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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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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文/刘敏(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一处)

关于按日处罚的思考

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种按日计罚制度是体现新法'严'的特征之一,目的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尤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实践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当被查处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办案机关不需按另一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可根据前一案件实施按日罚款的处罚。但将来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按日计罚的制度可能遭遇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一、关于按日计罚的属性

从立法意图上看,新环保法引入按日计罚的目的,是彻底解决违法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执行力问题,容易引人混淆按日计罚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在此讨论按日计罚的属性的意义,是为了澄清行政机关实施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将来由《行政处罚法》规范还是由《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问题。同时回答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罚款',还是《行政强制法》中所指的'加处罚款'的问题。如果是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按日罚款如属较大数额必须举行听证;如果是强制执行,就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纵观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按日计罚是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环保法直接规定的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而《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那么,新环保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如不受前述限制,意味着所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可以不局限于上述三要素。这个问题需要立法解释。

三、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是否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两次罚款的处罚?否。按日连续处罚和原罚款处罚虽然都是以罚款形式出现,而且都是基于当事人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作出,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原罚款处罚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而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因此,两者的违法行为种类是完全不同的。但两者却是密切关联的: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相同的;二是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每天罚款)与原罚款数额是相等的;三是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未发生变化。

四、关于起始日期的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按日罚款'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起始日似乎非常明确。但是,在实际办案当中,责令改正与罚款处罚的日期并不一定相同。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有一些环保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立案后结案前)采取先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再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因此,责令改正先于罚款处罚。这样在同一个案件中会出现两份文书,日期也有先后。在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当事人时,之前责令改正有可能被执行,也有可能未被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条所指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指的是'同时'?这关系到前述环保部门在实际办案中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实施罚款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责令改正是在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书上同时载明,按日连续处罚的起始日期就是做出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但是,办案机关在发现并查处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时,不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就会有放任之嫌。因此,笔者主张责令改正应当在案发后尽早实施。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一部分是能够立即执行的,比如停止偷排;而一部分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比如拆除偷排设施。这就涉及合理运用限期改正。笔者认为,对于那些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拆除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办案机关应当在限期时段,将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五、关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认定

认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首先需要调查该行为必须满足的'三要素',即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次是调查'三情况',即前次罚款处罚是否执行完毕、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是否终止、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事项是否已经完成或者处于合理的进度。

责令改正,虽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是属于办案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命令,以规范性文件呈现。行政机关拟发该文件的质量,体现其办案水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事后对'拒不改正'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责令改正,但罚款处罚尚处于待定状态,案件未结,在办案期间

被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本次处罚并不追究其改正情况。而且,计算该罚款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该次罚款处罚后,当事人仍未完成或者实施改正的,需要接受从被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即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其前一段期间拒不改正的,也将被追溯罚款处罚。

六、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

依本条规定,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从这里可以看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但是,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是指哪些行政机关呢?该由谁、并且以什么形式来确定呢?本法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属于法律授权事项,回答上述问题,就等于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

笔者认为,法律授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实施按日处罚,包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至于哪些部门,国务院可以通过列出权力清单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对该项内容法制化是最佳途径。目前环保部出台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虽然能够解决今后执法实践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但仍需通过执法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

环保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环保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环保法学习心得体会(1) 环境保护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15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

展的严重问题。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减少到300多个。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因此,一切环境保护工作者、生产部门的领导者和广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促进生产发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 环保法学习心得体会(2)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为了响应业主及项目部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活动,项目部采用集中讲解和通过OA系统自行学习的方式带领我们认真学习,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学习两法的新变化、新要求,通过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新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新法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肇事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首先要在管理理念上划出这条红线,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二是安全目标控制,特别是强化隐患治理目标管理及三违治理:其三是严格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如果有严重失职,就可能踩到红线的边缘。另外,为了使“红线”更加清晰,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新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点具体体现在一下几点: 一、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 二、加大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行政拘留、引咎辞职、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也将纳入环保法。 三、增加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了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四、环境监察机构应有行政强制权,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 五、新的草案增加了第39条。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六、赋予了公众更加现实的可操作的权利。首次提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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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六)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法律法规标准只是一个标准和依据,日常管理中还应各种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让环保工作持续改进。通过学习我在今后的车间环保管理中具体措施如下: (1)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奖惩制度、评价制度、检查 制度等有效制度。 (2)降低燃料对空气的污染。首先要控制硫及害物质含量的烟气,采取稀释、喷雾等处理方法降低烟尘的有害物质含量;其次,要改进工艺方法,通过改进铁口炮泥质量,减少高炉炉况的变化,以“稳”为基础的操作管理思路,减少烟气意外超标排放;其三,除尘和排烟净化,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力度,责任划分清楚,对除尘阀门、加湿机等环保设备定期检查及维护。 总结: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给空气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得蓝天变的暗淡,使人们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所以减少空气污染,再现蓝天,还子孙后代一个健康的呼吸空间,是一项艰巨而迫切的任务。要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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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深刻领会新《环保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 新《环保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环境保护的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许多方面对原《环保法》作出了重大超越,突破和创新,应认真加以学习领会,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作出全面表述。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并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二是对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建立跨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新《环保法》还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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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 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篇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江口县怒溪镇坪所小学李世亮 我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对我的管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每年国家对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以前听说环保就是不冒烟、不扬尘,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还需要有体系的支持才能动员、合理、持久的延续下去。在学习中我了解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构成:

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来源心得体会汇编

精选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来源心得体会 汇编 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终于表决通过。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 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 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 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看,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 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 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

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 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得失,这 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犬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

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 法学习心得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项目部高度重视,编制了两法的学习宣贯实施方案,本人近段时间通过参加项目部的学习宣贯活动,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新两法,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加完善,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位置更加突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新增了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经济发展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新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以下是关于新环保法学习心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文/刘敏(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一处) 关于按日处罚的思考 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种按日计罚制度是体现新法"严"的特征之一,目的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尤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实践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当被查处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办案机关不需按另一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可根据前一案件实施按日罚款的处罚。但将来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按日计罚的制度可能遭遇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一、关于按日计罚的属性 从立法意图上看,新环保法引入按日计罚的目的,是彻底解决违法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执行力问题,容易引人混淆按日计罚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 ·

罚。在此讨论按日计罚的属性的意义,是为了澄清行政机关实施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将来由《行政处罚法》规范还是由《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问题。同时回答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罚款",还是《行政强制法》中所指的"加处罚款"的问题。如果是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按日罚款如属较大数额必须举行听证;如果是强制执行,就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纵观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按日计罚是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环保法直接规定的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而《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那么,新环保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增加违 ·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 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下面是本人带来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1# 来到山轻工已经四年了,与现在相比,大一报道时轻院的环境极其恶劣,经过四年的时间,我校环境改善的不错,不过学生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必须从根本上让同学们知道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去年有一段时间实行过限塑令,结果实行了不到两个月就流产了,可见增强人们心中的环保意识有多重要。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对这个星球上的生态系统有着永远摆脱不完的依赖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断地提供植物和动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够厚度的大气层,来保护人类不受过高或过低气温,以及过量紫外线的伤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够量的水和氧气来维持生命的存在,而没有了绿色,这一切岂不成了无本之源,好比毛长在皮子上,没有了皮,毛又咋生根? 绿色锐减,吞噬绿色的,正是人类自己,是人类发展模式中那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破坏性开采。人类对绿色的无尽索取仍在威胁着生态平衡,破坏着生态的结构。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当然,环境保护还必须考虑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只有互相之间协调发展,才是新时代的环境保护新概念。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2#

环保学习心得体会

环保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docx 关于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

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 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篇二:环保知识培训心得体会 有关环保知识的心得体会 这几个星期,我们几个生物老师带领学生进行了中学生环保意识的调查,让我受益匪浅。 当今社会,人们的环保意识还有待提高,许多人都不知道环保的重要性,特别的垃圾理这一事例最为突出。在公交车上,马路上,学校里,随地吐痰的现象可谓是司空见惯了,就连处在我们面前那一小小的纸屑,人们都不肯弯下腰去把它捡起来。有一句话说得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从父辈那里继承来的,也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据统

环境法课程学习心得.doc

环境法课程学习心得 环境,依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阿是周围的地方或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环境利益的含义。环境,即环境资源,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是现在和将来可以提高人类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诸如土地、水、气候、动植物、矿产等单个环境要素以及由它们组合形成的环境状态; 二是指环境容纳污染物的能力,也称为“环境自净能力”。而利益,通俗地说,“就是好处,或者说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可见,利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有存在利益的主体,才有利益可言。在人类文明中,环境利益是人类需要与环境资源交互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环境利益是环境资源给人类带来的好处。有学者认为环境是“环绕任何事物的物体或区域”“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我国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可见我国法律将环境定义为以人类为中心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我们要获得对环境法规范的理性认识,必须首先深入认识环境法规范形式背后的利益性质和形式,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从这个方面展开,通过对环境利益的独立及其特征的论述阐明环境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环境法存在的充足理由。并且从环境法法益主体和环境法法益内容的角度对环境法性质进行再思考——环境法是环境资源经营利用法 环境法制定的目的而言,主要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区别。一元论是指环境法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二元论主张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实践看,二者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一元论仅强调保护环境,与当今时代的发展主题不符且与世界公认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也不符。而二元论有部分学者认为强调经济与环境并重,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应为个体利益的驱使而重经济荒废了环境保护。鉴于以上观点,我认为有必要寻找一个折中点,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确定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以排除目前不确定的状态,当然不是一切都折中。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环境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环境社会关系是指换金管理部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docx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 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 高我局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我局组织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培 训学习活动,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 进一步使我局全体干部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 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 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 境灾害已经深刻地教训了我们。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 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 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 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 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使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 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新《环境保护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 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 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明确和增 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 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 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 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

环保学习心得体会教学内容

环保学习心得体会

维护地球村,为实现节能环保付出实际行动 当今的世界环境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各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污染使地球村未来堪忧,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问题主要有: (一)全球气候变暖由于人口的增加和人类生产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向大气释放的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氯氟碳化合物、四氯化碳、一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不断增加,导致大气的组成发生变化,破坏臭氧层。气候逐渐变暖。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全球变暖使气候反常,易造成旱涝灾害。 (二)生物多样性减少随着生存环境的恶化,一些物种逐渐消失。现今,世界上每年至少有 5 万种生物物种灭绝,平均每天灭绝的物种达 140 个,估计到 21 世纪初,全世界野生生物的损失可达其总数的 15%~30%。 (四)酸雨蔓延酸雨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酸雨降落到河流、湖泊中,会妨碍水中鱼、虾的成长;酸雨还导致土壤酸化,破坏土壤的营养,使土壤贫脊化,危害植物的生长,造成作物减产,危害森林的生长。此外,酸雨还腐蚀建筑材料。 (五)森林锐减在今天的地球上,我们的绿色屏障--森林正以平均每年 4000 平方公里的速度消失。森林的减少使其涵养水源的功能受到破坏,造成了物种的减少和水土流失,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减少进而又加剧了温室效应。 (六)土地荒漠化全球陆地面积占 60%,其中沙漠和沙漠化面积 29%。每年有 600 万公顷的土地变成沙漠。经济损失每年 423 亿美元。人类文明的摇篮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流域,由沃土变成荒漠。 (七)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的主要因子为悬浮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铅等。大气污染导致每年有30-70万人因烟尘污染提前死亡,2500万的儿童患慢性喉炎,400-700 万的农村妇女儿童受害。 (八)水污染水是我们日常最需要,也上接触最多的物质之一,然而就是水如今也成了危险品 (九)海洋污染人类活动使近海区的氮和磷增加 50%-200%;过量营养物导致沿海藻类大量生长。海洋污染导致赤潮频繁发生,破坏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使近海鱼虾锐减,渔业损失惨重。 (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危险性废物是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化学活性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和其他对人类生存环境存在有害特性的废物。其数量和浓度较高,可能造成或导致人类死亡率上升,或引起严重的难以治愈疾病或致残的废物。 面对这些环境问题,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在生活中做到节能环保。我们能做的就是从自己、从家庭、从学校扩大环保意识的范围。至今,各种环保节能的政策及措施都已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文明生活发展趋势,然而我们对其真正深入了解认识了吗?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是否真正的做到了呢?节能环保需要我们真正的从实际生活中去改善,去实践,从身边的每一件事情开始做起:

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可编辑版】

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将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项目部高度重视,编制了两法的学习宣贯实施方案,本人近段时间通过参加项目部的学习宣贯活动,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新两法,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加完善,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位置更加突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经济发展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新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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