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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岛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青岛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青大人字(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

(一)考核的目的是全面、正确评价教职工在本年度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应体现分类管理、按类考核的指导思想,突出体现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工作等各方面的实绩。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青岛大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考核工作由学校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办设在人力资源处。

(三)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东校区党工委为考核单位,成立若干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所属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研究确定所属范围内各基层

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受理所属范围内被考核人员的申诉。

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东校区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一般为7—11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同时确定工作人员1 名,并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范围

全校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年度考核办法。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核的省管干部,不参加年度考核。

2、因非组织原因本年度在岗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时间安排

教职工年度考核时间段为每年的1月至12月,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中旬进行。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和劳动纪律。根据岗位分类,按教师、教学辅助、管理、工勤技能四类岗位进行考核。

1. 教师岗位

教师的考核包含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主要以高水平教学、高水平科研、标志性成果以及相关的重大社会服务工作为主要依据。教师每年须至少完成280标准学时教学基本工作量。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教师须完成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其中,教授(研究员)每年须至少完成48标准学时;副教授(副研究员)每年须至少完成96标准学时;讲师每年须至少完成128标准学时。

教学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教学部主任(副主任)等双岗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2. 管理岗位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以其是否胜任现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进行创新管理的情况。其中兼聘教师岗位的,年度考核以考核其承担的党政管理工作为主。

学生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投入、工作创新与工作绩效。

3. 教学辅助系列岗位人员

教学实验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教学实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教学科研单位中的实验岗位人员每年须至少完成280标准学时教学基本工作量。

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及其他辅助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创新意识和自身建设等。

4.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服务质量等。

六、考核等级的评定

(一)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年度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他等级不设限额。

(二)各考核等级的基本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成效显着,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教师(含教学科研单位中的实验岗位人员)高质量地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其中,教师高质量地完成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2、确定为合格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

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教师(含教学科研单位中的实验岗位人员)较好地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和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5)廉洁从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

3、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者;

4、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5、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直接责任者;

6、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7、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七、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对本人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青岛大学教职工年度工作进展报告》(附件1)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二)各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述职,并公开展示被考核人的书面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三)各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并就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各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时,参加评议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单位人数较多的可分批进行。

(四)各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日常表现、个人述职以及民主评议结果写出评语,在学校下达的优秀等级限额内,确定考核等级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学校考核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六)考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公布考核结果。

八、申诉与复核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考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小组进行复核,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并通知申诉人

本人。

如教职工对考核小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意见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负责复核,并将最终复核意见通知相关学院(单位)和教职工本人。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工资调整、津贴发放、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

1、按照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4、未完成学校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和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扣罚相应岗位津贴。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1、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视情况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待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其绩效工资待遇按新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扣罚相应岗位津贴。

3、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予以解聘。

十、若干规定

1、经组织批准派出挂职、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挂职、学习、培训单位出具鉴定材料,本人所在单位考核。

4、调入我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现工作单位组织考核。

5、本年度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本年度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7、因院系调整改变隶属关系的,按新的隶属关系考核。个别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由原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现工作单位组织考核。

8、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9、经批准办理校内退休(养)人员,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考核,可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10、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出现一般性教学事故、一般性责任事故,但又不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实行告诫,告诫期限为3-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1、在经济活动中涉及10万元以上纠纷,法院立案或正在审计过程中,或因其他原因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进行年度考

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再予确定。

12、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考核小组组长是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学校将予以通报。

(二)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的重点是在岗情况以及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平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必须本人亲自到所在单位参加考核述职,不能找人替代。个别因公不能参加考核述职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备案。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述职的,按未参加考核处理。

十二、未尽事宜,由青岛大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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