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已逐步在我国刑事司法准则中确立起来。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与之存在的较大差距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辩护。应具体分析这些差距,并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以利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原则是指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反驳控诉,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为自己辩护。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有效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其他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有权知悉被指控的性质和内容;有权被告知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着提供法律帮助;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申请调取新的物证、书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借助国家力量强制对于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有权要求重新勘验或者鉴定;有权上诉等等。有效辩护的本质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辩护权行使,注重辩护的实质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已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很难形成真正有效的辩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存在比较大的缺陷。

有效辩护原则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部分,而且有关的国际司法文件从辩护权的行使,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保障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具有了丰富的内容以及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性。以此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方面取得确实的效果。

辩护的形式刑事辩护的形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委托辩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可见,在公诉案件中,我国刑事辩护人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另外,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阶段即能介入到诉讼中,但其法律地位并不是作为刑事辩护人,且其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而不享有调查权等对有效辩护有关键作用的权利。然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最容易被忽视,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且人身自由常被受到限制等因素很难进行有效的自行辩护,因此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十十分必要的,从而在侦查阶段更

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指定辩护,即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许多穷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委托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是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是“应当指定”。这是在对穷人的法律援助不充分。而且这里是“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见我国法律援助的时间局限于审判阶段,表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时间非常狭隘,既不利于律师拥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材料,也不利于律师查阅完整的证据材料以进行有效辩护。因此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应当明确规定被告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使被告人明智其权利义务,时期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自从2009年发表《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后,我在以后的四、五年来不断的接到国内同行先后数十次的电话联系和电邮。询问《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询问此类醉酒犯罪案件在辩护时如何进行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前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调查材料如何撰写才能符合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机关的要求,以及该类案件具体操作上的原则、细节等问题。在此,根据本人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及本人对此类问题的理解,一并答复如下。并根据本文的内容要点,命名为《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一、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一个原则。 就是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工作“不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则”。 此原则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此款,任何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必须在醉酒犯罪以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只要你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论具体的情节有什么变化,不论你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中得到什么鉴定结论(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你在实际的辩护中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这样做的原因如下: 1、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将与《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这条规定正面相撞和对立。首先在法理上将自己至于被动不利的境地,更不利于自己为当事人整个辩护工作的继续进行和开展。在国家立法机构对《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修改以前,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念头连想都不要想。 2、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审判法庭对立起来,与公诉机关对立起来。致使你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准备的一切辩护观点和内容,会被整个法庭法官、检察们置若罔闻,听都不愿意听,更何来采信多少一说。 3、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该案件的受害人家属、朋友等等统统对立起来,他们及其他们的家族和所有的社会关系及其他们所能够影响到的的人,都会千方百计的为该案的审判工作设置障碍。使你的辩护工作举步维艰,寸步难行。 所以,辩护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无论从任何角度出发,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 (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准备辩护的权利 “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它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理解直接言词原则

理解直接言词原则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诉讼或司法是一种察言观色的法律活动。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不同的人在心理上感知其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我们常常会说“我相信甲说的话,不相信乙说的话”,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即“无言之知”),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研究表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有50%以上是靠身体语言,例如眼神、声音、小动作、身体姿势等,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或“个人知识”。我国有位法官这样说道:“法官应当训练自己具备一种从当事人言词之外另行获取案件重要信息的感知能力”:“在庭审中,我一般都两眼直视着当事人,尤其当事人陈述关键案情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注视对方。在与法官的对视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转移视线,语音打颤,有的当事人则目光坚定,言词恳切,这为准确地判断案情提供了宝贵的第六感……”以上所述揭示了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实际上,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发现真实和提高效率。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言词作证,从而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表情态度,直接察看证据实际状况,易于准

有效教学研究实施方案(共9篇)

有效教学研究实施方案(共9篇)

篇一:开展有效课堂教学研究实施方案 开展有效课堂教学研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有效课堂教学研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立足于课堂教学,立足于教学策略的改变,立足于 教学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引领、组织、参与职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互动性,充分调动师生教和学的激情,让课堂教学 充满生机与活力,让师生共同体验教和学的快乐与 成功。 二、主要目标 1、强化对有效课堂教学研究的认识,围绕一个主题一一?究有效教学,构建活力课堂”,形成关注课堂,讲究效益,提高质量”的价值取向,把对学校中心工作的管理研究重点落实在课堂。 2、注重教学环节的落实和优化。认真做好备 课、上课、练习、作业批改与辅导。重点研究课堂 教学,突出有效性、互动性、全员性和差异性特征。

3、着力研究有效课堂教学的准备工作,落实备课组集体备课制度,充分发挥备课组长的核心作用,有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注重对教材、教法和学生的研究。 4、重点突出课堂教学过程的研究,科学拟定教学计划,有效利用教学媒体,合理采用教学手段。面向全体,有序互动,积极引导,有效调控,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有效激活学生思维,训I练动脑又动手”的学习习惯,构建充满活力的课堂。 5、认真做好学生作业的布置、批改、反馈及个别辅导的研究,以备课组为单位统一筛选课外作业,确保题量适中、质量提高”,作业全收全改,及时反馈,且对问题突出者进行个别辅导,分层要求,全面激励。逐步建立、完善学科题库,提高训练的有效性。 6、扎实进行课后反思,认真总结教学得失,坚持写好教学案例,在反思中积累经验,提升素养,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A卷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试题 (A 号卷 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120分钟)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总分 分值 10 10 20 30 15 15 核分人 得分 复核人 选择题答案栏 一.单项选择题答案栏(每小题1分,共1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答案栏(每小题2分,共10分) 题号 1 2 3 4 5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不属于法律构成要素的是 A.法律文件 B.法律规范 C.法律原则 D.法律概念 2.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 法行为是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决定 C.行政处罚 D.行政许可 3.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A .犯罪终结 B .犯罪中断 C .犯罪未遂 D .犯罪中止 4. 合同法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 A.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B.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C.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D.不溯及既往 5. 下列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是 A.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B.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C.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D.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下列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是 A.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B.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C.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D.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A.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C.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D.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得分 阅卷人 得分 阅卷人 年级_________ 专业班级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

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 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肖乐群 刑事诉讼领域越来越受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与刑事诉讼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法益密切有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确保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需要更有力度的司法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律师辩护制度的实质化在于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于是引入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建立健全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无论是对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律师刑事有效辩护的内涵 有效辩护,即“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有此概念,故我国对于有效辩护的认识也是仁者见智。依据刑诉法学者的普遍观点,有效辩护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人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有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也能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人和指定的辩护人的辩护,再次委托。(2)刑事诉讼中相关司法部门应该允许被追诉人选定或者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此时这一名合格的辩护人应当具有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具备处理相应案件的法律知识及经验,有能力开展辩护活动。(3)作为主导刑事诉讼的活动的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有效辩护的内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

来认识:从广义上来说,有效辩护是指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同时律师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狭义上的有效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尽职尽责,开庭审理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因律师失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应当予以救济。 二、英美国家律师有效辩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美国律师的有效辩护 律师有效辩护理论最初诞生在美国,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发展到1970年的麦克曼诉理查森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应当是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之后,又更大范围的扩大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帮助的范围。并在1984年的斯特里克兰案中确定了无效辩护的“双重检验标准”:第一,必须要确定律师辩护是否存在缺陷;第二,必须要确定被追诉人因为律师的缺陷辩护而陷入不利的境地。只要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这两点的要求,即可提起无效辩护之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对其的有罪判决。 (二)英国律师的有效辩护 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故有效辩护也起源于判例法。1679年,被告人的辩护权首次被确定在《人身保护法》当中。为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无效辩护应运而生。英国衡量律师辩护质量标准主要有两方面:律师是否有违背职业道德之行为;律师的不当行为是否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或者程序上的不当影响。当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以上两点,既可以先提出无效辩护的申请,上诉法院可根据其提出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辩护律师提供的辩护达到了无效辩护的标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论文摘要页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议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理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审判程序,特别是一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是刑事诉讼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格外令人关注。刑事诉讼法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撰文,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本文谨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发表浅见,以期为我国审判程序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直接言词庭审方式 ; 一、;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前者指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书面方式进行,对被告人也不得缺席审理。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强调法官、

陪审员应当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资料作为裁判的基础。 言词原则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询问和辩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由此可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二者可合为一项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7世纪诉讼大变革时期,其后一直沿用至今。从理论上看,为什么诉论制度的发展需要以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因为直接言词审理方式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利于完成刑事审判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有助于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目标。审判,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最终和最权威的形式,其公正性是维护法律制度生命力的基础和保障。为了实现形事审判的公正性,首先要求审判的主导者——法官保持公正的诉讼地位,在控方和辩方之间持不偏不倚的立场。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庭审前不得先行接触控方材料,以免形成预断或偏见,这就为法官站在全面、公正立场上行使职权,作出正确裁判从程序上提供了保障。 第二,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助物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

论有效课堂教学的六大主要特征

论有效课堂教学的六大主要特征 内容摘要:“有效教学”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评判课堂教学是否有效的新标准,在对有效教学研究成果认识的基础上,笔者总结了有效课堂教学的六大主要特征,它们是:能合理设计并充分实现课堂教学目标;有适切的教学策略;学生处于最佳投入状态;具有畅通的师生沟通渠道;具备良好的课堂管理方式;拥有优化的教学环境。 关键词:有效教学;有效课堂教学;主要特征 一.有效课堂教学的含义及研究意义 有效教学(Effective teaching)是对教学效果和效率最优化的追求。20世纪下半叶,作为教育科学化产物的有效教学演变成为一种明确的教育理念和自觉的教育实践。在我国,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发展与深入,有效教学研究也受到了中小学教师的极大关注,本文尝试揭示有效课堂教学的主要特征,为课堂教学的实施和评价提供参考。有效教学指那些促使了学生持续地获得高水平学习的教学。衡量教学是否有效关键看学生的学习效果。学生对学习和教学的满意程度,学生自我认识的改善程度以及保持这种学习的持久性。有效课堂教学作为有效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为有效教学做了限定,主要考察教师利用课堂资源,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促成学生最大限度地完成学习目标所进行的教学的总投入。在有效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现有水平是教学的出发点,学生的最大可能地实现学习目标是教学的归宿。在这之中教师起着关键的桥梁作用,教师拥有怎样的教学理念,采用怎样的教学态度、教学策略和教学手段,直接影响学习者学习的有效性。 是否存在“有效教学”,这是教育界争论的一个话题,也是教学是科学还是艺术之争的延续。事实上,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影响下,人们已经开始承认那些被称为艺术的教学是有科学规律可循的,并开始关注课堂中教师有效教学行为的研究。在此研究基础上,英美学者们设计了有效教师和有效课堂教学的标准,并开发出一系列实际可行的挑选、培训、激励和评价有效教师的方法与策略,以此来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可见,在国外,有效教学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功用价值。在我国,教学论体系长期以来一直沿袭原理阐述多,策略方法少的模式,对于广大教师而言,其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十分薄弱。有效课堂教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为教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提供可资借鉴的科学的方法!策略!模式等,也为课堂教学的有效与无效的区分和评价提供具体的评判尺度。 二.有效课堂教学的六大主要特征 决定课堂教学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学生的学习成效,它将是我们探讨有效课堂教学的主要特征的重要依据。下面,笔者从教学目标!教学策略!学生投入状态!师生关系!课堂管理和教学环境六个方面依次阐述有效课堂教学的主要特征: (一)有效课堂教学应当合理设计并充分实现课堂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师教学意图的一个清晰和明确的描述。在“学生中心说”和“生成性课堂”观念的影响下,预设教学目标的做法受到了质疑。有效教学的研究成果肯定了教学目标设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教学目标的合理设定是有效教学的要素之一。加里·鲍里奇在论述有效教学的五种关键行为时,其中之一就谈到了“任务导向”,即定制教学目标。在对课堂教学的研究中,研究者认为教学

2014年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复习要点

2014 年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复习要点 1、名词解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 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组成。 2、简答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 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 基础;(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3、名词解释.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 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总称。 4、简答题:法的特征。 答:(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论述题:试论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或法律仲裁的确认规范。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 法理) 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 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2.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行政 法中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3. 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 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 的原则,例如,宪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 诉讼法) 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 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6、名词解释.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 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7、简答题: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其合理根据主要有: 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往往让人心理上感知各自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这也就是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发现真实和提高效率。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言词作证,从而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表情态度,直接察看证据实际状况,易于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同时,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直接见面,加之言词方式具有传达简便快捷的优点,有助于法官和当事人尽快

有效课堂教学的实施与策略

有效课堂教学的实施与策略 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 有效性就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目标,不仅关注学生的考试分数,更应该关注学生体魄的健壮、情感的丰富和社会适应性的提升,从知识和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上去促进个体的全方位发展,使获得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真确价值的过程。有效教学主张老师树立教学目标整体结构观念,全面实现三维目标,从而充分实现教学的基本价值,促进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 我们现在所讲的课堂教学是为学生服务的课堂,是以学生的成长、发展为目标的课堂。不管我们的教学观怎么变,教学理念或教学手段怎么更新,我们所关注的有效课堂和有效教学应该始终是不变的。也就是说,我们在关注课堂教学效率的同时,更应关注教学中人的生存状况,尤其是教师和学生的生存状况。追求有效教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一个教师和学生互动生成、共同成长的过程。而有效课堂又是有效教学的重要载体,要实现有效教学就要利用好课堂45分钟,要把课堂教学的立足点放到学生身上,使学生乐于学,自主学,学会学备好课是有效教学的前提,因此我认真学习专家的专题讲座。专家的讲座理论联系实际,从备课的意义、备课的理念谈到了具体的备课方法,指出教师要树立终生备课的思想,要更加注重隐性备课,教师要通过不断的读书、学习、实践,丰富自身内涵,从而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精彩而实用的讲座,使我感到受益匪浅。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为了有效备课,我们学校备课组还组织了专项研讨和实践。例如:新课程古代诗歌散文教学实验,备课组老师每个人先独立备课,在经历诵读课文、研读教材的深入思考后再撰写教学设计。之后,备课组成员自我反思、组内讨论,得出备课组内合案,通过课堂修改、完善设计。这次备课研讨活动,让我们真正体验到了该如何备课,领会到了备课的重要性,懂得了备课的关键在于教师对教材的研读把握能力,也让我们感受到了集体合作的力量和快乐。以后,我们真的应该把抄教案的时间真正用于备课。 在教学过程中,要把教师的主导作用真正放在指导学生的能力提高上,要给学生充分的时间、空间,鼓励积极参与,尽量减少对学生的限制,要把学生当成平等的活生生的人,尊重他们、信任他们,真正摆正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教师的导应贯穿“三讲三不讲”原则,即所谓“三讲”就是重点、难点、疑点,这三个点我们教师必须在课堂上讲;“三不讲”就是学生会的不讲,学生自己能学会的不讲,老师讲了学生永远也不会的不讲。 合作是提升有效课堂的必由之路。我们充分利用备课组在师资方面的优势,进行教师有效合作的探索。把高教以上教师组织起来建立,在各项教研活动中,以一个强有力的整体,重拳出击,将每项教研工作做细、做精。同时,制定较详细的实施方案,改变教师以往那种自发的、零散的协作,落实为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团队合作,使全备课组教师都能全身心地投入教学研究中,在研究中获得专业能力的提升,在研究中成长。 在从教学方法上来看教学方法包括教师的教法和学生的学法。教学方法可以预设但不一定要格守,随着课堂教学流程推进,要灵活选择。教学方法的选择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一 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应以实际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定案,而不应以合同约定的数额定案。 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某某在本案中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合计760万元,而在案的被告人及证人均证明实际吸收数额远低于这个数字,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第一次非法集资480元和第二次非法集资280万元时,每个存款户在交款的当日就在本金中扣除了最低12%不等的当年利息,存款户实际交款额最高大约是88%。因此,某某在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760万元仅属于纸面上的合同额,实际上犯罪单位吸收到的数额要远低于这个数字。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然认定为犯罪,那么犯罪单位与所有的集资户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以合同额来认定数额,就等于认可了利息,继而就等于认定合同的有效性,这显然与认定犯罪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严重的逻辑错误,这明显脱离了客观实际。财产和经济犯罪都应以其实际获取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比如,在合同诈骗中,犯罪人可能签订标的数亿的合同,但最后他实际只是为了骗取少许的甚至几千元的定金。如果按合同标的额给他定罪量刑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本案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某某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

合计760万元是不正确的,应以实际吸收的存款额为准。 三、被告人某某系自首,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西检诉二诉补诉X号补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于X年1月8日投案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应当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某某是属于从犯,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策划和具体组织和实施均不是被告人某某所为。某某不是犯罪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高级主管,也不是本案中的集资操盘手,他仅仅是一个普通的集资业务员,他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一个典型的从犯。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某某已积极退赃款20万元和认罪态度好,应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减轻。 1、“西检诉二诉补诉X号补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于X年1月8日退缴其非法获利款20万元”。 2、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也积极悔罪,系初犯。其一直积极主动想尽各种方法退偿各受害人的集资款。据此,应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被告人某某的量刑,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被告人

论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

目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 2-13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 (3)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与价值 (3)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 (4) 二、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域外考察 (5) (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规定 (5) (二)直接言词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规定 (6) 三、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现状 (6) (一)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6) (二)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7) 四、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完善 (9)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9) (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有效解决审判分离 (10) (三)严格贯彻集中原则,确保庭审不间断 (10) (四)强化法庭审理功能,弱化书面审理 (11) (五)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 (11) 参考文献 (12) I

论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 [摘要] 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确立。它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审判分离、集中原则贯彻力度不足、法庭审理依赖书面材料、证人出庭率低等与该原则相背离的现象。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有关做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并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大集中原则贯彻力度、强化法庭审理功能、提高证人出庭率等方面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最终确立。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刑事诉讼;完善 [Abstract] The principle is a basic 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dure, has been establish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t helps to realize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But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oes not specify the principle, resulting in trial separ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ocus on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insufficient, courts rely on written materials, and the low rate of witness deviate phenomenon. We can learn from the practices of two legal systems carry out this principle, clear provisions in the legislation of direct verbal principle, and from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increase efforts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centralized, To strengthen the court function, improve the rate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established to promote the principle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of direct speech. [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Criminal action;perfect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在法庭上听取各诉讼参与人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直接接触证据,探析案件事实并在内心形成确认,作出裁判。并且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组成。它的基本含义、价值追求以及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例如,它强调法官的亲历性、法庭审理的直接性与持续性、法庭活动陈述的言词性等,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健全。可见,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领域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课堂有效教学实施策略

课堂有效教学实施策略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只有恰当运用教学策略,才能提高教学的有效性有效的教学策略是教师实施有效教学的基本前提。因此,探讨有效教学策略对完成教学目标,提高教学效益有重要意义。 一、备课策略 1.开放性备课策略。教师要从学生的发展需要出发,开放思想,拓宽自己的备课视野,让学生有一个开放的成长空间。具体体现在:从封闭的自我个体备课转变为教师之间的协作备课,这样教师可以取长补短,优化备课;先让学生通过预习提出一些问题,然后教师从这些问题中筛选一些有价值的与教学密切相关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设计到教案中。 2.结构性备课策略。教师将某一知识点放在整个知识结构体系中来备课,这样就能更好把握知识之间的联系,从而便于学生有效地进行知识的建构。 3.反思性备课策略。将备好的课进行实践,把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反馈信息渗透到教案中,进行二次增删、调整、修改,使其不断地优化。 二、差异教学策略 课堂教学只有立足于学生的个别差异,满足学生个别学习的需要,根据学生的知识基础、兴趣和认识结构的不同实施差异的教学,这样才能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1.运用“最近发展区”理论,实施分层递进的教学。心理学家维果茨基提出,教学只有走在发展的前面,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他把现有的发展水平与最高潜在水平间的区域称为“最近发展区”,是一个尚处于形成状态,正在成熟的认知结构。这里,“分层”是为了确保教学与各层次学生的“最近发展区”相适应,“递进”则是不断地把“最近发展区”变成现有发展水平,从而使学生的认识水平通过教学活动不断向前推动。分层递进教学是班级授课制中实施个别化教学的新探索,是“最近发展区”理论的深化和具体运用,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有效性。 2.根据多元智能的特点因材施教。一般而言,每个人至少有语言智能、音乐智能、逻辑-数学智能、视觉空间智能、肢体-运作智能、人际交往智能、内省智能和自然观察智能等八项智能。这八项智能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互补充。有效教学的关键在于合理运用与学生多元智能相应的课堂教学策略,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要致力于这八种智能的整体发展,根据不同学生的多元智能特点进行个别化教学。另外,教师要尽可能鼓励学生建立自己的学习目标与学习方案。 三、教学优化策略 优化教学是提高教学有效性的关键。课堂教学只有改变少慢、费、差的低效局面,努力创造多快好省的高效教学体系,才能有效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和谐的发展。 1.提高教学的有效知识量。教学效果取决于教学给学生带来的有效知识量。教学中有效的知识指对学生实际奏效的、真正理解的知识。如果教学的有效知识量为零,则教学的效果也为零。当前,课堂教学的问题不是内容不科学,数量太少或时间不够,而是要大幅度提高教学的有效知识量,由知识为本的教学向以发展为本的教学转化。 2.促进学生的有意义学习,加强知识结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要坚持教学的结构性原则,科学地组织教学内容。只有掌握了知识结构,才能巩固和运用知识。在教学中教师要科学地组织教材,不仅要考虑新知识内容的讲解,还要注意新旧知识的衔接,只有科学组织材料,才能使学生既掌握基础知识,又理解知识的内在逻辑性。另外,教师还要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即教师可通过创设适当的问题情境,利用学生的好奇心激发其求知欲,还可利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激发学生的兴趣。 四、创造和主体教学策略 课堂教学既要传授知识,也要生成学生的创造能力和主体精神。实施创造和主体教学策略对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合理运用引导学生创新学习的教学法具体体现在: 1.体验教学法。即通过学生亲身经历、体验教师预设的具有足够知识性、能激发和满足学生求知欲望的某种情境,引导学生开展创造性的学习活动。 2.潜科学教学法。即指那些尚处于孕育中的属于“科学胚胎”的科学。潜科学教学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示自己探讨疑难问题或尚未定论问题的方式,让他们目睹教师创造性思维和想象活动的实际过程。 3.发展问题教学法。当学生解答了某一问题之后,教师要求学生把原问题的某一部分变化一下,编写出与原问题相关而又有所区别的问题并加以解答。

律师获取证据的方式与辩护风险难题的破解

律师获取证据的方式和辩护风险难题的破解 一、引言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风险,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所可能遇到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人身强制、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实践表明,由于刑事辩护风险的存在,[1]已经导致我国律师界“谈刑色变”,刑事辩护率极低。目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刑事辩护率还不到30%,而在有的省份,这个比率只有10%左右。由此可见,刑事辩护风险问题困扰着我国律师界,其严重程度已经影响到辩护制度的存亡。 律师刑事辩护风险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就律师辩护风险的成因和对策提出个人见解。关于其成因,目前大致形成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解说:一是《刑法》第306 条规定的存在;[2]二是追究辩护律师刑事责任的程序不规范;三是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失。针对这些成因,所提出的解决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二是若保留《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则应当同时设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伪证罪罪名;三是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四是规范取证机制,如规定辩护律师取证由两人进行;五是规定对容易出问题的证据,最好申请法庭收集;六是对于辩护律师法律责任的追究设立律协前置处理程序。 上述关于律师刑事辩护风险成因的分析中不乏真知灼见,其解决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风险问题的解决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笔者认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面临的风险既然是由于辩护律师获取证据而引发的,因而,辩护律师获取证据问题应当是破解辩护风险难题的关键。 在法治发达国家,辩护律师因在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而涉嫌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风险者甚少,[3]因而考察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方式的规定,有助于开拓眼界,打破思维定势,形成新的认识。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本文拟对法治发达国家辩护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