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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制度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

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为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会计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行政综合部和监察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杨波具体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各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

列职责:

1、组长由信用社主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管会计、会计、出纳等相关人员组成。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对本社反洗钱工作负总责,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主管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其他会计出纳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

为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

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

三、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

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

四、执行失职惩戒制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信用社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信用社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社认真执行“一法两规定”和联社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一、检查要求

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

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内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各信用社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各信用社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社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

由各社自行组织,要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社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社自查报告,对部分信用社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检查各信用社在办理存款账户时,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二是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企业的账户成为洗钱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付现。四是以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检查各信用社是否按照“一法两规定”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五是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对比可疑交易报告记录和原始交易凭证,判断营业机构报告是否及时、完整和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六是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检查各信用社在吸引客户做好项目落户时,是否对所招商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是否对投资人投资的动机和资金来源有真切的了解;七是以加强

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要求;是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各信用社及专管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为了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信用社的利益,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反洗钱的“一法两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本制度。

1、联社和各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涉密资料的登记、调阅和保管工作,防止在密级资料的使用和管理上出现问题;

2、工作人员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班后及周末、节假日,专管员应督促工作人员将秘密文件、资料锁进铁柜、抽屉,不得私自存留、复制、销毁;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取现、开户资料、可疑交易报告和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等资料保守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内部发行的反洗钱简报、报纸、刊物等均应视为保密对象。各信用社应集中专人保管存放,定期组织销毁;日常涉及反洗钱的资料等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以免散失;

4、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材料时,应经领导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工作人员因岗位调整应将有关反洗钱材料及时整理成册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转组织和行政关系;因上级及地方外部单位需要调查、了解、查阅本单位相关反洗钱信息材料的,也应参照调阅凭证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5、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和对外宣传纪律,不得在接受采访、新闻报道或文章、著作中涉及单位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在外工作中谈论涉及单位反洗钱内容;严禁在外出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违规向外透露相关信息,严格执行保

密制度,不得将反洗钱经办员、侦查情况和内部材料随意向外泄露。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宣传培训机制为了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增强员工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反洗钱技能,使反洗钱操作更加规范化、高效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反洗钱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及其它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反洗钱工作宣传培训机制。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宣传机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1、联社和各信用社要围绕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宣传活动的主题、主要内容,重点宣传反洗钱活动的危害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深入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民反洗钱义务,发动社会力量,加强、扩大舆论监督,切实组织好丰富、规模宏大的反洗钱宣传教育。

2、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小组的宣传工作在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活动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

3、每年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1—2次,且要确定宣传工作的重点:

(1)积极主动与当地媒体联系,通过媒体为宣传活动营造声势。宣传项目:1)通过媒体介绍反洗钱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及组织形式;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与当地人民银行、媒体合作制作1期专题节目,扩大宣传工作效果;3)鼓励各信用社积极总结工作经验,组织发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和文章。

(2)以宣传洗钱活动的危害性为主要内容,面向社会展开。宣传项目:1)利用跨街横幅进行宣传。内容主要是以反洗钱标语口号,对社会公众普及宣传,让社会公众易于接受,使社会公众树立“反洗钱人人有责”的意识。横幅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作,各网点必须在营业场所前和主要街道悬挂至少1条的反洗钱宣传横幅;

2)宣传折页。宣传折页应详尽地阐释社会公众应该了解的反洗钱知识,宣传折页应置放在网点柜台前,方便客户了解反洗钱知识;3)作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公众对农村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使反洗钱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对反洗钱宣传活动进行总结,主要总结前些阶段宣传工作的经验与成果,找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反洗钱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作好准备。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培训机制,强化对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的培训。

1、要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培训工作的要求,提高认识层次、人员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反洗钱兼职人员的培训,切实掌握反洗钱实际操作和实战经验。

2、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应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业务重点,一线反洗钱工作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内,努力培养出一批专业化、知识化的反洗钱队伍。

3、每年反洗钱业务的培训时间安排在9月至12月左右。具体培训要求如下:

(1)培训人员: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信用社负责人、专管员和一线临柜人员;

(2)培训批次:为了使全县农村信用社员工都有机会受到培训,提高反洗钱业务综合素质,每年计划举办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培训班1期,培训40人左右;

(3)培训形式:可通过课堂讲解、轮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力求做到形式多样、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

(4)培训重点:学习“一法两规定”、反洗钱技能、大额和可疑

交易报告、现金和账户管理等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

(5)培训要求:把反洗钱培训工作列入年度经营管理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培训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参训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录个人年度考评中。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岗位职责

为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办法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各农村信用社、分社岗位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1、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2、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3、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4、反洗钱岗位人员要对辖内办理的大额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

5、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格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响应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的潜在风险,促进保险业正常发展,指定本方案: 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反洗钱专门部门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实际工作,随时发现问题,提出控制解决方案做好反洗钱工作,不断提高对加强反洗钱认识,努力提高可疑交易线索发现能力,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的

有效性。 三.高度重视洗钱风险威胁,不断提高对加强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执行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切实将反洗钱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主动查找和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和疏漏环节,认真细致地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措施。 四.切实加强反洗钱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统筹组织和领导职责,将反洗钱职责落实到有关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不断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规定,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并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六、加强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工作,切实提高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要加强对可疑交易的信息采集和发现能力,做好各类可疑交易的分析研判。加强全员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敏锐性和识别能力。 七、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对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助,并遵循严格的保密原则。 八、积极开展发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反洗钱内部培训,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使公司员工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掌握保险业反洗钱工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

(完整word版)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 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 (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 (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配套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司反洗钱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控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2大额交易:指本公司保险业务中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3频繁交易: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 持续3天以上。 3.4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3.5长期:指1年以上。 3.6客户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客户,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 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

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7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 尤其是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列入“在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方面不合作国家和地区”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 3.8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3.9以上:包括本数。 3.10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设立的公司反洗钱工 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总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11反洗钱管理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岗。 3.12法律合规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法律合规工作主管部门 或者岗位。 4.职责 4.1总公司 4.1.1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

反洗钱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我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照本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责任及义务。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身份证有效期、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有真

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洗钱活动。 第三条个人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特别审核其身份证件的有效期。 第四条法人客户办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企业开法人户的,营业部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扫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正面,留存账户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要求: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开户实名制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营业部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

反洗钱工作细则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六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七章责任与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

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本行所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同时应当配备必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并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本行各级机构设立的反洗钱部门或岗位在从事反洗钱工作中针对信息采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权得到对其有帮助的以及对负责执行有关内部报告程序有用的信息。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证券业反洗钱制度情况介绍 课后检测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年。 A. 3 B. 5 C. 7 D. 9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2.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 管理公司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 A. 可疑交易报告 B. 风险提示报告 C. 大额交易报告 D. 客户身份识别报告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3. 尽管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 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洗钱是()的过程。 A. 将合法收入避税 B. 将非法收入避税 C. 将财产转换或转移 D. 将非法收入合法化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4.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 管理公司应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A. 2 B. 3 C. 5 D. 10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二、多项选择题 5.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 管理公司在为客户开户、办理业务时,正确的做法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可按照客户要求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B. 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 或名称 C. 对客户身份不明的,经客户说明情况后,为其开立账户或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 D. 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 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您的答案:D,B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6. 通过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及具体反洗钱案例的学 习,你认为下列客户的行为属于证券业可疑交易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王某的证券帐户长期闲置不用,但某日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 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B. 李某突然将大量资金划转到张某的账户,但没有明显的交易目 的或用途,而李某平时的交易量很小 C. 刘某要求变更个人帐户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是伪 造的 D. 唐某要求将其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但他却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文件 您的答案:C,D,A,B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即金融机构 应当()。(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B. 建立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C. 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D.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防范洗钞票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促进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履行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和谐、指导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钞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钞票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钞票要求,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钞票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情形; (三)参加辖内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钞票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钞票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钞票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钞票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钞票内操纵度; (三)设置了反洗钞票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钞票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钞票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同意了必要的反洗钞票培训;

反洗钱内控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别应承担下列职责: (1)业务发展部: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审核把关上报咨询贷款用途,严格贷款资金流向; 4、认真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的资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 (2)财务管理部: 1、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配合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参与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开发和编写业务需求工作; 4、负责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 (3)电脑室: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开发; 3、负责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设备的配备。 (4)稽核监察部: 1、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 2、负责按照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银行反洗钱培训制度模版

银行反洗钱培训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和工作技能,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行及各支行。二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总行负责全行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各支行负责本支行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第四条总行职责: (一)制定我行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 (二)组织、检查各支行反洗钱培训工作。 (三)组织购买系统反洗钱培训教材。三培训体系、培训内容和培训次数第五条反洗钱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大类,在岗培训包括员工培训和反洗钱岗及相关人员培训,(相关人员指各部门反洗钱联络人、科技信息部门及反洗钱系统工作人员)。 第六条岗前培训指我行在新入行人员培训中,要加入反洗钱的内容,使新入行人员树立起一定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初步的反洗钱知识, 培训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我行的规章制度。 (二)反洗钱基本知识。 (三)反洗钱基础技能。 (四)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支行在岗培训包括全员培训和反洗钱岗及相关人员培训(相关人员指各单位部门反洗钱联络人、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支行全员培训的内容以普及反洗钱知识、宣导反洗钱形势和政策,通报我行反洗钱工作为主。 第九条反洗钱岗及相关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反洗钱形势和任务。 (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三)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审核。

(四)大额交易报告。 (五)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 (六)配合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 (七)其它重要内容。 第十条总行对支行反洗钱联络人、反洗钱岗及相关人员培训每半年一次,支行反洗钱联络人对支行反洗钱岗及相关人员每半年一次,上述培训包括各种方式、各个层次组织的培训。 四培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一条总行及各支行每年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各支行要于每年初1月31日前将本支行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上报总行。 第十二条反洗钱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次数、培训时间、组织落实、培训评估、培训总结等。 第十三条各支行主管副行长负责落实本行反洗钱培训计划,总行负责监督支行执行反洗钱培训计划。 五培训的评估和总结 第十四条每次培训后支行要及时对培训进行评估,将培训评估的表格或文字材料作为培训总结上报总行,同时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培训评估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课件、授课人员、参训人数等。 第十六条各支行要做好对反洗钱培训工作的总结、改进和提高,每年度对照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总行。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某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反洗钱制度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 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为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会计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行政综合部和监察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杨波具体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各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

【精编范文】反洗钱责任追究制度-优秀word范文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反洗钱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反洗钱内控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 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 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 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 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 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 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 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 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相关政策,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监测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江西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等相关规定,对原《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及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行部),所有本、外币业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细化反洗钱各项工作流程, 制定、修订各行部《反洗钱操作细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内控管理

第四条营运管理部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反洗钱制度;组织本行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工作;指导各行部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反洗钱管理工作;接收并发送各行部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汇总及上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保存已上交纸质凭证的分支行客户交易记录的纸质件及介质备份;对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履行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配合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等反洗钱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按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上报审计材料。 第六条信息科技部负责保存全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反洗钱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维护我行反洗钱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程序开发;配合提供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客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保卫监察部、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银行卡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部、授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通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业务条线内各项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反洗钱工作在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得以具体落实;并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对本部门业务条线内的各项业务严格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特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2020】公司反洗钱部门规章

**管理有限公司 本元报字〔2020〕03号 **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规章。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部门;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 (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直销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条直销银行相关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议本行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 (三)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五)在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六)审议直销银行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参考)

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xx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xx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xx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xx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xx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 (三)按照规定?向xx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x x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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