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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发文字号:卫监发[1994]第2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颁布日期:1994-06-30生效日期:1994-06-3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1.0.1条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工业企业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三章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预评价。第1.0.3条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

第四章第1.0.4条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五章第1.0.5条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

第六章第1.0.6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七章第二章可行性研究

第八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章第2.1.1条本规范涉及的工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分的类型分类。

第十章第2.1.2条本规范可行性研究阶段卫生审查必须遵循城乡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对工业、居住、文教卫生、商业、仓储、运输等功能分区进行全面规划,防止或减轻工业污染因素对城乡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居民健康。

第十一章第2.1.3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设有工业卫生篇章。

第十二章第2.1.4条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十三章第2.1.5条工业企业与卫生防护设施有关的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应包括在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用内。

第十四章第二节厂址选择

第十五章第2.2.1条根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以及水文、地质、气象和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进行工业企业选址。

第十六章第2.2.2条厂址选择应防止工业粉尘、有害气体、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和物理因素等,对居民的生活、学习、文体活动环境的污染,保护居民身体健康。

第十七章第2.2.2.1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保证居住区受污染的机会最少。

第十八章第2.2.2.2条产生有害气体、恶臭、烟、雾、粉尘以及噪声、振动、微波辐射等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和居住区边缘建厂。

第2.2.2.3条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不得设在市区内。

第2.2.2.4条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应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防止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地面水质卫生要求。

第2.2.2.5条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应避免选在废弃物易渗漏、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2.2.3条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标准GB11654~11666及与此相关的国家标准实施。

第2.2.4条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干扰。

第2.2.5条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第三节总平面布置

第2.3.1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居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兼顾其各自的功能同时规划,布置原则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及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2.3.1.1条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2.3.1.2条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各车间的生产特点,有害物质的毒性类别,有害因素的特征,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生产性质及各车间的联系等因素分区合理布置。

第2.3.1.3条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应分开布置,主要噪声源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应远离厂前区和生活区。

第2.3.2条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措施和应

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

第四节卫生防护设施

第五节第2.4.1条产生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和隔离措施,避免直接接触,采取远距离操作。

第六节第2.4.2条根据生产工艺和有害物质特性,采取防尘防毒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扩散,使车间空气中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七节第2.4.3条从发生源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已颁布的各类废气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八节第2.4.4条车间的防高温、防寒、防湿的技术措施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作业地点温度、湿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九节第2.4.5条尽可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工艺过程和设备代替强振动、高噪声工艺过程和设备,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措施,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要求。

第十节第2.4.6条生产装置采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时,在不影响仪器仪表性能的条件下,宜采用辐射强度和能量较低的放射性同位素作放射源,应密闭放置,并设安全标志。

第十一节第2.4.7条车间的放射卫生防护以及其它各种物理因素的防护,应按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470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10437《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GB10435《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第2.4.8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节第2.4.9条工业企业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有害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处理和处置,消除或控制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

第十四节第三章初步设计

第十五节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节第3.1.1条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一般情况、设计说明书及图纸资料,其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工业卫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内容为:

第十七节A.设计中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的卫生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八节B.建设项目的用途、生产性质、设计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

第十九节c.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部位、存在的形态、主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及危害的范围和程度。

第二十节d.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但对于因工艺或设备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说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节e.根据生产特点和卫生级别、职工人数及构成,设置生活卫生设施,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厕所、医疗室和工业卫生室及其设备。

第二十二节f.写明用于工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经费概算及占工程投资总额的比例。

第二十三节g.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节第3.1.2条凡不经可行性研究阶段而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须按第2.2.1-2.2.4条进行厂址选择的卫生学预评价。

第二十五节第3.1.3条初步设计经卫生学预评价后,须由卫生监督部门签署卫生监督文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附录D)。

第二十六节第3.1.4条建设项目中用于卫生防护设施及生活卫生设施的经费,必须在初步设计中编制专项概算,列入建筑项目总概算内。

第二十七节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二十八节第3.2.1条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作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第二十九节第3.2.2条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避免相互影响和污染。

第三十节第3.2.3条生产区内应将热加工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尘的车间与产毒的车间分开布置,高噪声车间应布置在远离生活区的厂区边缘。

第三十一节第3.2.4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和厂前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第三十二节第三节厂房和设备布局

第三十三节第3.3.1条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三十四节第3.3.2条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第三十五节第3.3.3条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车间墙体应加厚,隔音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应符合隔声吸声要求。

第三十六节第3.3.4条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的一端,并要

有足够的建筑面积,按放射场所的有关规定布局。

第三十七节第3.3.5条在同一厂房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下风侧。

第三十八节第3.3.6条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第三十九节第3.3.7条采用局部排气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业用槽应靠近车间的外墙。

第四十节第3.3.8条产生振动、噪声、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一端。

第四十一节第3.3.9条多层建筑的厂房内,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应布置在底层,而产生高温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则应布置在高层。

第四十二节第四节卫生防护设施

第四十三节第3.4.1条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节第3.4.2条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资料。

第四十五节第3.4.3条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

第四十六节第3.4.4条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四十七节第3.4.5条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第3.4.6条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应有坡向排水系统的一定坡度。

第四十八节第3.4.7条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九节第3.4.8条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第五十节第3.4.9条设计中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寒、防恶臭措施应按GB5003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第五十一节第3.4.10条车间采光照明应分别按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节第3.4.11条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需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

第五十三节第3.4.12条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施。

第五十四节第3.4.13条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均须在初步设计说明书中提出定量的预期效果。

第五十五节第五节生活卫生设施

第五十六节第3.5.1条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第五十七节第3.5.2条新建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八节第3.5.3条车间应设置饮水设施,并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厕所、女工卫生室,按车间卫生级别要求设置淋浴间。

第五十九节第3.5.4条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六十节第四章施工设计与施工过程

第六十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必须严格依照初步设计中的卫生要求与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设计。

第4.1.2条施工设计卫生预评价审查内容为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及其它卫生防护设施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系统图。

第4.1.3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初步设计的评价意见填写在施工设计卫生学评价书中。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4.2.1条反映工业企业建筑群体场地水平的总平面图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的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间距、绿化等内容,必须满足卫生预评价要求。

第4.2.2条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分区内容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

第4.2.3条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保持各车间的相对位置不互相影响,应把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烟雾的车间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

第4.3.1条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档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米。

第4.3.2条车间操作台面的自然照度系数应不低于1.5%,建筑采光系数应为1∶6.

第4.3.3条厂房车间照明的设计应依据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选定照明标准,选择光源,确定照明方式,并依据照度计算设计灯具数量,容量及布置。

车间内发热设备应设计安装在车间下风侧天窗下方的部位,把操作岗位设计在热源上风向。

高温作业车间的选位与布置,其设计应按车间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夏季主导风向与高温作业车间长轴的夹角不应小于45°。

第4.3.4条寒冷地区的车间外墙、屋顶及多层厂房中各层楼板等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保温性能,防止冬季室内出现结露现象,炎热地区热加工车间则应注意隔热要求和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4.3.5条有毒作业车间的墙面、地面、柱子和天花板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装修,加设保护层,方便清洗,防止有毒物质吸附;粉尘作业车间的地面应平整,不易积灰,便于清扫冲洗。

第4.3.6条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声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第4.3.6.1条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动辐度大、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隔振基础。

第4.3.6.2条在工艺上允许远距离控制且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计隔室集中操作,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

第4.3.6.3条噪声强度超过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第四节防毒设施施工设计

第 4.4.1条在同一车间布置散发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时,应把毒性大的与毒性小的作业岗位分开,并应把有害物质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的下风侧。在多层建筑内设置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时,散发有害物质的作业应置于多层建筑物的上层。

第 4.4.2条贮存和计量有害物质的容器和反应过程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设备上的尾气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米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第4.4.3条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4条的规定执行。第4.4.4条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剧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计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时。

第4.4.5条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不宜利用循环风。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立方米/小时。人的标准规定。

第4.4.6条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第五节防尘设施施工设计

第4.5.1条依据车间扬尘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除尘设施,对移动的扬尘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吸尘设备。

第4.5.2条车间内产生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化或设隔离操作室,最大限度减少操作工人接触粉尘的时间。

第4.5.3条粉尘作业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发生源应设计适宜的局部吸尘装置,经除尘器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4.5.4条扬尘点局部吸尘罩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原则为位置适宜,罩型正确,风量适中,有足够的控制风速,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第4.5.5条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设计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第4.5.6条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除尘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器及风机的前后设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管段处。

第六节生活卫生设施

第4.6.1条生活卫生用房的设计应依据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计。

第4.6.2条生活卫生用房的配置应按照卫生特征分级定位,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工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第4.6.3条生活卫生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第4.6.4条生活卫生用房的设计按照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平面设计应包括浴室、更衣室(内设外、内衣存放柜和工作服存放柜),缓冲通道、女工卫生室、厕所,对特殊工种应设除尘、消毒或烘干室。

第七节施工过程

第4.7.1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应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卫生防护设施施工情况具体确定。

第 4.7.2条施工阶段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以初步设计中的卫生审查要求和施工设计的图纸和资料为依据,掌握施工中卫生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第4.7.3条施工中凡涉及卫生防护,卫生布局等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部门提出,经卫生监督部门复审,同意后以复审结论的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企业在建设项目全工艺试生产正常状态下,在验收前两个月,必须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

第5.1.2条企业应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附录E)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交指定的图纸和资料。

第5.1.3条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职业危害因素的测试和评价。

第5.1.4条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

第5.1.5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费用,应在前期工作费项目中列支。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5.2.1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

第5.2.2条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包括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和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第5.2.2.1条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原料、半成品、中间产物、产品和废弃物的名称、生产和使用数量、理化特性、工人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

第5.2.2.2条物理因素:高温、噪声、振动、照度、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第5.2.2.3条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体。

第5.2.3条生产环境卫生学调查:调查生产环境状况,车间通风,采光照明,除尘排毒通风系统,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防护,高温作业防护和车间微小气候状况,以及相邻车间的影响,卫生辅助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5.2.4条调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各阶段设计审查时提出的卫生学预评价意见。

第5.2.5条测试点设置原则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特征和操作部位而定。

第5.2.5.1条化学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A.

第5.2.5.2条物理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B.

第5.2.5.3条生物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以动物的毛皮和羽绒为原料的加工业,在可能染菌的工序和部位进行采样检验。

第5.2.5.4条在确定测试点的同时应绘制职业危害因素测试点平面分布图,格式见附录G.

第三节现场测试

第5.3.1条测试条件:按设计时满负荷生产状况。

测试频率:按照劳动卫生学要求,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

第5.3.2条测试方法:粉尘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毒物测定方法按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标准方法以及有关噪声、局部振动、微波、激光、电离和电磁辐射等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监测方法执行。暂无标准方法的,可参照国外方法,但必须加以说明。

第5.3.3条职业危害因素测定记录:尘毒作业测定记录、噪声测定记录、其它物理因素测定记录;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格式详见附录H、I、K、L.

第四节竣工验收标准

第5.4.1条评价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治理,不合格四级。其评价指标见附录C.

第5.4.2条评价依据:计算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每个测试点浓度(或强度)的平均值,粉尘浓度的测试数据计算几何平均数,毒物浓度计算算术平均数或几何平均数(其测试数据如为正态分布则计算算术平均数,如为偏态分布计算几何平均数,噪声的测试数据不求平均数)对Ⅰ级和Ⅱ级危害物质要注明最高值和最低值,未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为合格,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5.4.3条依据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测试数据做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同时将调查和测试小结以及存在问题附于认可书后。

第六章附则

附录A化学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

A.1 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测试点的选择原则

A.1.1 测试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人接毒地点,尽可能靠近工人,但不影响工人的正常操作,且应避免生产过程中待测物质直接飞溅入收集器内。

A.1.2 选择的测试点必须包括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最高、工人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点,并引作为重点测试点。

A.1.3 在测试点上设置的收集器应在工人的呼吸带,一般情况为距地面1.5米。

A.2 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原则

A.2.1 测尘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人接尘地点。

A.2.2 测尘位置应选择在接尘人员经常活动的范围内,且粉尘分布较均匀处的呼吸带,有气流影响时,一般应选择在作业地点的下风侧或回风侧,移动式产尘点的采样位置,应位于生产活动中有代表性的地点,或将采样器架设于移动设置上。

附录B 物理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

B.1 车间内噪声测试点选择原则

B.1.1 若车间内各处A声级差别不大(小于3分贝)则只需在车间内选择1-3个测点。

B.1.2 若车间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3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车间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3分贝,每个区域内的声级波动必须小于3分贝,每个区域取1-3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所有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

B.1.3 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

B.2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的测试点选择原则

B.2.1 测定要选择在作业人员的操作地点,经常停留地点及临时休息处。

B.2.2 测定高度为立位作业1.5米高;坐位作业1.1米高。

B.2.3 定向热辐射强度在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相当于作业人员头部、胸部和大腿部三个不同高度水平测定。

B.3 微波辐射测试点的选择原则

B.3.1 为测得有代表性的作业人员所受辐射强度,必须在各操作岗位分别予以测定,一般应以头和胸部为代表。

B.3.2 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就应予以加测。如需眼观察波导口或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

B.3.3 当需要探索其主要辐射源,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可紧靠设备测试,其所测值仅供防护时参考。

B.4 超高频辐射测试点的选择原则

B.4.1 工作地点场强测量时,应分别测量操作点的头、胸、腹各部位。

B.4.2 对设备泄漏场强测量时,可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测量,其所测数值仅供防护时参考。

附录C 卫生预评价指标

C.1 测试项目达标率及超标率

当建设项目(车间、工段、工部)为单项职业及环境危害因素作用时,可采用单项指数作为卫生预评价达标或超标指标。

C.1.1 单项指数

Ci

Pi=--

Si

Pi——某测试点单项指数;

Ci——某测试点实测数据平均值;

Si——某测试项目卫生标准。

除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外,其余职业、环境危害因素按各自属性,依卫生标准计算Pi值。Pi≤1即表示该测试点达标;Pi>1即表示该测试点超标。

C.1.2 测试项目单项指数

∑Pi

Pi=---

n

∑Pi——所有测试点的单项指数之和;

n——测试点总数。

C.1.3 单项指数达标率

测试点达标数

D=--------×100%

测试点总数

D≥90%为合格(其中必须包含剧毒物质)。

C.1.4 单项指数超标率

测试点未达标数

Ep=-------×100%

测试点总数

C.2 测试项目综合评价指标

当建设项目(车间、工段、工部)有数项职业及环境危害因素对操作人员同时作用时,采用综合指数作为卫生预评价指数。

C.2.1 综合指数

---------------

I=√(Pi)max·∑(Pi)/N

I——综合指数;

(Pi)max——最大单项指数(各Pi值中的最大值);

∑(Pi)——各测试项目单项指数之和;

N——同时作用的监测项目数。

C.2.2 综合卫生预评价级别

----------------------------------

综合指数 I 评价分级综合卫生预评价标准

----------------------------------

≤1.0 Ⅰ合格

1~1.2 Ⅱ基本合格

1.2~1.5 Ⅲ限期治理

>1.5 Ⅳ不合格

----------------------------------

C.2.3 综合指数超标率

评价分级为Ⅲ+Ⅳ级的总数

EI =------------×100%

监测项目总数

EI ——可按建设项目车间、工段、工部分别统计,得出建设项目的综合指数超标率。附录D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文书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编号_____

№·Y-02 卫审字()第号

---------------------------------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审查结论:

(公章)

年月日

---------------------------------

本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单位

附录E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工程概况(立项时间、批文、建设时间、完成时间、试生产时|

|间等):|

||

||

||

||

|----------------------------|

||

|主要产品名称:产量:吨/年|

||

|----------------------------|

|建设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性质: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技术改造|

|经济类型:全民集体乡(镇)三资(独资合资合作)|

|个体|

|----------------------------|

|原料名称|产量|原料名称|使用量|

|||||

||(吨/年)||(吨/年)|

|||||

|||||

|||||

------------------------------

------------------------------

|新原料、新产品毒性资料(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毒性|

|等):|

||

||

||

||

|----------------------------|

||2|

|抢救人员数|更衣室m人数|

||2|

|工业卫生人员数|浴室m人数|

|2||

|抢救室面积m|厕所蹲位人数|

||2|

|主要抢救器材设备:|休息室m人数|

------------------------------

------------------------------

|生产工艺流程简图(注明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部位)|

||

||

||

||

||

------------------------------

工作联系人:电话:厂休日:

附录 F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文书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编号_____№·Y-03 卫审字

()第号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结论:

(公章)

年月日---------------------------------本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验收单位

附录G 职业危害因素测试点分布平面示意图

-----------------------------------|编号|测试点名称|职业危害因素名称|||----|---------|--------||||||||----|---------|--------||||||||----|---------|--------||||||||----|---------|--------||||||||----|------------------|||||绘图人||备注||车间||----||(图例)||||绘图日期|||-----------------------------------附录H 尘毒作业测定记录

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

测定|车间|测定|尘毒|样品|采样流量|采样时间|采样体积|浓度

|||||(L/min)(min)|(L)||日期|名称|地点|名称|编号||(mg/m3 )--|--|--|--|--|----|-----|---|-------

||||||||

--|--|--|--|--|----|-----|---|-------||||||||

--|--|--|--|--|----|-----|---|-------||||||||

--|--|--|--|--|----|-----|---|-------||||||||

-------------------------------------

气象条件:大气压MPa 温度:℃校正系数

测定单位:测定人:审核人:

附录I 噪声测记录

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测定|车间||||测定结果||||测定地点|编号|频谱特征|||日期|名称||||dB(A)||--|----|-----|---|--------|-------|||||||||--|----|-----|---|--------|-------|||||||||--|----|-----|---|--------|-------|||||||||--|----|-----|---|--------|-------||||||||------------------------------------

附录K 其它物理因素测定记录

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测定|车间|测定点|测定项目|样品|测定||时间|名称|名称|名称|编号|结果||----|----|-------|------|----|----|||||||||||||||||||||||||||||------------------------------------采样人:测定人:审核人:

附录L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

________厂(矿)编号____

------------------------------------|测定|职业危害|车|工|测定地点|测定结果|国家卫||||||||--------||备注||日期|因素名称|间|种|名称|均值|最高|最低|生标准|||----|----|-|-|----|--|--|--|---|--||||||||||||||||||||||||||||||||||||||||||||||||||||||||||||||||||||||||||||||||||||||||||||||||||||-----------------------------------

测定单位:测定人:审核人:

附录M 本规范用词说明

M.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M.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M.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M.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M.1.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又有困难,采用“应尽可能”或“应尽量”。

M.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N 本规范引用标准

1. GB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2. GB 11654~11666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3.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5. GB 470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6. GB 10437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7. GB 10435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8.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 GBJ 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0.GB 50033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11.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12.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13.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14.GB 10436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15.GB 10434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文发布者: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 编 号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 米) 编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 米) 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 1一氧化碳20氨 2乙醛21氧化氮

WST395-2013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方案说明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学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3 卫生学评价机构 3.1 基本要求 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 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 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依据 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评价心得

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评价心得 评价不是想象中,拿到可研抄可研,然后抄标准,抄完标准,随便拿个类比企业或现有企业做做检测,然后不痛不痒的给出结论,接着开评审,开完了修改报告,然后批复,评价结束。 一、什么是评价? 这个问题其实问的很基础,但是越是基础的东西越要搞清楚,如果搞不清楚,万丈高楼一样倒,因为没有地基嘛。 评价不是想象中,拿到可研抄可研,然后抄标准,抄完标准,随便拿个类比企业或现有企业做做检测,然后不痛不痒的给出结论,接着开评审,开完了修改报告,然后批复,评价结束。 如果评价仅仅是这样,评价报告除了能多增加社会负担外,对社会并无好处。关于评价我是这么认为: a) 评价的程序确实如上文所述,但这个仅仅是程序,并不能体现评价的精髓,没有体现评价的目的; b)评价的目的是给企业带来利益,除了批复这个切实可见的利益还包括指导性的价值,包括今后工作中对企业的可行性指导; c) 评价具有社会价值,能真正地为社会带来效益,为工人谋取福利。 我做的预评价,很多企业后来都会给我打电话,咨询职业卫生专篇或其他问题,我每次都很热心地帮助他们。因为前面种下因,后面才会结下果,只有报告真正的站在企业、工人、监督管理部门三者之间,我们的评价才能获得最大广泛的认可。 我做的控制效果评价,从武汉算起,只要有不合格的,企业都整改,改数据是绝对不可能的,只要我们的数据是正确的,我们的建议是合理的,一般来说企业都愿意整改,这样我们的报告才能真正的做到给企业带来价值。 啰啰嗦嗦这么多,那到底什么是评价?评价是一个过程,一个评价师们辛苦工作后给企业、社会带来价值增加的过程;评价是一个依据,一个评价师按现行法律法规做出的依据,企业可以执行,监督部门可以认可的依据;评价是一个系统,监督部门、企业、工人、技术服务机构都隶属于这个系统,通过这个系统能切实地为社会带来价值。 说完这些,本问题的核心就是:评价师做评价,千万不要只看到一方面。 监督部门、企业、工人、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各种利益诉求一定要合理地照顾,不能偏颇,不可为了报告通过而通过,否则吃亏的最终是自己。 监督部门要从严、企业要从松、工人想乱来、技术服务机构讲究效

【DO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 技术评估程序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 3.技术评估单位 3.1工作部门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工作。 3.2职责 (1)受理技术评估申请; (2)组成技术评估专家组; (3)对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4)整理和保存技术评估档案; (5)承担其他与技术评估相关的工作。 4.技术评估程序 4.1申请 申请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学评价机构资质技术评估申请表(附录A);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5)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不少于5人);;

(6)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8)典型的卫生学评价报告(1份)或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4.2 受理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自接到技术评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3 技术评估 4.3.1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技术评估单位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技术评估工作负总责。4.3.2技术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4.3.3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4.3.4现场考核专家组应按照技术评估标准,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1)申请机构介绍有关情况; (2)核查申请资料; (3)考核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 (4)抽查相关原始记录、报告和总结; (5)盲样检测或现场操作考核; (6)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 4.3.5技术评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4.3.6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单位,由技术评估单位发放相应证书。对于未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车间照明设计

车间照明设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 第三章照度标准2 第一节一般规定2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3 第四章光源 4 第五章照明灯具 5 第六章照明质量5 第一节眩光限制5 第二节光源颜色7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7 第七章照明供电8 第八章照明节能9 附录一名词解释10 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11 附录三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12 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13

附录五亮度曲线法13 附录六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1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

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照度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

经开区瓯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ABCD类企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上企业综合评价结果(304)设备制造(81家) A类(17) 温州日丰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蓝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奔腾激光(温州)有限公司 温州市瑞力紧固件有限公司 浙江万士通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科尔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安构阀业有限公司 温州大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百意伦智控系统有限公司 温州市福特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温州市圣特标准件有限公司 温州天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昌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天富机械有限公司 温州市鑫豹紧固件有限公司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档) B类(38) 温州市卢克阀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 温州巨丰模架有限公司 浙江圣邦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亚球阀门有限公司 温州万福机电有限公司 温州市金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松海法兰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大禾滤清器有限公司 恒丰泰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方文特钢有限公司 温州万鑫冲压件有限公司 浙江盛诺紧固件有限公司 温州维科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市来蚨阀门有限公司 温州市胜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温州天悦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强邦实业有限公司 兴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固耐重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好博机械有限公司 温州奥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百鼎斯阀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信阀门有限公司 温州大东阀门有限公司 方正阀门集团(温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国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温州镇田机械有限公司 温州人本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科欣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康而达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助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大隆机器有限公司

(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2010-08-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问题分析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9-09-09T15:06:34.0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作者:丁健平 [导读]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评价问题,重点针对现实情况中出现的问题,列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对策,例如:加强卫生监督力度方法,同时提出了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控制相关措施。 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评价问题,重点针对现实情况中出现的问题,列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对策,例如:加强卫生监督力度方法,同时提出了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控制相关措施。通过对两者分析并举例,以期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使得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关键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 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问题的对策 在现阶段的建设项目发展的过程之中,职业卫生评价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职业卫生评价引起了多方学者的关注。在通常情况下,检查表法、风险评价以及综合的分析方法、类比法都是建设项目在进行职业卫生评价的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以下是笔者根据现实情况所反映的问题,总结概括出的一系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问题的相关对策。 1.1加强卫生监督的力度 在基层中,个别地方的职业卫生监管成为了监管盲区,这是由于基层卫生监督队伍、体制等不健全所引起的。这种情况会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造成较大的、不良的影响。因此,针对现实情况中所反映的一系列问题,例如:监督人员的执行能力较弱,精通业务、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人员较少等,应该加强卫生监督的力度,在职业单位中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关于卫生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在执业单位中普及对卫生的监督。 1.2规范资质单位的服务 按照现在情况来看,资质单位服务显现出评价周期长、收费混乱等问题。由于现在监督率较低,导致许多评价机构所面对的大、中、小建设项目数量极其有限,资质单位之间为了抢夺资源,容易形成恶性竞争。为了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对此进行重视。虽然说,评价机构的工作效率和项目难度是会影响评价机构周期的时间长短,但为了缩短评价部门的评价周期,还需要企业做出相应的工作。企业在提供评价所需材料资源时要尽量做到及时、迅速。与此同时,相关企业也要提高对职业卫生评价的重要性的认识,配合评价单位的工作。 1.3提升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对职业卫生评价重要性的认识 在一些用人单位中,有些法人代表对于职业病防治有着错误的认识,例如,认为采取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定期为劳动者安排进行健康检查会使得单位生产成本增加,进而会影响单位产品的产量。这些认识误区是由于一些管理人员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不全面、不足导致的。因此,企业必须要减少这些管理、负责人员的认识误区,在管理阶层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宣传和教导,使其认识到职业卫生评价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以推动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1.4政府提高重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早在之前,国家为了推动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就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依法治国方略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在现在情况下,政府还应当继续领导监理工作,各部门应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之内的相关工作,肩负起职责所在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样一来,相关企业之内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将得到更好的、更加全面的落实。 2 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控制相关措施 采光照明过于强烈、防护措施不全面等因素都会对劳动者产生生命健康的不良影响。相关人员在进行评价时,要重视这些内容及其特点。 2.1创造良好的采光照明环境 工作环境中的采光照明环境对于劳动者的影响很关键。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良好的工作环境如下图所示: 如果劳动者在采光不好、光照过于强烈的情况下工作,眼睛会容易产生疲劳的状况。劳动者的眼睛如果长期处于疲劳状态,则会出现职业性的健康问题,简而言之,也就是视力衰退。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便会有更严重的后果,将会导致眼球震颤,这种职业疾病是极其有害的。因此,工厂和一些用人单位要尽量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采光照明度,例如,一些工厂在白天习惯采用自然照明,然而当自然照明光度不够时,可以采用人工照明的采光方式。 2.2工艺流程的设计规范 在规范工艺流程设计时,相关操作人员要尽量远离热源,并且要按照现实情况的变化,采用隔热、通风甚至降温等措施,如下图所示:

X单位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学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编号: 评价项目名称: 评价机构名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 报告编制日期:

说明 1. 本中心是本着科学、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评价结果 负责,并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 2. 本中心名称及评价结果等未经同意不得用于广告及商品宣传。 3. 报告无签发人签名、涂改、未加盖本中心卫生学评价专用章或部 分复制等均视为无效。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目录 1 评价目的和依据 1.1 评价目的 1.2 评价依据 2 评价范围 3.项目概况 4.评价内容和方法 4.1 评价内容 4.2 评价方法 5 现场卫生学调查与检测结果 5.1现场卫生学调查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及分析 6.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6.2建议 7.附件(参考文献)

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地址: 评价项目地址: 委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评价单位: 评价技术负责人: 评价人员 姓名职称专业签字 审核人 年月日签发人 签发日期: 单位 公章 年月日

1.评价目的和依据 1.1 评价目的: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的现场调查和检测,发现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1.2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3、GB/T18204.24、GB/T18204.26-2000)、《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及相关工程图纸等。 2.评价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卫生学评价工作。 3.项目概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新风均取自室外,由机组引入新风管送入室内。作者单位受业主委托,对该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评价。 4.评价内容和方法 4.1 评价内容: 项目选址、建筑卫生学评价、总平面布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管理状况、识别分析和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种类及产生环节、主要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建议等。 4.2 评价方法: 经现场调查、卫生检测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通过检查表法、检验检测法、风险评估法对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试运行期间卫生状况及其对健康影响进行评价[1]。按照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的原则[2],本次评价共抽取5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中全空气式空调系统2套,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3套。每套系统抽样量:送风口抽取5个;风管内表面抽取5个断面。新风机组抽取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8应急救援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试行)》(x 转升办〔x〕13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x〕73号),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综合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x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资源产出导向,健全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转型升级、绿色经济发展的倒逼机制,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综合效益,改善我区工业经济要素资源短缺、资源利用率不高、“低小散”现象未改观的现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以“省转升办”提出的坚持市场主体、坚持分类施策、坚持分级推进、坚持分步实施为基本原则,以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为评价重点,以高效运用生产要素获取产出最大化为原则,倒逼企业产业转型,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指标体系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年视情修订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在对象选择上,要有序推进、逐步扩面;在指标设

置上,要先易后难,合理推进,注重可操作性;在措施落实上,要循序渐进,合理把握政策力度。 (三)主要目标。从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和用电量在10万度以上的规下企业开始实施分类综合评价,逐步扩大评价范围;从电产比、电税比指标开始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完善用地、排放指标数据后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退低进高,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 二、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机制 (一)企业评价和分类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价方法,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分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为重点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B类为鼓励提升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C类为帮扶整治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 (二)评价结果应用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劳动安全 【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 【主题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10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

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 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 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 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 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 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 设项目; (六)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 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两种噪声强度测定法用于噪声作业岗位卫生学评价的比较示范文本

两种噪声强度测定法用于噪声作业岗位卫生学评价的比较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两种噪声强度测定法用于噪声作业岗位卫生学评价的比较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噪声是许多生产企业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广 泛存在于机械、制造、电子、建材、矿山、服装、玩具等 行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噪声,可对神经、消 化、内分泌、生殖系统产生危害,特别是对听力产物特异 性损伤,严重者可导致听力下降甚至职业性噪声聋。由于 大部分工作场所存在非稳态噪声(即声压波动大于 5dB),如何对这种噪声进行科学测定,以便客观真实地反 映劳动者的噪声接触情况,是职业卫生工作者面临的一个 问题。测定方法恰当则结果就比较客观真实,如果测定方 法不正确,则结果偏差很大。笔者采用两种方法对3个有 代表性的噪声作业比较,为探索噪声作业岗位的卫生学评

《郑州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解读

《郑州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解读 日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郑州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郑政办〔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关于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郑政〔202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依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豫集聚办〔2019〕1号),结合郑州市实际,组织制定了《郑州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通过推行“亩均论英雄”的科学综合评价企业机制,切实提升全市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效益,引导企业高质、高效发展,形成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发展导向,着力构建以亩均用地税收产出、用地利润产出、能耗产出、研发投入强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制造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为全市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工业企业分类施策提供依据。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分别明确了综合评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是评价范围,明确综合评价以各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对全市所有制造业企业进行评价。 第三部分是评价方法,具体包括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指标基准值、计算得分三个方面内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评价指标包括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等6项,基本分值分别为30、15、20、15、15、5。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税收指标,分值为100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上年本辖区各指标相关数据,按年度确定本辖区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同时还明确了对上市企业、科技型企业、拥有各级研发平台企业、获得各级质量奖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企业以及获得各类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单项冠军(产品)、绿色制造等荣誉称号企业进行适当加分的相关内容。 第四部分是评价分类。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将参评工业企业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划为A、B、C、D四类。A类为优先发展类,占比15%;B类为鼓励提升类,占比75%;C类为倒逼转型类,D类为淘汰退出类,C、D两类共占比10%,两类企业具体占比由领导小组最终研究确定。同时对特殊情况下的调档情况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五部分是分类实施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政策。重点从七个方面制定了差别化扶持和限制政策。其中:差别化用地政策主要是对A类企业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协调落实,对于C、D类企业原则上不新增工业用地等内容;差别化用能机制主要包括差别化实施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差别化年度能耗消费总量、差别化落实有序用电、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详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工业企业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预评价. 第1.0.3条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 第1.0.4条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1.0.5条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 第1.0.6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规范涉及的工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分的类型分类. 第2.1.2条本规范可行性研究阶段卫生审查必须遵循城乡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对工业、居住、文教卫生、商业、仓储、运输等功能分区进行全面规划,防止或减轻工业污染因素对城乡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居民健康. 第2.1.3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设有工业卫生篇章. 第2.1.4条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2.1.5条工业企业与卫生防护设施有关的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应包括在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用内. 第二节厂址选择 第2.2.1条根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以及水文、地质、气象和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进行工业企业选址. 第2.2.2条厂址选择应防止工业粉尘、有害气体、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和物理因素等,对居民的生活、学习、文体活动环境的污染,保护居民身体健康. 第2.2.2.1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保证居住区受污染的机会最少. 第2.2.2.2条产生有害气体、恶臭、烟、雾、粉尘以及噪声、振动、微波辐射等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和居住区边缘建厂. 第2.2.2.3条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不得设在市区内. 第2.2.2.4条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应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防止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地面水质卫生要求. 第2.2.2.5条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应避免选在废弃物易渗漏、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2.2.3条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标准GB11654~11666及与此相关的国家标准实施.

河南省工业企业状况综合评价2003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课程结业论文 报告题目:河南省工业企业发展 综合评价 学生姓名:赵仓仓 专业:统计学 学号:200812219 指导教师:谢蕾蕾 交稿时间:2011-04-10

河南省工业企业状况综合评价 [摘要]:应用统计学思想中的聚类分析和主成分分析来观察和分析河南省工业企业发展的综合情况,并以此评价本省的经济发展状况。 关键词:主成分分析聚类分析工业企业 1.问题的提出 各地区工业企业发展状况如何都有各自的指标,这是一个多指标变量的立体网络体系,根据统计数据,分析个变量,选择合适的指标,对各地区工业企业发展状况进行定量分析,以便对本省经济状况做出全面、科学地评价。 工业企业发展状况分析肩负着双重目的:一是剖析洞察自身相关性和存在的问题;二是通过分析判断结果,与同时期外省经济现象对比,分析本省工业企业状况,以便于及时纠正,使本省的工业企业向着更好的趋势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利用计算机软件SPSS17.0,采用聚类分析和主成分分析来综合评价。 数据信息: 单位数增加值从业人数资产总计负债总计业务收入业务成本个亿元万人亿元亿元亿元亿元郑州市2510 1298.521 61.45 3185.05 1747.94 4726.58 3843.35 开封市1178 217.803 22.47 589.92 239.11 895.95 730.98 洛阳市1677 780 37.97 2473.34 1498.65 3002.41 2615.05 平顶山市864 531.3286 34.81 1746.39 1069 1842.1 1588.82 安阳市980 520.5376 21.66 1077.49 636.27 1905.58 1657.2 鹤壁市456 209.9724 14.08 451.62 302.17 632.51 528.78 新乡市1122 411.4068 33.01 1134.45 636.3 1667.12 1455.52 焦作市1053 568.7641 32.35 1112.87 632.87 2074.78 1684.55 濮阳市657 345.099 18.06 957.82 583.77 1216.58 1023.17 许昌市1208 545.2874 29.69 1123.85 523.17 1766.44 1392.66 漯河市625 326.5565 16.32 552.27 238.52 1220.65 1010.25 三门峡市658 370.0938 18.08 1115.81 692.74 1524.39 13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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