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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解读

潘志军

《行政强制法》颁布和实施的时间:该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规范行政行为的三部法:我国先后颁布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许可法》,后又出台了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是规范行政行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三部法律分别解决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原则。

从设定原则看: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但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可设立临时性许可。

3、《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能设定。

学习《强制法》,着重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立法背景(即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过去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既存在“乱”和“滥”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

1、设定行政强制“乱”的问题,表现在:①设立主体过多。除了法律法规外,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在设立行政强制;②设定权限太乱。除了立法法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冻结存款只能由法律设定的原则外,其它强制措施由于没有统一规则,各类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随意性很大。

2、实施行政强制“滥“的问题表现在:①实施主体过多,即有权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多。有些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委托给一些单位,甚至是企业实施。在具体执法时,有的由行政机关临时聘用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这些因素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②对行政强制的概念理解混乱,有的甚至把行政处罚理解为行政强制;③实施程序缺统一规定,具体程序五花八门,存在过分依赖强制,忽视教育、说理的情形;④以行政强制为手段,来实现其他行政目的,而不是法定目的。

3、实施行政强制“软”的问题,表现在:行政决定不落实。有的行政机关胆小怕事,宁愿不作为,对违法行为长期姑息,没有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法院执行,却存在执法率不高、执行期限过长、执行费用过高等问题。

正因为过去存在设定行政强制的主体“乱”、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滥”和行政机关执法“软”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于是《行政强制法》便应运而生。

二、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

在这4项目的中,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目的是防止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和实施主体混乱问题;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律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和“软”的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是最终的目的。

三、概念、种类及其运用:

1、什么是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强制措施在现行有效的的法律中包括哪些?从工商行政管理运用的情况看,我认为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责令暂停销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扣留营业执照。这些措施都属于临时性的控制。

除其他强制措施外,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四大措施,目前从各类法律法规赋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看,工商部门可以实施的强制措施只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两类。

4、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前提或者称条件。有四种情形:①制止违法行为②防止证据毁损③避免危害发生④控制危险扩大。这四种情形只要具备一种,即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是程序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必须在实体法中有规定,而不是依据强制法实施扣押。但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遵循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5、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分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六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在这六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中,工商部门能够执行的只有加处罚款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财物。

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在《行政处罚法》中已有规定,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处3%罚款。关于这一规定,我们平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是这样告诉当事人的,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案件都未执行加处罚款。2014年全省案件评查中,我们铜仁市有3件案件,因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未执行加处罚,还被省局进行了通报。为什么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不执行加处罚?你得说明理由,并且是法定理由,还要有证据。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财物用于抵交当事人的罚款,也属于间接强制执行。虽然工商部门有这个权力,但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原因是:扣押的财物受扣押期限的限制,表面山看有60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只有30天、《禁止传销条例》只有45天),就按60天计算,起码在30天内,得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有15天的缴款期,不缴罚款还有10天的催告期,加起来就已经有55天了,催告期满,还要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又要3天,就已经有58天了。走完执行程序,才能拍卖或者变价处理当事人的财物。60天内完不成全部程序,其扣押的财物就应当退还当事人。

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哪部法律赋权给工商部门。,目前只有税务、海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可以直接从当事人的银行存款中划拨。

由于工商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多数案件当事人不缴纳罚款,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六大原则。

1、法定原则。即除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对金融业从轻的审慎监管措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事项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

2合法性原则,既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必须合法,包括权限合法、范围合法、条件合法和程序合法。

权限:有权设定行政强制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权设定。

范围:法律有权设定所有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扣留冻结邮政汇款外的其它行政强制。地方性法只能设定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条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风险扩大的条件,同时应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

程序:设定行政强制,起草法律草案的机关,应当召开听证和论证会听取意见,并向法律制定机关说明设定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必须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3、适当原则。包括设定行政强制和实施行政强制两个内容。

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就是立法机关根据要达到的行政目的和具体情况,在是否设定行政强制,什么情况和条件下设定行政强制,设定什么样的行政强制等问题遵循适当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持慎重态度,不要动不动就采取强制措施。具体而言,①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适当,不能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和财物,不得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品。

4、教育与行政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到工商部门而言,对于不属于质量、商标侵权类的案件,如果经过教育,能够促进当事人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无照经营案件,扣押财产的目的,并非为了没收财产,如果通过教育和处罚,能够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就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禁止利用行政强制牟取利益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强制:一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二不得收取保管费;三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私分罚没款,或者财物。

6、权利救济原则。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这就是当事人享有程序权利。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因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这是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

九、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目前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无权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责令暂停销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得不多。

五、行政强制设定权。

1、强制措施。

首先,法律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设定的强制措施以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备和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强制措施,所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规章凡是设定强制措施的条款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已于2011年12月12日以58号令废止或修改相关条款。

其次,法律(指的上位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从规范和约束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来说,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已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具体化,但不得通过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放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来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过去,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强制措施为暂停销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为下位法设定的强制措施增加了封存扣留措施。这增加的就属于扩大设定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查封扣留的强制措施已被删除。

第三、法律(指的是上位法)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上位法)即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设定了查封扣押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工具的强制措施,而上位法《合同法》却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所以按照《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统一性的原则,《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设定的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也必须停止执行。

2、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不能设定。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一)加处罚款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加处罚款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是工商部门用得较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加处罚款是针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每日加处3%的罚款。其实这是福利对行政机关的普遍赋权。

(二)代履行是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比如: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将高速公路护栏撞坏,应当赔偿,但驾驶员来完成护栏的修复没有这个能力,只有由高速交警请高管局来完成,但驾驶员必须支付全部修复费用,高速交警的这一行政行为就属于代履行。

无论是代履行,还是划拨存款、汇款,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目前还没有哪部法律赋权工商部门行使。

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意思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第一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第二必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即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风险扩大等情形。第三,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

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鼓励行政机关尽量通过说理教育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八、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和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只能在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也不准委托。就我们工商部门来说,实施强制措施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县级局的名义;二是相对集中强制措施权需要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单行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执行原来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权。三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为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即要有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但法律授权的管理公共事物的组织除外。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告程序规定。

关于实施前的报告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一般情况下要先报告并经批准才能实施,另一方面,紧急情况下可以不事先报告,但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现实中,我们的执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不报告,几天甚至十天以后才拿来批准,这显然已经违反法律程序。如果当事人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次日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当事人的代理人(主要是律师)在第一时间调取你的案卷,发现未经批准即采取强制措施,结果肯定是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你的强制措施,法院判你败诉。

十、查封和扣押的期限。

查封和扣押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合计60日。但延长30日需要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期间,涉及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其所需要时间可以从60日中扣除,即不算在60日之内。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已经对查封扣押的期限作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可以延长15日,合计最长为45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期限为15日,可以延长15日,合计最长为30日。这两部行政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少于《强制法》规定的期限,要不要执行?答案是肯定执行两部法规的期限。这就是《强制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所以必须依照单行法的规定执行,而不能执行强制法规定的60日。这体现的是行政效率。

因此,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30日,案件复杂的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和我们的办案期限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程序规定》28号令规定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9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30日,而且中间如果有听证和以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其听证、公告的期限可以扣除。按照法律适应原则,如果涉及采取强制措施,就应当按《强制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否则就只有先解除扣留财物,然后再继续办理案件。这就需要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办案效率。

关于冻结,现行法律没有赋权工商部门,我认为无需较深的理解,这里就不讲了。

十一、强制执行的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缴纳罚款等义务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这里的法定期限指的交纳罚款的期限,即15日(行政处罚法规定)。

这里的强制执行分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指不按期交纳罚款每日加处3%的罚款。直接强制执行,就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执行的,直接强制执行。如《税收征管法》赋权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当事人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的现行法律中,基本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因此大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强制执行的程序。

强制执行前必须事先履行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经过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一是要重视案件质量问题,要求我们从实体和程序上都要依法行政。因为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进行审查。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主要指的是证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三)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权益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二是要注意时限。时限方面: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比原来规定明显缩短,原来申请执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而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们要按《强制法》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不能因疏于管理,导致案件执行逾期,让处罚决定变成一纸空文。三是确保查封、扣留的物资完好无损,需要制定保管制度。《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留、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三、关于执行环节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加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封顶。而《强制法》对加处罚款的数额进行了限制,即加处部分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亦即罚款的数额,实际就是最多再加处罚款数额1倍的罚款,也可以理解为进行了封顶。

二是执行协商问题:

《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和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和分期缴纳。《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所以需要注意两部法律对协调执行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当事人,不是法定因素改变,如复议或者诉讼,对于非加处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改变。与此同时,《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强制法试题

行政强制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自( )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7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7月1日

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 )。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吊销许可证、执照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行政强制执行由( )设定。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

A查封B扣押C冻结D代履行

5、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个月内。

A一B二C三D六

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

7、《行政强制法》中( )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7 C、10 D、15

8、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9、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 )

A行为B设定C实施D执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

A行政强制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强制程序

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 )

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 ) 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

A限制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

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 )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B条件C种类D范围

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

A冻结存款、汇款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D代履行

8、下列属于查封、暂扣决定书应载明事项的有(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 )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A公民B法人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D其他组织

10、违法行为( )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B未造成严重结果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D未侵害公共利益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题,共计10分)

1、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2、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3、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属于代履行,适用代履行程序。( )

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6、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7、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 9、划拨存款、汇款、拍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都属于直接强制。( )

10、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3题,共计15分)

1、简答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有关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3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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