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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

液化石油气以其清洁卫生和方便的特点而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加上瓶体本身承受较高压力,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检查事故。为保证我处餐厅用气安全,使用液化气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 、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民用气瓶,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使用期超过15年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

3、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4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

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7、夏季应防止曝晒。

8、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9、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

10、严禁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

11、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次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209

【实施日期】 19981209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

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充装管理

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和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用事业、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充装单位必须向其用户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钢瓶充装后应粘贴准用证,实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证制,卡证相符。登记卡和准用证由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发放。

充装单位凭登记卡供气。每次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卡与

准用证上各项内容。

第八条充装单位要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在充装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充装单位不得为不合格、超期使用、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充气。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检验期钢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

第十条换瓶点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章名】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劳动、交通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工具。

第十三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装载钢瓶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停车场停放和存放;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十四条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卧放和倒置。

第十五条司机和押运员应经劳动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前,运输者应对照登记卡,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钢瓶符合要求,并在登记卡上签字后,方可运输。运输时,运输者应携带所运输钢瓶的登记卡。

严禁运输装有液化气的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

【章名】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使

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街头摊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钢瓶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排金属管道供气。

第二十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持有所使用钢瓶的登记卡,并保持钢瓶上准用证完好和钢瓶卫生。

严禁使用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及准用证的钢瓶。

第二十一条不准自行修理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用明火及其它方式加热钢瓶;不准摔砸钢瓶和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高层及地下建筑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章名】第五章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锅炉压力容器法定检验单位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对钢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外埠制造的钢瓶,须经法定检验单位鉴定注册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钢瓶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用事业部门报告。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并触犯《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分别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info@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634178.html,

电话:(010)65092993 (010)65091079

广告:(010)65092779 (010)65092879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209

【实施日期】 19981209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

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充装管理

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和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用事业、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充装单位必须向其用户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钢瓶充装后应粘贴准用证,实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证制,卡证相符。登记卡和准用证由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发放。

充装单位凭登记卡供气。每次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卡与准用证上各项内容。

第八条充装单位要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在充装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充装单位不得为不合格、超期使用、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充气。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检验期钢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格的检

验单位检验。

第十条换瓶点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章名】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劳动、交通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工具。

第十三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装载钢瓶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停车场停放和存放;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十四条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卧放和倒置。

第十五条司机和押运员应经劳动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前,运输者应对照登记卡,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钢瓶符合要求,并在登记卡上签字后,方可运输。运输时,运输者应携带所运输钢瓶的登记卡。

严禁运输装有液化气的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

【章名】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街头摊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钢瓶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

位,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排金属管道供气。

第二十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持有所使用钢瓶的登记卡,并保持钢瓶上准用证完好和钢瓶卫生。

严禁使用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及准用证的钢瓶。

第二十一条不准自行修理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用明火及其它方式加热钢瓶;不准摔砸钢瓶和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高层及地下建筑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章名】第五章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锅炉压力容器法定检验单位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对钢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外埠制造的钢瓶,须经法定检验单位鉴定注册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钢瓶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用事业部门报告。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并触犯《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分别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

别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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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634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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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209

【实施日期】 19981209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

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充装管理

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和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用事业、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充装单位必须向其用户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钢瓶充装后应粘贴准用证,实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证制,卡证相符。登记卡和准用证由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发放。

充装单位凭登记卡供气。每次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卡与准用证上各项内容。

第八条充装单位要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在充装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充装单位不得为不合格、超期使用、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充气。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检验期钢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格的检

验单位检验。

第十条换瓶点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章名】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劳动、交通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工具。

第十三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装载钢瓶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停车场停放和存放;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十四条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卧放和倒置。

第十五条司机和押运员应经劳动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前,运输者应对照登记卡,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钢瓶符合要求,并在登记卡上签字后,方可运输。运输时,运输者应携带所运输钢瓶的登记卡。

严禁运输装有液化气的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

【章名】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街头摊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钢瓶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排金属管道供气。

第二十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持有所使用钢瓶的登记卡,并保持钢瓶上准用证完好和钢瓶卫生。

严禁使用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及准用证的钢瓶。

第二十一条不准自行修理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用明火及其它方式加热钢瓶;不准摔砸钢瓶和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0

.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高层及地下建筑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章名】第五章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锅炉压力容器法定检验单位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对钢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外埠制造的钢瓶,须经法定检验单位鉴定注册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钢瓶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用事业部门报告。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并触犯《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分别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info@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634178.html,

电话:(010)65092993 (010)65091079

广告:(010)65092779 (010)65092879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209

【实施日期】 19981209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

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

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充装管理

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和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用事业、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充装单位必须向其用户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钢瓶充装后应粘贴准用证,实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证制,卡证相符。登记卡和准用证由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发放。

充装单位凭登记卡供气。每次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卡与准用证上各项内容。

第八条充装单位要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在充装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充装单位不得为不合格、超期使用、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充气。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检验期钢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格的检

验单位检验。

第十条换瓶点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章名】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劳动、交通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工具。

第十三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装载钢瓶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停车场停放和存放;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十四条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卧放和倒置。

第十五条司机和押运员应经劳动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前,运输者应对照登记卡,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钢瓶符合要求,并在登记卡上签字后,方可运输。运输时,运输者应携带所运输钢瓶的登记卡。

严禁运输装有液化气的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瓶。

【章名】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街头摊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钢瓶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排金属管道供气。

第二十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持有所使用钢瓶的登记卡,并保持钢瓶上准用证完好和钢瓶卫生。

严禁使用不合格、超检验期、无登记卡及准用证的钢瓶。

第二十一条不准自行修理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用明火及其它方式加热钢瓶;不准摔砸钢瓶和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高层及地下建筑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章名】第五章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锅炉压力容器法定检验单位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对钢瓶进行检验,出具检

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外埠制造的钢瓶,须经法定检验单位鉴定注册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钢瓶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用事业部门报告。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并触犯《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分别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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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092993 (010)65091079

广告:(010)65092779 (010)65092879 液化气瓶检验、充装及贮运安全监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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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瓶检验、充装及贮运安全监督表

备注:1.依据SY5985-2007《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2008年03月01日起实施)编制;

2.本表未涵盖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所有检查项点,仅供安全环境监督中心使用。

管理登录 | 联系电话: 3871435(处长) ; 3874174(办公室)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 液化石油气以其清洁卫生和方便的特点而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加上瓶体本身承受较高压力,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检查事故。为保证我处餐厅用气安全,使用液化气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 、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民用气瓶,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使用期超过15年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 3、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4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 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7、夏季应防止曝晒。 8、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9、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 10、严禁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 11、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次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鞍山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 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钢瓶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充装管理 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

液化气站灌装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87 液化气站灌装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887 2 / 2 液化气站灌装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各种灌装设备,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操作。 2、加强对各种灌装设备的维修、保养,消灭“跑、冒、滴、漏”现象。 3、安装液化石油气浓报警器,随时监测液化石油气的浓度,一旦达到报警浓度,立即加强通风换气。 4、尽量选用操作方便、余气少的灌装接头,以及有自动切断装置的专用台秤。 5、严格执行重瓶复检制度,并发现超装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6、认真填写各种灌装设备运行记录,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液化气使用管理规定

液化气(天然气)使用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某单位液化气、天然气使用管理的范围、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1.2本制度适用某单位液化气、天然气使用管理工作。 2职责 2.1社会公益服务中心某单位综合办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各基层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液化气、天然气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液化气的使用 3.1.1租用的液化气钢瓶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并按期检验,否则使用单位拒收。。 3.1.2液化气钢瓶的使用 3.1.2.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液化气钢瓶台帐。 3.1.2.2液化气钢瓶要分专室储存,以免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3.1.2.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禁止敲击、碰撞气瓶。 3.1.2.4液化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m。 3.1.2.5液化气钢瓶使用中不得倒置和横放。液化气钢瓶不要经常置于潮湿处和积水处。3.1.2.6液化气钢瓶上角阀和起源的总开关,用后应及时关阀,不要用力过大。 3.1.2.7在液化气用完时,严禁用火烤钢瓶。。 3.1.2.8液化气钢瓶内剩余残液严禁个人处理,必要时请有关专业部门处理。 3.1.2.9液化气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钢瓶上的角阀,并做好记录。 3.1.2.10液化气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2天然气的使用 3.2.1每日使用前必须对管线、阀门、压力表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3.2.2每日使用前后对流量计读数进行记录。 3.3液化气(天然气)炉灶的使用。 3.3.1在使用前首先检查各管道、胶管、阀门及炉灶上的附件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然后才能进行点火开气。 3.3.2在使用过程中,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发现问题时应首先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或天然气总阀断绝气源。 3.3.3停火时,先关闭角阀或天然气总阀,在关闭炉具上的扭把开关。 3.4液化气钢瓶与炉具之间的软管、减压阀应纳入日常检查的内容,软管半年必须强制更换。 4 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的执行状况由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657-54 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液化石油气以其清洁卫生和方便的特点而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加上瓶体本身承受较高压力,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检查事故。为保证我处餐厅用气安全,使用液化气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 、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民用气瓶,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使用期超过15年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 3、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4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使

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 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7、夏季应防止曝晒。 8、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9、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 10、严禁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 11、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次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1、编制目的:为了确保我单位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作业规定。 2、管理细则: 2.1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从有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燃气用液化气。 2.2我单位由专人做好液化气瓶存储、使用的安全管理。 指定人员:负责燃气用液化气及瓶的仓库存储、管理、检查、安全措施的实施及液化气瓶定期检测保养,并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领导。 相关使用人员:负责液化气瓶使用前及使用后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3液化气存储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液化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液化气瓶。 2.4液化气的存储 2.4.1液化气钢瓶必须存储于单独的钢混结构的库房内,库房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热源,摆放位置易搬动、周围无易燃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2.4.2气瓶总重量大于420公斤时,气瓶间与其他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物。 2.4.3气瓶间高度不低于2.2米。内部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2.4.4气瓶间和使用场所要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2.4.5液化气钢瓶存放必须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2.4.6存储液化气的库房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室内的开关要移到室外。 2.4.7储气房内应配足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和消防水箱)等相应的消防设施。储气房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器材。 2.4.8储气房由专人负责开、关,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储气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存放动态,保持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处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2.4.9应经常检查储气房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安排检修并隔离存放。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 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

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

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衡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员工守则 1、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全国职工守则》,热爱祖国,热爱本单位,热爱本职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努力学习技术,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维护安定团结、服从领导,积极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有不同意见,应按层、按级反映,共同协商解决。 5、树立当家、管家、爱家的思想,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生产,厉行节约,共同为完成目标作贡献。 6、坚持文明生产,保持站内整洁,搞好爱国卫生,创建文明单位。 7、遵守劳动纪律,执行站内各项规章制度。 8、搞好优质文明服务。

站长职责 1、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本站的全面工作,掌握全站的生产、经营、人员、设备、安全等各方面情况。 2、明确各部位的岗位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计划同布臵、同检查、同总结。 3、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勤检查督促,组织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气站的安全。 4、负责制订全站的发展规划以及本站内部管理制度,批准后积极组织实施。 5、努力扩大经营,讲究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使本站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同步提高。 6、加强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全站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帐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负责处理会计事项,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 2、负责复核、汇总各种记帐凭证,正确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财务报表,每月做好财务分析。 3、建立健全各类会计帐簿,负责记好帐和有关财务分析。搞好会计核算,资金财产变化,按规定提取各种资金、折旧、留成、报废、利息等,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为领导提供可靠资料。 4、经常核对各项明细帐目,及时收回应收款,按期申报税款等,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清帐的工作,做到帐、资金、实物一致。 5、物资商品发生超额损益,固定资产、低劣品的报废,要认真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领导批准进行帐务处理。 6、对帐册、报表、凭证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擅自销毁。

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中盟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液化气主要成份 1、液化气一般叫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为:乙烯、乙烷、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 2、外观与性状:无色气体或黄棕色油状液体, 有特殊臭味。为了提醒人们及时发现液化气是否泄漏,加工厂常向液化气中混入少量有恶臭味的硫醇或硫醚类化合物,也就是特殊臭味的来源。 二、安装要求 1、液化气罐应单独设置房间放置、使用,通过管道连接至用气设备。如距离过长,液化气罐与用气设备之间主管道必须用金属管道连接,连接液化气灶具要使用专用胶管,接口要用夹具紧固,胶管应在灶具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不允许灶台下放置钢瓶;液化气罐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2、液化气灶具上面应安装通风设施; 3、燃具安装的位置要避开风口,以免点火后被风吹灭而跑气引起火灾事故。建议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具; 4、液化气金属管道须刷黄漆标注,专用胶管挂牌警示;液化气罐房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5、使用管道燃气的公司,严禁私自拆、装、移、改燃气管道设备,禁止搬弄气表。 三、液化气安全操作规程 1、液化气罐房应保持通风、干燥;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

类腐蚀钢瓶,保持钢瓶的清洁; 2、液化气罐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因为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异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3、液化气罐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 4、不管是实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因为轻则损坏油漆,重则气瓶变形报废,甚至会使气瓶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6、不能自倒液化气罐残液; 7、安装、使用液化气管道、液化气设施的房间,要保持通风换气,严禁住人,并配备足量干粉灭火器,其附近应设置消防栓,以防燃气事故发生。 8、使用、存储液化气的房间内,不准使用柴、煤炉及其他灶具,以免发生火灾或爆炸; 9、使用电子点炉具,如连续三下不能点燃时,应稍候待燃气散开后再点火; 10、严禁私自过气,气瓶过气是指用户私自将一气瓶中的液化气倒灌进另一气瓶; 11、灶具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溢出扑灭或被风吹灭火焰造成漏气。 12、炉灶使用完毕,注意关好炉灶具开关,做到人走火灭。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确保安全。 13、如气罐(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自行拆卸检查和修理,应送至

液化气站储罐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液化气站储罐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式版

液化气站储罐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认真严格地检查贮罐和管道运行状况,定期记录液位、压力和温度参数,及时处理设备“跑、冒、滴、漏”和其他异常情况(压力、温度每天必须检查2次); 2、严格控制贮罐的进液数量,并做好进液、出液记录。 3、建立和保管好设备档案,搞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检验每次维修记录。 4、逐步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规程。 5、贮罐运行装卸时不得少于二人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6、坚决杜绝同时向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贮罐进液、出液。 7、每小时至少对罐区巡视一次,重要检查核对液面高度,压力表指示值。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设备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等,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8、液面、压力表失灵,安全阀损坏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在此期间不得进液或出液。 9、罐区的液相管、气相管、排污管、水管,应按规定涂成不同颜色予以区别,各种阀门统一编号、挂牌。 10、每天下班时,必须将生产用的电源切断。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编号:SY-AQ-0921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afe use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

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加上瓶体本身承受较高压力,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保证我单位用气安全,使用液化气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必须到已输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期限是15年,应避免液化气瓶超期“服役”。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 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6、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7、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8、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9、气瓶连接加热装置的软管,应在工作面自然下垂,液化气瓶应与加热装置保持3米以上距离。 10、使用液化气时,先检查附近是否有火源,安全检查后打开气瓶阀门,再开加热装置开关,用毕,亦要先关气瓶阀门,待火熄,再关闭加热装置开关,防止因关一个阀门,易致气体泄漏发生安全事故。 11、气瓶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库房,严禁将气并瓶留在工作现场。 12、库房液化气实瓶与空瓶要分别存放,严禁混放。 13、安全员应每天对液化气瓶库房进行安全巡查,每日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保证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以及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严禁在液化气站停车场和站内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站。 2、零瓶用户必须持液化气票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整车用户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票证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不得随意停放,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3、停车场以及液化气站内不得排放液化气和倒残液,不得拖滚、敲打液化气瓶;停车场内不得摆摊设点,修理车辆。 4、凡是拉运液化气的车辆,进站时必须向门卫监测人员提供有效证件,槽车充装应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拉运钢瓶的车辆应提供(从业资格证、押运证、道路运输证)和液化气票据,不得无证进站和无票进站。 5、凡进出站门口的钢瓶,必须经监测岗位人员清点,核对后方可

液化气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玉溪市解化中民清洁能源有 限公司 液化气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16—01-06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 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站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范围和内容 1、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2、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站、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4、液化气站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液化气站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防火巡查制度 一、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当日班(组)长和当班员工实施。 二、当日班(组)长和当班员工按既定路线、时间、频次和内容进行巡查。 1、巡查路线:充装间→烃泵房→装卸台→管道→储备区 2、巡查时间、频次: 间隔二小时 3、巡查内容:阀门→压力表→管路接头 三、巡查工作应认真开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发现的火情,同时认真填写《每日防火巡查登记表》。班(组)长、当班员工负责签字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巡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隐患整改情况登记表》,

液化气使用管理规定

液化气使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 1、液化气使用单位必须与供气单位签定供气协议,将供气单位的各项资质证书存档备查; 2、液化气系统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用气器具、密封圈等要有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3、液化气瓶使用要求: (1)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防止胶管老化,接口脱落等现象,严防液化气泄漏; (2)减压器、密封圈、橡胶软管等超出使用年限,或密封圈、橡胶软管在使用期限内老化腐蚀的,要立即更换; (3)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 (4)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有无变形和缺损。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逆时针旋转拧紧; (5)禁止用任何方法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 4、液化气瓶必须定期检验及进行压力试验,不符合条件者必须强制报废; 5、液化气储存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要掌握液化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 6、液化气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或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液化气、排放残液、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更换检验标记或瓶底漆色; 7、液化气罐储存房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有明火存在。储气房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放稳固; 8、储气房内应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或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9、储气房必须在防火安全间距内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及其它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拆除和涂改有关标志; 10、储气房内应配足灭火器、消防沙箱等相应的消防设施。储气房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灭火器材; 11、储气房由专人负责开、关,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烟火。储气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存放动态,保持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处理,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12、储气房内如需动电、动火、焊接作业时,应先向责任部门负责人上报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而且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管; 13、应经常检查储气房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安排检修并隔离存

液化气瓶安全使用规定(安全类)

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各部(室)、公司、车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交叉审核组审核意见,公司各车间存在液化石油气(罐)超过检验周期、不使用减压阀、软管连接用铁丝捆扎等不违章现象。为规范液化气安全使用,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液化气在采购、运输,仓储、使用等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现将使用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责与分工: 1、招标部、采购部 1、1 负责保证液化气供应商资质符合国家规定,且有足够保障供应能力。 1、 2 保证所供液化气罐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1、3保证液化气罐在7 成新以上,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锈蚀、油污、损伤等。 1、4 为防止液化气瓶民用周转造成的油污污染,保持公司现场管理卫生,建议供应商供我公司气瓶进行单独涂刷标识(按照特变电工VI 形象标识喷印),专瓶专用、保证清洁;仓储部、车间严禁接受和使用非专供气瓶。 1、5 保证液化气罐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运输要求,车辆要求有良好接地,司、乘人员安全培训合格上岗。 2、仓储管理部 2、1 按照上述采购标准对所供液化气罐严格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不符合检验标准的,不得接受入库。 2、 2 负责液化气罐存储仓库安全管理,制定专门仓储制度,保

证仓储、发放过程安全。 2、3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要求单独隔离存放,严禁与氧气瓶等混放。 2、4减压阀由仓储管理部统一配备(一罐一阀)、保管,并做好收发、监督使用。 2、5负责对购进液化气罐的重量复核,监督检查车间收回的液化气罐彻底使用完毕,不得留有残留。 3、使用部门 3、1使用液化气罐的车间、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罐的管理,对使用员工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每半年一次,体系运行员留存好培训签字记录)。 3、2对使用班组及个人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培训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 3、3液化气罐等危化品要专人负责领用和空罐退库,车间不得另设仓库存放。 3、4液化气罐等危化品只允许领取当天用量,随用随领。班组机台要定置管理,现场最多允许一备一用,严禁超量存放。 3、5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和空罐退库。 二、液化气瓶安全使用技术: 1、液化气瓶为易燃易爆设备,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规范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2、液化气瓶周边不得有其他动火作业,距离电焊作业点等应不小于5米的安全间距。 3、使用合格的钢瓶并定期检测,普通15公斤钢瓶使用期限为15 年,自生产之日起至少要每4年检测一次,50公斤钢瓶每3年检测一次。 4 、不使用超量灌装的实瓶(15公斤钢瓶规定灌装量为14. 5±0. 5 公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9728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 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站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罐区周围不准有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罐区。工作人员在罐内工作,严禁吸烟。罐区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消防等部门同意,并确保液化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后,方可动工。 (三)罐区内应配足消防设施,罐区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入站区,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车间负责人员的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气瓶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气瓶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或不发火地面,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液化气站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2.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60453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液化气使用单位必须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将供气单位的各项资质证书存档备查。 二、液化气系统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用气器具、密封圈等要有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液化气瓶使用要求: 1.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防止胶管老化,接口脱落等现象,严防液化气泄漏。 2.液化器具使用橡胶软管规定每半年强制更换一次,铁管按照国家管理部门要求期限更换,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随时处理隐患。减压器、密封圈等在使用期限内老化腐蚀的,要立即更换。 3.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

4.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有无变形和缺损。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逆时针旋转拧紧。 6.禁止用任何方式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 四、液化气瓶必须定期检验及进行压力试验,不符合条件者必须强制报废。 五、液化气存储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要掌握液化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 六、液化气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或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液化气、排放残液、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七、液化气罐储存房周围二十米内不准有明火存在。储气房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放稳固。 八、储气房内应通风良好,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食堂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

食堂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 液化气是一种燃烧性能较好的液化气体,存在着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潜在危险。因此,为了生命和财产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应遵守以下要求: 1、钢瓶应放置在专用厨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将钢瓶放在卧室内使用。钢瓶应防止暴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钢瓶周围的温度不得超过40℃。 2、钢瓶必须垂直放置,不准卧放或倒置。严禁用火、蒸汽、开水对钢瓶加热,以免钢瓶压力急聚上升发生意外事故。 3、钢瓶与灶具最外侧距离不少于1.5米,且注意胶管不应接触高温物体或热辐射而加速老化。 4、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应先关闭灶具点火开关,再开启瓶阀,最后开启灶具点火开关;停用时应先关闭瓶阀、让管内余气燃尽灶具熄火后,再关闭灶具点火开关。 5、使用中应不离人,以免火焰被溢出的汤水浇灭或被风吹灭使燃气泄漏造成事故。 6、严禁乱拧和拆卸瓶阀、调压阀。如发现瓶阀、调压阀有问题应及时送维修点维修。 7、勤检查、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确保安全,请在睡觉前、出门时关上瓶阀。严禁直接导气、倒(液)气,更不允许自倒残液,以免造成火灾。 8、如室内发现液化气泄漏,要严禁火种,不要开启电灯和任

何家用电器的开关(包括电风扇开关、手机等一切电器),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并且赶快打开窗户加强通风,用肥皂水检查泄露源,采取措施消除泄漏。 9、不得在卧室内使用并存储瓶装液化气。 10、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或者敲、砸、倒卧液化气瓶。 11、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12、不得擅自安装、拆卸、维修燃气用具。 13、防止减压阀漏气。用户应经常检查减压阀上面的密封胶圈,一旦发现胶圈老化脱落,应马上更换,否则会发生气体外泄事故。当发现阀体漏气,应立即送去维修或更换。 14、检查胶管是否老化、龟裂或破损,防止漏气。胶管要选用液化气专用胶管,并用不锈钢夹把连接减压阀和炉具的两端锁紧。 15、炉具要安全使用。炉具应安置于远离易燃物处,并与气瓶保持足够的距离。应保持炉具及减压阀、胶管等配件的清洁。养成炉具使用时人不离开,炉具不用时关好开关(包括气瓶的总开关)的好习惯。一旦发现炉具漏气,应立即请专业维修人员检修。 以上安全操作知识请认真阅读,按照要求操作,保证人身安全与正常运行。 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5日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691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 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 [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 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 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 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 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 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 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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