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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最新合同法综合案例考试必备

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

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

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

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

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

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

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

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

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

(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

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

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

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

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

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

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

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

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

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

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

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

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

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

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

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

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

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

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

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

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

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

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

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法

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

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

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

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

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

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

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

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

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

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

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

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

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

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

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

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

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

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

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

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

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

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

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

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

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

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

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

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

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

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

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

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

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

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

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

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

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

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

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

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

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

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

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

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

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

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

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

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

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

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

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

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1

案例八:某年3月14日,原告G市某贸易公司和被告Y省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新联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九: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百货商场是债权人,外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

合同。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

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

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

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装厂

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

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百货

商场做为债权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

一服装厂债务转让行为。因此,债

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

理,法院应当支持,第一服装厂应

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

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

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有

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

偿不足部分损失。

案例十:1995年8月,某县石宇有

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同。1997

年11月,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

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

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

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

处理?为什么?

答: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

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

成。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

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

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

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

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

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本案核心是

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

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

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

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

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

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

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

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

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

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

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

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

同的相对人的同意。本案中,开达

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法有效,做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

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

宇公司书面同意,本该开达公司与

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

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

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根据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形式但一方已

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

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

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本合同属

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

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

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石宇公司的

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

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

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十一:某县医药店商店尹某到

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

药新产品,总价7800元。由于第三

制药厂的提存,使其与他人的合同

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

偿损失。试问尹某的主张应否得到

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

尹某提出的所谓第三制药厂变卖药

品是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

能支持。尹某与第三制药厂签订的

药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后来发生

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债

权人尹某已支付了价款,却迟迟不

提货,且下落不明,其单位又拒绝

制药厂发货。这样债务人第三制药

厂就很难履行其债务。为此,第三

制药厂依法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为

了不使用药品因过期而失效,该厂

经公证处同意后将药品变卖,并将

扣除保管费用后的价金予以提存。

药厂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

101条规定,属于合法提存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

权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

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

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

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

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

款。提存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第三制药厂依法提存后,其与尹某

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尹某不得再

向第三制药厂主张债权,而只是向

提存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十二:甲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

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

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西兰

菜花30吨,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

求农场遵守合同。请问:1、甲公司

的要求是否适当? 2、甲公司能否

答应某农场的要求解除合同? 3、

某农场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或者合

同依据?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

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

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5.甲

2

公司能否要求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如果甲公司提出这个请求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6.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1、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

花是适当要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不能答应某农场解除合同的要求。

3、某农场要求解除合同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因为农场是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某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第107条。

5、甲公司能要求某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提供有关合同未履行部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该未履行部分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方面的证据。

6、西兰菜花属于农副产品,应当不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因此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只是说明按原合同的价款条件供货,农场接受不了,不能说明农场无法供货。所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合同中虽未约定违约金,但按照原农副产品供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的法定违约金为无效,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的5-25%的违约金,如果甲公司尚有损失违约金尚不足弥补损失的,农场还要赔偿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损失不赔偿,这时只需支付违约金了。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农场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因为农场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不继续履行的法定条件。

案例十三:乙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承诺在客户提出要求的三天内上门安装电脑服务,但是没有具体约定该服务的内容。要收取适当的费用。请问:1.甲公司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 3.乙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是否格式合同?你如何看待产品说明书的法律

地位? 4.对此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你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哪些条款的规定对和同进行解释?

答:1、甲公司的请求有法律依

据。

2、乙公司的拒绝无法律依据。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

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

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担保合同,当

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是从属于买

卖合同的担保合同。

4、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也

称合式合同。本案中电脑生产企业

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就是电脑

买卖合同的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

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

“乙公司提供上门安装服务。”现对

“服务”有两种解释,甲公司主张

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且均不

收费。而乙公司主张软件服务要收

费用。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

当作出不利于乙公司一方的解释。

即应该无偿提供软件安装服务。乙

公司应按产品说明书承诺无偿向甲

公司提供软件安装服务。

案例十四:某年5月,某市百货公

司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

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

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业务员凭

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

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业务员的代

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

什么代理?为什么? 3.经理对图纸

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已经

表示追认?为什么? 4.合同没有约

定履行地点,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

题?为什么?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

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业务员售介绍信签订合

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属于效力未

定合同。因为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属

于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此合同已成立因欠缺主体资格,

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

百货公司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见表

示才能确定合同效力。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

效力。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合同

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

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

以及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

理看后没有提供异议,服装公司见

对方没有异议加紧生产,则表明服

装公司与百货公司订合同是善意

的,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

情况下应认定为已追认。民法通则

第66条:“本人事后知道他人以本

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

示的,视为同意。”百货公司经理知

道了业务员以本人名义与服装公司

订立的服装合同,对图纸和样品没

有异议,即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经理同意了业务员代理行为。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按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

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

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

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

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

示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

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

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交付标的物。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

百货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43

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

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约定

交货的时间为某年8月12日。但买

受人百货公司超过约定的期限仍未

提货,货物于8月13日因不可抗力

雷击造成部分货物损失,应由买受

人承担。

案例十五: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

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因此,该损失

应当由供电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

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

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

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

责?为什么?

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

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暴雨

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合同法第181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

3

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月21日其他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当赔偿。

案例十六: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100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20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20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195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6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是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

案例十七: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10000元,期限为两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双方的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为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合法吗?为什么?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

么处理利息问题?为什么?

答: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97条第

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可以口头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

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

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1万

元交付张某时生效。合同法第21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法。根据最高法院1981年

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款利

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

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

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

年利率为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为6%,未超过4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依61条规定可以补充

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前

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1年时

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

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借

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1年时支

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

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

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如果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

息。

案例十八: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

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

间。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双

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1

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

有效?为什么? 2.在房屋需要维修

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

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费

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3.出租人如

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

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1、有效。合同法第215条

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虽

约定租期1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

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

2、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所租私

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

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

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

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3、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

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十九: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

产DVD的生产线,由租赁公司出资

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

租赁给某企业。根据合同法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1.甲企业应当向谁

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

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

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

责任?为什么? 4.在租赁期间的维

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

责?为什么?

答:1、甲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某

企业交付DVD生产线。合同法第239

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

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

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

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出租

人租赁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

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

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

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

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

租人应当协助。”本案中,合同中并

未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

人,所以承租人不享有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不承租责任。合同法第

244条规定“租贷物不符合约定或

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

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

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

赁物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除外情

况,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

某企业承担。合同法第247条规定,

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贷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贷物期间的

维修义务。

案例二十: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

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2000年5月

7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建筑公

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也未交付,在

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

担损失。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

4

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答: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一种。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瘵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而胜捷公司认为4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和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

案例二十一:2000年4月2日,四方公司与高斯厂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自己于4月28日发出货物后就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问题:1.高斯厂在何时完成了合同? 2.结合运输合同,回答迅达运输公司是否对逾期交付负责?

答:1、根据合同约定,高斯按样品加工服装,属定作合同,由高斯厂代办托运。合同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合同中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合同规定定作物交付方式为代办托运,即由四方公司支付运费由高斯厂托运。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迅达运输公司负责返送到履行地点:四方公司。高斯公司按约在4月28日把加工定作物服装托运,即履行了定作合同的全部义务,所以高斯厂已完成了定作合同。

2、运输公司对逾期交付不负责。理由有:运输公司运输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不可抗力,可免除运输公司的延期运到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无

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运输公司因

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

使运输公司延期运到,属不可抗力,

可以免责。

案例二十二:2000年8月16日北

京京都贸易中心从广州订购了22

元到280元价格不等的月饼500盒。

按京都贸易中心买入价算,损失58

000元,贸易中心要求承运人赔偿

经济损失。问题:1.你认为承运人

对京都贸易中心所遭受的损失有否

责任? 2.如果承运人对迟延运到

负有责任,应赔偿京都贸易中心的

哪些损失?

答:1、本案中运输合同中明确

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预计9月

3日,结果货物延期10天,在中秋

节之后的9月13日才运到。承运人

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

法第2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

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

案例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贷物运输

合同中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

定的日期将承运贷物运至指定地

点,这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违

反该义务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铁路贷物运输规程>>

第36条规定,运期为6天,逾期到

达日数在6日以上的,承运人向收

贷人支付运费的20%的违约金。其

他损失不赔偿。本案中承运人铁路

部门只能支付因迟延的违约金运价

的20% 。

案例二十三:2000年10月22日国

玛电器公司到深圳采购商品时,以

每台153元购买H牌随身听500台,

并于10月30·在深圳火车站办理

托运,对不能修复至原质量水平的

随身听,应按货物的购进价赔偿。

1.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2.假设有50台随身听不能修复,

承运人应当赔偿国玛公司的损失如

何计算?

答:1、国玛电器公司与铁路贷

运处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争

议焦点是铁路贷运部门在承运过程

中造成450台随身听损失就如何赔

偿。因为该批贷物外馐有明确储运

指示标志,说明托运人国玛电器公

司对该批随身听符合国家要求的包

装标准。托运人对该批货损无责任。

承运过程中未出现不可抗力、意外

事件及托运人的过错的原因,所以,

该批货损的责任应由承运人铁路部

门承担。

2、承运人应当按照交货地点北

京地区随身听市场价格赔偿国玛公

司。

案例二十四:2000年6月2日,公

信运输公司与快乐公司签订水运合

同,公信运输公司要求快乐公司支

付停航的损失、饲料费。问题:快

乐公司是否要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舶

损失、饲料费?

答:快乐公司应当承担公信公司

停航费、饲料费。合同法第309条

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

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

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等费用。本案中,收货人快乐公司

得到公信公司货已运到的通知后,

却逾期提货,造成承运人公信公司

船停航1天,购买饲料1000公斤的

损失。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

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收货人接

到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

间内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

续,将货物提离港区。根据法律规

定,收货人快乐公司逾期提货,应

当向承运人支付因此而额外支付的

劳务,支付相应的保管费,饲料费

是承运人额外支付理应赔偿,停航

费也应承担。

案例二十五:李民是个体出租汽车

司机,家住偏僻的城乡结合地,

2000年5月3日,李民开车从不蹭

车的王文身边经过,’见王文拿着一

个大包,王文却不这么认为,他说:

坐的士车是下车时交钱,所以自己

不是免费乘车,而是因为出事没有

付酬。问题: 1.你认为谁的说法

有道理? 2.本案是否付酬对确定

当事人的责任有什么影响吗?

答:1、我认为李民,王文说法

都无道理。

2、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不

应当承担过多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王文说自己不是免费,因出事而没

有付酬,王文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

人的责任没有什么影响。

案例二十六:小雨点电器厂与娃娃

儿童玩具科研所达成协议,其内容

为: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

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

转让给小雨点,总价款为10万元。

小雨点至今尚未组装出售“儿童手

风琴”的责任应当自负。问题:1.本

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技术

合同? 2.如果是技术合同,你认

为是哪类技术合同? 3,你认为本

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合同签订的内容确实

5

不够规范,具有转让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给小雨点电器厂的买卖合同特性。实质是本合同标的是“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即将自己研制的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给小雨点电器厂,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组装属于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不可缺少的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本案中新产品“儿童手风琴”组装技术就属于专有技术,只不过本案中的转让由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来体现,容易产生实物所有权转让的误解。因为一般买卖合同标的不含有无形的智力劳动技术成果的内容;而本案中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中却含有娃娃科研所自己研制的“儿童手风琴”技术成果。所以本案属技术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2、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347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安装技术体现的载体是研究所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儿童手风琴”生产技术,而不是“儿童手风琴”产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研究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如果研究所不同意,那么小雨点电器厂要求科研所返还购买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应得到支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是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案例二十七: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2000年4月7日签订联合开发新型涂料的协议书。鸿图油漆厂应当赔偿我方的损失。问题: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怎么处理?双方当事

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

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本案合同

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的各自义务。但双方没有近合同约

定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协调领导技

术开发,解决技术难题,因此双方

当事人在这一点上都违反合同约

定,对纠纷的产生均负有责任。K

研究中心虽按约履行了60万元投

资款,但没有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违反合同法第335条规定没有按约

履行“动态技术”投资,但“动态

技术”没有确切含义。鸿图油漆厂

在研制过程中盲目大量买进原材

料,造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

难题上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

又未与K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

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

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综合双方违约情况,油漆厂对纠纷

的产生应负主要责任,K研究中心

对损失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其未参与研究,对其投资不闻不

问,对合作开发风险估计不足,对

扩大的损失也有责任。鉴于双方过

错大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334条

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

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0条

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

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终止履行同,油

漆厂退还K研究中心50万元,其他

请求均不支持。

案例二十八:大海材料厂为改进产

品控制设备,需要有两台超声波测

试仪,只同意一共支付40万元开发

费,增加部分由可望仪器所自己承

担,理由是开发方既然答应继续研

究,应该对研究的结果有把握,后

期开发工作的失败应由委托方承担

损失。问题:你认为后期的风险责

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此案是一件以技术开发为内

容的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其标的是

存在风险的技术开发成果超声波测

试仪。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合同变

更后的风险责任如何分担。本案中

的合同变更采用口头协议,对变更

的超声波测试仪技术指标,开发风

险承担都是口头协商,这使得仪器

所提出双方对风险责任约定很难查

清。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

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

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

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

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

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所以研究开发失败部分所花费用,

由委托方大海材料厂与研究开发方

可望仪器所按合理比例承担。

案例二十九:李某行至荒郊野外,

为安全将红旗轿车停在石合村供销

社院子里过夜,并交供销社负责人

张某10元保管费。李某却说,我在

车上安装着目前最先进的防盗锁,

现在我的目的没有达到,你就应该

赔偿损失。问题:1.你认为张某是

否应该返还10元保管费? 2.李某

的车所遭受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答:1、张某因自己未尽妥善

保管保管物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张某应该返还10保管费。

2、李某的车所遭受的损失应该

由张某来赔偿,当然张某还可以向

小驴车主人追偿的,合同法第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

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

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

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十:南北股份有限公司经过

批准对外发行优先股票400万元,

每股面值200元,何亚将此情况告

知文海,文海表示愿意购买,便交

给何亚人民币5000元。至于文海的

钱算我借他的,以前的股息可以作

为借款利息。问题:1.按照新(合

同法),你认为上述案例中文海与何

亚是什么关系? 2.你认为股票应该

归谁所有?

答:1、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

何亚与文海约定,何亚以自己的名

字为文海购买本公司股票25股,取

得的股权证书及25股股票交文海

保管。事后领取的股息何亚也交给

了文海,证明何亚事实上也在为文

海处理股票委托事务。根据合同法

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

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何亚为受托人,

文海是委托人。

2、股票应归文海所有。该公司扩

股后,以1:1配股为原社会个人股

配发新股。原来的25股股票所有权

为文海,虽然记载着何亚的名字,

因委托合同关系而归文海所有,按

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送配新股应归

原个人股所有人。按合同法规定,

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

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何

亚主张送配的股票归自己,因为写

有自己的名字,于事实不符,于法

无据,不应支持。

6

案例三十一:某甲将祖传的翡翠一块委托玟防商店出卖,某甲要求价格不低于4000元,他认为玟防商店受客人的委托就应当尽心尽力为顾客谋利益,否则为违约。对于多出部分,合同没有约定,自己理应得到全部。问题:1.多卖的钱应当归谁所有? 2.某甲是否需要多付酬金?为什么?

答:1、某甲将祖传的翡翠委托玟防商店寄卖,双方当事人成立行纪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价格不低于4000元,而玟防商店却卖出15000元高价。对多得的收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所以多卖的钱应归某甲所有。

2、合同中没有就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翡翠要增加报酬,如果经补充协议增加报酬不成的话,某甲可以不需要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418条第2 款。

案例三十二:某甲急需出租房屋,委托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乙公司认为:自己的职责只是将丙介绍给某甲,某甲在与丙的接触中自然会认识、了解丙,公司并没有作假的介绍。某甲却认为:乙的行为属于欺诈。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的责任? 2.某甲可否要回已付的酬金?

答:1、某甲与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的行为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乙与丙熟识,且已素有租房不付房租金之劣迹,乙故意隐瞒了丙的劣迹重大事实,造成甲委托人房租金落实的损失。对此损失,乙应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所以某甲可以要回已付的酬金。

案例三十三:2000年4月2日,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为秦开物资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退一步说我公司为促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达成协议,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对此秦开物资公司总应当补偿吧。问

题:1.你认为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

是否已经完成居间行为? 2.对卓

海冶金公司为完成居间所支付的费

用应当怎么处理?

答:1、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

资公司委托,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

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签订购销1万

吨螺绞钢合同。该购销合同成立后

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以,卓海冶

金公司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合同

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

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

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居间人

已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

矿产公司的购销合同,后来双方就

此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委托人支付

报酬是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条

件。所以秦开物资公司应当支付卓

海冶金公司居间费。

2、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

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据此,本

案中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完成居间

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前提是委托人秦开物资公司可支付

居间报酬。如果委托人执意不支付

居间报酬,或者未促成合同的成立

的,居间活动费则应由委托人秦开

物资公司支付。

案例三十四:1988年6月,菜市裕

兴百货商行从某服装批发站购进一

箱A航空衫(100件)试销,消费者

反映良好。第二种意见认为,服装

厂将B航空衫包装箱上贴上A航空

衫的标记出厂,是——种过失,但

在与百货商行的合同关系上,客观

上表现为一种欺诈行为,使百货商

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应

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试分析:(1)

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2)为什么?

答:1、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2、答:(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意见 (试行)第71条

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业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

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悼,并造成

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

解。”百货商行对合同的标的,存在

有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合同与行为人真实愿望相违背,应

当予以撤销。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

产。因百货商行的重大误解是由于

服装厂的过错造成的,故对百货商

行的实际损失,应由服装厂予以赔

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服装厂与百

货腐行的合同关系中,客观上表现

为一种欺诈行为。此种说法,在法

理上不通。欺诈是一种行为,但欺

诈入主观上必须存在着故意,这是

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百货商行业

务员王某在订立合同时未出示样

品,服装厂不了解百货商行的真实

意思,其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

如果服装厂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

造成对方对标的产生重大误解,而

不设法避免,应认定其主观上有欺

诈的间接故意,如不能查证这种间

接故意的存在,则只能推定其主观

上是过失。

案例三十五:1998年3月10日某

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

销合同。食品厂回函称:“合同已经

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购销已经解

除。”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食品厂履行合同。试分析:(1)

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了吗? (2)商

场享有哪些权利?

答:1、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

因合同约定终止期限已到。

2、食品厂迟延交货,商场依法

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商场也有

权要求食品厂继续履行合同,现商

场要求食品厂继续履行合同,食品

厂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商场

有权要求食品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

约金。

案例三十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

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

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

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

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

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

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

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

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

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

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

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

级晶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

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

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

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

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答: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

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

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

7

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三十七:孪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的父母年迈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二位老人。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根据《合同法》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

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孪某在赠与后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曲经保证彩电没有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

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i{合同珐}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4、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2歇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6、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0

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

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

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三十八: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35#,

33#两种型号的医用手套各一万打,

交货期为1997年4月。甲公司未答

复,乙公司即拒不提货。火车站将

货物存入仓库,1997年9月,当地

暴发洪水,火车站仓库遭水淹,该

批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请问:(1)

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要求不符,应

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2)部分医

用手套过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

什么?(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的责任

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应由甲承担责任。因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经理陈某在丁厂明

知丁厂没有35#医用手套,而同意

以另外一万打33#医用手套代替,

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

行,所以部分医用手套规格要求不

符的责任应有甲承担责任。

2、甲应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丁

厂追偿。因为丁厂作为卖方有保证

产品质量无瑕疵的责任,而甲公司

在接收货物时有验收的权利,而甲

公司并没有验收,所以甲应承担责

任。

3、应有甲公司承担责任。因为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

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

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案例三十九:甲公司与乙袜厂于

1994年4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款,并揭露双

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

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

双袜加价6分的情况。请问:(1)

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

约责任?(2)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

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

双方当事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

双丝袜加价6分,以作为甲公司签

约人好处费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法

应如何处理?

答: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

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甲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把

其称为暂时保管的袜子,出售了

5000双的行为,并逾期支付了货款,

表明甲公司已经承认了与乙厂之间

的合同,而其拒收货物的结果是卖

了5000双袜子,其行为前后矛盾,

所以甲应当支付乙厂20000双袜子

的全部货款。

3、甲公司签订人收取好处费的

行为是违法的,如其数额较大,构

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把甲

公司签约人收取的好处费收缴回来

上缴国库。

案例四十: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

称定作方)与某毛纺厂(以下称加工

方)于1999年8月24日在加工方所

在地签订加工合同一份,并用所欠

1、9吨毛纺充抵加工费。造成加工

方停产待料近3个月,定作方应赔

偿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定作方诉

至法院。试问:(1)定作方是否应赔

偿加工方停产待料近3个月的损

失?(2)定作方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合

法,如何处州?(3)加工方变卖其所

加工的毛纺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

据,程序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

答:1、定作方当赔偿加工方停

产待料近3个月的损失。根据<<合

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

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

偿损失。”本案中定作方未按合同约

定时向加工厂提供原材料,因此造

成加工厂停厂待料近3个月的损

失,应由定作方承担。

2、合法。根据<<合同法>>268

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

合同,造成承揽人的损失的应当赔

偿损失。”

3、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

法>>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

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

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其程

序是不合法的,加工方应当在合理

期限内向定作方进行催告,要求定

作方支付加工费,如果定作方逾期

仍不会付款的,加工方才可以行使

留置权。处分毛纺制品。

自我测试案例:

1、王某与张某两是是邻居并且

是好朋友,因为王某外出打工,家

中一直无人,王某明确表示不再将

书桌送给张某了,张某生所了,于

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赠与书桌。

问题:1、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

合同关系,存在何种合同关系?2、

8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要式还是不要式?诺成还是实践?有偿还是无偿?有名还是无名?3、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 、张某与王某这间存在合同关系,具体而言,有两个合同关系:其一王某委托张某代为照看家中事务,属于委托合同;其二王某表示将书桌送给张某,属于赠与合同。

2、其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其二,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3、不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合同即告成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本案中,并不具有法定例外情形,王某当然可以撤销赠与,并且此种撤销也不会对张某的利益造成损害。

2.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问题: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

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

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

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

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

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

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

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

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

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

满一年时支付。

3.四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

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甲棉纺

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

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

金。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

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

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

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

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

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

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

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

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

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

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

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

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

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

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

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4.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

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

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

款。

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

律依据?(2)请说明理由。

答:(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

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

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

2003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

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

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5.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

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这台冰

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

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

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

据。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

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

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

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

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

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

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

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

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

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

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

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

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

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

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

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

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

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

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

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

偿。

6.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

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

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

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

款用途为技术改造。1)借款合同若

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

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

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

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

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

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

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

处理?为什么?

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

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

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

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

9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7.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8.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

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

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

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

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

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

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

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

由核收保管费。

(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

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

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

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

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

提货的保管费。

9.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

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

技术秘密。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

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1)法院会支持王朝化

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

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

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

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

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

术发展。"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

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

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

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

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

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

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

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

诉理由既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

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

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10、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

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

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称用

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

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

1日的租金。

试分析:( 1 )用所学的合同法的

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

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 )为什

么?

答:( 1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

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

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1

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

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

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

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

自的彼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的意思表示。(2 分)

( 2 )我国《合同法》第”条

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演

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

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

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

方时生效。(2 分)本案中,甲家

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

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

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

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

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

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 万元债

务予以抵销.( 3 分)

11、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

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

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

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假如

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 年,

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 )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

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

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

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

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 3 )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

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

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

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

是否合理?为什么?

( 4 )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

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

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

否解除?为什么?

( 5 )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

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

意?为什么?

答:( 1 )合同部分有效,部

分无效。(1 分)《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

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

分无效。(1 分)

( 2 )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

担.( 1 分)《合同法》第216 条

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

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

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

第220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

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1 分)

( 3 )乙大厦的要求合理。《合

同法》第‘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

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

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

10

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 分)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1 分)

( 4 )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1 分)《合同法》第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l 分)

( 5 )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1 分)《合同法》第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l 分)

12、中学生赵某,16 周岁,身高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 )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1 .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 2 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分)我国《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 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 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l 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 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3.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

答:(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

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

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

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

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

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

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

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

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

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

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

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

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

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

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

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

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

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

管费。

14、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

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

鞋,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

月30日9时。试分析:1、甲鞋店

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

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

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

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

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

立?为什么?3、甲鞋店做广告等造

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

偿?

答: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

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二1

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

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

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

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

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

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

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

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

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

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

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

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

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

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

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

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

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

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

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

担。

15、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

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

等绸缎礼服,致使损失100万元。

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

货或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的请求

是否肯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

持?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

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

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

立?

答: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

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

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合

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所以本案中,甲乙双

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

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

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

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合

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

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

16、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

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

后丁某仍旧连续使用超过5小时,

结果洗衣机报废。试分析:1、乙某

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

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

什么?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

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

明来的抗辩?为什么?3、如果丙某

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

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

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

任?为什么?4、丁某向甲主张赔偿

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

答:1、不一定,需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

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

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甲某

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

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

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

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

为来决定。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

11

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行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不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不能。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可以。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17、200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50万元电脑配件,丙公司与2004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18、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畜牧站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答: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

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

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

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

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交务应当由

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

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

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

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

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

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

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

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

求其支付价款或进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

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

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

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

和定金责任。

19、王某承租赵某么房两间。

租期届期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

元购买房,三人争执不下,诉到法

院。试分析:1、本案中房屋来失的

损失由谁承担?2、王赵两人的房款

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

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

么?

答: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

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

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

过户登记前沿未生效,房屋所有权

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

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万

元,并应将已婚收的4万元退还给

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

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

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

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

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

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

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20、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

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

量、时间、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

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

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

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

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

一断电,供电局的抗辨有无法律依

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

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

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

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

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

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

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

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

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

电局需要履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

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

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

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

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

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

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

相应责任。

21、某学校与某家电门市部王甲

就学校的3间邻街房屋达成租赁协

议。学校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王

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王

甲支付违约金1200元。试分析:本

案应如何处理?

答: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

屋的使用权,且王甲须承担违约责

任。《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私有

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承

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述规

定均表明,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是

承租人的基本义务,违反该项义务,

出租人可以收回出租房屋。故本案

中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使用权。

对于王甲的违约行为,应令其承担

违约责任。

22、2004年5月26日,某印刷

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购销

合同。50000元。印刷厂要求科技

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

版设备。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

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

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

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

与买卖合同都存在的物的交付,这

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

12

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3、某奶牛场向某农场购买了600吨草料,每吨50元,总价款3万元。后经法院调查得知:短少的60吨草料,系因货物自然性质所造成。试分析:农场应否赔偿缺少60吨草料的价款?为什么?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有保管人存在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农场对草料进行了妥善保存,保管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所发生的货物损失主要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所致,因此无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时,可以免去其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免责不仅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而且也适用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等其他合同。

24、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刘某有事开车去城里,二人关系要好,王某便要求刘某代卖,售完抽5%作为报酬。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且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试分析:1、王某委托刘某代售,而刘某在途中又委托孙某代售,未经王某同意,是否超越了代理权?

2、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3、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假设孙某取得鱼款后逃走,则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假设孙某卖鱼时垫付了200元鱼市行费,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可否要求支付利息?5、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

答:1、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给

孙某处理,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

护委托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

并未超越代理权。

2、刘某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

某与刘某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

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某是刘

某自己的代理人,孙某作为转委托

代理人,与王某之间是代理人与被

人理人的关系。

3、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就其过

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某、孙某均无不履行职

责的行为,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

任。故本案中的损失首先由王某自

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

的司机进行追偿。

4、根据《合同法》规定,转委

托中,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

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此,

若孙某携款逃跑,显然表明刘某选

择第三个存在过失,故应承担选任

过失责任。

5、《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

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

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根据上面的分析,孙某是王某的受

托人而非刘某。因此,200元费用

应由王某承担,且可要求利息。

6、委托合同未约定报酬的,依

法理应推定为无偿合同,故王某不

需支付孙某报酬。

2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

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

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

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

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

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

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

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

付违约金。试分析:(1)该合同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

应如何处理?

答:(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

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

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

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

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

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

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

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

于交易的财产。

26.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

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

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

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

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

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

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

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

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

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

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

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

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

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

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

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

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

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

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

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

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

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

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

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

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

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

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

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

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

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

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

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

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

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

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

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7.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

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

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

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

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

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

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

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

13

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

答:(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28.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29.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

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

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

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

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

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

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

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

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

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

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

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

的租金。

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

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

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

答:(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

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

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

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

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

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

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

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

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

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

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

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

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

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

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

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

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

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

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30、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

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

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

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

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

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

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

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

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

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

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

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

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

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

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

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

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

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

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

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

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

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

处理?

答:(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

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

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

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

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

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

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

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

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

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

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

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

万元。

31、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

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

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

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

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

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

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

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

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

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

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

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

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

合同是赠与合同。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

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

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

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

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

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

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

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

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

承担违约责任。

32.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

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

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

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14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33、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第2 4 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

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

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

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

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

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

元。

形成性考核册案例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

同,……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

凭。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

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

案。

答:1、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

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目标。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

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

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

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在此

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

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

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

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

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

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

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

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

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

释。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

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

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

同标的理由。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

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

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

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

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

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

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

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

被动。

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

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

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

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

则解决双方争议。

2、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99年1

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导

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

提存费用。

答:(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

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

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

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

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

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

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

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

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

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

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

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

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

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

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

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

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

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

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

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

保管费。

历年试卷案例:

一、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

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这台

冰箱用了12年了,造成家庭财产的

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

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

由。

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

据。(3分)

《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

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

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

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

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

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

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3分) 周某送

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

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

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2分)况

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

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

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

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

情况。(2分) )依上述理由,赠与

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分)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

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

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

因素。(2分)我国《产品质量法,

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

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

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

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

15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一、名词解释 1.投标2.附条件合同3.代位权4.违约责任5.买卖合同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 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 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 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为自始无效合同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 5.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由当事入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A.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B.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生效前 C.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成立之前 D.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既未成立亦未生效之前 6.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A.合同B.侵权 C.欺诈D.不正当竞争 7.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1年 B.5年 C.10年 D.20年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研究开发人所有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D.国家所有 10.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可以是书面的B.可以是口头的 C.必须是书面的D.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3.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劳动合同法试题含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 每题 2 分)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 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C A.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 B.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 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ABC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BC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

A.1 个月 B.6 个月 C.1 年 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AC A.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 劳动纪律 C. 社会保险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A A.1 个月 B.2 个月 C.3 个月 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 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说法正确的是 A A.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 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B A.3 个月 B.6 个月 C.12 个月 1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 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B A.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题 一、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1-3题。 1.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 4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 内的任何人披露。 2.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3.天利公司将李某在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 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决绝而将 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 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 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国有企业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1-4题。 1.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 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B.制度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 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3.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 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 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 C.被裁减人员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诉讼。

《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一、单选题(10*1=10) 1、张某15岁,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花费35元购买了一本作文书,则该合同效力(A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分析:当事人满10周岁,具有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 2、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B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分析:《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成立。

3、某甲打算以人民币30000元出卖祖传的玉器,适逢其好友某乙拜访,某甲将此打算告知某乙。某乙回去后,又将此事告知其上司某丙。某丙得知此事的第二天就携款人民币30000元去找甲,要求某甲将玉器卖给自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 A、甲的行为构成要约 B、乙的行为构成承诺 C、甲的行为不构成要约 D、丙的行为构成要约 分析: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并希望对方 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述。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 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4、王栋和李进约定,设本月月底前天空出现彩虹,王栋的房子就以5万元价格出售给李进,则该合同为( A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付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分析:王栋出售房子条件为本月月底前天空出现彩虹 5、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服饰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1、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7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已经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试问: (1)在此案例中得几个文件从合同法得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得合同关系,为什么? 2、某外贸公司销售科科长高某长期为该外贸公司联系业务,掌握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07年3月,高某得弟弟由于跑运输需要买一辆东风车,由于资金不够所以打算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高某的弟弟找到高某,请他想办法,并说不会亏待他。高某想到现在跑运输很赚钱,遂以该外贸公司的名义为高某得弟弟提供了担保,并在合同书上盖了该公司得合同专用章。但是高某的弟弟在运输过程中出了车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得贷款。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强行从该外贸公司的账上划走了相当于贷款得数额。该外贸公司得知后,以没有授权为理由要求银行返还该笔款项。试问: (1)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某得行为会带来什么样得法律后果。 3、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星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2月10日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某支行向星海公司提供为期3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2年5月11日。为担保还款,某支行与星海公司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星海公司提供其一辆小货车(估价为10万元)进行质押。合同签订后,某支行按约提供了贷款,但星海公司以可能影响业务和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将小货车交由某支行保管。 2002年6月20日,由于星海未能按期还款,某支行与星海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将还款日期延至2002年7月20日。但星海公司到期仍未归还任何款项。此后,某支行由于人事变动等原因,一直未顾及此事。此间,星海公司于2003年5月将小货车卖给了东方运输公司。 2004年6月在清欠中某支行发现此笔欠款。经催款未果,某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星海公司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裁定星海公司与东方运输公司转让小货车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其行使质权,以小货车用于清欠; 问: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1999年3月7日,甲公司刚刚购进一批机器,但是由于厂房扩建,没有地方安置,遂将其交给乙公司保管,双方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为1个月,并约定了保管费用。4月7日,甲公司由于厂房扩建急需资金,所以没有缴纳保管费,乙公司遂将该货物留置,并通知甲公司缴纳保管费。由于没有得到甲公司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根据郭守杰老师讲义摘录]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1)[根据郭守杰老师讲义摘录]【案例1】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2000年) 【案例1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

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

单选题 A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 财产交付时 B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合同自()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 保管物交付 C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B.非格式条款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A.首次 承揽合同成立后,()。D.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由()完成的工作质量向定作人负责。 B. 承揽人对第三人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 识产权()。 B. 不属于买受人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扣除必要的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 A. 5 年 D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 债务人承担 当事人()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c. 协商一致 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 单方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 约金数额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A. 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对撤销权的行使首先应审查撤销权的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该审查权由()依法行使。 A. 人民法院 对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在相对人恶意时()。A.法人可主张其无效,但应负举证责任 F 房屋出租人若要出卖出租的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一般期限为(D. 3 个月

合同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4、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

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代位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6、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保证人,此后乙与甲私下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该保证责任 D、丙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无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7、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8、下列有关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 C、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必须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D、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可能不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正确答案】D

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 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 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 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 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 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 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 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 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 (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 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 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 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 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 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 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 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 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 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 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 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 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 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 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 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 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 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 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 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 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 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 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 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法 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 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 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 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 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 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 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 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 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 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 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 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 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 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 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 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 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 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 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 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 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 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 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 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 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 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 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 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 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 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 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 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 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 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 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 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 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 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 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 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 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 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 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 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 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 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 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 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 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 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 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 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1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2020年合同法试题及答案(20200603170610)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

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4、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代位权

案例分析题 一。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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