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车险保险条款明细(太平洋)-电子版

车险保险条款明细(太平洋)-电子版

车险保险条款明细(太平洋)-电子版
车险保险条款明细(太平洋)-电子版

车险保险条款明细(太平洋)-电子版

太平洋汽车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

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

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

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

出租车辆或营业性客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二)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

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二)部分损失: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按本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下列档次中选择确定:

(一)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七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二)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条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一)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

(二)本保险合同具体收费、退费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为准。

(三)本保险每份保单设最低保费限制。每份保单最低保费为100元,保单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实缴保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收。

本款中实缴保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保时,保险人按已了责任期应当并已经实际收到的保险费。保险人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包含在实缴保费中。

(四)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五)投保的某一险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整个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对其它未出险险种按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

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

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

式为: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

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必要、合理的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

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

率)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

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四)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就残余部分的折价及处理

方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

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

再负责,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

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

等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

基本险第一条第五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基本险第一条第六款所列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未尽到保护现场的义务,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上载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或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承担全部责任时,在全部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20%的免赔率。

对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四次事故起,每增加一

次保险事故,在条款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该项免赔

率最高增加15%。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

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

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

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或不能充分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

知道的有关情况,并按保险人的要求协助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

赔偿,但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且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

符合赔偿的规定内在全部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

于“责任免除”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证,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及时开具保险费发票。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

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保险车辆在延迟退

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天通

知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

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款或维修出险车辆。保险

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单证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无正

当理由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给付赔款或未按约定工期完成出险车辆维修时,按应付赔款

金额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超限滞纳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赔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车辆、投保人及被

保险人、保险车辆驾驶员的情况,如果投保人错误陈述或申报

1、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自保险期限开始起的保

险责任并可解除保险合同;

2、响到保险人决定费率水平且投保人因此得到了相应的费率优惠时,如已发生保险

事故,保险人将按投保人保单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计算赔款,并有权自发现错误告知之

日起将费率恢复到优惠前的水平;如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将费率恢复到优惠前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缴纳保险费,否

则无论保险合同是否签订,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缴纳保费者,

应在保险单上详细约定缴费时间及金额,如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实缴保费与保单保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对于未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者,对于保险人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

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奖励

第三十五条保险车辆所投保的险种,在上一保险年度或连续的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奖励,奖励标准及方法以投保时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及规章为准。上年度投保的险别发生赔款,续保时该险别不能享受无赔款奖励。不续保的险种不享受无赔款奖励。

无赔款奖励以本年度对应险种应缴保费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的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术语定义

(一)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本保

险合同中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中是指投保单上载明的人。

(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保险合同

中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人。

(四)保险车辆: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本保险合同中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的车辆。

(五)保险车辆使用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

(六)自然灾害: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七)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

的突发性事件。

(八)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施行的抢救

行为。

(九)保护措施: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所施行的行为。

(十)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

(十一)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

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

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

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

(十三)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

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十四)实际价值:是指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

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

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十五)变更用途: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

(十六)增加危险程度:是指订立本保险合同时由于未曾预见或未予估计可能增加的

危险程度,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在承保时决定是否加收保险费或接受承保。

(十七)保险车辆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

价值。(十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实

际价值的80%时,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视为保险车辆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十九)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二十)新增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二十一)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

引起的事故。

第二部分附加险

本附加险包括下列险别:

(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车辆停驶损失险

4、自燃损失险

5、新增设备损失险

6、沿海气象灾害险

7、地陷险

8、地质灾害险

9、冰雪灾害险

10、过渡险

(二)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上责任险

2、无过失责任险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三)特约条款:

1、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下列条款:

(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2)里程变额特约条款

(3)价值损失特约条款

(4)换件特约条款

(5)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

(6)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7)代步车特约条款

2、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下列条款:

(1)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2)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3)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3、只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即可特约下列条款:

(1)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

保险单明确载明的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

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

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

全车或部分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

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

辆购置附加税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

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

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清洗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

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

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

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章搭乘人员;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所致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

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

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一条相同。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

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

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

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五)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一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

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第

一条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

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特殊附加险本附加险包括下列险种:

(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扩展)条款:1、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2、车载货物碰撞险 3、车身划痕损失险

(二)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

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

(三)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2、油污清理费用险

保险单载明的附加险条款为本保险的组成部分。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

人按照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二)保险车

辆因车辆冷却水凝固致使发动机冻裂所造成的损坏;(三)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

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失;(二)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朽蚀、机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

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碰撞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车厢内所载货物与车体

相互撞击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

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

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货物装载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与本车撞击造成的损失;(二)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四)其他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期间因他人恶意破坏造成车身表面划痕损失,保险人

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二)其他不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

险和全车盗抢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全车失窃或全车被抢夺而引起的车内运动器具的丢失,保险

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和乘客的故意行为;(二)财物失窃引起的间接

经济损失;(三)运动器具的单独丢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运动器具的清单,列明价格。运动器具的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

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运动器具的实际价值为其投保时的市场价格,但保险金额

以2万元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出险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证明、运动器具的损失清单。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的伤残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有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

(二)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害当事人提出的赔偿;

(三)保险车辆未与第三者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伤残;

(四)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残所引起;(五)违章超载;

(六)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的精神损害;(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累计全年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依据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对第三者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负责对第三者人员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

油污清理费用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油箱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清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或车辆油料泄漏导致人员的中毒、伤亡;(二)他人哄抢,犯罪行为所致的泄漏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车辆或第三者受损财物清理费用的清单。费率表:(私人生活车)----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附加险费率表全车盗抢险

自燃损失险

注:已使用年限相对值=车龄/规定使用年限

玻璃单独破碎险

其它车损附加险

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费率表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特约条款费率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费别为:固定保费

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

提车暂保单费率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