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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规划局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广州城市规划局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广州城市规划局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广州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1、总则

为保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审查的准确性,提高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效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确立了实施建设工程电子报批的审批制度。本指引具体说明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及电子文件的处理方式,以供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参考。

本指引适用于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设计方案的调整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调整四类业务处理。

2、建筑指标审查概要

建筑工程审查以建筑项目为基本单元,对每一个建筑项目出两份建筑指标,指标分为:建筑功能明细表及建筑面积明细表两种类型,详见附录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附录2《建筑面积明细表》。

建筑项目的划分

2.2.1具有相同地上层数的若干幢建筑实体可划分为一个建筑项目,不同层数建筑实体可划分为多个建筑项目;

2.2.2对于裙、塔楼结构,虽裙楼和塔楼层数不同,除情况以外,一般作为同一项目对待,不划分为两个项目;

2.2.3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应将层数相同的塔楼与裙楼地下室划分为一个项目,其余塔楼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项目。

2.2.4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虽有不同层数的,但如塔楼为连体结构,无法分隔,此时可作为一个项目对待。

2.2.5 同一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只作为一个项目对待,不划分为多个项目。

建筑功能明细表说明

2.3.1项目名称。项目命名格式为:“建筑性质(建筑编号,<裙房> <连体>”,后两项为可选信息;例如:“商业、住宅楼(自编号A、B栋,裙房连体)。建筑性质可从十一大类建筑项目中选择,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只有在建筑项目为一个独立用地的公建单体楼时才可选用“公建”作为项目名称。2.3.2幢数。计数原则是指一个楼梯入口为一幢,如为多楼梯入口但明显为一个连体的建筑(无分隔逢)也可计算为一幢。

2.3.3建筑规模

2.3.3.1含总建筑面积及地上、地下分项面积。总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项目地上、地下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其数值等于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也等于建筑功能明细表中列明的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类面积总和。

2.3.3.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别指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

2.3.3.3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以及面积计算的比例的规定,详见附件3:《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概述》

2.3.4建筑层数。

2.3.4.1一个建筑项目按自然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计算的地上最高层数和地下最低层数;对于地上层数,如果建筑项目中有跌级设计的,则应注明跌级部分的层数,例:最高层数为20层,跌级为16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

2.3.4.2 如楼层中设置小于1/2楼层面积的,且层高大于等于2.2米,该层可视为夹层,接上例另有1层夹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另设1层夹层);

2.3.5主要功能

2.3.5.1功能名称。指十大类建筑项目,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市政配套、其它,禁止随意自行命名。

2.3.5.2建筑面积。指该主要功能的建筑面积,包含墙体面积。主要功能的面积均需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5. 住宅建筑面积包含阳台面积,封闭阳台以全面积计算,不封闭阳台以半面积计算,阳台部分不包含相邻住宅部分的墙体;

2.3.5. 商业面积包含地上、地下除规划要求配套公建项目外的所有商业性质用房的面积;餐厅、会所等商业用房除非单独报建,否则不另列,统一计入商业面积之中。

2.3.6公建配套

2.3.6.1功能名称。指本地块规批中要求配套的公建项目名称,禁止随意自行命名。

2.3.6.2建筑面积。面积按公建的净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公建分摊面积,不含外围墙体部分建筑面积。公建配套的面积均需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6.公建配套中的中西药店、肉菜市场、综合商店、新华书店等类似商业的项目,不应计入主要功能的商业面积中,应在此栏中单独计算。

2.3.6.如所报项目为公建配套同时又是主要功能,例:公建配套楼,应统一计入公建配套栏目中,此时主要功能栏空缺。

2.3.7其他功能。其他功能包括七种子类型,要求计算各项子类型建筑面积,如其中某种类型在建筑项目中不包括,该项面积也应填为“0”,不能空缺。

2.3.7.1地下汽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包括地下汽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的面积以及车位数量,其中汽车车位数量写在备注栏中。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如没有地下汽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则该项面积为“0 / 0”,不能空缺。

2.3.7.2地下设备用房。地下设备用房的总面积;地下建筑中,除了车库以及公建商业等需计算容积率面积用途的区域之外,其他的范围均可纳入地下设备用房。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面积。

2.3.7.3首层架空。指首层的架空范围总面积。如首层架空中有部分区域用作汽车、非机动车库或是公建配套用途,则该部分面积应分别计入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公建配套之中,不能重复计入首层架空面积。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

2.3.7.4地上汽车库/地上非机动车库。地上汽车库和地上非机动车库的面积以及车位数量;其中汽车车位数量应有备注栏中注明。本项面积将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7.5其他层架空/避难层。指区别于首层架空的地面以上其他层架空和避难层的总面积;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其所在的层数。架空层不允许出现在地下建筑之中。

2.3.7.6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泛指在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设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机械房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

2.3.7.7其他。鉴于建筑结构及功能分区布局的复杂,对于以上所有指定名称的其他功能之外的区域可纳入其他功能的其他部分,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建筑总面积减去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的前六项之和。该面积在总建筑面积计算中起到平衡作用,本项面积将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当标准层上只有单一的使用功能(公建例外)时楼梯范围一般纳入单一功能范围之内,否则将纳入其他范围。对于单一公建的标准层中出现的楼梯应纳入其他范围。

2.3.8相关指标。该部分指标仅起说明作用,不参与面积的平衡计算。

2.3.8.1基底面积。指建设工程首层平面建筑物外墙边线,包括架空层外墙边线在地面上的投影(架空层下面为市政道路、雨蓬和飘板除外)所围合的面积。一般情况为首层建筑面积总和,但不得计入首层建筑中的夹层面积。如首层中出现封闭式天井,该天井的范围将纳入基底面积之中。首层中出现的有上盖汽车入口通道范围应计入基底面积,但在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应扣除该范围的面积。

2.3.8.2住宅户数。本建筑项目的住宅总户数。如项目中不含住宅,则该项数值为“0”,不能空缺。

2.3.8.3阳台面积。本建筑项目中所有阳台面积的总和,含封闭阳台全面积和不封闭阳台的二分之一面积之和。如项目中不含阳台,则该项面积为“0”,不能空缺。

2.3.8.4地下商业面积。本建筑项目中设在地下的商业功能分区总建筑面积。如没有地下商业面积,则该项面积为“0”,不能空缺。

2.3.8.5计算容积率面积:本建筑项目中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中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以及其他子项的建筑面积总和。

2.3.8.6容积率。如审批项目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只有唯一的建筑项目,则应填写该项指标(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用地总面积),否则该项指标空缺用“--”表示。

建筑面积明细表说明

2.4.1建筑面积明细目的在于列明各类建筑面积的组成形式,包含说明地下、地上、裾楼、塔楼面积总和,以及各部分建筑标准层的构成,以及每个分层平面内部的功能划分的情况。

2.4.2建筑总面积。计算数值应与建筑功能明细表结果一致。

2.4.3 建筑总面积应等于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2.4.4 地上建筑面积应等于裙楼面积与塔楼面积之和,如无裙塔楼之分,则应为各个标准层面积之和。

2.4.5 每个建筑标准层面积应等于它的各个功能部分的面积总和。

2.4.6标准层的建筑面积请注明计算方法,即请用单层面积乘以层数的方式注明,含不封闭阳台的情况计入一半面积。

2.4.7 对于住宅面积应在备注栏目中标明住宅户数。

2.4.8包含阳台的建筑层请在备注栏注明阳台面积,包含汽车库的项目请注明车位数量。

建筑高度说明

2.5.1建筑高度。在功能明细表中没有列出,但需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注明此数据。

2.5.1.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2.5.1.2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2.5.1.3当屋顶天面层存在附属建筑时,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或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此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层附属建筑顶部。

2.5.2 建筑顶点高度。指建筑物的绝对高程值,即指建筑物最高点的广州高程值,一般用于机场净空控制范围或其它类似对建筑高程值有控制要求的场合。具体以“±高程”加上“建筑自然层总高度”加上“天面建构物高度” 计算而得。

3、绘图基本要求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AUTOCAD R14版本的DWG文件,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

电子文件中应包含设计方案平面图与各个分层标准平面图。图中应保留符合建筑制图标准的所有要素,此类制图要素应与送审图纸保持完全一致;以及为适应电子报批审查而增加定义的各类标准闭合线要素(以下简称“指标要素”)。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严格采用广州市坐标系作图,总平面图不能进行旋转、平移等坐标变换,分层平面图则不受此限制。

电子文件中绘图单位采用毫米制。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尺寸标注单位要求采用米制,标注精度为两位小数,各个分层平面图上尺寸标注采用毫米制,标注精度为整数。

各类指标要素实体必须是封闭多义线,且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应设定为0。

绘制的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所在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详见附录4《指标要素实体图层标准》。

图中的尺寸标注必须采用AutoCAD标注功能自动产生,不得将标注内容炸碎处理,如需文字补充说明,请另行定义文字,不得对尺寸标注的文字修改。

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而且建筑送审图纸的建筑功能明细表、建筑面积明细表必须与电子文件中计算的数据保持完全一致。

4、实体及属性定义

建筑属性定义。用于说明整个建筑项目的基本性质,没有对应的实体,一个建筑项目定义一条记录,每个记录分为10个子项属性,以下分别说明。

4.1.1建筑编号。建筑项目自编号,一个建筑项目中建筑编号集合,如一个项目拥有A、B、C三个塔楼,建筑编号填为:A、B、C。

4.1.2建筑功能。从十大建筑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多项,可供选择的类型名称为: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

4.1.3 幢数。按楼梯入口计数的结果值,虽有多个楼梯入口但如果明显为一个连体的建筑(指无分隔逢)也可计算为一幢。

4.1.4裙房及连体。如该建筑项目包含裙楼,则选择裙房标志,如多幢建筑之间相连,则选择连体标志。

4.1.5 地上层数。按自然层计算的建筑的地上总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应≥2.2米)。

4.1.6 地下层数。按自然层计算的建筑的地下总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应≥2.2米)。

4.1.7 ±高程。首层室内地坪的广州高程,单位为米,精度为两位小数。

4.1.8 室内外高差。首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的高度差,单位为米,精度为两位小数。

4.1.9 女儿墙高度。建筑天面层上的女儿墙高度,如无则为0,单位为米,精度为两位小数。

4.1.10 天面建构高度。建筑天面层上建构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为米,精度为两位小数。各类指标要素一般需建立:总平面、分层平面、功能分区、架空层、停车库、阳台、内天井六种图层,各个实体必须附加相应的属性数据。输入的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完整,严禁随意输入、弄虚作假。

总平面。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定义总平面实体,其与分层平面图中的分层平面实体相对应,当多个总平面表现的层数连续且外轮廓线重叠,可合并用一条总平面实体表示,如总平面实体反映为地下建筑时,必须采用虚线加以区分。总平面实体定义两项属性:建筑编号、关联建筑。说明如下:

4.3.1 建筑编号。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3.2关联建筑。记录该条总平面轮廓线对应的分层平面图,采用实体句柄形式记录,一个总平面对应多个分层平面时采用“;”相隔。

分层平面。在每个分层平面图上定义分层平面实体,该实体作为总建筑面积计算的主要依据之一。分层平面实体应包含除架空层以外所有应计入建筑面积的区域,包括不封闭阳台、高度超过2.2米的窗台等。如分层平面分层平面中包含架空层实体,计算分层平面实体面积时将自动扣除包含的架空面积。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4.1建筑编号。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4.2建筑类型。分为地下、地上、裙楼、塔楼四种类型,地上建筑如为裙塔楼结构则只需选择裙楼或塔楼。

4.4.3建筑层数。录入建筑的层数信息,连续的层数可用:“∽”联接,如起始层为2,终止层为4,则写为:“2∽4”。如有非连续建筑层,直接写明,用“;”相隔。接上例,第6层与2至4层标准层一致,则写为:“2∽4;6”。

4.4.5层高。该分层平面的层高,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后两位。

4.4.6单层户数(户)。该分层平面上每层的住户数。

4.4.7特殊类型。指特别说明该分层平面是否为夹层及天面层建筑的说明。对于夹层建筑,如处于首层时,可不计入首层面积之中,对于定义为天面层建筑实体,层高不纳入建筑高度计算之中。但如果所处天面层建筑单边长累计大于主体建筑对应边长的1/2,或者建筑面积大于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时,天面建筑的高度应考虑天面建筑高度,所以此种情况不能定义为“天面层建筑”特殊类型,而应作为普通类型看待。

架空层。架空层实体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功能分区,但要求作为独立的实体类型定义。绘制时依据架空建筑的柱外包线,对于净空低于2.0米的情况可不作架空层定义。架空实体也是总建筑面积计算的主要依据之一,架空层中可以包含分层平面实体,计算架空层实体面积时将自动扣除包含的分层平面面积。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5.1建筑编号。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5.2建筑类型。分为地下、地上、裙楼、塔楼四种类型,地上建筑如为裙塔楼结构则只需选择裙楼或塔楼。

4.5.3建筑层数。录入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说明。

4.5.4层高。该架空层的层高,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后两位。

停车库。停车库实体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功能分区,但要求作为独立的实体类型定义。绘制时应将内部的其它使用功能部分排除。停车库应被分层平面实体或架空层实体所包含。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6.1建筑编号。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6.2建筑层数。录入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说明。

4.6.3车位数量。该停车库汽车车位数,取整数。

4.6.4汽车库面积。该停车库汽车库区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整数。

4.6.5非机动车库面积。该停车库非机动库区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整数,要求汽车库面积与非机动车库面积之和等于停车库面积。

功能分区:用于说明分层平面中内部建筑功能划分情况,功能分区按照其使用性质的不同,分属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种类型,具体名称参照技术标准附件数据字典。功能分区实体绘制时相互之间不允许交叉,而且必须被分层平面实体或架空层实体所包含。

4.7.1 公建配套说明。公建配套实体定义只需考虑本符合用途的净范围,而不需考虑其它区域分摊。

4.7.2 地下设备用房说明。对于地下建筑除车库以及需计入建筑容积率面积的区域(如地下商场之类)以外范围,可全部定义为地下设备用房,不需定义实体及属性。

4.7.3天面层上需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需要定义为功能分区中的“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如电梯间、设备房等需计算建筑总面积。

4.7.4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7.4.1建筑编号。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7.4.2分区类型。分为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类。

4.7.4.3分区名称。针对分区类型不同,对应分区名称,具体请参照、、中说明。

4.7.4.4建筑层数。录入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说明。

内天井。用于确定标准层中的中空面积,方便计算建筑各类面积时扣除中空的部分而定义此类实体。复式建筑的上层包含的内空部分、建筑连体部分的上容部分均可定义为内天井,对于汽车入口通道或是地下多层汽车库之间的换层通道只应定义一层的停车库,在没有定义的分层平面内则可以定义内天井形式进行处理。内天井实体必须为分层平面实体或架空层实体包含。内天井只需指明属性类别,无其它属性要求。

阳台:在各个分层平面图中的存在阳台时必须定义,阳台实体必须被一种类型为“主要功能”的功能分区实体所包含。阳台类型:分为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两类,不封闭阳台的面积按一半计算。

半面积:在分层平面图中如果出现按规定只应按50%计算建筑面积的区域时,定义半面积实体及属性,用于定义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类型的建筑区域,具体规定请参照附录三:《建

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概述》。该部分区域如果出现在住宅、学校、厂房等主要功能区域范围内时,此部分面积计入主要功能该部分面积之内,否则计入其他功能的其他项之内。属性为用途,包含走廊、檐廊、门廊、挑廊、车棚、货棚、站台、室外楼梯、架空通廊等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用途名称。

各种实体空间关系补充说明。除总平面实体外同种类型的实体不允许相互交叉、包含、重叠;架空层实体和分层平面实体允许包含,不允许交叉、重叠;总平面实体所定义层数相同时不允许有交叉、包含、重叠关系。

特殊处理说明。同一个建筑项目中,如存在多幢独立的建筑,或是一栋建筑中出现相分离的结构完全一致的塔楼,此时相同的标准层平面只需绘制一套,由于建筑面积计算主要依据分层平面计算,将导致建筑总面积错误现象。遇到此种问题,请设计人员根据自动计算结果,依据重复建筑的倍数重新计算各项指标,并自行更改绘制在表上数据。但要求设计人员将此种问题的出现及自行计算的方法采用文字说明,并注明于图中醒目之处。

附录1

注:1. 计算容积率面积为本表中第二、三和第四项的第4、7点的面积总和。

2. 第三项中的公建配套面积以公建的净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公建分摊面积。

3. 基底面积是指首层外墙(柱)外包线所围合范围的建筑面积。

4. 如首层架空作汽车库使用,则该部分只当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计,不重复计入首层架空面积。

附录2

注:1.建筑面积栏请用单层面积乘以层数的方式注明;

2.对于含阳台的建筑层请在备注栏注明阳台面积,也采用单层阳台面积乘以层数方式;

3.对于含有汽车库的项目请增加一栏注明车辆数量,采用单层车位数乘以层数的方式。

附录3

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概述

1、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凸窗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本楼地面至上一楼地面的高度)大于2.2米的(含2.2米——以下同)永久性建筑。

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离地(楼)面以上2.0米处的外墙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他结构外围也按此原则计算。

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架空自然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穿过房屋的道通,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份,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建筑物大堂内的多层手扶电梯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大于2.2米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坡屋顶的建筑空间,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度超过2.0米部份,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挑楼、全封闭阳台、全封闭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玻璃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净高在2.0米以上部份计算面积。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3、计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或围护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顶盖的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不计建筑面积的范围

层高小于2.2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的花园、泳池。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5、建筑基底面积计算的规定:建筑基底面积指建设工程首层平面建筑物外墙边线,架空层按其柱子的外围水平投影(架空层下面为市政道路、雨蓬和飘板除外)所围合的面积。

附录4

4 架空层其它功能中的架空层40

5 停车库其它功能中的地上及地下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

6

6 阳台封闭及不封闭阳台 4

7 半面积走廊,檐廊,门廊,挑廊,车棚,货棚,站台,室外楼梯,架空通廊等

4

8 内天井内天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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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试行) 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规划建设业务审批成果,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类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第二条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一、现状地形图 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现状地形图章; 4.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 2.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 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 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 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3.附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第三条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一、现状地形图 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4.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二、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1.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相同; 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 (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

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 旧村改造作为广东省“三旧”(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改造的一部分,在各地市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但旧村庄的改造一直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在更新改造的进程中,各地纷纷发现,通过引入合作企业来进行更新改造是旧村改造的一大契机,本文就广州市旧村改造中村企合作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一、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政策演变 自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以来,广州市就旧村改造问题曾多次出台相关文件1,从最初未涉及村企合作政策到如今对村企合作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从中可窥得广州旧村改造的政策脉络,相关政策列表如下: 1本文以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为起点,不赘言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前的相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如《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等。同时,为方便阅读,本文以文号简称相关文件,如《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简称为“〔2009〕56号文”。

通过上述表格可见,广州市在旧村改造村企合作政策上产生过诸多变化,其主要演变趋势如下: 1、从无到有 改造伊始,政府并未对村企合作进行规定,〔2009〕56号文中,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仅规定了一种其他途径,即“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直到两年后出台〔2011〕51号文时,才引入“合作企业”这一概

念,但此时“合作企业”也仅是“自主改造”过程中的一种选择。而再往后,〔2015〕56号文中则直接把“合作改造”作为与“自主改造”并列的一种改造模式。可以说,村企合作本身在更新改造政策的不断完善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2、监管趋严 众所周知,目前的村企合作中选择合作企业仅能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而上述政策文件中〔2011〕51号文却规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表决方式选择合作企业”,且该文件规定的集体表决方式并不复杂,仅需要各区对企业资格审核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1至3家候选企业,再经过成员代表大会对各合作意向方提交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得到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后即可报改造主管部门备案。此种操作在今天已不再可能,根据最新的〔2018〕1号文规定,仅招商文件的制定程序都比以前选择合作企业的程序复杂,可见政府对于村企合作的监管在这几年间越来越严格。 3、企业进入时机趋前 严格意义来说,最初的几个文件并未规定合作企业在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哪个时间节点可进入项目,〔2015〕56号文第一次严格限制企业进入时机,即“合作改造类项目由区政府主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引进合作企业参与改造;或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引进合作企业参与改造。合作改造类项目可以一次性引入合作企业,也可按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两阶段分别引入合作企业。”同时规定“合作改造类项目一次性引入合作企业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展合作改造方案的拟定和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确认工作。”,而〔2017〕6号文将合作企业进入时点提前到“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后”,目前〔2018〕1号文更是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概念,同时规定“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旧村,应在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此限制性规定变相说明,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可能在基础数据调查开展之前,否则也无需规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二、城市更新村企合作程序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 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 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 2.1 一般原则 (9) 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 2.2.1居住用地 (9) 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 2.2.3工业用地 (11) 2.2.4 仓储用地 (12) 2.2.5对外交通用地 (13) 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 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 2.3.1村民住宅用地 (16) 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 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 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1 一般规定 (18) 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 3.3.1 一般要求 (19) 3.3.2村民住宅用地 (20) 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 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 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 第四节名词解释 (23)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1.1 用地分类及代码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 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 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4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穗府办[2015]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2.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的危房改造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3.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统筹城乡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的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片区更新改造的职责;加强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存量土地整合的职责。 2.加强运用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加快城市更新的组织统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城市更新政策创新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城市更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拟订年度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拟订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类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分配划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核工作

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报批程序流程图-房地产

改造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改造意向书(含改造方式及模式)征求村民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以上同意,向区政 府申请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区政府通过后申请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数据调查核查:区政府统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基础数据经区政府认定(公示15日)(注:基础数据调查可在申请计划前进 行) 方案审核及表决:区政府(更新机构)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表决稿(包括拆迁安置总量、补偿方案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 相关内容)经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区政府审核通过 方案编制:区政府(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 制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区各方意见 实施方案审核审定方案审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方案上报市城市更新局审查(材料完整性、政策适用性) 实施方案批复阶段 方案批复:市更新局向区政府发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同步报批 获得批复同实施方案批后实施启动拆迁:对于住宅房屋可分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每一期应当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报批程序流程图(试行) 批复生效:批复方案在3年内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同意后,批复生效实施 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合 选择合作企业:基础数据经区政府核查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引入合作企业(公告时限不少于45日)(注:合作企业 选取可在申请计划前进行) 方案审定:由区政府提交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项目建设完成验收 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确权登记 建设报批: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 请 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供地前完成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语术1节第 控制体系”“六线1.1 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 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紫线1.1.1 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红线1.1.2 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绿线 1.1.3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 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蓝线 1.1.4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 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黄线 1.1.5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黑线1.1.6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 ,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密度分区1.2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 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区1密度 1.2.1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 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200即北至西宁路以北. 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区2 1.2.2密度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1除密度特定管理控制区 1.2.3 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 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报告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前期研究报告 ——前言 1984年国务院批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到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大部分已经实施完成,有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研究,从1989年开始修编《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在上报国务院审批过程中恰逢2000年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总体规划暂缓批复,规划调整期间,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参照原上报国务院的城市总体规划”。 2000年,广州市开始编制《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确立了“南拓、北优、东进、西联”的空间拓展方针,并相继编制了番禺、花都两个新区发展规划,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形成了城市规划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及时地对规划进行政策调校,有效地指导了城市建设,增强了广州城市发展的科学性,较好地发挥了规划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十五”期间,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区域中心功能进一步加强,成为华南地区最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依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指示,在综合2000年之后广州的发展实际以及《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并获得国务院批复(国函(2005)105号文)。 2010年,在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将通过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拓展并优化空间布局,初步形成由中心主城区、南沙副城区、花都副城区、萝岗副城区、荔城组团、街口组团组成的“一主三副两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同时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优化功能分区,强化城市六大功能建设目标:经济中心、国际都会、创业之都、文化名城、生态城市、和谐社会。 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城市中远期发展的根本作用,响应中央宏观政策,落实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等国家相关规划政策,深化和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征求意见稿]、《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以及为了实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战略目标,2010-2020年的空间发展将实现从以“南拓、东进”为主的拓展战略向强调“优化与提升”的品质战略转移。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任务】 (1) 1.4 【编制原则】 (2) 1.5 【编制思路】 (4) 1.6 【编制主体】 (4) 1.7 【编制单位】 (4) 1.8 【其他】 (5) 第二章编制内容 (6) 2.1 【前言背景】 (6) 2.2 【现状概述】 (6) 2.3 【规划依据】 (8) 2.4 【定位目标】 (8) 2.5 【产业分析】 (9) 2.6 【更新项目划定】 (9) 2.7 【更新项目用地方案】 (10) 2.8 【规划优化措施】 (12) 2.9 【城市设计指引】 (12) 2.10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3) 2.11 【效益评估】 (13) 2.12 【实施措施】 (14) 2.13 【附件】 (14) 第三章编制程序 (17) 3.1 【工作流程】 (17) 3.2 【前期研究】 (17) 3.3 【基础数据调查】 (18) 3.4 【策划方案】 (18)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3.5 【征求意见】 (19) 3.6 【公示公开】 (19) 3.7 【专家论证】 (20) 3.8 【上会审议】 (20) 3.9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0) 第四章成果要求 (22) 4.1 【前期研究成果】 (22) 4.2 【策划方案成果构成】 (22) 4.3 【策划说明书】 (22) 4.4 【方案图集】 (23) 4.5 【专题报告】 (25) 第五章成果形式 (27) 5.1 【书面成果】 (27) 5.2 【电子数据成果】 (27) 第六章附则 (28) 6.1【报批要求】 (28) 6.2【时效】 (28) 附录1:成果体系框图 (29) 附录2:现状信息数据收集一览表 (30) 附录3:土地权属信息汇总表 (31) 附录4:拆迁及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一览表 (32) 附录5:各单位诉求意见汇总表 (33) 附录6:项目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4) 附录7:项目信息汇总表 (35) 附录8: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36) 附录9:市政基础设施一览表 (37) 附录10:分期实施一览表 (38)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6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城镇、村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计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 城镇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各项用地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

开平市规划局业务申请及办事程序暂行规定(规划一类业务分册)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业务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广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务分类开平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申请类别上分为规划一类(含用地项目类和建筑工程类)、规划二类、规划测绘验收类、市政类、违法建设查处及其他类共五大类。该分类旨在明确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申请的条件、期限、期限的依据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 第三条规划一类业务(用地项目类)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 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 6.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7.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8.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 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 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0.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 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0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 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以下同)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四)承诺时限: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建筑高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建筑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节骑楼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 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 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执 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能够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 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广州市规划局

广州市规划局2012年工作思路 今后五年,是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关键时期,也是广州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跨入世界先进城市行列的攻坚时期。同时,2012年又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在12月7日召开的全省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工作会议上,汪洋书记就“推进广东特色新型城市化,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刚刚召开的市第十次党代会也就广州特色的新型城市化发展作了部署。我们不仅要继续按照全面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和“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以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为战略重点,坚持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的城市发展理念,推进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实现重大突破的战略思路,继续坚定不移地发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引领城市建设 和发展的纲领性作用,走广州特色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同时要围绕新一届市委市政府在新时期提出的具体发展策略和工作重点,把广州的发展置于世界先进城市坐标系中,以全新的精神面貌和干劲,全面开创我市规划工作的新局面,要以世界眼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创新意识谋划广州发展的新蓝图。 一、意识、思路和方法要快速、完全统一到新体制上来,充分发挥新体制的优势 2011年,我局顺利、圆满地完成了机构改革和事权调整的重大工作。在新体制下,全局上下要迅速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摆正角色,改变观念,改进方法,抛弃旧有习惯和惯性思维,按照新的体制机制

思考问题、开展工作,使新规划管理体制的优势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市局、分局全体人员要意识到现在系统大了,要从大系统运转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2012年,我局将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及时总结新体质实施后的工作经验和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各种配套制度,进一步理顺业务管理流程,完善事权分工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分局的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迅速提高分局的业务能力水平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建立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充分发挥和体现出新的规划管理体制产生的作用和优势。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规划事业的科学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在机制确立、制度建立之后,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人才队伍的建设要跟上要求。目前我局人员配备还没完全到位,尤其是分局。新的一年,全局要切实全力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切实注重实效,通过各种公开、科学、有效、灵活的方式引进、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基层。人员的配置问题是关系到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这也是机构改革后迫切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要问题。 其次是要着力建设高素质、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一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机构改革后对干部工作的高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创新和改进干部工作,并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加大干部交流,合理调整结构,使规划系统全体干部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等实现整体的提高,以适应新的规划管理体制的要求。二是

广州城市更新总体规划2015-2020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2017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更新总体目标与策略 (4) 第三章更新规模控制 (7) 第四章更新功能引导 (7) 第五章更新强度指引 (14) 第六章空间管控指引 (15) 第七章专项控制指引 (18) 第八章近期重点工作与更新时序指引 (29) 第九章规划实施机制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有效引导和有序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保护与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城市竞争力和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的广州市2014 年12 月“三旧”地块标图建库数据库动态调整和核查梳理分类成果(以下简称城市更新用地)及其需要整合连片的范围。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文)、《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 号,201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三旧”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4〕1972号)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修正版)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广州市“三规合一”规划》、《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等相关规划进行编制。 第五条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枢纽型网络城市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握城市发展和建设规律,坚持城市工作“五个统筹”,按照广州社会经济发展“四个结合”和城市更新“注重安居乐业第一;承接历史文脉,绝不毁无价之宝;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有序更新”的四项要求,着力构建和完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把城市更新作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枢纽型网络城市的重要战略和公共政策长效推进。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城市更新作为统筹城市整体发展战略抓手的重要作用,

广州市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批指引

广州市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批指引 一、概述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批流程,明确各阶段工作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广东省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 本指引中所指“城市更新单元”是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的一种类型,以低效存量用地再开发利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为主,称为城市更新单元。 (三)城市更新单元划定。 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为基础,可包括多个更新项目,以成片连片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要素及产权边界、行政管理界线等因素,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落实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分要求,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城市更新单元内可结合具体更新项目划分子单元(街区单元)。

(四)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可结合城市更新需要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原则。 强化规划在城市建设中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科学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提高可实施性,加快推动城市更新项目落地。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查审批的法定程序,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三)坚持高效推进原则。 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市区联动,明确工作界面,提高审批效率,发挥区政府城市更新第一责任主体作用。 (四)坚持简政放权原则。 落实“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单元详细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分层编制和刚弹结合分级审批管控体系,既坚持全市规划“一盘棋”,又实现放权强区。 三、工作程序(附件1) (一)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必要性论证。 1.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根据城市更新项目需要,由区政

广州市城市更新总体规划(2015-2020)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2017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更新总体目标与策略 (4) 第三章更新规模控制 (7) 第四章更新功能引导 (7) 第五章更新强度指引 (14) 第六章空间管控指引 (15) 第七章专项控制指引 (18) 第八章近期重点工作与更新时序指引 (29) 第九章规划实施机制 (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有效引导和有序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保护与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城市竞争力和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的广州市2014年12月“三旧”地块标图建库数据库动态调整和核查梳理分类成果(以下简称城市更新用地)及其需要整合连片的范围。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文)、《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201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国

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三旧”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 (2008)、〔2014〕1972号)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修正版)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广州市“三规合一”规划》、《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等相关规划进行编制。 第五条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枢纽型网络城市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握城市发展和建设规律,坚持城市工作“五个统筹”,按照广州社会经济发展“四个结合”和城市更新“注重安居乐业第一;承接历史文脉,绝不毁无价之宝;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有序更新”的四项要求,着力构建和完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把城市更新作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枢纽型网络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报告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前期研究报告 ——前言 1984年国务院批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到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大部分已经实施完成,有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研究,从1989年开始修编《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在上报国务院审批过程中恰逢2000年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总体规划暂缓批复,规划调整期间,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参照原上报国务院的城市总体规划”。 2000年,广州市开始编制《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确立了“南拓、北优、东进、西联”的空间拓展方针,并相继编制了番禺、花都两个新区发展规划,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形成了城市规划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及时地对规划进行政策调校,有效地指导了城市建设,增强了广州城市发展的科学性,较好地发挥了规划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十五”期间,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区域中心功能进一步加强,成为华南地区最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依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指示,在综合2000年之后广州的发展实际以及《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并获得国务院批复(国函(2005)105号文)。 2010年,在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将通过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拓展并优化空间布局,初步形成由中心主城区、南沙副城区、花都副城区、萝岗副城区、荔城组团、街口组团组成的“一主三副两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同时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优化功能分区,强化城市六大功能建设目标:经济中心、国际都会、创业之都、文化名城、生态城市、和谐社会。 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城市中远期发展的根本作用,响应中央宏观政策,落实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等国家相关规划政策,深化和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征求意见稿]、《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以及为了实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战略目标,2010-2020年的空间发展将实现从以“南拓、东进”为主的拓展战略向强调“优化与提升”的品质战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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