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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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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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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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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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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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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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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居住街坊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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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居住区用地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0.7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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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average storey number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2.0.9 配套设施neighborhood facility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

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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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社区服务设施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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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便民服务设施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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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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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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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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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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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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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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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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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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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

范》CJJ8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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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 用地与建筑

4.0.1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表4.0.1-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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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居住建筑高度最大控制值为80米,层数不超26层。容积率不超3.1。

榆林地区为Ⅰd(一区D类)严寒地区,

高层一类(10-18层)容积率1.8--2.4,限高54米;高层二类(19-26层)2.5-2.8,限高82米。

表4.0.2 居住街坊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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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

居住街坊(2hm2~4hm2)是实际住宅建设开发项目中最常见的开发规模,而容积率、人均住宅用地、

建筑密度、绿地率及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指标足密切关联的。本标准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区划、不同的土地开发强度,即居住街坊住宅用地容积率所对应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及住宅建筑控制高度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我国高层高密度的居住区层出不穷,百米高的住宅建筑也日渐增多,对城市风貌影响极大;同时,过多的高层住宅,给城市消防、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应急疏散、配套设施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本标准对居住区的开发强度提出了限制要求。不鼓励高强度开发居住用地及大面积建设高层住宅建筑,并对容积率、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提出了较为适宜的控制范围。在相同的容积率控制条件下,对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最大值进行了控制,既能避免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态的“高低配”现象的出现,又能为合理设置高低错落的住宅建筑群留出空间。高层住宅建筑形成的居住街坊由于建筑密度低,应设置更多的绿地空间,因此对绿地率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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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住宅建筑采取低层和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

在城市旧区改建等情况下,建筑高度受到严格控制,居住区可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的布局方式,结合气候区分布,其绿地率可酌情降低,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多层高密度宜采用围合式布局,同时利用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化改善居住环境,并形成开放便捷、尺度适宜的生活街区。

本标准表4.0.2、表4.0.3在实际应用中,可按照居住街坊所在建筑气候区划,根据规划设计(如城市设计)希望达到的整体空间高度(即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及基本形态(即是否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来选择相适应的住宅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另外,由于每个指标区间涉及层数和气候区划,通常层数越高或者气候区越靠南,容积率就可以越高,因此,在实际应用

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区间内的适宜指标。

本标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及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均按小康社会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m2的标准进行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达到舒适标准,但也不是越大越好,以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许多发达国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基本在30m2~40m2。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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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公共绿地的有关规定。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分级集中设置一定面积的居住区公园,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设置休闲娱乐体育活动等设施,满足居民不同的日常活动需要。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的精神,本标准提高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2m2/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

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1m2/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1m2/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居住街坊绿地指标)。对集中设置的公园绿地规模提出了控制要求,以利于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同时能够发挥更好的生态效应;有利于设置体育活动场地,为居民提供休憩、运动、交往的公共空间。同时体育设施与该类公园绿地的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土地混合、集约利用的发展要求。

4.0.5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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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本条明确了旧区改建公共绿地的控制规定。

旧区改建情况下,当人口密集、用地紧张,确实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0.5条的有关规定时,可酌情降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标准,但不应低于相应标准的70%。旧区通常指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政策区范围。

4.0.6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4.0.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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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居住街坊集中绿地控制标准。

居住街坊应设置集中绿地,便于居民开展户外活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0.5m2/人,在旧区改建时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0.35m2/人。

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地,因此本标准对其最小规模和最小宽度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居民能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户外活动;同时延续《规范》的相关规定,即居住街坊集中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即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的要求,以利于为老年人及儿童提供更加理想的游憩及游戏活动场所。

4.0.8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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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本条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其中,日照应满足本标准第4.0.9条的规定;消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管线埋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通过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满足视觉卫生的需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低于18m),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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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基本要素。日照标准的建立是提升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必要条件,是保障环境卫生、建立可持续社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从1993年《规范》颁布施行以来的建设实践证明,按照两个日照标准日,分不同气候区控制的日照标准基本适应各地的城市建设与发展,对我国居住区空间环境的控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效地控制了住宅建筑间距。本标准延续《规范》对日照标准的规定(具体的建筑日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的有关规定),并对以下特定情况提出了控制要求:

1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身体机能、生活能力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2 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实际问题,对增设室外固定设施,如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封闭露台等明确了不能降低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但以下情况不在其列:①栽植的树木;②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已逐步进入改造期,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都面临进行无障碍改造的需求,其中,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应优化设计,减少对住宅建筑自身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影响。如因建筑本身的限制,无法避免对相邻住宅建筑或自身部分居住单元产生影响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大部分为无电梯多层住宅楼,由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所限,住宅的功能已经满足不了现代人生活的需要。同时,结合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实际情况,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面临无障碍改造的需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对相邻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挡,因此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进行优化设计,不得附加与电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并应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把对相邻住宅建筑及相关住户的日照影响降到最低。

3 本条所指旧区应为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有居住区。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在旧区改建时,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才可酌情降低。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1h,且不得降低周边既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住宅建筑原本未满足日照标准时,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范》的日照标准将城市分为“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两类,从而应对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用地紧张程度的差异性,其城市规模划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即“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由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本标准仍沿用《规范》对城市规模划分的人口规模节点(即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和不满50万)为分界点,以保证标准制定的控制节点原意不变,保持标准的一致性。

4 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参考表1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来确定日照间距,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表2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进行换算。“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表1、表2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建筑,作为推荐指标仅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4.0.10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5 配套设施

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4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

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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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本条提出了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布局的基本原则。

居住区配套设施是为居住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各类必需的设施,应以保障民生、方便使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建设。居住区各项配套设施还应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例如中、小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宜错时开放,作为居民的体育活动场地,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配套设施布局应综合统筹规划用地的周围条件、自身规模、用地特征等因素,并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布局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设施使用便捷性。

1)目前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管控通常根据千人指标的配套要求,采用图标形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管理,在实际建设中由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配套建设。由于缺乏详细的规范引导和建设控制要求,很多城市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分散、位置偏僻,导致使用不便,配套设施长期不能配齐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因此本标准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城市新区应鼓励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公益性设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配置,打造城市基层“小、微中心”,为老百姓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公共服务,方便居民使用。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同级别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绿地宜集中布局,可通过规划将由政府负责建设或保障建设的公益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如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等集中布局,来引导市场化配置的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形成居民综合服务中心。

2)在居住区土地使用性质相容的情况下,还应鼓励配套设施的联合建设,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宜将文化活动中心、街道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养老院等设施集中布局,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模较小,更应鼓励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和经营性服务设施组合布

局、联合建设,鼓励社区服务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设施联合建设,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独立占地的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用地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地应包括同级别的体育活动场地。

3)城市旧区改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周边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改建项目人口容量与建筑容量,旧区改建项目的人口规模变化较大时,应综合考虑居住人口规模变化对居住区配套设施需求的影响,增补必要的配套设施。补建的配套设施,应尽可能满足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其设施规模应与周边服务人口相匹配,可通过分散多点的布局方式满足千人指标的配建要求。

5.0.2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规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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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要求。

为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配套设施配置应对应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以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范围(服务半径)为基础分级提供配套服务,这种方式既有利于满足居民对不同层次公共服务设施的日常使用需求,体现设施配置的均衡性和公平性,也有助于发挥设施使用的规模效益,体现设施规模化配置的经济合理性。配套设施应步行可达,为居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方便。结合居民对各类设施的使用频率要求和设施运营的合理规模,配套设施分为四级,包括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三个生活圈居住区层级的配套设施和居住街坊层级的配套设施。

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有关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性质不尽相同。十五分钟、十分钟两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属于城市级设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用地)、交通场站设施用地(S4类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U类用地);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即社区服务设施属于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居住街坊的便民服务设施属于住宅用地可兼容的配套设施(R11,R21,R31)。因此,本标准将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单列成表。

2 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为非包含关系。上层级配套设施不能覆盖下层级居住区配建的配

套设施,即当居住区规划建设人口规模达到某级生活圈居住区规模时,其配套设施除需配置本层级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对应配置本层级以下各层级的配套设施。例如当居住区规划建设规模达到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时,除需配置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依据各个居住街坊对应的人口规模配置居住街坊层级的配套设施。

3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为“应配建设施”和“宜配建设施”两类,其中▲,即标识黑色三角的设施为“应配建设施”,属于居住区必须配置的底线设施;△,即标识白色三角的设施为“宜配建设施”,因设施需求差异性较大不宜作为底线设施;或因设施服务半径较大,在各层级生活圈居住区中列为按需设置,可根据各城市实际情况按需配建。为适应居民生活需求的多样性,本标准在各类设施中都预留了“其他”设施,属于“宜配建设施”,各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添加特色或新生的设施类型,以满足发展需求。

4 为提高城市土地使用效率以及居民使用设施的便捷程度,本标准提出了鼓励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的有关建议,主要分为“应独立占地”、“宜独立占地”和“可联合设置”及“可联合建设”四类。“应独立占地”表示不应与其他设施混合使用建设用地;“宜独立占地”表示应尽可能保障该类设施的独立用地,该类设施主要包括体育活动场地、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养老服务设施、派出所等用地;“可联合设置”及“可联合建设”表示该设施可以考虑与其他设施混合设置或联合建设。可将功能相近、服务人群相近的配套设施统筹布局或联合建设,例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集中布局,方便老年人使用;有些体育活动场可结合公共绿地布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应配套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一套完整的服务设施,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必须配建的设施主要包括中学、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司法所、商场、餐饮设施、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以及开闭所、公交车站等基础设施;宜配建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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