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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2

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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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外贷款

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时足额偿还,维护我省对外信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各地、州、市、县和省级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由各级财政部门或省级各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转贷给我省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统一筹借转贷给我省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还贷准备金,是指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使用贷款的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设立并管理本地区贷款的还贷准备金。

第二章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和规模

第五条各级财政应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些资金,列于预算,用于补充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充省级还贷准备金,其金额为上年还贷金额的10%。

第七条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

第八条贷款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第九条项目实施后的部分收益。

第十条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利用贷款进行风险理财的收益。

第十二条其他合法的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收入。

第十三条还贷准备金的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本级政府到期贷款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其占本地区贷款债务余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0%。

第三章还贷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还贷准备金应当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省级还贷准备金由省财政厅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还款垫付能力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还贷准备金核销或减免因政策变动等特殊因素而无法回收的贷款债务。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根据还款及防范风险的需要优化还贷准备金的币种、期限等结构。

第十九条选择还贷准备金存款银行应当遵循竞争、透明原则,考察其实力、信誉和服务水平,避免存款账户过多、过于分散。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还贷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还贷准备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可以对各级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还贷准备金的监督,该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州、市、县和省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利用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1997]1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撰稿人:梁尚锦

《存款准备金制度》(参考Word)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目录 定义 起源 基本内容 提存比率 存款准备率的作用过程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 存款准备金制度 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①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④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①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如美国的活期存款准备率是8~18%;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美国曾规定为3~5%。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②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也有些国家一律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比率。③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入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银[xx]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内部控制,确保对外支付安全,保障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符合央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 准备金(备付金)。 第三条法定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比例缴存的资金。 第四条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指存放在人行存款帐户中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是为保证正常的业务支付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确立法定准备金的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测算法定准备金的金额,确保正确无误。 第六条综合计划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能小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应缴的金额,在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上留足日常备付金,使存款准备金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安全、高效地使用资金。 第七条综合计划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的报备工作,在新业务、新产品开办前,综合计划部需将新业务、新产品的名称、特征和会计科目等内容向人民银行报备,以确定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监督、审核工作,对存款准备金缴存的范围、比例、金额是否按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审核。 第三章操作规程 第九条总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帐户,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准备金,统一办理同城和异地的汇差资金清算,统一办理对外资金流通。 第十条会计部门每旬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比例调整、留存足额法定准备金。 第十一条当发现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资金清算时,会出部应及时通知综合计划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ZJ_A_1007-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6.3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2015--08--01发布 2015--08--01实施宁波市鄞州敏达机械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提高本公司防御知识产权风险能力,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保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和因本公司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公司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与管理。 2 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是公司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下,专为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风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归本公司所有,由本公司安排使用,并由本公司具体管理。 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按照本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总额的0.1%提取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上年末风险准备金结余额达到20万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三条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使用范围: (一)为保护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产生的申请纠纷及其产生的风险损失。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产生的效力纠纷及其产生的风险损失。 (三)为保护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产生的权属纠纷及其产生的风险损失。 (四)为保护知识产权,为解决知识产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其产生的风险损失。 (五)用于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支出审批程序 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五条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知识产权风险准备”二级科目,反映每年列支的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为全面反映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使用、结余等情况,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为全面掌握本公司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由财务部将上年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按规定的格式(具体表格附后)汇总,随上年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 / 2

第17章 准备金评估I 0

第17章 准备金评估I 【考试要求】 17.1 准备金介绍 准备金的特点及其定义 财务报表中的准备金 不同类型中的准备金 17.2 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  均衡净保费法 修正净保费评估法 保单保费评估法 累积法 加拿大资产负债方法 17.3 评估基础的选择 评估死亡率的选择 评估利率的选择 评估基础的适用公式 17.4 准备金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 平均与期中准备金 准备金其他调整 17.5 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我国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一般规定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

【要点详解】 §17.1 准备金介绍 1.准备金的特点及其定义 (1)特点 ①长期性。一般企业的负债期限都比较短,通常在一年以内支付,如应付账款等,而保险企业的准备金负债一般期限较长,有的甚至长达二三十年,因此准备金负债一般应考虑时间价值,即利息因素。 ②金额的不确定性。一般企业的负债,通常都有确定的金额和大致确定的支付期限。但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和事故的严重程度是不确定的,准备金负债只能依赖大数法则和一定的模型进行预测。 ③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一般企业的负债的履行方式是单一的,如偿还贷款、支付货款等,但保险企业准备金负债的履行方式存在多样性,除支付赔款、生存金等保险金支付方式外,还可能是客户退保支付退保金。因此在计算准备金时,要考虑多种履行方式下准备金的可能数额。 (2)定义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方法,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负债。

2019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明确丹东银行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良性运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4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4.1.1 负责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的传递与执行。 4.1.2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负责作好分析工作,及时将填报的旬报表和月报表报送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4.1.3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界定和上缴管理工作。 4.2 清算中心 4.2.1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上缴,准备金账户对账工作。 4.2.2 负责按照规定在人民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 4.2.3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填报的报表盖章后报送至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 4.3 计划财务部和清算中心对填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责任。 5政策 控制风险、控制比例、准备充足。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流程描述 8.1 接收通知 8.1.1 通知调整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银行。 8.1.2 接收通知 本行由计划财务部接收通知并准确、及时传递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 8.2 填制 8.2.1 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8.2.2 月末打印月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末打印月报表。 8.2.3 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报表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8.2.4 加盖私章 清算中心一般存款余额表填制好后,加盖私章,送到清算中心。 8.2.5 加盖公章 清算中心接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财务章。 8.3 报送 8.3.1 报送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本行报送的报表分为两类,即旬报表和月报表,清算中心于旬后5日内将旬报表上报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次月5日内将月报表一并上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和会计结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资料有调整时,以人民银行最新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XX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四条XX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XX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设立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中心”),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第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第八条XX证监会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综合评价较低、风险

证券业风险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证券业风险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对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作出了规范。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对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作出了规范。 证券行业如何提取风险准备金 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技进步、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根据证券行业的特点,允许扣除的项目限于风险准备。风险准备,指特定企业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依法提取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来弥补风险真正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如《证券法》就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证券行业准备金税前扣除得明确 财税〔2009〕33号文件对证券行业准备金扣除进行了分类列举: 证券类准备金的扣除规定: 具体包括: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依据证监发〔2006〕65号

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ⅩⅩ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 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 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ⅩⅩ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 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ⅩⅩ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 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 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 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ⅩⅩ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ⅩⅩ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 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天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天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风险控制,促进本公司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保证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对本公司实现其经营及战略目标的影响。 第四条风险管理存在于经营与管理的全过程。本公司业务经营过程的实质就是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监测、化解等;本公司经营过程中,又面临战略规划、业务策略、资源配置、决策管理、组织架构、财务预算、员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涉及前后台的每个岗位、每个环节和每个员工。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一)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三)风险评估; (四)风险流程管理; (五)风险监控与预警; (六)风险管理监管与考核; (七)风险管理制度修订与完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各岗位。 第二章全面风险管理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各项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本公司依法合规、稳健持续经营。 第七条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健全、合理、制衡、独立、信息化的原则,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一)健全性。风险管理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本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调查、决策、实施、监管和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漏洞和空白。 (二)合理性。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和所处经营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革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革 时间:2010-05-31 17:2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次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货币管理当局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持有库存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其中规定的比例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再将对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要求与存款类金融机构某种指标相结合,来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监管要求,就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货币管理当局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持有库存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其中规定的比例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再将对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要求与存款类金融机构某种指标相结合,来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监管要求,就是一种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美国联邦储备局在正式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实际上执行的一直都是一种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但其具体操作却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革。考察这种变革,对于我国相关政策的实施会有一些借鉴意义。 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创立初期,以提供短期流动性为目标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银行体系,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主要目标是满足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以缓解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作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要求按照其活期存款一定比例持有准备金,但这种比例因地区而异: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8%,储备城市银行15%,乡村银行12%。后来由于这种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给成员银行造成较大的成本压力,1917年美联储降低了相应的准备金率,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3%,储备城市银行10%,乡村银行7%。成员银行的定期存款准备金率降为3%。 二、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到二战前,存款准备金制度转向以影响信贷为目标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联储逐渐转变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存款准备金制度也从原先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开始转向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目标。但直到二十年代末,由于再贴现率总体上低于市场利率,以及贴现窗口较低的监管压力,美联储主要以再贴现窗口来影响银行的信贷行为。加上美联储没有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授权等因素,这一时期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较小。 三、战后,以调控货币供应量为主题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第一阶段:战后———1980年《货币控制法》的出台。这一阶段是以控制货币量为主题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时期。除了建立根据存款规模和账户种类设置差额准备率的准备金制度外。 首先,就是美联储根据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创新出台相应的准备金制度。商业银行的这些业务创新,一部分是为了适应客户需求和市场发展,而另一部分则是为了逃避或降低存款准备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欧洲美元借款,美联储通过修改准备金制度来将这部分存款账户纳入准备金的计算范畴。 其次,建立新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随着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改变,旧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因此美联储建立新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第一,就是允许商业银行用库存现金来满足对其的存款准备要求。由于联邦储备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

2020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明确丹东银行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良性运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4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4.1.1 负责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的传递与执行。 4.1.2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负责作好分析工作,及时将填报的旬报表和月报表报送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4.1.3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界定和上缴管理工作。 4.2 清算中心 4.2.1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上缴,准备金账户对账工作。 4.2.2 负责按照规定在人民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 4.2.3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填报的报表盖章后报送至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 4.3 计划财务部和清算中心对填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责任。

5政策 控制风险、控制比例、准备充足。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流程描述 8.1 接收通知 8.1.1 通知调整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银行。 8.1.2 接收通知 本行由计划财务部接收通知并准确、及时传递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 8.2 填制 8.2.1 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8.2.2 月末打印月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末打印月报表。 8.2.3 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报表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8.2.4 加盖私章 清算中心一般存款余额表填制好后,加盖私章,送到清算中心。 8.2.5 加盖公章 清算中心接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财务章。 8.3 报送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中央银行)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1989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加备付金率则达20%左右)。1998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低至8%,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6%。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3年9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7%,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时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变。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2004年4月25日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由7%提高到7.5%。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38家银行实行8%的差别准备金 率。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两方面大的差异,一是西方国家一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于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以,活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高于定期和储蓄存款的,这主要是因为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放贷而出现流动性不足。我国则没有按照商业银行存款的类别来实施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而是不管活期定期还是储蓄存款,统一于一个准备金率。第二方面的不同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一般不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往往把法定准备金要??资金用于贷款或投资,现在由于法定准备要求而使商业银行不能动用这笔资金,而且商业银行获得这笔资金是要支付利息的,所以这项税收的额度相当于商业银行运用这笔法定准备金投资所获的收益(机会成本),加上它的利息成本。我国则实行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制度。下面是近年来准备 金存款利率变动的情况(不完全)2: 1998年3月21日,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到5.22%,同时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2003年12月21日,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维持1.89%不变。2005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62%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 变。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为保证本行存款准备金能按时足额交存人民银行,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运营管理部、营业部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存款准备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监督与管理。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一)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全行资金“头寸”的计划管理,每旬正确计算人民币应缴存的存款准备金,逐日监测全行的资金运作变化;合理调度在其他同业存放款余额,加强备付金变动情况的分析及预测;负责本行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时及对应的会计核算科目有变化及时将有关情况(对应的会计核算科目等)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确保全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二)营业部:根据每旬打印的日计表填报《**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和《缴存一般存款准备金科目余额表》并交由运营管理部复核,并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每旬按时足额上划人民银行,合理确定存放人民银行备付金量,保证本行正常的清算和支付,并负责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的核对工作。 二、存款准备金的核算 本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统一由营业部核算。 (一)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1、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旬调整交纳,根据上旬人民币存款余额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计算当旬应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余额=上旬人民币存款余额×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2、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的存款范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村镇银行缴存范围规定确定,并根据人民银行即时统一调整的规定范围进行调整。遇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时,缴存存款范围待报告人民银行核准后另行调整。 3、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按照人民银行即时统一调整的比率执行。 4、会计核算手续与会计分录: (1)补缴存款准备金 借:1002----准备金存款 贷:1011----存放同业款项 (2)退缴存款准备金 借:1011----存放同业款项 贷:1002----准备金存款 三、管理与监督 (一)运营管理部、营业部在计算存款准备金的缴纳和存款准备金的帐户核对时必须落实双人,即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各部门在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中,一旦出现差错或违规事项,依据部门职责承担责任,对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本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存款准备金缴存、账户使用等情况,确保存款准备金账户使用规范、存款准备金缴存合规。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三)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遇有违反存款准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落实整改。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规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的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第五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第七条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第八条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第九条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 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由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其中,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负责征收。

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

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操作担保业务,严防风险,提高效益,合理提取、缴纳和使用担保业务风险准备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所有实行绩效考核的分公司及业务部门。 第二章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交纳 第三条公司风险准备金按照担保收入的30%计提。 第四条个人岗位风险金的交纳额度:根据业务人员从事工作岗位不 同,交纳一定数量的岗位风险金:经理1.5万元/人,副经理10000元/人,客户经理(调查及市场推进人员)5000元/人,其他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 不同交纳。 第三章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五条保后资产管理费用:对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年度担保责任解除情况和资产质量情况,经考核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作为保后资产管理费用使用。 第六条资产管理费返还比例为3%。计算公式: 次年资产管理费=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3% 资产管理费用的返还,经考核后按季兑现。 对资产管理费的考核,主要是与存量资产质量挂钩,由风险控制部认定考核。 第七条代偿垫付:按规定需垫付的担保项目支付垫付资金。 第八条对逾期垫付,按照总部与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实施风险准备金分担。 第九条对个人担保业务的垫付,公司风险准备金与个人岗位风险金按照8:2的比例代客户垫付资金。个人申请垫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责任人个人风险金垫付的详细名单与金额,个人风险金垫付不足者,由个人向公司借支。 第十条对公司担保业务的垫付,风险控制部应先认定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和责任情况,在个人岗位风险金范围内决定个人代垫付金额,其余有公司承担。收回代偿款后,总公司风险准备金与分公司个人风险金的返还,按原垫付比例返还公司与个人账户。

以来中国存款准备金率的历次调整及原因分析

我国存款准备金率的历次调整及原因分析 【摘要】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一方面影响基础货币的数量,另一方面通过乘数效应多倍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近年来我国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政策工具的运用比较频繁。本文结合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情况,分析了我国历次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原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率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压力? 中国人民银行在1984年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同时,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的需要,而在央行存放的款项。存款准备金率则是指央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从理论上来说,在货币乘数的作用下,存款准备金率微小的变化将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大幅度变化,能够迅速达到中央银行的既定目标,同时对经济的冲击也比较大。因此,正确认识我国频繁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历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控情况? 自从我国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近三十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四十五次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经历了从初创到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成为了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我国历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上调持平阶段(1985年—1998年3月)? 1984年,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设定的最初目标是为中央银行筹集资金,央行按存款种类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

率,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储蓄存款40%。过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银行的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形式将资金返还给银行。1985年,为克服存款准备金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银行将存款准备金率一律调整为10%。1987年和1988年是我国进行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由于价格的全面开放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过快,使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同时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两次上调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987年从10%上调为12%,1988年8月出现挤兑抢购风潮,迫使中央银行于1988年9月进一步上调为13%。之后一直到1998年基本保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稳定。? (二)下调阶段(1998年3月—2003年9月)? 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形势受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由通货膨胀风险变为通货紧缩风险,国内市场疲软,有效需求不足。为了刺激经济增长,1998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法定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二为一,同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1999年,我国的GDP增幅滑落到%,经济仍然处在较为低迷的状态,因此央行在11月21日将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以刺激经济增长。从1998年到1999年,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降到6%,下降的幅度很大,之后一直到2003年9月保持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稳定。? (三)平稳上升阶段(2003年9月—2008年9月)? 2003年,扩张性的政策造成了我国投资过热,宏观经济出现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投放增长过快,物价上涨迅速等不利情况。为了防止货币信贷总量过快增长,从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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