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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吕世伦 张学超Ξ

内容提要:西方自然法观念经历了古希腊罗马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及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几个发展阶段。自然法率先产生于古希腊,有其历史、地理、经济及社会背景。自然法之所以历经二千多年而不衰,基本原因在于:古希腊以来的民主法治传统、自然法的价值追求、理性精神及其在方法论上的特点等具有连续性。自然法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但从总体上讲,作为一种积极的意识形态,其历史地位和重要意义不容忽视。

关键词:自然法 法治 西方法理学

西方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历经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主义、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近代的理性主义及现代的自由主义几个阶段,绵延两千多年而不衰。在社会大变革、特别是革命时期,自然法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梅因说过:“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

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1〕自然法观念吸引了中外诸多思想家、法学家的研究兴趣。本文通过对自然法为什么产生于古希腊、为什么历几千年不衰及自然法的历史地位问题的讨论,试图对其较为忽视的方面作一评论。

一、自然法为什么会产生在古希腊

希腊人强烈的自然哲学及自然观念对自然法观念产生很大影响。这种自然哲学思想在政治法律领域中的表现,就是倡导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强调“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由于古希腊具备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所以在那里,相应地率先诞生了最早的法哲学或法学思想。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我们之所以从阐述希腊人而非某个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论入手来考察法律哲学的演化过

程,完全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非凡的哲学洞察力。”〔2〕但是,

“非凡的洞察力”并不是西方自然法的本源,这种本源应当从更深层次的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去寻找。

(一)历史原因

西方自然法观念的产生是同西方各民族、特别是古希腊民族自发经历的原始社会、尤其是原始氏族制度的特殊情况不可分的。恩格斯曾说:“雅典人国家的发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

051?Ξ〔1〕〔2〕[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3页。

吕世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学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例子,因为一方面它产生的方式非常单纯,并没有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行为的任何干涉,———庇士特拉托(Pisistratus )的夺取政权,因其存在很短,并未留下任何痕迹,———另一方面,在这里,极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发生的;最后,因为我们是充分地知道这一国家形成的一切

主要详情的。”〔3〕希腊国家是在既无内部、又无外部的压力下,完全随生产力、经济关系自发的发展

产生。希腊半岛上的每个城邦的成员都确信,本城邦是从远古的共同始祖一代代地繁衍而形成。事实也正是这样,每个城邦都是在确定的氏族组织的基础上演变过来。原始时期的习俗和制度直接转化为人民主权和法治,甚至像雅典那样的民主共和国。这真正是很“自然”的。因此,直到进入奴隶社会时,人们仍认为国家和法律本源于自然的进化,所以应当将国家和法律看成大自然一部分或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加以把握。城邦通行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神灵的信仰乃至奴隶制度,也不例外。自然界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城邦法律也至高无上。因而,在希腊人看来,

在大自然(包括城邦和法律)面前,人是无能为力的。〔4〕正是从这种直观的、朴素的意识中,产生出自

然法即自然主义的自然法观念。

(二)地理原因

希腊有独特的地理条件,临接爱琴海与地中海,除农业之外,还有渔盐之利,商业、航海业和手工业发达。地中海地理环境优越,气候温和,有水域、平原、山丘,自然现象很成比例。高山、平原、爱琴海,适合于人的生存发展,人们认为与自然很和谐,这就使人们产生对大自然的景仰。这是造成希腊人与自然亲和力的直接原因。希腊人总是强调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虽然他们对这个世界怎么会形成这样壮丽和奥妙的机缘,尚无法作答,但却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的精致纤巧、井然有序所折服。希腊特殊的地理环境,使他们无须组成一个大一统的民族国家。他们组成一个个城邦,其政治基础是民主的,当然是自由人的民主。虽也有过所谓僭主政治,有过斯巴达那样特殊类型的尚武的集权国家,但从未建成同时代埃及、波斯那样的绝对专制主义国家。而且,古希腊早期的海上迁徙也是促成公平、自然法律观的原因之一。离开旧庙宇和坟墓意味着摆脱了神和宗法血缘的控制。没有这种控制的生活是流动的、自由的。人们之间更容易形成理性而平等的关系。韦伯指出:“除了‘市场’和贵族定居城市外,还有两种重要的现象:一方面是后来控制整个生活的‘竞技比赛’,……其次是:尽管有对神的敬畏,同诸神的关系根本没有约束力,……英雄社会这种对神的不敬,只能产生于流浪迁徙、特

别是海上流浪迁徙的结果,产生于他们不必与旧庙宇生活在一起,不必生活坟墓旁。”〔5〕即使他们为

自己塑造了诸如雅典娜那样的神以及最高之神宙斯与欧罗巴恋爱的故事,也和中国的严肃而令人敬畏甚至狰狞可怖的神不同,这些神是充分人性化的,使人感到可爱可亲和愉悦景仰的形象。

古代中国,也强调过天人合一,但它是作为一种理想和追求提出的,不是一种现实关系。中国的“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显然不同。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必须要“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

(三)经济原因

古希腊原始国家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其在公元前两千多年便开始了频繁的海上贸易和海外掠夺,正如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一书中讲过的那样:大海挟着人类超越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

子。……这种超越土地限制、渡过大海的活动是亚细亚洲各国所没有的。〔6〕公元前七世纪,当流之

于小亚细亚的希腊文明回到本土,这时的氏族血缘关系已近彻底瓦解,在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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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4〕〔5〕〔6〕参见[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36页以下。

参见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页。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14页。

下,民主政治得以发展,正义观念兴盛。考察世界古代史可知,雅典文明制度的形成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基础上。希腊时代有些东西,竟出现惊人地“现代化”。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指出,由欧洲人带到中国乃至全世界的一套国际关系的惯例———条约、使节、宣战、媾和、战争赔款等鸦片战争前中国人不知道的东西,已盛行于当时的希腊世界。这一套国际间的法权关系,只能产生于航海、商业的民族。古希腊航海业及海外贸易的发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恩格斯对古希腊社会的发展评价道:“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和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的杂居”以及对氏族制度机关的扰乱,才有一系列改革。也正是“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象腐蚀的酸类一样,渗入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

济绝对不能相容”,“氏族制度走到了尽头”。〔7〕希腊人使用铁器,始于原始公社末期,雅典时期生产

工具达到同期世界各民族的最高水平。希腊的精神文化业绩也相当发达。“雅典卫城”堪称是艺术杰作。生产力的发达,使人的主体精神得以发展。人对自然改造能力更强,自然赐给人们的更多,必然建立人们对自然界的亲近感。

(四)社会原因

古希腊是城邦社会。城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又是一种社会结构。在那里,国、家概念独立。国是政治法律概念,家则是民事概念。这就意味着国家不是个人,而是大家的。因此,国家(城邦)的职能就在于维护联合体的利益,公平、平等地对待联合体的每个人。法律是联合体共同利益的最高体现,法律成为人们公认的公平、平等的权威。而且,古希腊的简单商品经济使得血缘关系解体,人们已经以财产划分政治社会关系。因而,人们的社会关系依据的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商品经济运行规则。这一切都不是人为的,而是自然地发生的。

二、西方自然法观念何以历经几千年而不衰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

机体,它就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

〔8〕自然法之所以在西方常盛不衰,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

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历史上,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先进的政治文明,而先进的文明总会被后人所珍视而不会轻易抛弃。西欧民主渊源于希腊尤其是雅典民主共和国。古希腊国家实行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制度:“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多数公民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

后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9〕“城邦既然是‘轮番为治’的公民团体,城邦当然高于它的每一个个别

公民,也高于它的一切统治者,这是城邦的‘民主集中主义’———一种以公民最高主权为基础的民主集体主义,所以,它必须有规章,要按章处理。同时,城邦既然是自给和闭关的,它也必须有各种法律才

能保障这种自给和闭关的生活。”〔10〕城邦轮番为治的民主制度,导致必然实行法治,这种法治作为古

希腊罗马文明的重要遗产,成为后来资产阶级法治精神、文化及制度的滥觞。古希腊首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法治理论的是亚里士多德,其法治模式成为人们探讨法治问题的一个必要的理论支点。他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体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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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法学研究 2004年第1期〔7〕〔8〕〔9〕〔10〕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O.vin G ierke ,“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S ociety ”,see G.C.Christie ,Jurisprudence -Text and Readings on the Philosophy o f Law ,

W est Publishing C om pany ,1973,p 126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9页以下。

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1〕亚

里士多德这一关于法治的阐述,奠定了西方法治、民主的理论基础。这种民主制在伯利克里时代的雅典达到了顶点。

中世纪时虽然自然法打上深深的神学教条主义的印迹,但人、君主、教皇仍要服从法律。阿奎那曾讲道:“如果君王自承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一个与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

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12〕尽管中世

纪的基督教教会充当了蒙昧神学的工具,但由于受到神学思想家对“上帝即法律本身,故他珍爱法律”的宣传,以及教会在组织上的独特性,使得教会几乎成了现实法治的试验品,而且教会中也实行选举,代议制的议会也是天主教先搞起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近代民主制和法治主义发展提供了启示。正如伯尔曼所说:“教会是一个法治国(Rechtsstaat ),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与此同时,对于教会权威进行限制,尤其是来自世俗政体的限制,以及教会内部尤其教会政府的特殊结构对于教皇权威的限制,培育出了超过法治国意义上依法而治的东西,这些东西更接近于后来英国人所称的‘法的统

治’”。〔13〕顾准也曾讲道:“罗马覆亡之时,许多罗马显贵投身教会,著名的教父,多半是罗马文化的显

贵。所以,教会是黑暗时期罗马典章、罗马法治、希腊思想的保藏库。”

〔14〕到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倡导共和、人权、民主、自由、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提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哈林顿对于“怎样才能使一个共和国成为一个法律的王国,而不是

人的王国”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他指出:“每一个政府的基础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15〕只有在

法治的共和国中才存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洛克则将自由与法律紧密连接。他说:“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

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的那种自由。”〔16〕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意志具有

普遍性,即“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

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17〕现代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富勒将法作为一种目的的事业,即“法是使人类的

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18〕“法治的实质必然是:(法律)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入监狱或

宣布他主张有产权的证件无效),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宣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

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19〕德沃金更加重视关怀和尊重人的平等权

利。他认为,“政府必须关怀它所治理的人,……也必须尊重他们,……政府必须不仅关怀和尊重人

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20〕更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思想与雅典民主共和国的联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及国家起源》中将易洛魁人的直接民主同雅典民主焊接在一起,完全撇开了斯巴达,将神权政治的希腊王政说成是军事民主。马克思向往雅典民主,在《法兰西内战》中,为法国人设计的一套政治制度,也是以希波战争后“雅典同盟”为其原型。马克思早期著作中的民主主义倾向,以及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提“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目标,也受到了雅典民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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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11〕〔12〕〔13〕〔14〕〔15〕〔16〕〔17〕〔18〕〔20〕R.Dw 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p 1272.

〔19〕 [美]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英文修订版),耶鲁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第106页,第209页以下。[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0页以下。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6页。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4页。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页。

[美]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页。

[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

前引〔9〕。

可见,自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古希腊罗马时代兴起的自然法观念,到西方资本主义几百年来所倡导的“理性、正义、平等、自由、公平”,民主、法治、共和观念始终一脉相承,成为强大的推动因素和惯性力量,更多地启发人的主体精神,将现实状态理想化。这些都是自然法思想得以延续的不可忽

视的思想基础。

〔21〕(二)自然法所表现的正义、理想和道德的追求具有连续性

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贯穿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红线。一定程度上讲,自然法是对非正义理论的对抗。对不满现存政治法律制度或要求变革现存法律秩序的人来说,自然法是很好的武器。梅因讲

道:“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22〕正义与自然法几乎是通用的。在古希

腊,正义以一种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作用,保证平衡和协调的先验宇宙原则,而首次出现。

苏格拉底将正义作为立法的标准,说道:“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23〕柏拉图《理想国》的

副标题即为《论正义》,主要是围绕正义来展开对法律、政治思想的论述。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概念加以

发展,认为“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24〕他将法

律与正义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使事物合乎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

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5〕斯多葛派认为,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

别,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西塞罗的正义与法律的自然观更加突出,认为正义的法律是普遍的、永恒的,因为它是与自然相适应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right reas on );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在罗马和雅典不会有不同的两套法律,在现在与未来亦复如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

于一切时代。”〔26〕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家都把正义置于神学的体系内,将正义说成是上帝的意志。

奥古斯丁曾指出,法律只不过是“正义的流露”。古典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具有强烈意味的正义法律理论。康德、黑格尔从形而上的“自由”出发,认为正义是人类自由意志的体现,法律的价值就在于确保人类的这种自由意志,自然法和制定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由意志及正义。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富勒认为法律有内在及外在道德,其中法律的外在道德与正义是一致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就象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论的首要美德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美德。不管一个理论如何设计精巧和实惠,只要不是真理,就该被推翻;法律制度也如此,不管它是任何安排巧妙和有用,

只要不符合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7〕罗尔斯的法律哲学融入正义论之中,又被称为“正义论

法哲学”。他为社会正义原则的选择设计了一套程序,认为这种被选择出的正义原则是所有理性人都应该选择的。这些原则不仅是为了论证现在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构成对现有制度进行评判的标准。可以看出,在西方自然法的历史变迁中,无论是传统自然法,还是现代自然法,虽然它们在理论上有所不同,但有共同的东西一脉相承,即都强调自然法是社会持续不断的思维和行动的原则,是“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都使正义始终与作为其载体的法律紧密相连。法作为一种最具有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当然也应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最终的理想目标。因此,历代的立法者无论其法律是否真的体现了正义,但常常要标榜自己是追求正义的。

其次,自然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存在方式,而它的理想追求却是永恒的。纵观自然法?

451?法学研究 2004年第1期

〔21〕〔22〕〔23〕〔24〕〔26〕〔27〕[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5页。

〔25〕 前引〔9〕,亚里士多德书,第148页。

[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7页。

前引〔1〕,梅因书,第53页。

这些与古东方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强调的是专制主义,把一切人都看成奴隶,无自主意识、无平等协调人际关系的

理想。只有人们在不堪压迫时,才产生朦胧的平等要求。而且不管是奴隶起义,还是农民起义,基本上没有张扬民主、法治的问题。或者说,即使包含一些类似主张,也并未明确提出来。而古希腊罗马不同,民主法治首先使自由人将这些制度当成现实的东西。

的发展史,自然法学思想家们总要通过研究社会矛盾与时代的哲学、宗教、文化、道德等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对主流理论进行批判,来确立自己的政治理想,并以此为立足点回答由时代所提出并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如,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便是从古希腊的政治理论和斯多葛哲学中寻找解决罗马共和国晚期各种冲突的方法的结果,该学说也同时表达了他对秩序和和平的追求。托马斯?阿奎那则面对亚里士多德主义在中世纪的复兴所导致的理性和信仰之冲突状况的恶化,其自然法思想寄托着他对上帝和教会统治之下实现人类和平的理想。由于自然法学家们的思想成果是借助于自然法这一传统形式表达出来的,因而自然法理念就是对人类理想的企望。思想家们对现实社会普遍矛盾的深切关注构成了自然法与现实社会之间动态平衡关系的中介和通向理想世界的道路。

最后,道德是人性在法的精神中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绵延几千年的自然法无不包含了人类最美好的道德关怀。自然法纠正人们对法的错误理解,使单纯的道德原则在社会中得以体现,道德秩序借助于法的运行来实现。在道德对法的渗透下,法得以永恒化。因此,随社会的发展,自然法会变换不同的形态,也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冲击,但自然法永远不可能消失。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曾盛行一时,道德价值在法中的地位曾受到挑战。但不久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便使人们重新认识到自然法的重要性,使人们重新思索恶法是否也必须遵守等现实问题。对此,自然法学家做出了否定的回答。他们把自由、平等、人格尊严摆到了至高的地位。现代一些著名的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的重新崛起发挥巨大的作用。这些都充分说明,只要人类存在,就不会失去对道德价值的追求。

(三)自然法蕴涵丰富的理性精神,使之具有连续性

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的推动下的理性的运用和发展过程。无论是在哪一种形态中,理性都会将自然法置于客观世界的逻辑体系中。因此,自然法又常被统一地归结为“理性法”。在自然法学论者看来,自然法不过是理性的推论。这里的“自然”当然不是简单地意指自然界,而是指一种精神。它用之于人即指理性或自然理性,用之于神即称作神意或神的理性。自然法肯定任何与人的理性同社会本性相结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于是就赋予自然法以永恒性和绝对性。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被理性地论证为自然存在着的一种正义,就如古希腊世界的诸神一样,与人类的意志是毫无关系的;将人类理性自然化、规律化或客观化,企图让自然法的道德原则同自然界一样的久长。中世纪,自然法被视为人的理性对上帝的理性的参与,实质上是试图从上帝那里寻求自然法的永恒。到了近代,自然法被认为纯粹是人类理

性的体现,是人类自然本性的必然要求及人类自然理性的必然选择。〔28〕“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属于

公理性的,就象几何学的定理一样”。〔29〕此外,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还从理性契约入手论证自然法,目

的就是要从人类起源的角度追求自然法的永恒。在现代,自然法被认为是实践理性在追求人性之善

的过程中的一种合乎真正善的逻辑选择。

〔30〕自然法哲学本身具有浪漫而又深邃和开阔的情怀,这为人们愿意遵循它从而去追寻永恒的正义提供了条件。此外,自然法的生命力还在于,自然法学家们不仅用哲学术语提出和讨论人生的基本问题,还建立起坚固难摧的哲学体系,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因日后的经验和发现而未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但是这些思想家……寻求解决问题的各种

可能进路的方法,却可以说是持久有效的。”〔31〕“自然”本身就是个永恒的概念。理性自然法不会随

着时代的变化而消逝,它要与人类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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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28〕〔29〕〔30〕〔31〕前引〔2〕,博登海默书,第3页。

See John Fi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Ox 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1p.125—127.

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See R obert P.G eorge ,Natural Law -Contemporary E ssays ,Ox 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p 131.

(四)自然法方法论方面的抽象和灵活的特点,使之具有连续性

自然法具有抽象性。自然法宣扬的善、恶等都是形而上的,不仅提供给人们广阔的思考余地,而且为人们创造性地利用它提供保障。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或革命时期,任何新崛起的社会利益集团,都不会轻易放弃对自然法的呼吁,论证本身的利益符合自然法精神。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自然法既能存活于“黑暗时代”,又能存活于理性时代,甚至成为号召社会的有力手段。无论在什么环境中,处于什么时代,西方社会都能听见自然法的声音。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利用自然法论证奴隶制的合理性;斯多葛派利用自然法论证人的平等性。中世纪的世俗君主派利用自然法,反对教会的干涉;反暴君派利用自然法维护教会,反对“暴君”。霍布斯用它为专制主义辩护;洛克则用它为自由主义呐喊。20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对传统价值标准、理想信念带来冲击,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法律的正义、理想及价值追求的意义,从而对法律的正义、理性的价值予以重新思考。正是作为一种恒久的文化理念,形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穿越了中世纪和近代的文化时空,得以延续至今。正如马克思指出,自然法是

不能够被废除的,在历史的不同环境中发生着变化的,只不过是其发挥作用的形式而已。〔32〕其原因

就在于自然法作为一种恒久的文化理念,不仅能适应环境的变化,自如地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挑战;而且能把人们的普遍价值追求纳入一种自然的逻辑体系之中,从而使之获得客观性,并借助于理性的力量使某种特定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为社会普遍认同。

自然法具有灵活性。自然法是一种被客观化了的主观理念。由于随时空不断变化,支撑它的理论模式及其生存的文化环境也得以变化。因而自然法的形态也处于一种流变的动态过程中,非常灵活。从古希腊到现代,自然法的理论框架及其内涵不尽相同。它在不同历史时期,被赋予了不同内容。古希腊早期的思想家们将其看成是一种自然正义;斯多葛学派将其解释为遍及整个宇宙的理性;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用神性加以限制,自然法的基调是个人为确保社会秩序所承担的义务。近代自然

法的基调,则以平衡道德与法律、“应然”与“实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主旋律的。〔33〕可见,正是自

然法本身在内容上的相当混杂和模糊,这事实上也成为法律实证主义者反对把它作为价值准则的主要理由。从一定程度上讲,自然法的这种灵活性不仅体现着自然法的生命,而且成为自然法观念在西方长盛不衰的原因之一。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尽管它曾面临多次来自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挑战,例如在中世纪它面临着神学的挑战,在近代面临着经验主义、功利主义和历史主义的挑战,当代又面临着实证主义、现实主义和行为主义等法学流派的挑战,但是它却从容地为自己一次又一次地找到了生

存的空间。

〔34〕还需要指出,在社会的不断发展演进中,有关自然法的一些问题,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显得日益尖锐。比如,关于永恒而抽象的自然法是否为真实的存在;徒具形式的法律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法律是否仅仅意味着规范和秩序;实在法之上是否有一种指导其制定和实施的正义原则等等。只是对诸如此类问题的思考和争论,也足以使自然法观念长期地延续下来。

三、自然法观念的历史地位

(一)自然法观念维系、发展了古希腊罗马以来民主和法治的成果

西方从古希腊至今,一直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明史同时是一部法律发展史,法律不仅是国家政治活动的首要事物,也是普通公民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准则。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以正义为目标的民主政体,是西方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重要方面。古代罗马私法的发达,根

?

651?法学研究 2004年第1期

〔32〕〔33〕〔34〕See Y ves R.S im on ,The Tradition o f Natural Law ,New Y ork ,F ordham University Press ,1965,p.3.

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53—497页。

See T ony Burns ,Natural Law and Political Ideology in the Philosophy o f H egel ,Avebury Ashgate Publishing Ltd ,19961

源于自然法思想。近代《拿破仑法典》的问世,正是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实证化。虽然19世纪曾受到功利主义、历史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等法学流派的冲击,但20世纪伊始仍得以“复兴”。此后,特别是二战以来,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有不断走强之势。应该说,单纯的法制建设未必能导致正义的实现,实现正义最可靠的保障只能是民主性的法律,而法律的民主性又很难同理性自然法相悖离。至今,自然法、尤其是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仍作为确立近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用来衡量一国是否真正实现了宪政,从而对西方民主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古典自然法哲学与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紧密结合,成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性因素。……作为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古典自然法将与西

方资本主义社会同存。”〔35〕很大程度上讲,正是对自然法的不断思考,对其蕴涵的人的平等、自由、权

利、正义、安全等的不懈追求,才有今天的西方文明,才建构起西方现代法治。而自然法的生命力和合理性又恰恰表现于此。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无不是自然法学说发展的结晶。西方社会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及“司法独立”等法律原则和制度,首先也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可以说,西方尊崇法治的传统的根源,就来自于普遍性的这样一种认识。

(二)自然法观念有力地培养了人们的理想追求和主体意识

自古希腊罗马时期直至现代的自然法学说,无不以正义、理性、自由、契约、民主等作为信念追求,这些不仅启发了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对人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法治思想起到了促进作用。即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对正义、法治的信念仍深信不疑。基督教圣徒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写道:“如果正义不复存在,政府将是一大帮强盗”,“没有真正正义的地方,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没

有正义,人们之间的联系就不可能通过法律的纽带继续。”〔36〕他认为人们的权利或权力是以遵守法

律为前提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和分权的法治原则,不仅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追求,更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理论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形成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政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西方社会朝着民主、文明、进步方向持续发展。至今,它仍然为西方各国政治制度不断提供新的养料。

另一方面,自然法培养的理性追求和主体意识,还表现在敢于反抗暴政的精神。中世纪末期反暴君派的思想,启发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产生出洛克、特别是卢梭的抵抗权和反抗权理论,进而在实践中导致欧美各国的反封建的革命风暴。在近代和现代西方国家中,反抗权理论又成为人民群众捍卫民主和法治的有力手段。西方学者麦克唐纳尔德曾指出:“从斯多葛学派和罗马法学家到欧洲宪章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经历了漫长而感人的历史。人仅凭其共同人性而享有某些权利的观念既受到热情的捍卫,也遭到猛烈的攻击。它曾遭受休谟冷静的怀疑论的针砭,被边沁讥蔑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也不可避免地被集权主义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所遮覆,但‘自然权利’的主张从未被彻底击败。每逢人类事务发生危机,它总会以某种形式复兴,因为每当这时,平民们总想表达或通过他们的领袖阐明其朦胧却坚定的信念:他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他

而搭起,所有的政府也是为了他而建立。”

〔37〕总之,自古希腊罗马时代兴起的自然法观念起,到西方资本主义几百年来所倡导和向往的理性、正义、平等、自由、公平的观念,始终是人们价值追求的重要部分,成为人们将理想变成现实的强大的推动因素和惯性力量,更多地启发了人们的主观能动精神。简言之,自然法向来承认人格独立性,承认人追求价值和利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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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5〕〔36〕〔37〕J.W aldron ,Theories o f Rights ,Ox 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p 1211

[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页。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三)自然法有很强的社会历史适应性,不断促进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学的进步

由于自然法拥有独特的抽象性和巨大的弹性,它总能够随着时代的步伐而得到创新,并解决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使自然法较之其他意识形态,有持久的优越性。我们已说过,自然法的主张曾成为西方社会革命和改革的重要武器。每一次社会变革,自然法观念都会生长起来,而且不断得到新发展。从奴隶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从启蒙思想家到现代自然法的复兴无不如此。任何社会体制下,自然法都具有很大的启发力和号召力。自然法观念作为西方社会普遍意识,深深积淀于西方大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中,而形成一种强型的情结。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不仅成为西方资产阶级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及神权专制的锐利武器,而且构成西方法治和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一位学者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

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38〕可以说,从西方自然法观念发端于古代社会时起,就成为自古希腊柏拉图

时代至今一直发展着的政治法律思想。它不仅是西方进行社会、政治、法律等制度设计的基本参照,而且成为社会、政治、法律等的评判标准。

(四)自然法作为比实证法更高层次的理性法,有利于启示人们探讨实证法背后的东西

单纯的实证法观念的主要弱点在于,它就法律而谈法律,为了法律而谈法律,因此就不免流于肤浅和短视。但自然法观念,从一开始就作为对实证法以外的或背后的东西之思考。古希腊人探讨大自然(包括社会的自然)对法律的作用。中世纪人探讨宗教对法律的作用。近代启蒙思想家探讨人的理性对法律的作用。在现代,随着价值哲学的发达,法学家们越来越关注正义、道德和人权等对法律的作用。不仅自然法学家是这样,甚至许多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学法学家也有这种倾向。例如,新分析法学家哈特对于提倡“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之理由的说明;制度法学家麦考密克和魏因伯格,把人类实践理性(道德)作为追求的“最终目标”,承认法律需要“应然性”及“制度道德”。再如,奥地利的埃利希认为,道德等“活法”比实证法更重要;美国的庞德承认正义和道德对立法和司法都有不可避免的影响;美国法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宣布,自然法之所以确实存在,就表现在人类的理性和理想的存在以及价值观念影响的存在。特别重要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然法的思维方法的影响下,发现“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看到了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决定性作用。

在这里,我们侧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自然法研究有利于把握道德和法律的互动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道德是法向着主体的内部发展,体现着“自为的无限性”。自然法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道德法。道德使自然法达致自己的目标。尽管实在法也包含了价值追求,但道德价值在自然法和实在法中的存在方式和作用方式却有很大的不同。自然法和实在法同是法的渊源,自然法不仅影响着法,而且构成特定时代的法的精神。从自然法入手,方能正确分析和认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首先,道德和法律的内涵关系。传统观念认为,道德是指向人们的内心,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的。而自然法告诉我们,法律中包含着道德价值。法律不仅指向人们的外在行为,它也要求人们内心的自觉。如果一种价值只是束缚人的外部行为,而完全不问其内心动机,那么这不能说是一种真正的价值。道德不仅指向人的内心,而且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完善。缺少任何一方面,都同样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当代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和道德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被区分开。他指出,且不说从心理上违背自己的偏爱和自私自利而按照相反的动机行为的不可能性,一个仅与行为动机有关的道德规范是不完全的,它只有同规定外部行为的那些规范相联才能有好的结果。

也就是说,只有动机和外部行为都符合道德规范,才能有道德价值。〔39〕当然,道德与法律也有明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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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法学研究 2004年第1期

〔38〕〔39〕See H.K elsen ,E ssays in Legal and Moral Philosophy ,ed.by W einberger.

[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63页。

别,比如并非所有受道德谴责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道德和法律都具有权威性,但法律还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其权威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威,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是不可思议的。道德虽也有权威性(即有关正义的权威、评价的权威、人性的权威等),然而其权威既无须国家制定或认可,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只是在长期的社会习惯中逐渐形成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一些正义的道德内涵,因而,法律具有权威性并非完全是由于其具有强制性。再次,法律须有道德基础,否则便是专横的恶法。良好的道德有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及法律秩序的实现,而且有些道德也是法律所极力追求的价值。反过来,法律又强化和维护着道德。

第二,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遵守与宗教信仰的关系

在西方,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主要表现在法律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的形成。信仰作为人的一种绝对精神,处于人类意识的核心,其形成往往需要很多因素的辅助。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并非完全是从对法律的直接认识中产生的,也受到宗教信仰的熏陶。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

响了西方文化,同时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意识。〔40〕当时在人们的思想中,上帝是神圣的,具有超越一

切世俗权力的权威,因此作为上帝意志表现的法律也具有神圣性。对上帝的崇拜有力地促进对相应的法律意识的树立。比如“法即神意”的观念,在客观上必然在人们心灵深处培养对法律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认识。由于对上帝的普遍信奉,使得他们相信遵守法律包含的普遍准则实际上就是对上帝的服从。伯尔曼曾讲过: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法律秩序产生的一个条件就是“存在一种广泛流传的信念,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称其为自然法观念”。西方自然法观念首先来自于罗马法学家在人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万民法和商品交换的支持,

“对自然法观念的另一支持来自于超验性的宗教。”〔41〕近现代西方国家法治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得益

于基督教所创造的各种心理基础。在伯尔曼看来,法律和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的两个方面,法律意

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42〕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法律,

人类无法维持社会存续所需要的平衡及稳定的基础;失去信仰,人类无以面对未知的未来。

虽然法治主义与宗教信仰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在西方法治大厦的建构中,如果说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是其硬件基础的话,那么对法律的真正普遍信仰则是其内部不可缺少的软件建设。没有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与遵守,法治大厦将不会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世纪人们普遍树立的对法律的信仰及法律至上观念无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治的形成。

第三,有利于今天实证法的研究

西方自然法学对于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繁荣法律科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如果社会道德出现问题、人们的价值追求出现扭曲,社会风气出现滑坡,民族精神发生危机,那么即使有法可依,也绝不可能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这方面,西方的自然法的丰富内涵值得我们研究。当然,西方自然法观念存在很多不科学成分,而且具有特定时代的阶级内涵。韦伯讲过:“无论是契约自由这一形式理性自然法,还是劳动所得的绝对合法性的实体自然法理论,都具有阶级

的内涵。”〔43〕但是,正如梅因所言:这个理论“虽然有其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44〕自然法观念强调自然法与理性相一致,倡导自由、平等、权利、契约等观念,至今对于我们探索、形成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实行依法治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建设法治国家,是有启发的。近年来,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政策,我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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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40〕〔41〕〔42〕〔43〕〔44〕前引〔1〕,梅因书,第43页。

前引〔5〕,韦伯书,第291页。

[美]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页。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

参见汪太贤:《人文精神与西方法治传统》,《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个人权利束缚的放松,对人的自由选择、平等竞争、权利本位的逐渐尊重,促进了社会进步,也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民主法治的形成。所有这些突破性的进展,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取得的,但不能否认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受到自然法精神的积极影响。自然法所包涵的合理性及其在过去与现代产生的进步的制度是人类文明成果的一部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和借鉴当代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必然的。

(五)西方自然法对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不可或缺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尤其受到以康德、黑格尔为媒介的卢梭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比如,马克思最初的法哲学体系从“应有”出发,推演出“现有”,与康德法哲学体系的“存在”和“实有”的分离有某种相似之处;继而又批判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完成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过渡,就是在清算了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德国的“翻版”的康德、菲希特、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及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法律观,指出他们倡导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分权的局限性,特别是他们法哲学的历史唯心主义,同时又汲取其中的一切科学成分,才得以实现。需要专门提及的是,必须正视一种长期被人们忽略或者有意回避的事实,即马克思的理论一直保留了西方自然法中的许多优秀成果。如,他批判把法(自然法)与法律相混淆的做法,提倡“作为法的法律”,反对让法去迁就法律(恶法);认为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没有自由对人是最大的悲哀;认为平等、人权、法治及权力的制约等对无产阶级及其政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甚至于说过自然法是不可能取消的。一言以蔽之,马克思珍惜自然法遗产。

研究西方自然法观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科学的态度批判地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文化遗产,以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自然法思想的研究不可或缺。

Abstract :The nature law notion in western countries has experienced four phases as the naturalism natural law in ancient Athens and R ome ,theologicalism natural law in middle ages ,rationalism natural law in latter -day ,and liberalism natural law in m odern s ociety.Its originating in ancient Athens has its historical ,geographic ,econom 2ic and s ocial context.Its lasting for over 2000years and prospering has its fundamental reas on ,i.e.the continu 2ity of the dem ocratic tradition from ancient Athens ,of the seeking value ,rational spirit ,and the feature in methodology of natural law.Natural law als o has its unav oidable defects.Despite of this ,from a general view ,natural law is a positive ideology ,asking for our due attention to its historical status and im portant significance.K ey w ords :natural law ,legal rule ,western jurisprudence

?061?法学研究 2004年第1期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西方经济学课后答案

第一章绪论 参考答案: 一、思考题 1.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由什么基本经济问题引起的,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稀缺性问题引起的,没有稀缺性,就没有经济学存在的理由和必要。 稀缺性是西方经济学关于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基础性概念。稀缺性是指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社会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因而不能生产人们希望所拥有的所有物品和劳务。”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言的。人的欲望具有无限增长和扩大的趋势,而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就要生产更多的物品和劳务,从而需要更多的资源。但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生产物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源与人们的欲望相比总是远远不够的。这就是稀缺性。 由稀缺而产生的第一个基本问题是:社会如何将稀缺性的、竞争性的和生产性的资源在现在和将来、在生产各种商品和劳务之间做出选择,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等问题。这是关于稀缺资源配置问题。第一,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这就是说,在可供选择的各种各样的物品和劳务中,生产哪些种和生产的数量是多少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用于某一种产品生产的资源太多,其他产品的生产数量必然会减少。社会是以怎样的次序和什么样的机制来分配稀缺资源以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第二,如何生产即应用何种技术来生产物品是用蒸汽还是用水力或原子能发电多用劳动少用资本和土地,还是恰恰相反生产是大规模还是小规模怎样区别一种生产方法是高效率的还是低效率的第三,为谁生产即社会总产品以何种尺度分配给不同的个人和家庭谁得什么得多少为什么穷人仅有一点点,而富人拥有的太多这种分配是公平的吗 由稀缺性而引起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社会能否最好地利用其有限的资源,在资源、需要和技术的约束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和劳务这是关于经济效率问题。“经济”这一词的最初含义就是效率、节约和避免浪费。作为一门研究经济的学问,经济学研究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获得同样的满足,或以同样的代价获得更大的满足。如果社会能以更便宜的方法生产,这意味着这个社会将生产更多的产品和劳务,从而得到更大的满足。 西方经济学认为,稀缺性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困扰人类的一个难题,是人类面临的永恒的问题。每个经济社会都面临很多经济问题,但西方经济学认为,任何社会——不论它的社会经济制度如何,也不论它处在什么历史年代——的经济问题都导源于一个基本的经济事实或矛盾,即人类需要的无限性和满足需要的资源的稀缺性。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基本矛盾,因此便产生了社会的基本经济问题,产生了研究经济问题的经济学。从根本上说,经济学是与稀缺性进行斗争的一门学问。 ; 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并没有摆脱稀缺性,这是事实。但是,稀缺性是人类面临的永恒的问题吗第一,事实上,自然科学已经证明,潜在的自然资源是无限的。自然资源的稀缺实际上反映了人还没有充分利用无限的自然资源,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人还不具备利用无限资源的充分知识。第二,不能把人类历史的特定时期(商品经济)的特定阶级(资产阶级)的欲壑难填的贪婪之心当作既定存在的事实,或者当作自然的合理的现象,而以各种手段刺激或助长其无限膨胀。人的需要不仅仅是个生理的范畴,还具有社会的内容。道德、理想追求、教育、文化素质等因素都会影响和制约人的需要。因此,解决资源稀缺性与人的欲望无限性矛盾的关键在人本身,在于人的智慧、能力的解放。 2.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由哪两部分构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 答:西方经济学根据它所研究的具体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个组成部分。 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s)是研究构成整个经济制度的各个经济决策单位的经济行为,研究这些单个单元如何做出决策以及影响这些决策的因素。由于这些决策是市场上或通过市场进行的,各种商品和劳务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西方哲学中的29个基本问题

西方哲学中的29个基本问题 01.世界的本原问题 关于世界本原问题的探讨,在哲学中是一个本体论问题。这是哲学的永恒课题。因为,自从人有自我意识那一天开始,就有一种倾向,即希望找到一个东西一劳永逸地解释自己所面对的世界。于是,本体论就成了哲学的主要问题。 在远古时期,生产力不发达,人们往往将世界的本原归结为某一种自然物质。比如,古希腊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将水看作是世界的本原,认为万物产生于水,复归于水。阿那克西美尼认为气是世界的本原,赫拉克利特认为火是世界的本原……当然,这种观点早已经被科学证明是错误的,但这种思考却一直在西方社会延续,并构成了西方哲学史的主要内容。自从苏格拉底提出那句“认识你自己”的重要命题以后,西方对本原问题的探讨开始由外在世界转向心灵,开创了西方哲学史上长达两千多年的概念思辨传统。比如,毕达哥拉斯提出“数”是世界的本原。数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已经是心灵的抽象了。到柏拉图提出“理念”之后,西方关于本体问题的探讨达到了最高峰。正如怀特海所说:“整个西方哲学史,不过是柏拉图主义的注脚。” 到了近代以来,西方哲学的概念思辨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转而兴起了反“形而上学”、反“本质主义”的浪潮,其实质就是要取消哲学中的“本体”概念。 02.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存在、思想和语言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上一个哲学问题的变种。在西方的哲学家看来,惟有本体才是真实的“存在”,而其他则是“幻相”和“非存在”。正因为此,西方的“本体论”也被称之为“存在论”。对人而言,惟有思维才能把握真实的“存在”,而感觉,面对的只是杂乱无章的幻相,因而是“非存在”。存在是永恒的,思维对存在的把握是真理,而感觉对非存在的把握则是意见。真理会带我们进入征途,而意见则会将我们带入歧途。 比如,一个苹果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眼睛看到的红色,鼻子闻到的香味,嘴巴尝到的甜味,都是不真实的。而惟有“苹果”的概念,才是存在,是真实的。因为“苹果”的概念是不会随时空的改变而改变的,而现实中的“这个苹果”,我们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可能就会有不同的感觉。也许,我们在某一天会看到一个青色的苹果,会吃到一个酸酸的苹果…… 就这样,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感性和理性之间,真理和意见之间,存在和非存在之间,就有了一个无法逾越的鸿沟。重精神、轻物质,重灵魂、轻肉欲的传统也正是由此肇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巴门尼德说:“思维和存在是同一的”,“能被思维的与能存在的,其实是一回事情。” 03.“逻各斯”的三位一体问题 存在只能显示在思维里,惟有思维才能把握存在。但把二者联接在一起的则是语言。语言是什么样的语言?是概念化的语言。于是,思维、存在、概念在西方哲学中就成了三位一体的东西。因为所谓的思维,本身就是一种抽象,而抽象则意味着把“相同”的东西和“不相同”的东西绝对地割裂开,把“相同”的归为一类,把“不相同”的归为一类,然后再在二者之间划定界限。比如,“苹果”之所以能和“梨”区别开来,是因为称之为“苹果”的那些东西肯定具有共同的东西,而这些共同的东西肯定是“梨”所没有的。因此,概念必然意味要界定内涵和外延,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正因为此,西方的语言是很清晰的,讨论一个问题必须要先弄清楚概念,表达意思必须要清楚,而且表达式多为“XX是XX”。 这就是“逻各斯”的原本含义。逻各斯是赫拉克利特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这个词原本的含义是“话语”(语言),而赫拉克利特则用它来表示“说出来的道理”(存在)。但就逻各斯是人认识的道理而言,它又被理解为“理性”和“思维”。 04.|经验和超验的关系问题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理论前沿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 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

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第三,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13]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关于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三个基本阶段

关于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三个基本阶段 哲学是人类对客观世界及其自身的反思,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哲学能够从最高层次上反映出人类思维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过程的每一个特定发展阶段,人类必然具有这个阶段所特有的思维现象。西方哲学史以其具有明显的发展阶段性而著称,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一个不断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一个杀死了另一个,并且埋葬了另一个。” 在这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直至现代西方哲学,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下面三个大的阶段:古代本体论哲学阶段、近代认识论哲学阶段和现代人类学哲学阶段。 (一)古代本体论哲学阶段 从欧洲哲学的起源到“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哲学兴起这一阶段的西方哲学,是哲学家们在对自我缺乏认识的情形下进入哲学领域的,因而必然带有自发性和蒙昧性,通常把它称为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哲学形态。在这个时期,哲学家们主要研究的是关于客观世界本身(即纯粹客体)的问题。他们试图从万事万物的多样性存在中寻找出一种共同的本质性的东西,从而解决世界的本原问题。由于他们还处于人类思维发展史上的童年阶段,对人自身的认识极为贫乏,而且还受到各种宗教意识形态的侵蚀,因而,古代的本体论哲学范畴必然具有直接性、抽象性和模糊性的特征。反映了古代哲学家的思维方式:直观、比喻和猜测。而这恰恰说明:人类的认识是从感性的直观开始的。在这个阶段,由于人类的认识圆圈还比较狭小,哲学家们便易于发现,因而对存在问题表示乐观。 古代本体论哲学家们尚处于反思前或非反思的我思哲学阶段。通俗地说就是:“我去思索世界”。随着人文哲学的兴起,“人”的地位逐渐从哲学中突出出来,特别是笛卡儿我思哲学的诞生,标志着古代本体论哲学的终结。 (二)近代认识论哲学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从文艺复兴时期到十九世纪上半叶(康德、黑格尔所生活的时代)。从本体论哲学向认识论哲学的过渡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培根以“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宣告了这一时期的真正开始。对人类来说,纯粹客观的知识是无用的,只有那些使人类得以不断地从自然界的必然力量的包围圈中解放出来的学说才是真正深刻的。这也正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发展新科学的要求。因而,哲学家们仅仅研究客观世界(即纯粹客体)是很不够的,而要努力地研究真理的主体--人。“我去思索我的世界。” 在认识论哲学阶段,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哲学考察的核心内容。哲学家们充分研究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主体认识能力的考察,使人类在纯粹理性的层面上穷尽了对客观世界及其自身的认识。因而这一阶段的哲学是以对主客体之间内部关系的分析为主。对主客体之间的同一关系的自觉,是人类走向成熟思维方式的前兆。 在认识论哲学阶段,哲学家们醉心于建立关于存在的体系性学说--从主客体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寻找客观世界的最后根据。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他们必然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但从总的方面来说,这个时期却是人类认识领域不断开阔的时期。西方人一次又一次地突破自我中心状态的思维方式(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自我中心状态),使自我意识的空间不断拓宽。否定宗教迷信,突出科学与理性的位置。在认识论哲学的最后阶段终于出现了人类认识领域里最优秀的成果--对一切独断论、决定论思维方式的全面否定。在认识论哲学阶段,哲学家们易于把哲学视为一门真正的事业来追求,因而在这个阶段必然呈现出充满着理性的冷峻的精神特征。 (三)现代人类学哲学阶段 马克思主义、唯意志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诞生宣告了近代认识论哲学的终结。 康德之后的西方哲学界处于分崩离析的状态,各种学派风起云涌。大致说,现代西方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

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西方经济学答案

一、填空题 1.“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是人类社会所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这三个问题被称为(资源配置)问题。 2.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一是(决策机制)不同,二是(协调机制)不同,三是激励机制不同。 3.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 4.是否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依据,是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5.两种互补商品之间价格与需求成(反)方向变动,两种替代商品之间价格与需求成(同)方向变动。 6.需求定理表明的商品价格与需求量反方向变动的关系是(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共同作用的结果。 7.在供给与供给量的变动中,价格变动引起(供给量)变动,而生产技术的变动引 (供给) 的变动。 8.需求的变动引起均衡价格与均衡数量 ( 同) 方向变动。 9.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用 (价格) 机制来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 10.当某商品的价格上升5%,而需求量减少8%时,该商品属于需求 (富有) 弹性。当某商品的价格下降5%而需求量增加2%时,该商品属于需求 (缺乏) 弹性。 11.如果交叉弹性为负值,则两种商品为 (互补)关系。 12.能够做到薄利多销的商品是需求 (富有) 弹性的商品。 13.如果某种商品需求缺乏弹性而供给富有弹性,则税收就主要落在 ( 消费者 ) 身上。 14.基数效用论采用的是 (边际效用) 分析法,序数效用论采用的是 (无差异)曲线分析法。 15.如果把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合在一个图上,那么消费可能线必定与无数条无差异曲线中的一条相切于一点,在这个切点上就实现了 (消费者均衡 )。 16.消费者愿意对某种物品所支付的价格与他实际支付的价格的差额称为 (消费者剩余)。 17.技术效率是 (投入的生产要素与产量) 的关系,经济效率是(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18.代理人在不违背合约的情况下,以违背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代理人的这种行为被称为 (机会主义) 。 19.总产量曲线、平均产量曲线、边际产量曲线都是先上升而后下降,这反映了( 边际产量递减) 规律。 20. 边际产量曲线与平均产量曲线相交于 (平均产量) 曲线的最高点。 21.适度规模就是指生产规模的扩大正好使 (收益递增) 达到最大。 22.不同的等成本线与不同的等产量线相切,形成不同的生产要素最适组合点,将这些点连接在一起就可得出( 生产扩张 ) 线。 二、选择题: 1.稀缺性的存在意味着:( D ) A.竞争是不好的,必须消灭它 B.政府必须干预经济 C.不能让自由市场来作重要的决策 D. 决策者必须作出选择 W 2.下列哪一项属于规范方法的命题( D ) 世纪80年代的高预算赤字导致了贸易逆差 B.低利率会刺激投资 C.扩张的财政政策会降低利率 D.应该降低利率以刺激投资 3.光盘价格上升的替代效应是:( A ) A.光盘价格相对其他商品价格的上升对光盘需求的影响 B.光盘价格上升引起光盘供给的增加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 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 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 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 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

西方哲学史思考题

第一章思考题 1、试从“有定形”和“无定形”的角度来说明米利都学派关于本原思想的发展脉络。 2、为什么说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数是万物本原”的思想开创了西方形而上学之源端? 2、说明赫拉克利特哲学中火与逻各斯的关系。 4、巴门尼德的“存在”与“非存在”所指称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说他是古代最早提出唯理论思想的人? 5、试分析芝诺的诡辩论与高尔吉亚的诡辩论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6、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是如何导致了自相矛盾的后果? 7、梳理从“四根说”、“种子说”到“原子论”的内在逻辑线索。 8、根据“原子自动”的思想,总结古希腊自然哲学在质料与动力关系问题上的观点发展。 9、为什么说苏格拉底把哲学从天上拉回了人间? 10、说明苏格拉底辩证法的基本特点? 11、柏拉图“理念论”的基本内容和实质是什么?它如何奠定了西方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根基? 12、试述德谟克利特“原子论”与柏拉图“理念论”之间的根本对立和内在同一性。 13、根据“理念论”与“回忆说”的关系,说明形而上学本体论与先验论之间的逻辑联系。 14、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15、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是如何对古希腊哲学关于本原问题的思考进行总结的? 16、简述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基本内容? 17、说明德谟克利特原子论与伊壁鸠鲁原子论的差异及其意义。 18、比较伊壁鸠鲁主义与斯多葛主义的异同之处。 19、试说明古代怀疑主义“悬置判断”的思想观点。 20、分析新柏拉图主义哲学与基督教神学之间的精神联系。 第二章思考题 1、说明教父哲学和经院哲学在对待理性与信仰关系问题上的差异性和同一性。 2、奥古斯丁的“原罪”理论如何表现了一种神秘主义决定论思想? 3、波菲利提出的“共相”问题包括哪几个方面? 4、唯名论与实在论在“共相”问题上的根本差异是什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哲学观点在神学上将可能导致什么结论?梳理二者各自的发展演变情况。 5、分析安瑟尔谟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推理形式和思想实质。 6、分析托马斯·阿奎那关于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的推理形式和思想实质。 7、托马斯·阿奎那是如何运用亚里士多德的“四因”学说来为基督教神学服务的? 8、试论作为英国自然实验科学思潮之开创者的罗培尔·培根的主要哲学思想。 9、简述邓斯·司各脱的意志主义神学观。 10、什么是“奥卡姆剃刀”原则?它的哲学意义何在? 第三章思考题 1、说明经验论与唯理论在知识的来源、过程和真理性等问题上的根本差异。 2、简述弗兰西斯·培根的“四假象”理论。 3、培根创建的科学归纳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试比较霍布斯与洛克在社会契约论方面的差异性与连续性。 5、洛克是如何批判“天赋观念说”的?他所提出的“白板说”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6、试分析洛克的实体学说与经验论原则之间的深刻矛盾? 7、贝克莱是如何利用洛克的实体学说和两种性质学说而得出了否定物质实体的结论? 8、试说明贝克莱从“存在就是被感知”走向“自然实在论”的思想过程,并分析贝克莱哲学的内在矛盾。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2069022.html,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作者:蔡馨逸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 【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 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 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代理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精编版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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