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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公章)

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公章)
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公章)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税务机关领取)。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资格证及复印件。

3、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文本。

4、企业资本金(股本)构成情况,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人代表、会计人员、发票管理人员、办税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电话号码。会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代为记帐核算的,应提供代理证明。

6、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其它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7、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

8、发票保管设备证明(两个以上保险柜发票复印件)和防盗门窗发票复印件。

9、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上月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10、分支机构办理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商业企业提供供、销货渠道证明材料,工业企业提供原材料主要来源、产品销售渠道证明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要说明,有委托加工业务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证明材料。

12、“\国税传企业\相关表单\税务登记类”文件夹内相关表格(视企业自身情况选择)。

1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4、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提供暂认定、辅导期期间发生注册登记变更、人员变动、银行账户变动、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办公地点变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变更事项相关资料复印件。

15、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时,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统一为A4纸规格)。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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