款; (二)出现相关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情形,被保险人提前收贷。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客户履行还款责任所产生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设备故障。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由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各项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贷款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客户借款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安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保险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借款人(释义一)发放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或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在使用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或委托贷款时,未根据与被保险人签署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释义二)(以下简称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索赔等待期(释义三)的,本公司对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或手续费)扣除免赔额/率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本合同承保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违反有关个人消费贷款的法规、监管要求或未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及流程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核、批准贷款额度的; (三) 被保险人如有有关授信贷款管理规章制度、贷款经营管理方式等影响本合同所承保的贷款信用风险程度的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但未及时书面告知本公司的; (四)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已知或依据合理推断可知晓借款人存在重大违约可能的,仍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七)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八) 因被保险人原因造成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九) 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十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二)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十三)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 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欠款; (三)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款; (四) 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 在索赔等待期内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的本公司无法核实部分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对应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样 本

(金融保险)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A 款)

附件: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A 款) 总则 第壹条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凡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有权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且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可选择投保本金加利息或只投保本金。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借款学生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未偿仍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五条借款学生每连续三个月或每累计六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仍贷义务,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内未偿仍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学生未偿仍的借款本金的20% 为限 第七条借款学生清偿完毕借款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全部金额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壹)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二)国家机关的行政或执法行为,但借款学生因违法犯罪遭受法律制裁不受此限; (三)地震、海啸。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壹)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全部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和借款学生变更借款合同或仍款协议约定的仍款方式或变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 (四)被保险人未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贷 款审批发放流程及要求进行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故意或伙同他人骗取或 挪用贷款。

贷款信用保险业务规程 一、业务概述 1、企业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贷款方投保贷款信用保险后,当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贷款信用保险是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正常周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2、个人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信用保险。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居住分散,风险不一,保险人要开办这项业务,必须对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经营情况、商业信誉、私有财产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不能轻率承保。 二、贷款材料: (一) 企业贷款信用保险: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4.法人、个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公章 5.经营地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6.所有股东现住址证明(房产证、户口本、银行水电物业通讯账 单等)——复印件盖公章 7.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详版——盖公章 8.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如股东为个人)——盖公章 9.银行账户近6个月的流水清单(到银行打印)——盖公章 10.保单证明材料 11.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个人信用保险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 2.保单证明材料 3.个人征信证明 三、操作流程 (一)小微型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运作模式 1.小微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实行统一的审贷标准,对符 合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贷款申请企业按照贷前审查的程序进行 严格的审核。明确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和还款方式,在 审核完成后签订贷款合同。 2.企业投保贷款信用保险。为了防范企业违约,承担其非故意原 因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企业以贷款本息为标的向保险公司 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审核后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 承担违约风险。

贷款信用保险在小额贷款中的作用分析 陆洋 [摘要]:小微贷款缺少担保是金融业相当挠头的问题,考虑相对高的收益率以及潜在的增长性,银行业对小微企业放贷颇为纠结。因此在个人或小微企业融资难尚待解决的大背景下,开发贷款保证保险既有助于巩固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也为保险公司打开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无抵押贷保证险的愿景虽好,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对贷款保证险进行探讨。 一、引言 2012年温州金改方案的实行及随后出台的放宽小微贷款信贷约条件的措施;随着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逐步关注小贷领域,小额贷款供给不足的问题得到缓解,但其结构性矛盾却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何解决小微贷款的结构性矛盾,必须了解小微贷的前世今生。与一般信贷不同的是,小额贷款产生于金融抑制时代的特定融资需求;具体而言,小额贷额拥有非常模糊的身份,在农村,小贷以促进农业精耕细作的名义被允许,在城市,小额贷仅能以半公开的身份活动状态。可以形象地说,小额贷款是金融领域的“农民工”。 考虑到小额贷款的发放具有资金使用临时性和客户培育长期性的双重任务。根据小额贷款的放款规律一般是第一笔贷款额度小、利率高,随着合作的深入,逐步放大额度、降低利率,但利率管理的差异化造成了小额贷款发放时利率确定人为因素过多不利于小额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并不利于稳定客户群的培育。加之目前社会普遍认为小额贷款放款时利率过高;且普遍存在着放“人情款”、“关系款”的现象。小贷信用保险通过设臵不同保费率实现小贷风险转移,能有效地规避小贷领域中的道德风险,应是小贷发展的“护身符”。 为此,本文将通过分析贷款信用保险与小额贷款的关系出发,通过贷款信用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缓解小微贷款缺少实物担保而引发的金融体系不稳定性的担忧,促使我国小微贷款效率的提高。 一、小微信贷发展状况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的贷款本金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本保险合同的赔款等待期适用于保险合同项下的每份《借款合同》,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应还款日起算,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借款合同》在投保时已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扣除或不予赔付的部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投保人:XXX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第一条总则 为深化XXX与XXX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缓释及保障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协议。协议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其XXX贷款业务相关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出规定。 第二条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保险合作协议; (二)附件一:保险方案; (三)附件二:保险条款;

(四)附件三:账户信息。 第三条合作事项 甲方就XXX 贷款业务向乙方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具体方案见附件一保险方案。甲方与乙方后续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本保险合作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对于本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本合作协议有补充约定的,以本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甲方职责 (一)负责其XXX贷款业务的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监测检查及逾期贷款催收等全流程管理。 (二)履行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实告知、传递相关资料、履约交纳保险费等。 (三)对其XXX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包括借款用途、逾期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实质改变等),如发现其业务发生风险变化,在按借款合同及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共同解决问题。 (四)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做好催收工 作,同时做好相应的催收记录和催收回执存档工作第五条乙方职责(一)遵照保监会和国家有关对保险机构的管理制度,按照相关保险条款和协议约定提供保险服务。 (二)与甲方密切配合,对承保风险进行审核,并共同做好贷后监控、催收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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