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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_毕业论文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_毕业论文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_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

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

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目录

1.我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概述 (1)

1.1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定义 (1)

1.2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 (1)

1.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 (2)

1.3.1 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1.3.2 损害了明星的自身形象 (3)

1.3.3 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 (3)

2.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3)

2.1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3)

2.2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 (3)

2.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5)

3.应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应对策 (6)

3.1 国外规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法规 (6)

3.2 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对策 (7)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1. 我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概述

1.1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定义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可借以认定。《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认为虚假广告是在广告活动中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欺骗性或引人误解的不真实的虚假宣传,目的在于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将虚假广告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两大类。所谓欺骗性虚假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只是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或接受服务。而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是指采用暗示或模棱两可的陈述,意图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使得广告原意与广告在一般大众心目中产生的印象相背离。

1.2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

在现代社会,企业为了经济利益重金聘请明星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广告代言,已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于是,每天的广告以铺天盖地之势进入我们的生活。商家也日益倾向利用明星、知名人士的社会效应来为其做产品代言,明星为商家作宣传、赚取巨额广告费的事情越来越多。然而,一些明星在广告中不尊重事实,肆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传各种代言产品功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明星担任代言人的虚假广告频频曝光。有关消费者与广告代言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不时见诸报端,层出不穷的虚假代言广告一次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可是受害者提起诉讼几乎都以败诉告终,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追究明星的责任,只能无奈地给以道德上的谴责。我国消费者协会不断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也曾就此公开致信明星、名人,规劝其慎做广告,但仍不断有明星拿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身心健康乃至

生命权换取钱财。人们在忧虑商业诚信沦丧、社会道德底线被践踏的同时,也引发了对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的思考。立法的缺失、执法的乏力、司法的无奈,凸显法治建设的任重而道远。

1.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

由于明星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社会关注度高,让他们代言广告无疑是提高公司和产品知名度的一条捷径。正因为如此,一些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在选择产品代言人时首先把目光瞄向了明星。不管明星还是名人代言广告,群众的期望都是非常高的,明星都有自己的“追星族”、“粉丝”,他们代言的广告大家一般都会相信,因此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受众群体范围是广泛的。虚假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变态”,由于背离了自治自律的现代商业文明精神,跌穿了本行业信息真实性要求的道德底线,从而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1.3.1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虚假广告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而当消费者使用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后,不但财产权利受侵害,而且生命健康无保障。

(2)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消费者在被虚假广告诱使下进行的交易中,是无法真正了解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

(3)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虚假广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此外,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方式,往往和假冒伪劣商品结合在一起,当然也侵害着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虚假广告再加上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的消费信息不对称,使得在扭曲的竞争规律下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是不了解市场商品质量真实信息的,而在市场上的好商品和次商品被消费者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消费决策对待时,次商品在成本上具有优势,从而有可能在销售上占有优势。当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并不如原来想像得那么好时,他们就会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上商品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此循环往复,就有可能将成本高的好商品淘汰出市场,留

下的是次品。这样,虚假广告与次品相结合,造成“劣胜优汰”的反竞争规律现象和状态,破坏了一个正常的市场运作机制,危害了整个社会。

1.3.2损害了明星的自身形象

当消费者出于对明星的信任购买了其代言的产品发现上当后,但各路媒体却还在没完没了地播放其代言的广告,消费者对这些明星的失望、愤怒可想而知。为之代言的明星将给自己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其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民调(4332人参加)显示,87.0%的受访者认为,“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肯定会影响明星在自己心中的形象”。明星们之所以有今天的影响力,主要还是源于社会大众的肯定,一旦丧失大众的信任与支持,负面影响将难以挽回。

1.3.3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

广告不是灵丹妙药,广告只是企业营销在促销领域的一个局限性因素。一些企业为了短时间内获得好的经济效益,而借助明星效应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最终损害的还是企业的自身利益。此类广告企业最终将受到损害,假的可能骗得了一时,可骗不了一世,迟早有一天会暴露出本来面目,到时这些明星代言的产品将失去市场并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这样的企业必定会陷入困境,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2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1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利用名人广告的形式对所推销的商品进行欺骗性、误导性的宣传,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或不理智的选择,则构成名人虚假广告。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盲目吹捧,一些名人为了追求丰厚的报酬,在对产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亲身体验,没有调查甚至未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向消费者进行宣传鼓吹。名人只是在广告上的传声筒,缺乏对产品最基本的鉴别。二是浮夸误导。利用名人效应对所宣传的产品不着边际地吹嘘和夸大,特别表现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或者是采用暗示或模棱两可的陈述,意图诱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理解。

2.2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

(1)法律不健全,制度缺失

明星虚假广告泛滥,源于当前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由于目前对商业广告有

效管制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明星做广告尚缺乏必要的约束。从目前的《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看,其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惩罚措施有待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尚未清楚界定,其法律操作性仍有待充实和完善。目前实施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了规范,而忽略了广告的参与者。虽然明星在虚假广告中的作用无异于助纣为虐,但消费者却找不到追究明星虚假广告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明星做虚假广告无需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这样,做虚假广告的明星就有了可乘之机,昧着良心赚取巨额代言费,为无良商家代言虚假广告就会振振有词,甚至有恃无恐。

(2)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

目前,中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转型期中必然出现计划经济体制下已经建立的监督机制失调和弱化,而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督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则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两种体制并存,导致经济生活中的矛盾较多。一方面,制度变迁导致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变得强烈,另一方面,受制度变迁过程因素的影响,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使得执法部门无所适从。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虚假广告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监管,从而引起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加剧,虚假广告得以滋生和蔓延。经济体制转轨阶段行政监管滞后必然给虚假广告以可乘之机。

(3)部分商家、企业、明星急功近利,唯利是图

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虚假广告行为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其本质就是以盈利为追逐动机的市场主体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损人利己。质量低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只有在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比生产、销售正品(优质产品)获得额外预期收益条件下才会实施欺诈行为。对于劣质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他们生产劣质商品的成本包括制作成本、销售成本、潜在附加成本(风险损失)远低于正品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业奋斗的目标。在尚未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往往导致某些工商企业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热衷于短期行为,采用虚假广告推销劣质商品。以开辟他们聚敛资本的“捷径”。不成熟的商品经济和不规范的市场环境,是明星虚假广告存在的基础和土壤。不良生产商、广告制作商利用明星虚假广告作为促销手段,把明星虚假广告作为获取本单位竞争优势的“钥匙”。当今,许多涉足老年人康复、长寿,鼓吹年轻人瘦身、美容,少年儿童益智的食品、药品或用品广告,不乏夸大其词、欺诈性或信口雌黄的明星虚假广告。

此外,广告业缺乏宏观管理,缺乏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增长过快、过滥,也带来一定的恶果。一些广告公司匆匆上马,缺少必要的资金和人员,一些工商

企业也纷纷成立自己的广告公司,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广告的科学性。而且由于广告内容的核实和审查依赖于广告经营单位自身,缺乏有效监督,使一些广告经营部门放松广告验审,甚至把审查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使虚假广告有机可乘。广告部门因利益驱使,就会明知故犯。随着各个城市媒体大战愈演愈烈,为在有限的广告市场中争得更多份额、获取更高利润,一些媒体的广告部门便放弃自身原则,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于不顾,一切向钱看,降低广告审核标准,甚至明知广告有虚假也舍不得“割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一路绿灯,畅通无阻。

(四)广告多渠道经营,制度上有漏洞

出于媒体产业发展的需要,许多媒体都将广告或整体或局部委托广告公司代理。广告公司在代理广告业务时,重业绩、重利润,忽视依法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审查把关。视有钱赚为第一位。每天将大量广告交付媒体刊登时,都例行地向媒体签字,所有广告“已核实”。而媒体大都认为内容广告代理公司领导已签字把关,不必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虚假广告便随即“粉墨登场”了。

此外。政府对虚假广告管制松懈,有的地方政府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采取网开一面的政策,也助长了虚假广告的蔓延。管理不足和地方保护主义,是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泛滥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五)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不成熟、不科学

经济利益驱动是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泛滥的直接动因。一些经营者为做富贵梦,不择手段制假;一些媒体为利益所诱,不分良莠真假,给钱就加以炒作;而一些明星则见钱眼开,对代言广告的产品质量、真伪却双目“失明”:一些消费者基于对明星公信力的信任,许多消费者都会把明星使用的产品,作为自己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各类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以消费者形象出现,就更容易混淆视听,更具欺骗性。消费者由于缺少鉴别力和对明星的盲目崇拜,往往被明星忽悠,不知不觉上当受骗,甚至误了身家性命。

2.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和广告商串通一气,或者在并未使用产品也不知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信口开河”,大肆宣传产品子虚乌有的功效的,就构成故意。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因此,如果能判断代言人和广告商是相互串通的,确定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比较简单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要真正追究其责任也是很困难的,因为原告一定要证明,代言人要么与广告商串通,要么明知广告虚假而仍坚持代言,这些方面的证据很难获得。至于实践中应该如何追究其责任,本文不作讨论。

第二种情况:明星对于产品有问题或是广告虚假并不知情,这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们借鉴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

1、损害事实。大量的消费者购买问题奶粉,并且出现多种症状,严重的还有死亡的,所以,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2、当事人有过错。关于行为人的过错,这里需要严格区分,如果行为人即明星代言人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就可以说其存在过错;然而,现实生活中,明星所代言的产品都是有符合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而且有很多产品还是国家免检产品,要求明星来判断产品是否有问题,确实有很大的困难,我们也无法得出代言人存在过错的结论。

3、行为的违法性。这一点无法从明星代言的行为中体现出来,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明星代言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

4、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是直接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我们不能得出这样的逻辑,即因为明星代言,所以奶粉出了问题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存在障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困难。

3应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应对策

3.1 国外规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法规

(一) 美国

美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代言人必须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代言人会被重罚。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歌星帕特布恩就曾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做了假证,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抓获并承担了法律责任。

(二)日本

在日本,虚假代言影响巨大须公开道歉并面临失业风险。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保证了明星作为产品代言人很少出问题。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需向社会公开道歉,将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

(三)加拿大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1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任何欺骗性或含糊其辞的吹嘘。第5条规定:不得曲解引用专家权威言论。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这也是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过预审。并发给播发许可证。

(四)韩国

韩国明星频繁的出现在各种广告宣传里,但却很少出现虚假广告,这是因为韩国拥有严格的广告预审办法和广告自律审议机构,任何广告在播放前未经该机构审议,均视为违法,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五)德国

德国将广告法作为竞争法的一部分。要求广告不得误导大众,如药品广告涉及的疗效与实际不符即为误导。

(六)法国

法国规定电视广告必须真实、体面,尊重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任何误导消费者的陈述、画面的出现,并且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法国体育明星不能代言与运动精神相违背的广告,比如酒类产品。

对于明星代言广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的做法,规定明星需对其代言产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代言人必须是其代言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违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对策

杜绝虚假广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监管机构、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加大

执法和监管力度;需要企业、广告的生产与制作者加强自律,遵章守法;需要消费者培育成熟、科学的消费观念。现针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成因,提出以下综合治理的对策。

(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建立对商业广告有效管制的法律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可是这只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相对于形形色色的商业广告,我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的法治力度还是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在《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规定,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没有提到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事实上,明星的声誉和利益因公众的信赖而获得,其行使权利的效益比普通民众大得多,明星参与虚假广告的制作与宣传,是虚假广告的帮凶和巨额利益的得益者,因此,对其利益作必要的限制十分必要,罚没其参与虚假广告的得益,追究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完全合理。建议修改《广告法》,对相关条例进行完善充实,使法律条文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订立得更加清楚,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惩罚措施更加明确。应将广告代言人列为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一个主体,并加大惩罚力度,减少和消除名人做虚假广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虚假广告受害者开始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发起了“攻坚”,他们选择了向法律讨个公道,有的得到了当地消协的鼎力支持,这无疑开启了从法律上遏制虚假广告的征程。从目前情况看,他们的上诉之路十分艰难。如果我们不能从完善法律着手,不能切断制作虚假广告的整个利益链条,则很难清除虚假广告泛滥之祸。消协的致函也好,舆论的谴责也好。都只能是“外围战”,戳不到非法牟利者的痛处。

(二)加强职能部门的执法和监督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广告业和传媒主管部门要严把广告准入关、审查关,加大反商业不当竞争和打假力度,杜绝虚假广告之源。

对明星代言广告相对密集的行业。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和各种日用品、消费品广告,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要联手建立畅通的投诉机制和高效的受理机制;在监管部门内部也要建立必要的问责制,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和参与者均应加强自律,遵守广告业的法律法规,并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感

现代企业的生存之本是严格科学管理,把“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市场竞争中要以质量取胜,不是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制造名声赢得市场。一流的品牌,要靠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绝不靠明星虚假广告吸引公众的眼球,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传媒集团、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要把治理虚假广告这一顽症当成打造企业品牌的根本措施来抓,是真治,而不是假治;是动真格地治,而不是嘴上喊治;是站在对企业品牌负责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立场上,而不是依然站在“一切向钱看”

的立场上,让“屁股指挥脑袋”。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尤其要发挥其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使之成为遏制虚假广告的重要防线。虚假广告损害了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联手抵制与制裁。行业协会要切实维护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好行业联系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特别是广告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影视报刊传媒协会更应分工协作,在行使监督服务职能时,切实履行有效监督核实审查广告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广告质量,把那些欺诈性广告、夸大性广告、混淆视听和虚张声势的广告拒之门外,并强化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必要时,有关行业协会应建立内部通报机制和曝光台,对虚假广告包括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加强行业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让虚假广告无处遁形。

(五)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明星虚假广告案例屡见不鲜,除了法律欠缺、市场经济不成熟之外,还与国内广告文化的普及程度不高,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不科学、不成熟有关。消费者对广告应有一个科学和理性的认识。应尽可能多关注厂家的信誉与实力。多了解产品的质量、适用范围等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做到货比三家,增强识别能力,不盲目轻信明星的所谓亲身体验。一些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的态度往往是忍声吞气,这恰恰纵容了虚假广告。消费者应多掌握一些商品知识和法律知识,对广告要有识别意识。如果上当受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勇于维权,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广告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检举、投诉。情节严重的,要把虚假广告经营者、制作者和参与者告上法庭,绝不姑息迁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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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郑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郑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她广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

感谢在韩山师范学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和朋友们,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有益的建议和意见,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我才能充实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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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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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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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5387011.html,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陈吟林婉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 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5387011.html,ki.1009-0592.2016.11.177 一、概述 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 (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 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 性要求的抽象描述。而在这庞大的信息空间中,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太过于抽象,法律的可操作性不高。而新《广告法》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定位,并且采用列举方法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几种情形,但是广告的形式千变万化,法律的规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只有采取概括性定义与典型情形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尽可能将虚假广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及治理方案 摘要: 近年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其出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构成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顽疾”。本文旨在对这一有害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针对该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提出相应治理对策,并呼吁社会相关部门对此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把握控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以此来净化传播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治理方案 Star Speak Of The Danger Of False Advertising And Governance Programmes Name: Wang Jie ;Instructor: Guan Ni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tars speak false advertising" of this phenomenon is not uncommon in society, there is not only a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oisons the social atmosphere, and directly leads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pread, it is a major "cancer "to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paper aims to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is harmful phenomenon, finding out its harm to society, propos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calling o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seize and control the social harm on this issue,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to coordinate of management system , in order to spread clea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 Key words: Star speak;False advertising;Harm to society;Governance programmes 1.前言 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一种大众性的信息传播手段,维持与促进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明星,作为有一定“公信力”的公众人物,与广告相结合,必然会增强传播力度,达到更优质的传播效果。但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涉嫌欺诈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给消费者乃至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了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社会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有害现象进行研究和控制,多方协调,加强立法、监察和治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以进化我们的传播环境,优化我们的传播质量,推动广告业乃至媒体真正得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符合其功能定位,从而走上良性的运作发展轨道。 本文旨在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不良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和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关责任方予以一定的剖析,并提出初步的可行性治理方案。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本论文选取了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旨在对其出现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出其存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借鉴国外该方面相关治理约束机制,探求一套较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性管制方案,以净化广告传播环境,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网络中大量文献的检索、阅读、整理,以拓宽视野和知识面,并尽量局限着眼点,选取于论文有益的内容,获取直接或间接的论文研究资料。 2.2.2案例分析法 本论文中列举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较为突出的案例,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葛优涉嫌为传销组织代言”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相应

小广告的危害与治理教学内容

“小广告”的存在的时间很久了,追溯的年代我们就不要考究了,现在注意的是它的存在影响了什么?小广告作为城市管理的痼疾顽症,就像城市牛皮癣,对城市环境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不但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冲击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其幕后还隐藏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用“牛皮癣”来形容街头小广告真是再贴切不过了。牛皮癣不算大病,却是一种顽疾,容易复发。街头小广告也是如此。张贴小广告者认为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小事一桩,城管部门拿他们没辙,所以,对自己这一行为根本不在乎其对错,不管你怎么做宣传,他都我行我素,不理不采,别人刚刚清理干净的地方,他马上贴上一张,毫不尊重他人的劳动,至于玷污市容更不在话下,反正不影响自己家里的环境就行了。 街头小广告就像光洁的肌肤上长了一片片牛皮癣,影响美观自不必说。更严重的是,一些违法广告也混迹其中,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街头乱贴小广告,反应出部分市民公民意识的缺失。要彻底根治街头“牛皮癣”,除了加强管理外,还要提高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必竟城市美化要靠全体市民,如果每个人都能约束一下自己,我们离文明就更近一点,都能考虑一下别人,我们的城市会更美一点。 “小广告”为何会这样久治理而还存在呢?一、费用低,没有广告的审批费用。二、自己的公司没有注册,少了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三、高额的利益的诱惑。现在,怎么治理这种情况呢?国家政策是必不可

少的手段,比如现在北京出台的奖励和举报,就是很好的引导,让社会都在关注这个“垃圾”现象,打击违法分子的气势,全民总动员,一切都会好起来的。还有管理的城管部门,可以在位置明显的地段做信息公告栏,免费的张贴居民需求信息,并把居民所需张贴信息及时公布,免除他们也随便的张贴。 “小广告”就如现在我们日常生活手机接受到“垃圾”短信息一样,并不是完全是居民所要的,但它的存在是有来已久的问题,解决起来不可能很快见效,特别是在县城、小镇等等还是要存在,有它存在的必然性。但危害也不小,比如去年在我出差的湖南小县城就一位农民因信“小广告”的宣传,买了高产水稻种子,但到收割季节,颗粒为收?去找买种子的,但已人去楼空,他就到工商部门闹。但,又有什么用?因这样的小广告都不可能在管理单位备案的,他们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对方,昧着良心挣钱。 一般小广告信息都集中在:小区服务、小商品、游医、办证等等,带有违法性质一般占50%左右,而大部分都是办假证的宣传广告,据媒体报道:全国企事业单位有假证大概有50万人左右,这还是粗了统计。因有市场存在,所以小广告才得以存在,这些又说明了什么?办假证的不可能去国家管理部门去登记的,但又有市场利益高额驱使,你说它能不一次又一次的复燃吗? 一些“小广告”以招聘公关小姐、公关先生为名,行的是拉皮条之实。受利益驱使、金钱诱惑,一些男女青年在野广告鼓动下,被拉入

论虚假广告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成人教育专科毕业作业题目:论虚假广告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学号: 姓名:叶波 分校:株洲电大 教学点:株洲电大 指导教师:黄笑鹤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制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写作过程记录表(此页由学生填写)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评审表

论虚假广告罪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广告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的普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面对暴利的诱惑,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不惜代价大量制造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得以肆无忌惮的粉墨登场。近年来从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地产信息、致富信息到中介服务等大量的虚假广告开始充斥市场,虚假广告已经遍及生活的各个角落。虚假广告对我国的经济、文化、道德、政治等各个方面危害极大,已成为我国的一大公害,治理虚假广告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对虚假广告我国应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刑法,这样才能对虚假广告产生强烈的震撼作用,才能使广告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免受虚假广告之害。【关键词】虚假广告危害法律对策 一、我国虚假广告罪的概述 虚假广告罪①(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明星虚假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见不鲜,给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明星就其代言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近年来,娱乐明星比如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张铁林被批做某榨菜虚假广告出卖了“爷爷的爷爷”,熊天平减肥广告被指作假,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台湾36名艺人也涉嫌代言假药200万人上当受骗,举不胜举,但最窝囊的还是明星葛优为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传销骗局代言,事情败落后葛优在全国舆论的一致批评下不仅向广大群众道了歉,还甘愿退还出来30万代言费以平民愤,甚至由于接拍虚假广告而被受骗上当的群众打官司的明星也比比皆是,比如张铁林和郭冬临等明星代言假广告就被消费者告上法庭,06年南昌消费者吕萍在使用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感到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也以“刘嘉玲和SK-Ⅱ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将著名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这些在群众中都引起很大反响。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1]。 本文在近几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前提下,从明星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展开分析,对当前我国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使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走向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及表现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具体表现为: (一)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二)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对产品、服务部分承诺虚假,带有欺骗性。虚假性主要表现为: (1)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2]。 (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

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辅导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中公教育2014年公务员考试 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辅导: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消法》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追责,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明星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应对消费者负责;也有人提出,明星并无义务也无能力去判断产品真假,不应担责。其实深思之后我们发现,消费者并不要求明星代替质检部门判断产品真假,他们只是要求明星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把广告看成演戏,如果是演戏,就应打上“纯属虚构”的标志,否则就是谎言。明星代言应该是证人代言和明示担保,如果虚假,那就是“伪证”,是在忽悠消费者。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坐”的好处] 一是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明星代言商品广告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已是荧屏上的常事,但有些明星为了一己之利不惜代言虚假广告,以致误导消费购买虚假产品。这样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并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对此问题,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做了二审,二审明确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此举措能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是将有力打击和制止商家“作奸犯科”:现在的社会是个现实的社会,商品的高销售额离不开顶级的广告宣传。然而,明星代言也就成了顶级广告宣传的王牌,因为明星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所以,商家就利用这一点找各种明星代言自己的虚假产品,谋取不法利益。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通过了对明星代言虚假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样虽说直接规定了明星的法律责任,但间接的又打击和制止了商家“作奸犯科”,因为这样断了商家的王牌来源,他们也就少了“作奸犯科”的机会。 三是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代言商品的广告宣传近年越来越普遍,但是由此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也日渐增多。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还存在漏洞,有责任的代言明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此次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肯定,这样一来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其治理对策

“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其治理对策 摘要 本仁介绍了目前虚假药品广告“多”而“滥”的现状;分析虚假药品广告对手中及社会的危害。从市场竞争环境、管理环节以及每题传播等方面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成因进行了剖析。针对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成因,提出以法律手段规范行为、以教育手段提高素质,以合理途径满足需求等治理虚假药品广告的对策,从而提高药品广告的传播效果。 关键字:虚假药品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Drugs false advertising statu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alse advertisements “more” and “abuse”of status quo;Analysis of false advertising drugs on recipients and social hazards.From the market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ectors and the media aspects of the dissemination of false drug advertising causes of the analysis.Drugs against false advertising and cause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using legal means to regulate behavior to means of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a reasonable way to meet the demand for drug treatment false advertising responses, thereby enhancing drugs advertising effect. Keywords: false advertisements; hazards; countermeasures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时间:2010-05-25 20:44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5387011.html, 作者:李轶点击:177次[作者简介]李轶(1975- ),女,吉林长春人,烟台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新闻法研究。 [摘要]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 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 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关键词]广告代言人;公众人物;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广告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 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个人代 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由于现实中主要是公众人 物代言虚假广告发生纠纷,①因此本文专门探讨公 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一、虚假广告侵权中公众人物应承担广 告责任 关于虚假广告侵权中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性质, 有学者认为,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的是产品侵权责 任,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只是把广告代言人加入到 了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当中,因为要么你是给生产 者做广告、要么是给销售者做广告。②该观点有法律 依据,因为《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 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 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规定的是广告代言人 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以广 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为产品责任作为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是广 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 首先,两者前提不同。产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 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时,与产品缺陷有 关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广告侵权责任的基础是 广告虚假,他人因信赖虚假广告造成财产和人身损 害时,与虚假广告有关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赔偿主体是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强化监管措施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强化监管措施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手段,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在一些地方也泛滥成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的主要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虚假广告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并规范传播,正本清源。 一、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性虚假 具体表现为:一是伪造产品及服务,骗取邮购预订、现场购买或中介服务费用;二是以消费者、患者现身说法等形式,用虚构的人物、事件和经历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效果;三是使用虚构或不具法律效力的资料、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检测报告等宣传产品及服务。 (二)夸大性虚假 具体表现为:一是随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如“药到病除”、“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等;二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超出了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进行夸大宣传。如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主治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超出卫生部门核定的保健功能范围,虚夸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等;三是对产品销量进行排名,对市场占有率以及评优获奖情况作夸大表述等;四是使用极端化用语,如使用“最大”、“最佳”、“最好”等。 (三)误导性虚假 误导性虚假即利用广告偷换概念,误导公众。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广告作不正确的比较,如“同类产品最低价”等;二是滥用公众人物作形象代言,以消费者、患者或专家身份对公众介绍商品服务和特点、效果等;三是摘抄、引用有关报道、鉴定时忽略关键要素或未注明必需的附加条件,断章取义,违背原意;四是以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宣传,如以通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误导公众;五是地产广告故意模糊概念,如用车程表示距离、用效果图替代实景图等来误导消费者。

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5387011.html, 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

《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据新华网11月13日消息,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的虚假广告案件,其中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人被点名。在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中,名人以参与推荐、证明、节目访谈等形式,为发布广告的企业站台,共同制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今年9月1日才生效实施,修订条文实施时间较短,通报的12起典型案件显然不是发生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 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有两个显着亮点,第一,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限制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第二,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原来的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增加到19种,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即便如此,并不能得出违法广告数量必然下降的结论,也不能据此推论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现象因此而减少。电视里不要1800元只要188元的黄金还在继续播放;价值数十万元的清朝收藏品或纪念币,只需要几千元即可得到并持续升值还在纸媒肆虐;喝下这瓶药,你就是全中国肾最好的男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衡量一项法律实施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也需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方当事人守法意识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更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而这些,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来推动与规范。 阻碍良法获得善治效果的,恐怕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还是利益。企业发布广告,最终追求的还是利润,广告效益推动的品牌建设、产品推广、市场占有等都在为企业利润服务;广告设计者做出的广告方案,除了表现自己的专业影响力,七弯八拐绕出来的广告思路或噱头,最终也还是为利益服务,广告发布媒体或平台以精确到最小单位计费的模式,广告代言明星动辄七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摘要】当前,在众多宣传手段中,广告以其传播速度快、效率高、面向对象广等优势,逐渐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宠儿”。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近年来已成为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给城市的环境以及市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对于小广告的治理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任务,并且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社会小广告的类型、治理现状以及其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小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进行原因透析,并提出相关治理措施与方法,以共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社会小广告治理 一、社会小广告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小广告的类型 通过对社会各种小广告的汇总,认为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发布信息的。如房屋租赁、电器维修、疏通下水道、买卖、家政服务、寻人、寻物、公告等。这类信息在与目标消费者能够直接接触的空间如路灯杆、公交车站、工地围墙和开放式小区墙体、楼道内;另一类是危害社会的。,如治疗性病、疑难杂症、办假证等,其中虚假欺骗类的信息比较多,这类广告在城中村、小街小巷等各类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居住和出入的区域张贴。 (二)社会小广告的危害

据统计,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18万件,【A】其给社会治安、市民生活和城市管理者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1、影响城市环境,小广告无处不在的现象造成城市市容杂乱,影响城市美观; 2、给环卫工人对城市在进行卫生打扫、垃圾清理的过程带来了一系列麻烦,增加了其工作量,给他们生活带来了烦恼和困扰。 3、更严重的是,一些虚假、欺骗等违法广告也混迹其中,给市民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也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 (三)社会小广告的治理现状 对乱贴乱画问题的治理上由于城监大队人力有限,没有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县环卫处采用市场化方式对主城区立面上乱张贴进行清除,但是治标不治本。张贴小广告者认为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小事一桩,城管部门拿他们没辙,所以,对自己这一行为根本不在乎其对错,不管你怎么做宣传,他都我行我素,不理不采,别人刚刚清理干净的地方,他马上贴上一张,毫不尊重他人的劳动,至于玷污市容更不在话下,反正不影响自己家里的环境就行了。多年来,市政部门不断治理,其结果也只是时好时坏,效果不大。目前,在人流大的地段设立了便民张贴板,加大了清理力度,情况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经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她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1]

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广告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广告,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广告在促进信息交流,优化资源配置乃至对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等方面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近年来, 虚假广告已经成为我国第一位的商业欺诈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立法不足与救济不力是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研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对于进一步规制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和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一、广告与虚假广告 (一)广告 广告是指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二)虚假广告 1.虚假广告的界定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虚假广告的认定首先要验证广告宣传的内容出处,即所宣传的内容是否有事实根据;其次要看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与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是否一致。凡广告宣传的内容无事实根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效果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均为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根据其欺骗、误导的方式,可分为欺诈性虚假广告、夸张性虚假广告、假冒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四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虽多处涉及虚假广告的内容,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含义以及认定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对于虚假广告含义的界定也并不统一。有的认为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其代理人自己,或者通过广告经营者、广

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广告在现代社会中随处可见,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当前日益泛滥的虚假广告,既给公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损害,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已成为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进一步严厉打击和治理虚假广告,规范广告行为已势在必行。 一、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 (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一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一些广告主在利益驱动下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择手段,以违法广告进行宣传,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争夺市场。二是一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受利益的驱使,特别是那些媒体单位由于现行体制,财政断奶,其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广告资源,使得一些媒体在刊登播放各类广告时,迎合企业不正当要求,对广告审查把关不严,擅自降低审核标准,有利就播,交钱就登,为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三是从整个广告行业看,现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未形成制度规范、竞争有序和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与监督自律机制。 (二)广告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立法的滞后性致使虚假广告有机可乘。如《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规定了“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条款。按照这种规定,即使做虚假广告的人或单位受到最重的处罚,他们仍然还是有利可图的;对“情节严重”的规定,由于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和尺度,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和弱化了《广告法》的威慑力。此外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缺乏对网络广告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在监管过程中很难使其规范,在执法中也没有依据和标准,因而网络广告经营者们就利用这种空隙和漏洞,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新型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逃避法律制裁。 (三)广告监管部门监测能力和水平落后。由于广告监管的大部分任务在市、县两级工商管理部门,而这两级的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着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广告监测设备、监测手段、监测装备落后和监测能力差等问题,甚至很多地方根本没有任何监测设备,造成了对许多虚假广告无法及时依法查处,使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地得到遏制和肃清。 (四)消费者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淡薄。有些消费者对新产品、新科技成果等消费需求盲目跟风。受到违法广告误导时自我保护意识差,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即使一部分消费者敢于较真,在现有环境下,维权成本高,往往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违法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二、虚假广告的治理对策 (一)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一是严格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对从事广告行业的注册登记申请,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准;二是建立广告监管经济户口,使监管工作有据可依。在广告管理中实施动态管理任务细化,分片管理,责任到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或过多过滥、违法率高的广告实施专项治理;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明确责任,统一行动,实施综合执法。 (二)完善广告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其内容应包括:第一,没收虚假广告非法所得,并严惩虚假广告行为;第二,对广告审查机关责任人设定行政处罚赔偿责任制,对广告审查机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虚假广告出现的,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致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填补对网络等新型广告媒介进行监管的法律空白,使执法者有法可依。 (三)建立完善广告管理制度。一是积极推进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把好广告出口关;二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完善的广告审查制度、登记制度、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把好广告审查和验证关;三是建立完善广告监测制度,保证广告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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