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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季卫东)

法与社会(季卫东)
法与社会(季卫东)

第一周通过日常生活观察法律现象

第一讲交通秩序与法制化程度

各位同学大家好!《法与社会》这门课程是要在日常生活的具体事例中、在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来考察规则与制度的作用,揭示秩序形成的主要机制,说明人们守法的动机和条件。某个国家法律运作的实际状况,透过是否有效地执行了交通规则的现象,可以获得直观的、清晰的认识。在这种意义上,交通秩序可以理解为法治化程度的一个基本指标。所以,今天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中国的交通现象以及最近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举措,借此梳理中国在走向法治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当你在街头行走,当你在公路上驾驶私家车,当你坐在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里向窗外观望,你一定会发现在有些地方交通规则似乎有些形同虚设。行人往往不理会斑马线和红绿灯,随意穿越车道,不断引起急刹车和喇叭声。驾驶者在换道、超车、转弯时也往往毫无章法,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结果是,碰擦事故频繁发生,人身风险如影随形。交通的无序化,成为法治缺失的典型表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政府加强了交通秩序整顿,采取了很严格的执法举措,加大了制裁违规行为的力度。其中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动作是“醉驾入刑”,对饮酒、醉酒后驾驶车辆的人科处刑罚。醉驾入刑的契机是,在成都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醉酒的人驾驶别克车冲撞到其他的车辆上,导致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个案件曝光后,社会反响非常大,但在怎样依法制裁方面出现了争论。造成这么惨烈的结局,是否应该对交通肇事者应该处以极刑?如果是,那么又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条款来惩罚他?但人们突然发现法律对这样的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于是,有的律师提出了危险驾驶罪这个概念。要求把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确定为犯罪。这样的建议在中国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议论,是因为酒文化非常发达。朋友聚会不能不喝酒,即使酒量不大酒风也要好,要喝到大家都尽兴。结果酒后开车、醉后开车的现象就经常出现。本来大家都习以为常了,现在要把喝酒仗义的行为看做犯罪,要科处刑罚,很多人一下子接受不了。但不严惩,又如何让无辜的受害者及其亲属心服呢?在这里,法理与传统习俗发生了冲突。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卷入这样的冲突,因为一不留神就可能乐极生悲,所以大家格外关注醉驾入刑的动向。就在舆论的聚光灯下,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第133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所谓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内容。在这个刑法修正案颁布后的第二天,很多地方都开始采取实施有关规定的举措。于是出现了很多个醉驾入刑的第一人、第一案。在严格执法的运动中,各主要城市都抓到一些酒后驾驶甚至醉后驾驶的的人。特别是这一年的5月9日,著名的音乐人高晓松酒后驾驶造成四辆汽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第二天下午被拘捕,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最后,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处人民币4千元整。交通秩序的紊乱是中国的常见现象。其中危害最明显、最严重的是醉酒后驾驶导致的车祸。因此,醉驾入刑是整顿交通秩序的最佳切入点,就是要以加强制裁力度的方式加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社会的安全度,并且增大法律规范的刚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社会秩序的危机。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传统文化以及习俗的纠正,是从人与人之间行为的调整开始的,是从刑罚开始的。不过法律制裁的实效究竟取决于强制力,还是取决于进行调整的需求或者条件,或者取决于行为者的理性认识和同意,仍然是个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深入思考的问题。无论如何,透过交通规则的执行状况,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这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

第二讲醉驾入刑的多角度透视

既然醉驾入刑与传统的酒文化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我们自然而然就会特别注意

有关规定能否落实、能否产生真正的约束力。首先可以考虑一下,要防止醉驾现象,可以采取的选择性对策究竟有哪些。在理论上,限制饮酒或者禁止饮酒也是一种选项。因为饮酒、酗酒会带来很多的问题,除了交通事故之外,还有群殴、家暴以及其他纠纷。所以,在历史上、在现实中有很多国家颁布禁酒令。例如美国在1920年生效的禁酒令,不仅禁止生产、运输和销售饮用酒,而且禁止朋友聚会饮酒和带酒品的宴会。这样一部与人们的嗜好和生活需求相冲突的禁酒令究竟是如何执行的,效力怎样,是我们感兴趣的问题。能不能饮酒,涉及个人自由,因而也就涉及宪法。为了制定和执行禁酒令,像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曾经特意制定了宪法第18修正案,规定警察可以介入关于造酒、卖酒以及聚众饮酒的调查。为此还专门设立了联邦禁酒探员这一职务,期望通过专业化的方式来监控违令饮酒的行为。想喝酒的人无所不在,要禁酒,这里的监督的成本显然是非常高的。在现实中,禁酒并没有强化人们的宗教信仰,并没有净化人们的道德情操,恰恰相反,助长了走私、投机、撒谎、黑市交易以及围绕酒品买卖的暴力冲突。禁酒甚至还造成政治立场的对立。最后,因为民众的抵制,禁酒令不得不在1933年废除。由此可见,法律能否维持和实施,不能仅仅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还不得不受制于社会意识和各种主客观条件。法律要产生真正的效力,需要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同。人们自愿服从的规则才具有权威性和很强的约束效果。另外,运动式执法也是一种选项,可以比较节约监督的成本,可以产生较大的影响力。虽然我们通常强调长效化、制度化的执法,而对运动式执法的效果持怀疑态度。但对酒后驾驶这样的违法行为,运动式执法反倒更有效。像瑞典等北欧国家,交通事故发生率非常低,交通事故引起的残废率在世界上也是最低,就是因为他们采取的是运动式的执法。在法社会学文献中,称之为“斯堪的纳维亚执法方式”。不仅仅依靠制裁机制,而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交通执法运动,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发现和矫正人们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醉驾入刑等惩罚举措,只有与运动式执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有效。还要把防止醉驾的教育活动延伸到驾驶执照的获得和更新程序之中。通过领取驾照必须参加的交通安全讲座以及违规者学习班,把饮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说明说透。要让驾驶员从一开始就养成良好的开车习惯。对优良驾驶员的奖励和优惠措施也很重要。例如长期无事故记录的人,驾驶执照可以有所区别,保险费也可以有所减免。

第三讲法律、社会规范及舆论

在考虑秩序时,国家机关制定或承认的法律规范当然是核心。谈到法律规范,人们往往会聚焦于惩罚和报酬。这里存在一个作为前提的假设:行为者会进行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而外部制裁可以不断影响行为者的动机。但是,实际上秩序的形成还有赖于各种各样的自发的协作,制裁、强制并不是法律规范实施的唯一机制。个人在社会中生活,必然倾向于服从社会期待,尽量与群体行动中的主流同步。这就是个人的社会化、规范内在化过程。因此,即使法律规范有强制手段来保障效力,但这种强制手段很少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遵守规范是不需要强制的。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非常重要。因此,我们需要从更广阔的视角来考察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与法律规范相关的现象,不妨纳入“法”这样一个更大的范畴之中。法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在讨论法的时候,我们还要把社会规范也联系在一起进行分析,而不限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主要表现为一种外在的、正式的控制。社会规范主要表现为一种内在的、非正式的控制。当然,这两者之间的边界也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有些交叉重叠的地方,有些连续性、流动性。实际上,法,或者说法的秩序是通过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结合,更准确地说,是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各种复杂的组合而实现的。用一个成语来表达,就是软硬兼施,或者刚柔并济。在中国传统社会,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排列组合,很典型地反映了社会规范

与国家法律交织在一起的状况。在广义上,礼也是法的一种。甚至有的学者认为礼就是中国的民法,也有的学者认为礼就是中国的自然法。礼治就是强调社会规范的内在化控制的功能。行为者从小就熟悉这些礼仪规则,长期的教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变成了传统的主流行为方式。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接受了关于社会规范的知识,自愿遵守这些礼俗,因此,可以不必采用法律的制裁手段而形成、维持以及加强秩序。这就是孔子说的“有耻且格”的意思。除了自西周以来就一直存续的礼仪规则之外,中国从宋代起在民间社会还形

成了很有地方自治色彩的规则体系,这就是所谓“乡规民约”。在村落或氏族中,人们通

过议论和共识拟定一些当地的治理规则,以自组织的方式来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直到今天,乡规民约仍然构成中国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城市的社区里也有类似做法,居民们自主制定社区公约,确定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规范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社会规范的形成和执行往往有赖于舆论。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也可以说,舆论本身就构成规范。某一个行为方式或者判断标准之所以被认为是社会规范,最基本的根据就是约定俗成,也就是众人公认,其表现形态正是舆论。另一方面,当民意与现存的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舆论就会推动法律的修改与制定。这时舆论就成为变更法律规范的重要因素。显而易见,舆论与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也存在较大的张力。

第四讲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互动

再从规则体系的角度来看,我们还会发现,法律秩序既包括正式的规则,也包括非正式

的规则。正式的与非正式的规则之间的关系往往决定法的基本特征。在制度派经济学理论中,制度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互动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例如奥利弗·威廉姆森、道格拉斯·诺斯以及青木昌彦等代表性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分析过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非正式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仅凭正式规则来建构法律秩序,非正式的规则是无所不在的。埃里希强调“活法”这个概念,也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日常生活世界,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必然会产生出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在法社会学文献中往往用“纸面上的法”与“实际中的法”这一对概念来表述。law in book与law in action这两种法是要加以区分的。实际运用中的法律往往以非正式的形态呈现出来。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在对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的规则之间关系进行定位、调整以及判断时,还是要让正式规则占优势的,而不能反过来。也就是说,非正式规则必需服从正式规则。只有这样,法律体系才能具有统一性、整合性。但在中国,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关系有些特殊。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法律之外的高阶规范以及道德秩序的意义,这就使得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正式规则不得不相对化。当高阶规范与舆论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所谓“天听自我民听”,当道德规范与互惠、双赢以及具体的情境思维联系在一起,非正式规则就有可能形成某种优越地位。特别是中国社会非常强调人际关系和情理,这就导致非正式规则的不断增加与发展,甚至会出现非正式规则压倒正式规则的情况。更有甚者,有时是一种不符合公平正义非正式性规则,或者说“潜规则”占了上风。其结果,暗盘交易会把法律、原则也当做买卖对象。这种问题之所以发生并且变得很严重,是因为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根本性缺陷,例如规则体系没有明确的效力等级结构,法律职业没有超然的独立地位,缺乏程序公正的意识,法律推理技术不发达,等等。这些缺陷导致在规则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强大的、任意的裁量权。而在社会上,人治的观念还很流行。这些就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社会现状

第二周社会科学视野中的规则与审判

第一讲法律行为的基本模式

我们讲到法律的时候必须考虑法律规范所规制的对象人们的行为所以这一讲

我就来跟大家谈一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以及法律如何规制人们的行为透过醉驾入刑以及禁酒令这样的典型现象可以深入考察法律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制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个人行为?服从规范的行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法律失去效力的原因究竟在哪里?人们的涉法涉讼行为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在大量饮酒以及酒后驾驶这样司空见惯的场景里,我们会找到一些很有趣的解答。中国传统的酒文化使得人们在餐叙时喜欢劝酒,也很难拒绝朋友的敬酒。饮酒之后驾驶是危险的,也是违法的。但由于对自己控制力的过度自信,也由于遵守规则的意识比较淡薄,经常可以看到有人酒后驾驶,结果往往酿成车祸。为了防止酒后驾驶给司机以及无辜的他人造成伤害,政府通过法规来惩罚酒后驾驶。在这里,禁止酒后驾驶的规定是以针对行为的工具理性为前提的,假定人们都会做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假定人们都是经济人。但过度饮酒而造成的酒后问题却是以情感行为内在的沟通理性为前提,这里注意我们讲的是沟通理性前面讲的是工具理性我们看到的是游戏人或者道德人的图像。而醉驾入刑、加重惩罚力度的背后,存在着规范本身自我维护、自我依据的逻辑。禁酒令其实也是以规范理性为前提。这里我们就涉及到了工具理性、沟通理性、还有规范理性这三种理性之间往往并不一致,这就会导致大家对某人行为的看法与某人对自己行为的想法之间发生持续性乖离,甚至背道而驰。另外,个人偏好、特定的价值判断以及无意识的行为也会与工具理性或者规范理性相矛盾,甚至发生冲突。明明知道过度饮酒对身体有害仍然大量饮酒,这种行为看起来是非理性的,但却符合中国的沟通理性。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体系中,哥们义气以及照顾朋友心情之类善意的排序是非常高的,这就导致基本的行为方式具有显著的情感色彩,会压倒工具理性和规范理性。但是酒后驾驶却并不能直接归因于朋友情义,而涉及对法律规范以及社会风险性的态度。如果认为规范是有弹性的,可遵守,可不遵守,那么禁止酒后驾驶的举措就没有效果。如果认为规范效力是不确定的,那么行为就会倾向于冒险,因为法律风险实际上很低。在这种情况下,醉驾入刑的目的是要提高法律风险,加强违法必究的印象,让违法的行为者产生痛感。虽然这样的举措也带有工具理性,但更多的是基于规范自身有效性的内在逻辑。实际上,在驾驶前饮酒与饮酒后驾驶之间,我们还可以看到不同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对朋友的道德义务,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道德义务,这两者之间似乎产生了冲突。这也意味着行为偏好是具有非理性、非认知性的。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行为者的意志薄弱。他不能抵挡人情的压力和冒险的冲动。总而言之,关于醉驾问题的考察可以发现,与法律相关的行为不能完全按照经济合理性来理解,必须把文化、心理以及认知等因素也纳入我们的视野之中。最近十余年来,神经认知科学、社会认知科学与法律行为学之间学科交叉研究的进展,为我们全面理解人们为什么遵守规则、为什么不遵守规则的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第二讲规则实施的强制与合意

醉驾入刑是通过加重强制手段的方式来实施规则。但沟通理性以及非理性的文化心理动机的分析告诉我们,仅靠强制并不能保证规则的效力。不能得到内心认同的强制,往往事倍功半。缺乏正当性根据的强制,甚至还会激起抵抗。当广大群众在行动中都忽视规则时,就会爆发法律秩序的危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的本质特征不是强制,而是合意或者承认。决定法律实际效力的因素很多,但有一个因素至关重要,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是公正的,任何个体或者团体都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尤其是政府要率先守法。政府是否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规则,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际效力,同时也会直接影响政府的信誉。只要当政府认真对待法律、说话算数时,民众才不会把法律视为一纸空文,才相信政府的承诺。中国古代法家很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有南门立信的故事。在战国时代,商鞅准备采取法治强国的路线时,但却担心人们不相信自己、不相信规则的约束力。因此,在法令颁布之前先为法令树立威信。他的办法是在都城的南门立了一根三丈长的木柱,

并发布告示说,谁能把这根木柱搬运到北门,赏赐十金。民众看了这个告示觉得很奇怪,谁也不敢贸然去搬运木柱。于是商鞅又宣布,对搬运者赏赐五十金,民众依然疑惑不已。这时有一个人站出来说:“我来搬这根木柱”把木柱从南门搬到北门,果然获得重赏。这样一来,大家就相信商鞅说话是算数的信赏必罚的舆论就形成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商鞅正式颁布法令,收到了雷厉风行的效果。商鞅是彻底推行法治的,连自己也不例外,所以留下了另外一个故事:作法自毙。但是,正因为这种普遍适用的做法,法律秩序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并有可能使政府处于中立的、超然的地位。对于这样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民众是比较容易接受和承认的。既然这样的强制是出于自愿,那么强制就让人感觉到不是强制了。如果忽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忽视了法律的正当性,忽视了作为秩序基础的合意或承认,那就只好依赖赤裸裸的强制。但这种强制是很难持久,很难产生真正的效力的。毫无自愿成分的强制,不能正当化的强制,必然要引起抵抗;强制越深,抵抗越重。醉驾入刑的确是通过加重惩罚的方式强制人们改变行为方式,基本上是一种治标的举措。但是,这种强制又是很容易得到理解和支持的。因为在醉酒状况下驾驶会造成无辜者在生命和财产上发生重大的、无可挽回的损失。只要把这个道理讲清楚,哪怕根据有限的理性,也很容易形成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制裁的效应会充分呈现,强制也就具有正当性,不仅仅只是来自外部的强制而已。

第三讲审判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往往是互相冲突的。因此法律家在解释和适用规范时,必须考察和考虑利益对立的状况,进行权衡。德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以及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都强调法官必须在斟酌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再依法作出判断,并且要根据利益衡量的结果来检验判断的妥当性。法经济学则为这样的利益衡量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手段和技术。在民商法领域,利益衡量主要是采取私人利益的比较和调整的方式。在刑法、行政法领域,还要对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权衡,很容易出现公共利益压倒私人利益的一边倒。因此,怎样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进行适当的衡量、怎样防止多数派的专制就成为重要的课题。为了理解刑事审判中的利益衡量问题,我们不妨回顾发生在广州的一个真实案例。年轻人许霆在2006年4月21日到取款机前提取现金,惊讶地发现,由于取款机出现故障,自己取出1000元人民币后卡里只被扣掉了1元。许霆当即反复操作取款机,取款5万多元,随后又和同伴郭安山再次来到该取款机分别又提取现金17.5万元与1.8万元。2007年12月,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于盗窃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一做出,立即引起哗然,社会各方面对罪与罚的妥当性提出了尖锐的反对意见。我们不妨设想一下,民众会从怎样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件和判决。中国自古就有一句民间谚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话反映出传统中国价值观对获利行为的基本态度。许霆获取了金钱利益,但他取得方式很有问题,很不地道。由于他反复实施不正当的提款行为达170次之多,还教唆别人来非法牟利,所以主观恶性非常明显、非常强烈,构成了犯罪。有些人还会认为,由于他侵犯的是银行利益,而金融机构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对他必须严惩。也有些人或许会说,作为受害人的银行也有责任,它没有尽到及时发现问题的注意义务,没有经常维护、检查以及修缮取款机的义务。但另外一些人会反驳,说银行的过失不能成为减轻甚至免除罪责的理由。还有些人甚至怀疑是不是银行有人故意制造这样的漏洞,无论真相如何,可以理解为出现了类似“被害人承认”的状况。但是,被害人承认必须是他的真实意图,取款机失常不可能解释成银行的真实意图。把这些不同的意见放在一起来进行斟酌,就是利益衡量。在利益衡量之后就会得出这样的判断,许霆的行为的确违法,应该给予刑事制裁,但像一审判决那样

科处无期徒刑,那就判得太重了。根据利益衡量的结果回过头来考虑判决的妥当性,法律的解释和推理就会呈现出这样的状态或者过程:首先要判断许霆的行为有没有触犯刑法?

是不是足以构成盗窃罪?假如回答是肯定的,那就要进一步追问,产生故障的那台取款机,能不能理解为“金融机构”?因为一般盗窃罪与金融机构盗窃罪的严重程度很不一样,量刑标准相差很远。恶意操作失灵的取款机牟取非法利益对公共利益侵害的程度究竟如何?为了妥善解决这些利益,法官必须认真审视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利益所构成的这样一种状况那么这种利益衡量就会使得司法更加精密化判决也更加公正这样的考虑与推理就构成法律思维方式,法社会学更加关注的则是外部环境以及具体的事实对法律思维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哪一种程度的影响。

第四讲判决的预测及法律的时效性

通过对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通过考察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对行为和心理的实验、测量以及客观规律的发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判决进行预测。关于法律现象的经验科学有一个初始动机,就是要对规范进行预测性的解释,就是要通过预测性这个指标来加强法律与审判的合理性、精确性。对判决的预测也涉及法律的实际效力问题。立法者关心公布的成文规则能否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司法者关心判决能否得到执行。一项决定如果没有实效,就无异于一纸空文,毫无权威和信誉可言。所以,法律的实效性很值得研究。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制度能不能发挥功能,也取决于规范的实效。从结构和功能以及实际效力的角度来把握法律概念,需要分为几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法律是由国家来操作、实施的。因此具有统治装置这样一种功能。作为统治装置,法律到底包含哪些组成部分呢?我们可以举出很多,但法律的担纲者,人,这个因素非常重要。规则体系放在那里,没有人使用它、运作它,就毫无意义。孟子早就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职业法律人是决定法律实效的一个关键。另外,怎样才能使人们使用它、运用它,也是很重要的问题。用法社会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法律动员”。这里涉及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诱因体系。毫无疑问,法律还具有行为规范的功能,直接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与此相关,法律还具有判断标准的功能。一件事情的是非怎么看当然是比较复杂的,但法律可以把判断的复杂性加以简化,简化成什么呢?简化成违法还是不违法的问题。只要违法,当然就不对。但是,判断标准还是要由人来掌握。在存在不同主张特别是意见对立的场合,特别是在这种对立与利益冲突纠结在一起的场合,究竟应该由谁来进行判断呢?这个问题极其重要,往往会决定判断的结果。但无论如何,人们总是希望有人来公正地进行判断。那么怎样才能保障公正呢?当事人自己当然没法说:“我是公正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很难公正。所以,争论中的当事人往往会找一个中立的第三者来进行判断。所以纠纷解决和法律适用,需要确定一个第三者,他的身份必须具有中立性,他的判断标准必须具有客观性。法律能否实施,判决能否被当事人所接受,这个第三者判断的公正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法官的独立身份和良好素质直接决定了法律和审判的权威性。司法独立原则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法官作为中立第三者的立场不至于在外界影响下而被动摇。程序公正原则、对话性论证的逻辑严密原则,则是要防止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出现偏差。严格的资质要求则是要减少法官犯错误的概率,提高判决的质量。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司法的主观任意性就会大幅度减少,因而法律的实效性才会提高,对判决的预测才不至于落空。

第三周中国秩序原理的诠释

第一讲韦伯的中国法律观:巫术之园

同学们,这一周我们主要分析一下中国传统的法律秩序原理。首先以最有代表性的学说为线索探讨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范式,然后在这个基础上重新认识中国式制度设计的特征以及潜在的涵义,并发现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连续性和不连续性,关于中国传统法与社会的论述可以说是汗牛充栋,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考察现象、解读资料得出了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仅仅举出三种最典型的学术观点供大家参考和商榷也便于我们从中找到理论创新的契机。关于中国传统法律观的第一个研究范式是由德国著名社会理论家、比较法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来的他采取理想型的分析方法借助社会科学的工具性框架来梳理关于中国经济、社会以及法律制度的各种文献资料得出这样的结论:受儒家伦理和价值体系的影响,中国传统的法律与审判是异常非理性的、神秘的是一个有些怪异的场域,他用“巫术之园”这个词组来描绘中国式秩序的本质特点,为什么韦伯会得出这样的判断呢?在他看来中国虽然早就建立了官僚国家采取了科层制管理方式,但这种官僚机构可以划分到父权家长制这个特殊类型之中的确,在中国的语境里政府官员被称作“父母官”,老百姓被称作“子民”,所谓国家是由国和家两个汉字构成的显示了以家为国、以国为家的象征性涵义,由此可见,韦伯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以父权家长制为前提条件形成的国家制度有什么样的具体特征呢?韦伯说,比如采取皇帝诏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半是教诲,半是命令具有混合性把性质相反的一些规范揉在一起了,由于法律具有教诲的一面所以发挥着教育功能,这时法律与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法律意图的实现侧重说服留下了弹性空间,效力也会相对化。但是在另一方面还存在命令,就像奥斯丁所说的那种主权者的命令,作为命令的法律当然是一刀切的应该一律执行并且伴随着强制力,站在韦伯的立场上来观察,把完全不同性质的规范杂糅到一起的法律当然没有形式合理性甚至充满了矛盾,对立面互相作用的结果就会产生出明显的甚至极端的非理性,很难进行逻辑上的处理,法律的整合要靠根本规范,要靠以根本规范为顶点的效力等级体系。在韦伯在中国式权力结构的顶部,我们发现的只是一种迷信大宪章,那里面充满了迷信色彩很浓厚的象征性符号主要表现为礼仪、习俗等等。其实是一种可变的权力关系,这种所谓迷信大宪章对人们的行动、对人们的意志自由构成了限制,在这样的精神状况中,任何一种改革都会由于对传统主义的畏惧而停滞不前,所以这样的结构是很难改变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也或多或少受到十九世纪欧洲人对中国的偏见的影响马克思韦伯把中国传统的法律秩序描述为“巫术之园”,这是一个动态的、循环不已的,很难理解的规范场,这是一个充满了神秘感的场域。

第二讲对韦伯叙事的批判性分析

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文化特征的描述依然需要回到马克思韦伯那里去,参照他的论述和分析框架,特别是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形式非理性,实质非理性的分类来界定有关的问题。当然,这么做并不意味着百分之百地同意他的主张。他说传统中国的制度是异常非理性的,这个命题其实就很容易受到质疑。就是这个韦伯,在其他场合也说过,传统中国的制度和文化中其实存在着非常合理的契机。用他自己的表述,就是儒家式合理主义。这种合理主义与他特别重视的清教式合理主义不同,以顺应现实为基本价值取向大家会说,这不是有些自相矛盾吗?是的,由于韦伯的研究涉猎极广,论述的内容极丰富,难免有些先后不相符合的地方。有些矛盾其实并不是理论上的矛盾,而是事实上的矛盾。因为中国太大、太复杂,无论什么现象都能看到,无论什么主张都能找到支持它的经验性根据。关于儒家式合理主义,中国古代的学者也曾经留意到,并且进行过精辟的分析。例如清朝初期有一位著名学者,名叫汤斌,他就指出中国儒生过于理性化的问题。他说:儒者之患不在不信理,而在信之过。世俗合理主义过多,还表现在中国文明的遗传基因中存在着过多的市场性、交换性、互惠性。例如孔子本人就是只关心世俗的人伦日用,对鬼神迷信之类置之不理。也就是说,儒家教育的结果,士人们的世俗合理主义太强了,以致缺乏信仰、缺乏激情、缺乏坚定不移的原则。

比如说对待司法判断,不是强调制度信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而必须合情合理,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一种很理性的态度,特别强调实践理性。可以说正是儒家式合理主义瓦解了迷信的基础,也包括对法律神话以及法官权威的迷信。从马克斯韦伯对所谓巫术之园这样一种规范场的描述中,其实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理性的因素及其不同的组合方式。因而我们完全可以采用某种可以普遍化的、可以比较、可以沟通的现代语言来表达或者解释那个动态的场域。我在这里采取一个图式来重新定位韦伯的看法。韦伯所看到的那个巫术之园,大概就是太极图那样的制度模型吧。但是,我认为其中最本质的因素还不是迷信以及不合理的形式性,而是围绕实质公正的交涉理性。在情、理、法这样的多元结构中,我们看不到一种类似自然法那样的绝对命令或者终极价值,也不存在天赋人权、自然权那样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根本规范。在中国,在法律之前、在法律之上存在的根本规范是什么?回答是:道。道法自然,道生法,道者反之动。与自然相协调,模仿自然,从与自然的反馈中学习自然。这就是道,这就是法律的起源。在根本规范中存在着相反相成的动态,法也与此相应不断地周流变转。像中国这样以礼乐教化为文明特征的社会,法律为了正当化,不得不参照法律之外的价值,比如说儒家的道德以及民间的情理来对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进行说服和教育。这样的说服和教育本身就会促进围绕法律、道德以及情理之间关系的议论和沟通。引经而议的实质是把道德性话语导入法律性话语之中,激活了当事人参与司法决定的积极性,使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意见沟通和讨价还价的作用明显增大。这样一来,法律的实施过程就逐步与舆论联系起来了。正因为存在这样的特点,正因为法律更需要进行正当化处理。大家都知道中国传统社会是非常强调情理的,而情理世界就是人们的生活世界。情理体现了日常人伦关系,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情理是中国人价值体系的基础,是中国人的意义之网。所有规范都与情理世界相联系。人们说处理案件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就是要求审判官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还要以具体的事实为根据,必须对照情理来适用规范。对于这个情理世界,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它?情理的主要表现形态是什么?在一定地域内,在一个社区里,情理往往会通过舆论的方式表现出来。然后,通过舆论表达出来的社会价值观可以上升为理论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即儒家思想。从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开始,经过漫长的过程,到西汉时代,在独尊儒术的方针指导下,儒家思想才被确定为国家意识形态。这时出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家制度的渗透。用著名法制史学家瞿同祖先生的话来说,在西汉出现了一个以礼入法的过程。儒士们通过解释法律,把儒家的思想引进法律之中。儒家的意识形态对于法律规范起了赋予含义的作用。对于这样一个情理事件,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它,情理的主要变现形态是什么?在一定地域里、在一个社区里、情理往往会通过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舆论表达出来的社会价值观可以上升为理论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及儒家思想,在这里始终存在着自上而下的舆论压力以及平面的互动关系。因为中国的传统规范体系有一定的多元性和对社会的开放性,特别是由于民间的情理习俗与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哲学之间互相贯通,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以及与官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很大,所以在中国司法系统中,其实没有呈现出科层制原理彻底化的状态,在官僚支配与民间和解之间存在着反复不断的相互作用和调整。这种均衡化机制其实不是以迷信为基础,而是以理性为基础。在互动中生成规范、在互动中达成整体上的均衡,这也意味着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动态关系。不仅仅是纵向的官僚支配、还有横向的秩序建构。仅仅是令行禁止、还有争取理解、合意以及共识的努力。中国式司法中存在着不同于科层制原理的横向沟通以及循环性反馈过程,甚至存在着政治性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是我对韦伯的中国法律观的一个修正。

第三讲昂格尔的中国法律观:二元结构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关于中国法的另一个研究范式,由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罗伯特昂格尔教授提出来。昂格尔是巴西人,出身名门曾经一度从政,担任巴西政府的部长,他的处女作是《现

代社会中的法》,这本书很有名,曾经得到世纪美国最伟大的社会学家帕森斯的高度评价,这本书把中国传统的法律秩序与西欧现代的法律秩序进行了比照分析,昂格尔所描述的中国传统法是由习惯法与官僚法这两个部分构成的,两个部分互相对立,习惯法包括礼仪、礼俗、人际关系的规范,具有非正式性、互动性,在他看来这就是自生秩序,在习惯法领域。在互动关系网络中,规范产生效力要靠模范行为的示范效应,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自组织机制对于习惯法的效力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昂格尔称之为官僚法是正式颁布的、具有公共性的,但官僚法不具有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那种法律的独立性、自律性,官僚法从属于政府,是官僚国家统治社会的一个工具。它与互惠性缔约行为,类似自生秩序那样的人际互动关系以及习惯法是互不相干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规范类型,也就是说韦伯把中国式的法律秩序理解为浑然一体的规范场,昂格尔则把它一分为二,理解为国家的官僚法与民间的习俗法这两块对立面,认为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始终未能统合成为一个整体的秩序与中国的情况不同,在现代西欧国家,尽管也存在习惯法,尽管也存在着官僚统治的举措,但这两者通过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统合在一起了。中国始终没有形成这样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没有形成这样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法律体系。关于中国法律秩序的双重结构,其他学者也曾经进行过描述和分析。例如卡尔马克思认为建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上的东方式秩序,基本上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是国家秩序,另一个是村落秩序,这两者是对立的,不能形成有机的整体。实际上,我们在讨论中国传统的官僚法时,往往会有一个法家式法治主义的原型在那里,这就是强调严刑峻罚的法律观,即存在一种刚性规范,必须以强制的方式来贯彻执行。但是,如果法律过分刚性,很容易引起反弹和抵抗,就会不断遭遇正当性的质疑,需要加强说服工作,特别是在社会非常注重人情、人际关系的条件下,再刚性的法律在它的适用过程中也不得不发生一些变化。正因为刚性规范通过民愤以及说服与舆论或者公论发生联系,所以必然会出现针对社会反应而调整自我的临机应变,在反复的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柔性规范。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官僚法本身就具有刚性规范和柔性规范的两重结构,不能像昂格尔那样以官僚法一言以蔽之。另外,礼基本上应该算作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柔性规范而不是真正的民间的自生秩序。昂格尔所说的相互作用的法,虽然在礼制中也有所反映,但主要存在于乡规民约之中。

第四讲在分形动态中修正昂格尔的图示

我想强调的是与昂格尔所描绘的两项对立图式不同,在官僚法与习俗法之间其实存在反复的相互作用还有因此形成的连续性以及在分歧、统合的交替过程中渐次生成秩序的机制。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以及法官的调解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不断组合调整形成一系列不同的选项,其中最能为各方面接受认同的解决方案就成为判决结果,在这种不断分解、重组以及反复寻找均衡点的过程中,对立性逻辑逐渐为连续性逻辑所取代,法律规范与社会中内在的关系规范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于是乎,我们可以看到刑、礼以及乡规民约或者说刚性规范、柔性规范以及关系规范这样的三元结构,这就是我对昂格尔式中国法律观的修正。这种三元结构我国当代著名学者庞朴先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已经提出来了,他发表过一篇很著名的论文标题就是《对立与三分》特别强调,在中国所有的对立都纠缠在三网之中,所以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皇极什么叫皇极呢?就是最中间的那个点,那个绝对的中间点也就是中庸之道,本来是黑白分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由于不断互相作用、不断重新组合最后会形成黑、白、灰这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这就是一个三分结构。这样的机制不妨借用《易经》中的八卦原理来加以形象的说明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不断分割最后变成一片灰色,在从黑白分明到灰色地带的过程中存在着分歧与重组的变化,也存在着对不同组合方式进行选择的空间,在其中的每一个阶段你都可能发现不同的选项,而且随着反复过程的延伸选项变得越来越多,这就意味着在这个选择空间里,你有可能找到一个

合意的处理方式来你可以不断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反复谈判、讨价还价的交涉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里,中国的法律变成不是那么黑白分明了灰色利益链形成和扩大了,这是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在这样的动态过程中分歧、统合、循环性、三元互动,渐进生成、反复寻找均衡点诸如此类的现象显示中国式的法律秩序构成了一种复杂系统,我们完全可以从复杂系统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中国法的特征从审判的角度来看,中国法的基本框架是这样的:法作为一种广义的机制存在着两层结构即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在国家秩序的层面又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即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古代主要表现为刑与礼,当代主要表现为法规与政策,在社会秩序的层面存在从网络互动中产生出来的关系规范,在这两层结构之间存在着舆论或者公论、当局的调整、群众意见人民满意以及法官的裁量尺度这样一些基本构成要素,这是当事人与法官相遇的环境或者前提条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受到以上各种构成要素及其基本框架的制约,这样的制度设计意味着司法是一种在多层多样的规范中进行选择、组合以及调整的过程,并且不断展示丰富多彩的可选择性方案来,比如说法院在审判中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反复的说服,强调一分为二看问题,强调双方互让和妥协,强调根据衡平原理进行责任的分担,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的意志与法官以及法律规范内容的分解和重组,刚性规范和柔性规范不断交织在一起最后融化在关系网络以及情境思维之中,这与昂格尔所理解的那种两项对立的图式完全不同。

第四周作为复杂系统的制度设计

第一讲科层管理与平面交涉

除了韦伯的“巫术之园”论和昂格尔的两项对立图式,还有第三种中国传统法研究的范式是日本著名的东洋法制史专家滋贺秀三提出来的,在他的著述中中国传统的法律与审判主要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非常精密的调整以及教化,他认为中国式审判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可以理解为一种行政技术而不像现代西欧的审判那样强调程序公正,强调职业法官的独立性,在传统中国司法公正并不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论证规则来保证,而是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督和内部制裁,这样的行政技术、人事技术来保证,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与西欧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思路,正因为中国的审判存在着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调整以及事后的纠正,所以审判权之间不存在互相排斥的相克性,法官不是独立的判决也没有既判力,甚至不构成一个明确的判定,在这样的状况里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稳定的、清晰的,但从行政技术的角度来看审判是很严密的调整和管理的过程,这是滋贺秀三教授的看法。然而包括马克斯韦伯在内的很多学者曾经把中国行政的特征归结为粗放型,法律观也是粗放型的,从约法三章的故事开始中国就奉行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严密的调整和管理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历史事实,调整当然是存在的但并不很严密,也不限于自上而下的监管,正由于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不清晰所以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也存在围绕裁量权的交涉和谈判,也就是说不仅存在自上而下的官僚支配,还存在平面的互动关系以及舆论压力,换个角度来看也正是因为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有一定的多元性和对社会的开放性,特别是因为民间的情理习俗与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哲学之间互相贯通,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与官方博弈的余地其实不小,在互动中生成规范、在互动中达成整体上的均衡,这就意味着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动态关系政治不仅镶嵌到行政过程,也镶嵌到司法过程。这是中国文化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传统的法律秩序,是一个比较平面化、多样化的结构,呈现出不断分歧、不断重构的形态,这正是复杂系统的特征,宋代学者邵雍在《皇极经世》这本书中就对六十四卦的二进制和分形原理做过非常清楚的描述和说明,一分为二、二分为四这样不断分割下去,就成为一种独特的秩序观或者制度设计,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分阴分阳

,迭用柔刚,合之斯为一,衍之斯为万,规则非常简单,但不断操作反复分形,就会出现无穷多的选项就会出现多元一体的动态结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传统中国法律秩序理解为一种复杂系统在这样的复杂化过程中,法律决策和审判都会变得很特殊,这时法官最关注的是什么?我觉得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这涉及中国人的正义观,因为法官必须考虑舆论

以及形成舆论、左右舆论的具体情节和情理。所以司法过程必然会特别强调法律的认知性这一面,而不仅仅是规范性或者说强制力的这一面,虽然中国法律传统里有很明显的强制命令性,但是也有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意性规范在起作用,有关事态不是单纯的,我们可以看到完全不同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被捏合到一起,不断进行重新组合,我们可以想象因为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官本人的判断,通过反复交涉这样的互动过程被组合和改组,所以最后的结果确实是很难预测的这种浑沌状态对当事人意味着很大的诉讼风险,对法官意味着很大的责任负荷,为了降低风险、减轻责任,充分掌握信息并取得信息优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显而易见在中国式审判中,法官最关注认知性,最强调查清事实这样的侧面是自有其道理的,

换句话说查清事实对于中国司法具有特别关键性的意义,法官以职权进行调查亲自收集证据的制度安排,就其本质而言是要在审判过程,使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发生逆转,使法官掌握绝对的信息优势,而把当事人的信息优势相对化在这样的状态中,法官可以借助信息优势来说服当事人进行政策性考量,做出判断并使有关的裁量和决定得到事实根据的支持,由此可见查清事实、强调认知性的特征及其理由。正是基于上述逻辑,中国的法庭辩论特别强调摆事实、讲道理,而法理只是诸多道理中的一种道理而已,中国的司法原则被表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式,实际上,对事实问题没有争议了,这个案件基本上就解决了因此,在中国大量的诉讼成本都被投入到认知性作业之中,用学术语言来描述这样的现象特征,我们可以说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真实主义,与欧美司法制度对事实的概念理解不太

一样欧美的法院当然要进行事实认定,根据证据判案但在那里所谓事实是指证明力,说服力的法律构成未必是一定是真正存在的事实,法官判决的基础是由各种勘验技术、程序要件、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则担保的可靠证据,而不必由法院穷尽一切手段追求真相并按照真实主义的要求使判决的既判力和确定性相对化,与这种概念不同,容许当事人凭借绝对的信息优势去质疑判决的真实性,用事实检验判决和法律规范,用新的证据来揭示真相并纠正过去的司法性决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正义观,把法的正当性建立在以事实证否的极限上,我们

很难简单地说这样的真实主义司法是对还是错,但我们完全可以考察和比较它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作为法律构成的事实与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各自会对实现正义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哪一种制度安排更有利于权利保障?中国的思路是强调实事求是,为此可以把判决的既判

力相对化,甚至在相当程度上牺牲法律关系的安定性,检察院和法院采取根据事实有错必

纠的态度不固守规范性的要求,这是中国司法的基本思维方式是一个很重要的特点。与重视认定事实并列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重视追究责任,在围绕查明真相的互动很活跃的场合,会形成很不安定的状况,这时法与审判的可预测性会降低,如果诉讼的结局难以预测。那么对当事人来说诉讼的风险性也就比较大。作为合理选择的结果。他的行为方式往往表现出尽量回避诉讼,而一旦进入诉讼那就绝不善罢甘休。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的可预测性与缠讼性之间存在着反比例关系,为了在多变的长期过程中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中国采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方法就是强调个人的承包责任,强调严格追究责任的系统,法官在审判中的关注点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最主要的裁量往往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方面,而限制法官裁量权的基本原理是对法官误判责任的追究,在199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中与审判权“下放”的程度相对应的是建立不同的司法责任制,例如承办人责任制、审判长责任制,合议庭责任制等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对于中国司法,责任系统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取代

了程序要件和解释技术,人们试图通过责任系统来防止审判的不公,也就是说通过简单明

了的责任来减少真实主义所造成的法律上的复杂性。

第二讲探索均衡点:以合意减少强制的成本

大家都知道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是肯定有成本的,当事人请律师代理要花钱参加诉讼要花很多时间,还会付出社会代价,如果借用经济学关于成本效益的工具性框架来分析一下解决纠纷的需求曲线不妨用CF来表示,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问题的成本曲线就用OA来表示,

在这个图式中可以看到强制所造成的制度成本以及合意在减少这种成本中的作用,而司法制度安排的关键是如何把强制与合意进行适当的组合,使得解决纠纷的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为此中国式机制设计的特色是在,审判过程中加强了讨价还价环节,以便人们在强制与合意之间反复寻找均衡点,从而形成或者恢复关系结构的和谐,这种特色表现在司法的思考方式上,就是不以对抗为基础。相反,不断把对抗因素加以分解和重组,从中发现无数的中介、过渡以及连续性,并通过试错的实践最终选择出当事人都能理解和接受的更好解决方案,在微观层面,中国司法的具体机制可以进行这样的描述,假设关于解决纠纷的合意程度是C1,基于解决纠纷的需求曲线,处理结果的强制力或者实效为F1,那么当事人的内在认同感应该很强,然而,当合意程度为C1时,基于动员法律的成本曲线,可以提供的制度化有效约束力是F3由于合法强制力与实际需要的F1相比较显得过大,因此当事人倾向于回避诉讼,而更愿意利用无需动员法律的非正式的解纷方式,在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相对下降之际,当局可能采取鼓励和解的政策也可能反过来积极地送法上门,与制度成本相关,传统中国的基本做法是以,社会和谐的名义抑制诉讼而不是由司法官僚达成实现正义的旗帜主动出击其结果,制度上提供的第三者强制往往被限定在F2的水准,在不能达成合意的场合小于能够充分满足解纷需要的F3反而无法有效地息事宁人这样的问题记载在史册上,就是所谓“缠讼”、“健讼”现象倘若把制度化强制力从F2增大到F1会出现什么结果?这时,从当事人的立场上来看,合意程度有可能通过,在法律阴影里的交涉而达到最大化当这种可能成为现实,通过解决纠纷获得的预期利益就相当于四边形C0ABG所表示的份额,与此同时,从司法

当局的立场上来看国家秩序的期待利益就是LDAC0假设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体,为当事人和司法当局的期待利益相加之和。由此可以推断只有当解决纠纷的方案能使这两个方面都达到最大化时,才是公正的、妥当的结局,可是仅仅行使F1程度的强制力,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司法当局都难以收到满意的效果,为什么?因为对双方而言期待利益都分别还留有或多或

少再增加一些的余地,鉴于这种状况中国的传统审判为当事人提供了在法官提出依法解决的初步意见之后,进行进一步交涉以找出更好的自主性解决方案的较多机会,这种制度设计显然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正式的强制力能否随之调整,在F1至F0之间适当增大,以保障期待利益最大化交涉不致于被误导、被扭曲、被阻止,从实践的效果看,有关的制度条件未必成熟,在制度化强制不能适当跟进的情况下作为事实而存在的力量对比关系就会决定交涉的结果,应当享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仅不能增大甚至反倒很可能缩小,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正义,国家制裁机制究竟应该强化到什么程度?让我们首先考虑一下F0的场合,如果要把强制以F0为出发点推进,动员法律的成本就势必超出解决纠纷的需求,例如利用制度化强制力的程度达到F3解决纠纷的边际效用就会小于在F0这个程度时的效用即使解决纠纷的结果能维持C0时的合意内容,但当事人承认的合意程度却会降低到C2的水准因而基于满意度的当事人利益,就会减少相当于深灰色三角形那样大小的份额,另一方面,从司法当局的观点来看,强制增大到F3对形成合意的要求也会上升到C1这意味着与C0的阶段相比较必须反复进行说服的努力,制度成本会提高,其结果司法当局的利益会减少相当于浅灰色三角形那样大小的份额,换句话说如果制度化强制力

的使用超出F0就属于过度,对当事人和司法当局都没有益处,总之,处理纠纷和司法决定的均衡点在解纷需求曲线与利用成本曲线的交叉点E(C0,F0)上,即强制与合意达成平稳协调或者最佳组合之时,在这样的基础上让我们再来考虑宏观层面的问题,在这里,CF曲线既表示解决纠纷的社会需求实际上也揭示了非法化契机的实质,不言而喻合意的实效越强,当事人的利益也就越能充分实现,沿着OA方向伸延的曲线表示动员法律的成本,即每增加一个单位的强制执行将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带来的成本加大量,因而也揭示了法化契机的实质当强制的程度为F1时,解决纠纷的规模可以借助四边形OF1DC来把握,等强制增大到F的程度时解决纠纷的规模更大,相当于三角形OFC假设可以不考虑秩序的正当性和当事人的满意度,那么有关当局是不妨运用强制手段而不断扩大解决纠纷的规模的但是,从当事人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的观点来看就不得不把正义、效率、成本,以及满意度等纳入视野中来推敲为了简化分析过程这里暂且把解决纠纷的各种各样的成本全都换算成诉讼费开支,并且假定强制力的行使与成本增大的程度呈正比关系,因而如果强制的程度为F1那么解决纠纷的成本的规模就可以三角形OFB1来表示,如果强制的程度增大到F那么成本的规模就是更大的三角形OFC,假定可以暂不考虑审判的正当化要求,因为强制力取决于交涉的均衡状态所以根据事实上的力量对比关系,解决纠纷的规模可以达到F的力度,这时的社会整体利益,就是表示解纷规模的三角形OFC与表示动员法律费用的三角形OFA之间的差额,但

是,这样的结果是毫无益处显然不符合人们的期望,假如通过强调当事人的理解和承认使强制力F有所减少这时解决纠纷的效率难免稍微降低,但解纷的成本却会以更大幅度减少,从整体上看社会的利益将增大由此可见,只要解纷成本的数值大于解纷结果的数值,人们就会为了增加社会利益而不断努力直到两条曲线相交的均衡点为止。在这样的状态下,合法解决纠纷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规模可以用三角形OEC来表示,能够最好地回应当事人和司法当局的期待,而在探索这个均衡点之际,审判过程中交涉,特别是把强制程度从F1弱化到F2的调整作业具有关键性意义,而法院适当减少强制力行使的主要调整手段是通过程序和辩论增强判断的正当性,提高自觉履行的比率,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我们才能有效地通过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讲围绕判决的互动和关系秩序

换个角度来考察中国传统审判程序中的调解以及相应的讨价还价活动,有的人会发现沟通行为的重要性上升,有的人会发现一个巨大的选择空间,也有的人则会注意到决策的第三领域华裔美籍历史学家黄宗智教授曾经专门分析,清代审判制度中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其中实际上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了一个“第三领域”,在这个第三领域强制与合意不断进行拆解和重组,试图使当事人乃至社会的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于是,司法就变成了一个寻找均衡点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再借用经济学的分析模式,把寻找均衡点的轨迹表达出来,就呈现出所谓“蛛网结构”,这种蛛网结构如果再用中国固有的思维方式和语言来描述,那就是《易经》所追求的规范秩序的理想境界,“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不离于法律之中也”,这是法律的一种“变通之体”,在这样的场域里人们互动活动必然是“周还中规、折还中矩”,千变万化而不能越雷池一步,决定审判过程中互动活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人际关系构成法律秩序的基础,构成中国传统的“间接管制”方式的基础,特殊的、可持续的人际关系存在自组织化机制,从而可以形成和维护秩序,不妨称之为“关系秩序”,在描述关系秩序的自组织化机制时,不妨借用社会学上的埃利亚斯的分析模型。我在埃利亚斯的符号和分析框架上增加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的概念,以及时间维度用以说明个人之间,寻找关系均衡点的互动如何构建网络和秩序进而形成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的,现代法律学中所理解的人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是原子化的,一个人就是一个人,但在中国文化的认识框架里,人是生存在社会关系之中,有亲子关系、夫妇关系、同乡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等。终其一生,人都是关系性存在,而不是原子化的,这是一种社会学观念,不同的关系是有亲疏远近的差别的,费孝通先生把这种关系距离定义为,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网络结构,任何人都身处关系网之中,受制于它,同时也借助于它,个人就像一个蜘蛛,不断编织自己的关系网,利用这个网络去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和选择自由,并根据关系距离调整自己与他人的适当位置,一个人与其他人建立关系,或者调整定位的活动其实是一种试错过程是一种权力的试行,具有能动性的个人会不断向外伸张自己的触角,跟人沟通,跟人交朋友,当这种人际关系达成平衡并安定化之后,就会构成网络,这种关系网络是可变的,也是可以利用的资源,人们实际上可以通过对网络的建构活动,而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社会结构,在这个意义上,注重关系的中国人势必具有比较强的能动性和主体性,华人在全世界那么活跃就是一个佐证,当每个人都在人际互动中不断改变社会定位时,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非常复杂,非常动态,也非常重要,通过权力的试行或者说互相作用的试错过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形成一个稳定的、平衡的状态,为了维护已经达成的均衡状态,继续与他人建构的关系就不得不以过去形成的关系为前提条件,这就使得人际关系特殊化,长期化、大规模化,也就会形成一种关系秩序,由于人际关系是互相依赖的、环环相扣的,维护关系的均衡状态就非常重要,因为局部的失衡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破坏整体的和谐,但由于关系

网络通过试错不断扩张、不断变化,关系网络又是动态的、复杂的,平衡的基础其实非常脆弱,很容易出现反复失衡的情况,在这样的状况下为了维护均衡与和谐,必须防患于未然必须把一切不稳定的因素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其结果,很容易造成压抑的氛围,本来基于合意的人际关系以及关系秩序也因而变得具有强制性,甚至会窒息创新的生机。

第四讲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寻找公正

在关系秩序中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建立关系的故事以及不同的关系距离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意味具体情节、具体事实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公正绝不限于合法正义而必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断寻找、不断发现,所以中国传统的司法非常重视事实认知,重视人际关系中的故事细节,重视现象内在的情理,所以作为正义象征的宋代大法官包拯包青天他的人格特征就是明察秋毫,洞察人情世故的微妙之处,所以电视剧或电影里扮演包拯的演员,总是选择眼睛很大的、睁得圆圆的人,作为司法者座右铭的明察秋毫就是强调办案要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要看清楚具体的事实、具体的情理,但是在现代西欧的司法制度里正义女神Themis 是蒙着眼睛的,她不看审判的对象究竟是谁,不考虑具体的人与事,只根据法律和良心进行判断,不过在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西方的正义女神并不是一开始就被蒙上双眼的,根据意大利学者丹尼艾拉·比福科的研究,欧洲的正义女神像是在十五世纪下叶才蒙上眼睛的,为什么这样呢?这与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有关,15世纪是历史的重大转折点,当时中国和西欧的权力腐败都很严重,有些制裁方式也差不多,在中国,明朝的贪官被剥皮,被制成皮灯笼挂在衙门里,以威慑警示那些贪污腐败的官员,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也对贪渎的法官采取活人剥皮这样的恐怖惩罚,这是有油画为证的,但似乎没有显著的、可持续的效果可以说,在司法公正问题上,东西方的出发点是相同的,但后来的制度化方式不同导致了不同结果,在文艺复兴的背景下西欧把罗马法的形式合理性注入统治秩序中,通过司法独立的安排,让审判机关不受当事人的身份特性,以及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只服从法律只服从自己的良心,所以正义女神的眼睛被程序之布蒙盖了,也就是说在西方,从15世纪以后进一步强调了法官只对上帝以及普遍价值负责,通过与世俗世界隔离严格的遴选制度、终生的身份保障等等,加强了法官的神圣性和独立性,以这样的方式来维持司法公正,这种独立性使得法官的责任更明确,判断责任的标准也更明确了,而公开辩论、严格的推理和论证,律师咬文嚼字的技术性挑剔,详尽的判决理由说明以及判决的全面公开等等,这一切都使得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受到有效的限制,但在中国司法公正主要靠监督上级的监督、同僚的互相监督,还有特定职能部门的监督,甚至是叠床架屋的监督,在行政监督的思路下,司法官僚没有独立的空间也没有终极判断权,其结果,法官个人的责任其实是很难说清楚的,既然审判主体不明确、不独立,那么审判的责任也就很难追究了,特别是在强调情理、事实的背景下,案件审理的根据不限于法律,还受到其他规范性因素的影响甚至还要考虑舆论,根本就无法根据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追究审判者的责任,当然也可以根据后果来加重个人责任和惩罚,这样做的结果势必助长推卸,逃避责任的各种行为,如果制度安排上强调法律之外各种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就为不负责任的行为预留了较大的回旋空间我们还知道,西欧现代法以全有全无的二分法图式为前提,并严格按照合法与不法的二项对立的编码来区分各种意志和各种行为,但是,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除了合法与不法的区分之外,在这两者之间还插入了区分重案与轻案的范畴,这种特征也与对事实认知的重视有关正因为非常关注具体情节,就必须相应地进行重案重办、轻案轻办,从重处理、从轻处理等政策性调整,其结果,合法与不法的界限也就或多或少被相对化了。

第五周诉讼的道德化与技术化

第一讲彭宇案的蝴蝶效应

在2006年11月份的一个早晨,南京市西水门公交车站发生了一起很小的民间纠纷,一位老太太在经过一辆刚刚靠站的巴士时突然跌倒,恰巧在这时车上下来了一个小伙子名叫彭宇,他上前扶起老太太发现老太太跌伤了,就打电话给老太太家人并帮忙送到医院治疗,老太太见到家人后说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但彭宇拒绝老太太的指控说自己出于好心助人,没想到却遭到诬陷,双方争执不下后到法院打官司,打官司就会涉及事实认定,涉及证据,涉及谁应该承担证明的责任,涉及在法庭应该怎样进行论证式的对话和沟通,本来事发时是有警察来进行调查,并且做了笔录然而后来这个笔录却不知去向,据说由于公安局装修等原因丢失了,警方提供的只是有点来历不清的誊写文书,彭宇还找到了一位证人,证明他并没有撞到老太太,而只是热心助人,尽管如此,2007年9月5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

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就这样,没有过错并且助人为乐的彭

宇反而承担起了赔偿的责任,法官在判决中给出的理由说明也显得非常主观随意,判决这样写道:从常理分析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完全可以在说明事实经过后自行离开,所以在法官看来被告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在这里,法官强调常理、社会情理,并由此推论彭宇可能具有过失,而完全忽视了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时,必须奉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完全忽视了不

能履行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的处理技术,在另一方面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似乎在昭示一个更高的道德标准,即便对这次意外事故双方都没有过错,那被告也不得不按照四六开的比例分担损失,没有过失的人一旦卷入某种纠纷,就得自认倒霉,就得负责减轻受损方的负担,否则就是不公平,这是什么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根据经验、常识

以及情理进行推理当然也是可以的民事诉讼法学承认对现象、情节进行概括认定甚至选择

性认定也就是说,承认某种过失盖然性的推定这样的推理技术目的是要减轻负有举证责任

的受害人一方即原告所承受的过大压力但是,只要被告能提出比较充分的间接反证,也就是提出能合乎逻辑地证明事情不是这样的证据或证人那么这种过失推定就无从成立彭宇找到

在他身后的乘客作为证人这就是有力的间接反证,既然过失盖然性的推定技术不能成立?怎么能让无辜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既不理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不理睬间接反证可以推翻过失推定的技术标准,他要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更精确地说,是让无辜者分担损失在法理上究竟是根据什么?回答是,民法通则上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公平,使过失责任的法理出现了意外法官实际上是在以公平的名义要求无辜者分担受损者的痛苦,似乎是要强行某种形态的利他主义精神但是,这样推行公平责任原则法官的裁量权未免太大了,恐怕反倒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一个并不复杂的彭宇案因为这样判决内容和理由,结果在全国舆论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甚至道德滑坡现象,即使过了六、七年风波仍然没有平息,彭宇案判决在中国所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之大超出了所有人的想象,可以说这也是在法律复杂系统中形成的一种蝴蝶效应

第二讲公平责任远之则与法官的裁量权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彭宇案件中法官所依据的公平责任原则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法律又并没有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法官可以根据公平

的理念在考虑案件具体情节以及双方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责令双方适当分担损失在这

里对责任进行分配的根据不是有过失的行为不是因果关系而是一种主观的、抽象的社会价值公平这就使得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裁量权,我们还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更具体的分析。一般而言,在涉及双方当事人责任认定的时候法官一方面要看加害人是不是充分履行了

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是不是对可能造成的危害有认识、有预防,另一方面法官也要看被害人是不是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认识并预防自己受害,在已经发生受害时还要注意防止损害的扩大,根据双方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坐标系,借助这个工具性框架来分析,这两个变数互相组合的几种情况,有可能出现的几种制度设计的选项,还是以彭宇案为例来说明责任追究的不同象限,假如这个老太太很小心地在路上行走,没有紧挨着刚停下的巴士门口,以免开门时碰到危险,那就可以说她是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的,对于彭宇而言,他的注意义务是下公共汽车时,应该看清前面是否有人站在那里,不要硬往别人身上撞假如他下车回头张望、步子很迅猛,结果撞到他人身上,就是没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相反,假如彭宇下车没有异常情况,注意到了门前有人,没有撞到别人身上,那他就没有责任。老太太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在巴士刚停下时就匆忙跑到车门口去,那她就忽视了理应预见到的危险,违反了注意义务,无论如何,预防危险的注意程度较低的哪一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有些情况介于两者之间,例如双方都没有充分履行法律上的注意义务,都有过失,这就出现了所谓混合过失的情况,关于这一点,中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做了规定,如果受害人

对于损失的形成也有过失的话,根据公平原则就要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减轻的程

度与过失的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在这里,我们着重要谈的是另一方面,就是双方都已经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时的损失负担问题。如果双方都没有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实际上也不妨认为中国民法通则上规定的公平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第二种是在双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双方分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讲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只是指民法通则第132条,那么在彭宇案中,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来要求双方对损失进行四六分成,这样分担责任的处理是否适当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推敲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判决理由中其实做了过失推论,好像要证明彭宇是有责任的但在判决要旨中却又说彭宇没有过失,双方都没有过失,这两种说法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至少可以说判决理由中的过失推论是蛇足是多此一举,让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判断侵权责任的基本方法和标准,并在这样的基础上考虑,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分担损失的处理?究竟应该怎样把握各种归责方式之间的关系民法解释学在处理侵权问题时,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采取过失

责任的法理也就是当行为人有过失因而导致损失时才对这种损失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过

失责任的法理,在法庭上当事人必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用证据来证明加害方行为

的过失性以及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用证据不能直接、充分地进行证明那么法

官在审理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通过常识来进行过失推理,不过,彭宇案的审判人员在进行

过失推论时理由有些太牵强,何况只要被告举出了有效的间接反证,那么过失推论也就无从成立了由于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化,风险性也不断增大,过失责任原则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比如随着私家汽车越来越多,交通的安全系数随之越来越小,这时就需要加强汽车制造者和驾驶者的责任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使制造商的责任严格化产品责任不再以

过失为前提条件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为了使司机的责任严格化就要普及保险制度而保

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解构原先存在的过失责任体系,即便这样在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之间还是存在一个颇广泛的不明确的问责领域,在现代民法学中对于这样一片含糊不清的领域是没有办法确立规则进行界定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办呢?只能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进行技术性善后处理,如果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的那一方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他就要承受因为不能举证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当然,法官还可以通过过失推论的技术来减少自由心证的主观性,然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在尽量回避这样一种技术性处理而把这个不明确的问责领域也纳入立法论的范围,并要求法官不是进行自由心证而必须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来做出明确的判断,甚至使这种判断基于细则化,固定化的损失负担比率

或者既定的计算公式例如四六分成,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是进行实质性判断,虽然法官裁量的空间非常大,但在立法论的层面却要尽量排除自由心证和裁量,这是一种非常有趣的思路,这样的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容易碰壁,问责的根据不明确就是不明确,硬要通过公平责任原则来明确化就会使得例外日常化,反倒会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双方都没有过失时的损失处理,本来是过失责任原则的例外,如果通过公平责任原则把例外变成日常,就会让人感觉是扩大了无过失责任的范围,让任何人都处于即使没有过失,也随时有可能承担后果责任的状态,这样一来每个人的责任负荷都增大了,分担损失的风险如影随形。公平责任原则的初衷本来是减少社会的风险性,结果却让所有人感到社会风险性更大了,就会产生不安从碰到每一个需要援助的老人或伤者,周围的人都不敢提供必要的帮助,甚至出现先拍照再救援的怪事,我们可以体会到这种不安的程度究竟有多深,不安的范围究竟有多广,彭宇案的主要问题正是出现在这里。

第三讲一个判决引起的社会冷漠

一个并不复杂的彭宇案,已经在中国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这个判决的影响之大、之长久超出了所有人的想象,首先是现在大家做好事都很小心了,担心被别人讹诈,有的人做好事时还要先找一个证人证明不是我犯了错才做好事的,有的人在救人时还要先拍照留作证据还有的人干脆就不做好事了,免得惹麻烦,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有的人明明撞了别人、犯有过失也不认账,反而以碰瓷、讹诈来作为辩词推卸责任,在这里出现了一个事与愿违的怪圈,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出发点本来是加强社会扶助的热情、弘扬利他主义道德,但彭宇案判决的结果却助长了社会的冷漠,引起了道德滑坡,判决的逻辑依据是公平但推演的结果却是不公平,这种不断产生和放大的负面效应,到2009年,在天津发生的许云鹤案件中又有了新的典型表现,一个名叫许云鹤的青年驾驶轿车行走在马路上,恰巧一个名叫王秀芝的老太太越过马路中间的护栏,这两个互不相识的人于是有了一段人生奇缘,突然跨越马路中间护栏的老太太跌倒了,许云鹤的车子在离老太太大约两米远的地方停了下来,他下车去扶这个老太太,这时老太太大声主张是许云鹤撞倒了她,但司机他自己辩称根本没有,双方的主张是完全对立的,最后就告到法院去了,在2011年6月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做出来的判决,跟彭宇案的判决非常相似法官要求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向王姓老太太支付大约十万八千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主要是精神抚恤,有那么一点精神赔偿的意思在里面由于没有摄像头,没有目击证人,法院声称不能确定轿车与王老太太身体有接触,其实这件事的判断在司法鉴定上应该是不太困难的,一旦真的撞了人,车上必定会有擦痕,怎么无法判断呢?另外,车子与跌倒的人之间有一定的距离,那就可以说明并没有身体上的接触,这也是可以做出判断的,那么法官怎样得出司机要负责任的决定呢?理由是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这样短的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对着自己行驶过来必然会惊慌失措,结果跌倒受伤,因此老太太的跌倒,肯定是受到开过来的车辆的影响司机对此应该负有责任,当然,原告跨越马路中间的护栏是违法行为也应被追究责任

要承担60%的损失金额针对这样的判决,许云鹤提出上诉并得到舆论的支持,但面对舆论压力王老太太似乎也满腹委屈痛哭失声,以致昏厥,一件小事闹到全国满城风雨,问题还持续发酵揭开盖子看看,发现保险制度的不完备是主要催化剂,司机没有加入车辆强制保险,老太太的医疗保险也极其贫乏,这样基本制度的不完备导致风险社会的不安,以各种奇怪的方式表现出来这也是值得立法者、为政者沉思的问题,正是这样扭曲的不安造成了社会冷漠加速了道德滑坡我们在这里还要关注另外一起案件,这就是2011年10月13日傍晚在广东佛山发生的惨事年仅2岁的女童小悦悦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辆小货柜车碾过在此后的7分钟里,有18个路人从倒地女童身边走过,无一人停留过问,最后还是一位捡垃圾的婆婆把小悦悦抱在路边并找到她的家人,经过医院抢救,但是结果无效10月21

日凌晨小悦悦去世这件事情在公共传媒和网络舆论上反响是非常激烈的大家都在追问怎么中国人变得这么冷漠?这个问题、这种现象在国际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很多国家的主要媒体都报道了这起案件在讨论中,人们又重新提起彭宇案提到那个判决如何引起对做好事没好报的过敏反应然后大家开始思考如何用法律手段,来对这样的社会冷漠和道德滑坡进行矫正的问题有人建议要制定法律,设立见死不救罪,也有人主张对见义勇为的人所造成的损失应该进行免责处理,无论如何很多人都认为中国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来挽救道德鼓励见义勇为,惩罚那些态度冷漠的人,但是,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一下这样的问题,究竟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上的问题?

第四讲法律可以强加道德么?

为了说明要不要用法律手段激励道德行为的问题,为了在一定社会的背景下更好地梳理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让我们来考察和分析发生在美国的一起著名案件,时间是1964年,地点在纽约市,一位酒吧经营者名叫婕诺维泽在某天深夜下班后回家的途中,遭到一名陌生男子的暴力袭击,可以想象这位手无寸铁的女子面对手持利刃的歹徒,只能高声呼救。这个时候,伴随着她的呼救声,旁边居民楼里一共有18个房间的灯都亮了这说明至少有18户人家听见了她的呼救,与前面介绍的小悦悦案件的情况一样,这亮灯的户房间里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伸出援手更不可思议的是,居然没有一个人想到打电话报警,随后,袭击者担心自己被其他人追捕暂时离开了犯罪现场,但他发现始终没有人出来帮忙后,又回到犯罪现场再次对受害人下毒手如此反复了三次后,终于有人打电话报警,但这离婕诺维泽首次遭到袭击已经有30分钟最后这个女子去世了,对这个事件以及周围人的冷漠,纽约时报做了专题报道,引起舆论的轰动,人们开始追问在这么长的时间段里,有这么多的居民都目击了犯罪过程,但为什么始终没有人出来进行救助?为什么甚至连报警的人都没有?那些冷漠的邻居究竟是怎么想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令人感到不寒而栗的事态?我们怎样才能改变人在道德上的堕落?法律能不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系列问题,正是当今的中国人也不得不面对、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当时美国人在讨论后得出的结果是,通过立法来规定人们有一种义务,对危急状态下对他人进行救援,要禁止见死不救的不道德行为,对于这样的法律主张,也存在不同意见不少人反对把道德问题放到法律层面来处理,认为还是要让道德的问题归道德,法律的问题归法律,进行区别对待,有些人说尽管采取法律手段鼓励道德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也的确可以使用法律手段来规定,本来应该由道德解决的人类行为上的一些问题,但一旦你这么做就有可能引起其他始料不及的问题,甚至另类的连锁反应,不言而喻,法律规定人们有救助义务,这时对人的选择自由是会产生深刻影响的,比如说有一个人处于危急状态中你冒着危险去救他,这的确是一种英雄行为,为了救他人结果救人的人自己牺牲了,这是时常可能发生的事情,如果是他自己出于一种道德的理念和勇气自愿去救人,他自我牺牲了我们一定会赞扬他的崇高精神,但是,如果法律上规定必须这么做的话,就有可能产生这样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个人如果没人救他就会死,如果我去救很可能就是我死,法律上如果不规定这是义务,那么这种牺牲就个人的自由选择,舍己救人就非常伟大,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这是义务,就意味着法律有可能会在两个人谁生谁死的问题上做了一种强制性选择,而且舍己救人的动机崇高性也无从体现,不久前中国公众传媒报道了一个富高帅的经营者,为了在火灾中抢救职工,他自己却消失在火焰里,大家都觉得这是一种很高尚的自我牺牲行为但如果法律上规定了救助义务,似乎这只是在履行应尽义务牺牲的意义似乎或多或少就会发生变化这么说情何以堪?何况法律在强制这种选择时的合理性也会遭到质疑,因为这实际上要迫使人们在一个前途无量的企业经营者与一个清洁女工的生命价值上进行选择并且不断提醒对这种选择进行评价这样一来就会产生很多复杂的问题,所以,这里存在的第一点问题是法律手段究竟能不能用于解决道德问题,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怎样正确理解法律规范与社

会规范之间的关系,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一般而言,法律只是维持道德的底线,但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高、比法律多,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道德就意味着提高和增加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提高来道德的底线,实际上,这也是要求人们的行为具有更严格的道德水准这就可能使得法律变得太理想,在社会中很可能行不通,如果连比较底的道德底线尚且被突破,连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都得不到有效执行,却要求把更好的道德标准作为法律来规定,这就更显得不可思议了,特别是在舍己救人的问题上,因为面临生死的抉择,如果法律强制人们服从道德规范,实际上是把利他主义作为法律的意识形态,这样的法律能否落到实处,需要首先打个问号,在救助活动中,人们的动机是道德的感召还是基于法定的义务?出于自愿的牺牲让人尊敬和感激,基于义务的牺牲很可能反倒会减弱尊敬和感激的程度,这就有可能在不经意间抑制善意的伸张,法律强行道德,本来是要增进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但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例行公事会抹杀道德的高尚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使得人与人之间发自内心的道德纽带却进一步松驰了,但是另一方面当一个人遭遇极大的危险,甚至处于濒死状态时救助还是不救助,的确是对道德良知的拷问,如果制度上没有适当安排,冷漠的人得不到制裁救助者甚至还不得好报,就有可能引起道德滑坡,人们守法,但缺德这个局面一旦出现是非常可怕的,所以,在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比如德国、法国对见死不救的行为采取了直接强制的方式,法律规定如果发现他人面临死亡的危险却不去救助,要判处几年的监禁,还要处罚金对这种直接强制救助他人行为的法律规定,在当地也是存在争议的,为了避免法律强行道德所带来的问题,还有一种间接性的奖励道德行为的立法方式,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救助免责条款,因为当见义勇为者在进行救助时,很可能造成别人财产上的损失,也很可能失手导致他人死亡还很可能产生一系列费用,对这样的人身、财产、费用上的损失,法律免除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无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鼓励都是要通过奖惩的法律手段调控人们的行为方式以维护和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在这里,法律的思维方式还是有目的、有手段基于工具理性,尽管在这里目的本身是道德完全超越了手段、超越了工具理性的范畴。

第六周追问法律的正当性

第一讲法律现象折射出的道德变化

上一周主要讲的是一个人对于他者的道德义务以及在提升社会道德水准上,法律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焦点其实是公共道德问题,现在换一个角度来看,主要聚焦于私德问题,也就是说,怎样从法律的角度把握私人行为中的道德,比如有些犯罪案件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受害者,当事人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同意,之所以把这类行为定义为犯罪,主要是出于道德的考虑,为了维护道德,法律对没有受害者、双方同意的行为也加以禁止、加以制裁,在这里法律实际上介入到私生活中,对私德问题进行干预,例如买春卖淫,在很多国家以犯罪论处尽管法律惩罚性交易行为,但性产业的存在却是公开的秘密,这种矛盾现象恰好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极其复杂的关系,还有同性恋,尽管历史悠久,在有些国家、有些领域、有些时代司空见惯,甚至颇为流行,但在很多国家,法律上也是严禁的,例如中国刑事法规中曾经有鸡奸罪的规定,对同性恋进行惩处,主要基于维护道德和自然本性的理由,另外一个大家都熟悉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博,在美国的拉斯维加斯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繁荣的赌城,在中国的澳门,博彩业是当地经济的支柱,但在美国其他一些州、在中国内地,不仅赌博业是法律严禁的,甚至个人之间作为娱乐的赌博活动也被明文取缔,违反规定者要受到制裁,即使在服装这样基本上取决于个人偏好的方面,法律也有可能介入。在某些国家、某些历史时期法律对服饰有明文规定,有的出于宗教和性道德的理由,例如在伊斯兰教国家关于妇女服饰的法定制度,有的出于等级和血缘关系的理由,例如古代中国关于服装质料、颜色,以及丧服区别的详细规定贫寒之士自称“布衣”、“白衣”,出典就在这样的法律制度,在帝制中国,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隆重举行廖凯原法学楼落成典礼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隆重举行廖凯原法学楼落成典礼 来源:交大凯原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2年12月16日浏览: 2012年12月15日,作为中国高校中最年轻、发展速度最快的法学院之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隆重庆祝建院十周年。 值此十年庆典,上午9时许,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徐汇校区新落成的廖凯原法学楼沉降式广场上隆重举行了盛大的落成典礼。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名誉校董廖凯原先生及其家族、企业代表应邀莅临。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马德秀、校长张杰、闵行区区委书记孙潮、上海交通大学原校长谢绳武、原常务副校长叶取源、副校长徐飞、吴旦、党委常委李建强,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书记王凌宇、校特聘教授徐向华等社会各界友人及学院师生代表、校友代表出席了廖凯原法学楼落成典礼。典礼由上海交通大学原副校长郑成良教授主持。 落成仪式伊始,上海交通大学原副校长郑成良对前来出席此次落成仪式的领导、嘉宾和师生们表示了诚挚的欢迎和感谢。吴旦副校长详细介绍了廖凯原法学楼自动工以来的建设情况。徐飞副校长宣读廖凯原法学楼落成志。这座美轮美奂的廖凯原法学楼总占地面积约9300平方米,整座大楼体现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马德秀向廖凯原先生赠送新楼落成的铭谢礼,并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向廖凯原先生以及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致以诚挚感谢。随后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名誉校董廖凯原先生致辞,他高度赞扬了上海交通大学作为中国最悠久的学府之一,对国家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的重要作用,并对凯原法学院十年的高速发展历程给予肯定,希望凯原法学院继续为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精英人才的培养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张杰发表讲话,他对廖凯原先生致以崇高的敬意,对社会各界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及感谢。张杰校长代表上海交通大学高度赞扬了廖凯原先生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对上海交通大学发展建设的慈善之举,这是社会与高校并行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同时,他还希望能够继续建立起社会与高校良性发展的合作关系。张杰校长在讲话中指出,十八大报告强调了法治是治国根本,法学教育在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使命神圣,责任重大,廖凯原法学楼的建成正赶上了这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他希望凯原法学院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快国际化的脚步,努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的法治人才,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建设贡献力量。最后,张杰校长再次表达了对廖凯原法学楼落成的祝贺以及对所有到场嘉宾的祝愿,并衷心期望凯原法学院与社会各界共同合作,一同奋进,

2018形势与政策社会实践报告模板

成绩 理工学院《形势与政策》 社会实践报告 题目: 班级: xxx学院电气自动化 Bxxxxxx 成员:徐XX 周XX XX 熊XXX XXX 孟XX 学号: 12 16 24 30 42 48 指导教师:马克思主义学院壮道 2018 年11 月10日

说明 1.本实践报告书必须双面打印; 2.调查容必须真实具体,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相关理论知识,结合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实践报告字数在2000字左右,容应围绕一个明确的主题,以事实为依据展开论述,必须体现自己真实的思考和情感,严禁抄袭或从网上下载; 3.实践报告需要学生在报告后附支撑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1)社会实践单位评价表 (2)调研日志(调查活动现场照片、图片、视频、音频等) (3)访谈纪要(包括访谈时间、地点、访谈人及访谈对象、访谈问题、访谈对象的谈话要点等方面) (4)调查问卷及数据汇总表(不宜过多,起到代表作用即可)

理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活动选题表

社会调查报告概要 调查时间:2018年7月15日——2018年8月25日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法、访问调查法 调查目的:初步调研部分地区城乡居民的住房情况,从住房面积方面讨论其与小康之间的关系,认识当代人们的住房需求,和人们单从住房条件 来说是否达到小康水平,以及现有住房与过去住房对于人们再说有 什么进步和退步?了解到人们对未来住的美好期望。 摘要: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的最基本需求。人口的加速增长,使得居民住房已经成为生活的重中之重,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住房 与过去住房条件有着很大的不同,人们针对住房方面的小康水平也有 所改变,越来越注重生活居住条件的优质改良,而不是单纯的要求住 房面积的增加,随着人们越来越多的美好物质生活需要的增加,对住 房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 城镇;农村;住房;小康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初探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课程考试试卷封面 教师姓名: 日期:2011年01月04日

浅议国家与社会关系 内容摘要: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纪经济学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的是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分配,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的自主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理界限,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和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化和协调化,是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而演进的,是推动经济民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性资源。本文以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并着重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入手,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并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和全球化的实际,探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互动;全球化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纪经济学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的是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分配,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的自主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理界限,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和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当今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主要是由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事实引起的。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体现了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形成和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人们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渴望;从国家角度而言,它体现了在体制转变阶段,如何界定政府权限、规范政府行为的要求。因此,科学地解答这一问题不仅是学术理论界的事情,而且是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以政治社会学视角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只不过是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位匆匆过客,只有社会才能与人类共始终。 1. 社会产生国家 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独立解决不了自身的矛盾,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组织来管理社会,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国家产生的最初阶段,缓和了社会矛盾,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向前发展创造了条件。 2. 社会支持国家 国家是应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生。国家刚一诞生,社会就赋予其两种职能: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社会在国家的帮助下取得了巨大成功,种种迹象表明,社会必须支持国家的发展才能使社会按正常的脚步向前迈进。)

(完整版)九年级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中考知识归类

中考复习—知识归类 班级姓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始终要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 一、“核心”类 1.儒家思想的核心:“仁 2.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 3.第一、二、三、四代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 4.邓小平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的会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5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 6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核心: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和广泛应用。(注:信息技术的核心:计算机网络 7.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 8时代精神的核心:改革创新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 10.宪法的核心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 法治(社会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层面) 12.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 13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 14.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法治 15.依法行政的核心: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16.全面创新的核心:科技创新 二、“根本”类 1.治理黄河的根本措施:植树造林,加强黄土高原的水土保持 2.抗日战争胜利的根本原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实行全民族抗战 3.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根本原因:世界反法西斯联盟的建立与巩固 4.当今世界发展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5.造成和平问题(世界不太平)的根本原因(根源):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扩张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 7.实现国家利益最根本的保障:国家安全 8.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 9.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10.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根本问题的法律是:宪法。 11.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 1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宪法 13.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发展教育事业 14.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教育事业 15.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 16.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17.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原因:生产力水平低 18民生问题(如住房难、看病难等)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 19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20.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1.我国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根本原因: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 三“基本”类 1.我国基本国策: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外开放 2我国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 3我国专门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提醒: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

过去,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而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由于这一理论上的迷雾,致使我们不能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入手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的难题,从而阻滞了政治改革的进程。因此,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对我们今天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防止与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1]。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但是,马克思离开大学步入社会,亲自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现实斗争以后,逐渐认识到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高级官员们自以为执行了完美无缺的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自信掌握了关于社会的准确无误的详尽材料。但是在他们的治理下,社会的贫困现象却越来越扩大,几乎成为不治之症。这种“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使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国家学说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开国家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之迷,马克思研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隐藏在国家和政府的“理性”之外,即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产生国家法律与政府原则的根源。经过一系列深刻的理论反思,马克思发现了以往国家问题研究中存在着的严重弊病,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时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例如“头足倒置”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指出行政机构与国家的一致性。行政官僚们只相信他们的上级而不相信客观实际,只相信“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而不相信“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2]他们所维护的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并非是理 性的。实际上,行政官僚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行政官僚的本体的价值正是通过他们所保护的客体的价值来实现的,而私人财产所有者正是通过被保护的财产的价值来确定他们的价值的。所以,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财产占有者利益的化身和保障,是财产占有者的奴仆和工具,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成为财产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财产占有者的利益而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3]私有财产,这种处 于行政官僚的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对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起着支配的作用,是

形势与政策实践活动登记表

山东建筑大学《形势与政策》课实践学时实践活动登记表 填表时间: 2014 年 12 月 9 日

当前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些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进行,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也在逐渐的扩大,每年高校毕业生的人数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学生的就业压力在逐渐加大。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成为影响就业情况的重要因素,导致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因而解决当代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是非常关键的。于是我前往济南市历城区人才市场进行了调研,研究了当代大学生就业观的基本现状,分析了大学生就业观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探讨出解决当代大学生就业观存在问题的有效对策。 自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逐渐加大。但是高校毕业生人数在不断的增加,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也逐渐严重。影响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有很多,而大学生的就业观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现阶段大学生的就业观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也不够完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也在不断的变化,因而逐渐出现了新的就业观念的矛盾,这就导致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因而如何采取有效的对策解决大学生就业观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代大学生就业观的基本现状 1、当代大学生就业观积极的方面 (1)风险竞争意识在不断的提升 随着就业形势和就业机制的不断变化,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面对不够理想的就业情况,很多大学生都出现了消极沮丧的焦急情绪。但是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学生改变了传统的职业稳定性的观念,面对就业风险竞争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通过调查发现现阶段很多大学生面对就业竞争的压力在心态上比较积极的,同时对就业有了不同的看法,更加注重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也体现出了一定的风险竞争意识。 (2)职业的流动意识在不断的增强 在就业形势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大学生传统的就业观发生了变化,主要选择先就业后择业。调查中很多高校毕业生明确表示第一份工作都只是暂时的。虽然很多毕业生仍旧希望能够实现专业对口,但是在就业过程中也注重个人未来的发展,专业对口问题不再显得那么重要。高校毕业生认为积累一定的经验并且遇到合适的契机是非常重要的。

人教版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2019年中考考点学习资料

人教版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2019年中 考考点

《历史与社会》 第一篇生活的时空 专题一共有的家园,共同的岁月 1.知道七大洲、四大洋的名称及其分布情况(a) 2.描述世界地形、河流湖泊和气候类型的总体特征及其分布情况,列举自然 条件对人类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实例(b) 3.描述世界人口、人种、语言的分布情况,列举人文要素对区域文化特色有重要 影响的实例(b) 专题二生活在不同的区域里 4.描述中国的疆域和行政区划,了解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a) 5.概述中国地形、气候和主要河流(长江、黄河)的基本特征(b) 6.描述我国四大地理区域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比较人们社会生活和风土人情 等方面的特点(b) 7.比较世界典型区域的自然、人文环境特点(b) 专题三相关信息的获取、表达和理解 8.能够从不同类型的地图和图表中获取所需要的信息(c) 9.运用各种不同的地图和图表,描述区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特点(c) 10.熟知表示历史时段的常用词汇或习惯用法,恰当运用它们表述、说明历史 事件(b) 11.知道获取历史信息的常用方法、途径,运用不同的资料有理有据地评价历史 事件和历史人物(c) 12.根据调查的实际需要,选用适当的社会调查方法(b) 第二篇社会变迁与文明演进 专题一人类文明的发端与农业区域文明 13.概述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体制,列举古代希腊罗马重要的文明成就,知道 它们对后世的影响(a) 14.知道百家争鸣及其对早期中华文明形成的重要作用(a) 专题二中华文明的传承与中国古代历史进程 15.列出夏朝到清代王朝更替的时序,展现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基本脉络(a) 16.列举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宋太祖为加强统治所采取的措施,评价他们 对历史进程产生的重要影响(c)

佟德志: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基于西方政治转型背景的两种评价模式 [内容摘要]:泰勒认为,中世纪的社会观念、教会、主体权利的法律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中世纪政体的结构等是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形成的根源;哈贝马斯则认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形成的合法化主题”是“世俗化”、“理性的法”、“抽象权利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主权”、“民族”等五种要素的复合体。实际上,西方政治转型是经过一个从二元分离到一元同构再到二元分离的过程,在国家与教会的二元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政治转型、动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西方政治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它所造成的权力二元以及权利双生为宪政民主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基础,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因此,把握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传统资源与现代因素成为认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础。那幺,西方社会又是如何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呢?这一分离的动力何在?这显然是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此处仅以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两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为线索,对比分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一、国家与教会:传统二元政治的资源 中世纪的社会就像“一块由各种统治形态缀成的百衲布”,这样一种多重统治力量的格局产生了一种“格利佛效应”,也就是:“每个人都被无数绳结绑着,其中任何一条绳子都不足以将他定住,但所有的绳子合起来即足够将他定住。” [1](p322) 对中世纪这块“百衲布”,泰勒的评价可能更为全面。在泰勒看来,中世纪的社会已经不再像古代希腊和罗马那样由政治来界定,而是取得了与政治共同体平起平坐的地位,人们甚至将国家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更为有益的是,教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与政治共同体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二元格局。就世俗社会的制度安排来看,主体权利的法律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中世纪政体的结构等三种力量为西方现代政治文明提供了重要的资源。泰勒从市民社会成长的实践样式和观念形态两个角度出发对西方市民社会形成的传统资源进行评估,为我们理解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提供了一个大纲。泰勒自信地指出:“我们可以从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政民主与西方政治文明的内在矛盾”的前期成果之一(06CZZ001)。 佟德志,1972年生,辽宁朝阳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攻政治学理论。

形势与政策”课社会实践报告

“形势与政策”课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是否该恢复五一黄金周的街头调查 部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班级:人文1002班、1004班 完成时间:2013年8月 指导老师:黎x x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题目关于是否该恢复五一黄金周的街头调查实践报告 团队成员姓名学号班级职务联系方式备注 苏x 201000241 人文 1002 组长组长 于x 201000247 人文 1002 组员撰写人 李x 201000249 人文 1004 组员撰写人 王x 201000220 人文 1002 组员一般成员 田x 201000252 人文 1002 组员骨干 张x 201000214 人文 1002 组员骨干 指导教师姓名单位职务工作内容 黎x x大学人文 与社会科学 学部 10级辅 导员 指导学生以网上调查以及街头调 查作为信息来源依据,指定调查地 点,指导撰写人完成实践报告

选题背景及意义 2007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明确了从2008年起我国将要执行的假日方案中将五一黄金周7天长假削减为3天小长假,从而增设清明、端午、中秋三次短假期,放假总时间也由10天变为11天。 然而,自2008年五一黄金周取消之后,关于恢复五一黄金周的呼声便甚嚣尘上。2009年政协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都提出恢复五一黄金周的提案,其中,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在小组讨论中提议,应该恢复“五一”黄金周。 自然,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五一黄金周是应该取消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研究小组说明取消黄金周的理由是,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10天法定节假日中9天集中安排在春节、“五一”、“十一”,人员流动数量庞大,交通拥挤,旅游安全隐患增大;居民大规模集中出游导致旅游产品短期内供给不足,旅游景区人满为患,破坏现象时有发生;长假期间消费过于集中,也给旅游及相关企业经营活动安排带来较大困难”。黄金周对旅游行业并无裨益得到了旅游从业者的认同,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造成的破坏。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时刻对于社会热点问题保持极高的嗅觉,以社会热点问题作为调查研究的方向深入调查,恢复五一黄金周的提案自2008年以来一直保持着极高的热度,让我们有兴趣着手调查,为社会热点话题提供一份自己的力量。 实践内容 本次实践以网上现有资料的收集以及两次街头调查(青泥洼桥步行街、天津街)作为信息来源。以自2008年以来人民网及各主流网站对于关于是否该恢复五一黄金周的民意调查为报告写作依据完成报告 活动过程 活动一青泥洼桥步行街街头调查 实践时间2013年4月 20日至 2013年4 月 21 日止实践地点青泥洼桥步 行街

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九年级复习三

复习卷二B 一、选择题(32分) 1.生命是宝贵的,守住生命,才能追求人生幸福。下列关于守护生命的说法正确的有() ①守护生命就要关注自己的身体 ②守护生命就不能有任何探索的行为 ③守护生命需要我们掌握一些自救自护的方法 ④守护生命需要关注并养护我们的精神。 A.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2.2018年8月雅加达亚运会,孙杨以1分45秒43的成绩夺得冠军,成为自由泳史上“金满贯”的第一人。随后在颁奖升国旗时,因为悬挂国旗的横杆断裂,国旗居然掉落摔在了地上。孙杨立即跑下领奖台,要求重新来一次。孙杨的做法是() ①将国家利益视为最高利益②引起关注,抬高知名度 ③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表现④体现了强烈的爱国情感 A.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3.下面漫画给我们的启示有 ①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不制造和传播谣言②要学会辨析网络信息,自觉抵制网络谣言③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上传播正能量④网上谣言太多,我们不要相信任何网络信息 A.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4.斯坦福大学博士邓亚光,拒绝多家美国公司邀请回到宜昌。经过多年潜心钻研,创造出领先世界的癌细胞磁捕仪,实现他“最早抓捕癌细胞”的“中国梦”。启示我们 ①中国的成就,离不开劳动者们的辛勤劳动②只有依靠科研专家才能实现“中国梦” ③实现“中国梦”需要发扬实干精神④珍惜现在学习机会,担负历史重任 A.②③④ B. ①③④ C. ①②③ D. ①②④ 5.服务和奉献社会,需要我们 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②至少成为一个博物馆的志愿者 ③热爱劳动,爱岗敬业④年满十八周岁 A.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16世纪以前,由于地理上的阻隔,中国和西方国家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交往,……16世纪以后,处在原始积累阶段的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势力开始汹涌地向东方泛滥,……而封建中国就成为它们的一个主要觊觎目标。”据此回答下列各题: 6.16世纪后打破“地理阻隔”的历史事件是 A. 玄奘西行 B. 郑和下西洋 C. 新航路的开辟 D. 丝绸之路的开辟 7.“封建中国就成为它们的一个主要觊觎目标”的原因不包括 A. 明清时期闭关锁国政策导致了中国的落后 B. 西方完成了工业革命使得经济迅速发展 C. 为了打开中国市场,获得高额利润 D. 中国专制皇权加强,社会经济继续发展 自《爸爸去哪儿》这一亲子节目播出以来,激起了一波旅游热,我们也来扮演一次拍摄组,去感受和了解我国各具特色的几大地理区域吧。完成下列小题。 8.第一站:北方地区——北京。能反映出老北京人们日常生活及文化传统的建筑是() A. 紫禁城 B. 四合院 C. “鸟巢” D. 天安门 9.第二站:西北地区——乌鲁木齐。下列关于乌鲁木齐叙述,正确的是() ①我国的经济中心②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 ③我国对外贸易往来以及文化交流的窗口④我国的文化中心

《中华早期国家与社会变革》之《早期国家与社会》

潘桥中学八年级历史与社会(学科)教案设计 课题名称:《中华早期国家与社会变革》之《早期国家与社会》 课时情况:第1课时,共3课时 作者姓名:伍鼎煜 备注 一、教案目标: 1、认识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的渊源,通过对比课文材料与现实生活,理解和感受礼乐文明 的基本内涵,增强对礼乐文明的感性认识。 2、能够利用实物或文献资料分析礼乐文明在当时的作用及对中华文明的影响。增强对礼乐文 明的理性认识。 3、在活动与探索中体验求知和学习的快乐,体会到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从而增强民族自豪 感,激发继续探索求知的欲望,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二、教案重难点: 1、教案重点:中国古代礼乐文明在周朝得到发展和完善。 2、教案难点:分封制、礼乐制度成为中国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工具。 三、教案方法: 讲授法、合作探究法 四、教案准备: 制作多媒体课件 五、教案过程: (一)复习导入 注意与本单元第一课“亚非大河文明”的联系 亚非大河文明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早期文明特征,教案本课时应注意从制度创设、文字起源、宫 殿建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等方面与古代埃及、古代西亚国家、古代印度进行联系与比较。 (二)教案新课 夏、商、周时期,史称“上古三代”,是中华早期国家产生和发展时期。 1.走进夏朝 (1)出示商朝形势图,让学生了解商朝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约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朝,主要统治地区在今河南西部、山西南部一带。 (2)说一说 史籍中有“夏传子,家天下”的说法,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在这之前采用何种制度? 什么是王位世袭制? 历史上将国王权位视为一家一族的私产,实行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的制度叫王位世袭制。 (3)出示图1-13,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朝宫殿遗址复原图 发掘确认宫城平面略呈长方形,面积约10.8万平方M。宫殿区内已发掘的大型建筑基址达9座。 二里头遗址宫城是迄今可确认的我国最早的宫城遗迹。纵横交错的中心区道路网、方正规矩的宫城 和排列有序的建筑基址群,表明二里头遗址是一处经缜密规划、布局严整的大型都邑。二里头遗址 的布局开中国古代都城营建制度的先河。 (4)公元前1600年前后,商部落首领汤,灭夏建商朝。 (公元前1046年被周灭亡) (5)概括——夏朝 1)夏朝建立:约公元前2070年,禹 2)世袭制代替禅让制:启

《形势与政策》课程社会实践

关于大一、大二年级《形势与政策》课程社会实践 的说明与要求 一、社会实践的目的 社会实践环节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和任务是引导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加深对课堂教学中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实践中培养和巩固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本课程社会实践形式 本课程社会实践活动在理论课教学之余开展,同学需结合课堂教学内容、特点,采取多样化的形式,例如:可结合本课程内容或社会的热点问题进行考察、调研。 三、本课程社会实践要求 1、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课外社会实践活动。 2、本课程社会实践已纳入教学计划,实践成绩将计入期末总成绩。 3、社会实践的选题要具有针对性、内容要具有时代性,要具体,避免流于形式。 4、社会实践结束后,学生需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完成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实践报告),以班级为单位上交本班《形势与政策》课授课教师。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 2011年6月15日

吉林师范学院 学生《形势与政策》课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学院班级姓 名 学号 实 践时间 2011年8月24日至 2011年8月26日止 实践 方式 社会服务 实 践地点 实践 内容 帮助新生接待 社会实践报告 我是顺德一中德胜学校的校友,于2006年在此学校毕业。一直想 服务于自己的母校。好久没有回到母校了,但回来了才发现其实曾经的那草那木依旧还是曾经的那个,不同的只是那里的人——那些一代又一代优秀的学子们,在这里成长,在这里通过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 这次得到这个机会实在不容易,不仅可以服务于培育我的母校,同时又锻炼了自己。我是一个师范生,今后必将走向教师的行业,所以参加这次社会实践非常有必要。真正做到的要求中“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加深对课堂教学中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实践中培养和巩固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标。 这次活动为时3天,虽然时间不长,但是还是帮助我了解到如何接

苏力的法学作品及其学术观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强推: 听闻苏力教授的这本书已经很久了,终于在当当做活动的时候买了并一口气读完了这本书,感觉相当爽快。我想用三个词形容一下苏力的作品,一种广博、一种诗意、一种情怀。第一,关于广博:庄劲老师曾经在他的推荐书目里面说这本书很擅长用交叉学科的知识去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陈东老师也说苏力相当精通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知识,甚至“学过了头”,我觉得这本书确实是展示了苏力深厚的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其他学科的功力,我在阅读的过程中经常会看到苏力在关键的时刻引用一些犹如神来之笔的注解,给读者一种相当畅爽的感觉!第二,关于诗意:很多学者都有非常高的文学素养,甚至很多就是出身于文学专业,比如冯象,再比如陈东。苏力的作品里确实充满了文学气息,比如每篇文章开头的时候都会引用一句古文经典,以至于读者“读到精彩之处,忍不住翻回扉页去看那题记。”分析案例时也常常引经据典,不仅以法律人也是以文人的态度对现实进行反思,对未来加以思考。第三,关于情怀:苏力在这本书的自序“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强烈的展示了他将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责牢牢记在心上,不断自我反思、自我提醒、自我诘问,是否尽到了自己身处法律行业为中国的法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的职责?在面对中国现实法律问题的困扰时也曾写道“因为我相信长期积累,偶然得之;因为我相信历史上太多的偶然性、随机性,虽然不是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但也不是一切努力都有结果,不是最努力的就一定最有结果,更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结果。‘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学术观点尚且不论,光是这一份情怀,恐怕就令很多批评他的学者望尘莫及了吧。 内容简介: 这本书是90年代中期苏力关于中国一些具有本土性的法律问题的论文合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编论文集的主题是变法与法治,第二编的主题是司法问题研究,第三编的主题是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1):变法与法治。这一编收集了七篇论文,在这里就挑几篇简单介绍一下:第一篇《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论述的是他认为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应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这种资源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第三篇《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法律规避的合理性,并重点就民间法和制定法的关系问题做了阐述;第五篇《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首先论及了马克思韦伯关于“形式理性”法律对于市场经济重要性的相关观点,反驳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种粗暴的口号,认为我们不应该过于重视对社会问题的政治性回应,而是要改造“实质非理性”的法律文化传统,发展“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 2):司法问题研究。这一遍收集了三篇文章,第一篇《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首先反对我国学界习惯性的从政治学的角度表述司法独立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而是从社会分工的角度阐述法律活动专门化的必然性,强调从社会历史的条件下去看待这个问题,论述了法律活动专业化的利弊,最后认为司法机关不仅应当有所为,也应当有所不为,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第二篇《关于抗辩制改革》从经济学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抗辩制与审讯制各自的优劣,

形势与政策社会实践

关于年级《形势与政策》课程社会实践 的说明与要求 一、社会实践的目的 社会实践环节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和任务是引导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加深对课堂教学中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实践中培养和巩固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本课程社会实践形式 本课程社会实践活动在理论课教学之余开展,同学需结合课堂教学内容、特点,采取多样化的形式,例如:可结合本课程内容或社会的热点问题进行考察、调研。 三、本课程社会实践要求 1、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课外社会实践活动。 2、本课程社会实践已纳入教学计划,实践成绩将计入期末总成绩。 3、社会实践的选题要具有针对性、内容要具有时代性,要具体,避免流于形式。 4、社会实践结束后,学生需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完成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实践报告),以班级为单位上交本班《形势与政策》课授课教师,占下学期形式与政策成绩的20%(20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 2011年6月15日

学院班 级 数学学院09数本一班姓 名姜迪学号0907140115 实 践 时 间 2012 年2 月 11日至2012 年 2月25 日止实 践方 式学校实习实 践 地 点白城市第三中学实 践 内 容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教育调查社 会 实 践 报 告 由于我想把我的社会实践地点选在学校,而恰好寒假开始的时候家里这边的学校也都放假了,所以我的社会实践不得不推迟到年后中学开学,在白城市第学三中学初三一班为期两周的社会实践,是我一生中最难忘的。因为它不仅让我真正体会了当老师的一种满足感和一份为人师表的责任,而且让我第一次接触了班主任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更是让我初步掌握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学会了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也深深体会了做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尤其是从事中学教育的一线教师的艰辛和不易,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对教师这一神圣的职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一、课堂教学方面 作为一名实习教师,我能以教师身份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学生。我虚心向原任课老师学习,把教学内容以生动活泼的形式教给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习开始的前段时间,我认真听原任课老师的课。我会认真做好听课笔记,注意任课老师讲解过程中与自己思路不同的部分,以吸收老师的优点。同时,简单记下自己的疑惑,想老师为什么会这样讲。每个老师各有特点,都有值得我学习的地方。课后揣摩他的教学思路、语言表达和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方法等。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优秀的教师不仅要具有宽阔的知识面,表达方式、心理状态以及动作神态等都是很讲究的。而且,还要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上才是最重要的。 长 春 师 范 学 院 学生《形势与政策》课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二、班主任工作

人教版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年中考考点

《历史与社会》 第一篇生活的时空 专题一共有的家园,共同的岁月 1.知道七大洲、四大洋的名称及其分布情况(a) 2.描述世界地形、河流湖泊和气候类型的总体特征及其分布情况,列举自然 条件对人类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实例(b) 3.描述世界人口、人种、语言的分布情况,列举人文要素对区域文化特色有重要影响的实例(b) 专题二生活在不同的区域里 4.描述中国的疆域和行政区划,了解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a) 5.概述中国地形、气候和主要河流(长江、黄河)的基本特征(b) 6.描述我国四大地理区域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比较人们社会生活和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特点(b) 7.比较世界典型区域的自然、人文环境特点(b) 专题三相关信息的获取、表达和理解 8.能够从不同类型的地图和图表中获取所需要的信息(c) 9.运用各种不同的地图和图表,描述区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特点(c) 10.熟知表示历史时段的常用词汇或习惯用法,恰当运用它们表述、说明历史 事件(b) 11.知道获取历史信息的常用方法、途径,运用不同的资料有理有据地评价历史 事件和历史人物(c) 12.根据调查的实际需要,选用适当的社会调查方法(b) 第二篇社会变迁与文明演进 专题一人类文明的发端与农业区域文明 13.概述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体制,列举古代希腊罗马重要的文明成就,知道 它们对后世的影响(a) 14.知道百家争鸣及其对早期中华文明形成的重要作用(a) 专题二中华文明的传承与中国古代历史进程 15.列出夏朝到清代王朝更替的时序,展现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基本脉络(a) 16.列举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宋太祖为加强统治所采取的措施,评价他们 对历史进程产生的重要影响(c) 17.概述元、明、清时期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主要史实(b) 18.列举秦汉以来中国古代科技、文化成就,知道古代中华文明长期处于世界 文明发展的前列(a)

《早期国家与社会》教学设计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第一中学 钱文辉

《早期国家与社会》教学设计 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第一中学钱文辉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利用年代尺,识记夏商周三代的历史时段;结合图文,初步认识丰富多彩的中华早期文明成果,知道青铜文化、甲骨文以及西周时期完善的分封制和礼乐制度,是中华早期文明的典型代表。 2.过程与方法:阅读图文,结合史料,分析早期国家形成的表现,认识夏商周三代的代表性文明成就,通过史料分析、古今对比理解西周分封制和礼乐制度及其对于中华文明发展的意义理解西周分封制和礼乐制度及其对于中华文明发展的意义;懂得论从史出的方法,培养从材料中获取信息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使学生从多角度感知早期国家的初创,熟悉祖国的历史和边疆,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归属感。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知道夏商周三代的概况,认识夏商周三代的代表性文明成就。 2.难点:理解西周分封制和礼乐制度及其对于中华文明发展的意义。 三、教学策略 1.采用探究研讨的模式进行教学,贯穿讲授法、讨论法,指导学生开展探究和讨论。2.采用读图分析、绘制年代尺的方法,准确清晰地知道和描述夏商周三代的概况。3.教师准备:制作多媒体课件,准备好《三字经》。 4.学生准备:预习课本,准备好历史与社会八年级上册图册。 四、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正所谓“熟读《三 字经》,可知千古 事”。从“经子通, 读诸史”到“通 古今,若亲目”讲 述的是从三皇至 清代的朝代变革, 一部中国史的基 本面貌尽在其中。 出示相关句段。 出示年代尺。 从所出示的句段 中,说说自己了解 到的信息。 ……夏有禹,商有 汤。周文武,称三 王。夏传子,家天 下。四百载,迁夏 社。汤伐夏,国号 商。六百载,至纣 亡。周武王,始诛 纣。八百载,最长 久。 从学生熟悉的《三 字经》引入,既引 发学生兴趣,了解 学情,又培养学生 从史料中获取信 息的能力,还能让 学生感知中国文 明珍贵的文化遗 产,增强民族归属 感和自豪感, 从年代尺中感知 夏商周三代的历 史演变。 新课教学(读经知史) 环节一:走进夏朝 (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出示《夏朝形势 图》,引导学生思 考:夏朝的建立者 是谁?明确夏朝 是我国历史上第 一个王朝。 出示“夏传子,家 天下”是指什么现 象?这一现象发 观察《夏朝形势 图》,说出夏朝大 致的统治区域。 回忆文明形成的 标志有哪些? 对比禅让制和世 联系旧知,温故知 新。

形势与政策实践心得

《形势与政策》教学实践报告 《形势与政策》教学实践报告 《形势与政策》教学实践汇总表 学期教学实践项目累计时间 听校长新生报告会(0.5天) 第一学期参加12.9纪念活动(0.5天) 1.5天 参加义卖东南快报(0.5天) 听新东方励志演讲(0.5天) 3.5天第二学期 参加大二暑假社会实践(3天) 参加迎接新生志愿活动(0.5 2.5天 天) 第三学期 参加“马概”课程实践(2天) 参加“毛邓三”课程实践(2 2天 天) 第四学期 参加诺贝尔获得者讲座(0.5 1.5天 天) 第五学期 参加迎接新生志愿活动(1天) 参加红十字募捐活动(0.5天) 1.5天 第六学期 听福建省社保讲座(1天) 参加三下乡实践活动(0.5天) 1.5天 第七学期 听关于专利申请报告(0.5天) 听金山讲坛系列讲座(0.5天) 合计:14天 总2周(计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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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教学实践心得 从2008年9月至2012年1月,我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学实践活动,主要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各类讲座、参加红十字募捐活动以及“马概” 和“毛邓三”课程实践等活动,总计2周时间。下面我就参加“毛邓三”课程实践方面的活动谈谈自己的个人体会。 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8月4日,我跟两名同学组成调查小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大田县广平镇丰庄村抽取100个家庭进行了调查,其中入户调查20户,问卷调查80户。7天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我却在这短短的7天里,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结识了很多优秀的朋友,也在艰苦的乡下生活中磨练了意志,增长了才干。 2010年7月28日,我和队友们开始了实践活动,对此次活动的期待让大家都怀揣着些许的兴奋。经过7天的乡下生活体验,方知何谓生活的艰辛,何谓实践得以长才干,之前的兴奋也在忙碌的工作中一天天消减。等 到实践结束,发现所有人都是满脸的疲惫,但从大家的谈笑中可以体会到 付出的喜悦与收获的满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是经济发展的“血液”。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业的往往会影响一个国 家乃至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然而,当前的“三农”问题(即农业、农 村、农民)依然比较突出,农村经济发展依然比较缓慢,这中间的原因是 多方面的,其中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农村金融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为了 了解关于农村信贷的具体状况,于暑假在我的家乡三明市广平镇丰庄村展 开了以“农村农民信贷状况”为主题的问卷调查。旨在通过问卷调查我国 农村信贷状况,了解我国农民的经济状况的同时也加大农民对我国农业政 策的关注程度,使每一个农民都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与帮助,为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不仅仅是口号,上到中央政府下至村支部都应为 达到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而努力而奋斗。小康社会的标准是物质文明、政 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统一体。要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首先要抓好物质文 明建设。正如《论语》中所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要安 天下首先应重视眼前的经济工作。而对于我们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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