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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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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文化事业建设费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1998﹞46号

【发文日期】1998-03-18

【实施时间】1998-03-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即财税[1998]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59号 石地税函[2004]19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主管地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同时,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三、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 执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以原值减去残值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上,其按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 纳税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确定。按应付工资总额与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差额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分别按工资总额4%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实际缴纳数额超过4%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纳税人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酒厂直接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二)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摊,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三)对于经营酒类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冀地公告2014 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24 来源: 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业务问题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按历史成本原则处理。 三、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

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交房时确认收入。 五、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河北新版发票规定

河北地税4月起停用旧版发票新版发票防伪升级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2478230.html,2011-04-14 23:43 长城网 【字号:大 | 中 | 小】【背景色】 长城网4月14日讯(记者贺宏伟)今天,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等7个行业的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均应使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自2011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新版普通发票防伪大升级 此次启用的新版发票,右上角有红色温变、荧光油墨印制的“河北地税”字样。该油墨在温度达到35℃以上时(人的手即可),“河北地税”字样会由红色变为无色;温度降到35℃以下时,又由无色变回红色;在荧光灯的照射下,呈现橘红色荧光反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01》采用“安全线”防伪纸印制。发票纸页中埋有特制的“安全线”,为开窗型,发票背面可以清晰看到,在纸张中呈现均匀的渐入效果,此线可从防伪纸中抽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02》采用双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面涂布有2种颜色相互交叉的特殊颜色,涂布的颜色“一次性转移,不可涂改”;发票正面经书写或划痕,字迹背面的有色涂层一次性转移脱落显示白色痕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1(平推单联)》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2(平推单联)》采用“河北地税”黑白水印纸印制。水印呈黑色、白色“河北地税”字样,黑色、白色水印间隔出现,有凹凸的视觉效果,迎光透视,清晰可见。 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6种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面涂布有蓝色,涂布的颜色“一次性转移,不可涂改”,发票正面经书写或划痕,字迹背面的有色涂层一次性转移脱落显示白色痕迹。 其它发票采用SW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空心SW字样,有凹凸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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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汇总纳税,备案事项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5-31 【实施时间】2016-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中规定应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按照《办法》规定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见《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企业应当留存税务机关签署受理意见的《备案表》电子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需要报送《备案表》并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优惠事项,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企业可选择先通过网络传送《备案表》和附送的相关资料的电子信息,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时,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的原件,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备案 河北省内跨地区(包括跨市、跨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和购置环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对逾期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当年4月1日和10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冀地税发[1999]43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制定,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制定。 八、《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冀税二[1988]61号)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中,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04月30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2014-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信息提供:本站原创浏览次数:214 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 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 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应采用占地面积法,其他开发成本应采用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可以采用层高系数建筑面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掌握500元)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据实扣除;现金全部并入工薪计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服不属于劳保,不允许扣除)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注:红字非正式文件内容,系石家庄市地税局统一掌握的标准。

国地税网上申报

国税网上申报 国税网上申报 国税网上申报 1、新建用户: ?双击屏幕上的“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的图标,提示是否建立新用户。点击【是】将弹出新建用户窗口,纳税人识别号栏输入您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您的纳税识别号中有字母,请大写。在“新用户口令”和“确认新用户口令”处输入方便您记忆的用户口令(请务必牢记此用户口令)。点击“建立用户”出现提示信息界面,点击【是】,自动弹出导入个人证书界面,选择用户个人证书,按提示导入用户个人证书。(对于已安装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V1.0.3版本的用户,不需要再安装用户证书) 2、用户登录: ?在?°纳税人识别号?±处点击下拉菜单选择您的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处输入您建立用户时输入的密码。点击?°登录?±,如果系统提示是否建立新征期,则点击?°是?±,弹出“选择用于签名的本人证书”窗口,点击黑色向下的箭头,选中您的纳税人识别号,点“确定”。稍等片刻之后,提示“建立新征期成功”,点击确定,进入软件?°信息?±界面,此界面主要是用于发布税务局通知,用户阅读完毕通知后点击?°关闭?±。然后点击左侧?°报表?±选项。 3、报表填写: ?在左侧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按照先填附表再填主表的顺序,点击要填写的附表,再点击上方工具条中的“新建报表”按钮进入该报表。在您填写完报表后点击上方工具条上的“补零”,再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然后您可以选择另外一张表按上述方法进行填写。当必填的附表都填写完毕后(在填报状态一栏处显示:填写完毕),可以“新建”主表,主表的保存方法同附表一样。 4、上传报表: ?主表保存成功后,会提示“该税种已经填写完毕,是否需要上传”,点击“是”。将弹出应缴纳税款金额,用户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后出现选择证书的窗口,点击黑色向下的箭头选中您的纳税人识别号,点“确定”。系统将提示“您的申报数据正在进行审核,请稍后查询所属税务机关受理结果”,点击“确定”。 ?注意:上传完毕后,并不代表国税局已经收到并认可您的报表,您还需要通过下一步操作来确认您的报表是否真正的申报成功。 5、查看受理结果: ?在左侧选中已经上传过的税种,点击上方工具条中?°受理结果?±选项,系统提示?°申报成功且有税,该税种共开具了1张税票,是否需要查看缴款书?±然后点击?°是?±,缴款书将自动弹出。如果您是零申报,将提示?°申报成功,且无缴款书”,点击确定即可。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零申报企业是没有电子缴款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成功后需要携带金税卡到国税局抄税,抄税后国税局会给打印缴款书。 第四步报税 ?请将电脑里显示的缴款书完整的抄到您的空白手工税票上,如果您对于税额有任何疑问请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国税务报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税收宣传理 论与实践”征文活动启事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 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为了深入探索税收宣传的规律,更好地总结税收宣传的经验,不断拓展税收宣传工作思路,丰富税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在此基础上,拟于今年第四季度举办“全国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并邀请部分优秀征文作者参会。 为更好地反映活动主题,特推荐一些选题,供作者参考。 ?当前税收宣传工作面临怎样的形势与挑战? ?纳税人对税收宣传有哪些合理需求和期待? ?如何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增强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何有效利用新媒体开展税收宣传? ?税务部门如何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对税收的关注? ?在新形势下如何善用善待媒体,提高舆论引导力? ?领导干部如何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如何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化解涉税舆情的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公共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如何做好税收宣传的绩效评价工作? ?国外税收宣传有哪些特点?给我们哪些启示? 以上选题仅供参考,作者可放宽视野,自拟题目,结合实际,深入挖掘,谈思考,谈体会,谈启示,提供高质量的征文和研讨作品。 一、参与对象 1.本次征文、研讨活动面向全国各级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有思想深度、有实践经验、有意见建议的原创稿件。 2.欢迎省、市级税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报送稿件,并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确保稿件质量。 二、文章要求 1.作品要围绕“税收宣传”这一主题展开,体现时代性、现实性、前沿性,突出实践性。作品体裁不限,可以是调查报告、理论探讨、热点评论、工作研究等各类体裁。 2.各类文章要求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合实际,论理充分,言简意赅。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个人解读

[转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2014-07-07 15:06:07)转载▼ 标签:转载 原文地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作者: 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 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河北地税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2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尔夫球场取得终身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 对于企业收取的一次交费终身受益的会员费,按企业经营期限和土地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确认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处理问题 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的相关票据如何处理问题 企业当年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票据,可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纳税调整;未取得的,在取得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应付未付利息的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事项中包括未支付的银行利息。 五、核定征收企业允许享受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的有关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中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可以执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两项政策。 六、项目经理部使用总机构账户可否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问题 根据企业实际采购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证明企业使用的是总机构账户,可以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 七、非营利组织会费免税收入的认定问题由于相关部门已取消有关收费标准,纳税人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已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即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有关问题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因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搬迁规划之日及时搬迁的,其搬迁日按实际搬迁年度开始计算。对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租赁费用已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不再从搬迁收入中列支。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如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原企业不能注销,而在搬迁安置地新建一个企业,原企业可享受搬迁政策,搬迁收入扣除新建企业的购建支出后的余额,合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十、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独生子女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费的,在支付年度一次性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 十一、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备案类型问题 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作为企业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 十二、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地税网上申报操作步骤

地税网上申报操作步骤 一、注册申请 1、登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2478230.html,,选择所属地区的税务网站。 2、点击首页“注册申请”,输入纳税人电脑编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码,点击“下一步”系统自动生成《网上报税协议书》。 3、根据提示进行操作,打印网上报税协议书,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书,并领取授权码。 二、激活帐号 1、重新登陆网站点击首页的注册页面,选择“帐号激活”。 2、根据提示正确填写,用户帐号激活成功后,即可进行网上业务操作。 三、网上报税 1、插入数字证书,登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页面上的“用户登陆”,输入相关信息后选择“CA认证”,进入对外服务系统,选择所需申报。

2、在“填写申报表”页面中点击“待申报数据”框中的相应税种,将申报数据填入“地方税费申报表”框中,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出现“保存成功”提示,再在“待申报数据“框中选择下一个税种的申报。(请注意及时保存数据以免数据丢失)。 3、如果要申报所需申报的税种不在“待申报数据”中,请选择“非鉴定税种”进行申报。按出现的表格进行填写,完毕后点确定,出现“已经成功添加非鉴定税种”提示框。页面待申报数据框中会自动增加一条非鉴定税种记录,点击“保存”。 4、据填写完毕后可对填写的数据进行申报,根据提示点击“提交税款”后会显示待提交税款名细表及所申报的数据、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存款余额(请确认余额足以划缴申报税款),确认完毕后点击“确认申报”,系统会自动弹出输入“数字证书口令”窗口进行企业的身份确认后,系统再次提示“您确定提交操作吗?”,在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确定”,用户即完成本次网上报税的操作过程。 四、申报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持有数字证书,在申请注册后打印网上申报协议一式两份,签章直接找税管员签订协议,并取得授权码,登陆对外服务网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2478230.html,/DWFW,激活帐号后即可进行申报。) 2、申报后若发现申报错误,请速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因为现在实行税银库(税务机关、银行、国库)联网,所以您申报成功后,税款即有可能已划入国库。若税款已划入国库,则不能作废原申报记录,而按以下方式处理:原申报金额不足的,在法定申报期内进行补申报;原申报金额比应缴金额多的,可办理退税或抵缴后期税款。 3、所有逾期申报企业必须要到税务大厅进行申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10]33号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10-07-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放缓,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分析监控,努力实现收入较大幅度增长 组织收入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和税源的分析督导和监控,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执法,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深挖税源潜力、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将经济、政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二、认真做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改观。 (一)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系统。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利用7、8月份的时间,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同时,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明确监控对象,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并根据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对档案进行充实完善。各基层单位要对实施建档人员的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按月或按季进行汇总、分析、对比,实施重点监控,跟踪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扎实开展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代扣代缴单位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交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

新手报税流程

新手报税流程 初次报税者:公司从税务登记到小规模纳税人再到一般纳税人(临时资格)、从国税地税零申报到现在的正常申报、我一路走过来了,其中有过期盼,有过欣喜,也有过失落,学会了许多……一直想找个时间把它们整理出来,看能否帮到需要了解办税流程的朋友,同时也感谢在办税过程中给矛我帮助的百度知道里的朋友们,谢谢你们!知识需要分享,我尽我所能把它们写出来,如有错误请帮忙指正,我一定尽早修正 一、进行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在税务登记证上面有两个大大的红印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当然还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申请自动扣税款地税局是《**县地方税费“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加盖公章、法人章后拿到税局当场办结,办好后拿下面的注册编码。国税局则是《委托扣款协议书》其中乙方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丙方(银行)则需盖业务公章,日后申报的国税将从此协议书上的账号内扣除。 三、申请网上报税地税局填表后专管员会给你一个注册码,拿回来后在浙江省地税网上进行注册,一个注册码可以申请三个用户号及密码,日后也只能用这三个用户进行网上报税;需要注意的是地税局的地税编码并非税务登记证上的浙税联字330421*********号,而是有专门的地税编号。国税网上报税则首先需要去公司附近的电信局开通VPDN,VPDN是虚拟拨号专网技术的简称,它是基于拨号用户的虚拟专用拨号网业务,利用IP网络的承载功能,结合相应的认证和授权机制,在公用网络中建立专用的虚拟数据通信网络。在国税网上报税时首先就必须连上VPDN,然后再连接国税局网上报税系统。这里的国税编号就是前面说的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了。在开办前期都是进行零申报的,也就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信息采集表等都填0,然后点申报就好了,记住哦,进行税务登记起当月就要进行报税,不管你有没有销售收入! 四、申请一般纳税人临时资格(工业)/或是进入辅导期(商业)首先到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向工作人员拿一张申请一般纳税人临时资格所需要的文件清单,同时工作人员会根据你企业的性质给你几份一式三联的表格: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申请调查表(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表除上述空白格需要填好加盖公章后还需以下附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发票复印件 9.财务主管、会计及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 10.一份加盖法人章/公章的关于申请一般纳税人临时资格的书面申请 11.房产证或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厂房租赁合同 上述文件及税务登记证原件一并交给全程服务窗口后二个星期内专管员会来公司进行验厂,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财务室必须要有防盗装置(防盗门、窗),墙体有玻璃的也最好制作防盗窗,保险箱要与地面或是墙体固定。"如果固定装置在验厂一星期内没有解决,专管员将会退件,并勒令两个星期内不许再送件。待专管员通知你时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申请调查表(附表)上都有税务机关的签字和盖章了,上面会注明从什么时候开始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这时候申请一般纳税人临时资格也就算是完成了。 五、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庆幸一下成为一般纳税人吧,接下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如何刻发票专用章刻个发票专用章是当务之急的事,因为在当月你买发票和开发票时候你都必须用到,不知道别的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2009-12-9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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