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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办法

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若干具体措施

第一条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提升港口功能,市港口局鼓励每个港区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业务,对于装卸吞吐量较大的港区可以核准两家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对于装卸吞吐量较小的港区暂可以跨港区核准。但在核准时,应根据与该港区吞吐量大小、船舶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到港船舶数量是否相适应来确定。

第二条同一港区核准为两家后,应分段划分经营地域。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在核准的经营地域内作业,禁止两个及以上的接收经营单位从事同一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禁止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因经营地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限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具备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从事该项作业,由具备该项经营范围的接收单位收取费用,另一家提供服务时不得再收取,收入按经营范围的比例分配。

第三条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接收经营单位应当使用核准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与相关方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在污染物接收完毕后,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并及时清理现场,同时向被接收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凭证及收费票据,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上应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起讫时间、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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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数量等内容。

第五条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予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岸边或河流,处理证明和相关记录保存二年,以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进行经营、安全和防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垃圾收据记录与垃圾交运数量是否相符等,发现隐患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在取得经营许可后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港口管理局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年月日前已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经征求省港航管理局意见,根据沿江各港实际,本着尊重历史、逐步规范的原则,暂维持现状,市港口管理局每年实施专项审查,并限定于年月日前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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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报批稿)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一O年十月

目录 前言 (1) 1、项目背景 (1) 1.1项目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重庆市餐饮船舶业基本情况 (1) 2.1餐饮船舶的来历与定义 (1) 2.2重庆市餐饮船舶发展概况 (2) 2.3重庆市餐饮船舶水污染状况 (3) 2.4餐饮船舶污水治理状况 (8) 2.5餐饮船舶污染管理状况 (8) 3其他地区餐饮船舶发展与污染控制 (9) 4船舶污水治理技术分析 (9) 5国内外餐饮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沿革及比较 (11) 5.1餐饮船舶污染控制的现行标准 (11) 5.2现行标准产生的背景 (11) 5.3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发展状况 (12) 5.4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13) 6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4) 6.1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14) 6.2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5) 6.3适应和促进船舶水污染控制技术发展 (15) 6.4建全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16) 7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6) 7.1指导思想 (16) 7.2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 (16) 7.3标准的基本构架 (16) 7.4术语及定义的来源 (17) 7.5标准控制指标和限值确定 (17) 8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 (22) 8.1本标准与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比较 (22) 8.2本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比较 (23) 9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23) 9.1环境效益分析 (23) 9.2经济效益分析 (24) 10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5)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Ⅰ

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管理制度201910

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 作业指导书初版日期最后修改日期页数2019年10月1 of 1 标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版本号编制者审批者V001 王玉其陈志明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本公司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靠泊本公司码头的内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不涉及海船和国际航行船舶。 3.定义或分类 本制度所述船舶污染物包含: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油污水、含油固废、洗舱水等 4.职责 芬欧汇川安全环保部、采购部、行政部以及物流部共同负责制订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等相关制度,以及与第三方签订接收转运处置协议,对码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芬欧汇川码头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相关台账记录 工厂服务部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的进行维修。 5.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 码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设备设施,如:空桶、分类垃圾桶及分类标识、自吸泵、通岸接头等,并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码头区域应设置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告示牌以及接收转运处置流程图。 码头应对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备设施进行实操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船舶要求生活污水上岸时随时可予以安全接收。 6.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后,码头主管向船方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码头留好存根),同时填写转移联单并做好台账记录。 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达到一定存量后通知协议接收单位吴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前来转运出区,在接收时的联单上填写转运部分。 船舶油污水由协议方福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或今后中标的其它有资质处置废油污水的专业单位)负责接收转运和处置。 含油危废暂存入危废仓库的,废品仓库和安全环保部等部门按固废转移流程操作。 7.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 (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 (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628.191:629.12 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

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JTT673 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船舶、人员应具备的接收处理能力,以及接收和清舱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JT/T 451 港口滥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IMO MARPOL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IMO 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油类oil 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晶。 3.2 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 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3 油船oil tanker 建造或改造以装运散装油类为主的船舶。 3.4 船舶污染韧ship's pollutants 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

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范围包括MARPOL73/78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V指南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3.5 残油(油泥)residue oil 净化燃油、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呈液态或半固态的油性混合物。 3.6 食油污水oily water 禽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3.7 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Hold-washings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因船舶修理或换载 时,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 3.8 船舶垃圾garbage from the vessels 船上人员生活垃圾,炉渣,垫舱、隔舱、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具、机器零件等固体废弃物。 3.9 生活污水sewage 生活中产生的废物,包括以下方面: ——任何形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3.10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safety and anti-pollution management system 有效实施作业单位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体系。 4 作业单位 4.1 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GB-)《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发布时间:2011-02-28 13:21:16 环境保护部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稀土产业准入门槛,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稀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产能过剩、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稀土储量占全球36%,产量则占世界97%。由于过度开发,我国的稀土资源储量下降迅速,稀土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氨氮为例,稀土行业每年产生的废水量达2000多万吨,其中氨氮含量300~5000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十几倍至上百倍。由于没有针对稀土工业特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期以来,稀土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只能执行综合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始终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为解决稀土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开采、冶炼和应用的技术水平,保护国家宝贵的稀土战略资源,环境保护部开展了稀土工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稀土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的成份,以稀土工业企业生产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对稀土行业废水、废气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控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防止企业稀释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稀土矿山开采至稀土金属、合金生产的各种规模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 这位负责人表示,《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考虑到我国稀土工业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两年的达标排放过渡期,过渡期后,现有企业也必须执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GB14554-93 1993-07-19实施,代替GBJ 4-73 )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船舶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船舶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各种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也在不断发展,处理方法多种多样,在各种船舶上均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根据船舶污水的种类及数量,可以将船舶污水分为油污水、黑水、厨房灰水、洗涤灰水。 1 油污水处理: 1)根据船舶产生的油污水量的多少,一般可以在动力舱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以处理舱底含油污水。根据舱室的大小、机械设备数量、舱室分布情况,可以设单个舱室的油污水处理系统,也可以将全船油污水通过输送泵统一收集在油污水贮存舱内,再通过油污水处理装置集中处理,经处理后排放的油污水满足《73/78防治公约》的要求,排放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ppm。通过油份浓度计监测排出水的含油量,当含油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将不合格的水返回舱底继续处理知道合格。 2)按照MEPC.107(49)决议对油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修改,原来普遍采用的重力法分离油污水技术已不能满足处理含表面活性剂的C类试验液的要求,因此,需对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改进,在重力分离的基础上采用超滤、膜分离、化学破乳等方法以处理乳化状态下的油污水。 3)考虑到油污水对水域污染的严重性,及时经过油污水处理装

置处理后的排放水达到国际排放标准,在部分水域、港口将来也会受到排放的限制,可以将舱底油污水通过国际通岸接头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4)经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的油污可以进入焚烧炉焚烧,或通过通过国际通岸接头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5)油污水处理及排放: a. 油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b. 在限制水域不处理排至接受设施。 2 黑水处理 1)根据船员数量、卫生设施分布,可分区设置黑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分别收集和处理船上各厕所、单元式卫生间内的粪便污水、病房和医务室内排出的废水。经黑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满足《73/78防治公约》的要求。 2)按照国际防污染公约的排放要求,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可以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因此,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 以外可以通过黑水处理装置将未经处理的黑水直接排出船外。 3)考虑到部分水域、港口在经黑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即使达到国际排放标准后也不允许排放的要求,可以将黑水通过国际通岸接头排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4)由于《73/78防治公约》在2010年后可能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目前普遍采用膜生物反应法处理黑水。膜生物反应法具有排放水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

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依法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设有办事机构。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上海港籍自有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行 2010年11月17日来源:中国化工机械网阅读:173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正式实行 2010年11月17日来源:中国化工机械网阅读:173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 意见已超过一年的《 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将正式发布并实行。记者11月12日了解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硫酸企业尾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2013年1月1日,现有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这一限值。目前,部分硫酸企业已经开始抓紧改造以适应新标准,硫酸行业将借助新标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杨波教授告诉记者,硫酸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化工行业中占有较大比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即将出台的《标准》中,对于硫酸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硫酸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60毫克/立方米;自2013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 杨波表示,目前我国多个行业都对二氧化硫排放有严格的规定,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96毫克/立方米已经难以满足硫酸工业二氧化硫限排要求。从2008年起,环保部委托青岛科技大学、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等单位,就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展开深入的研究,并于2009年9月公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了当前我国硫酸工业技术水平和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使污染物排放限值全面与国际接轨,这要求我国现有的硫酸企业不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满足目前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要为2013年后更加苛刻的排放限值作准备。 据了解,我国硫酸生产主要采用两转两吸工艺,由于受到装置转化率的限制,传统两转两吸硫酸生产装置,难以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制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硫酸装置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必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解读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解读 日前,环境保护部会同质检总局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就如何理解、贯彻该标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国际上对船舶污染排放控制的通行做法? 船舶从航行区域上可划分为国际远洋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需满足不同的标准和管理要求。 对于国际远洋航行船舶,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往来的远洋船舶统一执行国际公约。另外,为了减少远洋船舶的排放影响,国际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可以向IMO申请设立排放控制区(ECA)。在ECA,远洋船舶的污染控制要求严于国际公约,进入该区域的远洋船舶需要切换至低硫燃油和具备符合要求的后处理设施。

对于国内航行船舶(包括了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等),由各国自行立法监督管理。欧美均对国内船舶规定了严于国际公约的排放标准。我国尚未出台船舶的大气排放标准。 2、我国船舶污染控制的标准体系情况? 针对船舶排放的水和固废污染控制,已经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且环保部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针对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长期以来排放标准是空白。目前,国际上对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均是以船用发动机为主体进行控制,通过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等环境管理方式实现对船舶大气排放污染控制。此次制定标准也采用了上述通用管理思路,且采用的测试方法与国际上现有法规标准保持一致。 另外,环保部正在制订《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造船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3、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何? 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测算,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重庆内河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重庆市境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垃圾、油污水、残油、生活污水等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物实施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船舶不包括渔船、体育运动船舶和景区园林水域内游览船、筏。 第三条交通、海事、城管(环卫)、环保、交通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海事、城管(环卫)、环保等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重庆海事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分别负

责对长江干线、长江支流的船舶及污染物接收单位水上作业实施环节联单制度的核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转运、处置环节及生活污水上岸后处置环节的联单核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从事船舶废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合法单位规范处理,做到日收日清。 第五条从事船舶废油等属于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到具有危化品洗舱废水处理能力的专用码头进行清洗,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 0 0 5 年 2 月

项目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项目主管人员:罗毅胥树凡冯波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参与人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周扬胜郑晓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李中和 中国煤炭科学研究院杭州环保所周如禄秦树林

目录 I 一、制订《煤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 (1) (一)项目依据和制订必要性 (1) 二、标准制订总体思路 (4) (一)本标准制订依据和原则 (4) (二)本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4)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 (5) (四)标准框架结构 (5) 三关于标准控制项目和标准值的说明 (7) (一)煤炭工业废水排放有毒有害物限值制订依据 (7) (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9) (三)煤炭洗选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 四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26) (一)煤炭工业废水资源化技术规定 (26) (二)煤矸石堆置场环境管理规定 (26) (三)煤炭的储、装、运过程管理要求 (27) (四)煤矿独立风井噪声限值 (27) 五经济评估及环境效益 (29) (一)经济评估 (29) (二)环境效益分析 (30)

图表目录 图1-12002年中国不同类别煤矿原煤生产结构 (1) 图2-2本标准技术内容框架图 (6) 图3-2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 图3-3含铁酸性矿井水二级综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 表3-1现有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 表3-2新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 表3-3128个煤矿矿井水中SS浓度统计一览表 (16) 图3-5旋流反应-斜管沉淀-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8) 图3-6水力循环澄清-重力式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 法 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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