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配套设施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照明系统、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人防设施、环卫设施、邮政设施、无障碍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等。

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用房等建筑。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园林、教育、消防、人防、环保、城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配套原则)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等级,并结合实际,配建相应的配套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域配套、节能省地、优先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第六条(同步建设原则)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开发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居住区项目,应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用地供应前,编制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

编制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应在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园林、环保、教育、卫生、市政、人防、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规模、开发期限及配套设施的配置、建设期限、投资主体、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建设标准与公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按地方性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并公布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标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九条(建设时序)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工验收;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

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其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首期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首期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

工验收;物业管理、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用房以及污水处理、室外消防管网、消防发电机组、相应的高位消防水箱等配套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

居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设的项目,若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未配置在当期的,应当按当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提供相应比例的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物业管理用房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

第十条(配套设施设计审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按照开发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将项目配套设施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范围。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对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配套设施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及规模、设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

第十一条(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根据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向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数及期限、权属、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内容。

承诺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建设过程监管)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动态监管制度。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编制、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交付使用备案等项目管理全过程动态监管,并牵头组织各配套设施专业管理部门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实施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监管全过程动态监管。

监理单位应当对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质量进行同步监理,并应当将监理情况报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

对分期建设项目首期未同步开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余期施工许可;对在项目预售阶段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剩余部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不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进度,定期报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转让)居住区项目转让时,其配套设施建设的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和出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配套设施验收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验收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内容,经有关部门分项验收合格,并达到以

下条件的,可向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配套设施核验及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一)已取得经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已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已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已取得市供电部门签署的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五)已取得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用水证明;

(六)已取得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七)小区道路已按规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

(八)小区室外燃气管线敷设完成,住宅室内敷设到户;

(九)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十)小区绿化方案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绿化工程按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落实物业管理用房;

(十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分期实施建设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可按前款规定分期办理配套设施验收及分期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但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应当清洁,道路应当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配套设施核验)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核验,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予以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配套设施交付)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并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居住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配套设施权属界定、移交及使用

第十七条(配套公共建筑权属)居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文化活动室、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居住区内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及行政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第十八条(配套设施移交、保修、维护)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后3个月内,按以下方式将有关配套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一)教育用房及设施应当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二)医疗卫生用房及设施应当移交给卫生主管部门;

(三)社区服务用房及设施(含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社区卫生保健室等)应当移交给城区人民政府;

(四)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由居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承接;

(五)其他配套设施依法移交给相应部门。

配套设施接收单位或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并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得拒绝接管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配套设施使用)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履行承诺的处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开发条件意见书、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的规定内容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居住区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如配套设施用地已被占用,无法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异地建设所需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域规划组

织建设,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配套设施验收,擅自将居住区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居住区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移交的处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或挪用配套设施的处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相关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它用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的其他责任)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禁止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责任)有关部门因下列行为,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套设施接收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接收或拒绝接收配套设施的;

(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生效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用地的居住区项目,其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及标准,按原规划规定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执行;居住区项目配套设施的权属,按当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共同约定予以确认,报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团结协作,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规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1、为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业主方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工作安排协调,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2、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 3、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组织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组织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 4、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5、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 6、负责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7、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涉外关系; 8、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安排各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 9、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10、负责组织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核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11、工作中要有工作责任心,有计划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素质。 一般一天的工作流程: 落实、完成当天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掌握了解现场各项工作的施工完成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督处理协调现场各项工作——对当天工作进行小结,填写工作日志。 一般一周(一月)的工作流程: 总结本周(本月)的工程施工情况,编制本周(本月)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项目月报),编制下周(下月)的工程计划安排——准备协调解决相关的设计、施工问题——安排下周(下月)的其他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填写本周(本月)工作考核表,报工程管理部及工程总监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对总包、分包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一、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

(完整word版)2016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网络培训考试试题(一)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网络培训 考试试题(一) 一、判断题 1、发包人不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3、在基坑工程中,通过降、排水措施使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坑底以下0.5~1.0m.(√) 4、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要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5、重视诉讼时效是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措施之一(√) 6、垫资施工的项目,在投标前必须对业主资信进行调查(√) 7、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约定竣工结算条款,为结算工作有利条件(√) 8、清水混凝土要求混凝土一次浇筑成型,不允许有任何修补。(√) 9、与干式相比,湿式外包钢法施工更方便,且承载力的提高比干式外包钢法更有效。(×) 10、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保持模型的一致性及模型信息的可继承性,实现虚拟施工过程各阶段和各方面的有效集成(√) 11、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2、选择信誉好的内部承包人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必备条件(√) 13、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中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15、未经验收发包方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要承担责任,施工方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全部免除。(×) 16、深层搅拌法水泥土止水帷幕适用于黏土、淤质土和粉土地基,施工费用低,应优先考虑。(√) 17、联营项目一旦发生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联营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18、在基坑工程中,通过降、排水措施使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坑底以下0.5~1.0m.(√) 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提出了“优先使用400MPa级钢筋,积极推广500MPa级钢筋”。(√)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卫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相关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比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下简称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奖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的荣誉奖。 第三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部门指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结合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曰常监督检查,按各个申报工地的具体施工情况及时组织评选。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五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凡建设地点在南宁市行政区域的在建工程项目,达到以下工程规模的均可参加评选: 1、县城及乡镇的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及以上、市区内工程建筑面

积在3000㎡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含500万元)、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0000㎡及以上的园林景观工程; 4、属住宅小区、公用建筑、工业建筑组团的项目、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施工企业要按施工许可证的范围申报。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参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履行建设程序,并已经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参评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是市建设质安协会会员。 第九条参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监控使用专项账户。 第十条参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安装、使用远程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参评项目施工过程无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下发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或立案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未发生性质较严重的安全文明施工投诉。 第十二条参评项目施工过程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参评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87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14

广西城市(南宁)水系整治控制规划

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2007-2020)公示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南宁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邕江和各支流水系的水质恶化、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各支流行洪不畅及枯水期水量不满足生态要求等问题日见凸显。原有的城市涉水规划需进一步调整以满足南宁市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水和谐的目标。2007年8月南宁市规划局、水利局委托广西珠委南宁勘测院编制了《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8年4月,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与会专家和部门领导意见和建议,编制单位已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规划方案公示如下: 二、规划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生态治河的理念,注重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分步实施,注重构建合理的城市环状水网体系,形成独具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中国绿城”、“中国水城”景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首府南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目标 “水畅、水清、岸绿、景美”。 努力将城市内河水系及沿线区域建设成为畅通的行洪道、水清岸绿的滨水生态住区、风景秀丽的景观带、经济繁荣的产业带、内涵丰富的文化带、人水和谐的休憩园,实现人与水、自然与文化的和谐,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为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三)规划水平年及范围 2007年为现状基准年,2010年为近期水平年,2020年为远期水平年,2050年为远景水平年。 规划的范围为正在修编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心城范围内涉及的邕江及内河水系并延伸至源头。规划整治面积254.3km2。 三、城市水网规划结构“一江、两库、六环、十八(内)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 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 〕4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能源形势与建筑能耗现状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区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能源自给率仅为1/4 、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 %依赖区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区外调入近6000 万吨煤,节能任务异常艰巨。我区建筑能耗已经从2000 年约290 万吨标准煤快速增长到2009 年超过1470 万吨标准煤,占广西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也从2000 年的13% 快速增长到2009 年的21% 。“十二五”期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仍将处在快速、持续推进的阶段,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促使建材业、建筑业快速发展,由此造成的能源消耗,包括建筑材料生产用能、建筑材料运输用能、房屋维修建造和拆毁、建筑运行过程中的用能,预计将占到社会总能耗的20%?30%。 在建筑50?70年的使用生命周期中,建筑材料和建造过程 所消耗的能源一般只占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的20% 左右,大部分能源消耗发生在建筑物运行过程中,如建筑物照明、采暖、空调和各类建筑内使用电器等耗能。建材和建造能耗伴生于工业生产过程,其节能主要依靠技术水平的更

新和发展,而建筑运行直接由人控制管理,除技术水平和能源使用效率外,人的行为对能源消耗高低有很大影响。“十二五” 期间,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建设规模增大,建筑用能还将持续增长。因此,通过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照明节电技术和建筑运营管理等手段推进的建筑节能工作,是实现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要工作和成效“十一五”期间,我区在建筑节能工作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战略决策,确定了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推进目标、组织体系和实施措施,并通过完善节能机制、节能配套技术标准、抓好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框架,为我区在建筑节能领域实施“十二五”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 明确目标,完成任务 我区于2006 年制定了“十一五”建筑节能累计节约142 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陆续出台了《广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方案》、《广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百日行动” 工作方案》、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2011年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2012年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关于从规划阶段开始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桂建科〔2009 〕45 号)、《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 〕1 号)、《广西建设厅2009 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及《关于做好2009 年9-12 月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 〕31 号)、《关

(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壹、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且能够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关联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且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且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加强过程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或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办公、厂房、住宅及配套用房等各类用途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类项目,按照**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运营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类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总体开发建设计划、营运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发

包模式等内容),以及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移交等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产业类建设项目(项目用于*研生产,含产业园区)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 法律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重大风险管控和法律事务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在廉政建设、效能监察、信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企业应依据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承担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通称业主方或甲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制定招投标管理、预决算管理、变更洽商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企业内部有建筑、结构、水暖、电气、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6人的,可自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进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选房分配事项的通告(2020)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选房分配事项的通告(2020)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7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分配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19〕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2月25日至2月29日对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学历审核结果、选房资格及配租顺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单间配套户型选房家庭为50户、一房一厅户型选房家庭为54户、二房一厅户型选房家庭为50户。我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 日、13日、14日开展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选房分配工作,现将选房资格、配租顺序(详见附件1、2、3)及选房分配事项通告如下: 一、选房方式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本次选房为线上选房,不再设置现场选房。线上选房可在手机上操作(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也可在电脑上操作(操作流程详见附件5),电脑端的浏览器可用QQ浏览器(推荐)、谷歌浏览器、360浏览器,IE浏览器不可用。 咨询电话(略) 二、模拟选房时间安排 为便于申请人熟悉选房操作流程,避免申请人因操作不当耽误选房,本次选房活动增加模拟选房流程,模拟选房时间为 2020年5月8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模拟选房的房源为假设房源,选房资格、选房序号及具体选房时间段详见附件1、2、3。 三、正式选房时间安排 单间配套(1号-50号):2020年5月12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一房一厅(1号-54号):2020年5月13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二房一厅(1号-50号):2020年5月14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选房资格、选房序号及具体选房时间段详见附件1、2、3。 四、抽选房号规则 抽选房号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依次按照选房资格名单顺序号进行。每户家庭选房时间为2分钟,在规定时间内不选的,系统暂时关闭该户选房权力并进入下一户选房,未按时选房的申请人需待本户型第一轮所有申请人选房结束后方可重新抽选房号,重新选房时间在当天18:00前,不再按排名先后顺序进行。已抽取的房源全程在南宁选房网及其微信公众号上同步显示。在选房当天18:00前未进行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不能再参加本次选房分配,需重新进行报名选房分配。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 (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目标推进计划,工程建设部及合同技术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拟定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工程建设部现场代表、合同技术部预算员(造价员)及技术员构成。并指定现场代表为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组长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小组不限于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自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全过程跟踪管控。并接受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监督和领导。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项目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一)制定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代表公司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接受公司年度考核。 (二)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三)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小组成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按公司流程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审签手续,下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指令,传达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指示和精神。 (五)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通报及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六)化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稳定性因素,掌握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报告并力所能及地做好思想稳定、规劝工作。发生不稳定性问题主动参与处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南宁市建设工程结构杯评选暂行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建设工程,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是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荣誉奖,也是申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的必备条件之一。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一个单位工程只评选一次。 第三条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部门指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以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评优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四条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属市质安协会会员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二章申报及评选条件 第六条参加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新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园林建筑工程项目以及特定的其它工程项目。 第七条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工程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2000㎡及其以上(市辖县建筑面积在1500㎡及其以上)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 (二)公共、工业建筑:建筑面积为2000㎡及其以上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 (三)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结构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的,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也可以申报。 第九条参加评选的工程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二)在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时间在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第十条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因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受到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及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或者自行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委托的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具体审查;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初审和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查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其原有的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本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以合并考核。 以上条件适用于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单位)。 (二)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页脚内容1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目录 一、技术管理制度 1、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3、技术交底制度……………………………………………………… 4、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6、技术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7、材料计划管理制度………………………………………………… 8、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9、技术总结制度……………………………………………………… 10、试验管理制度……………………………………………………… 11、测量管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3、干燥箱使用及注意事项…………………………………………… 14、振动台使用、维修规程…………………………………………… 15、标准养护箱使用、保养规程……………………………………… 16、压力机试验操作规程……………………………………………… 二、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2、样板先行制度……………………………………………………… 3、质量检查制度……………………………………………………… 4、主要分项工程重点检验制度……………………………………… 5、质量评定制度……………………………………………………… 6、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7、质量优劣奖罚制度 (49) 三、进度管理制度 1、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四、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2、项目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3、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4、贯标资料管理规定………………………………………………… 5、竣工资料…………………………………………………………… 6、文件、资料保密规定……………………………………………… 五、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施工现场场容管理制度…………………………………………… 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现场环保、环卫制度……………………………………………… 5、施工现场检查、考核与奖惩制度……………………………… 6、作业层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南宁市2020版)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二〇一九年

目录 说明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第七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调整相应合同内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

2016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

2016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2016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网络培训考试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发包人不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 ) 2、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 ) 3、在基坑工程中,通过降、排水措施使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保持 在基坑底以下0.5,1.0m.( ? ) 4、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要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 ) 5、重视诉讼时效是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措施之一( ? ) 6、垫资施工的项目,在投标前必须对业主资信进行调查( ? ) 7、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约定竣工结算条款,为结算工作有利条件( ? ) 8、清水混凝土要求混凝土一次浇筑成型,不允许有任何修补。( ? ) 9、与干式相比,湿式外包钢法施工更方便,且承载力的提高比干式外包钢法 更有效。( × ) 10、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保持模型的一致性及模型信息的可继承 性,实现虚拟施工过程各阶段和各方面的有效集成( ? ) 11、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 12、选择信誉好的内部承包人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必备条件( ? ) 13、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 )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中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 )

15、未经验收发包方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要承担责任,施工方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全部免除。( × ) 16、深层搅拌法水泥土止水帷幕适用于黏土、淤质土和粉土地基,施工费用低,应优先考虑。( ? ) 17、联营项目一旦发生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联营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 ) 18、在基坑工程中,通过降、排水措施使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坑底以下0.5,1.0m.( ? ) 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提出了“优先使用400MPa级钢筋,积极推广500MPa级钢筋”。( ? ) 20、固定价合同的价款是不能调整的。( × ) 21、专业分包项目,总包单位可以“以包代管”( × ) 二、单择题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兼职 B(专职 C(一定数量 D(一定比例 2.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桩28d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宜( D ) A(0.1MP B(0.12MP C(1.0MP D(1.2MP 3.拉索的静载破断荷载一般不小于索体标准破断荷载的( D )。 A(85%

南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宁建筑管理信息网

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桥梁工程) 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一、桥梁工程 (一)、基础 1、扩大基础 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须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内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实地验槽,实地验槽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地基验槽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2、桩基础(桥梁混凝土灌注桩) (1)桩基完整性检测:大、中型桥梁的桩基完整性须采用超声波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应达到100%。小桥的桩基完整性须参照《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5.1.6条规定执行,属于一柱一桩的桩基完整性应采用超声波检测。 (2)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大、中型桥梁单桩(竖向)承载力采用试桩,或者采用自平衡法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试桩数量按桩总数的1%,并不得少于2根,自平衡法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小桥的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自平衡法或高应变法进行检测。用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且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桩基的承载力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单桩(水平推力)承载力检测,须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8条规定执行,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4)混凝土灌注桩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取样数量须按照《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每根桩在浇筑地点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少于2组。 (5)桩基验收批的划分,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规定要求,每个桩作为一个检验批。 (6)桩基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施工质量控制保证资料,并提交桩基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桩基验收,桩基验收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桩基验收必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3、深基坑支护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