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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企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

(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区域用火。

(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

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动火等级的划分

动火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一.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1.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2.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2.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1.4 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2.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2.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2.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含表格)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ISO45001-2017)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本规定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编制。

1.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高空作业等级划分

高空作业等级划分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高空作业标准分级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 基本定义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 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m;

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R为3m; 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半径R为4m; 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径R为5m。 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2 高处作业的级别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 (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 (3)在 20 时至次日 8 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 用火区域除外 )。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 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 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 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 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 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

动火作业的分类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动火作业的分类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6 页

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 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 生产区域。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 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 第 2 页共 6 页

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在二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二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6)动火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每次审批的动火证有效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动火证期满而作业项目未完,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7)动火证应在动火作业前半小时内办好。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负责存档保存;一份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动火证不得转让与涂改。 (9)对违章指挥,没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等,动火作业人员均有权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10)对违章动火作业,公司每一个职工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 第 3 页共 6 页

九大作业票定义、等级及预防措施。

九大作业票定义、等级及预防控制措施 作业(票据)名称: 一、高处作业 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等级划分: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预防控制措施: 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身体素质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体检。 2、高空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据并对有关防护实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3、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4、高处作业所携带物品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 5、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上端要固定牢靠,下端应有防滑措施。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6、单面梯工作时角度以75度左右为宜;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度~45度为宜。使用时第一档或第三档之间应设置拉撑。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7、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连续时,应设通讯装置,专人负责。 8、在有斜面的建筑结构层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9、作业点拉警戒线设立警戒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本厂安环部签字监护,三级、特高级高处作业由集团安环部签字监护,制定应急预案并有技术人员和专家到场分析评估。 作业(票据)名称: 二、动火作业 定义:是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4类常规作业,如适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等级划分: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设备停机状态下,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 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 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三级动火作业:除二级及以上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分类

动火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二、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三、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工业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固定用火区和固定用火点)的连续性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包括下列作业项目: (一)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三)易燃易爆区域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四)易燃易爆区域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五)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或罐区、生产区域设置自带动力源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空气压缩机; (六)使用雷管、**等的爆破作业。 特殊危险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是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外的用火作业: (一)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二)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 (三)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泵房; (四)油品、液化烃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五)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七)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等均称为动火作业。 第三条按在特定的环境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管理。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公司内动火作业的规定:凡是在公司内明火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三级”动火申报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任何部位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的范围: 凡是离开维修车间的动火作业都需要审批。 第六条动火审批程序 凡须动用明火作业的,由防火责任人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交负责人审批后批准,安全员现场认可后方准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设备管理部终审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注意事项: 1、凡是动火作业施工者均应熟悉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必须在接到动火通知书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

好防范措施。 2、动火现场现场及周围应做到无易燃物。 3、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凡动火作业完工,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2、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所有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能超出审批证批准的作业时间。 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2)

. .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 (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高空作业标准

高空作业 一、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 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控制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 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动火等级的划分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装置、输送管道、储存容器、存放场所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项目接待运行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1.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4 凡设备停止运行、项目停止接待,存有易燃易爆装置经排空清理,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保安部、消控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5 遇节假日、接待旺季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二、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2存有易燃易爆油品场所、管道的设备及设备间、库房应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2.1.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

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2.1.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1.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2.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1.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1.9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1.10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二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2.2.1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部门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部门主管、保安部、消控中心或主管项目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2.2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部门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动火作业的分类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261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动火作业的分类标准版 本

动火作业的分类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

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高处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局 高处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198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根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 1.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 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径R为2米; 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 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 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 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 2.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登高作业概念含义和分级

登高作业概念含义和分 级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登高作业概念、含义和分级一、登高作业概念 在施工现场,常常借助于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这类作业称攀登作业,亦称登高作业。 攀登作业主要是利用梯子攀登和结构安装中的登高作业。这类作业较易发生危险,因此,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该考虑并确定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登高和攀登设施。一般地说,各种登高行动应尽量利用现成条件,如借助于建筑结构和脚手架上的登高梯道或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如施工用电梯等。所以在整个施工工期内,所有各类人员的上下,都必须在规定的通道上行走,不允许在阳台之间等非正规通道作登高或跨越,也不能利用吊车臂架或脚手架杆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二、高处作业的含义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 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DvNews 三、高处作业分级 坠落高度越高,危险性就越大。所以,按照不同的坠落高度,高处作业又可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的四个等级,其相应的高度分别是2m~5m,5m~15m,15m~30m,30m以上。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测答案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测试 一、填空(每题5分共100分) 1、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写(安全工作方案)。 2、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或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3、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同类介质、同一设备、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6、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7、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8、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硬件收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9、遇有五级以上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六级以上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10、动火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1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 )分钟。 12、动火作业前,应核对作业区与活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13、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14、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阻燃材料的(安全绳)。 15、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16、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17、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18、如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19、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东或监护人留守现场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关闭动火作业证。 20、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监护人)有权终止动火。

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

编号:SM-ZD-51003 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高处作业的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种类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动火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程序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负责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生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3)建立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动火前,要清除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等措施,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去。动火证当日有效并按规定开具,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lO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时,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料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匹配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 15m。对设置于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 15m。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三钢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钢设备检修中动火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钢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有限空间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3.4 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5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6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7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8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9 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10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

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3.11断路作业在交通主、支 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 管理要求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4.3 作业前,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 会同作业 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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