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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羊绒线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762191.html, 整理原作者:蔡奕

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依据1974年《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定,发达的纺织品进口国对发展中的纺织品出口国实施着歧视性的数量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进口国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同时也基于自身的根本利益,向发展中国家作了让步,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而将纺织品贸易重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文件之一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于1995年月1月1日正式生效。在10年的过渡期内,《多种纤维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两套规则将并行存在,已并轨的产品将适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尚未转轨的产品则沿用原《多种纤维协定》,并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并轨。

一、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

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之先河始于1961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所主持签订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协议》(STA)。当时,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国内纺织业遭受亚洲纺织品的冲击,操纵关贸总协定主持达成了该协议,其用意在于保证供应者有秩序地进入发达国家,必要时亦可对进口的纺织品实行短期数量限制。STA与GA TT第11条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完全背道而驰,它是第一个背离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而自成体系的多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并为以后的《多种纤维协定》奠定了基础。

1962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又主持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协议》(LTA),几乎所有的纺织品出口国都参加了该协议。LTA将STA的许多临时安排具体化,并规定发生“市场扰乱”时,甚至只要存在市场扰乱的威胁时,进口国便可实行数量限制。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人造纤维出现,并在纺织业得到广泛应用,到了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化纤产品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却成了“夕阳产业”。面对发展中国家化纤和羊毛制品进口的急剧增加,发达国家忧心忡忡,要求获得充足的时间来实现及产业的结构调整。在此背景下,经过42个参加方的艰苦谈判,1973年纺织品进出口国之间终于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亦称《多种纤维协定》。从此,该协议成为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规范。国际纺织品贸易一般按照双边协议进行,但双边协定实际上多以《多种纤维协定》为主要依据,相应地《多种纤维协定》也成为游离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一个灰色区域(grey area)。

《多种纤维协议》的基本目标是:“扩大贸易,减少此种贸易的障碍和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与此同时,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免遭破坏性影响。[1]其主要条款有:

1、市场扰乱条款。如果某一进口纺织品扰乱进口国市场,或损害国内生产,进口国可与有关出口商协商,采取紧急限制措施,以消除扰乱所带来的影响,或达成有关双方可接受的方法。

2、配额基数增长率与灵活条款。对纺织品进口或出口设限水平为这种产品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出口配额增长率一般不低于6%,各种纤维和纺织品的配额可以互换使用,同

一品类的配额可以借用或留用,并相应规定其灵活幅度。

3、通知条款。成员有义务将一切纺织品进口限制通报纺织品监督机构。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措施应予废止。

4、磋商条款。协议成员不得对纺织品贸易采取新的限制,也不得加严现行限制。如果进口国提出磋商要求,有关国家应立即响应。

5、双边协定服从多边协议条款。在符合多种纤维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进出口国可就相互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双边协定。

6、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给予特殊优惠条款。对出口已受限制(主要指“自动出口限制”)又受多种纤维协议约束的发展中国家,进口国应给予更高的配额和增长率。[2]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多种纤维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背离,同时也违背了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一般原则。因为发达国家之间的纺织品贸易并未设限,进出口配额仅针对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导致上述背离,与发达国家在纺织品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尤其是协议中所规定的“市场扰乱”,既非倾销,也非补贴,更不同于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措施,它实际上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为阻止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纺织品进入其市场而炮制出的概念。它为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进一步实行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歧视性数量限制提供了借口。

多种纤维协议实施近30年,其中经历了5次延长。从这段历史看,它为稳定国际纺织品贸易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又制约了纺织品贸易的发展。它经常为发达国家的产业界和工会所利用,成为滋生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发达国家除实行配额限制外,还对纺织品采取了高关税和自动出口限制来保护其国内工业和市场。此外,多种纤维协定还允许发达国家在发生所谓“市场扰乱”时实行特殊的配额限制。这一切对发展中国家的纺织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多种纤维协定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之外,公然违背了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和保护充分就业的宗旨,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中严重的体制缺陷之一。[3]于是,世界范围内要求纺织品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轨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努力下,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终于被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作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由于纺织品贸易问题十分复杂,交织着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利益纷争,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遗留下来的矛盾,加上各出口国间的出口差异,使得纺织品谈判举步维艰。1991年12月,在谈判久拖未决的情况下,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草拟出《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最后文件草案,交由各参加方谈判。草案规定,自1994年起大约用10年时间,以多种纤维协议为基础,分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一体化,同时,通过逐步提高配额的增长率来促进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在谈判过程中,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有多长,如何分阶段开放受限产品的范围,市场准入年增长率,递增比率以及反舞弊条款等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和反复,[4]但各缔约方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还是达成了协议。这是各利益集团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而作出利益折中和让步的结果,否则,谈判的悬而未决势必影响到纺织品贸易的有序进行,最终将损害各利益集团的个体利益。

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演变过程,反映了纺织品贸易渐趋自由化的趋势。《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生效,对出口纺织品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当然是有利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不再受主要数量限制的制约,可以充分地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纺织品与服装生产上的优势,扩大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但是,发展中国家也应估计到在实现一体化之后,有相当多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如发达国家仍可诉诸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措施,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反舞弊条款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数量,发展中国家出口方对此应有充分的准备。[5]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贸易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将取代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为实现此目标,协议将在过渡期内实行双轨制,在根据既定时间表将纺织品贸易逐步纳入世贸组织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受限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水平,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顺利过渡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创造条件。《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般条款(宣言性条款)

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的过渡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能获得充足的贸易机会。在执行协议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并对非《多种纤维协议》的成员方予以特殊待遇。协议还鼓励成员方进行持续性的产业调整以增加其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经济条款

协定生效后60天内,缔约方必须将其保持的多种纤维协议范围内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TMB)。经济条款还规定了详尽的一体化比例。自协议生效日(1995年1月1日)起,应将附件所列产品的1990总进口量的16%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这些产品主要是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成品、服装四个组中的第一组目录产品。剩下的产品分三阶段取消限制比例:在1998年1月1日,应将附件内占1990年进口总量不少于17%的产品纳入世贸组织体系;在2002年1月1日前,应将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8%的产品纳入;在2005年1月1日前,应取消全部产品的数量限制。

为使上述各阶段相互衔接,协议还具体规定了现存受限产品配额的追加增长率。所谓追加增长率,即在《多种纤维协议》生效前12个月的年增长率基础上,每年再追加的年增长系数。协议规定,1995年至1997年追加增长率为16%,1998年至2001年的追加增长率为25%,2002年至2004年的追加增长率为27%。

(三)反舞弊条款

协议规定,对转运、改变线路、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为,缔约方应充分合作解决。如果缔约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可提交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作出建议。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进口缔约方可拒绝货物进口;如果货物已进口,可以相应扣减其真正原产国的配额,但应适当考虑实际原产国参与的情况。

(四)过渡保障条款

协议第6条规定了过渡期保障措施:当某国的纺织服装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造成对该国工业生产的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时,在该国已作出判定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确定损害程度的主要经济参数有:产量、劳动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等。一般情况下,受害国必须通过一系列磋商或通知后才能采取保障措施,但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拖延将导致无可挽回的危害,受害方亦可先斩后奏,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期限最长可达3年,但不得延长。

(五)机构条款

为了监督协议的执行,由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委员会设置一个纺织品监察机构(TMB)。TMB是由一名主席和十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代表各方的均衡性和广泛性,并在适当的间隔期予以轮换。TMB的职能主要是调解,而不负责裁决。如果任何两个成员之间按照协议规定的双方协商程序无法达成一致时,TMB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可对该事项作一彻底而及时的调查后向各方提出建议。如果TMB的建议不被采纳,任一当事方均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裁决方式解决争端。

就以上实体规范而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确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10年的过渡期也为各国调整纺织服装业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协议也充分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取消主要配额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不得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等,这些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积累外汇,加速本国经济工业化的步伐。

可以肯定,《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在此协议上是牺牲了一定的局部利益的,但发展中国家决不可因此而盲目乐观。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放在世界贸易的大环境和乌拉圭回合谈判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去考察,我们便会发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以退为进、以守为攻的一个“伏笔”,发达国家的目的正在于以此为“诱饵”,换取发展中国家在其他谈判议题上的让步,从而实现其所谓“全局利益”。

其他议题主要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服务贸易总协议》(GA TS)这三大协议。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已属“夕阳产业”,并无根本性战略性利益可言,发达国家通过其弱势产业的局部利益,而获取其在知识产权、投资、服务贸易方面的巨大利润,可谓机关算尽,中国在入世后应趋利避害,在各项协议中努力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

此外,就《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本身而言,发达国家也留有一系列“伏笔”。如上文所言,发达国家可利用GATT第19条的保障措施条款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和协议第5条的反舞弊条款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口。还要注意的是,由于配额的逐步减少,发达国家动用了其他非关税手段来保护其纺织品市场及相关产业,较为突出的是修改原产地规则。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灰色”的政策工具备受发达国家的青睐。[6]如:美国宣布自1996年7月1日起,以缝合地取代裁剪地作为确认成衣原产地的标准,面料原产地也由“染色或印花地”变为“织造地”,这将直接侵害加工型或转口贸易型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纺织品极为不利。

因此,《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可谓是一柄“双刃剑”,并非有些媒体所宣称的是“对发展中国家一本万利的协议”,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妥善的应对。

三、过渡期内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我国到底能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获得多大利益,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如果能够加入世贸组织,将成为纺织品贸易的主要受益者。[7]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作具体分析。根据资料统计显示,1995年中国纺织品出口达379.3亿美元,占纺织品总产值的58.7%,可见我国纺织工业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相当高,因此,《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所确定的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对我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主要障碍源自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配额数量限制。1996年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多种纤维协议》产品总额达49亿美元,与1995年持平,但出口数量却大幅下降,近几年对发达国家的出口状况也出现类似趋势。这一方面说明中国产品在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上逐步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纺织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方产品的进口,因此,单以取消配额限制的角度而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对我国是有利的。

但是,我们应该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按照该协议的一体化进程,1995年到2002年前7年一体化的比例仅占51%,且纳入一体化轨道的产品绝大部分将是现行MFA之外及相对不具战略意义的产品配额类别,而最敏感的配额类别要到最后阶段才可能消除。因此,《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作用,只有在7年之后才会充分地显示出来,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从这个协议获益很多。中国纺织业服装业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多边贸易安排给我国纺织工业和贸易带来了机遇,具体说来,中国参加《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后,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进一步扩大会有以下两点明显的好处:

1、国际纺织品市场大幅开放,有利于我国纺织品进一步占据国际市场份额。随着我国纺织品竞争力的提高,我国将有机会争夺已经一体化的那部分市场份额。同时我国纺织品出口亦可享受一体化过程中追加增长率的好处,有利于保持和提高我国纺织品的出口份额。

2、已经一体化了的产品可享受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我国纺织品享受最惠国关税,可以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有利于改变我国纺织品遭受歧视性数量限制的被动局面。

但是,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实施也给我国纺织工业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进口关税的降低将使外国服装面料、原料以较低的价格准入中国市场,这在使国内消费者获得实惠的同时,也增强了出口型纺织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助于其提高出口竞争力,但是国内服装面料生产商就要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小面料企业存在着亏损、倒闭的风险。

2、我国的纺织品外贸体制无法应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纺织品收购出口制,即由外贸公司从纺织品生产企业以较低价格先购入产品,再行组织出口,这种工贸分离、产销脱节的体制造成产品信息不灵,产销渠道不畅,无法适应纺织品贸易批量小、品种多、变化快、周期短的特点。

3、我国纺织品贸易虽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但这一优势已不向前些年那么明显。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超越势头越来越猛,如我国作为美国纺织品最大供应国家的头把交椅现已让位于墨西哥。我国从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获得的好处,其它发展中国家也能够同样享有,因此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适用与我国纺织品贸易地位的提升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总之,我国应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在过渡期内作两手准备:一方面创造条件,与其它相关协议(如《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相配套,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增强自己的实力;另一方面,在过渡期内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配额,并逐步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

品附加值,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出口体系,为入世后的激烈竞争练好“内功”,做好准备。具体应采取如下一些对策:

1、进行纺织品出口贸易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废除纺织品出口的收购制,允许纺织品生产企业自行抉择,或是将产品继续售予外贸公司,或是自营出口,以实现产销一体化,增强纺织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敏感性与信息反馈能力。

2、加快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产业结构,瞄准市场空白,努力发展生态纺织产品,争取提升我国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重新建立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应在纺织行业加大引进外国资金、技术和设备的力度,充分利用外国资本实现我国纺织业的产品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3、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如美、日、欧的联系与磋商,避免一些不公平贸易作法或贸易壁垒阻滞我国纺织品的出口。必要时,我国可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提起国际诉讼,维护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合法权益。

4、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加强纺织品出口的管理与协调,避免因个别企业压价倾销而遭外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从而使中国纺织业的整体利益遭受损失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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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2015年保护期到期面临重大选择 作者:何家平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2015年保护期将于今年7月到期建国以来最大一次经济变革,将在今年7月份惊世亮相2001年的时候,中国就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就应该跟世界接轨,国门向全世界打开,可是当时我们国家的国情不合适,电脑普及不了,中国领导人就向世贸组织申请了15年的保护期,用这15年的时间来调整中国的经济结构。那么15年的保护期,就在今年的7月份(公元2015年),保护期已经到了,国门必须打开,这是铁的事实,这个勿容置疑。 那么很多人就会问国门打开跟我们有关系吗?其实国门打开跟我们有太多的关系了,甚至它可以关系到中国每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因为国门打开以后。第一件事情,就是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到中国的所有行业,包括我们国家管制的金融、证券、交通、钢铁厂等等等等,都允许外资的进入,以后投标项目都不允许国家参与,只允许个人财团参加。 第二件事情,那就是更关系到我们的生存问题了,海关的关税减免或者为零,也就是说从今年(公元2015年)的7月份开始,所有进出口的商品将全部免除海关的关税。因为以前我们国家的海关的关税很高,所有进口商品,将全部加上海关的关税,最低的也是100%,最高的420%,也就是说100元的商品进入到中国,就有200元,还不仅仅如此,所有的进出口商品还都存在着,代理费也就是代理商的费用,比如说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然后才能进入到经销商的手中,经销商再加上自己的店面费、人工费、装修费最后还有加价费,所以它的价格非常非常高的,老百姓一般是接受不起的,那么将从今年的7月份开始,全世界的商品将会陆续的进入中国,免除所有的费用在中国的市场上,以很低廉的价格上市,直接会进入到老百姓的家庭,那它对中国所有的行业,都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我们可以看的到,中国会大变,所有的行业都会大洗牌,中国又是必须从传统经营模式,转型到电子商务上来。那么就意味着比如说我们现有个体工商户传统经营模式会退出历史舞台,推行的是全新的电商电银模式,包括我们国有银行传统营销模式将发生变革。 老何把丑话说在前头。这不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事是要立即兑现执行的事。当然也可以与世贸组织协商再延长保护期。估计有难度。也可以找理由再朝后拖。大家知道世贸组织是以老美为牵头的西方为主的经贸易组织协定。当时谈判加入历经艰难设有很多附加条件。加入WTO是正确选择。是个两难选择。不加入很多生意做不成人家不开放国门。要发展经济就得与人合作互利互惠平等互利平等竞争。虽然站在我们立场上说我们WTO我们挣得少别人赚得多些。但必竞我们总算账得到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各行各业提升了发展与管理水平。交点学费也值。后来居上后来日子还很长。要登高望远放长线钓鱼,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发展是硬道理。 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大循环是一个大市场不是小打小闹小农经济小作坊经济是要搞国际贸易市场大对接平台。加入WTO不是一件小事好多人并不十分清楚。是一次较大的经济变革,建议先立法为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做到依宪依法治国。最好不要搞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这不是纸上谈兵是要马上落实的事。因正式与WTO国际化接轨后会引起巨大经济变革,涉及到国家基本经济制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 摘要: 从中国敲响复关之门到正式入世历经十五年(1986年~2001年)漫长而曲折的谈判。期间经历了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台湾问题,曲折艰辛的中美双边谈判、中欧双边谈判等很多挑战和挫折,中国也在不损害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的前提下不断做出让步,做出承诺。终于在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入世后,我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恪守WTO基本规则和协定,承担相应义务,切实履行着对外承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抓住了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 关键字:承诺机遇挑战 一、谈判过程困难重重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然不愿意看到一个稳定的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中国,复关入世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一大步,美国自然不会轻易放过,蓄意制造事端,搅乱谈判,还频频提出对中国不公平的要求。 1989年中美关于中国复关的双边磋商中,美国代表团提出了针对中国复关的“五点立场”,包括经济改革问题,保障机制等,它的内容大大超出了原来仅仅关注的关税与非关税减让和透明度问题,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利益。 在审议中国经济体制的同时,工作组主席基拉德安排了十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十个主要发展中国家参加与中国代表团进行多变非正式磋商,这意味这中国复关进入实质性议程。美国对此极力反对美国代表在大会上公开提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具体走向也不清楚,应继续对中国经济体制进行审议。欧盟随即符附和。当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提出反对意见时,美国代表当即粗暴打断:“请住嘴,在这个问题上你没有资格发言。”令在座各国代表错愕。

直到1994年12月20日,中国与美国,欧盟还是没有达成共识,这标志着中国8年来为复关所做出的努力,所受的挫折都没有得到回报,复关失败了。 1995年11月,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的复关谈判从此转入入世谈判 1999年4月8日,中美双方发表的《联合声明》出现巨大差异,美国公布的《中美联合声明》出现了三个附件(即《关于农、工、服务行业市场开放承诺》、《关于农产品检疫标准的合作协议》、《关于入世贸议定书承诺》),中国发表的声明中却没有。 以上只是中国复关入世道路上所遭受无数挫折中的一小部分,中国几乎在每一次谈判上都在不损害本国和本国人民的利益的前提下做出了让步,做出了承诺。 二、入世承诺千条万条 根据《中国加入组报告书》中关于中国所做承诺,经过粗略统计,中国一共做了143点承诺(有些一点中又包括了几条承诺),涉及经济政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六大项内容。具体整理见表1。 由表可知,与贸易直接相关的承诺有三大块,分别是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其中涉及范围最广,所做承诺最多的就是关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的承诺。 其中,做出承诺最多的是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承诺。包括承诺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承诺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来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承诺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承诺向外国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国民待遇等15项承诺。 另外还有如在原产地规则中,中国做出一旦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完成,中国将全面采用和适用国际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等承诺;在进口许可程序中,中国做出对于实行关税配额分配要求管理的货物,将不再要求单独的进口许可证批准等承诺;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方面,中国做出在加入前,修改现行法规程序,以便全面实施中国在《反倾销协定》和《SCM协定》项下的义务等承诺;在特殊经济区方面,中国表示将在其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关税政策,做出保证此种非歧视待遇等承诺;在农业政策方面,中国做出在于中国统一管理的承诺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将不在国家或地方各级维持、采用或重新采用管理进口产品数量、质量或待遇、或者形成进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关税措施的指导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中国曾是世贸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建国之一,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治利益原因,拒绝承认,中国被迫放弃缔约国成员的身份,以普通新成员身份加入,所以缔约国成员的一些特权是无权使用的。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为什么中国用了如此大的气力还是要坚持加入世贸呢?中国加入世贸对自己来讲有什么积极地意义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述一下中国加入世贸的意义。 从世界135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以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尽管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一定的“入门费”,为此可能产生一定的临时性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我们拿出应对措施,正面影响一定会远胜于负面影响。 1.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 2.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4.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5.有利于引进外资。 6.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 7.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 8.有利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 9.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

当然,有了这么多的有利影响,老百姓们可能感觉加入世贸和自己的生活并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那么这么想就是大错特错的,其实,加入世贸组织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老百姓主要的理由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关税将大幅度下降,非关税措施将逐渐的取消,使进口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进口品的价格逐渐下降。第二,由于国内市场的逐渐开放将增强国内市场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竞争,迫使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第三,服务业的逐渐开放也会加拒国内服务业竞争客观上要求服务提供商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服务价格。第四,加入世贸组织也将加快中国经济的对内开放和进一步深化改革,使私人投资者可投资的领域将不断扩大,获得投资收益。第五,加入世贸组织将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行政,从而为老百姓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创业环境。而且,加入世贸之后民营经济将成为最大的赢家,因为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内和对外的开放,尤其是对内的开放要快于对外的开放,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都将积极的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扶植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投资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因此,民营经济绝对不会是最大的输家。但是,也要求我们的民营企业家提高自身的素质,否则市场竞争是无情的。 所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来讲是积极地,它能够加快我们改革的进程中国现在需要建立以前没有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与国际接轨,靠外部压力可以加速改革进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的下一步改革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入世TBT承诺

我国入世的承诺及过渡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一部分总则第三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TBT协议是我国恢复WTO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一些工作组成员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强调:“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必须遵守WTO《TBT协议》的规定以及GATT 1994第3条。”(报告书第21段) 对此,中国代表在报告书中“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部分作出了相关的具体承诺(第177段到第197段),主要涉及信息援助的机制和机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分,《良好行为规范》接受,标准的使用、修订与审议,合格评定程序基础、运作和机构设立,信息和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以及对化妆品、认证标志、汽车和零部件、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等方面问题。这些承诺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3条: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变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变化 2001年11月20日,世贸组织总干事迈克尔·穆尔致函世贸组织成员,宣布中国政府已于2001年11月11日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该议定书在12月11日生效,中国也在同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前所长张燕生在对话网易财经表示,中国加入WTO是中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世界的一个战略部署,并在十年期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十年来中国的平均关税从15.3%下降至9.8%。同时,中国对世界开放了100多个服务贸易的部门,中国也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清理法律法规的工作,涉及3000多个法律法规同时数据显示,在中国入世10年来,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两倍多,人均GDP由当初的800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000多美元。此前,10年前中国对外投资不到10亿美元,而2010年中国的海外投资已将近600亿美元。 入世令中国经济爆发出巨大能量,中国不再是一个新兴市场,而是一个蕴含诸多发展机遇的成长市场,这对于每一个外企都具有不可抵挡的魅力。入世之后,中国的营商环境更加透明化、合理化,这对于任何一个外商都具吸引力,所以我们要更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收获更大的商机,同时也为中国市场带来前沿的技术和产品,支持中国的产业发展。 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入世10年来,我国贸易规模迅速扩大。中国已从入世初期的世界第九大经济体成长为第二大经济体,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贸易国。2002~2010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累计157287.8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85187.8亿美元,进口总额72099.9亿美元,分别是1978~2001年(改革开放至入世间的24年)的3.8倍、4倍、3.6倍。 10年间,我国贸易规模相继超越英国、法国、日本和德国。2010年,我国贸易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特别是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规模,已经由2001年的469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147亿美元。我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已从上世纪90年代的18∶1,上升至2010年的不到2∶1。我国也成为全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在引进来方面,目前,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达到34.7万个,大批跨国公司将全球或亚太区总部迁到中国。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已经超过1400家。在外企研发中心中,从事先导技术研究的接近50%。在走出去方面,入世之初,中国的年对外投资规模不过几十亿美元,而到了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到688亿美元,居全球第五位。 与此同时,获得成长与发展的中国也在影响和惠及世界。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经济增长率超过10%,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5%,连续两年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第一引擎。 我国的石油和化工行业同样大变样。中国石化联合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达3.66万家,从业人员约690万人,实现总产值8.88万亿元,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其中,化学工业产值达5.23万亿元,超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2010年,全行业有20多种大宗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其中,氮肥、磷肥、纯碱、烧碱、硫酸、电石、农药、染料、轮胎、甲醇、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排名世界第一。到2010年,石油和化

加入世贸组织有10大好处

加入世贸组织有10大好处 中国为什么要加入世贸组织,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将会带来哪些好处和负面作用,这是当前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应当认识到,当世界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任何国家只有积极对外开放,以自己的资源,通过国际交换,实现资源的国际间优化配置,才能获得经济发展。20年来,中国以劳动力和若干自然资源和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先进的管理相结合,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WTO是“经济联合国”,它所制定的规则已成为当今重要的国际经贸惯例,如果一个国家被排斥在WTO之外,就难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国际间产品和服务交流,而且还要受到歧视待遇。 中国参加WTO,将对下一世纪的经济与贸易发展带来极为有利的发展条件,归纳起来,至少有10个方面的好处。 一、扩大出口:出于WTO134个成员方都可以取得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自由贸易带来的优惠,有利于我国产品和服务出口,使我国最近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出口下降出现回升。 二、进口先进技术:出口扩大了,可增加先进技术的进口,使我国在科技上更快跟上世界产业发展的潮流。

三、有利于进一步引进外资:20年来,我国在引进外资上取得重大成就,现在有3万多家三资企业,引进合同外资额已达5000多万美元,占工业产值18.7%和41%,带来1000多万人就业。进入WTO后会使引进外资更快增加。 四、有利扩大就业:外国专家估计,中国“入世”可在GDP发展方面,增加近3个百分点,每个百分点增长可创造100多万个就业机会,这对解决当前国企改革人员分流,发展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五、有利于国企改革:当前国企改革的困境,主墅是产品少销路,外贸公司收购少。外贸出口将因“入世”扩大,大量收购企业产品,企业有销路、有赢利,有利于盘活资金,减少银行呆坏帐,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 六、有利减少贸易歧视待遇:目前很多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搞歧视,如无理设置反倾销规定,各种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检查”,“入世”后可向世贸组织纠纷处理机构申诉,取得公正、合理的解决。 七、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入世”后关税降低了,群众和职工可以同等的货币,购买优质产品。国际经贸界认为,一个国家“入世”,职工等于增加一倍工资。

中国加入 WTO 后保险业的承诺

中国加入WTO 后保险业的承诺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承诺内容 1.企业设立形式 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WTO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加入WTO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 加入WTO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WTO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2.地域限制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保险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证的数量限制。 4.营业许可 加入时,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5.关于大型商业险 大型商业险的定义,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摘要] 加入WTO既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通过对入世以来的利弊分析,总体上看来是利大于弊的,并且根据中国目前应对的挑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WTO 利弊对策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极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高了吸引外资的能力。同时也加快了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扩大了就业机会,深化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为中国广大的消费者带来了好处,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但也对我国宏观经济及许多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本文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对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的利弊作出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措施。 1.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中举足轻重的“经济联合国”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1.1世贸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1.2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1.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互惠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三、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四、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五、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六、非歧视性贸易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 2/5页 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以及创造全新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提供了难得的提高综合国力的机遇。 2.1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加入WTO有利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经济合作方面有进一步地广度和深度上的推进,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为促进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加入WTO后,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服务贸易承诺

二、服务贸易承诺 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对服务贸易作出了不同程度市场准入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l至6年内逐步实施。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运输服务等9个部门及其70多个分部门和子部门。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以及其他未包括的服务没有承诺。 我国可以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l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列入议定书所附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条件。 服务贸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与具体承诺两个方面,水平承诺主要是: 1.商业存在 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规定。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除非在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管理咨询等特定部门的具体承诺中另有规定。. 有关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1)居住目的为70年;(2)工业目的为50年;(3)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5)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 2.自然人流动 除与属下列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住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1)对于在中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2)对于被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3)服务销售人员——不在中国领土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处——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提供者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a.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且b.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主要有: (一)商务服务 1.专业服务: (1)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2)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3)管理咨询服务。 (4)税收服务。

中国入世农业承诺黄绿蓝箱政策

作业三 中国入世时关于农业的承诺: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国家还是国家以下一级)之间以及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至关重要。中国的农业政策置基于国内农产品的供应,特别是置基于粮食供需的的平衡。同时,中国正在积极寻求国际资源作为必要的补充。但在此过程中,一些成员国防大学地中国将农产品进口政策,包括TRQ的分配,与国内生产政策和国家以下一级的供应和使用情况相联系的做法表示关注,并建议中国作出一项适当承诺取消这些做法。对此,中国确认,中国的农产品进口政策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 在中国,存在着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提供的行政指导,这种指导可能具有影响农产品进口数量和组成的效果。由此,一些世贸易组织成员国提出,改革这些做法,使之室外全符合WTO规则是中国加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给进口产品创造有效的市场准入机会,一些成员国还要求中国保证其农业和贸易政策不以与WTO不一致的方式对进口产品造成歧视。根据统一管理的承诺,中国确认不迟于加入之日,取消在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维护、采用或重新采用管理进口产品数量、质量或待遇、或者形成进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关税措施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包括那些通过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国营贸易公司维持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 在中国,大量粮食和棉花库存往往由国营贸易企业或其他国家附属、国家经营或国家控制的实体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购买、同时,这些产品的出口或其他政府采购产品出口的价格往往低于在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购买者收取的价格,这一点似乎更像一种出口补贴而与其他WTO义务不一致。因此,一些成员要求中国保证所有实体,包括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国营贸易公司和任何其他国家附属、国家经营或国家控制的实体依照中国WTO义务经营,包括关于出口补贴的义务。对此,中国确认,所有在华实体均须依照中国的WTO义务经营,包括关于出口补贴的义务。此外,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将不对在华任何实体提供与其WTO义务不一致的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包括补偿因出口而产生的亏损。中国承诺,不迟于加入之日,中国对农产品将不维持或采用任何出口补贴。 在实施《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和第6条第4款方面,中国承诺,中国可以通过第6条第2款所述类型的国内支持提供补贴,此种支持的数量将计入中国关于综合支持量(AMS)的计算之中。中国的综合支持总量承诺水平列入中国减让表第4部分第1节中。中国将对特定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国确认,中国将对非特定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中国农业生产总值%的微量免除水平。因此,这些百分比将构成中国根据《农业协定》第6条第4款援用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国关于农产品关税的减让及关于农产品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承诺包含在议定书附件8——货物贸易减让和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弊大于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弊大于利 中国企业还远远不具备国际竞争力。从规模上看,中国前500 家企业的年销售总额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相当,中国前500 家企业的平均销售额仅为世界500强的2%. 中国的若干产品的总产量在名列世界前茅,如钢材、水泥、煤炭、棉布、化肥、电力,甚至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等家电是如此。但是,中国的庞大的生产量是由众多企业生产出来的,产业集中度很低,每家企业的规模都不够大。从生产技术上看,中国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差,生产技术落后,单位产量的能耗较大,且在产品品种、性能、质量方面都比不上欧美大企业。从可以调动的资金来看,中国企业普遍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无法在技术改造和市场占有率上有迅速提高;从品牌来看,中国产品普遍缺乏国际知名度,无法做到优质优价,利润实现能力差。 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平等竞争,其结果必然是中国企业大量破产倒闭,或被跨国公司收购兼并。事实上,中国的饮料工业、啤酒工业、洗涤剂工业、自行车工业、造纸工业、医药工业、电梯业、计算机业、民用客机车、装备工业都已经被跨国公司占领,或者高附加值部分市场被占领,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石化工业、钢铁工业、煤炭工业、农业等也都面临著进口商品和跨国公司的严重威胁,有的甚至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华的生产组装车间。与此相应,则是中国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利润萎缩,裁员和降低工资福利,拖欠银行贷款。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比率相当高,腐败因素造成的不良资产只是其中一部分,主要的呆帐坏来源是市场竞争造成的,特别是由于外资企业挤垮中国企业造成的。 中国农业是竞争力最弱的产业。众所周知,中国农村人口多达9 亿,农业劳动力5 亿左右,户均拥有耕地仅为0.4 公顷左右,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澳大利亚上百万公顷的农场相比,毫无规模经济效益可言。为了确保如此微小的土地面积能够有足以维持农民生存的产出,必须要使粮食价格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这就使中国农产品特别是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1996年起,由于中国增加粮食进口规模,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至2000年秋,降低至每种一亩小麦要亏损8 美元的水平,使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目前,中国农业地区普通农民的年人均收入不到80美元,生活十分艰难。如果加入世贸组织后履行《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则农民收入还将继续下降,大量农村土地将被荒芜,农村人口将大量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边缘人口。 一句话,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GDP总量虽然可能有一时的增长,但是单位GDP的税收、工资含量将有下降,单位GDP的就业量将继续减少。 更重要的是,中国将失去独立的工业体系,逐渐成为跨国公司的生产加工基地。中国农业将面临极大冲击,农民收入可能大幅减少。中国的金融体系可能被进一步增加的呆坏帐拖垮。中国城市和农村的失业人口将大量增长。同时,在世贸组织规则下,为了吸引外资,中国将无法提高税收,从而无法建立一个有足够支付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其结果是,中国的社会治安将进一步恶化。 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动力 直面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界的声音却没有出现在媒体上。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还太小,他们的主要竞争对手不是跨国公司。虽然这些小企业也模糊地感觉到国际竞争对他们的威胁,但是他们缺乏信息沟通,更缺乏组织,在政治上没有发言权。中国大企业仍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明确感到跨国公司的压力,但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受命于×央政府,对企业的生死存亡不承担最终责任。就个人而言,加入世贸组织后还有可能享受与国际接轨的收入,自然也没有多少兴趣反对。工人和农民本来应该对此表示不同意见,但这两个群体同样缺乏信息沟通,同样缺乏组织,他们甚至不知道世贸组织是什么。 人们一般认为,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改革开放的核心是引进市场逻辑,让人们的致富愿望和能力来带动社会发展,同时就意味著让弱肉强食的规律自发作用。然而改革开放第一阶段的主导因素并不是弱肉强食,而是强者主动出让利益。 1985年以前,由于政府放权让利,给农民提高农产品价格,给工人以奖金和津贴,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以一定的自主支配权,弱者群体首先得到利益,因此社会生产总量迅速增长,消费品增长更是迅猛,改革开放得到了广大公众的普遍拥护。 然而,1985年以后,政府已无利可让,无权可放。从那时起,弱肉强食开始成为社会的主导性因素。在农村,农民的收入增长趋缓,而农民的负担却逐年上升。在城市,国有企业的领导层逐渐以各种方式将越来越多的企业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英文定本)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 2001年11月10日Decision of 10 November 2001 部长级会议,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第2款和第9条第1款,以及总理事会议定的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和第9条的下决策程序(WT/L/93), Having regard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XII and paragraph 1 of Article I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IX and XII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WT/L/93), 注意到1995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申请, Taking not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accession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ated 7 December 1995, 注意到旨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件的谈判结果,并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Noting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directed to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erms of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having prepared a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决定如下:Decides as follo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根据本决定所附议定书中所列条款和条件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y accede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e Protocol annexed to this deci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序言Preamble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pursuan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of the WTO accorded under Article XII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greement"),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Recalling that China was an original contracting party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47,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Taking note that China is a signatory to the 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 Taking note of 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in document WT/ACC/CHN/49 ("Working Party Report"),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concerning China's membership in the WTO,

中国哪一年加入世贸组织.doc

中国哪一年加入世贸组织wto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中文简称是世贸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

世贸组织成立后,中国的复关谈判转为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1995年7月11日,中国正式提出加入世贸组织的申请,自此从复关转为入世。同年11月,应中国政府的要求,“中国复关谈判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重申了入世的基本立场,概括起来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承担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第二,以乌拉圭回合多边协议为基础,与有关世贸组织成员方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公正合理地确定入世条件。第三,作为一个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入世,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1996年3月,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同时,为加快经济建设及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速度,1996年4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我国政府两次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逐步取消了各种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在1998年4月中国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一份近6 000个税号的关税减让表。但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工作组会议与双边磋商进展缓慢。 1999年后,中国入世进程明显加快。1999年4月,朱鎔基总理访美,与美国在市场准入谈判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签署了中美双边协议中最重要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并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发表联合声明。然而1999年5月8日,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2001年11月11日,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签字仪式上举杯庆贺。 国际在线消息: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发布的《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指出,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白皮书说,中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实际行动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大多数成员的肯定。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已经融入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市场意识、开放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法治精神和知识产权观念等在中国更加深入人心,推动了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减少和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建立健全了贸易促进、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完整、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进一步降低关税,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中国进口商品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低到2010年的9.8%。自2004年7月起,中国政府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促进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多元化外贸经营格局的形成。2010年,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出口分别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20.9%、53.8%和25.3%。 进一步扩大服务市场开放。白皮书指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开放了100个,开放范围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2010年,中国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3905家,实际利用外资487亿美元,占全国非金融领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分别为50.7%和46.1%。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6年谈判,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白皮书指出,在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过程中,中国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减少贸易壁垒和行政干预,理顺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职责,促进政府行为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推动开放型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 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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