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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砖购销合同

红砖购销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或(提)货时间

第二条:此价格遇涨则涨,遇跌则跌,按市场价格执行。双方协商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盖章后,方可调价。

第三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同第二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要求。

第五条: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送货,乙方及时组织供货。

第六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甲方各施工工地,由乙方负责运输。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至甲方各施工工地,运费由乙方自己负担,甲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指定专

人及时签收。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同第二条质量标准,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在到货后边当日内提出意见,与甲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每月25日核算一次,每月31日之前结算80%的砖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供货方如延迟供货,应先于用料方协商,协商后还不能按

时供货的,除赔偿买受方损失外,延迟期间海应向买受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同时买受方可

暂时购买其他供货方货物。

2.买受方必须及时支付货款,保证合同的履行,如不及时支

付所欠货款,供货方有权停止供货,延迟期间应向供货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奎屯

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分。

甲方(章):乙方(章):奎屯国岭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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