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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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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明朝监察体制的组织系统及其职责,弄清楚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机构的历史演变,机构的构成,人员的组成和每个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所在。其次在大的方面分析了明朝监察制度的具体特点,最后再分析了下明朝监察制度日益衰败的原因。

关键词:明朝监察制度

绪论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

明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明在中央废除了中书省和巫相制,六部升格,各自独立,直属皇帝,同时设立内阁,以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嘉靖以后,内阁独立,成为中枢机构。在地方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主管民政、司法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不隶属,各自听命于朝廷,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皇权达到了空前的膨胀。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皇权制约下,监察制度必然成为皇帝独裁的御用工具。明代监察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强化对上下百官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设置严密完备,监察手段运用严苛残忍,监控重叠防范森严。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以强化监察、服务皇权,由此开创了与众不同的监察体制

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它纵横交错,把明代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同时它对明代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包括明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本文章意在仔细梳理明朝监察制度,从而对明朝的监察制度作出一个准确的评价为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检察法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明朝监察体制的组织系统及其职责

明朝的监察机关中央设有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而且还有既监察中央又监察地方方的十三到御史和中央派出巡视地方的总督和巡抚。地方还设有提刑按察司,还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与控制还建立了由皇帝直接领导独立于其他监察机构的厂卫组织。这一系列的监察机构形成了一个庞大而且覆盖社会各个方面的监察组织体系。

督察院

明朝初年,国家政权的组织形似大都沿用元朝的制度,因为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把一切都推倒重来。为了政权的稳定于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生产力不得不沿用元朝的一些制度,但是为了凸显于元朝的不同之处因此同时也继受了汉唐体制的某些因素。因此公元1364年,朱元璋称吴王仿汉唐盛世建立官制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并把它和中书省(行政),大都督(军事)并列成为三个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而御史台就算督察院的前身。元1368年朱元璋称皇帝,国号明,建元洪武后,沿袭了这一体制,御史台是明代最早的监察机关。当时设左、右御史大夫,秩正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

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经历,从五品;都事,正七品;照唐,管钩,正八品;督察院督察御史正七品;朱元璋曾经告诫这些监察官员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御史台的重视和御史台的重要性。

但是“三大府”职权过大,不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因此在新王朝基本巩固下来以后,朱元璋便有计划地对“三大府”进行改造。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丛相胡惟庸“谋反”为借口,诛除胡惟庸,开始了他对“三大府”的改造。他下令罢中书省,废承相,权归六部。并于同年“始改都仔府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三大府”中,中书省被裁撒,大都督被分割,御史台的地位骤重。由于“胡惟庸”事件,朱元璋对于掌握督察大权的御史台的作用与忠诚也产生了怀疑。于是由着手对御史台作出改革,经历了洪武九年,十五年,十七年连续三次的改革督察院的地位,规模内容设置才基本固定下来

都者,首领也,都察院作为察院之首,专司察事。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也称台长,与六部尚书平等,合称都察院的地位来说,它的长官左、右都御史的品秩为正二品,看似比元代的御史大夫略低,但明代政务机关的品秩最高也只有正二品,所以左、右都御史也可以说是“位极人臣”了。都察院副院长为副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官正三品:再下设左右全都御史各二人,官为正四品。都察院还设有二级司务厅、经历司、照应司、司狱司等,参与院务工作。另外还设有监察御史,是督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专职监察官。他们虽然在组织上属于督察院,但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不受督察院的统帅而独立行事有事可以单独进奏,监察御史与督察御史同为耳目之官可以相互纠察,相互监察。

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韭官,都御史的职责即代表了整个都察院的职责。都御史总的职责是:“纠劫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劫。凡百官谓茸贪冒坏官纪者,劫。凡学术不正,卜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幼。遇朝朔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陆黝。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布冲刑部大理献平之。其奉救,内地扮循。外地,各一专其救行事”’。即都御史一方面负责处理院内及译一三道的行政事务,另一方面也有行使监察、发表弹幼的权力。具体可分:

(1)肃爪纲纪,纠幼百官。纠幼高级官吏,是都御史的首要职贡,也是皇帝赋与并反复强调的权力。

(2)辨明冤枉。“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漱平之”。每年天气炎热之时,与刑部、大理寺奉救审录见监罪囚,对京师罪囚进行审录。

(3)提督各道。包括参与监察御史出任的选拔和审查,监察御史出巡的提名,监察御史回京的述职和考评,以及提出监察御史升降的初步意见等四方面。

(4)考察百官。明代都察院参与决定百官的“考满”和“考察”。“遇朝觑、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陆黝。”即都察院长官不仅参与考课官员贤能与否,政绩如何,而且有权参与决定官员的升迁与罢黝,以充分发挥监察效能。

(5)以巡抚或总督名义,代表皇帝处理地方的重大军政问题。

(6)‘负责拟定都察院各项规章,奏请皇帝认可并颁行。

(7)作为“七卿”或“九卿”之一,参与廷议、廷推、廷鞠。

六科给事中

给事中一职在唐宋以前属于启言谏之官,掌侍从规谏、封驳制诏;至于纠举官邪、监察百官,则是御史所拥有的职掌。但是,明代的给事中制度与往昔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其组织得到了扩张,其职权也远远超过了唐代。它不仅仅只是言谏之官,而且更偏重于监察百官的一面,因而在明代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更见重要了。

明朝给事中一职最早出现于公元1361年,即朱元璋称吴王建立政权之始。这时候给事中为正五品,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改为七品。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定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分为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每科二人。六科给事中铸给事中印,推年长者一人掌之。六科初设只不过是最平常的负责记录和收发文案的秘书机构。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罢宰相不设,废除中书省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其地位大大提高。朱元璋担心部权因此过重而威胁皇权,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裁谏官,改六科给事中为监察之官以监察六部及百官,六科给事中成为独立的、直属于皇帝的监察机关。他认为六科“为政事本源”,因而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给事中为源士。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朱元璋更定六科员额,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各科的给事中员额从四人到十人不等。建文年间,改都给事中为正七品,给事中为从七品,不置左、右给事中而增设拾遗、补网。永乐年间革拾遗、补阀,仍设左、右给事中,秩为从七品,以后六科体制、职责、品秩一直相沿不改。

六科给事中总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网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救宣行,人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茗付部,驳正其违误”’。具体来讲,大致有以下几项:

(l)监察六部。六科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应各部的部务进行监督。由于六部事务繁剧,六科的职权范围很广,权力也很大。吏科的首要职责是就官吏的任命、考核等事项实施监督。户科的职责是监督国家钱粮的收入与支出及盘查仓库等。礼科为监督奏本封进,大臣封赠等项。兵科为监督武官的任命、考选、功次等项。刑科通过复奏死刑及报告罪囚数目对审判实施监督。工科监督工部工程的营建及工料的使川。明代六科关于六部的监察意见受到宁帝的充分重视,因而对所有违法乱纪的官吏均有所戒摄,六科的监察往往对一个官吏的升降罢黔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封驳。六科除现定各科权限之外,还有六科共同的权贡以及各科协同的职司。明代罢门卜省长官,由六科给事中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明朝律令明文规定:“章奏之下,又经六科,六科可封驳,纠正违失”之。当时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由此见六科封驳权之重。

(3)注销。封驳是指中央诏旨批文下达前的审核,而注销则是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为了便于日后检查,明代首先建立起六科公文存档制度。各类公文底本存六科,抄本存内阁,共一式两份。有了公文底册,六科便可依册检查核稽其落实情况。如吏科考其政绩,户科考其钱粮完成情况,刑科考其办案是否公正廉明等等,稽查明白,给予逐一注销。凡此种种,有效地避免了各级官员在办事过程中,事前不请示,事后无检查督促、无奏销的规象,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4)纠劾。明朝政府对六科给事中的劾奏权有明文规定:“凡两京(北京、南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职者,俱得劾奏”所谓方面官,系指地方官中品秩较高、权威较重的官员,实际上指的就是权倾一方的督抚。给事中进行弹劾的对象及方式大致与御史相同,但他们之间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区别:①侧重点不同。给事中日常工作主要是在京城地区监察中央各官,对地方仅仅是为数不多的封疆大吏和负有特殊使命的总督巡抚大员,而不是象御史那样把整个地方官员纳入其监察范围:②给事中一般仅就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弹幼,而御史除此外,还可以就官员个人的品行操守进行弹劾

(5)与议。与议指参与廷推、廷议、廷鞠。对于大臣会议,各科掌科官有参与的权利。凡礼仪、边务等事及军民人等陈言有关大体者,掌科官奉昌同文武大臣会议。凡内阁及吏、兵二部尚斗弓,在外总督、总兵奉旨会推,掌科官皆参预其

(6)司法。凡三法司奉旨于午门前鞠问罪囚,给事中都要参与。每日各科轮流到登闻鼓楼值班,如有申诉冤枉,并陈告机密和重要情报的,接受后编写标题,然后原本封装递进宫

廷。如果诉状人先自残伤,参奏。如果在决囚之日,有诉冤者,受状后,可传令停决,候旨。

除以上几项主要职责外,各科官在其他方面还享有广泛的权限,如乡试担任考试官,会试担任同考官,殿试时担任受卷官,册封宗室及告谕外国时担任副使或正使,皇帝上陵或大阅演武时充当启从,陪同皇帝大祀明初,太祖设察言司和给事中两个机构为承担出纳帝命、尽规谏正、封驳违

通政使司

明朝初年,朱元璋设察言司和给事中两个机构为承担出纳帝命、尽规谏正、封驳违失等职能的言谏机关。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罢察言司,改设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元璋在设立通政使司的时候对其命名和职权都作了规定:“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引见者毋留难”。明之通政使司其实司仿宋代门下省的通政司和进奏院,但其机构较宋时完备,品秩较宋时高。明代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司的总的职责是:“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即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章奏、实封建言、陈情伸诉及军情声息、灾异等事。

(l)出纳帝命。太祖曾将通政使司比作“虞之纳言,唐之门下省”,“令本司职专出纳”。凡皇帝谕旨、救令,先由内阁起草(票拟),然后递交通政使司详审,再呈报天子“批红”,复奏允当,然后转诸司施行。通政使司为天子之喉舌,票拟诏令如有不妥,有权驳还内阁重拟。

(2)通达下情。臣民的章奏,都由通政使司转呈奏闻。尔后,将皇帝旨意批写书状上,递送六部给事中,再转令该部衙门受理。通政使司另置底簿,将文状编号留存备核。

(3)受理章奏。凡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均实封入递,然后于公厅开拆启视,书写副本,然后奏闻。如果有不经通政使司关防手续,自封进者,则参驳。通政使司每呈进章奏,都有内容提要,并别书于后,谓之贴黄;将章奏实封并于外封书写事目,谓之引黄。此制仿宋时贴黄之法,其好处是自撮节要,枯原本进览,以便执要。

(4)参预要政。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通政使司均得参与。

监察御史

朱元璋建立政权之初,沿袭前代旧制,设御史台及各官执掌监察重任。后经多次改革,于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形成都察院定制。而其中监察御史的地位则逐步得到提高,职权也逐步加重,成为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骨干专职官吏。他们既受到都察院的管辖,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统制而独立行事,有事可单独进奏天子。至于派遣充任巡按者,则代天子巡狩,权力更崇重。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监察御史六十人。把全国分为十二道,每道置御史数人,每道铸有两枚专门的官印,印文为“绳想纠缪”。其中的一枚由各道御史中任职年长者掌握,另一藏于内府,有事时受印即出巡,事毕交回。明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690年) 因害怕各道印篆相同便于诈伪,改监察御史的印文为“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后经过多次微调,于明宣德十年(1435年)定为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十三道,此后未有大的变动。而人员总数达到110人,其人员之多、规模之大为历代之冠。

监察御史总的职掌是“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幼,或封章奏劫”。和历代御史制度相比,明代的御史制度的监察范围大大扩张,他们不仅管辖所属地方的监察事务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直隶衙门,甚至其主管街门都察院也被包括在其中。而且监察御史所监管的本监卫所和中央直属机关都有明确的分工,即每个监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监察单位。

如浙江道协管中军都督府等单位,四川道协管工部,背缮所、文思院等。显然,这是一种分工到部门的监察责任制。这种监察责任制不仅可以防止失察,而且有利于监察官的贡任心,防止虚监现象的发生。由监察御史身兼两京直属机关和本监察区的察纠工作,因此有“在内”,“在外”的二个职权范围

(l)在内(即监察两京直隶衙门)职责。

①监察百官。监察御史的首要任务是监察百官,纠劾一切违纪违制的官员。同时,明代又规定御史纠劾百官,“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不许虚文泛言,搜求细事,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中伤善类,污蔑正人”革除了自武则天以来,为唐、宋、元朝沿习的“风闻言事”惯例。

②考核百官。在地方上,除省级最高行政长官及最高司法监察长官归都御史考察外,地方上的其它官员以及在京各衙门大约五品至七品之间的官员的考核均由监察御史负责。

③充任言官。首先可以参决军国大事的“廷议”,“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一言无避。有大政,集厥廷预议焉”。其次可以参决高级官员选拔的“廷推”。明代锉选权主要在吏部,但为防止吏部权力过大,明代明确规定,任用三品以上高级官吏必须经过“廷推”,而监察御史也可以预决。

④分别监察在京各衙门的日常事务。这些日常事务包括两京刷卷,巡视军营,巡视光禄寺、仓房、内库,巡视皇城、五城,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轮值登闻鼓,朝会纠仪,祭祀监礼等。

(2)在外(即奉救巡按地方)职责

监察御史出巡当差分为专差和按差(即巡按)两类,这两类御史的职责不尽相通,其专差御史的职责由:

①清军。监察御史道各处清理军队人数,防止军官谎报空缺。

②提督学校“凡提学御史进退人材,奉有专敕,抚按官毋得于预。其师生库撰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转申抚按施行,不得袱支,及挪移仓库钱粮”。即提学御史有权直接任用和罢免有关人员而不受其它官吏的千预,而对师生的待遇及学校的维修等事项也有督促检查的权利。

③巡盐。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各一人,总理盐法,巡视禁约,巡捕禁革私盐,催督盆课。

④巡茶马。巡督队西、西宁等处,收贮官茶,与少数民族交易马匹。不许官豪势要及军民之家兴贩私茶,私自进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交易。

⑤巡漕。巡察漕运。

⑥巡关。巡视山海关、居庸关、紫荆关等,点校军士,整饰器械,操练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一应词讼,就便发落,并指实具奏替换罢软疾弱不堪任事的官员。

⑦攒运。即督理南粮北调,监运粮米,同时管理山东济宁以南的河道。

⑧印马。对民间孽牧种马,差御史同该管寺垂查点印烙,三年一差。

⑨监军,师行则监督军纪,记录功过。

⑩屯田。清查两京及边境地区屯田有关事宜。

巡按御史,即代天子巡视。其职责是:“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幼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藕除豪蠢,以正风俗,振纲纪”。细分起来,其职贡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纠劾地方文武官员。凡巡按御史查访出由违法失职情节的官员,五品以上指明实迹参劾,由皇帝裁决。六品一下情节严重的纠便拿问

②荐举人材。巡按负有发现人材的使命。明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监察御史《出巡事宜》

明确规定要“体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

③断理冤狱。先审录罪囚,复核已审案件,然后受理其它诉讼。

④贩济灾荒,兴利革弊。

⑤检查仓库、税粮、户口、均平赋役。

⑥督促开垦荒地、修理农田水利及公共设施。

⑦检查学校教育。

⑧存恤孤老,奏报表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

督抚

明朝初期,依照元朝官制,地方设有行中书省。朱元璋为削弱和分割地方权力,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了行省制度,地方机构逐步形成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司并立的机制,将原来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承宣布政使司管民政、财政等事项,提刑按察使司管司法、刑狱,都指挥使司管军事。三司地位平等,互不统属,都直接受皇帝的指挥控制,达到了强化皇帝对地方集权控制的目的。但这样一种三司分立的体制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即一省之中,由于缺乏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领导,地方上的许多政事,特别是一些紧急大事往往因各方相互推委或力不从心而不能及时地处理,这便成为朱元璋废行省后,明朝地方政治体制一个愈来愈突出的问题,这是朱元璋所始料未及的。为解决这问题,朝廷在已有的巡按御史的基础上,不得不派遣都察院外的其它朝臣巡行天下,事毕还朝筱命。当当今学者基本上以明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遣尚书、侍郎等二十六位京官巡行天下作为标志,认为它为以后巡抚专设奠定了基础。而巡抚制度的正式成立则在明宣德时期,“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八月癸未,大理卿胡概、参政叶春巡抚南敬、浙江。设巡抚自此始”。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但其因事特遣、偏重事、节制地方文武以及置罢不常用等特点较巡抚更为突出。但总督制度的正式形成则在明正德.、嘉靖年间。万历中期以后明王朝的统治己处于一种内外交困的状态,总督与巡抚的设置也越来越混乱。

明代总督和巡抚的职权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其前期以监察为主,后逐渐演变成为地方军政长官,监察己不是其主要职权,但终明之世,总督和巡抚都不算是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所以它们一直被归入都察院系统。作为监察地方的最高长官,总督和巡抚的职责大致相同,一般都领有都御史衔。所不同的是巡抚行使的权力范川是一省或限定省内的某个地方,一般不介入军事,而总督兼管军事,所辖地区常超过一省。他们的职责主要是:(1)抚巡地方,这是其毕才:职责。一切与此相关的招抚流民、劝课农桑、堪报灾情、督筹税粮、赋役的均平与减免、民变的招抚与镇压、水利的兴修、矿场的开闭等都包括在内:

(2) 监考属吏,这是督抚监察职能所要求的:

(3) 提督军务。最初,督抚的军权侧重于军事监督。后来其军权不断膨胀,军伍的整伤、将校的任免、军队的布置以及军铜的供给等均由其主持或参预决定。

提刑按察司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为省、府(州)、县三级制。每省设布政使司,主要负责民政、财政等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掌管监察、刑政;都指挥使司,统帅军政,合称“三司”。提刑按察司又称“行在都察院”、“外台”,它既有显赫的职权,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是明、代地方监察机关。

按察司建于明建国前的公元1364年,有湖广等处提刑按察使司,定为正三品衙门。后虽发生变动,但旋即恢复。副使,正四品;全事,正五品。太祖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并置各道按察分司;翌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设试检事五百三一十一人,每人按察二县。“儿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

按察使的职贵为:“‘掌一省刑名按劫之事。纠官邪,俄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

风纪,而澄清其吏治”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各道按察司官来朝,朱元璋对他们说:“激浊扬清,绳愈纠小,此其职也”’。因此,其时地方仁纠举官邪,刑名诉讼等皆为按察司官掌理,而在司法与监察两职权中史更着重于监察。按察司行使监察权一靠副使分道巡察,二靠四十一道按察分司定点临监。副使巡察,采取各专事置的原则,以提督学校为己任的,则称“提学道”,以清军为己任的,则谓“清军道”,诸如兵备道、屯田道、招练道、抚民道、水利道、巡海道、马圣传道、监军道等,均因事而设。

厂卫组织

厂卫组织是明朝一个特殊的监察机关,说它特殊那是因为由这么几点:

(1)它不属于任何一个机构,自成一个独立的机构,直接由皇帝指挥直接对皇帝负责(2)厂卫组织内有自己独立的审判机构,能独自对犯人进行审问,任何机构都无权过问,最后的审判结果直接向皇帝报告。

(3)它的监察范围极广,几乎一切事情都在它的监察范围之内。

(4)厂卫组织机构不稳定经过几次撤销后又再此成立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厂卫组织之所以又这些特点完全是由它成立的初衷所决定的,他们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明朝的皇帝为了加强专制皇权为皇帝个人而服务的。它是明朝专制主义皇权发展到极端的一种表现,而且他的这些特殊性不仅对原有的司法监察体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

明朝监察体制的评价

由于朱元璋死一个从社会底层一步步的走到帝王之位的,因此他深深的感觉到了元朝的腐败,而且他认为都是因为官员的贪腐才造成了人民深重的苦难和元朝的灭亡。因此他特别重视对官员贪腐的监察,费尽心思总结前代的经验和教训加上结合当时的一些具体情况设置了很多监察机构来防治官员的贪腐,避免走上元亡的老路,加上后来一些皇帝对监察体制的完善。因此明朝的监察体制是比较完善很又其特点的:

(1)监察网络十分严密监察范围十分广大。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君主集权逐渐走向极端化,明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政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了监察网络建立了严密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监察网络进一步扩大监察范围实行多重监察的方式使百官始终处于皇帝严密的监控之下。明朝的中央同时存在督察院和六科两个监察机构对中央各个衙门进行双重监察而且在地方上的监察机构比以前任何朝代都更为庞大复杂。首先,建立了督抚这种新型的监察机构而且还赋予了他们在一定范围内便宜行事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日益扩大。因为督抚在组织上属于督察院因此他们对的地方拥有极大的监察权。其次,十三道监察御史也算监察地方的主力。再次,在地方上还设有常设机构按察司明朝不仅在中央有双重监察机构而且在上还有三重监察机构,由此可见明朝监察机构的严密程度。

(2)监察机构各自分工,密切配合。明朝监察机构是很严密的但不是越严密越好,越多越好,而是要讲究分工配合。中央的督察院与六科机构分工明确,职能互补主次分明,督察院以监察为主要职责监管谏议,而六科给事中主要职责是规谏和封驳监管监察。他们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包容,这种独立的建制交叉分工的体制不仅严密了监察网络避免了产生监察盲点形成双重监察而且可以防止因分工过细而相互推诿,又可以防止因权责分立独断专行。

(3)垂直领导,加强皇权。由于明朝取消了宰相这一职位原来属于宰相的权力全部收归皇帝所有,六部的日常行政事务都总于皇帝,六部的任何事务都由皇帝作出决断。皇帝直接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大权皇权到了一个登峰造极的地步。因此皇帝不得不想方设法的监察百官使他们不做出什么错事,不欺骗他,好好的工作,因此不得不把监察权全部抓在自己的手中。明朝的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全部由皇帝直接领导,机构的设置全部由皇帝说了算,监察官员不论地位和官职的大小他们的任免全部由皇帝一个人直接掌握。把监察机构

全部置于皇帝的绝对控制之下。

(4)组织独立。明朝的监察机构完全是皇帝个人的耳目,他们的的监察对象是皇帝以下各级大小官员,监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君权限制官权。因此为了有效的监督百官明朝的统治者在在监察机构的设置上实行独立的建制,不属于任何政府其他部门与其他独立的政府机构具有平行的地位。监察官员不用理会一般的政务,他们的工作就是言谏或者专门监察各级官吏,不受任何行政管辖只对皇帝负责。

明朝的监察制度的设置不可谓不完善,他们对于明朝276年稳定的存在其作用不可谓不大。特别是到了明朝中后期皇帝日益昏庸甚至几十年不上朝,朝纲废弛,奸臣,权臣,宦官当道朝廷一片黑暗。但是监察机构却还在继续发挥他的作用每到最黑暗的时刻总有一些仁人志士站出来大声疾呼。当刘谨,严嵩当道把朝廷完全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时候,他们卖官鬻爵,贪污受贿,大肆收受钱财的时候几乎所有的官员都要看他们的延伸行事但是总用些刚正不阿的监察官员们勇敢地站了出来揭发他们的罪行。虽然由于皇帝的袒护没有什么效果,而且事后还遭到了他们的报复甚至失去生命,但是他们却没有畏惧一个个的前仆后继最终还是扳倒了他们这些权臣,奸臣。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是达到了当初设计者的的目的。

明朝的监察体制的设计还是比较合理的,监察官员的素质还是很高的,再加上明朝前期的皇帝也十分重视监察,因此监察制度再明朝前期保证朝廷安稳吏治清明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的。但是到了明朝的中后期监察制度日益衰败,监察力度日益废弛这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明朝中后期农业于手工业水平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空前繁荣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价值,传统的“重义轻利”,“君子言义不言利”,“存天理灭人欲”等价值观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被压抑已久的人性得到了张扬。具体讲当时的社会风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崇尚奢侈,二拜金主义盛行,三传统的儒家教育思想受到了挑战。社会风气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官场风气的变化。首先皇帝变得贪得无厌用国家的钱财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利,其次明朝内阁官员贪污风盛行,第三中央和地方官员大肆贪贿。这些都影响到了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

(2)皇权的腐败。皇帝直接控制监察机构这样的领导体制虽然增强了监察官员的权威但是总的来讲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在这种体制下皇权是不受监督的,皇权的强弱和皇帝的心情与决心对于监察效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作用。监察官员虽然查到了某位官员的贪污情况,但是对他的处分权却在皇帝手中,监察官员无权过问。如果皇帝不想惩罚他们那么监察官员也没什么办法,而那些官员就会日益嚣张。如在刘谨,严嵩这些宦官,权臣当政的时候有不少的监察官员尽责的向皇帝报告了他们的贪污情况但是他们却没有任何事情,反而是那些监察官员们遭到了他们的报复,轻的丢官重的失去了生命····这对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3)监察体系过于严密走向了极端。极端严密的监察体系导致机构的重叠和臃肿,既冲击了正常的行政体制也使监察效率低下。严密的监察体制在明朝出现有其立时必然性,它在明朝政治运行中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均有其限度的,真理稍微前进一步就是缪误。极端严密的监察体系导致监察机构重叠,监察体制遇事纷争办事效率低下而且监察体制的扩张严重冲击了正常的行政管理体制。

(4)监察官员权重位卑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权重位卑不一定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但是如果它与特定的时期颓丧腐败的官场风气结合在一起它对监察职能的发挥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明嘉靖中叶以后社会风气日益重利,封建士大夫的社会责任感与政治抱负日渐沦丧,争权夺利贪污腐败充斥整个官场,而权重位卑的监察官员也就成为了官场腐败的打溃疡,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利为自身品阶的晋升捞取资本。明后期官场已成为争权夺利的战场,而在这场权利的争夺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监察的言官来打击政敌。而明朝监察官员

大多品阶只有七品,他们为了自身的晋升往往将手中的大权作为讨价还价的资本,他们在明中后期的党争中扮演了十分重要而且不光彩的角色。他们的加入不仅使党争进一步扩大,而这种局面的形成也逐渐改变了明朝监察官的职能和作用。

结束语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运行随着社会的变迁随着皇权的强弱随着皇帝个人素质的高下而频繁的发生变化,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使维护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这种状况必然导致一种结果即相当完备的监察制度仍然不能保证监察机制能持续的发挥他的作用。制度不是万能的,因而无论明朝的监察制度如何严密都没能使封建专制王朝吏治得以澄清,也未能使监察官吏自身不受到外界的侵蚀。最终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的矛盾,也完就不了明朝必然灭亡的命运。

主要参考书目

1、邱永明著:《中国监察制度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2、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

从明朝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朝中后期吏治 腐败的原因 【摘要】: 明朝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形态。它体系严密,纵横交错,既包括对人的监察,也包括对事的监督。在如此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上至天子,下至县令,受贿行贿已是司空见惯。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这一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本文主要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为当代我国官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吏治腐败原因 近二十年来明代监察制度学术研究回顾: 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央集权模式系列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近二十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明代的监察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的研究。

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比较出名的有罗辉映先生关于明代监察内外系统的研究;丁易先生关于特务政治的研究;钱晓鸿关于广义与狭义监察概念的研究;方志远、林乾、刘秀生等学者关于督抚的研究以及明朝监察机构特色的研究等等。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明朝监察组织构成中的一些疑惑而进行的。 二、对明代监察制度中内阁、言官与皇帝的关系的研究。 随着对皇帝与皇权研究的深入,监察与皇权的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皇权与科道监察的关系上主要以言官与皇帝的关系为研究的主流。在这方面的研成果有很多。涉及此类研究的文章也比较多。如:余兴安《明代考选科道制探析》;孙与常《明宣宗对监察职官的考核与罢黜》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 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主要是从监察作用的划分,明代中后期言官在政治制度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在这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是侯明先生。 总的说来,关于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制度本身的层面上。大多数学者都是把它放入中央集权模式的系列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另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的原因来进行研究。因此,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探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还是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课程的考试

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课程的考试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 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 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 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 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 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 答案。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监察法建立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 法部门()的机制。 A.互利共赢 B.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互相帮助、互相竞争 D.互相调查、互相监督 2. 监察法规定留置以后除了有碍调查的情形之外,应 当在()小时之内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和所在单位。 A.36 B.48 C.24 D.12 3. 监察法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遇到证据不足,

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是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报上一级()批准,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A.人大常委会 B.监察委员会 C.检察院 D.监察机关 4. 一般情况下留置的时间是()。 A.30天 B.60天 C.90天 D.180天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监察法主要针对()情况做了要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的要求。 A.讯问 B.调查取证 C.查封 D.扣押 2. 妨碍调查的情形包括()。 A.伪造证据 B.串供 C.毁灭证据 D.干扰证人作证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一)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empirenews.page--](三)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四)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五)允许风闻言事。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是中古代监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项规定。它可以使监察官大胆广泛地行使监察权,以利于提高监察效率,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一)“同构性”——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

[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监察制度尤为引人注目,不仅颇具特色,而且较为完备,使得封建国家的监察职能空前强化。 一、机构完善 经过历朝的发展与完善,明代逐步形成了网络状的监察体系,监察机构多样,互相独立,层层监督,严密布网。从中央到地方,主要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提刑按察使司。 (一)都察院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构,职责是:肃正纲纪、辨明冤枉、考察百官等,对官吏的权力和效能进行全面监察。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及两直隶衙门。监察御史既监督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都察院也在御史监察之列。监察御史平时归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出巡回京,直接向皇帝汇报,不经都御史转呈。 (二)六科给事中为了加强对朝廷六部的监察,在六部之外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六科职责是辅助皇帝御批公文,代天子察百事,弹劾违法的官员,监察和审核属于六部的所有日常事务。 (三)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属于地方监察机构,主管司法,兼弹劾之事。据记载,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治为职。按察使的职责是监察地方官员,体察当地民情。综上所述,明代的监察体系中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可以监督所有大小官吏。六科给事中主要负责对六部官吏的监察,同时又与都察院互相监督。在地方设立的按察司负责对所在地区的所有官吏实施监督。按察司有相对的独立性,且有较大的权力。 二、监督形式多样 明代统治者对监察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设置了多种监察形式,以保证监察信息快速、准确收集,保障监察机构职能有效发挥。 (一)巡察 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出巡或临时派遣巡按巡视地方,称为巡察制度。“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察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统治的监察手段。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即是文学戏剧作品中提及的“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权力极大。巡按御史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不常驻一地。巡察官员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

明朝官吏制度

明朝官员品级 ]明朝(中央官员品级)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福建省福州市2017届高三下学期高中毕业班3月综合质量检测文综历史试卷

24.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源远流长,战国时秦国多次颁布赦免令,秦始皇在位期间多年不赦,两汉时期记录 在案的大赦达140 余次。这反映了 A.治国理念发生变化B.君主专制逐步加强 C.法律制度日益完善D.外儒内法成为主流 25. 622-661年,通过科举进士及第的共290人,其中贞观年间年平均录取9人,水徽、显庆年间年均录 取14人。而当时全国九品及以上官员约5000人左右.据此可知当时 A.进士科考最为显要 B.门荫取仕仍是主流 C.官僚制度日趋成熟D.冗官现象极为严重 26.两宋时,凤翔府(今属陕西)、洪州府(今属江西)、温州府(今属浙江)均为产纸重地。当地纸户常 以纸换钱交纳赋税或直接纳纸代赋,温州府纸户还得以用纸代役。这表明两宋时 A.经济重心完成南移B.货币税取代实物税 C.抑商政策略有松弛D.工商业进一步发展 27.曾国藩十分推崇王夫之和魏源的思想,曾全力支持《船山遗书》的大规模刊刻,又多次研读魏源著作,并于1868年专折奏请魏源入祀江南名宦祠。由此推导,曾国藩主张 A.经世致用 B.师夷长技C.中体西用 D.世道必进 28. 1902-1903年,英、美、日先后与中国签订《通商航行条约》,规定华商在各处设厂制造须与洋商在 通商口岸设厂一样,由海关征收“出厂税”。这一条款的施行 A.加强了列强对中国海关控制B.有利于中外企业间公平竞争 C.恶化了民族工业的发展环境 D.结束了民族工业的短暂春天 29.中国国民党农民运动讲习所于1924年在广州成立,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培养学生400多人,其中1/3的学生担任了农民运动特派员,其他人则回原籍从事农民运动。该讲习所的举办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第22卷 第2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2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Feb. 2013 6 文章编号:1008-8717(2013)02-0006-03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齐 晓 静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摘 要: 巡按御史制度是明朝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制度之一,是统治阶层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明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体制严密,主要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及其辅佐官、巡抚与总督都御使、巡按御史等几大监察体系。这三大体系在当时的吏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连贪图玩乐的明世宗也认为,“天下生民休戚,吏治臧否,系于巡按御使”。[1]本文主要从巡按制度的形成、出巡相关规定、巡按御史的职能等方面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引发一些对当代法制的思考。 关键词:明代;巡按御史;监察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一、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 巡按御史制度作为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内容之一,对于该项制度的形成时间,文献记载的并不一致。《太祖实录》这样记载:洪武二年(1369)七月癸丑,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多有称冤者”[2]。这一材料表明,明朝初年就已经推行巡按御史制度。而《明史》记载却是洪武十年七月“始遣御使巡按州县”[3]。洪武十五年明太祖置都察院,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宣德时定为十三道)。洪武二十三年,铸十二道印,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 可见,巡按御史制度到底形成于明朝的哪个年间,至今未有一致的说法。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求证的问题。 二、有关御史出巡的规定 明朝的巡按御史虽和西汉以来遣使监察地方的制度一脉相承,但其制度的完备和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威慑作用,远远超过了前代。明太祖下诏颁布的《宪纲事类》,对巡按御史的点差、期限、随行人员、治所、交际、回避、相见礼仪、迎送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着重介绍期限、随行人员、交际和回避这四个方面。 (一)有关期限方面的规定 御史出巡,除去往返路途的时间,以一年为期限。顾炎武对御史的任期短暂大加赞扬。他说:“又 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 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 玩。”[4] 顾炎武的评价是很有道理的。地方行政长官的任期不能短,太短了官员无法兴利除弊,情况还没有调查清楚,就得离任了;而监察官不能任期太长,否则容易被利益驱动,与地方长官相互勾结,无视朝廷纪纲,于朝廷于百姓都是一大祸患。 笔者认为,关于这一年的规定应当是一个可变期间而非是一个不变期间,根据各个州县地方的不同状况,比如领域、地理位置、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御史出巡的任期也可相应地延长或者缩短,既可以提高监察的效率,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从而减轻朝廷乃至老百姓的负担。 (二)有关随行人员方面的规定 明朝是这样规定:“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书吏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二名,若应用监生, 临期奏请。”[5] 书吏与人吏必须与巡按御史同行,不许单独行动。这样规定有其先进之处,一方面减轻了监察御史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又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兼顾了公平。 (三)关于交际方面的规定 《宪纲事类》规定:巡按御史“分巡所至,不许令有私买货物及盛张筵席,邀请亲识”,“所到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前,不得接见闲杂人”。 收稿日期:2012-11-29 作者简介:齐晓静(1988—),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11级宪政专业硕士研 究生。

明朝政治制度

明朝政治制度 明朝的政治制度中央的最高权力在皇帝,后来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后来设置内阁,内阁的作用只是顾问,六部的权力也比较弱。但是这只是明太祖创立这套体制的初衷,并只在洪武和永乐两个朝代执行过。整个明朝,就只有洪武和永乐两朝的政治体制非常接近于后来的满清。到了仁宣之后,因为当时明朝文官治国的思想开始逐渐浓厚,具体的行政权向内阁和六部转移。同时还设有监察机构和特务机构,加强对全国臣民的监视。在地方设立三司,加强地方管理。主要机构有:六部;明朝在中央设置吏、户、礼、工、刑、兵六部,与前代相比,明朝最初在每部增加尚书侍郎各一。胡惟庸案之后,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取消中书省。六部因此地位得到了提高。每部只设一个尚书,两个侍郎,原有的各科尚书降为郎中。各部尚书和侍郎的官阶也上升。其中以吏部(主管文官升迁)最为重要,户部人员最多。礼部(主管祭祀大典)与工部(主管公共建设)地位较低。监察机构;在洪武十三年前,明朝还沿袭元的监察制度,设立御史台,有左右御史大夫各一名。洪武十三年后,朱元璋废御史台。两年之后,朱元璋设立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都察院下面设立监察御史若干人,分巡全国各省,称为十二道监察御史。每道有监察御史三至五人,范围大体为一省。但监察御史都驻在京师,有事带印出巡,事毕回京缴印。到明末,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共有一百一十人。六科;明朝开始只设了给事中。到洪武廿四年,设都给事中六人,分吏、户、礼、工、刑、兵六科,每科一人。该制度基本是继承了唐朝的门下省制度。六科官职品级虽低,然职权很高。他们可以不赞成皇帝的意旨。而该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改善朝政作用。五寺;五寺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大理寺与刑部和都察院合为三法司,其职权与今日之最高法院相似。大理寺的首长称为大理寺卿,也是九卿之一。其余四个寺的卿职权较低。太常寺负责祭祀;太仆寺管理马匹;光禄寺负责寿宴;鸿胪寺负责接待外宾。内阁;在废除丞相制度后,朱元璋亲理政务,一度深感疲惫,于是设立四辅制度来辅佐政事。但这项制度效能不彰。洪武十七年后被废。之后朱元璋请来几位翰林学士帮忙辅佐,这些翰林学士的官职被命为“XX大学士”。这也就是所谓的内阁机构。特务机构;明朝实行严密的特务政治。主要的特务机构包括锦衣卫、东厂和西厂,武宗时期还一度设有内行厂。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直接听命于皇上,可以逮捕任何人,并进行不公开的审讯。在东厂设立后,锦衣卫权力受到削弱。东厂成立于永乐十八年,是明成祖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而成立。地点位于京师东安门北。东厂的主要职责就是监视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学者等各种政治力量,并有权将监视结果直接向皇帝汇报。依据监视得到的情报,对于那些地位较低的政治反对派,东厂可以直接逮捕、审讯;而对于担任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有皇室贵族身份的反对派,东厂在得到皇帝的授权后也能够对其执行逮捕、审讯。东厂在设立之初,就由宦官担任提督,后来通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中位居第二、第三者担任。西厂设立于宪宗时期,首领为汪直。1482年后被废。其后又被武宗短暂恢复。内厂设置于武宗时期,首领为宦官刘谨,刘谨伏诛后,内厂与西厂同时被废,仅留东厂。

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

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摘要:监察制度建立于秦汉,经历了形成、发展、成熟和强化四个时期,到明清时期已历经了一千多年,它继承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部分,并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这一时期: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完善,对监察官员的法制化,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封建特性的制约,监察制度因循守旧,各种弊端暴露无疑“以轻制重”“风言闻事”,监察官员在皇权的高压和腐败的社会环境中变得昏聩腐败,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 关键词: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相当严密意义 研究明清监察制度的人不在少数,但人们往往注重研究明清前各朝的监察制度,而认为明清时期是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很少,我认为明清监察制度也有其独特性、完备性,在执政方面,也有很多地方上值得我们探讨研究的。 监察制度在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后,才形成了明清时期完备而严密的一套监察体系,前朝各代

的监察制度对其形成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明清监察制度吸取了前代的经验教训,所以制定了比前代都完善的监察制度。明清监察制度在组织方面、监察职权方面、监察法规方面都存在着对明清前各朝的继承。在组织方面,首先,吸取唐宋教训,废除一台三院制,确立都察院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从而简化了组织机构。魏晋以来的台谏分立至元代台谏合一,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其次,借鉴唐分察尚书六司的制度而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除了这几个方面以外,明清监察制度也同前朝各代的

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

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 姓名:吕雅文班级:历史1411 学号:14200501121 引言:近年来关于巡按御史的研究一直是明朝监察的热点,而对于明朝巡按 御史研究的综述却一直是空白。通过研读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成果,发现对 巡按御史研究历年的热点不同,所关注的范围不一样。遂将其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加以总结,为后续研究者提供参考借鉴。 巡按御史是明朝对地方检察所设的官吏之一,是由监察院下设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所抽派的。监察御史在都城内都察院供职称为常差或者是内差。而如奉命出巡盐务即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为巡按御史,则称为外差或特差。而巡按御史是派外差或特差次数最多的任务。 关于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学者们根据文献记载持保留态度,现有洪武二年(1369)及洪武十年(1377)两种说法,后文中我将详细描述。因此这个问题还需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 巡按御史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的权力。并对州县府道等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明史》中也记载:“而按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改政事得失,军民利痛,皆得直言无避。……御史犯罪,加三等”由此可见巡按御史的权力也是相当大的,但为了保证这种权力不被破坏,同样也加重了御史犯罪的罪行程度,以此来维系整个巡按御史的纯洁性。后来由于巡按御史的权力不断扩大,以至于最后凌驾于三司之上。相应的对官员的考核权利也扩大了,甚至参与到“军政”之中。具体内容将在后文中详解。

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前人已有不少研究成果。通过阅读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这是有规律的一项研究课题。在2000年之前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大致围绕巡按御史本身来展开讨论,更多的是探讨巡按御史的产生、职能、出巡规定等基本的研究。而在2000年至2010年期间人们的研究方向逐渐扩大,开始研究巡按御史的细节问题,但多为职权方面的研究。如宋纯路在2002年发表的《明代中后期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林建增在2004年发布发表在《贵州社会与科学》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磨合及调度》都显示了对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的细化,对职权方面研究的重视。2010年至今,巡按御史的研究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开始扩大研究范围,不仅局限于巡按御史本身,而是将巡按御史与其他内容相对比联系。例如陶道强在2013年发表的《明代巡按御史司法中的会官现象》,将巡按御史中的会官现象进行研究,提供的新的思路和研究方向;又如叶楚楚、夏锦文在2014年发表的《论巡按御史的巡视制度及其现实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与现实情况相衔接,让我们更直观的理解巡按御史的相关制度。这也说明了在巡按御史研究中学者们将视野扩展的更大,研究更加细化。 根据搜集的所有研究成果,现将它们进行分类总结为就制度内容研究成果、巡按职权研究成果、与巡抚对比研究成果综述和其他研究成果四个方面,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说明。 一、就制度内容研究成果综述 首先关于明朝巡按御史制度形成的时间就有一定的争议,《明太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

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古今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还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监督,及时掌握讯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监督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的稳定。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秦: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明: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朝制度。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弼教”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1.制定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特点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捐”、“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四)《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五)《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明会典内容丰富,记述详备,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200903120609 历史学云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的监察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最完备时期,明朝监察制度纵横交错,结构严密,分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系统,其执掌明确,监察官任用管有序。明代监察制度对我们今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腐体系等有借鉴意义。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明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皇权得到了空前膨胀,监察制度变革的方向必然是强化对上下百官包括监察官本身的监察,明初统治者为快速稳固政权,恢复生产力。曾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事,至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在中央设立了都察院,其功能将公安、纪检、司法权限会集一身,地方上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和六科给事中,分别负责到各地考察和监察中央六部的活动,明朝的监察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它纵横交错,把明朝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同

时它对明朝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包括明朝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明朝在中央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六部升格,各自独立,直属皇帝,同时设立内阁,以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嘉靖以后,内阁独立,成为中枢机构。在地方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主管民政、司法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不隶属,各自听命于朝廷,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皇权达到了空前的膨胀。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皇权制约下,监察制度必然成为皇帝独裁的御用工具。明朝监察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强化对上下百官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设置严密完备,监察手段运用严苛残忍,监控重叠防范森严。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以强化监察、服务皇权,由此开创了与众不同的监察体制。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朝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朝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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