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

第七章中央银行

第一节中央银行的职能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业务

第三节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第一节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制度形式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三、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一、中央银行的制度形式

1,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单一的中央银行制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领导全部金融事业的制度。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一元中央银行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在机构设置上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体制。

(2)二元中央银行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地方即中央银行虽然要接受中央即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但其与中央级中央银行并非总分行关系,他们在各自辖区中独立性很大。如德国、前南斯拉夫等。

(3)多元中央银行制。即在一个国家内建立较多中央银行机构,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与任务。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他由联邦储备委员会、12家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储备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组成。这12家联邦储备银行分管12个区,各有自己的理事会,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2,复合中央银行制。指在一个国家内没有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把中央银行的业务和职能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与职能集于一家银行执行的体制。主要存在于前苏联、东欧地区及1983年前的中国。

3,跨国中央银行制。跨国中央银行制与一定的货币联盟相联系,是参加货币联盟的所有国家共同的中央银行。如欧洲共同体的欧洲中央银行。

4,准中央银行制。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还没有建立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只设置了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几个商业银行形式部分中央银行职能。如新加坡。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1,服务职能。指央行为国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为国家服务表现在(1)管理国库。国家财政收支不另设机构,交央行代理。(2)向财政发放临时贷款。(3)代表政府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4)管理国家黄金、外汇及储备。

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表现在(1)主持票据交换和应收应付清算。(2)作为最终贷款人。 2,管理职能。指央行作为金融当局为稳定金融而制定有关的金融法规、制度、政策,并对金融体系、金融活动进行管理。

3,调控职能。指央行利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使其按既定的货币政策运行。(1)通过垄断货币发行调控货币供应量。(2)通过变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调控货币供应量。(3)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

三、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密切配合

(1)央行与政府有相同的使命。表现在:二者有共同的目标;货币政策是整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央行有义务支持政府的经济决策;很多国家在立法上承认央行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2)央行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表现在:央行行长由政府任命;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接受政府指示;央行内由政府代表,便于与政府沟通;央行制订执行货币政策要受政府的影响。

(3)央行与财政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在行政上是分工和隶属关系;资金业务关系,央行有义务帮政府解决财政困难;政策配合关系,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需相互配合。

2,央行的相对独立性。指央行在政府或国家权力机构的控制和影响下相对独立。体现在:

建立独立的货币发行制度以维持货币的稳定;独立的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独立的管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

依据独立程度,目前国际上有三种模式:独立性很强模式(德国、瑞士)、独立性较强模式(美国、日本、荷兰、加拿大)、独立性较小模式(意大利、法国)。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业务

一、负债业务

二、资产业务

一、负债业务

1,货币发行业务。央行的货币发行必须遵循三个原则(1)垄断发行。(2)经济发行。建立发行准备制度。(3)要有一定的弹性。

2,存款业务。主要有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财政存款;外国存款;其他存款。

3,国际金融机构负债

4,国内金融机构往来

二、资产业务

1,再贴现业务

2,贷款业务

3,证券买卖业务。在二级市场上进行。

4,保管黄金、外汇储备

第三节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三、监管模式

四、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际法律法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3月设立,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体制开始形成。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它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1998年11月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则;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模式

1,双线多头管理体制。典型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双线,联邦一线有八个管理机构,最主要的是联邦储备体系、财政部通货总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一线各州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各自的银行监管机构。

2,一线多头管理体制。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负责银行体系的监管。通常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

3,高度集中管理体制。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体制。央行全权负责银行体系的监管。 4,跨国管理体制。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的国际和地区采取的特殊的监管体制。

四、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1,对金融机构设置的管理。金融机构经申请由指定的机构注册批准后方可成立。条件主要有:最低资本额限制;从业范围规定;正规高素质的管理组织。金融机构设置一般有数量限制。特别是对外国金融机构。

2,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管理。涉及流动性问题。金融管理机构一般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和能立即变现的资产。要求资产负债时间、结构上合理搭配。

3,对资本充足条件的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指标进行。包括:基本资本比率即银行资本占总资产的比率;资本与负债比率;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4,对证券投机信用的管理。规定保证金比率,可随时根据需要调整。

5,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管理。限制其发展,防止垄断;划清银行业与商业界限。

6,对存款风险的管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多以银行存在的空间地域来确定保险对象。存款保险组织有政府办的,有银行同业办的,也有合办的。

7,对外资银行的管理。由于各国国内的金融环境、国家的开放程度不同,因而各国对外资银行设置的规定也不同。有限制外资银行设置的,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有对等互惠的;又扩大对外资银行开放的;有对外资银行设置限制较少的。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